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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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与温度,法治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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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自然冤案:被隐匿的撤案文书背后,藏着怎样的司法谎言 一封被刻意藏起来的文件,如何让一个人的命运在虚假的起点上,滑向长达二十余年的深渊?
    这不是小说情节,而是发生在安徽阜阳的真实案件。黄自然案的核心,早已不是简单的“对错之争”,而是一出从根源上就彻底坍塌的司法闹剧。当支撑整个司法程序的“地基”被证明是虚构的沙土,那么在这之上建立的所有法律大厦,无论多么冠冕堂皇,都注定是无效的空中楼阁。 消失的撤案书:一切罪恶的起点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2005年。那一年,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曾作出过一份编号为(2005)02号的撤案文书。这份文件,本应是案件终结、还人清白的铁证。然而,它却像从未存在过一样,在后续的司法流程中神秘消失了。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在这份撤案文书“被消失”后不久,2006年3月19日,阜阳市纪委的一纸(2006)12号函横空出世。函中赫然写道:“黄自然、黄清华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这短短一句话,成了后来所有司法行动的“尚方宝剑”。 但真相是什么?真相是,所谓“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从头到尾就根本不存在。它像一个被精心编造的幽灵故事,却成了启动国家暴力机器的“真实”按钮。检察机关正是基于这个彻头彻尾的虚假前提,展开了后续一系列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 试问,如果一个案件的立案基础是捏造的,那么后续所有穿着法律外衣的程序,还有什么正义可言?这无异于在谎言的废墟上建造法庭,每一次法槌的落下,敲响的都是对法律本身的嘲讽。 不存在的“国有资产”:犯罪客体从何谈起? 法律人都知道,一个罪名要成立,必须有明确的犯罪客体。而在所谓的“侵吞国有资产”案中,“国有资产”这个犯罪客体本身,就是子虚乌有的。 这不是空口无凭的指控,而是有铁一般的证据链可以证实: 颍州区检察院那份被隐匿的(2005)02号撤案文书,已经说明了问题。 更早之前,行署办公室在1994年发出的124号文件,以及相关开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共同构成了一条完整、坚固的证据链。这些白纸黑字的文件明确无误地指出:本案所涉资产,根本不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 犯罪客体缺失,意味着指控的罪名失去了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就像指控一个人“偷了空气”一样荒谬。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指控,却驱动了整个阜阳市的检察、纪委系统,让一个56年入党的老党员老干部陷囹圄,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 这背后是简单的疏忽吗?当多份能够证明无罪的官方文件被系统性忽略和隐匿,而一份凭空捏造的纪委公函却被奉为圭臬时,我们看到的,更像是一种目标明确的恶意构陷。程序,在这里不再是保障公正的护栏,而是成了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 自始无效:建立在流沙上的审判有何意义? 从立案基础虚假,到犯罪客体缺失,黄自然案从源头上就已经“死亡”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必须基于事实、依照法律进行诉讼。当“事实”是伪造的,那么依据此事实所进行的一切司法活动——无论是侦查阶段的讯问、取证,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起公诉,还是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与判决——都失去了合法性的根基。 自始无效。这四个字,是此案最冷酷也最准确的注脚。 这意味着,那些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的调查卷宗,那些庄严的庭审辩论,那些可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在法律意义上,都不过是一堆印着字的废纸。它们记录的不是罪恶与惩罚,而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针对公民权利的公开侵害。 可怕之处正在于此。当司法系统内部的某个环节能够轻易地“制造”出一个案件,并通过后续看似合规的程序将其“坐实”,那么,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都将不再依赖于法律,而取决于是否会被权力盯上。司法的公信力,正是在这样一个个具体而微的冤案中,被一点一点地蚀空。 我们追问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清白 今天,我们剖析黄自然案,不仅仅是为一个蒙受不白之冤的个体呐喊。我们是在追问: 为什么一份法定的撤案文书可以被轻易隐匿? 为什么一个凭空捏造的事实,能够畅通无阻地启动国家追诉程序? 当证据链明确指向无罪时,是什么力量在推动着案件向有罪的方向一路狂奔? 司法的底线,究竟在哪里? 每一起冤案的纠正,都是对司法肌体的一次刮骨疗毒。黄自然案,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在光鲜的程序背后,可能存在的阴暗角落。