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买到商铺烂尾楼,开发商破产清算,应该怎么处理?10年前买的商铺,后面烂尾,没交房,有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合同,跟银行的贷款今年就交完。现在开发商进行破产清算,我算是房产所有者吗,我的商铺能作为开发商的破产清算资产吗,我现在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答:好问题,所以会有好故事。21年我们代理了一个浙江的案子,烂尾楼烂尾的很早,2012年~2013年买的房,到14年~15年就烂尾了。熬到2018年,开发商破产清算。管理人做了两件事:1、解除和业主的购房合同;2、认定业主为一般债权。然后就开始互相告。业主告管理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认定为优先债权。管理人起诉业主,请求解除合同,解除网签,认定为一般债权。理由很简单,房子土地性质是50年商业,不是70年住宅。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回答了三个问题。1、房子是破产资产吗?是的,虽然房子有网签,但是烂尾了,并没有过户——过户是商品房竣工之后,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初始登记,开发商拿到“大产权”,再切割成“小产权”也就是给业主办下房本,业主才正式成为房子的物权所有人,在此之前,房子明确就是开发商的。然后开发商破产了,那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自然是破产资产,哪怕你网签了,也是破产资产。2、合同可以解除吗?法院认为,管理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没有问题,因为破产清算了,管理人可以解除合同,强行退房,如果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属于“个别清偿”——相当于把一部分破产资产,100%的给单个债权人,而不是拍卖之后,大伙一起分。3、算优先债权吗?法院认为,也不是优先债权,因为房子是商业性质,不能按照消费型购房人的优先受偿权走。这三个问题合在一起,就四个字可以概括:“钱房两空”。各位要理解,在2026年复盘这个案子,也要考虑这个大厦从2012到2021年刚好处在房地产的辉煌时期,也就是说对这一批购房人来说,买的时候房价便宜,房价涨了他们没有拿到房子就已经很亏了,破产之后又按照强制“解除合同”、“一般债权”处理,购房人损失的不光是购房款,还有房价上涨的预期利益。至于这个房子他还是按照公寓卖的,沾边住宅,法院一开始也没有采信。业主像割麦子一样的齐刷刷的败诉,于是上诉,上诉也还是败诉。所有判决都是败的,就很绝望。然后再审,浙江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再审没有开庭,高院的法官一直给律师打电话,打了很多次,前前后后差不多有半年,没有见面、没有开庭,有那么一天,突然高院就给了一个裁定,发回重审。法院的理解是什么呢?就是你购房人既然已经付了全款(贷款),就意味着开发商合同目的早就实现了,那你怎么有权解除合同?你不能解除合同,但是房子又烂尾,你合同不能履行了,那只能终止合同,既然合同终止,你凭什么让购房人撤掉网签?这等于混淆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经过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也只能改判,管理人也乖乖的撤销了撤销网签的诉求,但是网签不撤销,显然也不能履行合同,所谓个别清偿还是不行的。这不就僵住了吗,网签不能撤销,合同又不能履行交房,那怎么办?管理人就又搞了一个新方案,给购房人授予了购房款的优先受偿权。大概是去年,2025年或者2024年,购房人拿到了当年支付的购房款,你们算算时间,买了个房子,整整十年过去,把钱给退回来了。你要是说房价吧,也不好说,毕竟是涨了好多,然后又跌了,里外里好像也没亏。但是你要是从过程上说,看站在谁的角度说,站在业主的角度说挺惨的,站在律师的角度最后算是爽文。这个爽文吧,他其实也不是个小概率事件。为什么呢?因为目前以我们在全国各地代理各种五花八门烂尾楼的经验看,实务中(破产)极少出现100%按照法律走的烂尾楼。房地产的案子,又涉及群体,又涉及政府银行法院,又涉及开发商这种权贵阶级,永远都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是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破产案件,更是淋漓尽致的展现这一点。烂尾楼破产,业内属于叫涉房企业破产案件,在实务中经常不是100%按照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的,比如,你的房子烂尾了,这个房子是谁的,是你的还是开发商的?理论上是开发商的,但是最后他总是给你。这类案子极少会出现本案这种极端情况,就是钱也没有房也没有,这是网上流传甚广的一句话,开发商破产,小业主钱房两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住宅这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就不说了,大部分商业地产烂尾之后,人数众多的购房人要么拿到钱,要么拿到房子。虽然钱和房子是动态的——房价涨了拿钱亏了,房价跌了拿房亏了,很多案子走到最后,结果都不能做到100%的人满意,但是大致上说这类案子有一定的“底线”,就是不能钱房两空。而从这类案子在整个案子中起到的作用和价值来看,烂尾十年,房子烂尾,破产三年,钱就拿回来了,所以从烂尾楼处置的整体利益而言,破产是处理烂尾楼的方便工具。所以,应破尽破也是保交楼三大政策之一。很多类似的案子的解决方案都是,烂尾了怎么办,烂尾五年、十年、二十年怎么办,答案是破产。你的两个问题我都回答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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