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医生这个案子。二审判决已经下来了,既定事实,我就说下法院的观点吧,不是我个人观点啊,争议点我认为有三个,没尸检我放到最后说:第一个争议是本案到底是普通医疗失误,还是严重不负责任。
我之前讲诈骗罪的时候说过,主观目的没法直接看见,只能靠客观行为反推。医疗事故罪也是同一个逻辑:得反推, 法院认定的是:2岁男童因反复呕吐入院,韩杰医生当班接诊后,没有做关键的腹股沟查体,病历里也没有任何对应记录,同时没有启动外科会诊,直接漏诊了真正致命的疾病。 还有抚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认定本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鉴定进一步明确,医方过错参与度85%—95%,如果及时手术干预,患儿大概率可以存活。 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一)》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就属于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 所以一、二审法院统一认定:本案不属于病情疑难、隐蔽导致的识别困难,而是基础查体、基础会诊的法定诊疗义务完全没有落实,认定韩杰医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 第二个全网争议点:首诊医生负责制的责任边界,以及交班到底能不能免责。 首先明确一个关键常识:首诊负责制是卫健委的医疗核心制度,它本身不是刑法条文,不能直接用来定罪,只是法院判断医生是否违规履职的重要依据。 而法院的观点是:交班、下班,只能转移后续的观察和治疗责任,不能抹去你在岗期间已经犯下的诊疗过错。违规行为发生在交班下班之前。后续接班、上级查房医师同样存在过错,但多人多环节有错,不代表首诊医生的先行违规就不构成犯罪,其他人责任可以另行处理。 第三个也是目前法律界、医学界争议最大:本案全程没有做尸检。法院的观点:省儿童医院抢救当场就查到嵌顿疝包块,结合抢救记录、医生证言、两份鉴定,临床证据链足够认定死亡原因,没有尸检可以定因果关系。 但是大家探讨下吧,这个嵌顿疝的具体发病时间怎么确定、是否在入院前就已形成、长途转运颠簸是否叠加加重病情、是否存在其他隐匿致死诱因。当然律师嘛,肯定愿意多想辩护点,还是那句话,看不到全案证据,一切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为准。
我之前讲诈骗罪的时候说过,主观目的没法直接看见,只能靠客观行为反推。医疗事故罪也是同一个逻辑:得反推, 法院认定的是:2岁男童因反复呕吐入院,韩杰医生当班接诊后,没有做关键的腹股沟查体,病历里也没有任何对应记录,同时没有启动外科会诊,直接漏诊了真正致命的疾病。 还有抚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认定本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鉴定进一步明确,医方过错参与度85%—95%,如果及时手术干预,患儿大概率可以存活。 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一)》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就属于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 所以一、二审法院统一认定:本案不属于病情疑难、隐蔽导致的识别困难,而是基础查体、基础会诊的法定诊疗义务完全没有落实,认定韩杰医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 第二个全网争议点:首诊医生负责制的责任边界,以及交班到底能不能免责。 首先明确一个关键常识:首诊负责制是卫健委的医疗核心制度,它本身不是刑法条文,不能直接用来定罪,只是法院判断医生是否违规履职的重要依据。 而法院的观点是:交班、下班,只能转移后续的观察和治疗责任,不能抹去你在岗期间已经犯下的诊疗过错。违规行为发生在交班下班之前。后续接班、上级查房医师同样存在过错,但多人多环节有错,不代表首诊医生的先行违规就不构成犯罪,其他人责任可以另行处理。 第三个也是目前法律界、医学界争议最大:本案全程没有做尸检。法院的观点:省儿童医院抢救当场就查到嵌顿疝包块,结合抢救记录、医生证言、两份鉴定,临床证据链足够认定死亡原因,没有尸检可以定因果关系。 但是大家探讨下吧,这个嵌顿疝的具体发病时间怎么确定、是否在入院前就已形成、长途转运颠簸是否叠加加重病情、是否存在其他隐匿致死诱因。当然律师嘛,肯定愿意多想辩护点,还是那句话,看不到全案证据,一切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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