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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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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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酒后在副驾驶位睡觉,让车载智驾系统自行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2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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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醉酒后在副驾驶位睡觉,让车载智驾系统自行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71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醉驾人员使用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即使没有在主驾驶位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也属于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是,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回到其居住小区。这一段路明确是醉酒驾驶,但是没有被抓到。凌晨1时15分左右,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导航目的地,利用其购买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而王某群自己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机动车在无人驾驶状态行驶了约22分钟,然后停在了路上。因车辆挡道,过路的群众看到车内主驾驶位没人,但有一个人在副驾驶位睡觉,于是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群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但是,怎么处理王某群的这种行为?王某群的行为是否属于驾驶行为?这让办案人员犯了难。 法官首先从车载智驾系统的级别来分析。被告人王某群驾驶的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国家标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因此,王某群的车载智驾系统只是起到辅助驾驶作用,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其次,从车载智驾系统的实际操作来分析。该辅助驾驶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但是被告人王某群使用其购买的、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非法配件,用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监测。 第三,从激活车载智驾系统前必经的学习过程来分析。王某群学习了该车配套软件中的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知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驾车,也知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盘并做好随时接管车辆的准备。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群使用车载智驾系统的行为属于驾驶行为,其醉酒后使用车载智驾系统,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来王某群是有机会被判决无罪的,因为他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是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但是法院发现他在两年内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过,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所以,再次提醒各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止沸新闻解读官#
  • 怎样认定“职业闭店人”?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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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49
  • “职业闭店人”具有职业化、隐蔽性的特点,如果不穿透店铺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关系,就难以发现受让人是“职业闭店人”。
    今天我就教大家在诉讼中认定“职业闭店人”的几种方法。 首先,被侵权消费者自己要积极主动及时固定证据。 根据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原告王某月发现自己办理会员并充值的瑜伽店老板由刘某变更为薛某亮后,王某月就加了薛某亮微信,发现薛某亮的朋友圈多条信息显示“死客激活做业绩,想合作的老板私聊我,让你店里的死客到店消费”“高价收购美容、美发、养生会员(因为某种原因您的店不经营了,我们可以帮助您消耗负债),全北京都可以”,于是王某月固定了该证据。 其次,申请法院调取店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如果是正常的店铺转让,协议的条款会比较详细,同时会对股权转让对价进行约定。而“职业闭店人”与店铺老板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是上以店铺转让的合法形式来掩盖逃避追责的非法目的。本质是上“职业闭店人”是为店铺老板提供一种“闭店服务”,“职业闭店人”不仅不会向原店铺老板支付转让费,反而还要向原店铺老板收取一定的“闭店服务费”。因此,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一般不会对股权转让对价进行约定。 第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调取公司注销材料。 “职业闭店人”接手店铺后,是为了帮助原店主逃避债务。在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中,被告人薛某亮明知该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会员充值费未消耗,所以必然会在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以及虚假的《承诺书》。 最后,根据上述证据,通过犀利的法庭发问迫使被告承认自己收购经营不善公司并收取服务费用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薛某亮在庭审中的自认以及上述这些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并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等方式帮助瑜伽店铺及其股东逃避债务,并从中获取利益,其身份就是“职业闭店人”。 此外,再补充一点。你也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检索,如果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信息数量非常多,明显异常,也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用来证明其“职业闭店人”的身份。 关注杨晨律师,学会更多的调查取证小技巧。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如果说最初“职业闭店人”这个职业的出现是为了帮助经营不善的预付费商家平稳退出市场提供安置策略,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如今“职业闭店人”已经演变成一个灰色产业链,与商家串通,帮助商家逃避债务、恶意跑路。一些不法“职业闭店人”利用单一监管部门无法穿透监管的漏洞,通过预付式经营对消费者实施欺诈,甚至诈骗犯罪。
    近期,上海首例“职业闭店人”入刑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职业闭店人”刑事责任。 #止沸新闻解读官#
  • “职业闭店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刑事责任篇

