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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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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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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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便利蜂由直营转变为推出“0元”加盟计划。
    目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已经正式对便利蜂加盟业务立案调查。 【2022年前后,便利蜂开始出现明显门店收缩。南方都市报此前报道,截至2022年8月,便利蜂暂时关闭及彻底关闭的门店约700家,约占其2021年门店总量的四分之一。无锡eTV数据显示,2023年5月便利蜂在无锡仍有约30家正常营业门店,到当年12月已减少至3家,2025年则全部关闭。2023年,便利蜂推出“伙伴共赢计划”,将部分原直营门店开放给合作方经营,并逐步降低加盟商前期资金门槛。】 想通过加盟某品牌​来赚钱的人一定要明白,这些品牌赚钱的时候都是直营,亏钱的时候才会让你加盟来分担。 #止沸新闻解读官#
  • 犯罪嫌疑人对抗公安侦查,违法吗?
    这几天看了几份生效判决,发现其中有好几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有的是通过相互串供来对抗,有的是躲在幕后的主犯找人顶罪。在我们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都应该认罪悔罪的,但从人性角度来看,绞尽脑汁为自己脱罪,侦查与反侦查,侦查与对抗才是常态。 作为一名律师,我对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是怎么看待的?我不认为这是一件坏事,我反倒认为这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的一个积极反映。以前,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都应该认罪悔罪,之所以会形成这种固有认知,是因为当时办案警察的执法并没有那么规范,甚至时不时会曝出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新闻。现在之所以对抗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我们民警的执法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人性化。执法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人性化,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对抗侦查脱罪。随着科技水平地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也在不断升级进化。即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公安机关通过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新型科技手段、技侦手段,也能打造定罪的完整证据链。所以,虽然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我国每年发布的刑事案件定罪率却仍在不断提升。 德国刑法有一条很有意思的规定,认为囚犯在越狱的过程中,只要没有新的犯罪行为,比如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破坏财物等等,囚犯凭自己的本事越狱,就不构成犯罪。因为德国刑法理论认为,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越狱本身不能被视为新的犯罪。但事实上,一名囚犯在不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从监狱越狱的可能。这样的法律,既顺应了人性,又堵住了钻法律空子的可能。 所以,接受犯罪嫌疑人可以对抗公安侦查的客观现实,不但没有造成定罪率的下降,反而能促使办案人员彻底扭转办案观念,从以前单纯依靠口供定罪的观念,转变到通过各种科技手段提升获取证据的能力,即使零口供也能定罪的观念中去,最终受益的是整个司法环境。 #止沸新闻解读官#
  • 近日,香港观塘法院审理了一起洗钱案件。该洗钱案由香港廉政公署侦办,指控一名61岁的新加坡籍商人陈金水,因涉嫌帮助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原总经理吴应禄代持某公司股份,并通过香港银行账户将出售股份获得的4亿元洗白。
    根据财新披露的案情信息,被指控洗钱的新加坡籍商人陈金水在香港、新加坡和深圳等地都有开设公司,陈金水是内地烟草制造商的原材料供应商。而本案的关键证人——云南商人李晓明、李晓华兄弟旗下公司也是吴应禄所在的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的包装供应商。2010年,李晓明看好锂电池隔膜业务,成立了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应禄也想入股这家公司,但碍于自己公职人员的身份,于是先找自己的朋友李桁代持上海恩捷公司约7%的股份,然后又安排李桁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给陈金水。 2016年9月,李氏兄弟旗下的创新股份在深交所上市,2018年,创新股份收购上海恩捷公司约90%股权,上海恩捷成为上市公司创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同期,李氏兄弟以约4亿元的价格回购了陈金水持有的上海恩捷公司全部股份。 控方指控,陈金水明知自己是替吴应禄代持股份,且明知该代持股份是吴应禄受贿所得,还在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通过汇丰银行账户处理了这4亿元违法所得。 李氏兄弟作为本案污点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也称,因为与吴应禄有频繁的业务往来,不敢逆其心意得罪对方,因此“不情愿地”同意出售股份,并一直“相信”陈金水只是替吴应禄代持股份。 被告人陈金水承认,自己的确是在吴应禄的推荐下了解到上海恩捷这家公司,但是自己从未替吴应禄代持股份。自己通过实地走访考察,并且与李氏兄弟就购买股权的比例,股权价格进行谈判磋商,才决定投资该公司。这是一次正常的商业投资。 当然,光靠嘴巴说不行。陈金水向法庭提供了购买股权时的巨额出资记录,同时向法庭详细陈述了出售股份获得4亿元的去向和用途,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这些证据证明这4亿元没有回流到吴应禄手中。陈金水还向法庭提供了早年向李晓明发送的电子邮件,在邮件中陈金水提及愿意“赌一把”,这与有风险的商业投资行为相符。 同时,法官认为李氏兄弟证言中的“相信陈金水是替吴应禄代持”这一说法,只是两人的猜测,缺乏其他证据支持。 最终,观塘法院裁定陈金水“洗黑钱”罪名不成立。 我谈一下我对这个案件看法。洗钱罪要成立,必然要有上游犯罪。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上游犯罪看起来就是吴应禄向李氏兄弟索贿或者李氏兄弟向吴应禄行贿上海恩捷公司股权,但是没有内地生效判决书证明吴应禄构成受贿罪,甚至没有任何公开报道吴应禄已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作为本案最关键的证人,吴应禄也没有到香港出庭作证。所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上游犯罪,自然下游的洗钱罪也不可能构成。而且陈金水提供了购买股权的巨额出资记录,说明陈金水是出资购买股权而不是替吴应禄代持其受贿所得的股权。所以廉政公署的指控明显失实。 那么有人会问,是否可以指控陈金水向吴应禄行贿呢?陈金水出售股权获得的4亿元没有回流到吴应禄手中,只是因为还未达到两人约定的赃款转移时间。那么请注意,根据媒体的报道,李氏兄弟是本案的污点证人,说明上游行受贿犯罪是发生在李氏兄弟与吴应禄之间,不是陈金水与吴应禄之间。如果控方变更起诉,将指控陈金水犯下游的洗钱罪改成犯上游的行贿罪,说明控方完全没有查清楚事实,完全是为了起诉而起诉,随意更改指控的事实,任何法院都不会认可这种指控。 最后,我想说,香港廉政公署的这次指控确实有失水准,同时,我要为坚持依法独立裁判的香港法院点赞。 #止沸新闻解读官#
