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如此竞拍,打压也太明显了
撰文∣燕十一 价高者得并整合主体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2025年9月15日,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邯公矿告〔2025〕4号”拍卖出让公告,出让人为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名称为河北省涉县木井乡土木河北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矿区范围资源采矿权。 在该拍卖出让公告“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中,明确“资源开发利用:按照整合后矿山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本次新增矿区范围资源采矿权不单独办理采矿权登记,与原矿山进行整合,竞买人与原采矿权人协商确定整合主体,协商不成的,价高者(原采矿权评估价与本次采矿权成交价对比)为整合主体,由整合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价高者得规则在拍卖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对所有拍卖当事人均产生强制性约束。对于竞买人而言,这一规则直接决定了谁能成为实际买受人,即只有在自己的应价最高时才能获胜。同时,拍卖公司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则,不得在选择成交对象时考虑与成交无关的因素,如竞买人的身份、地位或需求等。此外,拍卖委托人也受到该规则的间接约束,一旦选择拍卖方式,即意味着默认了价高者得规则的适用。最后,作为拍卖活动的“裁判”,拍卖师更是必须严格遵守价高者得规则,确保拍品只能成交给出价最高的人,否则可能涉嫌“吹黑哨”。 68号竞拍人被反复打压,阻止报价 让多名参与此次竞拍者都想不到的是,在该拍卖现场,不但拍卖师“吹黑哨”,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现场的官员也“吹起了黑哨”:他们针对68号竞拍人,反复用各种方式阻止其在竞拍时加价,其目的只为特定竞拍人8号能“低价”竞拍到手。 竞拍现场的视频资料显示,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竟无故打断进程,公开指责68号竞拍人出价“过高”、“不理性”,严重违背了拍卖师中立主持的原则。 在后续竞价中,拍卖师多次使用“不是这样花着冤枉钱”、“说68号竞拍人跟对方(8号竞得人)在较劲”、“今天的竞得者需和原矿主协商使用同一个采矿证”等带有侮辱性、倾向性的语言,对68号竞拍人进行单方面的、差别化的劝退。 当68号竞拍人在加价至6亿1200万时,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无明确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紧急叫停拍卖,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此时,在原矿主58号竞拍人的暗示下,8号竞拍人与58号竞拍人同时离场,几分钟后8号与58号竞拍人一前一后回到现场。 当拍卖现场竞价到9亿1100万时,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负责人单独离开拍卖现场,约2、3分钟后返回拍卖现场并站在门口直接在无明确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再一次紧急叫停拍卖,说“稍停一下,再商量一个事”,此时,68号竞拍人喊价到10亿元。此次暂停后,拍卖师被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负责人叫到身边细声说话,几分钟后拍卖师径直走到68号竞买人台桌面前,直接对其进行劝退。然后拍卖师自行离开拍卖现场,约几分钟后与8号竞得人同时返回现场。 更加不正常的是,拍卖进行期间,拍卖师多次公开或变相向68号竞拍人询问商业机密,如直接质问“你们最高出价是多少?”,并强行要求68号竞拍人“你们电话请示一下领导”,压榨68号竞拍人的最高出价。 视频还显示,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师的所有劝阻、施压和质疑均只针对68号竞拍人,而最终竞得人8号,在68号竞拍人每次加价1000万元时仅象征性加价100万元,却从未受到任何质疑或劝阻,差别化对待非常明显。 另外,拍卖公告明确规定“此次拍卖,价高者竞得,以竞得者为整合主体,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拍卖现场,拍卖师反复对68号竞拍人强调:“这次竞拍得主,需要与原矿主协商使用同一采矿证”,严重误导68号竞拍人,并严重违背拍卖公告文书规定。 颠倒黑白全凭一张嘴 针对此次竞拍违法违规现象,68号竞拍人将情况反映到了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河北省、邯郸市相关领导那里,但所有的反映最终陷入“反映谁,谁来回复”的怪圈。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回应68号竞拍人反映的问题时,先是欺骗相关领导,后又以敷衍的态度告知反映人: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咨询过中国拍卖师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并收到了回函。函中称,拍卖师在主持拍卖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主持节奏和竞价幅度;为维护拍卖秩序、保障当事人利益,适时调整竞价阶梯属于拍卖师的正常工作职责。因此,68号竞拍人所反映的“拍卖师阻止竞拍人报价”、“现场提示内容与拍卖公告不一致”等问题,被解释为拍卖师在合理调整节奏,是“负责任”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次邯郸市在矿产资源拍卖场上的种种乱象背后,是否有寻租空间和利益输送?公众也在等待有权机关深入调查给出答案。
