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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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枚勋章

弘扬法治,维护正义
IP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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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长沙,女子张某像往常一样下楼,准备给等在单位楼下的女儿送钥匙。突然,一把折叠刀捅入了她的身体,连捅数十下,她连一句“救命”都没喊出口,就命丧当场。周围人见状,连忙报警。张某17岁的女儿,见到这一场景愣在原地,她无法相信,杀害母亲的凶手,竟是自己的父亲!
    据了解,2004年,贺某和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后,张某生下一女,原本是一个幸福的小家庭。然而,从贺某收到7、8套拆迁房开始,故事的走向就发生了变化。有了房子的贺某不再上班,并开始游手好闲,不仅不顾家,而且多次婚内出轨。先是出轨一名幼师,后又出轨了家境较好的黄某。 张某得知后,便带着公婆找到了黄某所在的出租房,并在衣柜里找到来躲藏的贺某。也就是这一次“撕破脸”的行动,让黄某知道贺某是有家室的人,也让张某与贺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黄某在得知自己怀孕后,便要求贺某离婚。贺某也是王八吃秤砣,铁了心要与黄某结婚,竟不惜让朋友与黄某领取结婚证,自己再与黄某拍摄婚纱照、举办酒席。然而纸里总是包不住火的,张某得知此事后,便赶到二人家里拍下了他们出轨的证据。 贺某向张某提出解除夫妻关系,却不分给张某任何房产。考虑到自己的女儿马上要高考,张某拒绝了离婚的请求,并向当地的婚姻调解节目寻求帮助,希望借助节目组的力量挽救她的家庭。但贺某为了离婚,已经把张某起诉到法院。 另一边,节目组造访贺某家,贺某不仅埋怨节目组多管闲事,多次出言不逊,甚至通过黄某家的关系,买断了他的两期节目版权,要求电视台删除节目。 可是,即使贺某的行动再迅速,节目播出也是有时间差的。该节目一经播出,黄某便因此被单位开除。贺某在家,一边受着来自黄某的埋怨,一边担心张某把出轨证据提交给法院,加之各方的压力和怒火,他终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在开庭前2天,贺某带着折叠刀,尾随女儿来到张某单位楼下,数刀捅死了张某。目前,贺某已被刑事拘留。 对于此案,网友们纷纷评论表示,“本来只是重婚罪,现在越做越大了”、“长痛不如短痛,女儿都已经知道你俩要过不下去了,早离早散多好”、“你断人家路,最后自己也没路。这个渣男若是多给妻子钱,他早就和三过上了。现在杀了无辜的妻子,自己也得死。他是恶有恶报,可惜他妻子和孩子了”。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贺某的行为,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具体到本案,贺某使用折叠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违法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量刑,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但贺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张某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并不属于从宽处罚的范围,应当从重处罚。贺某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 其次,贺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贺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和黄某拍婚纱照、办酒席,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再次,关于遗产分配。 贺某杀害妻子张某,首先应当从他们的夫妻公同财产中析出张某的财产,作为遗产。贺某因为杀害张某,就丧失了继承权。 如果贺某被判处死刑,他的财产在赔偿张某后作为遗产处理。如果和黄某有私生子,那么,他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有继承权。 自古奸情出人命!贺某为了婚外情,走上了不归路,令人唏嘘,令人警醒。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长沙一男子当街杀妻女方亲属发声#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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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奇葩了!”,河北石家庄,某LIVEHOUSE举办活动,邀请了某乐队演出。起初,乐队演出非常顺利,台下的观众们也随着音乐的律动而情绪高涨。万万没想到,演出中舞台上的一名男性成员,突然将裤子脱下,仅穿内裤演奏。
    不仅如此,在演奏间隙,他还将裤子反复脱下穿上。见演出者如此行为,场下的一些男观众也大喊“把内裤也脱了”。如此低俗的举动,让好好的一场音乐会变了味道。 对此,网友们纷纷留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外国乐队好的没学到,就学点表面的皮毛”、“败坏公序良俗,祸害城市文化”、“真是毁我三观”、“流氓和艺术的区别在哪里”?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该乐队成员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5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第46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25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乐队的演出属于营业性演出,乐队成员在舞台上脱裤子的行为属于危害社会公德、甚至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对该乐队的演出,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该演出的经营单位和举办单位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可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该乐队成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具体到本案,乐队成员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造成观众的不适,损害了社会风化,情节恶劣,可处5-10日拘留。 另外,如果该乐队成员做出此行为有其他非法目的和动机的,则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如欲在公共场所闹事,导致混乱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建设良好的社会风气。乐队演出是受众面较广的文体活动,更应该树立正确、积极的价值观,为公众营造一个良好的文体环境。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石家庄一乐队演出期间当众脱裤子#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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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在外长期务工的龚先生,回到家后,竟被村干部告知,自己的妻子儿子成了邻居的妻儿,这是怎么回事呢?起初,龚先生并不相信村干部的说法。于是,他去了当地征地拆迁办公室查看详细资料。