    202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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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8
  • “职业闭店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202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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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7
  • 什么是“职业闭店人”?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培机构等商家前一天还在收会员费,第二天就人去楼空找不到了。有一个群体在商家面临关闭或者经营不善时介入,专门帮商家策划跑路,他们采取转移资产、更改经营主体等策略,以闭店的形式帮助商家逃避义务,避免商家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中牟利,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让消费者追责和维权变得更为艰难,这个群体就是“职业闭店人”。
    “职业闭店人”在接手跑路店铺后,又通过巧立名目将会员转移到其他不相关店铺,实现所谓的“死客激活”。职业闭店人的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今天,我们通过剖析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来看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以及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止沸新闻解读官#
  • 自媒体人提供有偿发帖服务,有哪些法律风险?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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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2
  • 我们都知道,在互联网上,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删贴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自媒体人在互联网上提供有偿发帖服务,是否也有刑事法律风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止沸新闻解读官#
  • 田永明故意杀人案死缓判决生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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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47
  • 2026年2月3日,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
    1996年6月,田永明强奸嫂子赵某某,1996年9月,田永明见强奸恶行败露后,又持刀报复赵某某,被判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后,田永明伺机再次报复赵某某。同年11月13日,田永明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惊觉后逃出家门,田永明持刀追撵。村民刘铭富见状上前阻拦田永明,田永明连续捅刺刘铭富致其死亡。随后,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致赵某某轻伤。田永明作案后潜逃了19年,最后在2022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但是仅仅两天后,即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这里我们不讨论田永明是否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讨论一个法律问题,云南高院通过启动再审,将被告人的量刑从死缓加重到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合法? #止沸新闻解读官#
  • 1.8亿理财资金仅剩44万,银行主张系员工监守自盗不应担责(二)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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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5
  •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一公证处花1.8亿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最后发现账户资金仅剩44万。公证处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在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庭审中,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均为伪造,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提交的网银开通、账户变更等材料中,公证处会计“刘某某”的签名均为冒用,但公证处公章、法人章都是真的。
    虽然这些信息很有限,但是杨律师还是从仅有的这些信息中看出了其中的猫腻。 #止沸新闻解读官#
  • 2013年,北京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对公账户。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指派客户经理李某与公证处对接。开户之后,公证处陆续向涉案账户累计转入3.6亿元资金。而与公证处对接的银行客户经理李某则每季度定期上门递送对账单及相关单据凭证,该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而这些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上,账户状态始终标注为“正常”,余额、利息等数据核算无误。
    2018年6月21日,根据银行客户经理李某提供的虚假对账单,公证处确认账户内本息合计有1.8亿元,并于6月29日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大连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将全部1.8亿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这份理财协议落款处该有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罗某某”人名章。 理财产品到期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迟迟未能对付本金及收益,公证处多次沟通无果后,发现涉案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万余元。而早在2014年1月,涉案账户就已经出现未经公证处授权划转资金的行为,直到2017年9月,涉案账户内的资金已经逐步被转移至九家关联企业及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和其母亲霍某某的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在公证处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理财协议前,涉案公证处账户内的钱只有44万元。 于是公证处将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同一事实”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法院二审均采纳了银行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公证处起诉。公证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最终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公证处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而银行抗辩的刑事犯罪指向的是银行内部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的行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裁定,明确了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挡箭牌来规避银行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 #止沸新闻解读官#
  • 1.8亿理财资金仅剩44万,银行主张系员工监守自盗不应担责(一)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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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40
  • 关于网传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逃逸、顶包案警情通报的三个疑问

    20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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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网传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逃逸、顶包案警情通报的三个疑问

    20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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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37
  • 昨天下午,绍兴柯桥警方发布了关于网传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且涉嫌顶包的警情通报。通报基本内容是金晨驾车与徐某青、刘某祎同游绍兴。驾车途中为了避让一条狗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轻微伤。金晨因为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就和刘某祎打车去了上海的医院就医,留下徐某青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在交警调查过程中,徐某青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交警经过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且未发现异常情况,于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经过警方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一句话总结,确实有顶包,但是金晨不知情,是徐某青自作主张顶包,且没有骗保。 按理说,事情到这里也就是真相大白了,但是杨律师从这份警情通报中看到有三个疑点没有说清楚。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在前几个视频的评论区,有网友问职业打假人也要消费,怎么区分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执法单位是怎么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身份的?判断职业打假人身份有哪些标准?我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找到一个判例,从这份判例中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将索赔人的身份认定为职业打假人的。 #止沸新闻解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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