它提醒我们,正义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程序的自动运转,更需要每一个环节的操守、勇气和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 隐匿一份文书,或许只需一个动作;但由此带来的信任崩塌,却需要整个社会用漫长的时间去修复。此案能否得到真正依法、彻底的纠正,不仅仅关乎黄自然个人的命运,更是在测试: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勇气直面错误,是否有能力捍卫那不容玷污的程序正义的底线。 谎言开出的花,无论多么艳丽,也结不出正义的果。是时候,让被隐匿的真相重见天日,让自始无效的判决,归于无效了。这,是对法律最起码的尊重。 来源: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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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姚玉舟落马,曾将绿化带工程给亲属 来源:观海财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4月9日讯 安徽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姚玉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些年,关于姚玉舟的为官,网友的评价褒贬不一。 比如在2013年,当姚玉舟调离铜陵时,有网友表示,铜陵的绿化带工程就是姚的亲戚做的,而且他被底下人骂的不像个样子。但也有网友表示,姚玉舟是个清官,没有提拔一位自己人。 公开资料显示,出生于1960年3月的姚玉舟,其仕途一直在安徽。 姚玉舟在1979年开始教育生涯,最初在东至县杨桥中学任教师,并进一步在淮南师范专科学校学习。1979年8月至1980年8月,姚玉舟在东至县杨桥中学担任教师。随后,他在1980年8月至1982年7月期间,进入淮南师范专科学校数学专业学习,为未来的教育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姚玉舟1982年毕业于淮南师专,毕业后在淮南八中任教,后调入淮南市大通区团委,历任干事、副书记、书记,1990年任共青团淮南市委副书记,1992年任共青团淮南市委书记。其间,曾先后到凤台县挂职县委副书记和天津市武清县挂职县委副书记。 1995年2月,姚玉舟升任副厅级干部,出任团安徽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01年4月,出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副书记,两年后接任马鞍山市市长。 据媒体报道,姚玉舟的办公桌上有两样东西总是摆放在最“随手可得”的位置:一是《长三角各城市主要经济指标与马鞍山对比表》,一是《新华日报》。 马鞍山矿区作为我国七大铁矿区之一,铁矿总储量16.35亿吨,占安徽全省铁矿总储量的一半以上。 时任马鞍山市市长的姚玉舟在2007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马鞍山以占安徽省1.2%的国土面积和1.9%的人口,创造了全省7%的国内生产总值和9.3%的财政收入,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多年来始终位居安徽省各市前列,按人均计,都是第一名。 2008年,姚玉舟出任铜陵市委书记。姚玉舟到任第二天就找到市委宣传部的同志,酝酿布置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姚玉舟认为,铜陵这些年的发展确实非常快,但“我的切身体会是大家感觉非常好,大部分同志缺少紧迫感和危机感。”实际上,铜陵“发展不足,总量不大,质量不优,市不强,民不富。” 此后,姚玉舟又被调任宣城市委书记和滁州市委书记。 2016年11月,在历任三市市委书记后,姚玉舟升任省委常委,出任安徽省委政法委书记,直至2020年年满60周岁时退居二线。
  • 南阳市副市长阿颖简历 阿颖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农工党河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南阳市红十字会会长
    阿颖,女,维吾尔族,1967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 现任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农工党河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南阳市红十字会会长。 2025年12月17日,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阿颖政务警告处分。 人物履历 1985.09-1989.07 郑州大学化学系分析化学专业学习 1989.07-2003.02 河南省邓县(邓州市)环境保护局科员、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副站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副局长 2003.02-2004.10 河南省邓州市政协副主席(不驻会) 2004.10-2010.04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0.04-2012.06 河南省南阳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 2012.06-2013.08 河南省南阳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筹委会主委 2013.08-2014.03 河南省南阳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 2014.03-2014.12 河南省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2014.12-2016.02 河南省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市民族宗教委主任 2016.02-2018.09 河南省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 2018.09-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主委 2022.06- 农工党河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担任职务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政协第十三届河南省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2023年1月当选),南阳市红十字会会长。 