    令他没想到的是,在拆迁领房资料中,自己的妻子和孩子,真的变成了同村邻居的妻子和孩子。甚至,妻子还跟邻居有“二胎生育证”。 龚先生傻了眼,可当他和当地工作人员仔细查验后发现,邻居盗用的是妻子和儿子的户籍信息、妻子的身份证号码,但是照片都不是本人。 也就是说,邻居利用这些伪造的证明,以危房改造的名义,领取了约120平方米的拆迁还建房。 可是邻居是怎么拿到他家人的信息的呢?苦思冥想后,龚先生终于想起来,邻居虽然是精神疾病患者,也没有结过婚,但是自己曾找过邻居的弟弟办过事,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其他信息就是那个时候泄露出去的! 经过工作人员调查,当时审核、评估的临时机构已经解散了。并且冒领的拆迁还建房已被邻居的弟弟卖掉,此事的经过和相关手续已无从查证。 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侦查。因多次联系不上涉事邻居,警方已准备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对此,网友们纷纷评论表示,“别的不说,拆迁过这么多手续不可能没人知道”、“有没有可能是龚某的问题,可能他当初就是为了多赚点钱把老婆户口放在别人那里。现在估计是拿不到钱了,撕破脸了呗”、“胆子可真大,一般人还真做不了这事”、“只是解散了不是死了,怎么就无从考究了”。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犯罪嫌疑人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根据《刑法》第280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冒用龚某妻子和儿子的户籍信息,伪造相关证明,领取120平米的拆迁还建房,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冒名顶替罪。 其次,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编造的虚假信息,骗取120平米的拆迁还建房,后又将该房出售变现,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变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与之后的诈骗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只能说利益真的是一把有力的杠杆,驱使着人们去追逐和行动。但是逐利要合法、合理!免费的利益往往代价更高。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男子身份被顶替妻儿全成了邻居的#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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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宿迁,一名8岁的女童,和姑姑一起外出买零食。突然,迎面而来一辆电动车,只见车上两名男孩举起手里的弹弓。女童和姑姑还没来得及反应,就听“嗖”地一声,什么东西好像打了过来。姑姑再抬起头时,发现两名男孩早已离开,而女童的眼睛已然受伤,流血不止。
    见此情形,姑姑赶紧带侄女儿去医院治疗。当医生从女童左眼取出异物时,所有人都震惊了,他们射入的竟然是一颗直径8毫米左右的钢珠! 事发后,女童家长立即报警,然而却得到了“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的回复。 女童的母亲司女士称:“警方没有明确告知我们两个男孩的具体年龄,只知道他们13岁左右,今年小学刚毕业。他们称当时用弹弓打安安,是想吓吓她”。 经过长达一个月左右的手术和治疗,女童被确诊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充填状态,左眼盲”。后经司法鉴定,女童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 据了解,事发至今,两名男孩的家长一直没有主动找女童家长协商和道歉。女童家属对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也表示不能接受,他们将申请重新鉴定,并起诉俩男孩及其家长。 对此,网友们纷纷评论表示:“家长说没钱,判了也不给钱,这矛盾怎么化解。这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应该细化”、“一些正义之士、一些懂法的为什么不援助一下。难道对现在的这个小女孩真的就没有什么公平公正吗?”、“看了心里堵得慌”、“可以保护不用坐牢,档案里记好啊,毁别人一辈子就完了?自己也得用自己的人生付出代价”!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两男孩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俩男孩用弹弓射弹珠,造成女童左眼损伤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客观上构成故意伤害。 但是,如果俩男孩的年龄不满14周岁,则二人不承担故意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二人使用弹弓的行为也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女童左眼眼盲的损害结果也不属于“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因此亦不适用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现受害家属已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若鉴定结果、俩男孩的具体信息、案情细节有了新的变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其次,两男孩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我们尚不知道两名男孩具体的年龄,但是可以确定他们均为未成年。二人共同使用弹弓弹射钢球,造成女童左眼损害,俩男孩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因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二人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女童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另外,女童年龄较小,左眼眼盲的伤痛会伴随她大半生,对其正常生活影响巨大,女童家属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做错了事情就要受到处罚,年龄不是拿来当作逃避的借口。即便本案中俩男孩真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他的家长、学校、有关教育机构和部门,也应对他们进行充分的指导教育和训斥处罚!做错事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错”。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媒体评男孩瞎女孩:并不用负责#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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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温州,程女士去医院进行全身检查。万万没想到,做盆骨CT时,机房里的检查医生让她把裙子撩起来。程女士便脱掉上衣,遮盖在了内裤处,随后将裙子撩了起来。更让她想不到的是,检查医生突然从操作间里出来,一把将程女士遮盖内裤的外套拿掉。然后转头对着旁边的实习医生说:“我们是医生,不是流氓”。
