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新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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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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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6个方面提出21条具体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大力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明确,进一步用好城市调控自主权,取消住房限购、限售、限价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鼓励各城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因城施策,进一步研究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增量政策,打好政策“组合拳”。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等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力促房地产项目按期保质交房。   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支持各地探索实施商品房“以旧换新”,促进“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鼓励持续开展房展会、家装焕新等促销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购房团购优惠。   严控增量供应,加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市县,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优化存量供给,积极盘活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建设高品质“好房子”。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推进建设项目实现“验登合一”“交房即交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现房销售试点,推进现房销售。持续加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交付。   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逐步实现“以需定房”“供需平衡”的良性发展。加快“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建设,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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