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名称在华保护,依《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无需国内注册,只要在中国境内商业使用、具一定知名度、与主体稳定对应(含中文译名、简称),即受保护。“米高梅”案明确仿冒字号判停侵权、变更名称、赔损失;恶意抢注商标可异议无效。企业来华应早用名、留证据、防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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