    突然的插曲,让程女士来不及反应。虽然感到有些不对劲,但担心是正常的操作,便忍者不悦,露着内裤做完了整个检查。 检查结束后,她便咨询了身边学医的朋友,得到的回复均是这项检查不需要露出内裤。程女士向医院反应问题,医院方面向程女士解释,检查医生之所以拿掉程女士的外套,是害怕外套上的金属异物影响检测结果。 事后,医院方面向程女士表达了歉意,并督促科室对涉事的医生作出严厉批评、自我检讨、扣除其绩效工资等处罚。 但是,程女士认为自己的衣服上并没有金属物,不会影响拍摄,对于医院的说法和处理并不满意,便向媒体曝光了此事。 对此,网友们纷纷评论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医生拿掉衣服是正常的,怕衣服上的物品影响观片,比如钮扣,会影响观片,我认为医生拿掉衣服是正确的”、“怎么有的人说医生的做法是对的,放射科医生在培训时就应该知道什么可以什么不可以,更何况有操作规章制度在,作为合格医生必须按照规范去检查,否则就行为不端!”、“只要对比一下男病人来做骨盆检查时有没有去除衣物”、“明明可以互相尊重的,偏偏大家居然觉得医院医生行为没有任何问题,见微知著”。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检查医生的行为侵犯了程女士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本案中,检查医生拿掉程女士的外套,并没有征得程女士的同意,也没有向程女士说明检查的要求,以及程女士的衣服是否符合标准。检查医生的做法存在过错,侵犯了程女士的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检查医生有违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2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3条,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是医务人员的一种医德。 本案中,检查医生对程女士进行CT拍摄时,未经同意拿掉程女士用来遮挡的外套,并且态度恶劣,没有尽到医务工作者应有的对患者的关心和尊重义务。 当然,如果事后查明,检查医生假借执业之名而实施侵犯的话,就不仅仅是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那么简单的问题了,根据具体案情不同,可能面临行业处分,甚至治安管理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医院回应女子拍骨盆CT被要求撩起裙子#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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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不买,让我杀什么,一把年纪,活狗身上了”!上海,某市场内,一名鱼贩和一位老人吵了起来。原来,老人看中了一条草鱼,便要求商贩将鱼杀了。商贩按照老人的要求处理好了鱼,又切了。
    当称重时,谁知老人又提出要求:“我只要中段,你把鱼鳍切掉后再称重”。这活鱼跟死鱼的价格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只有鱼头、鱼尾的话,几乎是卖不出去的。商贩瞬间傻了眼,如果这样,这一单别说是赚钱了,肯定亏本,便断然拒绝了老人的要求。 万万没想到,老人被拒绝后竟直接说不买了。看着手里的鱼,商贩怒从心起,气急败坏地拦住老人,用粗鲁的言语辱骂老人。市场内其他买菜的人见状都纷纷来劝架,无奈二人谁也不让步,争执逐渐升级。据了解,二人事后已报警处理。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有些老人越老越不讲理,更是不清白横蛮不讲理还自以为是,明显是老人的错还得意得很”、“做点小生意遇到这种人,不亏钱不说,心情都不好了”、“中国倚老卖老的人太多”、“一点契约精神都有没有,这生意怎么做,真是不咋地”。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商贩的行为存在过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商贩因老人弃买的行为生气而辱骂老人,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如果商贩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达到治安处罚标准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老人的行为存在不妥。 根据《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具体到本案,老人事先已要求商贩处理活草鱼,商贩将鱼处理、切成段后,二人此时已达成买卖合意,并且一方已完成相应的义务。老人应遵守约定,恪守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她拒绝购买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此类故事常在上演。其实,消费者和商家都应该冷静处理。商家可以尽可能灵活性应对顾客的要求,消费者也应该理解商家,做到与人为善,诚信不欺。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冷静、理性处理,激化矛盾不是好的解决方式。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老人让杀鱼后又不买被商贩拦住大骂#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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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毕节,女子杨晓红(化名)自7月3日早上出门后,再没有回到家中。她姐姐发现不对劲,便打电话给杨晓红的儿子,让他们查看一下家里的监控。
    儿子调出监控后发现,杨晓红背着竹篓,拿着割草刀,明显是出门务农去了。可是一个大活人怎么就平白消失了呢?于是报警。 与此同时,杨晓红的家人发动村民们一起进行地毯式的搜索。杨晓红的夫家二嫂就作为杨晓红的亲戚,一直帮忙煮饭。搜寻队那边,将寻找重点放到了杨晓红家附近。当找到一处满是大石头和黄土的地方,众人欲仔细查看时,二嫂的男朋友却说:“这里别找了,我找过了”,听此,旁人便作罢了。 大家都以为杨晓红是因身体或天气原因而晕倒在野地、正等待救援,他们是在为杨晓红争分夺秒寻得生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搜寻工作进行了快半个月了,大家没有找到任何线索。 某天,杨晓红的手机突然开机,被警方追踪到了信号,信号源就在杨晓红家附近。同时,警方调取通话记录发现,杨晓红跟她夫家二嫂及其男朋友在失踪前有过多次通话。 此时,杨女士突然想到,杨晓红与她夫家二哥二嫂一直合不来。几年前二哥去世后,二嫂又找了一个男朋友,就住在离杨晓红不远的地方。联想到之前的事情,杨女士怀疑,杨晓红的失踪与她二嫂及其男友有关。 7月26日,警方找到二嫂的男友谈话,根据他提供的线索,就在之前他阻止大家搜寻的大石头的缝隙里找到了杨晓红的尸体。事后,警方将二嫂的男友带回警局。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具体细节尚未公布。 对此,网友们纷纷评论表示:“这些人胆子真大,我连一只鸡都不敢杀”、“姐姐二嫂的男朋友害了她,那么二嫂是不是也有嫌疑,二哥怎么死的应该考虑一下”、“我昨天在抖音上刷到了,作案手段及其残忍,一定要将所有凶手一网打尽,以慰逝者的在天之灵”、“希望尽快破案,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定性二嫂男友的行为。 假如男友真的对杨某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现已知的案情,案发前杨晓红与二嫂男友有过多次通话记录,可以确认男友对杨晓红实施侵害行为是有预谋的犯罪。杨晓红被害,根据男友的主观故意可能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如果男友主观上是以“伤害”的故意而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杨晓红死亡结果的,男友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男友主观上是以“杀害”的故意而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杨晓红死亡结果的,男友构成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时,应结合男友的行为动机(报复、图财、奸情等)、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其次,定性二嫂的行为。 假如二嫂男友确为杀害杨晓红的凶手,二嫂如果预先知情并且参与到犯罪过程中,那么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如果二嫂和男友共同实施了杀害杨晓红的行为,则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主次,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假如二嫂事先并不知情,但是男友杀害杨晓红后告知其此事,二嫂帮忙藏匿尸体、掩盖证据的,二嫂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关键要看二嫂是否具有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的行为。如果二嫂实施帮助男友毁灭证据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书面或者口头等证明,从而达到使男友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二嫂构成包庇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二嫂只是帮助男友毁灭证据的,构成毁灭证据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如果二嫂虽事后知情,但在大家寻找杨晓红时,只是帮助做饭,没有其他干扰村民搜寻、公安侦查工作的行为,那么二嫂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二嫂男友干扰大家进行寻找工作的行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也不另作犯罪定性。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贵州毕节女子疑被杀害埋尸多日#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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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常德,街头,一位光着上身、纹身的大哥,手拿一把明晃晃的尖刀,向着一拨人走去。这拨人共有5人,每个人也都拿着砍刀、棍棒之类的器械。见纹身大哥逼近,5人顺势将他包围了起来。不知是谁先动的手,双方都立马进入死斗模式。
