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日前,吉林扶余“1991.08.01故意杀人案”原审被告人刘雪峰收到了吉林省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吉林省检察院认为,刘雪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18年,吉林省检察院向吉林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案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定罪要求
背负故意杀人犯之名的刘雪峰喊冤多年。2018年8月,吉林省检察院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吉林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6月,本案再审开庭时,吉林省检察院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时亦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雪峰杀死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建议吉林省高院依法改判。
但吉林高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再审裁定,以“原审被告人刘雪峰持刀杀害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由,再次维持有罪判决——即刘雪峰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刘雪峰仍不愿放弃申诉。其代理律师高文龙、杨岚依照相关程序,帮刘雪峰向吉林省检察院提交了申诉材料。2026年10月9日,吉林省检察院推翻该院之前的无罪建议,作出上述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刘雪峰整理申诉材料
省检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再审启动
刘雪峰是吉林扶余1991年8月发生的一起凶杀案原审被告人,一审法院白城中院认为,刘雪峰“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实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刘雪峰上诉后,吉林高院二审后以“但据本案情节,死刑欠当”为由,改判死缓,刘雪峰得以保命。2009年7月21日,刘雪峰经过数次减刑后出狱,继续申诉。
2018年8月,吉林省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吉林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该再审检察建议详述了这起案件的种种疑点后认为,“本案除被告人刘雪峰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何况刘雪峰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本案又众多疑点,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本案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2023年5月,澎湃新闻刊发稿件,详细报道了此案。2024年6月21日,吉林高院开庭再审刘雪峰故意杀人案。
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均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吉林省检察院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雪峰杀死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建议吉林省高院依法改判。
再审裁定维持有罪判决
喊冤33年的刘雪峰以为自己可以平反了,但随着再审裁定的出炉,他又被推回了起点。
2025年12月26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原审被告人刘雪峰持刀杀害被告人辛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维持吉林高院前述判决。
该再审裁定显示,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使用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违法手段取得了刘雪峰的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此,对于刘雪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对刘雪峰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以及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的“刘雪峰的有罪供述不排除引供诱供的可能,真实性存疑”的出庭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吉林高院认为,刘雪峰的有罪供述具有真实性,且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刘雪峰实施了杀害辛某某的行为。具体理由包括,刘雪峰具有作案时间,本案符合因偶发因素而临时起意实施犯罪的作案特点,刘雪峰供述的作案经过和细节系“非亲历不能够准确描述,非作案人无人知晓亦无从知晓的内容”。
关于作案凶器,吉林高院认为,司法实践中凶器不能收缴到案的案件比较常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
综上,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刘雪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亦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影响定罪量刑。关于刘雪峰、辩护人以及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刘雪峰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和出庭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检察院改变无罪立场
对于吉林高院再审裁定结果,刘雪峰不服,其辩护人亦不服。
律师高文龙指出,本案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疑点,例如,现场提取的刀把、刀鞘都不见了,这些是对查明案件真相有帮助的物证,怎么会凭空消失?以一般情况推断,刀把上一定有凶手的指纹,侦查机关也一定比对过指纹,但卷宗中却没有记录比对结果,为什么?是因为和刘雪峰的指纹不匹配吗?
高文龙的疑问目前没有答案。在再审时,扶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称,在扶余市公安局物证室未找到被害人血衣等物证;目前无人知晓案发现场提取的刀把、刀鞘和刘雪峰所穿蓝色中山装的去向。多名此案侦办人员曾出具证言称,“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是否进行提取指纹等鉴定记不清了”,“记不清当时提取物证与移送过程等详细情况”。
再审结果出炉后,刘雪峰的申诉代理律师高文龙、杨岚帮刘雪峰向吉林省检察院提交了申诉材料。
2026年10月,吉林省检察院认为,刘雪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6年10月9日,吉林省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这份申诉结果通知书推翻了此前该院此前的无罪观点,理由与吉林高院再审裁定中的有罪理由基本一致。
吉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白城中院原一审判决与吉林高院再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诉人刘雪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本期编辑 徐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