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九旬老人黄自然含冤14载,申诉20年终于发现关键新证据
20年来,黄自然想不通,明明有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科学结论证实自己手中的协议真实有效,且是二审控方当庭拿出了证明自己无罪证据,却还是被法院硬生生判了有罪。
黄自然这个冤案的申诉,一等就是20年。 从2006年3月18号双规,到同年5月25刑事拘留再到一审阜南法院定罪量刑,到二审阜阳中院维持原判,这起涉嫌贪污受贿的案子从一开始就埋着无法掩盖的逻辑漏洞,如今新证据就明明白白摆在面前,原审裁判的矛盾连普通人都一眼能看穿,凭什么还让无辜的人背负着20年的罪名熬日子? 能推翻原审定罪的核心证据,是当初控方自己提交给法院的。 当初原审认定黄自然有罪,最核心的事实就是说,2002年、2003年、2004年这三份联合开发协议是2005年为了应付检察机关调查伪造的。 只要这个伪造的三份协议。 结论坐实,贪污受贿的罪名就扣得住。 就在2007年8月2日,二审开庭的时候,阜阳市检察院当庭出示了阜阳市公安局2007年7月20日,做出来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这份编号为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的鉴定书直接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所有四份(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协议上的印文都是真的,形成时间也都早于指控的2005年5月,连2001年那份作为整个合作基础的母协议也被证实确实形成于2001年。 这份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做出来的程序合法,结论科学,证明力本来就比那些口头的言辞证据高得多,从头到尾也没有第二份相反的鉴定结论能推翻他。 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就该以这份科学结论为准,整个合作开发的框架是2001年的母协议定下来的,后来三份协议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做的补充约定。三份协议怎么可能凭空冒出是伪造的? 检察机关认定了 后来的三份补充协议系伪造,但是原审从来没否认过2001年协议的真实性,现在鉴定结论坐实了,母协议真的是2001年签的,那后续三份协议的真实性不就顺理成章了? 当初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指控从根儿上就站不住脚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458条第(四)解释,原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被否定的本来就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新证据,这份从根儿上动摇原判事实基础的鉴定结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凭什么不重新审理? 同一份裁定书,居然对同一份证据给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原审裁定书里离谱的逻辑矛盾,同一份裁定书,前后两页,对同一个证据居然给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认定,连一句解释都没有,就直接给人定了罪,这不是办错案?是把法律当儿戏。 裁定书第4页明明白白写着,认定2002年、2003年、2004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 到了第29页,又不得不承认检察机关出示的这份82号鉴定书结论是证实四份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 然后话锋一转,居然说这份鉴定结论补强证实了三份协议系伪造。 我就想问一句,同一份鉴定书怎么能同时证明协议真实和协议伪造? 真实、有效和伪造本来就是完全对立的两个结论,怎么可能并存? 一份明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科学鉴定,被法院硬生生扭曲成了证明有罪的证据,连最基本的逻辑都不要了。 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现在连裁判文书自己都前后矛盾,连对关键证据的认定都没法自圆其说,这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吗? 把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结论强行解读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做法不是简单的事实认定错误,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 法律本来应该是给人主持公道的,现在法院自己的裁判里出现了这么明显不能调和的矛盾,居然还能做出有罪判决,哪个普通人看了能信服? 白纸黑字的矛盾摆在面前,再审纠错才是维护法律尊严。 20年来,黄自然一直没有放弃申诉,不是他不服判,是这案子判的本身就不符合法理,不符合逻辑。 就因为原审法院离谱的事实认定和逻辑矛盾,让无辜的黄自然老人平白无故蒙受冤屈,背负着贪污受贿的骂名,这种损失谁来承担? 裁判文书自相矛盾,就是对法律本身的伤害。 如果一份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自己都没法把逻辑说圆,连同一个证据都能给出相反结论,那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要放在哪里? 现在,无论是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还是原审本身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程序错误,黄案都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 启动再审,查明事实,改判无罪,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才是维护司法公正最该做的事。 错了就是错了,发现错误,纠正错误,从来不会损害司法权威,反而能让更多人相信,法律终究还是会给无辜者一个公道。 我们等待这起案件能得到依法再审,等待蒙冤20年的黄自然能等来一个清清白白的结论。 我们始终相信,即使过去了20年,正义可能会晚到,但绝不会永远不到。 那些藏在裁判文书里无法掩盖的矛盾,终究会被放到阳光下,真相迟早会水落石出。
