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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辆老头乐闯红灯被撞,法院判决与其相撞的轿车一方赔偿36万,此事引发广泛关注,不过这场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媒体报道不全面导致的,这里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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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案子最初的报道是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栏目发布的,说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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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报道内容是:上海一对七旬夫妇驾驶三无“老头乐”闯红灯与正常行驶轿车相撞致多处骨折。经过交警认定,该起事故的发生系多方过错导致,“老头乐”沈大妈一方驾驶无上路资格的电动老年代步车,且存在闯红灯行为,需承担主要过错,轿车司机李小姐一方在绿灯通行时未减速行驶,也需承担过错。交警部门据此出具责任认定书,明确沈大妈承担事故主要责任(1/2),李小姐承担次要责任(1/3),黄大爷承担次要责任(1/6)。

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老夫妻分别将轿车司机、其所属公司及涉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超70万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共35万元(沈大妈21万元+黄大爷14万元);李小姐所属公司赔偿沈大妈、黄大爷律师费各3000元,合计6000元。李小姐个人因系职务行为,未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被告方合计赔付36万元。

然后不知道哪根筋不对,大象新闻发表了一个评论,老头乐闯灯被撞获赔核心是生命权优先,结果评论区很多人都对老头乐提出批评,还有很多网友认为这就是和稀泥什么的,说是不是违法成本被分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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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我一开始觉得这事儿也太小了,很明显这个报道过于片面缺了很多东西,但是这个好多人后台问我,而且大象新闻这个解读是不对的,咱们简单说一下。

首先这个判决根本就不是最近的。

查了一下是去年3月份的判决,事发是在2023年的7月6日,事故的经过原因、两边的姓氏以及轿车司机这边有公司和保险公司来赔偿,这些都对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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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看上海电视台这个近日一定都不近啊,这记者不知道从哪弄的判决书,套个近日的前缀就出来骗流量。

另外报道说这是俩七旬老人,网上有些自媒体说这俩人一个72岁一个75岁,但是根据这个判决书,这两个人都是1957年出生,沈大妈是12月的,黄大爷是3月的,所以案发的时候也就六十五六岁,到现在还不到七十岁。

再有就是这个数额稍微有点差别,沈大妈获赔二十万五千多,黄大爷获赔十四万八千多,合计是35万多,没到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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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这两个判决书具体内容我一看就笑了,这个事儿是沈大妈和黄大爷分别起诉了轿车司机李女士,因为车是单位的,被诉的还有李女士的单位和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

但是这就说到第二点,他们诉讼的原因跟责任分摊比例一点关系都没有。

这个责任分摊是在交警那边定的,而很重要的一点是,两份判决书都载明,李女士跟她所在公司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一开始就没有人争议责任分摊,他们诉讼的内容是主要是在费用计算上有分歧,然后李女士的车也被撞坏了,保险公司认为沈大妈跟黄大爷应该把这个赔偿进行抵扣,所以才发生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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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就是上海电视台这报道只写了一半,你连人家轿车这边的意见都不写,你给网友看什么呢?现在弄成当事人不急急网友。

我看还有自媒体说法院应该回应,法院回应的着么?你原告提的诉求,被告没有异议,这都不需要法院裁判的,关法院什么事儿?怎么会是法院和稀泥?莫名其妙么?

第三,具体交警为什么这么分摊责任,判决书里也提到了是在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

当然老头乐闯红灯是有的,那是老头乐有违法行为,但是根据道交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那这轿车未减速慢行是交通违法啊,承担次要责任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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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明确说一下,有的自媒体说这轿车一方无过错,说李女士是正常行驶,这都胡说八道,她是有明确的违反道交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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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些自媒体放出不相关的视频,目前看都不是这件事的,这个事儿从一开始就没有现场视频流出。

第四,这里为什么后来赔偿了接近36万呢?

这里大头是残疾赔偿金,这两个人分别是九级、十级伤残,然后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也比较高,体现在商业三者险也比较高。

但是这个计算不是说按照33%乘以索赔金额,是遵循了交强险优先赔付 + 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付的规则,再按责任比例赔付,这里计算比较复杂,也不是我擅长的领域,我也就不献丑了,我让豆包给列了个表格大家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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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人说这个轿车是不是也有损失呢?判决书里保险公司提出来了是有21,540元,但是法院认为这不是一组法律关系,让保险公司另案起诉了,不清楚这部分后来是怎么处理的。

这里稍微补充几句,有些人以为这钱算是挣到了,这就是对法律的赔偿误解,我国法律采取填平原则,也就是他有损失才赔偿,而且这个案子还不是损失全赔,也就是说这老两口自己身体受罪不说,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失,未来康复护理的费用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这事儿不可能挣到钱。

有些人说要让自己爷爷奶奶也上街创业,那我只能说你对你爷爷奶奶也够狠的,而且大概率给你留下的不是财产是债务,按这个判决书的内容,老人的女儿现在是在家照顾他们,那我不知道说那些怪话的人是不是特别喜欢照顾伤残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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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这个报道里明显缺了一部分,就是交警对老头乐一边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前上海交警部门的回应,“老年代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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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里还有一个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还有载人也是违法行为,按理说也应该有处罚,但是由于这是个民事判决,所以看不到行政处罚的部分,这就是上海电视台记者偷懒,不把这部分放出来,看着好像这个闯红灯和违法上路没有成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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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你说这里是不是处理的太轻,那是行政执法的问题,跟民事判决没关系。

所以这事儿不存在分摊违法成本,你违法该处罚处罚,轿车的问题是李女士过人行横道没有减速慢行,所以她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倒过来说,有些博主拿出其他地方老年代步车发生事故的案件来对比,比如重庆交警公布的一个案子,但是他们忽略相撞的机动车有没有违法问题了,如果这个事故里李女士在人行横道上依法减速慢行,是有可能不承担责任的,反过来她违法了,你拿去跟那些不违法的比较,那只能说你对交通违法行为看的也不是很重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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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对老头乐闯红灯事故判决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里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