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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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与温度,法治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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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九旬老人黄自然含冤14载,申诉20年终于发现关键新证据 20年来,黄自然想不通,明明有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科学结论证实自己手中的协议真实有效,且是二审控方当庭拿出了证明自己无罪证据,却还是被法院硬生生判了有罪。
    黄自然这个冤案的申诉,一等就是20年。 从2006年3月18号双规,到同年5月25刑事拘留再到一审阜南法院定罪量刑,到二审阜阳中院维持原判,这起涉嫌贪污受贿的案子从一开始就埋着无法掩盖的逻辑漏洞,如今新证据就明明白白摆在面前,原审裁判的矛盾连普通人都一眼能看穿,凭什么还让无辜的人背负着20年的罪名熬日子? 能推翻原审定罪的核心证据,是当初控方自己提交给法院的。 当初原审认定黄自然有罪,最核心的事实就是说,2002年、2003年、2004年这三份联合开发协议是2005年为了应付检察机关调查伪造的。 只要这个伪造的三份协议。 结论坐实,贪污受贿的罪名就扣得住。 就在2007年8月2日,二审开庭的时候,阜阳市检察院当庭出示了阜阳市公安局2007年7月20日,做出来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这份编号为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的鉴定书直接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所有四份(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协议上的印文都是真的,形成时间也都早于指控的2005年5月,连2001年那份作为整个合作基础的母协议也被证实确实形成于2001年。 这份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做出来的程序合法,结论科学,证明力本来就比那些口头的言辞证据高得多,从头到尾也没有第二份相反的鉴定结论能推翻他。 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就该以这份科学结论为准,整个合作开发的框架是2001年的母协议定下来的,后来三份协议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做的补充约定。三份协议怎么可能凭空冒出是伪造的? 检察机关认定了 后来的三份补充协议系伪造,但是原审从来没否认过2001年协议的真实性,现在鉴定结论坐实了,母协议真的是2001年签的,那后续三份协议的真实性不就顺理成章了? 当初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指控从根儿上就站不住脚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458条第(四)解释,原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被否定的本来就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新证据,这份从根儿上动摇原判事实基础的鉴定结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凭什么不重新审理? 同一份裁定书,居然对同一份证据给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原审裁定书里离谱的逻辑矛盾,同一份裁定书,前后两页,对同一个证据居然给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认定,连一句解释都没有,就直接给人定了罪,这不是办错案?是把法律当儿戏。 裁定书第4页明明白白写着,认定2002年、2003年、2004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 到了第29页,又不得不承认检察机关出示的这份82号鉴定书结论是证实四份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 然后话锋一转,居然说这份鉴定结论补强证实了三份协议系伪造。 我就想问一句,同一份鉴定书怎么能同时证明协议真实和协议伪造? 真实、有效和伪造本来就是完全对立的两个结论,怎么可能并存? 一份明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科学鉴定,被法院硬生生扭曲成了证明有罪的证据,连最基本的逻辑都不要了。 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现在连裁判文书自己都前后矛盾,连对关键证据的认定都没法自圆其说,这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吗? 把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结论强行解读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做法不是简单的事实认定错误,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 法律本来应该是给人主持公道的,现在法院自己的裁判里出现了这么明显不能调和的矛盾,居然还能做出有罪判决,哪个普通人看了能信服? 白纸黑字的矛盾摆在面前,再审纠错才是维护法律尊严。 20年来,黄自然一直没有放弃申诉,不是他不服判,是这案子判的本身就不符合法理,不符合逻辑。 就因为原审法院离谱的事实认定和逻辑矛盾,让无辜的黄自然老人平白无故蒙受冤屈,背负着贪污受贿的骂名,这种损失谁来承担? 裁判文书自相矛盾,就是对法律本身的伤害。 如果一份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自己都没法把逻辑说圆,连同一个证据都能给出相反结论,那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要放在哪里? 现在,无论是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还是原审本身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程序错误,黄案都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 启动再审,查明事实,改判无罪,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才是维护司法公正最该做的事。 错了就是错了,发现错误,纠正错误,从来不会损害司法权威,反而能让更多人相信,法律终究还是会给无辜者一个公道。 我们等待这起案件能得到依法再审,等待蒙冤20年的黄自然能等来一个清清白白的结论。 我们始终相信,即使过去了20年,正义可能会晚到,但绝不会永远不到。 那些藏在裁判文书里无法掩盖的矛盾,终究会被放到阳光下,真相迟早会水落石出。
