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段子手”罗翔教授这样说:
1、大哥属打击对象错误,并不影响他对某甲构成强奸犯罪的既遂。
2、甲是典型的打击对象错误,按照法定构成说,她也已构成强奸犯罪的既遂。
3、甲的行为按具体构成说,则属于强奸的未遂——“法定符合说”比较简单,而“具体符合说”相对比较复杂。
4、某甲跑到公安机关报案,属于自首。
张某
某一天,张某和同寝室的一个农村来的女生发生了矛盾,就怀恨在心。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流氓,打给对方1万元指使该流氓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该农村女生,并把该女生的照片给了对方。结果半夜的时候,该农村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园诊所。
流氓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就张某一个女生。于是,也没有看清脸,对张某实施了强奸。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总是吐槽司法考试时候的刑法案例太过于奇葩,但事实上,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案件往往能突破司法考试出题老师的脑洞,一次又一次地让我们啧啧称奇。
作为办案人员,尤其是常年在基层从事“跑量”的重复办案工作,很容易形成思维定式。思考分析一些非典型案例,有助于我们发散思维,扩大知识面。同时,也为了对将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奇葩案件,做好能力准备。
在我们的办案实务中,像开头这样的“搞错了”型案件其实并不罕见。总结一下自己办过的案件,有这么几种:
❶ 打错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打架的时候,认错了人,把无关人员吃瓜的老王给打了,这是对象认识错误。照常定罪没问题。
还有一种是想打老王,结果挥拳误伤了站在老王旁边看热闹的邻居,这是打击错误。一般也是照常定罪。
❷ 卖错了(贩卖毒品):拿错了毒品,拿着冰糖冒充冰毒卖给了对方(故意的)。这是诈骗。
❸ 偷错了(盗窃罪):本来想小偷小摸,没想到偷到了一个天价手表,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犯罪数额认识错误,实务中一般会酌情从轻处罚。
而张某指使流氓去强奸室友,流氓却强奸了自己,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司法考试立场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张某想要实施强奸犯罪,客观上也完成了强奸(虽然被强奸的是自己),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罪既遂。
张某被强奸了还要判刑是不是有点过分?
张某报了案,那么她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
她是不是自首?
不妨设想一下,这个案件假如成为舆论热点之后,会出现的几种观点:
观点一:张某指使流氓强奸室友,但结果是流氓强奸室友未遂。那么张某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
观点二:张某虽然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在却变成了强奸的被害人,已经受到了惩罚,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首先观点二,是应该被排除的。现代刑法中,从来就没有已经受到了惩罚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逻辑。况且,该案中,室友没被流氓强奸纯属运气,张某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看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其实坦白来说,从实务办案效果的角度来看,给张某定一个强奸未遂加自首,减轻处罚的方案是比较妥当的。毕竟,强奸罪,可是一个起点三年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
刚从大学毕业的时候,过了司考,觉得自己特牛逼,见了谁都想判他两年。办了多年案子,熟悉了看守所里酸臭的味道,习惯了人前真真假假的眼泪,但更明白了自己做的事情对于别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专业,谨慎。
四个字,与大家共勉。
作者:LCC 来源: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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