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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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非法集资案件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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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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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NH不是外汇?东城检察院这场定性之争,值得所有外贸人看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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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永浩和西贝这种事,其实很简单,任何人,不管是普通个人和流量人物,都有权利对自己消费的产品给出自己个人真实感受评价,包括差评,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只是不能污蔑个捏造事实。
    这个事情不能提高到什么企业营商环境的高度讨论。力图消灭差评,那不是保护企业,那是害了企业,那是制造更坏的营商环境。 当然,如果真要讨论营商环境的问题,当前最紧要的话题还是防止远洋捕捞和驱利性的异地执法,要从严从重打击,但这个话题一下子就严肃了,反而没话题性了。
  • 代客炒股亏了就是集资诈骗?私户收款就一定想占钱?一篇讲清非吸与集资诈骗的边界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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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和助贷共同收费超过36%,是否非法经营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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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到广州市律协发的两个业务成果奖

    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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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这起VCC案,为什么更像一个"非法支付结算"案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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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很多诈骗案、集资诈骗案、合同诈骗案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一个很简单的、粗暴的标准,就是在借款或者是债务发生之前,行为人如果说是资不抵债的,有很多债务的,那就直接认定他是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种标准太过粗暴了,难道欠钱的人就没资格去做生意吗?一旦生意失败了就是诈骗?当年罗永浩欠6个亿,如果之后的直播没搞起来,他的投资人告他个诈骗,那不就很危险了? 人的命运啊,很多时候都是跟危险擦肩而过啊。
  • 研究一些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件,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不能谁都看,主要看上海、广州、杭州这几个地方的。
    某些地方可能根本就没有这一种办案的能力,弄出来的东西基本就是干扰项目。
  • 团队计酬与入门费式传销的区别是什么,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在哪里?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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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如何扣减犯罪金额?——以取现换汇类案件为例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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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主播2500万诈骗案:直播暧昧真的可以定成诈骗?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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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主播暧昧聊天吸引2500万打赏,算不算被诈骗?