  • 重庆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区委书记罗蔺简历 罗蔺,男,汉族,1971年4月生,四川古蔺人,1997年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1990.09-1994.06 西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获历史学学士学位 1994.06-1997.07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事诉讼法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7.07-1997.10 毕业待分配 1997.10-2000.1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书记员 2000.11-2001.0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2001.09-2003.0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助理审判员 2003.02-2003.0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 2003.07-2005.11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2005.11-2007.03 重庆市北碚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正处级)、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 2007.03-2010.06 重庆市北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0.06-2017.11 历任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重庆市委改革办常务副主任(期间:2014.06-2015.04挂职任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7.11-2018.07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18.07-2018.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局长级),市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 2018.10-2021.03 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局长级) 2021.03-2022.05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22.05-2022.06 重庆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22.06-2023.07 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 2023.07-2025.11 重庆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书记 2025.11- 重庆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区委书记
  • 阜阳黄自然蒙冤十四载,申诉二十年,终现关键无罪证据 迟来的新证据 直接击穿原审定罪基础
    黄自然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只是按正常流程推进合作开发,居然会被扣上贪污受贿的帽子,一蒙冤就是十四年。 现在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关键证据就摆在眼前,连原审法院自己的裁判文书里,都藏着没办法调和的逻辑矛盾,这样的错案难道还要一直错下去吗? 原审定罪最核心的依据,就是一口咬定2002年、2003年、2004年这三份联合开发协议是2005年为了应对调查伪造出来的。只要这个前提不成立,整个定罪的架子就会直接塌掉。 偏偏这份阜阳市公安局2007年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科学结论。更有意思的是,这份鉴定还是控方自己在二审期间当庭提交的,来源的合法性早已经被控方认可了。 法定鉴定机构做出来的科学鉴定,证明力本来就比普通的言辞证据高得多,从拿到这份鉴定到现在,从来没有出现过能推翻它结论的相反鉴定,这份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本没办法动摇。 鉴定结论写得明明白白:包括有争议的三份协议在内,一共四份协议上的印文都是真实的,而且形成时间全都早于控方指控的2005年5月,早了整整好几年。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2001年2月8日那份《协议书》是整个合作的母协议,没有这份基础协议,根本就不会有后面三份补充协议。原审从头到尾都没否认过2001年这份协议的存在,而鉴定直接坐实了这份母协议早在2001年就已经形成,真实有效。 母协议是真的,在它基础上延伸出来的三份补充协议,自然也不可能是后来伪造的。这个逻辑链条简单到任何人都能看明白,原审“伪造协议”的指控,从根上就已经站不住脚了。 按照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58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原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被否定的,就属于可能改变原判事实认定的新证据。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这个错案本来就该翻。 同一份裁定书 居然出现完全相反的认定 更让人没法接受的是,原审的二审裁定书自己就打了自己的脸,对同一份关键鉴定,居然给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认定,连圆都圆不回来。 你翻到裁定书第4页,上面清清楚楚写着,认定“三份2002年、2003年、2004年的协议系伪造”。这是原审定罪的核心结论,所有人都没有异议。 可你再翻到同一裁定书的第29页,上面又明明白白记着:“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证实……四份(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协议真实有效……该鉴定结论补强证实了……三份(2002年、2003年、2004年)协议系伪造。” 这是什么逻辑?一份鉴定书,怎么可能同时证实“四份协议全部真实有效”,又“补强证明三份协议是伪造的”?