撰文∣燕十一 价高者得并整合主体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2025年9月15日,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邯公矿告〔2025〕4号”拍卖出让公告,出让人为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名称为河北省涉县木井乡土木河北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矿区范围资源采矿权。 在该拍卖出让公告“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中,明确“资源开发利用:按照整合后矿山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本次新增矿区范围资源采矿权不单独办理采矿权登记,与原矿山进行整合,竞买人与原采矿权人协商确定整合主体,协商不成的,价高者(原采矿权评估价与本次采矿权成交价对比)为整合主体,由整合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价高者得规则在拍卖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对所有拍卖当事人均产生强制性约束。对于竞买人而言,这一规则直接决定了谁能成为实际买受人,即只有在自己的应价最高时才能获胜。同时,拍卖公司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则,不得在选择成交对象时考虑与成交无关的因素,如竞买人的身份、地位或需求等。此外,拍卖委托人也受到该规则的间接约束,一旦选择拍卖方式,即意味着默认了价高者得规则的适用。最后,作为拍卖活动的“裁判”,拍卖师更是必须严格遵守价高者得规则,确保拍品只能成交给出价最高的人,否则可能涉嫌“吹黑哨”。 68号竞拍人被反复打压,阻止报价 让多名参与此次竞拍者都想不到的是,在该拍卖现场,不但拍卖师“吹黑哨”,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现场的官员也“吹起了黑哨”:他们针对68号竞拍人,反复用各种方式阻止其在竞拍时加价,其目的只为特定竞拍人8号能“低价”竞拍到手。 竞拍现场的视频资料显示,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竟无故打断进程,公开指责68号竞拍人出价“过高”、“不理性”,严重违背了拍卖师中立主持的原则。 在后续竞价中,拍卖师多次使用“不是这样花着冤枉钱”、“说68号竞拍人跟对方(8号竞得人)在较劲”、“今天的竞得者需和原矿主协商使用同一个采矿证”等带有侮辱性、倾向性的语言,对68号竞拍人进行单方面的、差别化的劝退。 当68号竞拍人在加价至6亿1200万时,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无明确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紧急叫停拍卖,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此时,在原矿主58号竞拍人的暗示下,8号竞拍人与58号竞拍人同时离场,几分钟后8号与58号竞拍人一前一后回到现场。 当拍卖现场竞价到9亿1100万时,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负责人单独离开拍卖现场,约2、3分钟后返回拍卖现场并站在门口直接在无明确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再一次紧急叫停拍卖,说“稍停一下,再商量一个事”,此时,68号竞拍人喊价到10亿元。此次暂停后,拍卖师被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负责人叫到身边细声说话,几分钟后拍卖师径直走到68号竞买人台桌面前,直接对其进行劝退。然后拍卖师自行离开拍卖现场,约几分钟后与8号竞得人同时返回现场。 更加不正常的是,拍卖进行期间,拍卖师多次公开或变相向68号竞拍人询问商业机密,如直接质问“你们最高出价是多少?”,并强行要求68号竞拍人“你们电话请示一下领导”,压榨68号竞拍人的最高出价。 视频还显示,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师的所有劝阻、施压和质疑均只针对68号竞拍人,而最终竞得人8号,在68号竞拍人每次加价1000万元时仅象征性加价100万元,却从未受到任何质疑或劝阻,差别化对待非常明显。 另外,拍卖公告明确规定“此次拍卖,价高者竞得,以竞得者为整合主体,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拍卖现场,拍卖师反复对68号竞拍人强调:“这次竞拍得主,需要与原矿主协商使用同一采矿证”,严重误导68号竞拍人,并严重违背拍卖公告文书规定。 颠倒黑白全凭一张嘴 针对此次竞拍违法违规现象,68号竞拍人将情况反映到了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河北省、邯郸市相关领导那里,但所有的反映最终陷入“反映谁,谁来回复”的怪圈。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回应68号竞拍人反映的问题时,先是欺骗相关领导,后又以敷衍的态度告知反映人: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咨询过中国拍卖师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并收到了回函。函中称,拍卖师在主持拍卖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主持节奏和竞价幅度;为维护拍卖秩序、保障当事人利益,适时调整竞价阶梯属于拍卖师的正常工作职责。因此,68号竞拍人所反映的“拍卖师阻止竞拍人报价”、“现场提示内容与拍卖公告不一致”等问题,被解释为拍卖师在合理调整节奏,是“负责任”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次邯郸市在矿产资源拍卖场上的种种乱象背后,是否有寻租空间和利益输送?公众也在等待有权机关深入调查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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