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女士将奔驰车停在别人的车位上两天,第二天准备开车时发现爱车被人泼满尿。王女士觉得非常委屈:太没素质了,赔我一辆新车!王女士在某大楼上班,这天上班时,为了赶时间她匆忙将车子停在车位上就离开了。当天由于临时有事,想着爱车有地方可停,王女士也就没有把车开回家。第二天王女士照常来到单位上班,同事告诉她,有人投诉她乱停车子,需要她去挪车。由于当时她比较忙碌,因此她虽然口头答应了,但是一直过了一个多小时才下来准备挪车。等她下来准备开车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爱车有点不太对劲,她发现自己车子的引擎盖上布满了很多脚印,她有些生气,但是一想到是自己停在了别人的车位上,她想着也就算了。然而当王女士走到自己车子边上准备开车门的时候,她闻到了一股浓烈的味道。再仔细一看,王女士顿时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她发现有人竟然站在她爱车的车顶上往下小便。现在车上已经沾满了尿液,整个车子都散发着一股难闻的气味。这让王女士难以接受,她立马找到物业,想要看一下是谁对她的车做了这样的事情。王女士停车的车位边上有一根柱子遮挡,从视频中只能看到一名男子从她的车子上跳了下来。王女士下定决心想要找到这名男子,于是就找来了调解员。在调解员的帮助下,王女士终于找到了视频中的那名男子顾先生。面对调解员的询问,顾先生也非常爽快地承认了,王女士车子的事确实是他做的。当时他正要停车,却看到自己的车位上停着一辆白色车子,想到这辆车子已经在自己的车位上停了两天,顾先生挺生气的。但是他还是忍着气,通过保安告知车主下来挪车。可谁知车主迟迟不下来挪车,在等待了两个多小时以后,顾先生的情绪终于爆发了,他一怒之下爬上王女士的车子,随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王女士觉得自己简直是太委屈了,虽然自己占用了他人的车位是不对,但是也不能对她的爱车做出这样的事情呀!她现在一想起来就恶心,已经不想开这辆车子了。顾先生本来也对自己做的事情感到后悔了,但是一听王女士的说法,也不干了,虽然自己做得不对,但是自己已经按照王女士的要求,写了道歉信贴在车库,并且愿意赔付损失。王女士却不依不饶,不是说顾先生的道歉信写得没有诚意,就是说自己的车子出现了很多问题。也许是看顾先生态度比较好,王女士竟然又表示想要他赔给自己一辆新车。王女士将车错停在顾先生的车位上长时间没有挪走,结果顾先生在生气之下对车小便,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女士要求赔偿一辆新车是否合法合理?一、王女士在被告知要挪车时,却拖了将近两个小时才出现,这样的行为可以如何看待?《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icon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汽车要根据事先分配好的来停车,这可以说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而在错停了他人的车位以后,肯定要及时挪车并道歉。本案中的王女士在接到挪车通知以后,却一直过了两个小时才出现,换谁等两个小时也受不了。王女士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错误行为。二、顾先生在等待了三个多小时后生气向王女士车子小便泄愤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吗?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顾先生在冲动之下爬上王女士的车顶并在车上小便的行为,对王女士的车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以上法规,顾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顾先生确实不应该对着王女士的车子小便,但是王女士将自己的车子停在他人的车位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以上法规,顾先生可以减轻部分责任。三、王女士由于车子受到顾先生损害,因此提出赔偿一辆新车是否合理?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王女士觉得自己的爱车被顾先生小便过,心理上有阴影因此提出要求顾先生赔偿一想新车。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应当要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虽然王女士的车子被顾先生小便过,但是车子的主体并不会出现损坏,王女士要求赔偿一辆新车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2、见赔偿一辆新车无望之后,王女士又提出,要对爱车进行全车镀晶保养,并且要对内饰和空调等全部进行清洗,发动机线束也要进行保养。车子上的划痕也需要顾先生进行维修,总计价格在12000多元。但是顾先生对于这笔赔偿并不认同,在调解下,双方同意去修车店进行定损以后,再由顾先生进行赔偿。王女士占用他人的车位以后还不及时移开,确实存在过错,但是顾先生采用了不雅的方式进行回击,也确实太过于冲动,并且是违法行为。如果双方当初都各退一步,那么必将会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