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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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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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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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申诉有多难(一)阅卷难 刑事申诉案件已经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类似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也没有更新过且依然有效,怎么现在刑事申诉代理律师到法院查阅档案只能调裁判文书了?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刑事申诉有多难(一)阅卷难

    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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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5
  • 对给付目的嗣后不达型不当得利的一点看法 1.之前看新闻里有个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我说实质上这是个租赁合同。今天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也是这么解读的。某省高院的二审判决说这两个是不同性质的合同,但再审时被最高院否定。
    2.​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纠纷,我在代理意见中表示,应首先认定形成给付目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其次认定这种法律关系是否消失,如何消失?最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今天找到一个最高法的案例,推断的逻辑顺序和我一样。我事先可没时间找案例看案例。 ​所以,我从不认为法官判得都是没问题的,只有我认为没问题,才是真没问题。 3.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纠纷,到底是按照合同解除后返还、赔偿来处理,还是按照不当得利来处理,在一个案例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存在不同看法。北京高院的法官认为是合同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但我更认同北京三中院法官的裁判逻辑。既然已经有合同请求权,又怎么可能是不当得利纠纷呢?在对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纠纷案进行裁判时,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因为已经是广义上的不当得利,必须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绝对不能在广义的基础上再宽泛适用。否则,不当得利会被滥用。
  • 尊界V800公布制动踏板第三方检测结果,仍未打消公众疑虑 尊界V800公布制动踏板第三方检测结果。
    到底是是哪家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是谁?是否有检测资质?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代表国家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代表不会出错?送检的车辆和懂车帝测试的车辆是否是同一批次?送检车辆的刹车踏板与懂车帝测试车辆的刹车踏板是否为同一材质?检测了多少辆车?是主动送检还是随机抽检?检材的挑选规则是什么?我们需要更为详尽的信息才能判断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信,而不是连检测机构名称都未披露的简单《情况说明》。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城投公司结构化发债被上海富豪卷走5亿元本金,接盘的私募基金被追赃冻结。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结构化发债? 结构化发债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违规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其本质是“自融”,通过自己购买自己的债券来营造债券受市场欢迎的假象。 结构化发债是被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一些资质较弱的地方城投公司,为了解决融资困难,提高发债成功率,往往会借助结构化发债这种非常规方式。‌‌ 2021年12月,山东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水发)以旗下子公司新疆水发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水发)的土地承包金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与开源证券共同开发了“开源-新疆水发土地承包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这个ABS项目,并在上交所成功发行。 (21水发)这笔ABS总规模21.1亿元,其中优先级(21水发优)20亿元,次级(21水发次)1.1亿元。 为了确保(21水发)这笔ABS能发行成功,山东水发自融了近四分之一债券金额。山东水发通过三家关联向深圳知微投资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知微)等公司出资5亿元,该笔资金再通过深圳知微购买深圳颐昇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颐昇)设立的私募基金,由该私募基金代投代缴21水发优。 深圳知微和深圳颐昇的实际控制人都是75后上海富豪章勇。山东水发正是通过章勇帮助其代投代缴实现ABS成功发行。