    一时之间,砍刀的碰撞声、棍棒的击打声、咒骂声、血溅声此起彼伏。 周边的商家见此情形也不敢贸然上前劝阻,路过的行人都急忙躲开,以免被误伤。 群众报警后,在附近巡逻的特巡警大队民警立马赶到现场,将部分嫌疑人抓获,也将受伤的纹身哥送往医院救治。后警方陆续将全部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 原来,纹身哥王某,因债务问题,与5人团伙中的夏某产生纠纷,二人约定在某电竞酒店见面协商问题。夏某与王某碰头前,叫上了另外4位犯罪嫌疑人,在去酒店途中买了5把菜刀。 六人在电竞酒店协商未果,王某出手殴打了夏某后,夏某便用菜刀砍伤王某的手臂后离去。 王某紧随5人脚步,在某茶餐厅厨房抓起一把菜刀,追赶着离开的5人至街区,上演了一次“古惑仔”。 目前,当地公安已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此案,网友们纷纷评论表示,“这个地方出现这样的事情,说明这地方治安很差”、“一群人上街带着凶器,还行凶残杀,发生这样的事与当地警方扫黑除恶不彻底有关系”、“这和83、84年严打前状况相似,年轻人没工作整天在街上游荡”、“脾气一个比一个暴躁,大街上都能一言不合就互砍”。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本案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打架斗殴的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治安管理的范畴,已涉及刑事犯罪。如果王某受伤的程度达到轻伤及以上,那么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本案当事人涉嫌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恶劣,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并且依照较重刑罚予以处罚,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涉案人员肆无忌惮地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给当地居民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希望当地公安能尽快处理此事,给人们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法制社会环境。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湖南多人当街持刀互砍?警方证实#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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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海西,肖女士一行4人自驾游,误入一旅游驿站,肖女士以为是免费的自由观光地,于是停留片刻,稍作休息。10分钟后,当他们欲开车离开此地时,一男子自称是工作人员,关上了大门,向他们索要50元停车费。
    男子称:“你们一人10元,车也要10元,一共50”。肖女士解释他们只停留了片刻,并且前期没有任何停车说明,便商量交付20-25可不可以,男子却态度非常强硬。 肖女士拿出手机想报警,却发现没有信号,无奈之下只得拍下视频作为证据。没想到,男子见肖女士进行拍摄,不仅没有任何顾虑,反而愈加狂妄“你拍我也没有用,我就一句话,你们还想不想出谷了”。 见男子已经开始赤裸裸地威胁,肖女士停止了拍摄,付完款走出景区后,发布视频曝光了此事。 原以为能等到一个公平的答复,谁成想,涉事驿站的工作人员却在视频下回复说:“驿站没有停车费,肖女士等人捡拾了当地的玉石,而且当时是开车直接进来的,对驿站的安全有危险,老板非常生气,才把索要的玉石费误说成了停车费。 另外,我们也不知道肖女士等人捡拾了多少玉石,加上玉石非常值钱,收个50元总不过分吧”。肖女士见此回复,也硬气回应:“我们没有捡任何玉石”。如此一来,网友们对此事的讨论愈演愈烈。舆论一经发酵,当地相关各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核实,相关涉事企业为大柴旦银河谷紫罗驿站,该驿站存在违规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当地公安已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相关部门也依法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倍罚款。 目前,当事人公开发布了致歉的视频,涉事驿站已经关闭。 对此,网友们纷纷评论表示,“我看了视频的,这男的好嚣张,跟抢劫没啥区别”、“巧言多辩,其实大家都知道事实”、“就算收费你也提前告知,别人可以选择要不要进去”、“就是讹外地人”。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根据调查组的公布结果可知,涉事驿站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违规收费的行政违法行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的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违法所得罚款,并作出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其次,从民事的角度来看。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需要先对50元的性质进行定性。若认定该50元为停车费,肖女士等人进入驿站是误入,且在没有任何说明和指示的情况下,他们与驿站之间没有任何民事约定或合意,也就没有对“停车费”达成有效合同。男子作为工作人员,基于此向肖女士主张停车费,是民事侵权行为。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事驿站作为主张事实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男子未能提供证据,应由驿站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从刑事的角度来看。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若根据驿站工作人员的回复,该50元为“玉石费”,而不是停车费。在肖女士辩称他们没有拿任何玉石的前提下,男子向肖女士一行索要50元没有任何依据,有敲诈勒索的嫌疑。但因涉案金额数额过小,损害性较小,男子不涉嫌刑事处罚。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类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旅游收费合理性和透明度的关注。建议游客在旅游前了解清楚相关的收费情况和规定,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停车10分钟收50元?官方回应#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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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襄阳,某村,相邻的杨某和许某两家,因为宅基地积怨已久。某天,杨某的妻子跑到许某家破口大骂,许某的妻子和母亲便从家里出来与其理论,因意见不合,三人随即打作一团。回到家的杨某和许某见状,二人也打斗起来。