工作分工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发展、民族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市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民宗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国防教育中心、张仲景博物院、南阳理工学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南阳职业学院、南阳文化艺术学校、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南阳工业学校、市宛东中等专业学校、市宛北中等专业学校、市宛西中等专业学校、市体育运动学校、南阳开放大学、市第一中学校、南阳技师学院,市中心医院、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市中医院,南阳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总工会、共青团南阳市委、市归侨侨眷联合会、市妇联、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南阳师范学院、张仲景国医大学筹建处、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经济管理学校,农工民主党南阳市委会、民革南阳市委会、九三学社南阳市委会。 人物事件 2025年12月17日,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25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火灾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南阳市委、市政府,方城县委、县政府,以及南阳市和方城县教育、消防、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2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南阳市政府副市长阿颖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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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以为的人工智能和实际上的人工智能
  • “法眼”谈南溪区丁万金案
  • 4月3日,广东江门新会区一工厂突发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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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明已经撤案还被强行定罪 这桩旧案里的细节太让人诧异! 举报人带着虚假收据勒索 没拿到钱就举报贪腐
    夏文树拿着200万的虚假收据找上门的时候,黄清华根本没想过这件事会发酵成后来十几年的牢狱之灾。 开口就要钱,不给就举报父子俩贪污受贿,这摆明了就是敲诈勒索。黄清华压根没惯着他,直接拒绝了这个无理要求,夏文树转头就把举报材料递了上去。 按照当时的安排,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启动了初查,从初查走到立案侦查,每一步都走得清清楚楚。黄清华和相关人员被立案取保候审,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审查起诉,结果起诉科核查下来,直接给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原来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成立那天起,就从来没拿过上级一分钱的投资。1992年公司创办的时候,阜阳行署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没有出过一分钱的启动资金,全靠创办人自己摸爬滚打做经营,一步步积累出了全部资产,是实打实的“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红帽子”企业。 不管是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体都必须是国有资产,这家公司连国有资产都不存在,整个案件从根上就缺了最核心的构成要件。 最终颍州区检察院在2005年12月19日出具了正式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明确撤案,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整个案子到此就应该画上句号了。 纪委突然移送案件 程序绕开了已生效的撤案决定 谁都没想到,仅仅过去三个多月,风云突变。2006年3月,先是阜阳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把尤燕涉嫌诈骗的案件移送给了市公安局,局长当天就签字同意经侦支队受理立案。 第二天,阜阳市纪委直接给阜阳市检察院发了移送函,说已经对黄自然、黄清华的经济问题立案调查,查明二人伙同尤燕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涉嫌犯罪,把材料移送给检察院依法处理。 从这时候开始,整场让人匪夷所思的操作就拉开了序幕。在相关领导牵头之下,阜阳市纪委和检察院组成了联合专案组,明明手里握着已经生效的撤案决定书,明明亲眼看到了行署的文件和开发公司的情况说明,清楚知道本案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这个犯罪客体,还是硬着头皮启动了程序。 