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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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与温度,法治与正义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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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一隧道发生爆炸事故,致4人死亡 3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
    2026年3月30日15时10分许,由重庆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段(A2合同段)铁峰山隧道左洞,发生一起疑似可燃气体爆炸事故,造成现场1人失联、1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迅速开展紧急救援救治工作。截至3月31日0时,失联人员已找到、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3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现场搜救工作已结束,涉事工地已封停,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已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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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日川航成都飞加德满都航班上有乘客抽烟,被尼泊尔警察带走
  • 北京殷常恩律师:没有一起冤案被翻,是因为良心发现主动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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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醒了?未必! 不少驾驶人存在一个误区:晚上喝酒,睡一觉第二天就没事了,开车上路完全没问题。殊不知,睡醒≠酒醒,这种心存侥幸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更暗藏巨大交通安全隐患。
    近日,宜宾交警高县交管大队就查获一起典型的隔夜酒酒驾案,驾驶人曹某军为自己的侥幸付出了沉重代价。 2026年1月28日,宜宾交警高县交管大队在九华大道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查获曹某军饮酒后驾驶川Q96***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42mg/100ml。驾驶员曹某军称其是27日晚上喝的酒,自认为已经清醒了,因此驾车上路行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6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宜宾公安交警提醒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因人而异,受饮酒量、酒精度数、个人体质、睡眠时间等多种因素影响,通常每小时仅能代谢10-15ml酒精。即便睡了一整晚,体内酒精也可能未完全分解,此时驾车依然属于酒驾醉驾。 在此,宜宾公安交警郑重提醒广大驾驶人: 摒弃侥幸心理:别拿“隔夜酒”当借口,别赌“睡一觉就没事”,法律不认“主观清醒”,只认客观检测结果。 做到饮酒有度:亲友聚会、聚餐应酬,饮酒务必适量,切勿贪杯。 牢记驾车禁忌:如果次日需要驾车出行,前一天晚上坚决不喝酒,同时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让体内酒精彻底代谢完毕。 主动拒绝酒驾:不仅自己不酒驾,也要提醒身边亲朋好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抵制交通违法。 平安出行无小事,酒驾醉驾是大忌。无论是当晚喝酒当晚开,还是隔夜喝酒次日开,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就是交通违法行为,都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敬畏法律、珍爱生命,坚决杜绝隔夜酒酒驾,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 3月27日,72岁蔡正元被送往台北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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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某某录音曝光:一份被逼出来的假证言,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你老实给我交代,不给我交代就不行。”