    没成想,许某出门之前藏了一把尖刀在身上,而杨某自恃身强力壮,便赤手空拳地与许某扭打在一起。然而在二人激烈的搏斗中,杨某被刺重伤,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 自知闯了大祸的许某,断绝了和家人朋友的所有联系,购买假的身份信息,随机开始了亡命天涯的生活。他先后辗转江西、广东等地,以打零工艰难度日。 该案发生于1996年,许某因新婚要盖新房,占用了杨某家的宅基地,加之盖房子时工程料进出都是通过杨某家的过道运输,俩家人因此产生了矛盾,并发生了悲剧。 许某这一逃就是27年。当地警方始终未放弃该案的侦查,一直积极走访调查,但始终一无所获。直到“雷火-2023”专项行动的展开,警方经过反复查找,终于在县民政部门的历史档案中找到一张许某当年结婚时的登记照。利用这张照片,通过技术手段,警方加大了对许某的追逃。终于,在今年的1月份,警方在广东将许某抓获。 许某被发现后,终于松了一口气,感慨道:“这27年来,我没有睡过一天踏实觉。虽然想过投案自首,但是一直没有勇气,也存在侥幸心理,想着能逃过一天是一天。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1996年发生的命案,不容易破啊,DNA,监控摄像头都没普及”、“想当年我父亲去逝早和母亲相依为命,没少被两边邻居欺负”、“邻里纠纷,在所难免。作为成年人,遇到矛盾,就要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对骂,打斗,甚至伤人性命。保持冷静理性”、“价值观的问题!一分一毫的地盘比命更重要,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想法折射出当事人内心的软弱,到头来争了个寂寞,一厘米的土地换来两家人无尽的痛苦”。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许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判断一个罪名,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判断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结合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打击频次,事后是否积极施救等来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两家发生冲突后,许某藏了一把尖刀在身上。双方在扭打过程中,许某持刀将对方捅伤并导致对方死亡。如果许某在慌乱中捅了对方,如果仅仅捅了一刀,导致对方死亡,认定为故意伤的概率比较大。 如果捅刺多刀,且刀刀捅向对方要害部位,那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较大。当然,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包括许某的犯罪动机等。 但是,无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量刑都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许某该如何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具体到本案,徐某与杨某是因邻里纠纷而突发的纠纷,对于徐某的量刑,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基础上减少基准刑的10%-30%。 再次,许某潜逃27年,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呢?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许某犯罪后潜逃,虽然超过了20年,但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7年的逃亡生活,相比物质条件,许某内心的煎熬或许更让他备受折磨。作为成年人,产生纠纷要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打骂殴打、伤人性命。人生只有一次,千万不要一步错,步步错。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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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威海,某沙滩景区内,惊现一男子飞滑滑翔伞。因为附近都是沙滩,地势不适宜飞滑,男子多次踩到游客的头。很多游客惊呼:“吓死我了”。男子降落后,工作人员连忙喊话制止,其他游客也议论纷纷“下来了,结束了”。
    谁知,该男子不听劝阻,又在景区起飞了3、4次,坚持在空中滑翔。工作人员一直用喇叭朝天喊着:“玩滑翔伞的,现在马上下来”!同时,景区的广播也一直不停重复着警告:“滑翔伞有安全隐患,请不要在景区玩这种项目”。 沙滩景区人群密集,还有高压线,玩滑翔伞无疑是无形的“杀手”,令所有人都无比紧张。所幸,民警接到报警来到现场,将人带走了解情况,同时也避免了潜在危害的发生。 此事发生后,景区回应道:“这个是一个私人游客,滑翔伞是他自己从外面带过来的,和景区无关。我们作为景区没有有效文件可以制止这个行为,只能是劝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此,网友们纷纷评论道:“极限运动挑战自己的极限就好了,干吗挑战公众的极限”、“玩命者,命恒玩之”、“在你的景区,最少也有报警的义务,明显的职责不清,推脱”、“有什么管不了,飞行器起飞要报备吧,这事直接报警就得了,景区就是不想管而已”。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男子违反《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根据《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第23条,未经批准,禁止滑翔伞在飞行禁区、军事要地、海关、边境、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28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不按飞行计划飞行,擅自飞入军事要地、海关、边防等飞行禁区的;无运动证书飞行的,不接受安全监督的,中国航协及审批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根据现有的信息,我们不知道男子是否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但是其滑翔的景区确实属于“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是飞行禁区,严重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飞行要求,中国航协及审批单位可对男子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 其次,男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无视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警告,已经放暑假、人数众多的景区固执地飞行滑翔伞,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再次,如果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男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男子飞行滑翔伞的地区有高压线、并且因是景区,人口非常密集,地形亦不利于滑翔,以致于男子多次踩到其他游客头上。假如男子的滑翔伞触碰到附近的高压线,在景区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具有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话,属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构成犯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假如男子此次的滑行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现在是暑假阶段,很多人想借此机会放松休闲一下。但是,开心游玩的前提是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像这种不顾他人安危,只为自己享乐的游玩方式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男子景区强行飞滑翔伞踩到游客头#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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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温州,某海鲜店,老板杨某加工海鲜时,突然发现桶里的颜色和味道不对,怀疑被投毒,于是报警。很快,警方将嫌疑人王某抓获。这李某不是别人,而是隔壁排骨店的老板李某。
