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农与城管,血拼为哪般?
11月28日,"瓜农刺死城管"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五年前的2018年7月18日,瓜农王爱武父子三人在摆摊卖西瓜时,与兰州市城关执法局雁滩中队执法队员发生冲突,造成城管一死两重伤。冲突中动手的被告人之一、瓜农王爱武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无受审能力而缺席了本次庭审。
该案发生后,公众关注点与庭审焦点差不多即王爱武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作为精神病人,案发时,王爱武的行为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还是无行为能力?而学者们对该案的思考要更广更深一点。
中国的城管制度40多年了,中间的风风雨雨尤其是经常发生的血案常让人们感到震惊与惋惜。对此,我认为发生冲突的双方都是受害者。城市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一样,其本质应该是为人民服务,与公众本不应该有根本的利害冲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现实中却很难做到,责任主要在行政执法一方,其中机械执法包括粗暴执法是突出的问题。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看上去是违法的行为如何处理应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形式上也就是程序违法但不损害公民和社会的合法利益,例如粥店卖豆腐脑时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但豆腐脑本身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执法者发现这种情况时第一该做的事情是指导店家去进行完善一下经营范围就皆大欢喜了。
又如建筑物没有取得房产证或者建筑许可,这种情况如果不根本性的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法律法规,那么责令补办手续,也就把问题解决了,切不可强拆了之。
第二类是实体上违法,损害或可能损害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上面讲的粥店卖豆腐脑问题,如果其售卖的豆腐脑不符合卫生标准,那就不是仅仅是补办登记的问题,而且还要根据食品卫生法予以处罚。
又如建筑物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且违反总体城乡规划和土地法律法规如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或耕地等,这时候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还要予以罚款乃至强拆。
第一类的冲突发生后,执法者可能受到了人身伤害,比如兰州这个案子一死两伤,故庭审中三名城管家属提出了共计23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诉求。我预测这个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他们所服务的城管执法局和当地政府有善后的义务,应该会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我还是那一句老话,我们有幸不在出事的那辆公交车上,但我们都在社会这一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没有法治,没有人是安全的,无论你是有钱还是没钱,有权还是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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