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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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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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掌握了O记,谁就掌握了香港的人脉 为什么M.B.Lee敢在廉政公署对首席调查主任张国标说“我的网络和人脉,多得连(警务)处长都佩服我”,因为M.B.Lee曾经执掌过O记。谁掌握了O记,谁就掌握了香港的人脉。 #止沸新闻解读官#
  • 法律的修订和修正,仅一字之差,有哪些区别?

    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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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38
  • 借这次新《监狱法》修订的机会,来聊一聊的法律的修改。
    有一句很有名法谚,想必很多人都听说过,“法律一经制定便已滞后。”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都逃不过这个定律。 为了让法律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保持法律的活力,每个国家都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法律进行修改。 在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修订,另一种是修正。 当一部法律需要修改的法律条文数量超过原法律条文数量40%,或者需要对该部法律的篇章结构作出重大修改,一般采用修订形式。比如这次新《监狱法》,新增了许多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数量从2012年旧法的78条,大幅扩充到2026年新法的121条,不仅法律条文数量有大幅增加,而且法律条文的内容也有大幅改动,甚至《监狱法》的篇章结构也有重大变化。这种大面积修改法律的方式,称作修订。 当一部法律需要修改的法律条文数量未超过原法律条文数量40%的,一般采用修正形式。 我国法律的修正,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修正案,另一种是普通法律修正。 法律修正案主要适用于修改重要法律,比如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刑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对它们进行修改,采取修正案形式。 修改除重要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则采取普通法律修正的形式,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法律决定这种形式对法律进行修正。 当一部重要法律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也会采用修订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比如刑法,97年的刑法就是对79年刑法的修订,因为历史的原因,在18年的时间里,我国都没有对刑法进行任何的修改,所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必须对刑法进行一次大的修改,97刑法就是以修订的方式修改刑法。97年到现在,刑法又经历了12次修正案,因为每次修法内容变动都不大,所以就不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如果你还没搞清楚,你只要记住两句话就行了。首先判断法律的调整幅度,法律调整幅度大,就是修订,法律调整幅度小,就是修正。第二判断法律重要性,如果是宪法、刑法、民法典这样的重要法律,小幅度调整用修正案,如果是非重要法律,小幅度调整采用普通法律修正。 关注杨晨律师,每天学习一点法律知识。 #止沸新闻解读官#
  • 新《监狱法》,刑事申诉不影响减刑、假释

    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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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0
  • 新出台的《监狱法》给服刑人员带来了一个非常大的利好消息,就是服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对自己的案件提出刑事申诉,将不再被视为没有悔改表现,不影响其减刑、假释。新《监狱法》第43条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在我们国家,一名服刑罪犯,要办理减刑或者假释,除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确有悔改表现”。而被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首要条件就是“认罪悔罪”。如果你不认罪,提出申诉,监狱就会认定你没有悔改表现。服刑罪犯就会丧失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在新《监狱法》出台以前,一些服刑人员认为自己很冤,但是又担心自己提出申诉,会影响自己在狱内办理减刑和假释,于是只能让自己的亲属提出申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也明文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但这条规定依然非常模糊,并没有将服刑罪犯提出申诉的权利与“没有悔改表现”完全脱钩。本次新《监狱法》的出台,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服刑罪犯行使其申诉权将不再影响其办理减刑和假释,让真正有冤的服刑人员在狱内喊冤申诉不再有所顾忌。 #止沸新闻解读官#
  • 新修订的《监狱法》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有哪些利好?