    这不是电影里的台词,而是2007年春天,一段真实对话录音里的冰冷命令。说话的人是谁?听话的人又是谁?为什么一份“假协议”,会差点让一个家庭“家破人亡”? 今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二十年前,透过一份尘封的谈话录音,看看当权力伸出无形的手,一个普通人如何被推向“承认”自己从未做过之事的悬崖边。这不仅仅是梁子科一个人的故事。 深夜来访与一声叹息 2007年3月16日,一个名叫尤飞的人,敲开了梁子科家的门。他的开场白带着一种小心翼翼的试探:“我是尤燕的哥。” 尤燕,这个名字像一个开关,瞬间触发了梁子科积压已久的情绪。他没有寒暄,直接切入了那个让他“莫名其妙”甚至“窝囊”的核心事件。他的声音里,有困惑,有愤怒,更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 他描述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链条:市纪委找他核实,说他在“尤燕家里指使她签假协议”。而这一切的源头,竟是尤燕本人的指认,并且“黄清山几个人都证实了”。证据链似乎很完整,完整到不容辩驳。 但梁子科说,他和尤燕,只见过一面。 那是在黄清华的办公室里,经人介绍,知道她是“代表她姐搞联合开发”的。仅此而已。他连尤燕家在哪里都不知道,何谈去她家指使? 更荒诞的时间错位出现了。梁子科提到,他的“小孩姨夫”在去年9月份确实为某事找过他,打过招呼。可纪委要他交代的,是2005年6月份的事——他如何能在2005年6月,指使别人去签一份假协议,而理由却是基于2006年9月的一次打招呼? 时间在这里打了一个死结。逻辑的荒谬,让指控本身显得摇摇欲坠。 “跪那何老实交代问题” 然而,在某种力量面前,个人的逻辑与记忆,似乎微不足道。梁子科回忆了被纪委“姓岳的”同志找去后的经历:“到那以后就不叫走了,叫跪那何老实交代问题。” “跪”,一个字,道尽了当时情境下的压迫感。这不是平等的询问,而是居高临下的训诫。目的极其明确:“2005年的6月份,就是6月3号到23号你干啥坏事了?” 没有证据出示,没有材料核对。梁子科说:“我原来办案件的材料都不让看,都空想的叫你交代问题。” 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我已经认定你做了,你现在需要做的,不是辩解,而是“交代”出我想要的“事实”。 对话中,梁子科流露出一种深刻的怀疑与恐惧。他猜测:“她是不是别人指使的弄急了以后叫咬的我,这是很难讲的事情。” 当一个人被置于绝对弱势的地位,他不仅要对指控本身做出反应,更要费力去揣测背后复杂的动机与博弈。真相,在各方力量的拉扯下,变得模糊而扭曲。 他试图解释那份所谓的“假协议”:“我6月份进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他原来都有这个协议,咋能我指使的呢?” 这或许是一个关键的业务事实,但在“交代问题”的指令前,一切解释都成了“罗嗦”。 对方的话语斩钉截铁,在录音的文字记录里冰冷地呈现:“我不叫你罗嗦其它的,你就给我证实有没有,没有得讲有,假的当真。” “没有得讲有,假的当真。” 这八个字,像一把锤子,砸碎了所有基于事实的争辩可能。它要求的不是澄清,而是屈从;不是真相,而是某个预设的结果。个人的清白、记忆与尊严,在这句话面前,似乎可以为了某个更大的“需要”而被牺牲。 真相的余震与我们的镜子 这段录音,因为尤飞的到访和记录得以留存。尤飞来,本意是为妹妹尤燕之前可能造成的“误解”进行解释。但他听到的,却是一个更加令人不安的故事。梁子科的倾诉,不仅仅是对一个具体事件的控诉,更像是对一种生存状态的描绘:在强大的压力下,人如何被塑造,证言如何被“生产”出来。 这件事最终走向如何,梁子科是否顶住了压力,我们不得而知。录音止于一声叹息和未尽的言说。但它留下了一个沉重的问号:当“证实有没有”变成“没有得讲有”,我们赖以判断是非的基石——证据与证言——还剩下多少可信度? 这份二十年前的录音,今天听来依然振聋发聩。它像一面镜子,照见的或许不只是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的往事。它照见的是权力任性的可能,是程序失守的恶果,更是个体在庞大体系前的脆弱。 每一个“梁子科”的被迫妥协,磨损的都不只是他个人的人生。它更在一点点侵蚀社会公平的堤坝,消解公众对正义最基本的信任。那份“差点弄的家破人亡”的恐惧,不应该成为任何人换取“老实”的代价。 历史或许会过去,但记忆应当留下。这份录音的价值,不在于追究具体某人某事的责任(这已超出我们的能力与权限),而在于它作为一个标本,提醒我们: 对权力的每一次谦卑的盲从,都可能为下一次的“指鹿为马”铺路。而对真相的每一次固执的追问,哪怕声音微弱,都是在守护我们所有人脚下的土地。 沉默的录音,其实发出了最大的声音。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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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26日香港警方在尖沙咀开展扫黄行动,拘捕1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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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案组内幕曝光!伪造文书、滥用职权,谁在践踏法律尊严? 你敢相信吗?一份早已被撤销的案件,竟然能被“复活”?
