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厕所内生下一名早产女婴后,女婴掉入粪坑内并啼哭,但她叫来同居男友(即女婴生父)后,两人并未对孩子进行施救。直到有群众发现女婴已失去生命体征向公安机关报警,两人被警方抓获……1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西安中院近日公布该案二审裁定书,驳回女婴生父代某的上诉。此前,代某及女婴生母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资料图据ICphoto
女子余某生于1990年,系四川巴中人,比她大25岁的代某系四川南充人。一审判决认定,两人各有家庭,2021年7月两人打工认识后,在西安灞桥区一民房同居。2022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余某在该民房对面旱厕内诞下一婴儿,婴儿因自身重量将脐带扯断后坠入粪坑内并啼哭。
随即,余某打电话将代某叫至现场,两人用剪刀剪断余某身上脐带后,直接回屋休息,未对婴儿进行施救致其死亡。后经鉴定,代某、余某为该新生儿的生物学父母,新生儿系34周左右早产儿,存活能力低,出生后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当天,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厕所粪坑内发现一刚出生的婴儿,已失去生命体征。经摸排走访,警方在当天将代某、余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代某、余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亲生女儿生命,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婴儿坠入粪坑后,两人明知不予施救会导致婴儿死亡,而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导致婴儿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共同犯罪。
据此,根据两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西安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代某和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一审判决后,代某不服而提出上诉。他和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代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去年8月15日,西安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郭宇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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