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位民营企业家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六起寻衅滋事罪、两起妨害作证罪、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本人为第一被告人作了全案无罪辩护。经过艰苦努力,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两起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法院以其余罪名合并判处被告人五年六个月,二审上诉后继续减刑。现摘取部分辩护意见予以公开发布。 01 没有合法的传唤手续,形同变相非法拘禁 (1)查阅卷宗,没有看到一张传唤证。经过当庭发问,所有的被告人都没有看到过传唤证。没有依法传唤就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形同对被告人变相非法拘禁。 (2)传唤不能超过24小时,否则属于变相非法拘禁。本案中存在多名被告人被非法传唤24小时以上。辩护人已申请将上述言词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整体排除。 02 实施了一系列的非法取证行为 实施了殴打、威胁、辱骂、指供诱供、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详见辩护人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03 审讯过程存在诸多明显违法 (1)审讯主体不合法。比如扫黑办并非法定的侦查主体,但其工作人员却制作了多份笔录,收集了多份证据。 (2)审讯地点不合法。在公安刑侦支队审讯,违反了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规定。 (3)检察官违法参与侦查审讯。本案不涉及检察院管辖的14种罪名,审讯笔录也不涉及任何渎职内容,但检察官却在侦查初期即参与审讯并实际负责记录。 04 疑似明目张胆的伪造证据 (1)鉴定意见造假。病历资料和其他证据证明是左耳受伤,鉴定的却是右耳轻微伤。这绝非补正意见中所说的“笔误”,理由包括:鉴定意见出现了13次右耳,笔误不可能连续出现13次。鉴定意见中的人体检查照片拍摄的也是右耳。 (2)病历造假。在故意伤害案中,病历首页全部都是空白。但在本案中,病历首页却手工填满了内容,疑似有人在故意伤害案判决之后本案起诉之前,手动修改了病历资料。 (3)侦查人员笔录造假。侦查笔录签名为A。但实际上,A当时在家养病,根本没有参与审讯。其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所有笔录签名都是他人代签的,本质上是冒签。 05 诱导式发问、陷阱式发问,处处使用套路审 所谓“套路审”是指故意设置陷阱式发问,故意在发问中预设或埋伏既定结论,故意使用模棱两可的模糊措辞,故意混淆猜测和确认的区别,故意掐头去尾的胡乱拼凑事实,故意自问自答或限缩当事人的回答空间,通过强势地位误导当事人制作不实笔录的侦查审讯方式。常见方式如下: (1)故意不告知主观确认和主观猜测之间的区别。 (2)故意不告知对于自己不知道、不清楚、记不清、想不起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而是必须要嫌疑人给出一个答案,嫌疑人只能胡乱猜测。 (3)只记录结论,不记录是确认还是猜测,更不记录得出结论的根据。 (4)混淆生活用语和法律概念的区别,用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的措辞去张冠李戴。 (5)把明显缺乏依据、违背常识的泛泛之论和一个具体的确定性事实相等同。 “套路审”的目的只有一个:不问客观真相,只需要在纸质笔录中把宋志强“套牢”。根据我们甲骨文的冤字写法,上面是一张网,下面是一只兔子,寓意只要把网打开就是兔子也无处可逃。本案情况生动的诠释了这一点。(举例略) 06 故意不如实记录 经过本律师的不懈申请,法院调取到了小部分讯问同录。通过阅看同录,可以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不如实记录,甚至存在大量的反向记录。(详见讯问同录和讯问笔录对照表)根据蟑螂理论,当发现一只蟑螂的时候,意味着已经有很多只蟑螂了。只是大部分蟑螂还躲在角落里,还没有被看见。本案中,那些没有同录的笔录,其真实性、合法性完全无法保证,一律都不能采信。 07 书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 查阅卷宗,没有看到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从某县公安局和某县检察院等单位调取的证据材料,要么没有原件,要么只是对复印件的复印,并且要么只有调取单位公章,要么只有证据持有人的公章。这些证据的来源不明,真伪存疑。 08 制作的辨认笔录违法重重 (1)见证人是否真实存疑。C当庭供述,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时现场无见证人。见证人S签字时,先写L,然后划去。没有人会写错自己的名字,故见证人S的签名真伪存疑。 (2)混乱的见证人。比如对爆破人员的辨认中载明的见证人是D,签字的却是T。又比如对地点的辨认中,前言中的见证人是T,正文中的见证人是W,最后签字的却是C。 (3)不适格的见证人。比如在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中,M多次担任见证人。但是M是当地村民,制作过多份对被告人不利的笔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拍摄见证人基本都是冲突的一方当事人。跟本案存在利益冲突,不适合担任见证人。 (4)辨认人没有签字捺印。