“真实有效”和“伪造”本来就是完全对立的两个结果,根本不可能同时成立。 这么明显的逻辑漏洞,原审法院居然连一句解释都没有,就直接拿着这个矛盾的认定,给黄自然定下了有罪的结论。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事实认定错误了,这是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 明明关键鉴定结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法院非要颠倒黑白,硬把这份证据说成是指控犯罪的补强证据,这样的裁判,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刑事诉讼从来都要求定罪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现在裁判本身就带着没办法排除的逻辑矛盾,这样的判决凭什么能生效?本来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早该启动再审纠正错案了。 十四年冤屈谁来买单 再审纠错是唯一出路 黄自然已经为这个莫须有的罪名,付出了十四年的人身自由。申诉二十年了,一个原本安稳的家庭,就因为这份自相矛盾的错判决,被拆得七零八落。 现在新的关键证据明明白白摆在这里,裁判文书本身的矛盾也清清楚楚,所有人都能看出来这里面出了错,为什么就是迟迟启动不了再审? 我们常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份判决本身就存在不可调和的逻辑矛盾,还靠着这份错判关押无辜者十四年,这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有多大? 一份自相矛盾的判决,本身就是对法律权威的消解。法院认定事实要讲逻辑,要讲证据,不能对着明明白白的科学结论睁眼说瞎话,不能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硬说成是有罪的证据。 黄自然案走到今天,启动再审已经是必然,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尊重。要是连摆在眼前的新证据、连裁判文书本身的错误都不敢纠正,那让普通人怎么相信法律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四年的冤屈,二十年的申诉,不能就这样一直石沉大海。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正视这个案件存在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启动再审,还无辜者一个清白,也守住法律本该有的底线。错了就是错了,承认错误、纠正错误,从来都不是法律的羞耻,反而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经之路。 来源:黄自然
  • 美女富豪孙玉婷纳税8亿,却换不回一个公道 原创作者:王梓豪律师                 
    来源:执灯.记               2016年初,窗外是料峭春寒,孙玉婷心里却烧着一团火,她要做一件事——做一款好化妆品,也为众多普通人能靠卖这个产品改变命运。孙玉婷在上海与他人成立了上海梵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孙玉婷从微商起步,死磕产品质量,每一批原料都要亲自检测,每一道工序都要亲自把关。她死磕价格。能省的地方一分钱都不多花,把利润让给消费者和代理。她死磕售后。她依托互联网经济,采取线上为主,实体店铺为辅的销售模式,深耕化妆品和生物科技产品领域。有人一用就是六七年,从不断档。产品供不应求,仓库里的货刚入库就被订走,工厂加班加点地生产。用过真珠美学的人都说好,一传十,十传百。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公司越做越大,从几个人变成几百人,公司逐渐发展成一家拥有数万员工与代理的互联网销售企业,为众多普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也助力他们实现了就业理想。销售模式也在不断创新。2018年5月,她带着团队开发了真珠美学APP和“云仓”平台。新模式让人眼前一亮——代理不用囤货了,公司把产品发到云仓,代理之间可以互相调货,消费者下单后由公司直接“一件代发”。没有压货,没有积压,没有资金风险,代理轻松了,消费者拿到手的永远是最新鲜的货。公司多次被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评为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奖牌摆了一整面墙,七年累计纳税超过8个亿——这是一个民营企业为这个国家做出的实实在在的贡献。 八年,从2016到2023,整整八年,她以为自己走出来了,走出来了那条布满荆棘的创业路,走到了阳光底下。她不知道,真正的暴风雨还在后面。2021年,山东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然找上了门。这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为“远洋捕捞”的异地趋利性执法。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了,对公司展开调查。孙玉婷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她只知道自己的每一笔账都清清楚楚,每一件产品都合格合规。调查的过程一言难尽,结果却很有意思——东明县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管辖权”为由,把案子退回去了。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管辖权。白纸黑字,明明白白。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东明县市监局罚了公司1000万,这还没完,又有第三方机构索要900万,近2000万,买了“结案”两个字。孙玉婷咬着牙交了钱。她告诉自己,就当是破财消灾,翻篇了,继续好好做企业。2022年,山东蒙阴县。同样的剧本,换了个地方重演。这次更狠,对方开口就要求缴纳3000万税款,还要求公司在蒙阴县实缴注册一家公司。连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没有,钱交了,事了了。 孙玉婷不是没想过反抗,但她不敢把事情闹大。一个做企业的女人,最怕的就是名声受损,一旦被贴上“有问题”的标签,消费者还敢买你的产品吗?代理还敢跟着你干吗?她只能认栽。但认栽不代表认命。孙玉婷做了一个决定:把公司做得更合规、更透明、更无懈可击。2023年2月,她和合伙人在江苏昆山共同成立了江苏真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一次,他们不再被动挨打,而是主动出击。他们找到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把公司的销售经营模式从头到尾、仔仔细细地做了咨询,该展示的展示,该演示的演示,该回答的回答。在昆山市监局有关负责人面前,他们现场展示了公司的运营模式——APP怎么运行,云仓怎么流转,一件代发怎么操作,每一笔交易怎么记录。