  • 新加坡籍商人被指控帮助内地官员洗钱,香港法院判决无罪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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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4
  • 犯罪嫌疑人对抗公安侦查,违法吗?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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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嫌疑人对抗公安侦查,违法吗?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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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7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也能被逮捕了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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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也能被逮捕了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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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9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也能被逮捕了。
    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及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新规的重点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也是能被逮捕的。以往这类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般很难被立案。因为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即使立上案,最后也必须撤案。所以,更别提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嫌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如果未成年嫌犯最后被不予核准追诉或者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而检察院却对这类未成年嫌犯批准逮捕,那么检察院还要承担国家赔偿。现在新规明确规定,对这类案件,检察院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前是可以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批准逮捕的。 第二点,新规明确了整个核准追诉的流程。核准追诉流程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起。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核准追诉,承办检察官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委员会审议,形成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然后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并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至最初受理案件的检察院,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及时送达提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收到的是核准追诉决定书,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公安机关收到的是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那么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新规强调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新规更注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今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再也不是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免罪铁券了。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律师认为构成犯罪,当事人却要律师作无罪辩护,律师该如何做?

    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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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认为构成犯罪,当事人却要律师作无罪辩护,律师该如何做?

    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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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51
  • 我们作为一个刑事律师,有时候会面临一个问题。当你看过案卷以后,你明明知道当事人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当事人却一定要让你作无罪辩护,那你到底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为他作无罪辩护还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他作罪轻辩护?