    原来,双方因为垃圾堆放问题积怨已久。杨某的海鲜店处理后的垃圾很多,李某认为垃圾堆到自己的门口影响了自己的生意,于是经常与之争吵。事发当日,李某发现摊位前又有垃圾,气上心头,决定要报复。 于是,他偷偷潜入杨某摊位,将混合了杀虫剂、蟑螂药粉的液体倒入清洗海鲜的水桶中。所幸,杨某及时发现。 李某被捕后,警方发现这并非其首次作案,已经是第四次投放异物,之前还投过排骨腌料、洗洁精等物品。 虽然李某深感后悔,但是毕竟已触犯刑法,必须承担相应代价。最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冲动的代价!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一个卖排骨一个卖海鲜,所售商品不冲突,应该是更加和睦的邻里关系,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何至于将关系闹得这么僵呢? 之前倒点排骨腌料之类的,没有带来危险的话,那还全当其发泄,可是竟然敢投放杀虫剂,殊不知这可是能要人性命的东西啊!如果杨某没有及时发现,毒物进入海鲜被人买走,就有可能伤害到无辜的顾客。 李某为了报复隔壁卖海鲜的杨某,竟向其清洗海鲜的桶内投毒,可被以为能用“恶作剧”蒙混过去,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及时发现被投毒,没有继续用来清洗海鲜,所以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按照最低刑期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但是也有网友为李某鸣不平,若杨某真的是欺负老实人,经常把垃圾堆到李某门口,才致使其作出这种行为呢?即便如此,李某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是用犯罪行为去对抗。 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具体到本案,若杨某的垃圾随意堆放在李某店门口,给其带来困扰,可以寻求菜市场的管理部门出面帮忙协商,必要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邻里和睦,生活才能幸福。本来生活中就没有多少大不了的矛盾,无非就是互相换位思考一下的事儿,何必过于较真,还把自己搭上呢? 您觉得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适?欢迎留言、转发# 排骨店老板毒杀隔壁摊位海鲜被判刑#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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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盐城,民政局大厅,一名身穿蓝色上衣、牛仔裤的男子,疯狂殴打一女子。女子坐在座椅处,男子对着女子的头部和腹部挥舞着拳头,显然是使出了十足的力气。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劝阻,但二人情绪都较为激动,无法冷静。
    据了解,男子女子是夫妻,二人事后报了警。民警到场后,监督他们办完了离婚手续。 “不分场合,不能控制自己情绪的”、“离婚大厅难道没有保安?如果把人杀了,你说是不是大厅的保安的责任?”、“打女人的男人让人瞧不起,欺负弱者”、“太吓人了,周围都没有保安或是工作人员出来制止吗 女人赶紧站起来跑啊!站原地他打的更厉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男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在公共场合,甚至民政局殴打自己的妻子,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可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其次,男子违反《反家庭暴力法》。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16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具体到本案,男子与女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仍是夫妻关系,此时实施暴力,是在婚内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是违法的家暴行为。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可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暴是婚姻关系中的永恒的话题,它只有0次和无数次。我们要坚决抵制家暴行为,向家暴说不!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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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无锡,一位3岁女童的母亲潘某,网络爆料称,女儿被隔壁蛋糕店的店主汤某猥亵致下身红肿、肛裂,而女儿也指认了老板。事发后,网友一片哗然,纷纷站队女童母亲,甚至出现了潘某建群募捐的情况。
    为此,警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对600多个小时的监控进行复盘,又结合专家观点,最终判定女童被猥亵的情况不存在,对该起报案不予立案。 事情真相水落石出后,汤某的妻子对记者回应,称夫妻二人无法容忍被造谣猥亵幼童,已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某公开道歉恢复名誉。而且对网上键盘侠们的行为予以谴责,认为网络暴力实在是非常可怕,希望尽早恢复平静的生活。 真是太气愤了!潘某到底是出于什么心理啊?要给自己3岁的女儿造黄谣?为了钱?为了报复汤某一家?虽然还不知道她的目的,但是她的行为实在是不敢苟同。拿着孩子的名誉做幌子,满足自己的私欲,真的不是一个母亲能做出来的行为。 潘某称3岁女儿被猥亵,一番言论引发网友的同情。要知道,猥亵女童可是受人鄙夷的罪名。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处罚,进行拘留。但是若达到本案中潘某描述的下体红肿、肛裂的程度,则无疑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若认定汤某猥亵女童,可能会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真相却是潘某造谣,汤某是无辜的。目前,汤某已经对潘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因为潘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一般是指,行为人以言论或者行为,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的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的伤害。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外,若警方确定潘某是故意诬陷汤某,还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即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所有营造出弱者形象的都需要被同情,我们在吃瓜的同时,也要防止被利用和裹挟。 您觉得该如何处理潘某?欢迎留言、转发!热榜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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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失100多万!黑龙江哈尔滨,某养猪场,夜半时分突然停电,直到凌晨才恢复供电。老板刘女士发现,1000多头生猪中,有462头猪因为停电导致的猪舍温度上升而活活热死!粗略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左右。