“21水发优”发行后,章勇找到资金中介占狂为和陈勇,章勇向占狂为支付高额利息,让占狂为向深圳颐昇管理的私募基金购买3亿元“21水发优”;章勇又安排陈勇通过中介在市场上募资,以陈勇实控的上海歆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歆鋆)旗下的“歆鋆常成1号”(以下简称常成1号)私募基金接走了深圳颐昇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的2亿元“21水发优”。深圳颐昇将变现的5亿元转回到深圳知微等公司,但是这5亿元没有原路返回到山东水发,而是被章勇挪用了。2022年下半年,在多次要求章勇将挪用的5亿元返还未果的情况下,山东水发向济宁市鱼台县公安局报案,鱼台公安对章勇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对占狂为和陈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为了追赃,鱼台公安将陈勇用于接盘ABS的“常成1号”基金冻结。因为前期有投资者陆续赎回基金份额,陈勇被迫卖了一些“21水发优”,“常成1号”基金在被鱼台警方冻结时仍持有约1.3亿元“21水发优”。 山东水发认为章勇诈骗5亿元,章勇用赃款购买了“21水发优”,然后又让陈勇用其管理的“常成1号”基金接盘了2亿元“21水发优”,帮助章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常成1号”基金持有的“21水发优”是违法所得,应当被追缴。 而“常成1号”基金的投资者认为,“常成1号”基金在募集时主打城投债基金,宣称募资后将单一投向AAA评级的“21水发优”,实际上该基金募集的2亿元也用于购买“21水发优”。“常成1号”基金的投资者认为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如果最终认定基金投资人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山东水发将无法得到价值1.3亿元的“21水发优”,国有资产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但是如果最终将“常成1号”基金持有的“21水发优”认定为违法所得,那么数十名基金投资人的合法财产权将被侵犯。 大家更认同哪种说法呢?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城投公司结构化发债被上海富豪卷走5亿元本金,接盘的私募基金被山东警方追赃冻结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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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10
  • 红通逃犯——佘智江的多面人生。佘智江,从烟台法院审理的非法经营案的在逃嫌犯,到缅甸军政府的座上宾,掌握涉赌平台、电诈园区数百亿黑产,再到镇江公安的阶下囚,人生就如一场梦。这位出生于湖南邵东的“江湖哥”,在看守所依然穿着“湖南省服”,保持整齐的发型,但是已经失去了往日的桀骜不驯。 #止沸新闻解读官#
  • 红通逃犯——佘智江的多面人生

    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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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1
  • 韩国对检察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检察厅被关闭 韩国对检察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对刑事案件同时拥有侦查权和公诉权的“检察厅”被关闭,同时新设“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公诉厅”主要负责提起公诉,“重大犯罪调查厅”只负责七类重大案件(包括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性犯罪、儿童性犯罪、跟踪骚扰、虐待残疾人和虐待老年人等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被放在警察署。“公诉厅”的司法工作人员依然被称为检察官,其负责人为检察总长,而“重大犯罪调查厅”的司法工作人员被称为“调查官”。
    ​韩国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拥有“侦查、起诉一体化”的权力将不复存在。 ​韩国的职务犯罪案件依然由独立于司法体系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负责,未发生变化。 改革后,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警察署与重大犯罪调查厅成为韩国的三大法定侦查主体。 #止沸新闻解读官#
  • 不懂法的人认为法官说什么都是对的,要无条件服从法官。懂法且守法的人知道权力和权利的边界,他只服从法律。
    法官有权,也必然可能会侵犯他人权利。 ​当你遇到一个极其强势且对权力极其迷恋,有“滥权”倾向的法官,你要让她知道权力和权利的是边界的。你必须要让她知道,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被随意侵权。一旦侵犯他人权利,必将遭到被侵权人在合法限度内的激烈“反击”。 ​如果你不让这样的法官知道当事人请的辩护律师团队是懂法且能与违法滥权行为作斗争的,只是“温柔的辩护”,这种强势的法官在自己权限范围内是极其大胆且盲目自信的。 ​别看她在法庭上对公诉人有点个性,但是她从对旁听人员的态度,可以看出她是“双标”的,是媚上欺下的,这也是权力迷恋者的通病。 #止沸新闻解读官#
  • 揭秘针对老年人的商铺投资骗局

    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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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11
  • 揭秘针对老年人的商铺投资骗局。2026年9月12日,1818黄金眼播出了一段视频。老周在2024年底与A公司(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了《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老周花了31万元购买某生鲜集市的两个商铺17年的使用权。
