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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谕泽观点|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一般流程及工作要点(上篇) 文/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 陈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已有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例实践,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一般流程及相关工作要点如下: 一、 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债权人均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法院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上市公司或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由于破产法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主动提出重整申请时是否需先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司法实践中理解也不一致。为操作便利,实践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重整均是由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或是由债权人先向法院提出关于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由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再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的要求,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一般由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前,须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实践中,提出申请及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大致程序如下: 1. 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中国证监会作出无异议复函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2.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受理的,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相关函件所需的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地方政府内部工作流程及其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支持态度。中国证监会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后,一般能够于30日内作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一般可于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二、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任命管理人 受理法院取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意见后,即可作出裁定正式受理关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上市公司重整通常涉及广大债权人、职工和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并需要协调法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予以支持,地方政府的支持对于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与相关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担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管理人。 三、 法院发布受理公告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作出公告。由于债权申报的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因此法院尽快发出通知和公告,有助于推动重整程序的高效进行。 四、 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由法院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五、启动资产审计、评估工作 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需要对其全部资产按照假定清算条件下的快速变现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测算清偿率和制定重整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目的在于核实其财务报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的进行提供支持。 未完待续,文章剩余部分内容敬请关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一般流程及工作要点(下篇)。
  •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会议相关问题及建议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主持相关问题及建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而《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从法律条文的表面理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法院召集,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即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法院就要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由其主持会议。但是,在实践中因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债权申报工作刚刚结束,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不是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债权,且法院及管理人尚无法与债权人充分沟通,无法确定哪家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适合人选,有能力主持好债权人会议,很可能出现债权人会议主席无能力主持或其他债权人的反对而使会议陷入混乱。 笔者建议,未来破产制度完善时应明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并主持,此后的债权人会议如已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则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会议,如尚未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统一由法院召集并主持。 银行审批机制对债权人会议表决带来的问题及建议 在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往往大部分的债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银行债权人的特殊性在于,发放贷款的一般是银行的分支机构,但是由于体制及管理的原因,许多银行分支机构对相关事项的表决并不具有自主决定权,而是要报到总行层层审批。由于总行审批的时间较长,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之时往往未能作出决定,导致参与投票的银行在尚未接到总行指示前只能选择弃权或反对。而如果银行债权人弃权或反对,由于其债权数额较大,则相关表决事项也得不到通过。 笔者建议,通过最高院协调银保监会统一作出规定或联合发文的方式,将银行在重整程序中的表决请示程序加以明确化,或者在银行内部的管理体制中,给予地方分支机构特定的权限,以鼓励其及时进行表决。 多次表决制度问题及建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在锦化氯碱重整案件中,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表决,然而在这次会议上,第一次表决中部分表决组未能通过,不得不启动第二次表决。但是,第二次表决如何组织、何时进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笔者建议,未来破产制度完善时应明确第二次表决时,在第一次表决中已经同意的,可以不参加再次表决,其第一次表决意见将作为最终意见,统计在再次表决结果中;如果上述债权人参加再次表决,其再次表决的意见将作为最终意见统计在再次表决结果中。 (文/陈俊 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
  • 卖股权,你得知道这些重点 继上一篇《股权转让纠纷风险管理——股权变动时点之确定》后,我们梳理了股权协议生效与股权变动的区别,那么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上述法条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没有过多限制,但若要将股权向公司外的人转让,则重点注意: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此时征求同意无需另行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既可,但此处“过半数”则不包含本数。举例说明,若公司股东3名,其中一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需要另外2名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另外2名股东均同意才可对外转让,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过半数”实质上就是其他2名股东全部同意。所以不仅股权转让时注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并且公司设立时在股东人数的设定上也要考虑日后可能进行股权转让时的表决问题。 2.书面通知内容 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的内容注意包括转让股权之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并且不可口头通知。 3.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的内容丰富多彩,包括同等价款、同样的支付方式、同样的支付期限等价格因素,同时还包括一些非价格因素,如职工安置、提供担保,甚至是第三人的信用状况等等。所以不能将同等条件简单地理解为同等价格。 4.优先购买权 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保护人合性的防御机制,换言之,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新股东加入,就触发这种防御机制,其他老股东即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反之则无权行使。例如某公司股东会议就股权转让形成决议,但未明确受让人身份,此时其他老股东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此时并没有新股东加入。 5.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在上述法条中《公司法》将股权转让限制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公司自己,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具体的限制内容,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各股东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具体约定股权转让限制问题。   所以当我们对外转让股权时,作为转让方要注意满足《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同时如果作为受让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也应充分调查转让方是否已满足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或者在合同中要求转让方对此予以承诺,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文/黄浦潇 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
  • 面对"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假货,电商平台大数据打假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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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法中的非实施实体(N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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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先用权的范围和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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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施工人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前手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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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瑕疵问题的点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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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再忙,抽空也要关注的老年人信息、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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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你不可不知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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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直播平台的模仿秀,需要著作权人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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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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