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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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非法集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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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USDT,什么时候算非法经营?四个关键案例解析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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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NH不是外汇?东城检察院这场定性之争,值得所有外贸人看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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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永浩和西贝这种事,其实很简单,任何人,不管是普通个人和流量人物,都有权利对自己消费的产品给出自己个人真实感受评价,包括差评,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只是不能污蔑个捏造事实。
    这个事情不能提高到什么企业营商环境的高度讨论。力图消灭差评,那不是保护企业,那是害了企业,那是制造更坏的营商环境。 当然,如果真要讨论营商环境的问题,当前最紧要的话题还是防止远洋捕捞和驱利性的异地执法,要从严从重打击,但这个话题一下子就严肃了,反而没话题性了。
  • 代客炒股亏了就是集资诈骗?私户收款就一定想占钱?一篇讲清非吸与集资诈骗的边界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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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和助贷共同收费超过36%,是否非法经营高利贷?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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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到广州市律协发的两个业务成果奖

    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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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这起VCC案,为什么更像一个"非法支付结算"案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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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很多诈骗案、集资诈骗案、合同诈骗案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一个很简单的、粗暴的标准,就是在借款或者是债务发生之前,行为人如果说是资不抵债的,有很多债务的,那就直接认定他是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种标准太过粗暴了,难道欠钱的人就没资格去做生意吗?一旦生意失败了就是诈骗?当年罗永浩欠6个亿,如果之后的直播没搞起来,他的投资人告他个诈骗,那不就很危险了? 人的命运啊,很多时候都是跟危险擦肩而过啊。
  • 研究一些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件,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不能谁都看,主要看上海、广州、杭州这几个地方的。
    某些地方可能根本就没有这一种办案的能力,弄出来的东西基本就是干扰项目。
  • 团队计酬与入门费式传销的区别是什么,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在哪里?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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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如何扣减犯罪金额?——以取现换汇类案件为例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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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主播2500万诈骗案:直播暧昧真的可以定成诈骗?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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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主播暧昧聊天吸引2500万打赏,算不算被诈骗?