为了把案子做成“铁案”,专案组直接把最关键的几份证据给藏了起来:颍州区检察院2005年的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行署办公室1994年124号文件,还有开发公司2005年给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这些能直接证明案子不该立的材料,全部被隐匿。 不仅隐匿无罪证据,还动手篡改了公安局的扣押文件清单,凭空捏造黄自然、黄清华、尤燕三人制作了三份虚假协议,用来应付审计和调查。更离谱的是,还伪造了三人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甚至直接虚构了“不立案决定”的事实,硬生生把整个案件的时间线给改了。 为什么非要这么操作?说穿了就是要绕开已经生效的撤案文书。既然要以侵吞国有资产立案,就不能让这些能证明客体不存在的材料出现在案卷里,把撤案决定藏起来,再虚构出原来没有立案的假象,把案件的启动嫁接到撤案决定作出之前,才能把这桩已经死了的案子,重新拉出来达到想要的目的。背后有没有为夏文树谋取不当利益的考量,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卷宗离奇变少 最终三人均被重判 案件走到起诉环节的时候,漏洞已经藏不住了。阜阳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写得明明白白,随案移送卷宗14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视听资料9盘。等到案子移送到阜南县检察院,起诉书里写的随案移送主要证据,直接变成了12册,平白无故少了两册卷宗,那9盘记录讯问过程的视听资料,更是一份都没剩下。 但凡有点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讯问的录音录像和完整卷宗,是证明案件办理合法、证据真实有效的核心,怎么就偏偏没了?那些消失的卷宗和录音录像里,到底藏着多少不能见光的内容? 就算证据已经缺成这样,法院还是在2007年2月16日作出了判决:黄清华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黄自然十四年,尤燕七年。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2007年10月10日,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判。 一场从根上就不成立的案件,就靠着隐匿证据、伪造材料、篡改卷宗的操作,硬生生把三个无罪的人送进了监狱。本来已经有了合法的撤案结论,却可以被直接绕开,本该摆在台面上的无罪证据,说藏就藏,完整的案卷说少就少,这样的操作放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 这桩过去十几年的旧案,直到今天摊开来看,每一个细节都让人脊背发凉。“红帽子”企业本来就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经营者靠着自己的双手打拼出资产,仅仅因为一顶帽子就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本来就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本应该守护法治的机关,有人违背程序正义,为了特定目的刻意构陷,毁掉的不仅是一个企业,更是三个人十几年的自由和一整个家庭的人生。这样的案件,直到今天依然值得我们警醒:程序正义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结果去公然违背规则,销毁无罪证据,构陷无辜公民,这样的行为不管过去多久,都应该被追究,都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来源:黄自然
  • 法治锐评:丁万金案将成为南溪区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的试金石 近一年来,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舆情频频引发公众关注。具体案情在百度和AI都能检索到,笔者不再重复。
    笔者发现,在涉及丁万金案的舆情中,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一是丁万金喊冤之坚决,丁万金不但为自己喊冤,还公开出镜举报了南溪区检察院办理他案件的公诉人,在相关网帖和视频中,丁万金反复强调自己所说全部属实,敢于为自己的喊冤和举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二是网上公布的本案证据之翔实,本案作为一个已经公开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所有证据几乎都被一样不少地晒在了网上,没有掐头去尾,没有选择性公开,纵观全案证据,确实根本达不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标准,确实从笔者二十年法律从业眼光来看,没有能证明丁万金案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存在。 这样一个检方坚决起诉欲追刑责,而被告人坚决抗争自证清白的刑案,双方争议巨大,同时被告人旷日持久地上网喊冤和第三方媒体、自媒体持续介入、多次曝光,已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特别是本案涉及到南溪区属国有企业,还牵涉到南溪区委原相关领导被曝曾不正当干预此案,结合种种因素,本案的最终处理必将被国内法律界和媒体界持续关注。 这个案件能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民心的检验,相关批办领导和办案人员会不会在这个案子上留下一辈子污点,都是无数双眼睛看得到的,也必然能看到的。 本案正如丁万金网帖所述,案情并不算复杂,不需要多高深的法律水平就可以厘清事实、查明真相。公诉人对丁万金构罪的五点指控在庭审时就被丁万金和辩护律师全部推翻,事实上这五点指控也确实没有一点有效证据支撑。应该说,从庭审结束的那一刻起,本案已经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而庭审结束至今已经整整九个月了,截至今日丁万金案仍没有结果。