对方看了,审核了,确认了, 合法,合规,没问题,两地市监局都审核通过了。孙玉婷长出了一口气,她觉得自己终于找到了一个安全的港湾。 2023年4月8日,真珠国际小程序正式上线,上线三个月,运转顺畅,业绩回升。那些跟着她多年的老代理们又有了信心,消费者们又能在小程序上轻松下单,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她以为,最黑暗的日子已经过去了。2023年7月,宿迁市公安局来了。这一次,不是市监局,不是罚款,不是补税,是刑事手段,是刑事立案。公司所有财产被查封、扣押,高管全部被刑事立案。没有缓冲,没有协商,没有余地。一日之间,八年心血,毁于一旦。一个累计纳税超过8亿的国内知名品牌,一个为数万人提供就业岗位的民营企业,一个被无数消费者信赖了七八年的国货品牌,一天之内,彻底崩塌。 孙玉婷被羁押期间,也许她在某个深夜失眠,回忆着公司的旧照片,回忆着那些曾经熟悉的产品、熟悉的办公室、熟悉的同事。也许她放风时看着狭小的天空,想起八年前那个春天,她在注册申请表上一笔一划写下自己名字的样子。 我想对她说:你的八年,没有白费,你让数万人有了工作,让他们从绝望中找到希望。你纳税8个亿,真金白银地建设了这个国家。你不是失败者。你是被辜负的人。 我写这篇文章,是为了让大家记住,记住孙玉婷,记住真珠美学,记住八年心血、8亿纳税、数万员工、无数消费者,记住“远洋捕捞”这四个字背后,那些被毁掉的人生、被碾碎的梦想、被寒了的心,更想让孙玉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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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判决前可以撤诉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院在一审开庭后判决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起诉,但需满足法定情形并经法院审查准许,具体如下:
    一、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二、操作程序 检察院需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若认为理由充分,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若认为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可拒绝准许。 需注意,若案件存在以下情形,检察院一般不得撤回起诉: 发现被告人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不符,需变更或追加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建议追加起诉,检察院不同意追加的; 案件涉及管辖权问题、公诉人回避、被告人患病或脱逃、追诉时效届满、被告人死亡等情形,此时应由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或中止审理,而非检察院撤回起诉。 综上,检察院在一审开庭后判决前可以撤诉,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院审查批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 国外记者探访柬埔寨被查封的电诈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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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自然冤案:被隐匿的撤案文书背后,藏着怎样的司法谎言 一封被刻意藏起来的文件,如何让一个人的命运在虚假的起点上,滑向长达二十余年的深渊?
    这不是小说情节,而是发生在安徽阜阳的真实案件。黄自然案的核心,早已不是简单的“对错之争”,而是一出从根源上就彻底坍塌的司法闹剧。当支撑整个司法程序的“地基”被证明是虚构的沙土,那么在这之上建立的所有法律大厦,无论多么冠冕堂皇,都注定是无效的空中楼阁。 消失的撤案书:一切罪恶的起点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2005年。那一年,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曾作出过一份编号为(2005)02号的撤案文书。这份文件,本应是案件终结、还人清白的铁证。然而,它却像从未存在过一样,在后续的司法流程中神秘消失了。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在这份撤案文书“被消失”后不久,2006年3月19日,阜阳市纪委的一纸(2006)12号函横空出世。函中赫然写道:“黄自然、黄清华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这短短一句话,成了后来所有司法行动的“尚方宝剑”。 但真相是什么?真相是,所谓“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从头到尾就根本不存在。它像一个被精心编造的幽灵故事,却成了启动国家暴力机器的“真实”按钮。检察机关正是基于这个彻头彻尾的虚假前提,展开了后续一系列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 试问,如果一个案件的立案基础是捏造的,那么后续所有穿着法律外衣的程序,还有什么正义可言?这无异于在谎言的废墟上建造法庭,每一次法槌的落下,敲响的都是对法律本身的嘲讽。 不存在的“国有资产”:犯罪客体从何谈起? 法律人都知道,一个罪名要成立,必须有明确的犯罪客体。而在所谓的“侵吞国有资产”案中,“国有资产”这个犯罪客体本身,就是子虚乌有的。 这不是空口无凭的指控,而是有铁一般的证据链可以证实: 颍州区检察院那份被隐匿的(2005)02号撤案文书,已经说明了问题。 更早之前,行署办公室在1994年发出的124号文件,以及相关开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共同构成了一条完整、坚固的证据链。这些白纸黑字的文件明确无误地指出:本案所涉资产,根本不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 犯罪客体缺失,意味着指控的罪名失去了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就像指控一个人“偷了空气”一样荒谬。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指控,却驱动了整个阜阳市的检察、纪委系统,让一个56年入党的老党员老干部陷囹圄,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 这背后是简单的疏忽吗?当多份能够证明无罪的官方文件被系统性忽略和隐匿,而一份凭空捏造的纪委公函却被奉为圭臬时,我们看到的,更像是一种目标明确的恶意构陷。