黄自然这个冤案的申诉,一等就是20年。 从2006年3月18号双规,到同年5月25刑事拘留再到一审阜南法院定罪量刑,到二审阜阳中院维持原判,这起涉嫌贪污受贿的案子从一开始就埋着无法掩盖的逻辑漏洞,如今新证据就明明白白摆在面前,原审裁判的矛盾连普通人都一眼能看穿,凭什么还让无辜的人背负着20年的罪名熬日子? 能推翻原审定罪的核心证据,是当初控方自己提交给法院的。 当初原审认定黄自然有罪,最核心的事实就是说,2002年、2003年、2004年这三份联合开发协议是2005年为了应付检察机关调查伪造的。 只要这个伪造的三份协议。 结论坐实,贪污受贿的罪名就扣得住。 就在2007年8月2日,二审开庭的时候,阜阳市检察院当庭出示了阜阳市公安局2007年7月20日,做出来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这份编号为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的鉴定书直接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所有四份(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协议上的印文都是真的,形成时间也都早于指控的2005年5月,连2001年那份作为整个合作基础的母协议也被证实确实形成于2001年。 这份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做出来的程序合法,结论科学,证明力本来就比那些口头的言辞证据高得多,从头到尾也没有第二份相反的鉴定结论能推翻他。 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就该以这份科学结论为准,整个合作开发的框架是2001年的母协议定下来的,后来三份协议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做的补充约定。三份协议怎么可能凭空冒出是伪造的? 检察机关认定了 后来的三份补充协议系伪造,但是原审从来没否认过2001年协议的真实性,现在鉴定结论坐实了,母协议真的是2001年签的,那后续三份协议的真实性不就顺理成章了? 当初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指控从根儿上就站不住脚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458条第(四)解释,原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被否定的本来就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新证据,这份从根儿上动摇原判事实基础的鉴定结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凭什么不重新审理? 同一份裁定书,居然对同一份证据给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原审裁定书里离谱的逻辑矛盾,同一份裁定书,前后两页,对同一个证据居然给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认定,连一句解释都没有,就直接给人定了罪,这不是办错案?是把法律当儿戏。 裁定书第4页明明白白写着,认定2002年、2003年、2004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 到了第29页,又不得不承认检察机关出示的这份82号鉴定书结论是证实四份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 然后话锋一转,居然说这份鉴定结论补强证实了三份协议系伪造。 我就想问一句,同一份鉴定书怎么能同时证明协议真实和协议伪造? 真实、有效和伪造本来就是完全对立的两个结论,怎么可能并存? 一份明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科学鉴定,被法院硬生生扭曲成了证明有罪的证据,连最基本的逻辑都不要了。 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现在连裁判文书自己都前后矛盾,连对关键证据的认定都没法自圆其说,这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吗? 把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结论强行解读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做法不是简单的事实认定错误,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 法律本来应该是给人主持公道的,现在法院自己的裁判里出现了这么明显不能调和的矛盾,居然还能做出有罪判决,哪个普通人看了能信服? 白纸黑字的矛盾摆在面前,再审纠错才是维护法律尊严。 20年来,黄自然一直没有放弃申诉,不是他不服判,是这案子判的本身就不符合法理,不符合逻辑。 就因为原审法院离谱的事实认定和逻辑矛盾,让无辜的黄自然老人平白无故蒙受冤屈,背负着贪污受贿的骂名,这种损失谁来承担? 裁判文书自相矛盾,就是对法律本身的伤害。 如果一份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自己都没法把逻辑说圆,连同一个证据都能给出相反结论,那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要放在哪里? 现在,无论是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还是原审本身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程序错误,黄案都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 启动再审,查明事实,改判无罪,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才是维护司法公正最该做的事。 错了就是错了,发现错误,纠正错误,从来不会损害司法权威,反而能让更多人相信,法律终究还是会给无辜者一个公道。 我们等待这起案件能得到依法再审,等待蒙冤20年的黄自然能等来一个清清白白的结论。 我们始终相信,即使过去了20年,正义可能会晚到,但绝不会永远不到。 那些藏在裁判文书里无法掩盖的矛盾,终究会被放到阳光下,真相迟早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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