    作者:曾杰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 文章刊载于专栏《金融犯罪辩护日记》,让每一篇法律文章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617320573 最近海南文昌女主播被指控诈骗榜一大哥2500万的案件,在全网引发巨大争议,舆论两极分化。 有网友认为,主播隐瞒已婚已育的身份、营造单身人设吸引打赏,属于情感诈骗,且涉案金额巨大,应当定罪重判;也有网友认为,主播全程提供才艺表演、直播互动与情绪陪伴服务,粉丝打赏完全出于自愿,情感层面的不坦诚、道德层面的瑕疵,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本文不预判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不提前定性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但我们可以结合该案起诉书公开内容、庭审争议焦点,厘清一个核心法律问题:直播暧昧、隐瞒婚恋状态、粉丝大额打赏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情况属于正常网络消费,什么情况才真正构成刑事诈骗?2500万的指控金额是否具备合法依据?被害人对主播是否结婚不知情情况下的打赏,能否直接推定为诈骗金额? 一、2500万诈骗金额,从根源上就站不住脚 根据官方媒体披露的检察院起诉书原文指控事实: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魏莹利用主播身份筛选目标人群,锁定被害人后,通过微信私下建立一对多联系,虚构单身未婚人设,隐瞒自身已婚、已育、已孕的事实,以发展恋爱、暧昧关系为由,诱使三名被害人在其直播间刷取高价值虚拟礼物,累计骗取金额2500万元。 2500万是公诉机关正式起诉的涉案金额,但该金额的认定逻辑,存在两层无法回避的致命漏洞,也是本案核心的无罪抗辩依据。 首先,抖音抖币是平台通用虚拟货币,用户充值后可用于给任意主播打赏、参与平台各类消费互动,并非专属某一位主播。目前控方指控的2500万,无法排除该金额中包含打赏其他主播、平台其他消费的可能性,无法证实2500万全部是针对涉案主播的打赏支出。 其次,即便暂且推定2500万全部为定向打赏涉案主播的金额,该数额也绝对不等于主播的实际涉案所得。根据直播行业公开结算规则,平台会抽取近50%分成,剩余金额还需扣除公会分成、个人所得税等费用,主播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2500万。若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理应以主播实际获利的有效金额为核心依据,而非被害人笼统的充值流水。 除此之外,即便查实部分打赏真实有效,也应当严格区分合法消费与涉案金额,不能将所有时段、所有动机的打赏笼统归为诈骗金额。 二、只隐瞒婚史、搞暧昧,根本算不上刑事诈骗 本案控方的核心指控逻辑为:主播隐瞒已婚已育事实、营造单身可追求的暧昧氛围,属于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但该逻辑,严重混淆了民事情感不诚信与刑事诈骗犯罪的核心边界。 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着极其严格的认定门槛,并非所有谎言、所有隐瞒行为都能构成刑事欺诈。刑法规制的欺骗行为,必须满足一个核心前提:欺骗、隐瞒的内容,是能够直接决定被害人是否作出财产处分的核心交易事实,足以直接左右财产决策。 反观直播打赏的交易本质:用户充值打赏的核心对价,是主播提供的公开才艺表演、直播互动、内容陪伴、情绪价值等服务。交易的核心事实是「主播是否真实提供直播服务」,而非主播的个人婚恋、生育状态。 婚姻、生育状况属于公民法定个人隐私,没有任何法律、平台规则规定,娱乐主播必须公开自身婚恋状况,必须向每一位粉丝报备私人生活。主播是否已婚、是否生育,与直播服务的质量、内容、履约行为毫无关联,根本不属于能够直接影响观众打赏决策的核心交易事实。 我们可以明确一个简单的评判标准:如果主播虚假承诺专属直播服务、专属陪伴,收取打赏后拒不履约、消失失联,属于虚构交易事实骗取财物,能够认定为诈骗。但主播正常开播、持续提供完整的直播才艺与互动服务,仅隐瞒个人婚育隐私、营造常规暧昧氛围,完全达不到刑事诈骗的欺诈标准。 事实上,人设包装、氛围营造、适度粉丝暧昧互动,是全网娱乐直播的通用经营模式。美颜滤镜、温柔话术、粉丝维系,本质都是提升直播观赏性、留存用户的正常商业行为。若将这种行业常规运营方式,一概定性为刑事诈骗,会让整个直播行业陷入无差别刑事追责的风险,严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哪怕是真实婚外恋,也不能随便定诈骗 本案控方的核心定罪逻辑,本质是将“隐瞒婚史+暧昧交友+粉丝打赏”直接等同于诈骗,但该逻辑完全忽视了婚恋类财产纠纷的核心法律边界,混淆了道德过错与刑事犯罪。 即便主播存在主动谎称单身、隐瞒婚育事实的行为,只要双方存在真实的线上暧昧互动、线下相处交往,哪怕属于婚外恋情、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层面也不构成刑事诈骗罪。 婚外情感交往、隐瞒婚恋状态,属于道德层面的负面行为、民事层面的过错行为,可能面临配偶起诉撤销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返还财物的民事风险,但我国刑法从未将此类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诈骗罪是纯粹的财产犯罪,除了欺诈行为,还必须具备自始无真实交往意图、以婚恋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无履约意愿的核心主观目的。如果主播虽隐瞒婚史,但与被害人存在真实的双向情感投入、线上线下互动相处,粉丝打赏是情感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情感表达,而非被虚假交易对价骗取的财物,就完全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结合本案实际,三名被害人均为已婚人士,客观上根本不具备与主播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所谓的“婚恋期待”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外情感幻想,根本无法构成诈骗罪所要求的合法信赖利益。 