程序,在这里不再是保障公正的护栏,而是成了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 自始无效:建立在流沙上的审判有何意义? 从立案基础虚假,到犯罪客体缺失,黄自然案从源头上就已经“死亡”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必须基于事实、依照法律进行诉讼。当“事实”是伪造的,那么依据此事实所进行的一切司法活动——无论是侦查阶段的讯问、取证,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起公诉,还是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与判决——都失去了合法性的根基。 自始无效。这四个字,是此案最冷酷也最准确的注脚。 这意味着,那些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的调查卷宗,那些庄严的庭审辩论,那些可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在法律意义上,都不过是一堆印着字的废纸。它们记录的不是罪恶与惩罚,而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针对公民权利的公开侵害。 可怕之处正在于此。当司法系统内部的某个环节能够轻易地“制造”出一个案件,并通过后续看似合规的程序将其“坐实”,那么,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都将不再依赖于法律,而取决于是否会被权力盯上。司法的公信力,正是在这样一个个具体而微的冤案中,被一点一点地蚀空。 我们追问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清白 今天,我们剖析黄自然案,不仅仅是为一个蒙受不白之冤的个体呐喊。我们是在追问: 为什么一份法定的撤案文书可以被轻易隐匿? 为什么一个凭空捏造的事实,能够畅通无阻地启动国家追诉程序? 当证据链明确指向无罪时,是什么力量在推动着案件向有罪的方向一路狂奔? 司法的底线,究竟在哪里? 每一起冤案的纠正,都是对司法肌体的一次刮骨疗毒。黄自然案,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在光鲜的程序背后,可能存在的阴暗角落。它提醒我们,正义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程序的自动运转,更需要每一个环节的操守、勇气和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 隐匿一份文书,或许只需一个动作;但由此带来的信任崩塌,却需要整个社会用漫长的时间去修复。此案能否得到真正依法、彻底的纠正,不仅仅关乎黄自然个人的命运,更是在测试: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勇气直面错误,是否有能力捍卫那不容玷污的程序正义的底线。 谎言开出的花,无论多么艳丽,也结不出正义的果。是时候,让被隐匿的真相重见天日,让自始无效的判决,归于无效了。这,是对法律最起码的尊重。 来源: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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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姚玉舟落马,曾将绿化带工程给亲属 来源:观海财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4月9日讯 安徽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姚玉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些年,关于姚玉舟的为官,网友的评价褒贬不一。 比如在2013年,当姚玉舟调离铜陵时,有网友表示,铜陵的绿化带工程就是姚的亲戚做的,而且他被底下人骂的不像个样子。但也有网友表示,姚玉舟是个清官,没有提拔一位自己人。 公开资料显示,出生于1960年3月的姚玉舟,其仕途一直在安徽。 姚玉舟在1979年开始教育生涯,最初在东至县杨桥中学任教师,并进一步在淮南师范专科学校学习。1979年8月至1980年8月,姚玉舟在东至县杨桥中学担任教师。随后,他在1980年8月至1982年7月期间,进入淮南师范专科学校数学专业学习,为未来的教育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姚玉舟1982年毕业于淮南师专,毕业后在淮南八中任教,后调入淮南市大通区团委,历任干事、副书记、书记,1990年任共青团淮南市委副书记,1992年任共青团淮南市委书记。其间,曾先后到凤台县挂职县委副书记和天津市武清县挂职县委副书记。 1995年2月,姚玉舟升任副厅级干部,出任团安徽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01年4月,出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副书记,两年后接任马鞍山市市长。 据媒体报道,姚玉舟的办公桌上有两样东西总是摆放在最“随手可得”的位置:一是《长三角各城市主要经济指标与马鞍山对比表》,一是《新华日报》。 马鞍山矿区作为我国七大铁矿区之一,铁矿总储量16.35亿吨,占安徽全省铁矿总储量的一半以上。 时任马鞍山市市长的姚玉舟在2007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马鞍山以占安徽省1.2%的国土面积和1.9%的人口,创造了全省7%的国内生产总值和9.3%的财政收入,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多年来始终位居安徽省各市前列,按人均计,都是第一名。 2008年,姚玉舟出任铜陵市委书记。姚玉舟到任第二天就找到市委宣传部的同志,酝酿布置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姚玉舟认为,铜陵这些年的发展确实非常快,但“我的切身体会是大家感觉非常好,大部分同志缺少紧迫感和危机感。”实际上,铜陵“发展不足,总量不大,质量不优,市不强,民不富。” 此后,姚玉舟又被调任宣城市委书记和滁州市委书记。 2016年11月,在历任三市市委书记后,姚玉舟升任省委常委,出任安徽省委政法委书记,直至2020年年满60周岁时退居二线。
  • 南阳市副市长阿颖简历 阿颖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农工党河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南阳市红十字会会长
