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左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左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左军利用担任灌云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现金、房产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其中2164万余元未实际取得。左军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左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左军部分受贿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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