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张涛律师

关注
8粉丝
1关注
50被推荐

优质法律领域创作者

5枚勋章

公司股权纠纷专业律师
IP属地:上海
更多信息

  • 资管业务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
    资管业务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往往要求融资方承诺固定回报、履行回购义务或由第三方承诺差额补足义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等,以减轻投资风险。 “九民纪要”第九十二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综合进行认定。 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情形。协议双方自愿利用基金的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该行为合法有效。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责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 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裁判标准

    2026-01-06
    6跟贴
    图片
  • 执行异议之诉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仅指已届履行期限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届履行期限的情形。 这是因为认缴制旨在鼓励创业,减少投资成本,赋予股东出资利益,且出资时间已进行公示,债权人应当审查综合确定交易风险,公司资不抵债时应申请破产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在股东未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出资义务不应加速到期。债权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 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及违约金调整的标准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守约方的证明协力义务,即守约方有义务特定协助义务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失,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民法典》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 如,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是否合理、正当的认定
    用人单位基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可以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是调岗必须具有正当性,遵循合理原则和程序要求。 首先,应该考虑调岗的事由和动机是否正当,调岗事由必须客观且真实存在,比如公司经营策略的调整,或者政府相关文件表明公司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必要。 其次,要考虑劳动者于岗位的匹配程度和胜任情况。如果有更合适的人选或者劳动者不再胜任目前的岗位,那么单方调岗就具有合理性。 此外,单方调岗不得变相降低岗位的福利和待遇。新的岗位职责和薪资待遇应该具有同等性,存在的差异公司应该想办法协助解决,最大可能保持劳动者目前从事劳动的境遇。 程序上,因为工作需要确实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以下步骤: ⅰ. 征求意见通知书,向调岗对象广泛征求意见,促进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将调岗后的具体职位、级别、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以及公司给予的补偿明确告知; ⅱ. 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得采取模棱两可的语言或者威胁、强迫、恫吓的方式给劳动者施加压力; ⅲ. 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工会作为用人单位所有工人的代表,对于是否进行调岗发表意见,用人单位应该慎重考虑工会的意见; ⅳ. 如果劳动者拒不接受调岗,企业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劳动者的请求是否合理,并给予答复; ⅴ. 在答复后,及时启动岗位调整,下达书面通知,告知其违反岗位调整的法律后果; ⅵ. 赋予劳动者在收到书面调岗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的异议权,在异议期间,该调岗通知不发生效力,异议期结束后或者异议期间双方无法再次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调岗后的工作职责对劳动者进行考核。
  • 未经非上市公司机关决议的对外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2025-12-04
    图片
  • 私募有限合伙人对赌之效力认定

    2025-11-27
    5跟贴
    图片
  • 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中“转让主要财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对于实体问题规定的较为抽象,由其是关于股东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会决议有异议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描述得较为笼统,对其行使规则、认定标准并未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财产,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如未召开,异议股东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表示反对,并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项之日起90日内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其次,判断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主要财产,应当从转让财产价值占公司资产的比重、转让的财产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盈利的影响以及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多角度进行考察,并以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对公司的设立目的、存续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其余两项则作为辅助性判断依据。
  • 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

    2025-11-21
    5跟贴
    图片
  • 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虽然《民法典》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该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合同条款的约定亦应符合相应的法律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等要素的相对性。 实践中,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明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卖方难以得知买方与第三方就支付相应款项内容的约定,亦难以得知买方是否积极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 若买方怠于行使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或者买方与第三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 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公平原则相悖,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贯穿于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 实践中,很多买方常利用其甲方的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该条款的设定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守约方也不可能持续等待。 综上,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在《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归入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而否定了“背靠背”条款在特定条件下的效力。《批复》的发布有利于明确约束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导。
  • 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

    2025-11-12
    7跟贴
    图片
  • 涉网络主播劳动关系中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经济补偿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竞业限制范围并不是闭合的,其核心是“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判断劳动者离职时是否受到竞业限制的关键,不在于该劳动者是否具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身份,而在于其是否具有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能力。而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则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与核心业务、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等事实加以判断。 因此,在确定某一劳动者是否是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需要根据其工作内容能否接触到商业秘密来确定。如果网络主播其工作所涉及的流程几乎涉及公司所有部门,是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其营收也占据公司的绝大部分,可以说该主播掌握了公司的产业链、营收渠道,其直播“带货”能力也属于一种技术手段,其形式上虽没有管理层或技术人员的称号,也不影响其实质上成为商业秘密掌握者。因此应该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其离职后加入具有同类业务的竞争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经济补偿金就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也具有强制性。同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也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即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补偿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经济损失的义务。
  • 股东会决议中超越股东会职权的决定的效力
    股东通过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表决权而形成的超出股东会职权范围却关乎股东自身权益的决定,不应定性为股东会决议,而是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本质上是合同,是股东间订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工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 因此认定其效力及后续履行问题当然适用合同法律规定,即《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项下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然而股东协议又有别于一般合同,它是公司内部,股东处分自身权益或者协商公司事务的一种方式,时常涉及公司治理,所以对其审查时也就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此外,涉及公司内部事务的处置,亦应尊重公司内部章程,且与股东会决议不相冲突。在审查股东协议能否履行时,也应分别从法律到章程再到决议几个不同层面顺序进行。
  • 可得利益损失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2025-11-04
    6跟贴
    图片
  • 对赌失败后补充签订的现金补偿条款的效力、性质及可履行性分析

    2025-10-29
    6跟贴
    图片
  • 劳动争议案件中抑郁症等特殊疾病的举证责任及医疗期的裁判标准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特殊疾病应理解为严重程度较高、足以导致不能正常工作、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不能简单理解为通知列举的精神病、癌症、瘫痪三种疾病。 在对特殊疾病的种类做扩从解释的同时,应当对24个月应理解为限定医疗期而非固定医疗期,对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达到必要长期医疗进行实质审查。 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中职业病、工伤等级等事宜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但是由于精神疾病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事宜,不应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精神鉴定。对于劳动者是否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由劳动者提供医院等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文书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不能以劳动者拒绝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为由而承担举证责任。
  • 侵权与违约竞合时择一请求权未获支持后 择另一请求权再次主张的处理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方可择一起诉主张损失,择一行使的请求权若已达目的,则另一请求权随之消灭,但若所选择的请求权未得到支持,受害方可以选择另一请求权再次主张损失。 判断重复起诉的核心问题和本质内容是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即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同一性,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起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基于两种请求权提起的不同诉讼,在证明责任和赔偿范围方面也存在显著不同,受害方应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主张相应的损失。
  •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由第三人履行的区别认定

    2025-10-10
    7跟贴
    图片
  • 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公司债务承担问题
    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出让方与受让方会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对标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股权转让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公司股权估值失允风险,维护新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平衡。 股权转让协议是标的为公司股权的特殊买卖合同,合同相对人基于股权价值支付相应的对价。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股权转让等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相对人基于股权价值支付相应的对价,公司对股权转让前债务的承担,直接导致新股东财产利益的减少,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主张权利。 标的公司债务只有发生在原股东经营期间且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及必要损失才能向原股东主张。对于标的公司和新股东尚未实际履行的债务,并没有对新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也无法证明损失的金额,因此新股东以未履行的债务向原股东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 标的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非由原股东支付给新股东,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混乱。标的公司承担责任后,新股东可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就该部分损失向原股东追偿。
  • 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下工商登记行为的审查认定

    2025-09-01
    6跟贴
    图片
正在载入...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