    阿颖,女,维吾尔族,1967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 现任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农工党河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南阳市红十字会会长。 2025年12月17日,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阿颖政务警告处分。 人物履历 1985.09-1989.07 郑州大学化学系分析化学专业学习 1989.07-2003.02 河南省邓县(邓州市)环境保护局科员、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副站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副局长 2003.02-2004.10 河南省邓州市政协副主席(不驻会) 2004.10-2010.04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0.04-2012.06 河南省南阳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 2012.06-2013.08 河南省南阳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筹委会主委 2013.08-2014.03 河南省南阳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 2014.03-2014.12 河南省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2014.12-2016.02 河南省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市民族宗教委主任 2016.02-2018.09 河南省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 2018.09-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 2022.06- 农工党河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担任职务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政协第十三届河南省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2023年1月当选),南阳市红十字会会长。 工作分工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发展、民族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市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民宗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国防教育中心、张仲景博物院、南阳理工学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南阳职业学院、南阳文化艺术学校、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南阳工业学校、市宛东中等专业学校、市宛北中等专业学校、市宛西中等专业学校、市体育运动学校、南阳开放大学、市第一中学校、南阳技师学院,市中心医院、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市中医院,南阳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总工会、共青团南阳市委、市归侨侨眷联合会、市妇联、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南阳师范学院、张仲景国医大学筹建处、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经济管理学校,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会、民革南阳市委会、九三学社南阳市委会。 人物事件 2025年12月17日,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25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火灾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南阳市委、市政府,方城县委、县政府,以及南阳市和方城县教育、消防、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2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南阳市政府副市长阿颖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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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明已经撤案还被强行定罪 这桩旧案里的细节太让人诧异! 举报人带着虚假收据勒索 没拿到钱就举报贪腐
    夏文树拿着200万的虚假收据找上门的时候,黄清华根本没想过这件事会发酵成后来十几年的牢狱之灾。 开口就要钱,不给就举报父子俩贪污受贿,这摆明了就是敲诈勒索。黄清华压根没惯着他,直接拒绝了这个无理要求,夏文树转头就把举报材料递了上去。 按照当时的安排,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启动了初查,从初查走到立案侦查,每一步都走得清清楚楚。黄清华和相关人员被立案取保候审,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审查起诉,结果起诉科核查下来,直接给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原来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成立那天起,就从来没拿过上级一分钱的投资。1992年公司创办的时候,阜阳行署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没有出过一分钱的启动资金,全靠创办人自己摸爬滚打做经营,一步步积累出了全部资产,是实打实的“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红帽子”企业。 不管是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体都必须是国有资产,这家公司连国有资产都不存在,整个案件从根上就缺了最核心的构成要件。 最终颍州区检察院在2005年12月19日出具了正式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明确撤案,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整个案子到此就应该画上句号了。 纪委突然移送案件 程序绕开了已生效的撤案决定 谁都没想到,仅仅过去三个多月,风云突变。2006年3月,先是阜阳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把尤燕涉嫌诈骗的案件移送给了市公安局,局长当天就签字同意经侦支队受理立案。 