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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沂源公安:“三心六联”助发展 “阳春三月”送温暖
    近年来沂源县公安局倾力打造“三心六联”服务品牌围绕“服务贴心、创业安心发展放心”的服务目标  ,优化“服务联动、治安联防、安全联创、矛盾联调、权益联保、信息联通”的“六联”工作机制,不断延伸服务触角,实现城乡、企业、项目全覆盖,助力乡村振兴,护航企业发展,得到了辖区企业的广泛赞誉。 4月22日上午,淄博阳春三月乳业有限公司携带慰问品到沂源县公安局慰问,对沂源公安民辅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真心服务人民群众、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高度赞扬和感谢。 “咱们企业涉及到的易制毒化学品,要严格做好相关管理使用台账、落实好双人双锁等制度,千万不能发生问题。”深入企业严格检查后,沂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万中道和该企业相关人员说道。 淄博阳春三月乳业有限公司是我县招商引资的一个重点项目,企业坐落于鲁村镇,主要生产各类羊乳制品,生产中需要用到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在企业开工建设初期,沂源警方本着服务企业发展的宗旨,对涉及公安机关审批办理项目开展“联动服务”集中办理,特别是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等相关资质和手续,禁毒大队主动靠上服务,实行网上审批、上门指导服务等措施,让企业少跑腿、快办理。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控措施,定期开展现场巡查,确保不发生问题。 “民警多次上门来现场指导我们企业建设、健全视频监控系统,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我们的保安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培训,我们觉得企业的安全性大大增强了。”阳春三月公司副总经理陈文刚说道。工作中,辖区派出所和县局相关警种部门,结合本部门责任分工,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详细的安全检查,从消防设施、内部保卫、安全生产等方面逐一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协助企业拧紧“安全阀”,真正将“治安联防、安全联创”落到实处。 同时,企业所在地鲁村派出所设置了“警企联络员”,与企业深度关联,建立对企服务专窗,对企业有居住证、身份证业务办理需求的,开辟“快速办理”通道,快速审批、快速办理。 服务跟上了、企业无后顾之忧,生产有保障、发展有劲头。这是沂源公安打造“三心六联”服务品牌的真实写照。下一步,沂源公安将进一步聚焦辖区企业实际需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记者:徐禄平 通讯员 张琪 白先伟)
  • 高青警方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近日,高青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及时消除了社会治安隐患,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 今年4月,县局网安大队在侦办一起网络水军案时发现一条线索,有人长期通过各种渠道,向网络黑灰产从业人员销售实名制物联网卡,累计数量达一万余张,涉案流水五十余万元。 获此线索后,县局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同步开展网上和网下的案件侦办工作。通过深挖扩线、侦查研判,很快确定嫌疑人王某身份信息。 4月25日,网安大队联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赶赴千里之外的浙江温州,在王某的办公地点将其成功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手机53部、群控主板机1台。 经查,王某原来是一名电商从业者,因业绩一直未有起色,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售卖实名制物联网卡有利可图。从网上打着兼职的名义招揽学生、宝妈等,让他们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网卡,每实名一张卡便给3至10元的佣金,实名之后再将网卡出售给网络黑灰产从业人员获利。 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广大网民朋友请注意 在日常生活中 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 不要随意点击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 请在官方平台进行购物、借贷 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记者:徐禄平 通讯员:高文真、陈一丹)
  • 零容忍!非法种植罂粟,罚!
    生活中 有人把罂粟当作偏方治病 有人用作调味品 有人心存侥幸 在房前屋后菜园里种植...... 结果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罂粟是禁止私种的毒品原植物 近期,高青县公安局继续加大禁种铲毒工作力度,全力打造以“宣传零死角、踏查零盲区、打击零容忍”为思路的 “三零”品牌。 警方在铲除毒苗的时候 不少种植者会说是为了“治病”“当菜吃” 在这里 高青公安必须提醒大家 不能种植罂粟 也不能食用罂粟苗 可能还有小伙伴想问种植多少株罂粟犯法呢? 答案是:一株也不行! 案例 4月24日,木李派出所民警利用无人机进行排查时发现,在刘某院内有一处植物形状可疑。民警立即赶至刘某家中,经实地查看,确认该植物为罂粟。 经询问,刘某如实陈述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违法事实。刘某称,听别人说这个可以治病食用,便向别人要了几颗种子进行栽种。民警向其说明罂粟危害后,并当场将8株罂粟予以铲除。 目前,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01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02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3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 一株也违法 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 一定要认清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毒害作用 千万不要因为一己私利 或其他原因非法种植罂粟 如发现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记者:徐禄平 通讯员:高文真、陈一丹)
  • 假工程真诈骗!淄博经开警方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
    近日,淄博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成功破获一起以提供施工服务项目为幌子的合同诈骗案,抓获嫌疑人1名,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2024年4月1日,经开区公安分局傅家派出所接到群众李某报警,称其被杨某诈骗3万余元。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杨某以提供施工项目资源为由,与李某签订虚假合同,借机骗取李某钱财。通过对该线索持续追踪调查,民警了解到:2023年11月14日,杨某自称手上有多个施工项目合同的资源,并表示可以将项目分包给李某。李某在杨某的多次游说下,承接了某施工项目。在签订施工服务合同后,杨某多次以打点关系为由,向李某索要介绍费。期间,李某共向杨某支付3万余元的介绍费,但双方约定的合同项目迟迟未开工,李某心生疑虑,通过多方打听发现并没有杨某所说的施工项目,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在大量证据面前,杨某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警方提醒:面对诱人的工程项目和投资机会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他人的承诺和诱饵,务必亲自前往相关部门或企业进行核实,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记者:徐禄平 通讯员:焦爱宝)