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案情不复杂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九个多月仍出不了结果,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吗?肯定不是,前面已经说了,庭一开其实就真相大白了。那么,是办案机关工作太忙吗?也不是,就检方那点起诉证据,承办法官哪怕再忙,每天看一点,也不会九个月得不出罪与非罪的结论吧?再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案件涉及一些不可描述的法外因素,需要集体研究来承担责任,那么南溪区法院难道九个月都开不了一次审委会吗?我再说重一点,如果本案经过法院审委会以后,还需要交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召集的公检法大三长联席会过会定夺,我想这四位领导也不至于九个月都难以坐在一起议一次事吧? 笔者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现已被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已无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在这个时候,任何小动作、任何不法干预都是徒劳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而这个时候,上级领导的态度就至关重要,是面对全网的舆情继续视而不见,还是明确要求南溪相关司法机关“绝对公正办案,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也可以看出南溪的政治生态是不是能做到“”风清气正、实事求是”,是不是敢于担当,严守底线? 这些年来,随着王铭晖、向辉礼落马,他们在南溪的余毒也被肃清,两任区委书记周宇、李学焦,区委副书记文卫均已落马服刑,而随着刘中伯今年初的落马,他在南溪的余毒也即将并且是必将遭到肃清,结合本案存在被告人曝光案件曾被区委原相关领导不正当干预的因素,那么我更相信,此案必将随着余毒的肃清,得到公正的结果。所以,南溪区到底将在“十五五”征程中展示出怎么样的政治生态,怎么样的法治环境,丁万金案至关重要,这将是一枚试金石,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李飞
  • “电话传唤”到六警“跨省”,三篇文章岂能让公权沦为“私器” 2026年4月1日,愚人节,没想到给自媒体“宾语”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据“宾语”披露,重庆两江新区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派出6名警察,开着一辆天津牌照的商务车千里奔赴安徽,对其展开“跨省”。这一事件与此前“范警官违规跨省传唤”一事形成呼应,引发社会对执法程序、权力边界与公器私用的广泛质疑? 从“电话传唤”到六警“跨省”,重庆可是费尽了苦心。此前在今年1月份,“宾语”接到自称重庆金山派出所民警范某的电话,称其发布的三篇涉及当地富豪何某某的文章涉嫌“侮辱、侵犯隐私”,警方已立案,要求其跨省前往重庆配合调查。范警官不仅通过电话口头传唤,还邮寄了传唤证,并警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将强制传唤”。 此举迅速引发舆论质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公安部“六个严禁”明确要求,异地执行传唤必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严禁擅自跨省传唤。而此次仅凭一通电话和邮寄文书便要求当事人跨省到案,既无协作手续,也无当地警方配合,程序严重违法。 3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警务督察支队向自媒体人“宾语”作出正式答复:此前对其实施跨省电话传唤的范姓民警,因“确实存在执法问题”,已被移交分局纪委处理。 然而,调查尚未结束,4月1日,金山派出所竟派出六人团队,从重庆远赴安徽,对“宾语”进行“跨省”。这一行动引发强烈质疑:一个已被上级认定存在问题的案件,为何不仅未被叫停,反而升级为更大规模的“跨省”行动? “宾语”指出,其文章始终使用“何某某”“何某男”等化名,未披露真实身份信息,难以构成对特定个人的公然侮辱。 更值得警惕的是,他此前曾在法庭实名举报何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线索源自法院调查笔录,但三个月过去,未获任何反馈;而何某某就民事纠纷报警后,警方却迅速立案,先有违规电话传唤,后有六人远征“跨省”。一边是需严肃核查的刑事举报被搁置,一边是基于公开文书的民事争议被“高度重视”,执法天平的倾斜令人质疑是否存在“看人下菜”的选择性执法。 范警官曾对“宾语”直言:“虽说证据都有,那些事儿也不应该由你发出来。”这句话撕开了事件的核心——执法者关注的并非事实真假,而是“谁有资格说”。当民事纠纷能被轻易升级为“跨省”,当执法权可依据“应不应该”选择性启动,公权力的边界何在? 此次六警“跨省”,不仅是对纪委调查的公开挑衅,更是对法治底线的严重冲击。公众不禁要问:这么大阵势“跨省”,究竟是为了查明真相,还是为了施加压力?执法权的任性行使,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任何“隔空执法”“快递传唤”式的操作,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目前,范警官已被移交纪委,但六警“跨省”的合规性仍需彻查。此次行动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期待官方进一步调查回应质疑,维护执法公信力,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作者:刘杰 来源:律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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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曲靖15岁女生方雨涵被男同学杀害案第一次开庭,庭前红星新闻记者罗敏采访方雨涵父母:杀人偿命,未成年不是免死金牌!