    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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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8
  • AI生成的内容,版权到底是谁的? 1.“AI生成的内容如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看是否具有独创性且人类是否付出实质性创造性劳动。”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越来越大】 2.“留存创作证据,证明“人”的贡献 若希望主张AI生成内容的版权,务必留存完整创作痕迹,包括提示词、参数设置、修改记录、迭代版本等。 避免“口说无凭”,否则一旦被质疑,法院可能认定不构成作品,进而无法维权甚至反担责任。” 【这也只是初级AI,未来的AI不会需要人类输入过多指令,会自己自动检索避免侵权,甚至会思考、会自动创新,这才是真AI】 ​
  • 用一个针头给15人采血,涉案诊所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犯罪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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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针头给15个人用,对涉案诊所岂能警告罚款了之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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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儿挪用自家公司1700万元打赏主播,父亲为还债将女儿送去自首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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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个别犯罪嫌疑人能出境?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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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报警称遭强奸,男子被拘留14天后取保候审,案件未结已出境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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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4
  • 为什么个别犯罪嫌疑人能出境?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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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3
  •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是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一律禁止出境。
    那么,为什么个别犯罪嫌疑人依然能出现在境外呢? 一种是打刑事立案和采取边控措施之间的时间差。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后,要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到省级公安机关,经过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才能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但是层层审批需要时间的,犯罪嫌疑人就利用立案后,被边控前的这段审批时间漏洞出境。 但是这种技术性漏洞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然后再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另一种是违法偷越国边境,那就是罪上加罪。比如我的校友孙割,据说他为了偷越国边境,命人将一辆丰田埃尔法商务车的后座全部拆除,用防潮布与泡沫箱搭建出一个“货物舱”。为躲避热成像仪的监测,他还在车厢内配备了氧气瓶与温度调节装置。然后他就躲在这个“货物舱”中,趁着夜色从广西翻山越岭偷渡到越南。 犯罪嫌疑人无论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出境,都已经违反了《出境入境管理法》。刑事立案并不可怕,如果你是被冤枉的,完全可以把事情讲清楚,怕的是错上加错。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广州一女子报警称自己被强奸,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14天后被取保候审,两年后被害女子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出境。有记者采访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回复说,“案件已经调查完了”。
    这个案件,最让我感到震惊的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竟然可以出境。我有两个疑问。 第一个疑问,这名犯罪嫌疑人是何时出境的?根据媒体的报道,这名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14天,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对他批准逮捕,他的强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被解除取保候审。但是媒体并没有披露,这名犯罪嫌疑人出境的时间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是在解除取保候审以后。 我们都知道,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都很费劲,需要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所以,没有公安机关的批准,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根本不可能离境。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取保,需要提交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如果没有公安机关批准就擅自出境,缴纳保证金的,保证金是否被罚没;提交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否被处罚? 第二个疑问,即使犯罪嫌疑人是在解除取保候审以后出境的,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案件没有结案的情况下,为什么出境? 我们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只要是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律不准出境。是全部不准出境,不是选择性的不准出境。 我自己目前正在办理的一起挪用资金案,我的当事人在2024年12月,因为做生意需要出境,到了机场后被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给拦截了,告知其不准出境,因为被刑事立案了。后来他通过多方打听,才知道他早在2024年6月就已经被某地经侦立案侦查了。要知道我的当事人在知道自己被边控前,是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而这名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被刑事拘留过的。 所以从法律上讲,只要被刑事立案,是犯罪嫌疑人,不管他有没有被采取过强制措施,都出不了境。 我们暂且不讨论这名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也许他构成犯罪,也许他是无辜的,但是只要案件没有结案,他就依然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离境。当地警方最应该做的不是向被害人继续做好释法工作,而是向公众解释为什么一个强奸案的重罪犯罪嫌疑人能出境。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女儿挪用自家公司1700万元打赏主播,父亲为还债将女儿送去自首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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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37