    养了半年的猪,眼看就要出栏了,竟然碰上这种倒霉事。供电所称停电是意外造成的,故障原因是树枝掉在另一用户家的线路上,导致大线跳闸。 事发后及时抢修,凌晨才得以恢复供电。也有工作人员表示刘女士没有买商业保险,也未使用养猪场的发电机。目前,镇政府已介入协调,刘女士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则会上法院起诉。 半年的劳动成果,一夜之间付诸东流!太可惜!这可是400多头猪啊,活活被热死。眼看就要出栏的猪,却死亡接近一半,这近百万的损失,任哪个养猪场也承受不住。但是停电并非供电所故意为之,刘女士能够要求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651条的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第652条还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供电所未能履行其提供电力的合同义务,导致养猪场遭受损失,供电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供电所声称,并非自己中断供电而不通知,是由于树枝砸到线路上致使跳闸。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653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若确定是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看供电所有没有责任,就要看其是否 及时抢修。比如本该1小时修好,却延迟到5小时,显然是有责任的,应该赔偿。 另外,刘女士这么大的养猪场却没有进行投保,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养猪场内都有自己的发电机,可是事发于深夜,可能她也没有注意到猪舍内发生的意外,没有及时使用自己的发电机发电。 所以,即便是供电所承担责任,刘女士这边也需要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 最后,这样的损失,对于任何一家人都是毁灭性的打击,令人心疼!但是也给很多农户提了醒,积极投保,遇到极端天气时也要格外关注,才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您觉得供电所该承担责任吗?欢迎留言、转发!# 猪场因断电死亡462头猪损失近百万#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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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朔州,环卫工人王某,因为5块钱罚款,和队长发生纠纷。万万没想到,王某竟用棍棒之类的器械拍打队长。队长倒地后,王某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在被路人阻止后,才放弃了进一步侵害,然后扬长离去。
    随后,警方悬赏3万元缉拿犯罪嫌疑人王某。据最新通报,王某已被警方抓获。队长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网友们爆料,王某和队长之所以发生冲突,是因为有人举报王某负责的地段有塑料袋,王某因此被处罚了5元。 或许是夏日炎炎,王某情绪激愤;又或许是二人之间积怨已久,难以调和,最终发生悲剧。事后,二人所在公司表示:“处罚规定由环卫中心制定,杀人原因正在核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此案,网友们纷纷表示,“无论发生了什么事,要控制好情绪,不能冲动,冲动是魔鬼”、“骆驼不是被最后一根稻草压死的”、“人活一口气,做人留一线,后悔来不及,对错无处寻”、“很多时候不是仅仅为了钱,可能是太欺负人了。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侮辱的反抗”。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毫无疑问,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是,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王某究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既遂,分析的关键在于查明王某故意的内容。 如果王某是使用棍棒、多次击打被害者的头部或其他要害部位,并且造成了被害者死亡的后果。即王某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形下,应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仅仅是使用棍棒或其他工具,因激愤而没有目的地击打被害人,但是仍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地后果。即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该种情形下,应定故意伤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很多网友都评论道:“这是尊严,不是5块钱的事”!确实,能迫使人做出杀人行为的前因可能远远不是5元钱所导致的。 但是,即使王某有天大的委屈,杀人的行为也应该坚决抵制。杀人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只是在毁掉别人的同时,也毁掉了自己而已,他想获得的尊重可能永远也没机会去争取了。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疑因被罚5元杀害队长的环卫工已被捕#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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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崇左,大街上,突然传来一女子无助的喊叫声“帮我报警!谢谢!”、“帮帮我报警”!只见,一白衣男子,一巴掌将女子扇倒在地,女子的随身物品也散落一地。随后,男子绕着女子转了一圈,并把她的手提包踢走。
    见女子起身,男子便又朝她的脸和胸腹部发力,将其连续摔打在地。十分无助地向群众呼救大喊:“帮我报警谢谢”! 男子恶狠狠地回道:“报吧”,俨然一副谁也不怕地样子,令人胆寒。周围群众报警,后二人被警察带走调查。 对此,网友们纷纷评论道:“很是心疼这个女孩,那时感觉她多么无助、多么可怜”、“看的触目惊心”、“严惩这种男人!真是暴徒!”、“出手好狠啊!假设是女方的错误,男的也不能这么过分吧”。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男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扇女子耳光、踢踹女子,连续殴打女子的行为,已经违法,可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如果女子的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男子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男子殴打女子,如果导致女子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男子对女子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女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再次,如果二人是夫妻关系或情侣关系,男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家暴。如果多次、长期殴打对方,还涉嫌构成虐待罪。 视频中地女子身材纤细,被男子用力连续摔打,属实过分!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女子被男子摔打大喊帮我报警#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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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令人气愤了!四川南充,一名老人带刚满月的双胞胎孙女到街上。万万没想到,他竟然将一名孙女放在街边,将另一名孙女扔到马路上!幸好,当时是红灯。热心的路人赶紧把幼儿抱回来并报警,其他路人也纷纷和这名老人理论。
