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胎压故障灯亮起,遂打开双闪,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上检查,不料刚刚停了半分钟,就被交警罚款200元,记6分,男子不服处罚结果,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法院。(案例来源:江苏镇江润州区法院)刘先生虽然生活、工作都在城里,但因为父母还在老家,所以每逢过节的时候,都会驾驶自己的车辆返回老家。事发当天,刘先生为了能够早点回家,便起了个早,等待8点多钟的时候,刘先生已经走了有一半的路程,大约8点31分的时候,刘先生突然发现汽车的胎压故障灯亮起。作为一名老司机,刘先生知道胎压故障灯亮起的危害,所以为了安全起见,刘先生在观察后方无来车后,打开车辆的双闪警示灯,而后将车辆缓缓的停在应急车道上。不料刚刚观察了半分多钟,刘先生就被执勤的高速公路巡警查获,巡警认为刘先生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遂对刘先生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刘先生在解释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交警作为被告一方,必须按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以及处罚刘先生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为了证明自己的处罚有理有据,交警在法庭上称:根据交警提交的现场照片、以及执法记录仪录像,可以清晰的看出,刘先生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上时,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虽刘先生辩解称车胎故障,但经民警现场查看,未发现车辆存在任何问题,故可以证明刘先生属于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停车的,处200元罚款。所以在本案中,交警认为,针对刘先生在应急车道违规停车的情况,交警的处罚正确,遂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求。不得不说,交警确实做到了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刘先生既然敢提起行政诉讼,肯定也有自己的理由,法庭上,刘先生辩解称:其一、交警称现场检查后,自己的车胎不存在任何问题,所以就否认自己的情况属于非紧急情况,殊不知,这正是唯结果论的错误想法。难不成真的等到发生故障,才能证明自己的车胎确实存在问题?况且自己可以提供当时用手机拍摄的3段录像,可以证明自己下车后确实检测了车胎,但交警没有采信。其二、自己之所以未放置警示标志,是因为从下车到检查轮胎完毕,前后不过半分钟,这种情况下,没有放置警示标志的必要;其三,违章路段的称谓谓是苏高速S86,宽度只有二点六米,而非三点四米,故违章路段应当是省道而非G字头的国家高速。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性质认定意见,涉事道路的性质属于省级高速公路,故对于刘先生关于道路性质的辩解,不予采纳。至于刘先生拍摄的判断视频,断断续续,无法证明刘先生下车后确实检测轮胎,刘先生虽然称自己看到车胎故障灯亮起,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况且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3条规定,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本案中,刘先生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司机,应当明白应急车道就是生命通道,可刘先生却随意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交警的处罚正确,对刘先生的诉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判决,继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交警的处罚正确,遂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最后,应急车道就是生命通道,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有长途旅行时,一定要提前在服务区休息并检查车辆,万万不可随意占用应急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