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的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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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10枚勋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

  •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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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刑法视角下的权益保护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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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函催收的三大好处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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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
  • 为什么催款 要选择委托发送律师函?
    2024-05-17
  •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在涉及证券金融、不良资产、资本市场、公司并购及知识产权等商事法律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先后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在前述法律服务机构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使得俞律师在前述商业法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股民股票维权领域,俞强律师团队每年处理的近千个股票索赔案件。服务的企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大连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唯品会等大中型企业。
    俞强律师的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 2020年,俞强律师被上海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评定为金融证券保险专业水平认证 执业领域:商业诉讼与仲裁、证券金融诉讼与非诉、金融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联系电话:13918043509(微信同号)
  • 直接诉讼与发送律师函比较:发送律师函的好处在于中断诉讼时效、明确表达合同解除的意图等,确保不会因时间推移而丧失权利。与诉讼等方式相比,律师函的成本通常相对较低。更为重要的是,诉讼会破坏商业合作关系,而发送律师函不影响商业合作。我们代理的发送律师函的客户,有很大比例都收到了对方的回款。可以说,律师函是催款的利器。
  • 又收到客户回复收到对方回款了
    律师函可以在诉讼之前解决争议,许多情况下,收件人可能会在收到律师函后采取行动解决问题,从而避免了费时费力的法庭诉讼。昨天收到客户电话说已经收到对方的回款,作为代理律师,心理还是很欣慰的,当事人以最小的代价实现了回款,还没有破坏和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从我们代理的案件中,能够以律师函形式催收成功的案例占很大比例。
  • 商业纠纷领域纠纷解决的实务体会
    2024-05-17
  • 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一般来说,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需要在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金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您知道股东如何进行有效抗辩吗?关注俞强律师,让您遇强则强。
  • 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这是今天接待粉丝的咨询,有家个人独资企业欠粉丝朋友100W,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情况不是很好,想问问可否一并起诉投资人,因为他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是不同的独立主体,很难关联上。我很明确的告诉他,可以让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没有很强的独立性。那么问题来了,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欢迎评论区告诉我,关注俞强律师,每天带您涨法律智慧。
  • 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一般来说,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需要在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金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您知道股东如何进行有效抗辩吗?关注俞强律师,让您遇强则强。
  • 老股东隐瞒公司债务,新股东可以直接向老股东索赔吗?
    直接告诉你答案,不可以。曾经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新股东向老股东追索的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老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未向新股东披露该债务,股权转让后发生了该债务的索赔,导致公司资产质量严重下降,新股东以此向老股东直接索赔。FY裁定驳回了新股东的诉请,理由是这是公司的自身债务,并非新股东负担,新股东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判决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告诉我,关注俞强律师,每天带您涨法律智慧。
  • 护工不是养老机构的员工吗?
    护工不一定就是养老机构的员工。最近处理粉丝王某遭遇的法律案例,上海某颐养院对王某作打勾考勤、发放工资条、进行一定的管理,表面上看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但经深入调查发现,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紧密从属性等实质要件。FY最终认定,养老院等特殊行业的护工与养老院之间实质上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不为劳动关系。这样的判决能认同吗?欢迎评论区留言,关注俞强律师,每天涨知识。
  •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延长诉讼时效吗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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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5
  • 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要返还要根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那么应予以返还;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而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 可否追加未实际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4-03-06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4-03-06
  • 合伙人间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能否认定合伙关系?
    2024-03-01
  • 最高法院: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变更债务主体逃避债务,如股权受让人未补交出资,原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在律师行业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双方律师博弈的过程。很多人认为谁争取到了管辖权,那么谁的胜算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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