    然后老周又与B公司(某生鲜集市)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李总。根据这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老周将两个商铺的使用权委托B公司经营,经营期为10年,在经营期内,经营总收益的80%归老周,20%归B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但直到2026年9月,老周仍未收到一分钱。 于是老周邀请1818黄金眼记者去生鲜集市探访,记者发现生鲜集市的实际运营人是C公司,而非B公司。C公司又将商铺出租给了卖菜商户。C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是A公司委托C公司运营生鲜集市。记者通过企查查发现,C公司注册时留的联系方式与A公司相同。 如果我的判断没错,这是一个典型的针对老年人的新型骗局。A、B、C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李总。李总通过A公司与老周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表面上老周购得17年商铺使用权,实质是老周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了17年商铺租金,老周的投资款31万元进入A公司,然后A公司与C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C公司运营,A公司将老周的投资款转入了C公司。C公司又将商铺出租给卖菜商户,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李总将一铺两卖。而老周获取投资回报的唯一依据是其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但是《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是在经营期内,经营总收益的80%归老周,而非总收入。收益和收入,一字之差,意思则大相径庭。收益是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利润,收入则不包含成本。有收入,未必有收益。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如果每年只有收入没有收益,那么老周投资后的17年将拿不到一分钱收益。而事实上B公司也未参与运营生鲜集市,是C公司在运营。所以,这是个典型的骗局。 老周在知道被骗后,既不能找A公司维权,也不能找B公司维权,虽然老周的钱进入了C公司,但C公司与老周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老周也无法起诉C公司。这种精心设计的骗局让老周维权无门。 那么,老年人要怎么识别这样的骗局呢? 首先,不要轻易投资商铺,商铺的出租率和租金都在下降,绝大多数商铺已经不具备价值。 其次,当对方要求你与多个不同主体签订多份投资协议时,你一定要警惕,因为这很可能是对方为自己实施欺诈后的金蝉脱壳提前做准备。 第三,当对方与你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时,你一定要让对方提供商铺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如果A公司对商铺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从业主处承租的商铺租赁合同,就将该商铺使用权转让给你,其实对方就是在空手套白狼,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 最后,如果老年人发现自己被骗了该怎么办?像这样的案件,骗子之所以设计这么复杂的骗局,就是为了避免让被害人穿透。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往往因为与多个主体签订多份投资协议,看起来像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毫无胜算。这个时候,被害人应该找个有专门知识的人,帮被害人厘清骗局背后的逻辑,找证据穿透骗局,然后再去报案,才有机会追回被骗损失。 #止沸新闻解读官#
  • 盗窃退休副省长家中茅台酒获刑10年6个月,管家当庭举报副省长及其女儿涉嫌贪腐。2026年8月25日,青岛中院刚对一个二审盗窃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这个案件可以拿出来讲了。
    这个获刑十年六个月的盗窃案的被告人李鹏是青岛某私募基金公司负责人陈璐及其父亲的管家。陈璐的父亲在二十年前曾担任过山东省副省长,现在已经年过八旬,处于退休状态。 李鹏于2020年底应聘成为陈璐的司机,每月工资5000元左右。根据李鹏的陈述,李鹏除了做司机,后来还要照顾陈璐的小孩和陈璐的父亲(也就是前山东省副省长)的起居,甚至还要帮忙处理公司的行政工作,陈家保姆不在时,还要帮忙做饭。李鹏住在陈家,事实上成为了陈家的管家。陈家对李鹏也很信任,将青岛、济南和北京三处房产的钥匙都交给李鹏管理,甚至连屋内的保险箱密码也告诉了李鹏。 既然陈家对李鹏这么信任,那么,李鹏又为什么要盗窃呢?李鹏说,在工作后期陈璐对他的态度越来越差,还故意克扣工资和报销款,他越想越气,同时看见陈家收受别人送来的名贵酒水,于是就想部分占为己有。 李鹏利用每次运送酒水的机会,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扣下茅台、五粮液等名贵酒水,将酒水卖给济南、青岛等地的酒水回收商。然后李鹏再从网上购买假茅台等酒水,补上缺口。 直到2023年10月,陈璐发现青岛家中的6箱飞天茅台被盗,价值11万元左右。陈璐的丈夫向警方报案。后来陈璐一家发现,除了青岛家中被盗外,济南家中和北京家中也被盗,共丢失至少50箱茅台酒、2箱五粮液、20瓶红酒、5盒茶叶,以及一块手表、一对钻戒、一个绿宝石戒指和好几个蓝宝石戒指,总共损失在120万元左右。但是最后法院认定李鹏盗窃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并销赃,累计非法获利243.5万元,比报案的失窃金额要高一倍。为什么说这个数据是极其准确的,因为李鹏说“自己卖了243万元的酒,陈父都未发现,可想而知他家中有多少酒。我知道酒都是他受贿来的,以为他知道了也不敢报警,所以卖酒时从未使用现金,都是直接转账。”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财物价值超过50万元,就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10年以上。为了争取立功,李鹏在看守所期间向各级纪委监委实名举报陈璐涉嫌行贿,陈父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李鹏说,陈父济南家中地下室有大量名贵酒水、名人字画、名贵礼品等,陈父还在济南租了两个仓库,用于存放各种玉石和奇石,陈璐及其父亲名下房产、股权、股票等资产超过1.5亿元;此外,在他为陈家父女工作期间,经他手行贿给领导的名贵酒水至少90箱,其中有各种茅台、大拉菲、皇家礼炮等,价值至少200万元。