  • 淄博柳泉分局组织开展“学淄矿精神·走淄矿奋斗路”主题党日活动
    2月23日上午,柳泉分局党委组织开展“学淄矿精神·走淄矿奋斗路”主题党日活动,邀请原淄博煤矿展览馆馆长、淄矿集团史志办副主任赵海喜同志进行了宣讲授课,活动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建国主持,分局全体民警辅警参加了学习。 授课中,赵海喜同志用朴实生动的语言讲述了淄矿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历史事件和典型人物故事,展现了淄矿波澜壮阔、风起云涌的革命奋斗历程,阐述了淄矿精神的内涵和精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共一大代表王尽美、邓恩铭的指导帮助下,淄博矿区成立了中共淄博支部,组织开展工人运动,点燃了革命火种,前仆后继、英勇斗争;新中国成立后,淄博煤矿工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大力恢复生产支援国家建设,团结、认真、刻苦、实干、创新,先后涌现出石绍祥等11名全国劳动模范,红色血脉代代相传。“艰苦奋斗精神”“改革创新精神”“自救解困精神”“济北开发精神”“省外创业精神”“内涵挖掘精神”共同组成了淄矿精神的图腾,成为自强不息、创新进取的强大动力。 王建国同志就进一步推进“学淄矿精神·走淄矿奋斗路”主题活动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要扎实有序推进。本次主题党日活动是“学淄矿精神·走淄矿奋斗路”主题活动中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主题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持续开展好宣讲活动,把学习教育转化为谋划工作思路和推进公安工作的具体举措,大力提升活动质效。二是要抓好工作融合。要将宣讲活动与推进分局公安工作相结合,以学促干激发新动力,以只争朝夕、干事创业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各项工作中。三是要营造浓厚氛围。要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全体民警、辅警、协勤和保卫干部全覆盖,持续学、深入学、常态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分局掀起学习淄矿精神的热潮。 全体民警辅警深受启发,纷纷表示要深刻感悟和领会淄矿精神的精华,不断汲取奋发进取的智慧和力量,全身心投入到当前各项工作当中。
  • 滨州沾化实验高中全体学生祝愿所有父亲节快乐!
  • 高三毕业生是怎样度过一天的
  • 滨州沾化区实验高中全体学生祝母亲节快乐
  •  “五一”期间全市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五一”劳动节假期期间,全国、全省大量旅客、车辆短时间内涌入淄博,达到历史峰值。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坚强领导下,超前谋划,精心部署,全面动员,以“群众过节我站岗”的责任担当,全警全力严管控、护秩序、保安全,提升执法服务品质,以“全域平安”保障“全域旅游”。全市有效警情、刑事警情、治安警情分别同比上升50%、29.6%、25.2%,没有发生较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的案事件。 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淄博社会治安工作,多次实地调研,提出明确要求,看望慰问一线执勤民警、辅警。市公安局领导全部下沉一线,现场办公、靠前指挥。全市公安机关在落实好《服务保障“夜间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基础上,市公安局及时研究出台《维护保障全市烧烤市场良好秩序工作方案》《护航烧烤经济发展八项措施》《致广大游客温馨提示》等,建立健全情况调度、会商研判、应急处突、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全警全力投入安保维稳工作,确保了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重点区域安全有序。 节日期间,全面启动高等级社会面巡防勤务。全市公安机关每天出动巡防警力6800余人,严格落实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四项机制和“1、3、5分钟”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和提高对全市593处规模较大重点地区的巡防力度和巡逻频次,精准落实驻点执勤、秩序维护、巡逻防控、交通管控等措施,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震慑力、控制力。强化公共安全监管。加大对公交客运单位、易制爆企业、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单位、寄递物流企业以及14 处4A景区等单位检查频次,共排查、整改安全隐患29处,与重点单位经营业主签订治安责任书1108份,督促经营业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开展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重点加强高速路出口、旅游景区、网红打卡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维护和优化调整,增设各类交通标志、安全设施6000余个;发布出行服务信息218 条,落实潮汐车道、单向绿波、派车接驳等措施,确保道路畅通。联合相关单位新增、梳理停车泊位1.95万个,有效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同时,设置交通检查站点 506个,严查超速、超载、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一”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辅警一律停休,全员在岗,昼夜奋战投入安保维稳工作。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重点区域成立临时党支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岗位执勤、谈话谈心、后勤保障等机制,对重点岗位、重点任务签订责任书、立下军令状,确保工作部署、战时纪律不折不扣执行。(记者:徐禄平 胡云雷)
  • 滨州王女士正在被电信诈骗,青田民警第一时间成功阻止
  • 淄博高速交警发布通告:五一小长假即将到来,车流量骤增,请广大来淄驾驶员合理安排路线,错峰出行。
  • 【“齐剑2023”专项行动】超市的购物车不翼而飞
    超市为消费者提供购物车目的是为了方便大伙购物但是却偏偏有人打起购物车的主意擅自将购物车推回家……4月10日,桓台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到辖区某超市员工报警,称其店内一辆购物车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抓获,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询问得知,张某到一家超市购物,觉得购物车很方便,就随手将购物车搬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带离。目前,张某被桓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 【“齐剑2023”专项行动】故意制造车辆事故 车险骗保终害己
    近日,桓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一起车辆保险诈骗案,抓获一名涉嫌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男,51岁,桓台人)。 案件回顾 王某为骗取事故金,提前两次到桓台县新城镇的一处水沟踩点,并于1月30日中午12时故意将车开进水沟,造成车辆被淹,随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企图骗取事故金11万元。 目前,该王已被桓台警方取保候审。 警方提醒 车险诈骗花样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车友应当依法依规文明驾驶,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处理,依法索赔,千万不要因贪图不义之财以身试法。 经侦小课堂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不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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