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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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律师

11枚勋章

诈骗、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

  • 普法小文
    哪些人能委托辩护律师 来电是犯罪嫌疑人的朋友,称其朋友被传唤,后期可能会被拘留。需要律师会见,告知需要近亲属办理委托手续。但是这位朋友称不想打扰嫌疑人的家属。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相信很多人都清楚,清楚的请划走。 出狱摆宴席是否合适? 第一这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当然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 第二如果抱有其他不纯目的的,比如刺激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从道德上应当被指责,从法律上有没有可能被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定。 刑法功能在于惩罚和教育,也希望能“缝合”与被害人的关系。 以赌洗钱会面临刑罚 赌博违法,聚众或以此为业的涉嫌赌博罪。跨境赌博行为成为洗钱的重要方式。如果纯属为了兑换外币目的,涉嫌非法经营(涉共犯问题)。如果将“黑钱”(七类上游犯罪)洗白的,涉嫌洗钱罪。 以赌洗钱与纯属偿还赌债性质不同。后者不能轻易认定为洗钱,前提还要审查是否有上游犯罪。
  • 对任何行为定性都需要有标准。刑法就是为犯罪的认定提供标准。任何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首先犯罪构成要件更多的在于对客观行为审查,这与我们之前提倡的按照犯罪四要件入罪有一定的不同。按照犯罪阶层论而言,客观行为要件是第一步。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存在不少的不易操作之处,但是不能因为有些罪名不易操作而否认犯罪阶层论。 比如有人提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主观要件不审查如何入罪呢?我想,这种主观要件还是需要回归到通过客观行为审查认定。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主观意愿隐藏于人的内心,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分析判断,推定得出。 诈骗罪典型的客观行为就在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种行为最能体现人的目的。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还是看客观表现。 其次犯罪构成要件有很多隐含的因素。如果不能察觉那就不能更精准入罪审查,也不能做好刑事辩护。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隐含的是目的性和客观结果,骗税和造成税款损失是核心,但是仅从法律条文看不出来。如果仅从罪名看,那就是行为犯,毋庸多言。 还有洗钱罪,大家都明白是特别的掩隐犯罪,为此在未实施完毕上游犯罪,未控制违法所得时不能以此罪处罚,这是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自己的,不能将过程行为入此罪。
  •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以人民币换外币偿还赌债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4-11-19
  •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传销犯罪与诈骗罪竞合及刑罚的问题
    2024-11-18
  • 有人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与诈骗罪中的诈骗不同。确实表述不同,但含义一致。
    那么就会存在构成传销犯罪也必然构成诈骗罪,这岂不是会按照重罪处罚吗? 对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传销犯罪是特别法(特别规定),在与诈骗罪竞合时,以特别法处理。不能因为特别法处罚轻而适用普通法(普通规定)。 而对于有明确规定的特别法与特别法竞合时,依照规定。比如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属于特别法,这个比较复杂,所以给了明确规定,即以重罪处罚。
  • 最近反复思考一个问题:在纷繁复杂的经济往来中,经营方式推陈出新,难免会有一些与当下法律存在某些不符或者灰色的问题。
    考虑到法律滞后性问题,不可能与当下生活经营活动完全契合。刑法要保持惩罚犯罪的基本功能,但也不能对创新均考虑入罪。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随着经济发展,较之设立之初已然发生巨大变化。为适应社会发展,不至于成为经济发展的束缚,就通过批复、意见、司法解释等方式做出新解,使之能与当下的生产生活相契合,不至于扩大打击范围。 但即便司法解释类文件仍无法跟进每一个案件。这就需要法学理论给司法实践以指导,以确保法律的准确使用。我想经济发展越快、交往越频繁,越需要理论指导,不能让滞后的法律规定限制经济发展,束缚企业的手脚。
  •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传销犯罪中的“骗取财物”的认定
    2024-11-14
  • 解答咨询有感
    一、作为家属也要深刻理解刑事诉讼,否则你都不知道如何委托辩护。当行为人呗羁押之后,最担心的就是家属不管他,或者不知道怎么处理他的事情。家属呢,各种着急,到处咨询而又不知所措。有时候也会信任某些人的话,不是被骗就是把事情耽误了。有时候就是呆呆地等待,直到把时间和机会都错过。 所以,我要提醒家属:第一不要病急乱投医,即便着急也不能乱了方寸。要先了解清楚程序、罪名,以及自己需要办理的手续等事宜。第二最好当面咨询律师,如果条件不允许,也要用心体会找负责任的律师,不能光听大吹大擂的,大包大揽的。第三有条件的话,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负责的律师。 二、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再考虑上诉。如果贸然上诉而被抗诉,结果真的得不偿失。当然,并不是说不要上诉,而是要综合实际情况,比如认罪认罚的案件就需要慎重。但是,如果无罪的,该上诉的要坚决上诉。 记得一起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上诉后被抗诉,加重了刑期。但是通过咨询了解,那个案件确实定罪有问题,那就坚决上诉,甚至申诉。根本不存在协助行为,只是打车送卖淫女,与组织者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接受任何财物……若真如此,定“协助”确实有问题。