    这不是悬疑小说的情节,而是发生在2006年安徽阜阳的真实事件。当法律程序被公然篡改,当盖着公章的文书成为一纸谎言,我们不禁要问:执法者的底线究竟在哪里? 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起尘封旧案中,那些令人震惊的细节。 撤案决定书,为何成了一纸空文? 时间回到2005年12月19日。这一天,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具了一份编号为“阜州检局撤〔2005〕02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在法律上,这意味着什么?撤销案件,就是终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旦撤销案件,侦查程序就宣告终结,侦查权也随之消灭。对于同一事实,原则上不得再次启动追诉程序。这就像一场比赛,裁判已经吹响了终场哨,比分板上已经有了结果。 这本该是板上钉钉的结局。可谁能想到,这份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文书,竟然在几个月后,被人“选择性遗忘”了。它没有成为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盾牌,反而像从未存在过一样,被悄然隐匿在了暗处。 问题来了:是谁,有这么大的胆子?又是谁,需要让这份合法的撤案决定书“消失”? 伪造的“三无文件”,成了重启案件的“尚方宝剑” 撤案文书被藏起来了,那总得有个说法吧?于是,一场令人瞠目结舌的“魔术”上演了。 2006年3月,一个由阜阳市纪委、检察院组成的联合专案组成立了,目标直指黄自然案件。他们重启案件的依据是什么?不是那份合法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而是一份据称由颍州区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但这份文件,是个彻头彻尾的“三无产品”:没有正式文号,没有合法签章程序,内容也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它就像凭空变出来的一样,成了专案组手中“合法”的敲门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条件有明确规定。用一份虚构的、程序违法的文件来重启一个已经被依法撤销的案件,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对法律体系的公然嘲弄和践踏。他们用谎言,搭建起了整个后续调查的“地基”。 这个地基,从一开始就是歪的。 名单背后,是执法权如何异化为私器 让我们看看,是谁在主导这场荒唐的“演出”。 孟庆银,时任阜阳市纪委书记,是专案组的最高负责人。他的身份本应是党纪的守护者,却涉嫌犯罪,最终被移送司法机关。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魏允林,作为黄氏父子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更是深陷其中,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他的结局,为这场违法操作写下了沉重的注脚。 还有王某和章某。王某曾担任纪检监察二室主任,章某时任二室副主任,此二人是二黄案件科室承办负责人,二黄案件移送市检察院时,王某晋升阜南县常委兼纪委书记,后在颍泉区政协主席退休,二黄案件移送后,章某晋升二室主任,在市委巡视办退休,享受二级巡视员待遇,王某(小)前检察官后转隶市纪委,任信息室主任;馬某前检察官后转隶市纪委,任干部督察室主任。 从司法系统到纪检系统,他们的身份转换,是否也让“执法”的标准发生了扭曲? 马某,担任干部督察室主任。这个本该监督干部行为的岗位,其负责人却卷入这样一场风波。 这份名单勾勒出一个令人不安的图景:本该互相监督、依法行权的不同岗位人员,在特定案件中,却可能形成了一种危险的“合力”。这种合力,不是向着法治光明,而是滑向了滥用职权的深渊。 他们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用于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成为掩盖错误、打击异己的工具。 “自始无效”的全案,伤害了谁? 专案组的操作,被内部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立案基础事实子虚乌有,违反党纪国法,全案程序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这四个字,分量极重。它意味着,从他们用假文件重启案件的那一刻起,之后所有的调查、审讯、措施,在法律上都失去了正当性根基。就像一棵树,根已经腐烂了,无论枝叶看起来多么茂盛,都改变不了它即将倾倒的命运。 但在这个过程中,被伤害的又是什么呢? 首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他们本应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保护黄氏父子,却被迫再次卷入司法程序,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不公待遇。 其次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者带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让老百姓还怎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这种信任的崩塌,比任何个案的错误影响都要深远。 反思:如何让阳光照进权力的每个角落? 事情已经过去多年,相关责任人也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我们复盘这件事,绝不仅仅是为了追忆过去。 它更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在封闭的、缺乏监督的办案环境下,权力可能滋生的可怕病变。它提醒我们: 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由人来执行。而人的操守和法治意识,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后一道堤坝。当孟庆银、魏允林等人选择以身试法时,堤坝便出现了裂痕。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我们绝不能允许它因为人为的伪造而永远沉默。 来源:黄自然
  • 3月22日晚,南阳市唐河县马庄新桥发生塌陷
  • 3月21日,内蒙古通辽一小区突发煤气爆炸毁损严重,有伤者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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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陵水县发生严重车祸,警方通报:2死5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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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宾警方通报:18岁男子酒驾摩托致1死5伤
  • 3月20日,宜宾公铁两用桥上一辆摩托车冲撞路边人群,多人受伤