  • 重庆一隧道发生爆炸事故,致4人死亡 3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
    2026年3月30日15时10分许,由重庆万开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段(A2合同段)铁峰山隧道左洞,发生一起疑似可燃气体爆炸事故,造成现场1人失联、1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迅速开展紧急救援救治工作。截至3月31日0时,失联人员已找到、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3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现场搜救工作已结束,涉事工地已封停,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已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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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日川航成都飞加德满都航班上有乘客抽烟,被尼泊尔警察带走
  • 北京殷常恩律师:没有一起冤案被翻,是因为良心发现主动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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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醒了?未必! 不少驾驶人存在一个误区:晚上喝酒,睡一觉第二天就没事了,开车上路完全没问题。殊不知,睡醒≠酒醒,这种心存侥幸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更暗藏巨大交通安全隐患。
    近日,宜宾交警高县交管大队就查获一起典型的隔夜酒酒驾案,驾驶人曹某军为自己的侥幸付出了沉重代价。 2026年1月28日,宜宾交警高县交管大队在九华大道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查获曹某军饮酒后驾驶川Q96***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42mg/100ml。驾驶员曹某军称其是27日晚上喝的酒,自认为已经清醒了,因此驾车上路行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6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宜宾公安交警提醒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因人而异,受饮酒量、酒精度数、个人体质、睡眠时间等多种因素影响,通常每小时仅能代谢10-15ml酒精。即便睡了一整晚,体内酒精也可能未完全分解,此时驾车依然属于酒驾醉驾。 在此,宜宾公安交警郑重提醒广大驾驶人: 摒弃侥幸心理:别拿“隔夜酒”当借口,别赌“睡一觉就没事”,法律不认“主观清醒”,只认客观检测结果。 做到饮酒有度:亲友聚会、聚餐应酬,饮酒务必适量,切勿贪杯。 牢记驾车禁忌:如果次日需要驾车出行,前一天晚上坚决不喝酒,同时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让体内酒精彻底代谢完毕。 主动拒绝酒驾:不仅自己不酒驾,也要提醒身边亲朋好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抵制交通违法。 平安出行无小事,酒驾醉驾是大忌。无论是当晚喝酒当晚开,还是隔夜喝酒次日开,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就是交通违法行为,都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敬畏法律、珍爱生命,坚决杜绝隔夜酒酒驾,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 3月27日,72岁蔡正元被送往台北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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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某某录音曝光:一份被逼出来的假证言,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你老实给我交代,不给我交代就不行。”