  • 上一个视频,我分析杭州市滨江区卫健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并指出“用一个针头给15个人采血”这件事并非只是一个行政案件,还涉及严重的民事侵权,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那么,这个行为为什么会涉嫌犯罪?又会涉嫌什么罪名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采集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非法采集血液罪。 首先,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中医药法》还是《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规定中医诊所可以进行采血类有创操作。什么叫有创操作,就是会刺破皮肤、黏膜,或者进入身体内部的操作,这些就是有创操作。涉案的中赫(杭州)中医诊所,明显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血液采集。涉案的操作人员明知道自己没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质,依然从事有创操作,很明显有非法采血的间接故意。不知道法律并不是认定有犯罪主观故意的挡箭牌。所以,杭州市滨江区卫健局代替公安机关来认定涉事人员无主观故意既不合适也不准确。 其次,非法采集血液罪的入罪标准是危险犯,而且是具体危险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有五项,其中一项是“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很明显,滨江区卫健局在《情况通报》已经确认了中赫(杭州)中医诊所存在使用一名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而且也承认了该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了感染风险。 最后,也是最有意思的,杭州市滨江区卫健局一方面在《情况通报》中很快地就替公安机关认定涉事人员无主观故意。另一方面又称“为最大限度排除感染风险、保障人员安全,我局将会同属地街道、社区持续跟踪随访,对相关人员按事发后1个月、3个月、6个月分阶段开展检测。”我们都知道,从感染者被病毒感染到体内被检测出病毒,大概有几周到几个月,甚至数年的窗口期。假如在6个月后,相关人员发现其感染病毒,那么涉事人员就不是危险犯那么简单了,而是有确凿危害结果的结果犯。滨江区卫健局现在就擅自认定“涉事人员无主观故意”是不是太早了一点。 所以,涉案的中赫(杭州)中医诊所及相关的操作人员既有违法采血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又造成“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性,涉案诊所及相关操作人员已经涉嫌非法采集血液罪。 #止沸新闻解读官#
  • 用一个针头给15个人采血,涉案中医诊所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犯罪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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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7
  • 杭州一中医诊所用一个一次性采血针头给15个人采血,诊所负责人称,“那名员工不懂,乱操作,我们已把他开除了。”
    2026年4月10日上午,中赫(杭州)中医诊所在杭州滨江区某小区进行义诊。根据网友发布的视频,当天在义诊台处,检测血糖时,有居民问:“采血那个针是哪种针?”、“你这个针头是不是只有一个?”、“这么多人采血就一个针啊,重复给人使用,乙肝、丙肝、aids都会传染的,你说怎么办?这是严重违规的。” 4月16日,有记者联系涉事诊所,诊所负责人说:“他们有些焦虑,我们已帮助他们去做了体检,并打了AIDS阻断针、乙肝疫苗等。” 4月17日,杭州滨江区卫生健康局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经核查,现场采血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质,严重违反手指末梢血采血操作规范,存在一次性采血针违规重复使用问题。”滨江区卫健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责令整改,目前该诊所已停业整顿。 同时,公告还称,“经公安机关调查,涉事人员无主观故意,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导致事件发生。” 也就是说,涉事的中医诊所仅受到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操作人员更是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其实,滨江区卫健局的这份情况通报可以说是避重就轻。 首先,情况通报将在小区“义诊”偷换成“小区便民服务活动”。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义诊组织单位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虽然现在已经没有卫生部了,但是该备案管理规定依然有效。将“义诊”这个概念偷换成“小区便民服务活动”,就回避了该中医诊所是否就此次义诊活动向滨江区卫健局备过案这个问题。 其次,中医诊所在义诊备案过程中需要向卫健局提供义诊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义诊的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参加义诊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组织义诊的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还要签发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如果中赫(杭州)中医诊所依法进行义诊备案,滨江区卫健局也能及时掌握义诊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的信息。 最后,虽然中医诊所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是医疗机构,但是中医诊所只具备诊疗资格,而不具备医疗资格,不能进行采血类有创操作。根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将诊所的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才可开展执业活动。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医诊所的服务范围,是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所以,对中医诊所来说,采血这种有创性操作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项。即使采血人员具备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但是如果其在诊所执业,其依然要遵循诊所的诊疗范围,不能超范围诊疗。更何况涉案的采血人员未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质。 在《情况通报》中,我们甚至看不到本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如果罚款的金额很小,而通过义诊招揽客户带来的利益更大,那么这种不痛不痒的行政处罚反而会让更多的诊所效仿该违法行为。 所以,我认为这并非只是一个行政案件,还涉及严重的民事侵权,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这样的公共事件,滨江区卫健局不能仅以警告、罚款了之。滨江区卫健局更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公安机关来认定涉事人员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下一个视频我将分析该中医诊所和采血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涉嫌哪个罪名?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看法。 #止沸新闻解读官#
  • 一个针头给15个人用,对涉案诊所岂能警告罚款了之?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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