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任何刑事执法活动,都不能逾越宪法划定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作出细化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写入宪法,不是给人大代表法外特权。
这项制度设立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人大代表因依法履职、提出批评建议而遭受打击报复。它是一道法定前置程序,是刚性约束,不可省略、不可后置。
多吉扎西,案发时为地方人大代表,也是当地的先进典型、民营企业家。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对多吉扎西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没有依法履行人大许可的法定程序。在不符合现行犯情形下,未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即对其实施拘留、逮捕。
程序违法,动摇整个案件的根基。
回看本案案情:涉案琴桑园土地评估价值1609.73万元,以此土地抵押仅获得银行贷款150万元,抵押物价值是贷款金额的10.7倍,银行不存在资金损失。这笔款项实际用于归还酒店旧贷,本质属于民事债务范畴。案件审理期间,先后三次变更罪名,最终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多吉扎西无期徒刑。
判决生效之后,多吉扎西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但他本人提交申诉材料、代理律师开展申诉相关工作,持续遭遇不明原因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同样受宪法与法律保护,不能被随意限制、阻碍。律师依法代理申诉,属于正常执业行为,应当受到尊重与保障。
法治的内核,是程序正义。
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即便当事人存在犯罪嫌疑,也不能跳过宪法、法律明文规定的前置许可程序。
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必须先走完人大许可程序;未经许可实施羁押,属于程序层面的重大违法。
恳请相关机关维护宪法尊严,依法核查多吉扎西被拘留、逮捕时未履行人大许可程序这一问题。
认真审查案件实体与程序瑕疵,保障多吉扎西申诉权、辩护权以及律师正常执业权利,让案件回归法治轨道,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