淄博

临淄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临淄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全区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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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区域示意图

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齐路—青银高速—工业园路—临淄大道—溡源路—乙烯路—华能电厂厂西路—公泉路—南沣路—建设路—辛化路—辛化路淄江路路口东延至淄河临淄段—淄河—胶济铁路—齐王路—北齐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蜂山社区、建设生活区、建南生活区、建西生活区。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临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718454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以上内容与此前有关发布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泰安

16日,泰安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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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根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在元旦、春节等佳节到来之际,我们真诚地倡议大家:

一、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

发挥主人翁精神,广大居民及经营场所自觉遵守禁售禁放规定,婚丧嫁娶、开业庆典、元旦以及春节等节假日不出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居民朋友可以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绿植、敲锣打鼓、舞龙舞狮、张灯结彩等丰富新颖的方式烘托气氛。

二、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

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向亲朋好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好处,积极号召、动员亲朋好友不出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自觉行为。

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

广大居民对违反规定的销售、购买、存储、运输、燃放等行为要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在全社会形成互相监督、安全互相保障的的良好氛围。

居民朋友们,为使我们能有一个更清新、更安全的居住环境,让环境更优美,让我们共同以身作则、引导家人,做“爱护环境、关爱生命,拒绝燃放烟花爆竹”的带头人,共同度过一个绿色、文明的节日!!

禁燃禁放区范围

坊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1、北侧:坊子区与奎文区、高新区交界处。

东侧:(高新区与坊子区交界处)沿潍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县南路,沿潍县南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八马路。

南侧:自潍县南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八马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州路。

西侧:自潍州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州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机场路(坊子区与奎文区交界处)。

2、国家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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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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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莱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大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莱阳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进行了修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一)除姚格庄村(莱穴路以西部分)、东林格庄村、西林格庄村、青山后村、七里地村、东柳行村、西柳行村、吴家庄村等8个行政村外的城厢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二)蓝烟铁路以北、莱穴路以东的古柳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山子村外),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三)河洛镇的河洛村、冶房村、赵家疃村、唐家洼村、朱耩村5个行政村区域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以上区域均包含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场所、居民小区等。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过街天桥、立交桥、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大型仓库、停车场;

(八)景区、林地、绿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四、《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莱阳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1日发布的《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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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网综合

编辑:刘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