    作者:曾杰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 文章刊载于专栏《金融犯罪辩护日记》,让每一篇法律文章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617320573 最近海南文昌女主播被指控诈骗榜一大哥2500万的案件,在全网引发巨大争议,舆论两极分化。 有网友认为,主播隐瞒已婚已育的身份、营造单身人设吸引打赏,属于情感诈骗,且涉案金额巨大,应当定罪重判;也有网友认为,主播全程提供才艺表演、直播互动与情绪陪伴服务,粉丝打赏完全出于自愿,情感层面的不坦诚、道德层面的瑕疵,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本文不预判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不提前定性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但我们可以结合该案起诉书公开内容、庭审争议焦点,厘清一个核心法律问题:直播暧昧、隐瞒婚恋状态、粉丝大额打赏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情况属于正常网络消费,什么情况才真正构成刑事诈骗?2500万的指控金额是否具备合法依据?被害人对主播是否结婚不知情情况下的打赏,能否直接推定为诈骗金额? 一、2500万诈骗金额,从根源上就站不住脚 根据官方媒体披露的检察院起诉书原文指控事实: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魏莹利用主播身份筛选目标人群,锁定被害人后,通过微信私下建立一对多联系,虚构单身未婚人设,隐瞒自身已婚、已育、已孕的事实,以发展恋爱、暧昧关系为由,诱使三名被害人在其直播间刷取高价值虚拟礼物,累计骗取金额2500万元。 2500万是公诉机关正式起诉的涉案金额,但该金额的认定逻辑,存在两层无法回避的致命漏洞,也是本案核心的无罪抗辩依据。 首先,抖音抖币是平台通用虚拟货币,用户充值后可用于给任意主播打赏、参与平台各类消费互动,并非专属某一位主播。目前控方指控的2500万,无法排除该金额中包含打赏其他主播、平台其他消费的可能性,无法证实2500万全部是针对涉案主播的打赏支出。 其次,即便暂且推定2500万全部为定向打赏涉案主播的金额,该数额也绝对不等于主播的实际涉案所得。根据直播行业公开结算规则,平台会抽取近50%分成,剩余金额还需扣除公会分成、个人所得税等费用,主播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2500万。若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理应以主播实际获利的有效金额为核心依据,而非被害人笼统的充值流水。 除此之外,即便查实部分打赏真实有效,也应当严格区分合法消费与涉案金额,不能将所有时段、所有动机的打赏笼统归为诈骗金额。 二、只隐瞒婚史、搞暧昧,根本算不上刑事诈骗 本案控方的核心指控逻辑为:主播隐瞒已婚已育事实、营造单身可追求的暧昧氛围,属于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但该逻辑,严重混淆了民事情感不诚信与刑事诈骗犯罪的核心边界。 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着极其严格的认定门槛,并非所有谎言、所有隐瞒行为都能构成刑事欺诈。刑法规制的欺骗行为,必须满足一个核心前提:欺骗、隐瞒的内容,是能够直接决定被害人是否作出财产处分的核心交易事实,足以直接左右财产决策。 反观直播打赏的交易本质:用户充值打赏的核心对价,是主播提供的公开才艺表演、直播互动、内容陪伴、情绪价值等服务。交易的核心事实是「主播是否真实提供直播服务」,而非主播的个人婚恋、生育状态。 婚姻、生育状况属于公民法定个人隐私,没有任何法律、平台规则规定,娱乐主播必须公开自身婚恋状况,必须向每一位粉丝报备私人生活。主播是否已婚、是否生育,与直播服务的质量、内容、履约行为毫无关联,根本不属于能够直接影响观众打赏决策的核心交易事实。 我们可以明确一个简单的评判标准:如果主播虚假承诺专属直播服务、专属陪伴,收取打赏后拒不履约、消失失联,属于虚构交易事实骗取财物,能够认定为诈骗。但主播正常开播、持续提供完整的直播才艺与互动服务,仅隐瞒个人婚育隐私、营造常规暧昧氛围,完全达不到刑事诈骗的欺诈标准。 事实上,人设包装、氛围营造、适度粉丝暧昧互动,是全网娱乐直播的通用经营模式。美颜滤镜、温柔话术、粉丝维系,本质都是提升直播观赏性、留存用户的正常商业行为。若将这种行业常规运营方式,一概定性为刑事诈骗,会让整个直播行业陷入无差别刑事追责的风险,严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哪怕是真实婚外恋,也不能随便定诈骗 本案控方的核心定罪逻辑,本质是将“隐瞒婚史+暧昧交友+粉丝打赏”直接等同于诈骗,但该逻辑完全忽视了婚恋类财产纠纷的核心法律边界,混淆了道德过错与刑事犯罪。 即便主播存在主动谎称单身、隐瞒婚育事实的行为,只要双方存在真实的线上暧昧互动、线下相处交往,哪怕属于婚外恋情、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层面也不构成刑事诈骗罪。 婚外情感交往、隐瞒婚恋状态,属于道德层面的负面行为、民事层面的过错行为,可能面临配偶起诉撤销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返还财物的民事风险,但我国刑法从未将此类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诈骗罪是纯粹的财产犯罪,除了欺诈行为,还必须具备自始无真实交往意图、以婚恋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无履约意愿的核心主观目的。如果主播虽隐瞒婚史,但与被害人存在真实的双向情感投入、线上线下互动相处,粉丝打赏是情感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情感表达,而非被虚假交易对价骗取的财物,就完全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结合本案实际,三名被害人均为已婚人士,客观上根本不具备与主播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所谓的“婚恋期待”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外情感幻想,根本无法构成诈骗罪所要求的合法信赖利益。 同时,被害人的打赏动机本身具备复合性,既包含对主播才艺、直播服务的认可,也包含个人情感、暧昧期待的加持。主播私加微信、一对一私聊、情感陪伴,只是行业常规的粉丝留存手段,即便存在道德瑕疵,也不能直接升格为刑事诈骗行为。 四、私聊维护粉丝,不等于剧本骗钱 不少人认为,主播跳出公开直播间、私加微信一对一维系榜一大哥,就是刻意以婚恋为诱饵诈骗财物。这是对直播行业运营模式的严重误解。 公域做内容、私域做留存,是所有娱乐主播的常规商业运营逻辑。私加微信、日常聊天、感谢打赏、维系情感链接,只是为了稳定粉丝群体、维持正常直播营收,是合法合规的正常经营行为。 真正的直播诈骗(杀猪盘)有着清晰、固定的司法认定特征,与本案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团队剧本化运作、专人代聊、统一诈骗话术、精准筛选受害人;主动虚构身份、家境、婚恋状态,将恋爱、奔现、线下见面明码标价,作为刷礼物的交换条件;无真实直播才艺内容,直播仅为引流幌子,纯靠虚假婚恋承诺索财;得手后推脱履约、冷暴力、拉黑失联,所得资金快速分赃挥霍、拒不退赔。 反观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主播存在编造生病、缺钱、过节索财等虚假理由牟利,无明确的婚恋、奔现、结婚对价承诺,无刷赏后失联、拒不履约的行为,始终持续稳定开播、提供完整直播服务。双方关系终止,是交往过程中的正常矛盾与选择,而非主播谋财后的刻意翻脸跑路。 