  • 达州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徐综主动投案 3月20日,达州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徐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达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徐综简历 徐综,男,汉族,1973年12月生,达州达川人,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94年11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4年11月至2002年3月,先后在达川市建委、达州市建委、市建设局工作; 2002年3月至2009年12月,历任达州市建设局团委副书记,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副科长、科长; 2009年12月至2016年7月,历任达州市法制局副局长,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6年7月至2021年8月,历任万源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副书记; 2021年8月至今,任达州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 重庆市长胡衡华简历 胡衡华,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湖南衡南人,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重庆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79.09-1983.07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工业自动化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3.07-1990.12 湖南省衡阳钢管厂100车间技术员、副工段长、工段长 1990.12-1996.06 湖南省衡阳钢管厂100车间副主任、76车间副主任 1996.06-1996.12 湖南省衡阳钢管厂108车间主任 1996.12-1997.11 湖南省衡阳钢管厂厂长助理、连轧车间主任 1997.11-1998.10 湖南省衡阳钢管厂副厂长 1998.10-1999.08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9.08-2005.07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1998.07-2001.12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同等学力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5.07-2008.03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8.03-2009.01 湖南省益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其间:2008.03-2008.07中央党校第24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9.01-2011.01 湖南省益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1.01-2013.12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3.12-2014.01 湖南省长沙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14.01-2015.11 湖南省长沙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5.11-2016.11 湖南省长沙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湖南湘江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6.11-2016.12 湖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长沙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湖南湘江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6.12-2017.07 湖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 2017.07-2017.08 湖南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 2017.08-2020.10 湖南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长沙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20.10-2021.12 陕西省委副书记 2021.12-2022.01 重庆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22.01 重庆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担任职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二十大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第二十届中央委员,第十二届、十三届(2022年2月补选)、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中共重庆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红十字会名誉会长,重庆市委科技委员会主任。 工作分工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主管市政府办公厅、市审计局、市政府研究室。 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
  • 中国歼—20之父,中科院院士杨伟简历 杨伟,1963年5月出生于北京,籍贯四川资中,飞机器设计与飞行控制领域专家讨论,航空工业科技委副主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研究员。
    1985年,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飞机系飞行力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毕业后年仅22岁的他投身正艰难转型的航空工业,进入中航工业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飞行控制设计研究室工作,主要任务是研发飞行控制相关系统。 1993年10月,任航空工业成都所九室主任。 1998年,35岁的杨伟受型号总设计师宋文骢的委托,全面主持歼10飞机的一线研制工作的设计优化、排故攻关和设计定型等的一线研制工作。 2001年1月,被任命为总设计师兼常务副所长,同时担任国家高新武器装备某重点型号双座型飞机总设计师以及中国新一代外贸军机超七/FC-1型飞机总设计师,并主持下一代战斗机等重大预研项目。 2003年12月,主持设计的歼-10双座飞机如期成功研制、实现首飞。 2005年,出任航空工业成都所所长、党委副书记。 2007年4月13日,受聘成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终身客座教授讨论。 2011年1月11日,负责研发的歼-20战机首飞成功。 2021年5月,当选中国科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2022年,当选中共二十大代表。2026年3月,个人信息已从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中撤下。 杨伟长期从事战斗机的设计与研发工作,先后担任歼-20等7型战斗机总设计师,曾获部级一等功1次、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5项、三等奖4项;并获得四川省、航空总公司“有突出贡献专家”、四川省国防工业“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
  • 丁万金为什么无犯罪事实被公诉?