辨认照片特别是照片下的备注内容没有辨认人的签字捺印,不能证明照片和备注内容得到了辨认人的确认。 (5)对爆破地点的辨认无从查证。①无依据。不知道辨认的依据为何。②无痕迹。从照片中看不出任何爆破遗留下来的痕迹。③无标准。中立证人J和Y的辨认以及村民和被告人的辩认都明显不一致,因没有客观标准无从判断谁对谁错。 09 无法解释的时空穿越 (1)笔录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比如G的第二份笔录,当日11时06分开始,当日3时34分结束。 (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鉴定人接受委托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实际测量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 (3)201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才出现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区分,此前出具的鉴定意见却已经出现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概念。 (4)书证《证实》落款日期为2005年,加盖了X镇Y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但2010年才有X镇,之前是X乡。被害人当庭称《证实》材料系其上门找人一个一个签署的,但病历资料证明该段时间其本人正在医院住院。 (5)2022年6月8日的两份笔录,同一个侦查人员相同的时间出现在不同的审讯地点。 (6)两名侦查人员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制作完询问笔录后仅3分钟,就出现在十余公里外的看守所对一名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0 选择性收集证据 (1)不对关键证人制作笔录。比如第一笔寻衅滋事中的工程师,比如历次冲突中在场的民警。他们作为相对中立的目击证人却未被询问。 (2)必要的物证没有提取。本案的作案工具全部没有收集。X市公安局2019年向中央督导组出具的《核查报告》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寻衅滋事,也称“作案工具等其他证据材料无法找到,无法认定涉案行为人涉嫌犯罪”。 (3)选择性收集银行流水。公安机关仅仅收集了被告人给Y和S的转账记录,却故意不收集被告人给C、Z的转账记录。 (4)不收集土地权属凭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关于土地权属,片面采信村民一方的言词证据,没有收集任何书证。经律师反复要求,公安机关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了事。
按:一位民营企业家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六起寻衅滋事罪、两起妨害作证罪、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本人为第一被告人作了全案无罪辩护。经过艰苦努力,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两起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法院以其余罪名合并判处被告人五年六个月,二审上诉后继续减刑。现摘取部分辩护意见予以公开发布。 01 没有合法的传唤手续,形同变相非法拘禁 (1)查阅卷宗,没有看到一张传唤证。经过当庭发问,所有的被告人都没有看到过传唤证。没有依法传唤就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形同对被告人变相非法拘禁。 (2)传唤不能超过24小时,否则属于变相非法拘禁。本案中存在多名被告人被非法传唤24小时以上。辩护人已申请将上述言词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整体排除。 02 实施了一系列的非法取证行为 实施了殴打、威胁、辱骂、指供诱供、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详见辩护人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03 审讯过程存在诸多明显违法 (1)审讯主体不合法。比如扫黑办并非法定的侦查主体,但其工作人员却制作了多份笔录,收集了多份证据。 (2)审讯地点不合法。在公安刑侦支队审讯,违反了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规定。 (3)检察官违法参与侦查审讯。本案不涉及检察院管辖的14种罪名,审讯笔录也不涉及任何渎职内容,但检察官却在侦查初期即参与审讯并实际负责记录。 04 疑似明目张胆的伪造证据 (1)鉴定意见造假。病历资料和其他证据证明是左耳受伤,鉴定的却是右耳轻微伤。这绝非补正意见中所说的“笔误”,理由包括:鉴定意见出现了13次右耳,笔误不可能连续出现13次。鉴定意见中的人体检查照片拍摄的也是右耳。 (2)病历造假。在故意伤害案中,病历首页全部都是空白。但在本案中,病历首页却手工填满了内容,疑似有人在故意伤害案判决之后本案起诉之前,手动修改了病历资料。 (3)侦查人员笔录造假。侦查笔录签名为A。但实际上,A当时在家养病,根本没有参与审讯。其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所有笔录签名都是他人代签的,本质上是冒签。 05 诱导式发问、陷阱式发问,处处使用套路审 所谓“套路审”是指故意设置陷阱式发问,故意在发问中预设或埋伏既定结论,故意使用模棱两可的模糊措辞,故意混淆猜测和确认的区别,故意掐头去尾的胡乱拼凑事实,故意自问自答或限缩当事人的回答空间,通过强势地位误导当事人制作不实笔录的侦查审讯方式。