五、别搞时间一刀切:不知情的打赏也不算诈骗 本案舆论与指控逻辑中,存在一个极具隐蔽性的法律误区:以2020年10月为时间分界线,认为被害人知晓主播已婚已育事实后的打赏应当剔除,但知情之前的所有打赏,直接推定为诈骗金额。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完全违背刑事证据规则。 首先可以明确:2020年10月被害人明确知晓主播婚育真相后,主观错误认识彻底消失,后续所有打赏均为明知实情后的自愿消费,与诈骗无任何关联,依法应当全部剔除。 但绝对不能反向推定:知情之前的打赏,就天然属于诈骗金额。即便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时段内,主播的核心行为仍是合法履约,持续提供直播才艺、互动陪伴、私域情感服务。该时段内的每一笔打赏,底层法律属性都是购买网络娱乐服务的正常消费,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公诉机关若要将某一笔打赏认定为诈骗金额,必须逐笔举证、逐笔对应:证明该时段主播存在主动虚构单身身份、明确许诺恋爱奔现的行为,且该虚假承诺是被害人打赏的唯一、决定性原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全在控方,不能仅凭“被害人当时不知情”这一单一前提,就直接推定所有消费均为被骗支出,直接抹杀客观存在的直播服务对价,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简言之,时间线仅能用于减法剔除知情后的合法消费,绝不能用于加法推定知情前的行为有罪。即便为知情前的打赏,也应当默认属于合法直播消费,无完整、确凿的诈骗证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六、最后划清底线:到底什么才是真的直播诈骗? 我们从不否认直播行业存在剧本化杀猪盘、虚假婚恋诱导等真实诈骗犯罪,但合法直播消费与刑事诈骗之间,有一道清晰、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真正的直播诈骗,直播只是引流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才是唯一核心目的,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核心特征: 1. 团队化、剧本化运作,专人话术诱导、筛选受害人,主播仅负责出镜演戏,无自主真实直播内容; 2. 主动全方位虚构身份、婚史、家境,将恋爱、奔现、线下交往明确设定为打赏的交换条件; 3. 无真实、持续的直播才艺输出,不靠合法服务盈利,仅靠私域虚假婚恋承诺索要财物,无任何真实线下交往、履约行为; 4. 获取财物后刻意推脱履约、冷暴力、拉黑失联,资金快速分赃挥霍,无退赔、无双向正常互动。 对照该标准,本案主播持续正常开播、真实提供才艺与情绪价值、无剧本化诈骗套路、...
  • 两家工厂自有资金互换,双方无论金额多大都只属于行政违法;介绍人如果只是偶尔帮熟人牵线拿一笔酬劳,同样只行政;只有介绍人把撮合外汇互换当成一门生意,面向不特定对象反复接单、收取佣金,数额达标,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就是无资金池、纯粹居间掮客类型的外汇刑事案件。
  • 只有真正带小孩写作业,才能真正感受人与人最大的不公平,就是智商。
    而数学就是直接的检测工具,你无法回避,也无法自欺欺人。
  • 犯罪坐牢,甚至是重刑犯,不代表他是坏人,甚至不代表他真的犯罪了。
    不然你看看电视剧重器,很多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怎么判下来的。 给胖东来点赞。
  • 所谓的戏谑,如果看不出明确的恶意,没必要上纲上线。
  • 其实我们可以得个结论,礼品卡类和虚拟货币类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两者其实本身没什么区别。并不是说买卖虚拟币或买卖礼品卡就一定构成买卖外汇,是要为在为他人提供换汇服务的前提下,以此作为工具,那买卖虚拟币或礼品卡的行为才会构成一种相对特殊形式,但其实也没什么特殊的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对此问题过于大惊小怪或者故弄玄虚,容易得出奇谈怪论。 #
  • 助贷新规解读:24%,是金融借贷的红线么?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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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界限争议:金融机构放贷利率是否存在天花板
    作者:曾杰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 文章刊载于专栏《金融犯罪辩护日记》,让每一篇法律文章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617320573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简称助贷新规)在2025年10月正式生效,该文件可以说是进一步地明确了当前助贷领域业务活动的一个重要业务规则,即到底要收多少钱?到底能收多少钱? 从整体上看,助贷新规整体上的要求是要求助贷业务的收费标准、模式、合同都应该更加明确,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进一步提高助贷服务的透明化。那既然是要求透明化,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有。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借款金额年化24%。注意,这里的24%是指借款利率、增信服务费、担保费等所有费用的综合成本。 24%的标准,从何而来? 助贷新规的第六条,内容可以总结为两点。通俗而言,第一就是要求透明化,第二,不仅是透明化,确定了明确的红线。 具体是: 第一,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 第二点就是关键,商业银行应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金融审判意见》)即2017年法发〔2017〕22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对此问题,媒体进行了专门的报道。但是,网络上有观点认为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比如笔者看到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研究员董希淼对此结论就持不同意见。 他认为某财经媒体此前刊发的《合规风暴下的助贷“生死劫” 24%利率红线锁利“套娃式”获客模式终结》中得出的“24%利率红线”结论是错误的。