在一审开庭时,李鹏当庭举报。李鹏说他与陈璐的聊天记录中有一个送礼清单,清单上详细记录了陈璐送礼的领导姓名、职务、电话、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回应,称法院在收到李鹏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后,已将线索转交纪检监察机关,但是直到二审宣判,李鹏举报他人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自然李鹏也就无法构成立功。 最后,我要说下李鹏这样的人,他自以为很聪明,认为别人的财物是受贿而来,就大胆的盗窃,认为即使被发现,物品主人也不敢声张。甚至在案发后,还想通过举报对方来争取立功。但是从李鹏举报的内容来看,假如对方构成行、受贿犯罪,李鹏明知道对方涉嫌行、受贿犯罪,依然为对方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那不叫立功,最多叫自首,李鹏是帮助犯,还会以共犯的身份给自己多增加几条罪名。所以哪怕是作罪轻辩护,被告人也要找一个靠谱的律师来为自己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止沸新闻解读官#
  • 盗窃退休副省长家中茅台酒获刑10年6个月,管家当庭举报副省长及其女儿涉嫌贪腐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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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17
  • 三名中国籍红通逃犯“变身”德国籍犹太三兄弟,上演德版“桃园三结义”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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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国内集资诈骗嫌犯,竟然成了一个犹太家庭的三兄弟,并借此“拿到”德国国籍,上演德国版“桃园三结义”。
    这三兄弟的老大叫田春明,江苏连云港人;老二叫刘瀚文,山东济南人;老三叫揭洋,安徽六安人。 这三人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都拥有同为骗子的基因。 老大田春明,曾在江苏连云港拥有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取得300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田春明的公司未还款,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底,田春明带着妻子郭宝珍逃亡海外。 老二刘瀚文,2016年12月以何倩萍等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济南智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瀚文在智越公司的注册登记过程中,伪造了中植集团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将中植企业集团列为智越公司的大股东,同时刘瀚文对外宣称何倩萍是中植集团老板解直锟的情人。然后刘瀚文又收购了名称与“中植系”公司极为相似、但无实际关联的中融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刘瀚文利用中植系公司的名头对外大肆行骗。2017年,中融创展公司销售并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假私募产品“智越鼎投新成长基金”和“智越鼎投2号基金”,对外宣称“保本付息”,以年化12%-14%的收益为诱饵向社会非法集资。国内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融创展公司立案侦查。2018年前后,刘瀚文逃亡海外。 老三揭洋,2014年在安徽六安注册了安徽航旅科技有限公司,早年在网上代销机票。2015年10月,揭洋设计了一套了“众筹加盟”制度的把戏。揭洋要求每位投资者先缴纳4000元成为会员。投资者在成为会员后,才有资格投资由天合联盟控股的美国上市公司TUAA。投资者继续以每4000元为一单进行投入,五周后即可返回本金,九周后每4000元可收回7600元,同时获得TUAA公司的股票。TUAA公司的控股股东天合联盟也声称,投资者的钱会用于购买TUAA股票,以帮助拉升TUAA的股价,等美国基金进场接盘后,天合联盟再卖出股票获利,利润与投资者共享。实际上是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这些钱很大一部分都进入了揭洋的境外账户。2016年4月,因资金链断裂,揭洋逃亡美国。 三兄弟组团犹太家庭骗取德国国籍一事是怎么败露的呢? 大家还记得2024年6月,两名中国医疗器械公司高管被合作伙伴以谈业务为由骗至菲律宾,被绑架撕票这件事吗?刘瀚文就是这起绑架撕票案的主谋之一。因为两名死者中有一人是美籍华人,这个案件立即引起了FBI的注意。FBI介入调查后发现嫌犯刘瀚文有多个身份,刘瀚文进入美国使用的是一本德国护照。因为刘瀚文在海外逃亡过程中有进行多次整容,FBI通过指纹比对才最终确认其身份。 那么刘瀚文是怎么拿到德国国籍的呢? 德国《基本法》有一条关于恢复国籍的规定,在纳粹统治期间因迫害被剥夺德国国籍的人及其后代,无论是否会讲德语,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国籍,只需要向德国驻当地使领馆递交相关材料,都可以申请恢复德国国籍。 FBI发现刘瀚文提交的入籍材料中,一对在二战时期曾遭受纳粹迫害并逃往巴勒斯坦的德国犹太夫妇是真实存在,但是这对德国犹太夫妇名下多了一个名叫Rosa的“女儿”,然后这个名叫Rosa的“女儿”又与一名Wong的中国男子结婚,两人“生下”了八名子女。刘瀚文、田春明和揭洋就是这么成为德国的犹太三兄弟的。理论上,并非只有三兄弟,很可能他们是八个兄弟姐妹。 今年7月20日,“二弟”刘瀚文已经被遣返回国,“大哥”和“三弟”的回国之路还会远吗? #止沸新闻解读官#
  • 三名中国籍红通逃犯“变身”德国籍犹太三兄弟,上演德版“桃园三结义”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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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2
