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的刘女士反映,今年4月她通过“优居优住”出售一套单间公寓,感觉被套路了:她以16.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王某,并收了1万元定金;后因故反悔,遭王某索赔17.3万元,对方称损失达12.5万元。她调查发现,王某是“优居优住”涉事门店的中介经纪人。
8月18日至21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向涉事各方求证,无论是涉事门店,还是“优居优住”总部——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回应。
卖房后反悔,遭买家索赔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的房屋在南宁市广园路青年国际18栋,是一套30多平方米的单间公寓,是她17年前贷款购买的婚前财产。婚后,她大部分时间和丈夫住在乡下,该房屋一直用于出租。
刘女士出售的二手房是青年国际单间公寓
今年4月,由于手头资金紧张,她通过“优居优住”茶花园店放盘出售该套公寓,中介经纪人杨某艳为她提供服务。因平时居住在乡下,买家看房等事宜均由杨某艳负责。4月底,刘女士通过该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6.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王某。双方约定,中介费、办证服务费等由王某支付。当天,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刘女士。
随后,刘女士还清了贷款,但她无意中得知该套房屋被划归学区房,16.7万元的价格偏低。加上丈夫不同意出售房屋,今年5月17日,刘女士明确告诉王某房屋不卖了。
6月5日,王某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刘女士索赔17.3万元,其中可得利益损失12.5万元。
王某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刘女士单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支付的中介费、办证服务费以及维权费用。而且,当月同小区同面积户型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为29.2万元,这与双方约定的总价款的差额为12.5万元,该差价是其正常履行合同后享有的房屋增值收益,是其可得利益损失,刘女士也应赔偿。
买家是中介经纪人?
8月13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庭审中,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中介费、办证服务费的交费时间是5月29日,而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4月24日,刘女士通知中止交易时间是5月17日。
刘女士认为,自己已经不同意再交易,王某却补交中介费等费用,这不符合常理,她怀疑自己被套路。
据了解,该案当天并未裁决。
5月17日已通知中止交易,但王某5月29日交中介费等费用,刘女士质疑不符合常理
随后,刘女士委托律师调查发现,“优居优住”的交易系统显示,王某也是优居优住茶花园店的二手房中介经纪人,和杨某艳是同事关系。在刘女士提供的两段视频中,王某和杨某艳曾一起带客户上门看房、介绍房源。
买家王某在“优居优住”交易系统上显示是优居优住茶花园店的经纪人 受访者供图
刘女士称,王某(右)和杨某艳曾一起带客户上门看房 视频截图
8月18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来到涉事门店,门店的一份授权书显示:该门店属南宁市安腾置业有限公司,是“优居优住”的授权合作商。门店工作人员承认杨某艳是该店经纪人,但表示不认识王某,称王某不是该门店经纪人。“经纪人也可以买公司放盘的二手房啊,我们经常买啊。”该门店工作人员说,关于王某与卖家的纠纷,杨某艳才清楚具体情况。
涉事门店是“优居优住”授权的合作商 除署名外,图片均由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摄
记者向杨某艳求证王某是否为该门店经纪人,杨某艳未正面回答,仅表示不能透露买家信息。19至20日,记者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王某及该门店法定代表人包某想采访,二人均不接电话,也未回复短信。
8月20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名高姓工作人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后再回应。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回应,再拨打该公司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企查查显示,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主营业务是房地产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二手房、新房和租房等房源信息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晓,在其名下还有一家广西优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南宁及全区有多家授权合作门店。
律师:中介隐瞒身份买房涉嫌违规
经纪人是否可以购买本公司放盘的二手房源?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张哲律师分析认为,如王某确为该中介机构经纪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规定,可能面临被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后果。但该办法为行业管理性规范,并不直接导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即难以构成解除合同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理由。
刘女士认为自己遭遇隐瞒、欺诈,被杨某艳和王某诱骗交易。近日,她已向南宁市住建局投诉举报,要求住建部门进行处理。8月17日,南宁市住建局信访督查科已受理该投诉。
刘女士向南宁市住建部门投诉举报王某及优居优住茶花园店,住建部门已受理
来源:东南早报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