董老师所写文章《“助贷新规”利率条款的误读与正解——兼谈金融借贷利率规制》认为,"文件里没写24%"等于"实际上没有24%红线"。董老师文章花了很大力气证明,助贷新规全文没有一个字提到"24%",所以24%不是硬性上限。 监管文件引用表述反而是一个严谨的表现 这实际上是董老师的一个理解谬误,媒体的报道,24%的标准,并无问题。 这就好比某公司规定说"请参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虽然没直接说"迟到扣50块",但大家都知道考勤制度里写的就是扣50块。目前助贷新规引用《金融审判意见》,实际上就是借这个"壳"把24%的标准套过来用了。助贷新规直接引用金融审判意见的标准,反而是一种尊重司法审判、尊重相关司法原则的体现。文章揪着"文件里没写数字"这一点不放就判定媒体报道失误,有失偏颇。 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的效力之争 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效力之争”。 董的文章中提到,“《金融审判意见》是司法文件,而非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如“法释”文号的文件)具有法律解释的效力,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普遍约束力;而司法文件(如“法发”文号的文件)则更多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导向,其规范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这个观点是对的,但是问题在于,目前《金融审判意见》并不与当前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其作为专门领域司法指导文件,在金融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虽非直接的裁判依据,相关的金融案件法官都可以在说理部分参照适用,成为法官形成裁判心证的重要参考,其确定的24%标准在金融借贷司法审判领域的作用无可替代。否定其地位从而否定媒体公开客观报道的观点,有失偏颇。 刻意把"法院管的事"和"监管管的事"割裂 董的文章说:24%是法院打官司时用的标准,不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定价上限,所以金融机构不用遵守。 这其实是偷换概念。监管引用司法标准,目的就是把法院的事后裁判标准变成金融机构的事前合规要求。文章论证了半天"法院管不了金融机构定价"。但是金融机构严格参照当前的司法领域的审判原则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不正是依法展业的体现吗? 利率市场化就是不受限制了?大错特错。 董老师的文章提到:既然2004年就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那金融机构想定多少利率应该是遵循市场规律,“法律法规并未对金融借贷利率设定强制性的上限。金融借贷合同属于商事合同范畴,合同双方均为理性经济人,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双方的风险收益权衡决定。” 这属于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取消行政管制不等于政府完全不管。而我们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 号),即《金融审判意见》,实际上就是对一问题的直接回应。而可能有错误观点会认为,这是法院的观点,不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观点,那答案又来了:2025年的助贷新规要求明确参照《金融审判意见》,就明确属于行政监管部门对于司法部门观点的认可,这就是在明确的“搭桥”,让司法观点和行政监管准则统一,这不正是依法展业么? 另外,还有个重要的问题,银行利率市场化,但也不能放高利贷啊,哪来的彻底自由?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为强制性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借贷关系(包括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不存在“金融借贷例外”“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包括央行规章,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等,构成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 谈及放贷法律体系,在刑事案件领域又有一个重要的司法意见,即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了刑事案件高利贷的利率标准,即超过年化利率36%。该标准并不区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只区分个人和单位放贷行为。 总结与思考 因此,笔者认为,媒体的相关报道对于这个问题本身是客观的。而这一次助贷新规的发布,不仅仅只是提高银行的服务质效标准这么简单。它可以说是进一步重申了当前金融借贷的一个明确标准即24%的综合借贷成本。而且把这一个标准进一步的统一化、明确化。这种规定可以说是有一定突破性意义、开创性意义的。让很多不合理的隐形收费、私下收费等等,都没有任何的隐藏空间。 实际上也更加体现了当前监管部门的思路较以前有一个很重大的变化,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一种进步,就是更加偏向于穿透性的、实质性的行为监管,而不是仅仅注重表面的合规合法。目前包括在监管相关居民海外的投资、离岸信托的税收等等一系列新政策,都能够看得出这一种追求穿透化的、实质化的监管思路。相信未来对于外汇兑换、虚拟货币交易,传销定性等等领域的相关的新的监管措施都有可能以这种穿透本质的思路开展,而不是空谈化、表面化和口号化模糊化,真正体现立法水平的进步。 -------------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涉案38亿虚拟货币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成功不起诉辩护人;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二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涉数字藏品传销案一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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