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都律师江湖(连载5)
由于景德镇市发展水平和律师人数的各种原因,景德镇的律师行业江西省内并没有占到应有的地位。在律师职称与个人收入有关且高中级职称的额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必然因此产生的竞争就在律师江湖掀起了波澜。 例如我在1989年8月办妥了从瓷用化工厂到市司法局再到第一律师事务所的调动手续,进而完成了企业干部工资向事业单位干部的职务工资转换,当月月基础工资只有89元,比起原来的企干十级副少了1元钱,好在同年十二月被评为四级律师职称,就增加了8元钱,加上工龄补贴(每年5角,20年工龄10元)和粮贴3元,工资表上的工资就到了107元。199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我的工资就调整到了月基本工资255元,在第一律师事务所的工资表上位于较高的水平。而张田安、陈胜华律师先后在获得了三级律师职称后,工资表上的工资就迅速超过了我的水平。中 正是由于律师的中高级职称有名额的限制,竞争难以避免。首先爆发的是第一轮高级职称评选,省里只给了景德镇市一个名额,从资历上看,那时候50岁以上的律师当中,只有魏尚忠没有参加竞争,李维俊、周小钊和乐平的两个所的主任吕肇琪、饶松金等都填报了,最终李维俊律师以过硬的文凭(50年代的华东政法学院)胜出结束了竞争,但之前的民意测验存在的拉票难免给当局者造成了内心障碍。之后几年,周小钊和张福元陆续评上了二级律师,关系才缓和。 第一轮除了高级职称竞争激烈之外,当时张田安还在一所当副主任,二所的骨干是吴礼平律师,他们很顺畅地成了一个所一个三级律师的不二人选。至于四级律师,由于属于助理工程师的级别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都上了。1993年,周小钊律师上了二级,就空出了一个三级律师的指标。符合条件的人有好几个,但当时我的在中青年律师中年龄、工龄居高,业绩也处于领先地位并且已经经过司法局党组考察,向市委组织部上报了去二所当副主任。这个申报三级律师的候选人名额初步落到了我头上,也引起了风波。 主要的问题是在评审中高级职称时,需要通过英语考试(后来取消了),大家都去考了,而我自知考不过,请了别人代考。考试都在一个考场,大家都心知肚明,没有人提意见。当司法局公布候选人名单的时候,陈天助律师就邀拢着当时参考的几位律师举报了我考试舞弊,司法局收到举报后把我取消了我的资格,但只有一个名额,谁上的?举报人中间又开始了大战,结局是司法局决定这一次指标冻结,明年再报。第2年我参加了英语考试,按照朋友们教的方法,译文靠死记硬背,选择题只选第二个,判断题都选对,结果也考到了几十分。后来才知道,那个时候开始评职称,英语成绩并不重要,只要有成绩就行。再过了几年,律师职称评定连英语成绩都不要了。 1995年5月,我已经在第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当年5月18日经江西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评委会全票通过评上三级律师资格,所以月工资改革涨到了347元。但这时第二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已经在我主持、周小钊主任的支持下推动了改革,不仅实行按创收提成,还在创收额中增加了一个10%的执业装备费用的报销。 在律师制度改革比较彻底的地方,职称与收入已无直接的关系,但职称与社会的声誉度仍然有关。这些职称等级开始的时候的确反映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和贡献,有利于律师提高职业素质。但到后来,长江后浪推前浪,大批科班生进了律师队伍迅速成长,而且国家的立法制度加快,老律师不加紧学习,就可能不懂这些新的法律制度,原来的职称制度就显得落后了,职称高并不代表着水平高。鉴于此,到90年代末,北京就取消了律师的职称评定。可是在一些地方律师业仍然有职称评定,有的律师仍然在名片上印上一级律师为光荣,但律师们为职称明争暗斗甚至打的头破血流的事倒是少了。 (三)夭折的一所内部承包 三所鼎立的情况开始后,一所的律师们也感觉到了压力。尤其是90年下半年和91年的清理企业“三角债”的活动,二所、三所的弟兄们奋勇争先,大展手脚。原因之一是这两个所的分配制度上已经实现收入于创收完全挂钩,律师们有了充分的积极性。当然这有一个背景,就是二所三所的律师来自企业,没有干部编制而调不进来的比例较高。周小钊和张福元主任顺势而为推动了内部分配的改革。 而一所的律师中多数是有干部编制的,调进来的时候就带了工资额度和级别。一所这个时候的分配制度还是按档案工资加办案创收额的20%的提成计算个人收入,这就落后于其他两个所的分配制度。记得我当时和余林媚,余水凤,江文华三个人共一间办公室,我们向李维俊主任建议实行承包制,就是收入与创收完全挂钩。经过几轮商谈并且报请市司法局同意,约定我们4个人出去另租场地,创收的40%交所里,而场地费用等费用和收入分配我们自行负责。
