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判处死刑!党志军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案件细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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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画面

2024年12月23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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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听取宣判

23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

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并于12月23日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

  • 2024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 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
  • 5月3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18832.93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 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 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 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年7月24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 8月6日18时许,党志军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
  • 8月7日17时48分许,党志军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
  • 18时20分许,党志军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20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
  • 作案后,党志军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杀未遂。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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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党志军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应被告人党志军及其辩护人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并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及公民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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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37岁女法官惨遭杀害 对方有14天未实际住院仍索赔

党某某申请的是18832.93元,但王佳佳法官只支持了9384.89元,相差了9448.04元。

文 | 王嫱

这则新闻十分沉重。

8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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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通报王佳佳法官遇害情况

通报称,8月7日傍晚,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 (男,50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向依法办案惨遭杀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佳佳同志家属表达深切慰问,对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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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慰问王佳佳法官家属

01

王佳佳法官死得实在是冤。她从头到底都在秉公办案,可以说是恪尽职守,却让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怀恨在心。

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

事情发展到这里,党某某还是一个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通常经济困难或者残障人士以及未成年人才有资格申请援助律师,50岁未婚的党某某很可能符合“经济困难”的申请条件,这也为他后来对王佳佳法官秉公办案而少算他9000多元住院费耿耿于怀埋下了伏笔。

王佳佳法官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党某某申请的是18832.93元,但王佳佳法官只支持了9384.89元,相差了9448.04元,这对于手头拮据的党某某而言可能是一笔巨款,所以就迁怒于判案的王法官。

其实,如果党某某对于一审判决不服,他完全可以提起上诉。不知为何,党某某选择了极端的解决方式——8月7日18点左右,党某某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杀人后又回家畏罪服毒。最终,党某某被上门的公安及时送医捡回了一条命,但王法官却倒在了血泊中再也没有醒来。

02

目前,党某某杀害王佳佳法官一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相信党某某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被害的王佳佳法官,只有37岁,正是大好年华。可能是为了保护她的隐私,目前官方没有公布她的个人照片。

据通报,王佳佳是2011年9月(24岁时)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政治处、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工作,2021年12月(34岁时)任立案庭副庭长,2022年3月(35岁时)起在立案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

这样算下来,王佳佳法官的工作量很大——2023年(249个工作日)平均每个工作日要审1.7个案件。而2024年到她遇害那天也只有110个工作日,她已经审结271件案件,相当于每个工作日审结2.5个案件。

据郾城区法院院长赵军黎介绍,王佳佳自办案以来,共计收案2436件,结案2409件,结案率98.9%。她业务精湛,多年来,深受当事人和律师好评,从参加工作至今,从未因为廉洁问题、作风纪律问题被当事人投诉。

被害两个月前,王佳佳的母亲住院手术,王佳佳在单位、医院、家里三头跑,她瞒着同事,没请一天假。

王佳佳遇害后,朋友圈哀思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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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在朋友圈悼念王佳佳法官

参加工作13年来,王佳佳曾获得“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十佳办案能手”“个人三等功”“全区先进政法干警”等多项荣誉。在同事眼中,她业务精湛;在当事人眼中,她充满温情;在朋友眼中,她阳光豁达……“她是个春风一般的人,跟她相处,身心都是轻松的、愉悦的。”熟悉她的人都这样说。

03

令人心痛的是,王佳佳不是第一个被报复杀害的女法官。

2021年1月,45岁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某某,也是因为秉公处理被报复、也是在地下车库被刺死。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向某(女,44岁)与周某某系同乡关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某某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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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周法官被同乡杀害

2020年1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法庭的一法官在休庭时被人持刀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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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一法官在休庭时被人持刀杀害

《法治日报》发表评论称:“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每个人都要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是对法院裁决有意见,也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更何况,法官担负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其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任何侮辱、诽谤甚至伤害法官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践踏……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守护正义的人更需要正义的守护,要切实维护好包括法官在内的广大政法干警的合法权益,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

其实,对于包括法官在内的广大司法人员,我国早已有了相关保护规定——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各地各级法院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

这一次,王佳佳法官被害的悲剧,仍在提醒我们:把保护网织得密些、再密些,把那些纸上条款落实得严些、再严些,让制度长出牙齿,才能让人更加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