第二天,阜阳市纪委直接给阜阳市检察院发了移送函,说已经对黄自然、黄清华的经济问题立案调查,查明二人伙同尤燕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涉嫌犯罪,把材料移送给检察院依法处理。 从这时候开始,整场让人匪夷所思的操作就拉开了序幕。在相关领导牵头之下,阜阳市纪委和检察院组成了联合专案组,明明手里握着已经生效的撤案决定书,明明亲眼看到了行署的文件和开发公司的情况说明,清楚知道本案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这个犯罪客体,还是硬着头皮启动了程序。 为了把案子做成“铁案”,专案组直接把最关键的几份证据给藏了起来:颍州区检察院2005年的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行署办公室1994年124号文件,还有开发公司2005年给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这些能直接证明案子不该立的材料,全部被隐匿。 不仅隐匿无罪证据,还动手篡改了公安局的扣押文件清单,凭空捏造黄自然、黄清华、尤燕三人制作了三份虚假协议,用来应付审计和调查。更离谱的是,还伪造了三人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甚至直接虚构了“不立案决定”的事实,硬生生把整个案件的时间线给改了。 为什么非要这么操作?说穿了就是要绕开已经生效的撤案文书。既然要以侵吞国有资产立案,就不能让这些能证明客体不存在的材料出现在案卷里,把撤案决定藏起来,再虚构出原来没有立案的假象,把案件的启动嫁接到撤案决定作出之前,才能把这桩已经死了的案子,重新拉出来达到想要的目的。背后有没有为夏文树谋取不当利益的考量,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卷宗离奇变少 最终三人均被重判 案件走到起诉环节的时候,漏洞已经藏不住了。阜阳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写得明明白白,随案移送卷宗14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视听资料9盘。等到案子移送到阜南县检察院,起诉书里写的随案移送主要证据,直接变成了12册,平白无故少了两册卷宗,那9盘记录讯问过程的视听资料,更是一份都没剩下。 但凡有点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讯问的录音录像和完整卷宗,是证明案件办理合法、证据真实有效的核心,怎么就偏偏没了?那些消失的卷宗和录音录像里,到底藏着多少不能见光的内容? 就算证据已经缺成这样,法院还是在2007年2月16日作出了判决:黄清华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黄自然十四年,尤燕七年。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2007年10月10日,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判。 一场从根上就不成立的案件,就靠着隐匿证据、伪造材料、篡改卷宗的操作,硬生生把三个无罪的人送进了监狱。本来已经有了合法的撤案结论,却可以被直接绕开,本该摆在台面上的无罪证据,说藏就藏,完整的案卷说少就少,这样的操作放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 这桩过去十几年的旧案,直到今天摊开来看,每一个细节都让人脊背发凉。“红帽子”企业本来就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经营者靠着自己的双手打拼出资产,仅仅因为一顶帽子就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本来就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本应该守护法治的机关,有人违背程序正义,为了特定目的刻意构陷,毁掉的不仅是一个企业,更是三个人十几年的自由和一整个家庭的人生。这样的案件,直到今天依然值得我们警醒:程序正义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结果去公然违背规则,销毁无罪证据,构陷无辜公民,这样的行为不管过去多久,都应该被追究,都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来源:黄自然
  • 法治锐评:丁万金案将成为南溪区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的试金石 近一年来,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舆情频频引发公众关注。具体案情在百度和AI都能检索到,笔者不再重复。
    笔者发现,在涉及丁万金案的舆情中,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一是丁万金喊冤之坚决,丁万金不但为自己喊冤,还公开出镜举报了南溪区检察院办理他案件的公诉人,在相关网帖和视频中,丁万金反复强调自己所说全部属实,敢于为自己的喊冤和举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二是网上公布的本案证据之翔实,本案作为一个已经公开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所有证据几乎都被一样不少地晒在了网上,没有掐头去尾,没有选择性公开,纵观全案证据,确实根本达不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标准,确实从笔者二十年法律从业眼光来看,没有能证明丁万金案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存在。 这样一个检方坚决起诉欲追刑责,而被告人坚决抗争自证清白的刑案,双方争议巨大,同时被告人旷日持久地上网喊冤和第三方媒体、自媒体持续介入、多次曝光,已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特别是本案涉及到南溪区属国有企业,还牵涉到南溪区委原相关领导被曝曾不正当干预此案,结合种种因素,本案的最终处理必将被国内法律界和媒体界持续关注。 这个案件能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民心的检验,相关批办领导和办案人员会不会在这个案子上留下一辈子污点,都是无数双眼睛看得到的,也必然能看到的。 本案正如丁万金网帖所述,案情并不算复杂,不需要多高深的法律水平就可以厘清事实、查明真相。公诉人对丁万金构罪的五点指控在庭审时就被丁万金和辩护律师全部推翻,事实上这五点指控也确实没有一点有效证据支撑。应该说,从庭审结束的那一刻起,本案已经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而庭审结束至今已经整整九个月了,截至今日丁万金案仍没有结果。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案情不复杂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九个多月仍出不了结果,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吗?