  • 黄自然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人):黄自然
    案号:(2007)阜刑终字第69号 申请事项 依法对(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依法撤销上述错误裁判,宣告申请人黄自然及原审被告人无罪; 依法查明并追究相关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隐匿证据、虚构事实、司法造假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判(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其赖以成立的诉讼程序源头是虚构的,裁判逻辑存在根本性自相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案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立案基础事实“子虚乌有”,全案侦查程序属“自始无效”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也是侦查权合法行使的唯一基石。 本案中,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05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阜州检局撤〔2005〕02号)。该文书是法定的诉讼终结文书,意味着案件侦查至此已彻底结束,侦查权随之消灭。 然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3月至5月期间,为了重启诉讼程序,刻意隐匿了2005年的法定撤案文件,并虚构了“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虚假前提。 申请人恳请法庭注意: “撤销案件”与“不立案”是刑法体系中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前者是程序已结束,后者是程序未开始。 检察机关在案件已依法撤案的情况下,凭借虚构的“不立案”事实进行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属于超越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正如法理所言,无立案则无侦查权,无侦查权则无一切口供供述之合法来源。原判建立在这一虚构事实之上,全案程序自始无效。 二、原审裁判文书“自相矛盾”,属于“自我证伪”的致命错误   原审判决书的核心错误在于,其自身文书内容暴露了造假的铁证。 根据阜阳中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第4页的明确认定:“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决定”。 这一认定直接指向了案件的致命漏洞: 逻辑悖论:裁定书既认定“不立案”,又基于“不立案”状态下的证据进行定罪判刑。这就好比说“因为没有立案,所以我要判你刑”,在法律逻辑上是完全断裂且自相矛盾的,是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死结。 裁判预决:裁判文书既然认定了“不立案”这一事实,就应当以此为基准作出无罪或不予追究的裁判。但原判却反向作出了有罪裁判,直接否定了自己认定的事实。 这裁判文书上的自相矛盾,是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最直接、最显性的证据,无需外围复杂取证,即可推翻原判根基。 三、原审采信证据属“毒树之果”,依法应当绝对排除   申请人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均产生于上述非法的侦查程序之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源头违法:由于立案程序造假,后续的侦查行为属于“无职权之搜”。 因果污染:依附于违法程序上产生的言词证据,如同“毒树之果”,果实鲜美但来源有毒,不具有证明力。 当作为认定犯罪动机和背景的核心程序(立案)被证伪,那些依附于此的供述、证言,其证明力应当归零。原审采信此类证据进行定罪,严重违反了证据合法性原则,必将导致裁判结果不公。 四、司法造假行为必须纠正,蒙冤者晚年需公道   九旬老人黄自然,身陷牢狱十四年,申诉维权二十年。其半生之痛,皆因个别司法人员隐匿法定撤案文书、虚构程序性事实所致。 司法公正,程序为魂。如果允许通过造假、隐匿证据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程序,那么法律的尊严将荡然无存。纠正本案,不仅是还九旬老人一个清白,更是维护司法程序神圣性、肃清司法造假风气的关键一战。 综上,原判程序源头断裂、裁判逻辑自相矛盾、采信证据属非法证据。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申请人及原审被告人无罪,并依法赔偿。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自然 日期:2026年3月17日 来源: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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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6日,四川南充16岁男生在斑马线等待时被小车加速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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