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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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非著名律师

2枚勋章

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
IP属地: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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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萧做人不行,最终没有善报。蒋家王朝最终也败在了这类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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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为法治而担忧
    今天当事人把一个短信发给我,看了之后,我吓了一跳,当地的法治环境堪忧啊! 前段时间,是当事人电话向我们所的律师咨询,说的是当地城中村改造数年了,回迁房没有建起来,补偿款也没有,现在连临迁费(过渡费)也拿不到,他们的生活陷入了极大的困难。我们认为这种城中村改造与政府的征收拆迁不同,其中的拖欠过渡费的问题应该属于民事债务,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但是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当事人自己到法院去立案,区法院不立案,而是通过手机短信告诉他们:“当前我区旧改遇到较大困难,拖欠临迁费人数多达十余万,相关纠纷涉及面极广,不宜通过法院个案裁判化解。现地方党委已在牵头研究解决方案。我院将积极配合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属地街道大力推进诉前纠纷化解。感谢您对我院信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10余万村民的过渡费拿不到的问题是比较大的,说明之前启动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就是一个盲目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当地,村民们到法院去告政府组织这种城中村改造的行为违法,无一例外的都是败诉,法院的判决都认为是合法的。 如果说一个项目两个项目出现资金链断裂,人们还可以认为是个案问题,涉及到涉及到10多万村民的改造项目出现问题,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与政策底线被突破了。 当然,应该肯定这个区法院的立案庭的同志虽然要服从上级的命令不能立案,但还给起诉人一个讲真话的短信的做法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而在有的地方,为了保证政府的0败诉率,对行政相对人起诉政府明显的违法行为,他们就是不立案,也不给当事人任何回复。上级法院则以下级法院没有裁判文书为由,拒不接待起诉人,让起诉人上诉无门,求助无路。 当听到看到一些地方政府以他们在法院没有败诉的案子为噱头,自我表扬自己依法行政的高水平的时候,作为法律人心里都在流血,这不是依法治国方略下应有的现象。#律师说法# 我坚定的相信,目前的这种反法治情况只会是短暂的,可能三两年甚至是一二十年,从历史的潮流来看民主与法治是不可抗拒的。 我还是那句老话,我们有幸不在出事的那辆车上,但我们都在社会这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没有法治,谁也不是安全的。无论你有钱还是没钱,有权还是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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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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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市食品行业协会”,好样的!企业间的互助需要有人来牵头,协会就应该干这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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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企改革,一段值得反思的历史
    回到北京,收到老同事周勇的著作:《景德镇国企改革30年》。 在历史的长河里,30年真的算不上什么,但对个人来讲,可能就是一个人最年富力强的年龄段。 是否反思,是否敢于反思,是否敢于认真的客观的反思,体现了一个人的品质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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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公职人员被留置后的法律救助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以来,被留置的非公职人员数量也颇为可观。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观点,认为监察机关属于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因而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这种观点给被调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阻碍。 针对上述问题,我与相关人员进行过多次交流。大家认为,依据我国现行体制,任何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监委的活动也不例外。 其次,《监察法》属于法律范畴,并非政治纲领。从监察法的内容来看,除了被留置人员不能像普通刑事诉讼那样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可聘请律师会见并获取法律帮助之外,其他方面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刑事诉讼并无差异。 所以,正确理解监察法的规定,非公职人员被留置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有章可循的。换个角度而言,当事人维权实则是对权力的监督。 非公职人员被留置的依据是《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从上述规定来看,非公职人员被留置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非公职人员被留置后能否依法寻求救助呢?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个法律依据是《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需注意,这里提及的是“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而在实际工作中,对该条文存在两方面的误读。 其一,公职人员的所在单位一目了然,而非公职人员的所在单位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往往身兼多家企业老板。该如何认定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非公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呢? 我认为可把握三点:一是社保关系所在处即为其单位;二是若为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成员,其组织关系所在处即为其单位;三是若上述两点无法确定,且该非公职人员是行业协会或商会成员,其所参加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可视为其单位。 其二,误读的第二个问题在于,条文中使用的是“所在单位和家属”,但部分地方将“和”字理解为“或者”,往往只通知家属而忽略通知所在单位。当然,也存在只通知所在单位而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且单位知晓后也未告知家属(单位并无告知家属的法定义务)。 出现上述两种情况,表明办案单位工作存在偏差,损害了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留置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交流中有人认为这种告知并无意义,而我觉得告知意义重大。 例如,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上述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被留置人员往往难以行使,但其近亲属若方法得当,能够极大地帮助被留置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在此问题上,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可协助其近亲属依法寻求法律服务。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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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作者和当地行政机关的观点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推动促进商用砼,而不是限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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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与我提出的“八市方案”很相近。[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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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德镇一日游必去的景点哪些?# 这个事真的,但是拥堵呢,在个别地方还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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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宋十万瓷工说法存疑没有必要。瓷工,并不是现代瓷厂工人的概念。例如解放前的“红店”,除了老板、画坯(瓷器)的艺人、烧窑的师傅,还有他们的家属,都在可能帮忙干瓷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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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案子判的的确有问题。我们只能有点“恶意”的去想象能够影响作出这个判决的有关人员与被告人是何等的兔死狐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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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缺
    周末有空上了一会儿古诗词网,上面看到毛泽东这首诗: “革命岂能作井蛙,雄鹰踪迹海天涯。 血飞星岛镇恶浪,汗涌塔丘映碧霞。 风暴险关学闯道,冰山绝顶要开花。”,感觉漏了最后一句。 考验了一下记忆力,想起来了是: “大旗飞舞冲天笑,赤遍环球是我家”。 这首诗,是文革期间广为传诵的手抄本所载,是不是教员所作至今还存疑,希望有权威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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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事如果是偶然性的事件还好说,就怕当地长期以来都是这样处理茶叶晾晒问题,那可就太让人担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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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得当时景德镇陶瓷行业有20多个技术人员在唐山支援唐山发展陶瓷,其中有的人就因为在这个大楼里加班避过了灾难。有的在宿舍里的就遇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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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午吃饱很重要!
    昨夜从西宁飞到了武汉,早上到了驻马店后与驻马店市几位检察官认真的交换了意见之后,就12点了。 中餐还是吃车站里的羊肉烩面,味道还行。关键是上午的工作顺利而食欲比较好,一大碗羊肉烩面下去了。 吃饱,吃好,身体好,工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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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括行政案件在内的许多案件都不应该搞风险收费。人们常说律师和医生一样是一种技术开发服务,但当事人常希望律师风险收费,而却没有人去医院看病会对医院和医生讲风险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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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还仅仅是点到为止,希望这项工作能够扎扎实实的深入下去。而且被整顿的不应仅仅是这些没有法律上授予行政管理权的学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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