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刘孝斌
5月4日晚8时40分许,4名行人在岳阳市一处斑马线过马路时,一辆高速驶过的摩托车将4人中的3人撞倒致2死1伤,同时肇事的骑行者也受伤住院。(极目新闻此前报道)
图为事发现场
5月6日晚,央视新闻报道,记者从当地公安机关获悉,2026年5月4日20时55分许,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西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名行人死亡,1名行人和摩托车驾驶人汪某(男,26岁)受伤。目前,汪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岳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余同行驾驶人也被依法予以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第一辆摩托车过去的时候,三个人停下来让行,没想到后面还有好几辆摩托车,我们家属认为这名肇事者不仅涉嫌交通肇事,而且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几名同行的摩托车骑行者也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5月6日晚,受害者家属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希望相关部门严查这些车辆是否涉嫌非法改装,同时依法严惩这些骑行者。
事发斑马线两侧的行车道上有“车让人”字样
极目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斑马线两侧的行车道上有“车让人”字样,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处有“礼让行人”提示牌,在马路边也有“人行横道停车让行”的提示牌。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本案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需要看在案客观证据是否符合相关罪名的法律构成要件,他个人认为存在以该罪名立案的可能性。
付成晨表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如果本案中能证明肇事团伙的行为特征表明其主观上至少具有间接故意,例如明知斑马线上有行人正在通过,仍未减速;同时多辆摩托车团伙竞速行驶,存在互相追逐行为;此外,第一辆通过后,行人已停让,后续车辆仍旧高速撞上。那么就可以推断肇事者明知在斑马线前高速行驶极大概率会撞人,仍然选择高速通过,对“撞人”这一结果持“撞了也行无所谓”的心态,该心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失,从而就会排除了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因为主观要件不符合。
图为事发路段
付成晨还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满足构成要件。第一,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情形,本案中存在斑马线、夜间、多名行人等条件。第二,危险性要与放火、爆炸等相当,本案中飙车行为确实与该罪名规定的其他行为具有危险上的相当性。第三,主观故意,即便不是直接故意,存在间接故意也属于刑法中犯罪故意的一种。第四,从危害后果来看,本案确实已经造成严重后果,2名行人死亡、1名行人受伤,并且肇事者自己也受伤的伤亡结果无可辩驳。
付成晨称,如果家属要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建议向办案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建议按该罪名立案侦查。同时,申请调取事故路段监控、询问相关目击证人、讯问涉案相关人员以完善固定在案证据。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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