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终身追责,到底是否能够大幅减少人为的冤假错案?很多人对此抱有很高的期待,但我个人对此持有保留意见。我的观点是,错案终身追责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并非有效的治本之策。在某些场合,错案终身追责反而会阻碍冤假错案的平反。 原因很简单,我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进行拆解。 一、第一个层次:谁有权界定冤假错案?——追责机制有可能反过来成为纠错的阻碍 我们经常从媒体报道上看到,某某新闻说某个案件是冤假错案。我们也经常听到律师同行议论说,某某案件是冤假错案。但这些观点都只是"意见"或"观点",都没有法律效力。 一个大家也许不愿接受的事实是:虽然案件是司法机关办理的,但只有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自己,才有权界定一个案件是否是冤假错案。当然,不一定是原来的办案单位,但必须是原来的办案单位或其上级单位。 对于一个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而言,只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才有权界定其是否是冤假错案。一旦纠错,追责的首要对象便是法院"自己人"。对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但司法程序已经推进到一定程度和阶段的案件,纠错的阻力固然要小很多,但一旦纠错也必然意味着此前的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责,意味着可能要"得罪一批人"。所有可能被追责的人员都有反对的本能,这些人会使案件走向充满不确定性。 此外,无论是哪个司法机关,内部都严格遵循着一套科层体系。界定是否是冤假错案的权力,往往高度集中在单位领导这一层级。具体的经办人员虽有一定的话语权,但往往没有最终决策权。而单位领导在处理案件时,考量的就远不止是法律因素,往往还包括纠错的可能后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等。案件一旦上报到领导层级,决策过程会复杂且难以预测,"不得罪人"、"保护办案人员"可能会成为更优先的选项。 由此可见,错案终身追责的调门喊得越高,司法机关和办案单位承认自己办错案并主动纠正错案的概率和意愿就越低。如果司法机关不愿意承认办错了案,不去界定一个案件是冤假错案,那么所谓的追责就无从谈起。因为没有前提和基础。 二、第二个层次:什么叫终身追责?——即便追责,威慑力也极其有限 责任按照烈度从低到高可以分为:纪律责任、政务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诉讼时效。所谓的终身追责,只不过是一个司法政策,不可能超越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 也就是说,期望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去遏制冤假错案,这样的概率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低的。即便那些被平反的冤假错案,也几乎很少听到有人被追究刑责。那么留下的纪律责任和政务责任,比如警告、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等,这样的追责固然可以终身,但其实际惩戒和威慑效果恐怕极其有限。 人为的冤假错案背后,往往都有强大的利益动机。博弈论中有一个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两个共犯被隔离审讯,如果双方都保持沉默,则因证据不足各判轻刑;如果一方坦白而另一方沉默,坦白者获释、沉默者重判;如果双方都坦白,则各判中等刑罚。从集体理性的角度看,双方都沉默是最优结果;但从个体理性的角度看,无论对方如何选择,"坦白"都是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于是,两个理性的囚徒最终都会选择坦白,走向一个对双方都不利的"纳什均衡"。 这个模型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在利益驱动的博弈中,个体理性往往导致集体非理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翰·纳什提出的"纳什均衡"理论告诉我们,当每个参与者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最终的均衡结果可能对所有人都不利。 错案追责的道理与此相同。办案人员在强大的利益面前,也在进行一场理性的博弈。他们押上赌注,去赌错案不会被纠正。只要不被纠正,那么他们就是安全的。即便被纠正,如果追责的后果总体可以承受——刑事追责概率极低,纪律和政务责任的代价又有限——他们依然愿意冒险。也就是说,终身追责的威慑力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农·史密斯通过实验经济学研究证实,即便在明确的规则约束下,理性人仍然会根据成本收益的权衡做出"偏离规则"的选择。当违法(或违规)的收益足够大、而被发现的概率足够小时,铤而走险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在错案追责的语境下,办案人员追求的并非"公共福利"(司法公正),而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仕途、考核、结案率等)。 很多事情就是这样,有些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可能偏离它的设计初衷。因为制度虽然是刚性的,但人是能动的。能动的人往往能够通过各种行为规避制度的约束,让制度偏离它应有的轨道。 根据我个人的观察和经验,我们还有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还没有得到平反。对于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也许他们更愿意放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来换取相关人员不去阻碍案件的平反和纠正。毕竟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终身追责是飘渺的,而自己和家人的自由、清白和声誉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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