    但这名老人情绪十分激动,仍然不解气,又抱着孩子和儿媳的衣物,冲到路口,一股脑地全都抛向空中,掷向地面。 围观群众报警后都对老人进行了指责,多人言辞激烈,又险些激发矛盾。所幸,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双胞胎的奶奶也跑到了事发地,将两个孩子保护了起来。万幸的是,事件发生时间很短,两个孩子均无大碍。 很快,警方赶到,将老人带走调查。原来,老人的儿子和儿媳妇吵架,儿媳妇又恰巧出月子回了娘家。老人作为双胞胎女婴的爷爷,既气儿子又气儿媳,长期以来因家庭琐事积攒的怒气终于爆发。 “要不是我反应快,上马路拦车把孩子抱回来,今天一个幼小的生命就丢在那个男人手上了,真的是太气愤了!”救了孩子性命的路人,提及当时的场景时,仍然满脸的气愤并且心有余悸。 事后,老人已因“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警方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于此案,网友们纷纷评论道:“就是重男轻女,当时肯定动了杀心”、“这是多少家庭求都求不来的双生之福啊,老天就该长长眼,不配有孩子的家庭就不要有娃,让那些个需要娃的人好好生养”、“禽兽不如的东西”、“两个倒霉孩子,这要是托生在别人家,人家得乐开花。造了什么孽,遇到这样的爷爷”。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老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具体到本案,老人将女婴放到马路中间的行为,作为一个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一定能认识到自己把刚足月的婴儿放在正常通行的马路中央意味着什么。即老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婴儿死亡的危害后果,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婴儿被好心的路人抱起,才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老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老人的行为不涉嫌遗弃罪。 根据《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老人作为女婴的爷爷,在双胞胎女婴父母健全且具有抚养能力的前提下,老人不是双胞胎女婴的扶养义务人。老人在当时是因家庭纠纷、情绪激动下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但并不构成遗弃罪。 最后,即使再生儿媳妇的气,也不能拿刚满月的婴儿出气。老人也是认知能力健全的成年人,拥有更多人生经验的他们,更应该用平和的心态去平衡和处理家事。年龄大,不代表不用承担责任。希望各位读者可以多于家人沟通,互相理解,切勿作出过激行为导致悲剧发生!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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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称蹲守杀女儿者非前任而是追求者# 得不到就要毁掉?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湖北荆门,一名男子开车撞向一名女子,但女子躲开了。为了躲避男子的撞击,女子摔倒在了地上,被男子抓住,男子将她拖到附近的公共厕所,然后用刀具将李某残忍地杀害。 男子杀人后,因为车子经过撞击无法再启动,他便选择游泳跑路。经过一条河后,躲进了附近的山林。经人举报,在当天18点左右,男子被抓捕。 据了解,被害女子李某在读书时认识了男子赵某。二人短暂地交往一段时间后,李某认为赵某的性格不是很好,便提出分手,却遭到了赵某的拒绝。 今年3月左右,赵某曾只身找到李某家里。李某父亲发现后,联系了赵某的父亲将赵某接回。没想到6月,赵某又开车来到了李某所在村庄。6月9日,赵某父亲在山西报警,并提醒李某,“凶手要过来把你们全家都杀”。 当时李某并不在家,便赶忙打电话给自己的爷爷奶奶,让其“注意点”。后来为了摆脱赵某的纠缠,李某还去找其深圳的同学,居住了一段时间。 李某的父亲事后回忆起这件事,无比懊悔地说到:“要是知道她当时去深圳是为了躲避赵某,我们就不会催她回来了”。 赵某在李某家附近呆了一周左右,期间一直以“退还恋爱期间诸多费用”为理由,要求李某与自己相见,李某均拒绝了。可是赵某没有一点放弃的迹象,甚至在距离李某家不到100米处的旅馆居住了下来。 赵某的骚扰行为愈演愈烈,让李某感到越来越害怕。一直到出事之前,李某多次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是派出所出了三次警均未找到人。 事发后,李某的父亲称:“差不多到晚上才让我们见到人(女儿)。关于死亡鉴定报告,说在15个工作日内给我”。7月9日,李某下葬,但是李某的家人精神状态都不佳。李某的父亲称:“政府出了16.7万元的丧葬费,但男方家属并未联系过我”。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报了三次警,都没能救了自己的命”、“女孩子直接拒绝了,他还反复纠缠!人家姑娘不同意就把人家杀了!什么毛病啊”、“又没吊着你,拒绝你了还追上来,上辈子欠你的啊”、“人家女孩子够注意的了,还让人家怎么办”!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赵某开车撞向李某,杀害李某未果后,恼羞成怒的他又将摔倒在地的李某拖拽进旁边的公共厕所,持管制刀具向其连捅数刀后,致其死亡。赵某曾在距离李某家不到100米的旅馆居住一周,目的就是拦截李某,向其实施杀害行为,这是一场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赵某应当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赵某杀害李某,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民事赔偿。 追求不成就实施杀害,那也别提什么“真心”。得不到就毁灭的戏码,多数是满足了犯罪者自己的虚荣心,最在意的是自己,最关心的还是自己。希望严惩凶手,还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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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发生6死1伤命案 25岁嫌犯被抓#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湛江,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丧心病狂的刑事案件。一名男子拿着砍刀走向园内,不问青红皂白,就是一顿乱砍,造成6死1伤的严重后果。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吴某疑似是幼儿园学生的家长,因孩子的事情而与他人起了纠纷,实施报复行为。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抓获,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此,公众十分愤慨,“多大的仇恨呦”、“这种残害幼儿的,禽兽不如”、“不是有举着防暴叉的保安吗?当天保安干什么去了?”、“这种社会风气真是让人心恐惧,希望少发生这种事情”。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幼儿园都是封闭的。吴某是如何进入园内的,还不得而知。这样暴露了幼儿园安保存在的问题。如果本案受害者有该幼儿园的学生,孩子们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同时幼儿园无法证明自己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犯罪嫌疑人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吴某在幼儿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的危害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情节极为恶劣,必须判处死刑, 此案发生后,有不少网友疑问“怎么幼儿园还不放假”、“最近社会恶性事件怎么越来越多了”、“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情”。但其实这些问题都不是本案的关键,无论什么缘由,在幼儿园实施这一恶劣的杀人行为都是不容允许的,应该强烈抵制的!让我们相信当地警方,一起等待官方的后续报道。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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