    这不是电影里的台词,而是2007年春天,一段真实对话录音里的冰冷命令。说话的人是谁?听话的人又是谁?为什么一份“假协议”,会差点让一个家庭“家破人亡”? 今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二十年前,透过一份尘封的谈话录音,看看当权力伸出无形的手,一个普通人如何被推向“承认”自己从未做过之事的悬崖边。这不仅仅是梁子科一个人的故事。 深夜来访与一声叹息 2007年3月16日,一个名叫尤飞的人,敲开了梁子科家的门。他的开场白带着一种小心翼翼的试探:“我是尤燕的哥。” 尤燕,这个名字像一个开关,瞬间触发了梁子科积压已久的情绪。他没有寒暄,直接切入了那个让他“莫名其妙”甚至“窝囊”的核心事件。他的声音里,有困惑,有愤怒,更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 他描述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链条:市纪委找他核实,说他在“尤燕家里指使她签假协议”。而这一切的源头,竟是尤燕本人的指认,并且“黄清山几个人都证实了”。证据链似乎很完整,完整到不容辩驳。 但梁子科说,他和尤燕,只见过一面。 那是在黄清华的办公室里,经人介绍,知道她是“代表她姐搞联合开发”的。仅此而已。他连尤燕家在哪里都不知道,何谈去她家指使? 更荒诞的时间错位出现了。梁子科提到,他的“小孩姨夫”在去年9月份确实为某事找过他,打过招呼。可纪委要他交代的,是2005年6月份的事——他如何能在2005年6月,指使别人去签一份假协议,而理由却是基于2006年9月的一次打招呼? 时间在这里打了一个死结。逻辑的荒谬,让指控本身显得摇摇欲坠。 “跪那何老实交代问题” 然而,在某种力量面前,个人的逻辑与记忆,似乎微不足道。梁子科回忆了被纪委“姓岳的”同志找去后的经历:“到那以后就不叫走了,叫跪那何老实交代问题。” “跪”,一个字,道尽了当时情境下的压迫感。这不是平等的询问,而是居高临下的训诫。目的极其明确:“2005年的6月份,就是6月3号到23号你干啥坏事了?” 没有证据出示,没有材料核对。梁子科说:“我原来办案件的材料都不让看,都空想的叫你交代问题。” 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我已经认定你做了,你现在需要做的,不是辩解,而是“交代”出我想要的“事实”。 对话中,梁子科流露出一种深刻的怀疑与恐惧。他猜测:“她是不是别人指使的弄急了以后叫咬的我,这是很难讲的事情。” 当一个人被置于绝对弱势的地位,他不仅要对指控本身做出反应,更要费力去揣测背后复杂的动机与博弈。真相,在各方力量的拉扯下,变得模糊而扭曲。 他试图解释那份所谓的“假协议”:“我6月份进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他原来都有这个协议,咋能我指使的呢?” 这或许是一个关键的业务事实,但在“交代问题”的指令前,一切解释都成了“罗嗦”。 对方的话语斩钉截铁,在录音的文字记录里冰冷地呈现:“我不叫你罗嗦其它的,你就给我证实有没有,没有得讲有,假的当真。” “没有得讲有,假的当真。” 这八个字,像一把锤子,砸碎了所有基于事实的争辩可能。它要求的不是澄清,而是屈从;不是真相,而是某个预设的结果。个人的清白、记忆与尊严,在这句话面前,似乎可以为了某个更大的“需要”而被牺牲。 真相的余震与我们的镜子 这段录音,因为尤飞的到访和记录得以留存。尤飞来,本意是为妹妹尤燕之前可能造成的“误解”进行解释。但他听到的,却是一个更加令人不安的故事。梁子科的倾诉,不仅仅是对一个具体事件的控诉,更像是对一种生存状态的描绘:在强大的压力下,人如何被塑造,证言如何被“生产”出来。 这件事最终走向如何,梁子科是否顶住了压力,我们不得而知。录音止于一声叹息和未尽的言说。但它留下了一个沉重的问号:当“证实有没有”变成“没有得讲有”,我们赖以判断是非的基石——证据与证言——还剩下多少可信度? 这份二十年前的录音,今天听来依然振聋发聩。它像一面镜子,照见的或许不只是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的往事。它照见的是权力任性的可能,是程序失守的恶果,更是个体在庞大体系前的脆弱。 每一个“梁子科”的被迫妥协,磨损的都不只是他个人的人生。它更在一点点侵蚀社会公平的堤坝,消解公众对正义最基本的信任。那份“差点弄的家破人亡”的恐惧,不应该成为任何人换取“老实”的代价。 历史或许会过去,但记忆应当留下。这份录音的价值,不在于追究具体某人某事的责任(这已超出我们的能力与权限),而在于它作为一个标本,提醒我们: 对权力的每一次谦卑的盲从,都可能为下一次的“指鹿为马”铺路。而对真相的每一次固执的追问,哪怕声音微弱,都是在守护我们所有人脚下的土地。 沉默的录音,其实发出了最大的声音。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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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26日香港警方在尖沙咀开展扫黄行动,拘捕1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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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案组内幕曝光!伪造文书、滥用职权,谁在践踏法律尊严? 你敢相信吗?一份早已被撤销的案件,竟然能被“复活”?
