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道歉了!”某地,一男子拉了一车西瓜在某路段售卖,两个小青年看到,掀起车上的篷布,抱起车上的西瓜,往地上猛摔,啪的一声,西瓜碎了一地。紧接着,小青年又拿起第二个、第三个西瓜,他们身后,有六七名黑衣人呈扇形排开,似乎在摇旗助威!卖西瓜的摊贩看到,提着西瓜刀飞奔而来,然后大声质问这一个身穿白衣,一个身穿黑衣的小青年,“你们要干什么,为什么摔我的西瓜!”与此同时,两名身穿制服的民警赶到,其中一民警一只手指着小青年,呵斥他要做什么,另一只手取下警械,向小青年靠近!第二名民警则紧随其后,掏出手铐,将这一黑衣一白衣两个小青年铐住。从视频可以看到,如果不是民警及时赶到,摊贩的这车西瓜就保不住了!而民警介入后,给两个小青年助威的几个黑衣人,意识到不对,纷纷作鸟兽散,溜之大吉!事发后,有关部门发布通告,这一伙人是城管队员,他们因制止水果摊贩违法占道经营未果,与其发生冲突,造成了恶劣影响。毫不意外,其中有人是合同工,对于合同工的处分,解除聘用合同,至于城管队长,予以停职处理。目前,有关部门表示,他们已经安排专人,对涉事商户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对于此事,网友直言,“停职就行了吗?停职之后是不是还有处罚?”“应该对违法乱纪的暴力执法人员严惩!”“这是食物啊,他们是不是已经忘了‘粒粒皆辛苦’了?”“必须严惩这些恶徒,还社会一边安静祥和。”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涉事城管将面临怎样的处罚?首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禁止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摊贩侵占城市道路售卖西瓜,属于违法行为,城管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没有异议。其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对于小商贩或者摆摊者的占道经营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摊贩违规占道的行为,城管可以责令其改正,但无权将西瓜摔在地上!城管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应当对这两个小青年,进行罚款和拘留的处罚。再次,有网友认为城管打砸摊贩的物品,应该由综合执法局负责赔偿,并引用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先不说城管摔西瓜,已经超出执法的合理限度,不属于工作任务,退一步讲,即便属于工作任务,也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是适用国家赔偿法。最后,正如有关部门所言,这事已经造成了恶劣影响。希望接下来,可以对涉事人员进行严惩,而不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或者罚酒三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