    在律师界内有一种声音,认为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的,双方是签过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向律师支付律师费,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当然应该听从当事人的安排,为他作无罪辩护。 另外有一种声音,从赚钱的角度出发,如果你不听当事人的安排,不愿意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就不委托你,而去找其他愿意听他安排给他作无罪辩护的律师,那么你就会错过这笔业务。这个律师费给我赚也是赚,给他赚也是赚,为什么我自己不赚呢?收人钱财,替人说话,也是天经地义。 还有一种声音,虽然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就事实与证据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 我觉得这三种声音都有一定道理,但的确都不是处理这种问题的最佳方式。首先,律师收了当事人的律师费,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为他考虑,这本身没有错。但是如果这个案件的当事人的的确确是构成犯罪的,而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为一味为其作无罪辩护,不仅可能让当事人错失被认定为自首、坦白、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机会,甚至可能因为缺乏悔意而被从重处罚。在一个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自首、坦白等情节也是律师一种能力的体现。其次,律师是否拥有独立于当事人意志的辩护权,我认为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应当适用于当事人认罪,而律师认为无罪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律师在庭上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这既背离了委托关系,也非常不合适。 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要跟当事人沟通。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有侥幸的心理,他会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自圆其说,认为只要能自圆其说,办案人员就抓不到他有罪的证据。这个时候律师就非常重要,律师要把自己看到的证据和案情分析给当事人,比如我办过一个洗钱案,当事人一开始认为自己无罪,在公安做笔录也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的理由很简单,他对自己代持的房屋是用赃款买的事实不知情。他对我说,他在帮别人代持房产的过程中没有收过别人的好处费。后来我看到他有一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有多笔收入,我会见他时说,你曾经对我说过你没有收过别人的好处费,那么这些钱请你解释下?他就不做声了。我又对他说,我能看到这些银行流水,检察官和法官也能看到这些银行流水。后来他就主动要求我给他作罪轻辩护。最初检察院对他的量刑建议是在要五年以上的,而且他是第一被告人,后来为他争取了两次量刑建议下调,最后他的量刑从五年以上变成三年半,作为洗钱对象的1650万元全部由第二被告退赔。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也非常满意。 如果我们律师把案情和证据都吃透了,把沟通工作也做到位了,把当事人不切实际的幻想都击碎了,但当事人还是一意孤行要求我们作无罪辩护,那就说明这个案件与咱们无缘。当然,最后被重判的结果也是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中鲜为人知的秘密及隐藏的法律风险。个人投资者炒股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普遍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三之间,你知道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是多少吗?你知道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比个人投资者还要高吗?你知道由投资者承担的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被用于何处了吗?看完这期视频,可能你以后都不再想购买公募基金了。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募基金公司和券商之间的关系。基金公司要通过券商进行股票交易,向券商支付股票交易佣金。所以,基金公司相对于券商而言,是买方、是甲方,券商是卖方、是乙方。一只公募基金‌往往会找多家券商为其提供服务。这些券商为了在这只公募基金上尽可能的分得更多的股票交易佣金,会相互开展竞争,讨好基金公司。 随着国内部分制造业转移至海外以及全球范围内掀起的AI热潮导致国内外科技股走热,券商研究所和基金公司组团扎堆去海外调研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海外调研成本主要包括差旅费和专家费。比如去韩国调研AI产业链的存储板块,专家费高达4-5万元人民币元每小时,还得请一个翻译,找好一点的专家,还要支付高额的中介费。一场跨洋调研下来,成本就要300-500万元人民币。那么,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呢?行业通行的潜规则就是由券商先行垫付,然后在后续季度,基金公司再通过股票交易佣金分仓派点形式向垫付调研成本的券商进行补偿。而股票交易佣金又来自基金资产,也就是说是有由广大基民来承担这笔费用。 当然,如果这笔钱真的用于海外调研,能对基民的投资起到一定的保值增值作用也行。但部分调研团队,是借海外调研之名,行出国休闲娱乐之实。 某券商内部员工的举报,揭露了2026年海外调研第一起违规事件。该举报信称,2026年3月某中型地方券商组织买方机构(也就是公募基金公司)去美国参加展会,顺道带着公募基金的人去了拉斯维加斯,而当时拉斯维加斯并没有展会。举报信有完整的行程细节、娱乐场所地址,甚至连去哪家Club的地址都有。该违规事件并非个例。很多调研团队明面上说是去美国参加行业论坛和展会,实际上很多买方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只参加了前几天的调研,后面就变成游玩,甚至有的团队刚下飞机就脱离大部队去游玩了。某券商6月初无任何赴美参展安排,但是依然组织买方机构赴美,对外宣称是考察走访海外产业供应链,实则是去美国看世界杯。一些券商组织买方机构赴日本调研,途中,买方机构的男性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兑换大额日币后不知去向。某家头部券商研究所商业贸易与社会零售行业研究组在2026年上半年组织买方机构赴韩国调研,买方基金经理和研究员顺道做了医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 根据该规定,基金公司赴海外调研的成本应当由基金公司自己承担,不能用股票交易佣金进行支付。如今,由广大基民承担的股票交易佣金不仅要支付基金经理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还要承担基金经理的海外休闲娱乐费用,广大基民成了谁都可以薅的羊毛。 这种行为不仅违规,还涉嫌严重违法,甚至犯罪。 如果券商为了争取更多的股票交易佣金而为公募基金经理垫付了海外调研费,券商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公募基金经理可能构成受贿罪。 如果券商为了争取更多的股票交易佣金而为公募基金经理垫付了不实的海外调研费,比如赴美国看世界杯的机票和球赛费用,赴日本的娱乐费用,赴韩国的医美费用,最后这些费用由股票交易佣金支付,等于将国有公司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用于基金经理的个人消费,那么券商工作人员和基金经理还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如果分仓派点费用不能覆盖券商先行垫付的调研费,造成券商的国有财产损失,券商工作人员还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止沸新闻解读官#
  • 你购买的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去哪儿了?