由于景德镇市发展水平和律师人数的各种原因,景德镇的律师行业江西省内并没有占到应有的地位。在律师职称与个人收入有关且高中级职称的额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必然因此产生的竞争就在律师江湖掀起了波澜。 例如我在1989年8月办妥了从瓷用化工厂到市司法局再到第一律师事务所的调动手续,进而完成了企业干部工资向事业单位干部的职务工资转换,当月月基础工资只有89元,比起原来的企干十级副少了1元钱,好在同年十二月被评为四级律师职称,就增加了8元钱,加上工龄补贴(每年5角,20年工龄10元)和粮贴3元,工资表上的工资就到了107元。199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我的工资就调整到了月基本工资255元,在第一律师事务所的工资表上位于较高的水平。而张田安、陈胜华律师先后在获得了三级律师职称后,工资表上的工资就迅速超过了我的水平。中 正是由于律师的中高级职称有名额的限制,竞争难以避免。首先爆发的是第一轮高级职称评选,省里只给了景德镇市一个名额,从资历上看,那时候50岁以上的律师当中,只有魏尚忠没有参加竞争,李维俊、周小钊和乐平的两个所的主任吕肇琪、饶松金等都填报了,最终李维俊律师以过硬的文凭(50年代的华东政法学院)胜出结束了竞争,但之前的民意测验存在的拉票难免给当局者造成了内心障碍。之后几年,周小钊和张福元陆续评上了二级律师,关系才缓和。 第一轮除了高级职称竞争激烈之外,当时张田安还在一所当副主任,二所的骨干是吴礼平律师,他们很顺畅地成了一个所一个三级律师的不二人选。至于四级律师,由于属于助理工程师的级别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都上了。1993年,周小钊律师上了二级,就空出了一个三级律师的指标。符合条件的人有好几个,但当时我的在中青年律师中年龄、工龄居高,业绩也处于领先地位并且已经经过司法局党组考察,向市委组织部上报了去二所当副主任。这个申报三级律师的候选人名额初步落到了我头上,也引起了风波。 主要的问题是在评审中高级职称时,需要通过英语考试(后来取消了),大家都去考了,而我自知考不过,请了别人代考。考试都在一个考场,大家都心知肚明,没有人提意见。当司法局公布候选人名单的时候,陈天助律师就邀拢着当时参考的几位律师举报了我考试舞弊,司法局收到举报后把我取消了我的资格,但只有一个名额,谁上的?举报人中间又开始了大战,结局是司法局决定这一次指标冻结,明年再报。第2年我参加了英语考试,按照朋友们教的方法,译文靠死记硬背,选择题只选第二个,判断题都选对,结果也考到了几十分。后来才知道,那个时候开始评职称,英语成绩并不重要,只要有成绩就行。再过了几年,律师职称评定连英语成绩都不要了。 1995年5月,我已经在第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当年5月18日经江西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评委会全票通过评上三级律师资格,所以月工资改革涨到了347元。但这时第二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已经在我主持、周小钊主任的支持下推动了改革,不仅实行按创收提成,还在创收额中增加了一个10%的执业装备费用的报销。 在律师制度改革比较彻底的地方,职称与收入已无直接的关系,但职称与社会的声誉度仍然有关。这些职称等级开始的时候的确反映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和贡献,有利于律师提高职业素质。但到后来,长江后浪推前浪,大批科班生进了律师队伍迅速成长,而且国家的立法制度加快,老律师不加紧学习,就可能不懂这些新的法律制度,原来的职称制度就显得落后了,职称高并不代表着水平高。鉴于此,到90年代末,北京就取消了律师的职称评定。可是在一些地方律师业仍然有职称评定,有的律师仍然在名片上印上一级律师为光荣,但律师们为职称明争暗斗甚至打的头破血流的事倒是少了。 (三)夭折的一所内部承包 三所鼎立的情况开始后,一所的律师们也感觉到了压力。尤其是90年下半年和91年的清理企业“三角债”的活动,二所、三所的弟兄们奋勇争先,大展手脚。原因之一是这两个所的分配制度上已经实现收入于创收完全挂钩,律师们有了充分的积极性。当然这有一个背景,就是二所三所的律师来自企业,没有干部编制而调不进来的比例较高。周小钊和张福元主任顺势而为推动了内部分配的改革。 而一所的律师中多数是有干部编制的,调进来的时候就带了工资额度和级别。一所这个时候的分配制度还是按档案工资加办案创收额的20%的提成计算个人收入,这就落后于其他两个所的分配制度。记得我当时和余林媚,余水凤,江文华三个人共一间办公室,我们向李维俊主任建议实行承包制,就是收入与创收完全挂钩。经过几轮商谈并且报请市司法局同意,约定我们4个人出去另租场地,创收的40%交所里,而场地费用等费用和收入分配我们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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