肯定不是,前面已经说了,庭一开其实就真相大白了。那么,是办案机关工作太忙吗?也不是,就检方那点起诉证据,承办法官哪怕再忙,每天看一点,也不会九个月得不出罪与非罪的结论吧?再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案件涉及一些不可描述的法外因素,需要集体研究来承担责任,那么南溪区法院难道九个月都开不了一次审委会吗?我再说重一点,如果本案经过法院审委会以后,还需要交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召集的公检法大三长联席会过会定夺,我想这四位领导也不至于九个月都难以坐在一起议一次事吧? 笔者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现已被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已无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在这个时候,任何小动作、任何不法干预都是徒劳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而这个时候,上级领导的态度就至关重要,是面对全网的舆情继续视而不见,还是明确要求南溪相关司法机关“绝对公正办案,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也可以看出南溪的政治生态是不是能做到“”风清气正、实事求是”,是不是敢于担当,严守底线? 这些年来,随着王铭晖、向辉礼落马,他们在南溪的余毒也被肃清,两任区委书记周宇、李学焦,区委副书记文卫均已落马服刑,而随着刘中伯今年初的落马,他在南溪的余毒也即将并且是必将遭到肃清,结合本案存在被告人曝光案件曾被区委原相关领导不正当干预的因素,那么我更相信,此案必将随着余毒的肃清,得到公正的结果。所以,南溪区到底将在“十五五”征程中展示出怎么样的政治生态,怎么样的法治环境,丁万金案至关重要,这将是一枚试金石,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李飞
  • “电话传唤”到六警“跨省”,三篇文章岂能让公权沦为“私器” 2026年4月1日,愚人节,没想到给自媒体“宾语”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据“宾语”披露,重庆两江新区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派出6名警察,开着一辆天津牌照的商务车千里奔赴安徽,对其展开“跨省”。这一事件与此前“范警官违规跨省传唤”一事形成呼应,引发社会对执法程序、权力边界与公器私用的广泛质疑? 从“电话传唤”到六警“跨省”,重庆可是费尽了苦心。此前在今年1月份,“宾语”接到自称重庆金山派出所民警范某的电话,称其发布的三篇涉及当地富豪何某某的文章涉嫌“侮辱、侵犯隐私”,警方已立案,要求其跨省前往重庆配合调查。范警官不仅通过电话口头传唤,还邮寄了传唤证,并警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将强制传唤”。 此举迅速引发舆论质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公安部“六个严禁”明确要求,异地执行传唤必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严禁擅自跨省传唤。而此次仅凭一通电话和邮寄文书便要求当事人跨省到案,既无协作手续,也无当地警方配合,程序严重违法。 3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警务督察支队向自媒体人“宾语”作出正式答复:此前对其实施跨省电话传唤的范姓民警,因“确实存在执法问题”,已被移交分局纪委处理。 然而,调查尚未结束,4月1日,金山派出所竟派出六人团队,从重庆远赴安徽,对“宾语”进行“跨省”。这一行动引发强烈质疑:一个已被上级认定存在问题的案件,为何不仅未被叫停,反而升级为更大规模的“跨省”行动? “宾语”指出,其文章始终使用“何某某”“何某男”等化名,未披露真实身份信息,难以构成对特定个人的公然侮辱。 更值得警惕的是,他此前曾在法庭实名举报何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线索源自法院调查笔录,但三个月过去,未获任何反馈;而何某某就民事纠纷报警后,警方却迅速立案,先有违规电话传唤,后有六人远征“跨省”。一边是需严肃核查的刑事举报被搁置,一边是基于公开文书的民事争议被“高度重视”,执法天平的倾斜令人质疑是否存在“看人下菜”的选择性执法。 范警官曾对“宾语”直言:“虽说证据都有,那些事儿也不应该由你发出来。”这句话撕开了事件的核心——执法者关注的并非事实真假,而是“谁有资格说”。当民事纠纷能被轻易升级为“跨省”,当执法权可依据“应不应该”选择性启动,公权力的边界何在? 此次六警“跨省”,不仅是对纪委调查的公开挑衅,更是对法治底线的严重冲击。公众不禁要问:这么大阵势“跨省”,究竟是为了查明真相,还是为了施加压力?执法权的任性行使,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任何“隔空执法”“快递传唤”式的操作,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目前,范警官已被移交纪委,但六警“跨省”的合规性仍需彻查。此次行动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期待官方进一步调查回应质疑,维护执法公信力,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作者:刘杰 来源:律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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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曲靖15岁女生方雨涵被男同学杀害案第一次开庭,庭前红星新闻记者罗敏采访方雨涵父母:杀人偿命,未成年不是免死金牌!
  • 重庆一隧道发生爆炸事故,致4人死亡 3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
    2026年3月30日15时10分许,由重庆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段(A2合同段)铁峰山隧道左洞,发生一起疑似可燃气体爆炸事故,造成现场1人失联、1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迅速开展紧急救援救治工作。截至3月31日0时,失联人员已找到、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3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现场搜救工作已结束,涉事工地已封停,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已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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