    202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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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42
  • 对离岸信托征税,精准封堵利用离岸信托实现资产跨境转移和规避个税的漏洞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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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离岸信托征税,精准封堵利用离岸信托实现资产跨境转移和规避个税的漏洞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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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4
  • 对离岸信托征税,国内富人通过转移财产来规避缴纳个税的空间越来越小。利好国内信托公司。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1号文)。 这个21号文里有哪些重点呢? 第一点,对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的全过程进行征税。 个人不仅在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获取的收益,也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点,对全过程进行穿透式征税。 比如,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一旦查实被转移的财产属于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那么,发这个21号文里的目的是什么? 我认为既有精准封堵利用离岸信托实现资产跨境转移、规避个税的目的,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国内很多海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搭建BVI和离岸信托构架,将境内资产的增值部分留存在离岸信托,长期不分配回国;甚至后续逐步变现、置换为海外房产、境外金融资产,实现财富永久性滞留境外。等于将税基转移至境外。因为过去无明确征税规则,富豪们也可以借此逃避国内个税。21号文堵住了这个漏洞,将税基扩大至这部分资产,其最终的目的是促使这部分海外资产回流。 通过离岸信托个税申报,掌握离岸信托管理的境内外资产清单,以及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也是为了确保关键资产的国家安全。 对国内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产品来说,这个21号文是最大的利好消息。21号文将倒逼国内信托产品的升级,以承接国内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 #止沸新闻解读官#
  • 两男子报警称“花6万办北京户口被骗”,最后自己却成了犯罪嫌疑人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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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北京晚报的报道,两男子去派出所报案被诈骗,最后两报案人却成了犯罪嫌疑人。
    2025年8月22日,莫某和刘某去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报案。莫某称自己因为委托张某办理北京户口一事被张某诈骗。莫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北京户口办理服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刘某作为证人证明有此事。 办案民警联系到张某,张某说借钱是真,但没有诈骗。张某说他当时急需资金周转,经人介绍认识了放贷的莫某和刘某。莫某和刘某答应借钱,但有个条件,就是不签借款合同,而是签一份《北京户口办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6万元服务费,就是借款本金,借款期限为10天。 张某同意后,双方就签订了《北京户口办理服务合同》,莫某向张某转账6万元,6万元到账后,张某当场取现3万元作为“砍头息”返还给莫某。 10天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莫某便上门追债。张某东拼西凑只还了莫某500元。 眼见这笔借款收回无望,莫某和刘某便将约张某到一家台球厅见面,趁其不备,莫某夺过张某的手机,在自己手机和张某手机之间快速切换,编造出一连串“户口没办成、承诺退定金”的虚假聊天记录。 后来,莫某和刘某就上演了假冒诈骗案被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的那一幕。办案民警戳穿了两个人的谎言,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最后两人以犯诬告陷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其实,莫某和刘某从最初要求张某签订《北京户口办理服务合同》,两人就已经想好把公安机关作为为自己讨债的工具。但是他们哪来的自信。《北京户口办理服务合同》是虚假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伪造的,又用银行流水掩盖收取砍头息的真相。如果莫某和刘某拿这些“证据”去法院民事起诉张某,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罪。 这个案件被害人张某也不是什么好人。在网贷这么发达的今天,如果一个人还去找个人借钱,说明这个人已经把所有网贷都撸了一遍,已经撸不到网贷了,才会找熟人或者朋友借款。张某之所以能答应莫某和刘某这么苛刻的借贷条件,同意签订一份虚假的《北京户口办理服务合同》,同时愿意给放贷人本金数额一半的砍头息,说明张某压根儿就没有想过要还这笔借款,而且张某没有还款能力。如果张某没有实际还款能力而向他人借款并且向出借人明确表示自己有马上还款的能力,在实践中,张某也可能构成借贷型诈骗罪。 #止沸新闻解读官#
  • 两男子报警称“花6万办北京户口被骗”,最后自己却成犯罪嫌疑人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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