常见方式如下: (1)故意不告知主观确认和主观猜测之间的区别。 (2)故意不告知对于自己不知道、不清楚、记不清、想不起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而是必须要嫌疑人给出一个答案,嫌疑人只能胡乱猜测。 (3)只记录结论,不记录是确认还是猜测,更不记录得出结论的根据。 (4)混淆生活用语和法律概念的区别,用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的措辞去张冠李戴。 (5)把明显缺乏依据、违背常识的泛泛之论和一个具体的确定性事实相等同。 “套路审”的目的只有一个:不问客观真相,只需要在纸质笔录中把宋志强“套牢”。根据我们甲骨文的冤字写法,上面是一张网,下面是一只兔子,寓意只要把网打开就是兔子也无处可逃。本案情况生动的诠释了这一点。(举例略) 06 故意不如实记录 经过本律师的不懈申请,法院调取到了小部分讯问同录。通过阅看同录,可以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不如实记录,甚至存在大量的反向记录。(详见讯问同录和讯问笔录对照表)根据蟑螂理论,当发现一只蟑螂的时候,意味着已经有很多只蟑螂了。只是大部分蟑螂还躲在角落里,还没有被看见。本案中,那些没有同录的笔录,其真实性、合法性完全无法保证,一律都不能采信。 07 书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 查阅卷宗,没有看到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从某县公安局和某县检察院等单位调取的证据材料,要么没有原件,要么只是对复印件的复印,并且要么只有调取单位公章,要么只有证据持有人的公章。这些证据的来源不明,真伪存疑。 08 制作的辨认笔录违法重重 (1)见证人是否真实存疑。C当庭供述,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时现场无见证人。见证人S签字时,先写L,然后划去。没有人会写错自己的名字,故见证人S的签名真伪存疑。 (2)混乱的见证人。比如对爆破人员的辨认中载明的见证人是D,签字的却是T。又比如对地点的辨认中,前言中的见证人是T,正文中的见证人是W,最后签字的却是C。 (3)不适格的见证人。比如在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中,M多次担任见证人。但是M是当地村民,制作过多份对被告人不利的笔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拍摄见证人基本都是冲突的一方当事人。跟本案存在利益冲突,不适合担任见证人。 (4)辨认人没有签字捺印。辨认照片特别是照片下的备注内容没有辨认人的签字捺印,不能证明照片和备注内容得到了辨认人的确认。 (5)对爆破地点的辨认无从查证。①无依据。不知道辨认的依据为何。②无痕迹。从照片中看不出任何爆破遗留下来的痕迹。③无标准。中立证人J和Y的辨认以及村民和被告人的辩认都明显不一致,因没有客观标准无从判断谁对谁错。 09 无法解释的时空穿越 (1)笔录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比如G的第二份笔录,当日11时06分开始,当日3时34分结束。 (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鉴定人接受委托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实际测量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 (3)201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才出现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区分,此前出具的鉴定意见却已经出现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概念。 (4)书证《证实》落款日期为2005年,加盖了X镇Y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但2010年才有X镇,之前是X乡。被害人当庭称《证实》材料系其上门找人一个一个签署的,但病历资料证明该段时间其本人正在医院住院。 (5)2022年6月8日的两份笔录,同一个侦查人员相同的时间出现在不同的审讯地点。 (6)两名侦查人员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制作完询问笔录后仅3分钟,就出现在十余公里外的看守所对一名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0 选择性收集证据 (1)不对关键证人制作笔录。比如第一笔寻衅滋事中的工程师,比如历次冲突中在场的民警。他们作为相对中立的目击证人却未被询问。 (2)必要的物证没有提取。本案的作案工具全部没有收集。X市公安局2019年向中央督导组出具的《核查报告》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寻衅滋事,也称“作案工具等其他证据材料无法找到,无法认定涉案行为人涉嫌犯罪”。 (3)选择性收集银行流水。公安机关仅仅收集了被告人给Y和S的转账记录,却故意不收集被告人给C、Z的转账记录。 (4)不收集土地权属凭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关于土地权属,片面采信村民一方的言词证据,没有收集任何书证。经律师反复要求,公安机关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