  •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刑事判决应当加强释法说理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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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刑事案例,警示犯罪者与被害者是刑法的基本功能。既惩罚犯罪,又要教育犯罪分子,也要警示他人莫成为被害者。
    最近,刑事案件中又出现了不少针对他人财产的骗局,务必留意。 一、当心虚拟币传销或诈骗活动 虚拟货币,有的称之为虚拟资产,原因在于这种虚拟币不被我国承认,不应当称之为虚拟货币。但无论学界如何争议,在实践中都会以各种方式存在。 最近,利用虚拟币诈骗或者传销的案件不断爆发。原因就在于利用了参与人“暴富”“不投资就能挣大钱”“坐着就能挣钱”的贪财心理。 这种犯罪行为的典型模式:第一缴纳会员费(通常以购买虚拟币的名义),通过再发展会员“盈利”。第二拉人头,模式基本一样,都是从下线的会员费获得返利。这两种最典型,但具体方式变化莫测。总之是隐瞒了真正的获利来源。因为组织者宣传的营利模式不可能实现,或者根本就没有实际运营。其本质就是想着短平快地将参与者的财物通过该种方式转为己有。 对于参与者而言,提高警惕。不求暴富,不贪图便宜,更不能祈求不劳而获。擦亮眼睛,了解清楚项目及其营利本质再做决定。 二、当心被“化债”幌子诈骗 另外,最近又有利用“化债”之名非法集资。收取化债服务费,可以帮助债务人轻松化解债务。这种轻易就被识破的骗局或者套路的手法,却有很多人上当受骗。实施这种行为者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具有了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可能,如果仅借此集资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借此提示:不要轻信没有联系上债权人就能以极少数的资金偿还完毕所有债务,天上掉馅饼的事不会有。
  • 认罪认罚很难吗?
    真的很难。 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当事人就在认罪认罚和无罪辩护上纠结。究其原因是对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对尽快恢复自由的向往,摇摆不定是因为期望太多。 还有在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对于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犯罪地位和量刑建议有异议。这种纠结看似是摇摆的原因,但其实是不甘心和不妥协的坚定。 再有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对于犯罪数额不认可,虽然犯罪数额对于量刑影响已然不明显,不会影响到量刑幅度的调整。但是其仍旧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究其原因是对曾经感情的失望和愤怒。 认罪认罚,签与不签,真的不仅仅是一句话、一个签名,而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卸下负担后的轻松、释然,有时候又是对希望不抱希望的绝地反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9年正式施行以来,确实实现了繁简分流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不少的“选择困难症”。有一个原因就是,证据没有开示,盲猜结果导致。解决之道在于充分保障辩护权,包括给充足的时间阅卷、协商,而不应是临近起诉前一天的“最后通牒”。
  • 让人无限感慨的是,很多企业家无论成功大小,只要身陷囹圄第一件事讲到的就是:融合所有关系解决问题。
    但当联系到所谓的关系时,却都是要花大价钱的主。 无可奈何,这茶凉得也太快了。 此时的解决之道,最起码需要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帮你看得更清一点,再就是可以提供专业的辩护。 如果一味地信赖关系,那就是“碰命打点”,比掷骰子还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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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打着国学、成功学幌子的传销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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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认定洗钱罪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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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聊几个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024-10-30
  • 同案同判重要,但就个案而言,具体问题具体审查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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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认洗钱必然以洗钱罪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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