同时,被害人的打赏动机本身具备复合性,既包含对主播才艺、直播服务的认可,也包含个人情感、暧昧期待的加持。主播私加微信、一对一私聊、情感陪伴,只是行业常规的粉丝留存手段,即便存在道德瑕疵,也不能直接升格为刑事诈骗行为。 四、私聊维护粉丝,不等于剧本骗钱 不少人认为,主播跳出公开直播间、私加微信一对一维系榜一大哥,就是刻意以婚恋为诱饵诈骗财物。这是对直播行业运营模式的严重误解。 公域做内容、私域做留存,是所有娱乐主播的常规商业运营逻辑。私加微信、日常聊天、感谢打赏、维系情感链接,只是为了稳定粉丝群体、维持正常直播营收,是合法合规的正常经营行为。 真正的直播诈骗(杀猪盘)有着清晰、固定的司法认定特征,与本案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团队剧本化运作、专人代聊、统一诈骗话术、精准筛选受害人;主动虚构身份、家境、婚恋状态,将恋爱、奔现、线下见面明码标价,作为刷礼物的交换条件;无真实直播才艺内容,直播仅为引流幌子,纯靠虚假婚恋承诺索财;得手后推脱履约、冷暴力、拉黑失联,所得资金快速分赃挥霍、拒不退赔。 反观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主播存在编造生病、缺钱、过节索财等虚假理由牟利,无明确的婚恋、奔现、结婚对价承诺,无刷赏后失联、拒不履约的行为,始终持续稳定开播、提供完整直播服务。双方关系终止,是交往过程中的正常矛盾与选择,而非主播谋财后的刻意翻脸跑路。 五、别搞时间一刀切:不知情的打赏也不算诈骗 本案舆论与指控逻辑中,存在一个极具隐蔽性的法律误区:以2020年10月为时间分界线,认为被害人知晓主播已婚已育事实后的打赏应当剔除,但知情之前的所有打赏,直接推定为诈骗金额。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完全违背刑事证据规则。 首先可以明确:2020年10月被害人明确知晓主播婚育真相后,主观错误认识彻底消失,后续所有打赏均为明知实情后的自愿消费,与诈骗无任何关联,依法应当全部剔除。 但绝对不能反向推定:知情之前的打赏,就天然属于诈骗金额。即便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时段内,主播的核心行为仍是合法履约,持续提供直播才艺、互动陪伴、私域情感服务。该时段内的每一笔打赏,底层法律属性都是购买网络娱乐服务的正常消费,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公诉机关若要将某一笔打赏认定为诈骗金额,必须逐笔举证、逐笔对应:证明该时段主播存在主动虚构单身身份、明确许诺恋爱奔现的行为,且该虚假承诺是被害人打赏的唯一、决定性原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全在控方,不能仅凭“被害人当时不知情”这一单一前提,就直接推定所有消费均为被骗支出,直接抹杀客观存在的直播服务对价,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简言之,时间线仅能用于减法剔除知情后的合法消费,绝不能用于加法推定知情前的行为有罪。即便为知情前的打赏,也应当默认属于合法直播消费,无完整、确凿的诈骗证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六、最后划清底线:到底什么才是真的直播诈骗? 我们从不否认直播行业存在剧本化杀猪盘、虚假婚恋诱导等真实诈骗犯罪,但合法直播消费与刑事诈骗之间,有一道清晰、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真正的直播诈骗,直播只是引流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才是唯一核心目的,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核心特征: 1. 团队化、剧本化运作,专人话术诱导、筛选受害人,主播仅负责出镜演戏,无自主真实直播内容; 2. 主动全方位虚构身份、婚史、家境,将恋爱、奔现、线下交往明确设定为打赏的交换条件; 3. 无真实、持续的直播才艺输出,不靠合法服务盈利,仅靠私域虚假婚恋承诺索要财物,无任何真实线下交往、履约行为; 4. 获取财物后刻意推脱履约、冷暴力、拉黑失联,资金快速分赃挥霍,无退赔、无双向正常互动。 对照该标准,本案主播持续正常开播、真实提供才艺与情绪价值、无剧本化诈骗套路、...
  • 两家工厂自有资金互换,双方无论金额多大都只属于行政违法;介绍人如果只是偶尔帮熟人牵线拿一笔酬劳,同样只行政;只有介绍人把撮合外汇互换当成一门生意,面向不特定对象反复接单、收取佣金,数额达标,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就是无资金池、纯粹居间掮客类型的外汇刑事案件。
  • 只有真正带小孩写作业,才能真正感受人与人最大的不公平,就是智商。
    而数学就是直接的检测工具,你无法回避,也无法自欺欺人。
  • 犯罪坐牢,甚至是重刑犯,不代表他是坏人,甚至不代表他真的犯罪了。
    不然你看看电视剧重器,很多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怎么判下来的。 给胖东来点赞。
  • 所谓的戏谑,如果看不出明确的恶意,没必要上纲上线。
  • 其实我们可以得个结论,礼品卡类和虚拟货币类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两者其实本身没什么区别。并不是说买卖虚拟币或买卖礼品卡就一定构成买卖外汇,是要为在为他人提供换汇服务的前提下,以此作为工具,那买卖虚拟币或礼品卡的行为才会构成一种相对特殊形式,但其实也没什么特殊的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对此问题过于大惊小怪或者故弄玄虚,容易得出奇谈怪论。 #
  • 助贷新规解读:24%,是金融借贷的红线么?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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