  • 职务犯罪辩护第1讲——管辖问题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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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犯罪辩护第1讲——管辖问题。最近我们在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碰到一个问题。
    A国有公司的所在地是甘肃,所在地为北京的B国有公司收购了A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并且在北京设立了运营点,也就是A公司有甘肃和北京两个运营点。被告人在A公司的北京运营点工作。这个案件,在监委调查阶段,是省监委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将违法犯罪线索指定到市监委,市监委又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将案件指定到区监委。在区法院庭审的过程中,区法院又拿出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这个案件是省高院指定区法院管辖,区法院对该案是有审理权的。 区监委的调查权是通过省监委指定管辖获得的,区法院的对该案的审理权也是通过省高院指定管辖获得的。似乎这个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是没有问题的。但对我们这种专门从事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来说,这个案件的管辖权存在重大问题。 首先,监委对案件的管辖规定与检察院、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监委对案件的管辖规定适用的是《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而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规定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是遵循属地管辖与干部管理权限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案件管辖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只有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才对案件有管辖权。所以,假如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这三项之中有一项在甘肃,甘肃高院就不需要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甘肃高院之所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就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三个决定案件司法管辖权的要件,一个都不在甘肃。 其次,关于案件指定管辖规定,监委与检察院、法院也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上级监委只要认为这个案件有指定管辖的必要,就可以将案件指定给下级监委办理。但是案件一旦从调查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就不再适用《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而要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案件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上级法院如需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必须有多个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管辖争议,或者有管辖不明的案件,或者有因案件涉及法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下级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这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上级法院才能行使指定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级法院是不能像监委一样,只要认为这个案件有指定管辖的必要,就可以将案件任意指定给下级法院办理。所以省监委通过指定管辖,让区监委获得案件的调查权,不代表省高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让区法院获得案件的审理权。 最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住所地均不在甘肃而在北京,那么甘肃的区法院要审理这个案件,该如何获得该案管辖权呢?必须层报到两地共同的上级,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所以,千万不要陷入一个误区,好像区监委能拿出省监委和市监委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区法院能拿出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似乎这个案件的管辖就没有问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适用的管辖规定和司法机关适用的管辖规定,是逻辑完全不同的两套法律体系,一套适用监察法,另一套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委拥有调查权的案件,不代表其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和审理案件的法院,就天然具有对案件管辖权,哪怕他们有当地省检察院和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 #止沸新闻解读官#
  • 职务犯罪辩护第1讲——管辖问题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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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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