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高院分享了一起“劳动者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小刘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上海区域物流仓库计划专员,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刘认为,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公司经常安排自己在下班后、休息日线上核对物流运营数据、制作数据统计表格等,这些工作理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相应加班费。某公司辩称,公司有加班审批流程,小刘未履行任何加班申请手续,且相关工作操作“仅几分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考虑到线上加班具有碎片化、隐形化等特点,上海市一中院结合小刘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加班频次等,酌情合理认定加班时长,并判决某公司支付相应加班工资。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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