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程序就是必须要有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一、根据: 1、《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注意事项 1、不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需要履行工会程序。根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分为三种,分别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以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只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履行工会程序。 2、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工会,或在起诉前补正该程序(《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在起诉前可以补正工会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的模式,在向法院起诉前还有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限是四十五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足以补正工会程序了)。 3、单位没有工会,《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明确未履行工会程序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未建立基层工会,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4、用EMS寄送快递的方式,在快递面单上写明寄送的内容是什么,保留好寄送的面单,结合寄送记录,就可以证明完成了工会程序。如果涉及金额较高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寄送快递时可以进行相应的公证。 5、工会不同意,法律规定的是“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有纠正权,用人单位有听取工会意见并研究工会意见的义务,但并不要求一定要同意工会的意见,最终是否解除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只要将最终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就可以了。
一、根据: 1、《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注意事项 1、不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需要履行工会程序。根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分为三种,分别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以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只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履行工会程序。 2、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工会,或在起诉前补正该程序(《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在起诉前可以补正工会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的模式,在向法院起诉前还有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限是四十五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足以补正工会程序了)。 3、单位没有工会,《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明确未履行工会程序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未建立基层工会,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4、用EMS寄送快递的方式,在快递面单上写明寄送的内容是什么,保留好寄送的面单,结合寄送记录,就可以证明完成了工会程序。如果涉及金额较高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寄送快递时可以进行相应的公证。 5、工会不同意,法律规定的是“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有纠正权,用人单位有听取工会意见并研究工会意见的义务,但并不要求一定要同意工会的意见,最终是否解除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只要将最终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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