    这不是悬疑小说的情节,而是发生在2006年安徽阜阳的真实事件。当法律程序被公然篡改,当盖着公章的文书成为一纸谎言,我们不禁要问:执法者的底线究竟在哪里? 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起尘封旧案中,那些令人震惊的细节。 撤案决定书,为何成了一纸空文? 时间回到2005年12月19日。这一天,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具了一份编号为“阜州检局撤〔2005〕02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在法律上,这意味着什么?撤销案件,就是终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旦撤销案件,侦查程序就宣告终结,侦查权也随之消灭。对于同一事实,原则上不得再次启动追诉程序。这就像一场比赛,裁判已经吹响了终场哨,比分板上已经有了结果。 这本该是板上钉钉的结局。可谁能想到,这份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文书,竟然在几个月后,被人“选择性遗忘”了。它没有成为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盾牌,反而像从未存在过一样,被悄然隐匿在了暗处。 问题来了:是谁,有这么大的胆子?又是谁,需要让这份合法的撤案决定书“消失”? 伪造的“三无文件”,成了重启案件的“尚方宝剑” 撤案文书被藏起来了,那总得有个说法吧?于是,一场令人瞠目结舌的“魔术”上演了。 2006年3月,一个由阜阳市纪委、检察院组成的联合专案组成立了,目标直指黄自然案件。他们重启案件的依据是什么?不是那份合法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而是一份据称由颍州区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但这份文件,是个彻头彻尾的“三无产品”:没有正式文号,没有合法签章程序,内容也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它就像凭空变出来的一样,成了专案组手中“合法”的敲门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条件有明确规定。用一份虚构的、程序违法的文件来重启一个已经被依法撤销的案件,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对法律体系的公然嘲弄和践踏。他们用谎言,搭建起了整个后续调查的“地基”。 这个地基,从一开始就是歪的。 名单背后,是执法权如何异化为私器 让我们看看,是谁在主导这场荒唐的“演出”。 孟庆银,时任阜阳市纪委书记,是专案组的最高负责人。他的身份本应是党纪的守护者,却涉嫌犯罪,最终被移送司法机关。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魏允林,作为黄氏父子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更是深陷其中,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他的结局,为这场违法操作写下了沉重的注脚。 还有王某和章某。王某曾担任纪检监察二室主任,章某时任二室副主任,此二人是二黄案件科室承办负责人,二黄案件移送市检察院时,王某晋升阜南县常委兼纪委书记,后在颍泉区政协主席退休,二黄案件移送后,章某晋升二室主任,在市委巡视办退休,享受二级巡视员待遇,王某(小)前检察官后转隶市纪委,任信息室主任;馬某前检察官后转隶市纪委,任干部督察室主任。 从司法系统到纪检系统,他们的身份转换,是否也让“执法”的标准发生了扭曲? 马某,担任干部督察室主任。这个本该监督干部行为的岗位,其负责人却卷入这样一场风波。 这份名单勾勒出一个令人不安的图景:本该互相监督、依法行权的不同岗位人员,在特定案件中,却可能形成了一种危险的“合力”。这种合力,不是向着法治光明,而是滑向了滥用职权的深渊。 他们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用于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成为掩盖错误、打击异己的工具。 “自始无效”的全案,伤害了谁? 专案组的操作,被内部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立案基础事实子虚乌有,违反党纪国法,全案程序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这四个字,分量极重。它意味着,从他们用假文件重启案件的那一刻起,之后所有的调查、审讯、措施,在法律上都失去了正当性根基。就像一棵树,根已经腐烂了,无论枝叶看起来多么茂盛,都改变不了它即将倾倒的命运。 但在这个过程中,被伤害的又是什么呢? 首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他们本应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保护黄氏父子,却被迫再次卷入司法程序,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不公待遇。 其次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者带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让老百姓还怎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这种信任的崩塌,比任何个案的错误影响都要深远。 反思:如何让阳光照进权力的每个角落? 事情已经过去多年,相关责任人也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我们复盘这件事,绝不仅仅是为了追忆过去。 它更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在封闭的、缺乏监督的办案环境下,权力可能滋生的可怕病变。它提醒我们: 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由人来执行。而人的操守和法治意识,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后一道堤坝。当孟庆银、魏允林等人选择以身试法时,堤坝便出现了裂痕。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我们绝不能允许它因为人为的伪造而永远沉默。 来源:黄自然
  • 3月22日晚,南阳市唐河县马庄新桥发生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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