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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注!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立项名单公布

    4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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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新成立的学院有啥不一样

    5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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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职业教育研究》征稿启事

    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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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希贵:下一代学校应该什么样?

    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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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祝智庭 | 叩问学习法:意义主义学习的思维激发器

    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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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生考试改革:统一考查标准,锚定能力导向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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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所高校,成立新学院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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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教育改革释放哪些信号?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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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多所院校,领导班子调整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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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布第三批全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创建培育工作验收通过名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创建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3〕16号)要求,各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党员标兵扎实开展创建培育工作,样板党支部积极探索支部建设好机制好经验,党员标兵积极开展学思践悟,全部完成创建任务,有效示范带动了高校研究生党建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按照验收工作安排,经高校评估总结、属地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把关审核、教育部相关司局和单位审查、验收结果公示,最终认定100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100名研究生党员标兵全部通过验收。点击链接查看全文
  • 【廖彬 等 | 共同富裕背景下教育减少性别收入不平等的因果效应及其发生机制】教育对减少收入不平等、推动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运用“合理嫉妒”概念创新性地提出微观个体层面性别收入不平等测量方法,并基于2018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利用高校扩招形成准实验设计,就教育减少性别收入不平等的因果效应及其发生机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女性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能显著减少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所面临收入不平等程度的1/4。教育主要通过提升女性求职竞争力和工作稳定性而发挥减少性别收入差距的作用。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层级教育对性别收入不平等具有不同影响,女性受教育年限与性别收入不平等存在U型的非线性关系,当女性受教育年限达到大学教育年限时,教育减少性别收入不平等的作用达到最大。在女性职业生涯的初期,教育对减少性别收入不平等具有更大的作用。而当社会存在较大收入差距时,教育减少性别收入差距的作用会减弱。基于此,从关注教育资源与机会在性别间的分配和不同性别从教育中获得收益的能力差异两个角度提出若干政策建议。点击链接查看全文
  • 一地取消中考选拔功能,全员普高直升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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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公布第三批全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创建培育工作验收通过名单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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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AI学伴“小欧”重构入学教育新模式】北京开放大学围绕必修的“学习指南”入学教育课程,以提升成人学习者的学习有效性为核心,创新构建“内容—互动—技术”三位一体智慧模式,引入AI学伴“小欧”,历经四轮实践累计服务超9600名学生,实现课程完课率提升28%、互动频次翻倍,成功将传统短期入学教育转变为贯穿学生学习全程的系统性育人工程,为开放教育数字化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持续的实践范例。点击连接查看全文
  • 汇聚全球智慧,共商变革之策——高等教育国际创新趋势研讨会在京召开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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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老年教育》征稿启事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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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彦 等 | 从“证据”迷思到“问题”自觉——教育研究中循证方法论的审辨与重构】循证范式在教育研究中的应用,虽然蕴含提升研究科学性与实践效能的巨大潜力,但在复杂多元的教育场域遇到了深刻的理论与实践张力。对“证据”概念的存在基础与认识论辨析,揭示了主流循证路径在应对教育现实复杂性、证据界定窄化及价值中立幻象等方面的内在局限。为寻求超越,一种以“问题驱动”为核心原则、旨在重构批判性循证范式的建构思路得以系统阐发。其核心在于:将对教育实践中“真问题”的深度诊断与批判性理论框架构建确立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主张拓展证据的多元形态,以适切性为核心对多源信息进行综合与融贯性理解;致力于知识的有效转化与行动的审慎构想,以生成情境化的实践智慧。实现此种研究范式的方法论自觉与本土化深耕,对中国教育研究提升其解释本土复杂教育现象的理论能力、增强其服务国家战略与引领教育变革的实践效能,乃至最终形塑具有中国特色与世界影响力的学术话语体系,具有关键的理论与战略意义。点击链接查看全文
  • 北京开放大学:以AI学伴“小欧”重构入学教育新模式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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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第三条 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通过刻意刺激、恶意引导等方式,引发未成年人产生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六)通过谐音梗、缩写词、拆解字、图文结合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药物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扬代写代抄、抄袭作弊、逃学旷课、学生欺凌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十一)教授未成年人制作具有伤害性的创意手工的; (十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 第四条 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四)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等伪科学内容的; (五)宣扬不良交友、恋爱观的; (六)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七)其他宣扬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的。 第五条 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声线传播不良内容的; (四)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 (六)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七)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条 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二)诱导未成年人发布可能泄露本人或者他人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第七条 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八条 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或者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第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来源:网信中国)
  • 一项报告显示:高等教育国际创新呈现八大趋势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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