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想好好谈个恋爱,找了一个99年高大威猛的男友,第二天两人就发生了关系。不曾想,女子不仅被感染了性病,还被男友无情抛弃。女子喊话称:“男友是渣男,要承担自己的医疗费!”事情是这样的,98年的杨女士是单身,她觉得年纪越来越大了,就迫切地想要恋爱结婚。去年6月中旬,杨女士认识了99年的文先生。文先生不仅人长得帅,能言会道,日常还注重健身,相片上看上去就是一个浑身肌肉的猛男。杨女士认识了文先生仅两天后,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晚,两人就发生了一次关系。7月初,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万万想不到的是,7月中旬的一天,文先生突然告诉杨女士,自己的下体老是痒痒的,有一些异常反应,非常不舒服。杨女士就陪着文先生去医院做了检查。这一查,还真查出来了问题。原来,文先生是感染了性病,是HPV(尖锐湿疣)的一种,而且这个病很可怕,传染性非常的强,不仅会降低人体的免疫力,下体还会长出一些怪异的东西。检查结果一出来,杨女士顿时觉得遭到了晴天霹雳,脑袋晕乎乎的。因为,两人每次发生关系都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她觉得自己也被感染了。这时,文先生就安慰杨女士说,既然事情发生了,也没有办法,以后会陪着她一起治病,相互照顾,没什么大不了的,并保证不会抛弃杨女士。杨女士心想,能够共患难的才是真爱,便鼓起勇气,决定和文先生一起面对。因为,身体没有不适,这个时候,杨女士没有检查身体。不曾想,去年年底,文先生毫无征兆的坚决和杨女士分了手,原因是,文先生家里人嫌弃杨女士没有正式编制,工作不稳定。杨女士觉得自己为了文先生把身体搞垮了,工作也弄没了,还把这么恶心的病传染给自己,就找到调解员,曝光文先生,并要求其承担自己的一切医疗费用。调解员询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文先生把病传染给杨女士的,杨女士出示了两人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文先生7月的时候就确诊了HPV,之后几个月一直在治疗,7月底的时候下体已经长出了明显的疙瘩,9月2号的时候,文先生还让杨女士帮忙买干扰素。9月的一天,杨女士实在不放心自己的身体,就特意去检查,不过这次检查结果是正常的,她还没有患病。11月中旬的时候,杨女士感觉不舒服,又去做了一次检查,确认也感染了HPV。文先生得知后,说一定不会抛弃他,会和他相互扶持,一起度过这艰难的时光。可誓言还在耳边,不到一个月,文先生就和杨女士分手。她觉得文先生就是个渣男,应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调解员找不到文先生,联系了文先生的姑姑,其姑姑回复说,文先生家人表示不想和杨女士协商,让杨女士走法律途径解决。杨女士表示,会报警或起诉解决。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呢?杨女士是否有权要求文先生承担医疗费用呢?首先,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杨女士要向文先生索赔,就要先证明其所患的疾病是被文先生传染的。实际上,这个事情如果没有证据,那么,杨女士患病就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男朋友文先生传染给她,另外一种可能性,则是其和他人有过关系,被文先生以外的人传染。因此,杨女士要首先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此,杨女士出示了和文先生的聊天记录,证明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已经开始了同居生活,并多次发生关系。文先生是在7月底的时候就感染了疾病,而杨女士9月检查时,还是健康状态,11月确诊患上了同样的疾病。这些情况足以说明,杨女士是在和文先生同居生活期间感染的疾病,而且文先生首先确诊。因此,杨女士被文先生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已经远远超过了另一种可能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在文先生不能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文先生患病后感染杨女士的事实。其次,如上所述,从证明角度讲,可以确认杨女士是被文先生感染,但是,如果按照侵权责任规则,还需要证明文先生存在过错,且有因果关系存在。《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就有人认为,文先生虽然把疾病传染给了杨女士,但可能存在其本人也不知道被感染的情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杨女士发生了关系,不能说明其就有过错。其实,从法律上讲,不是这样的。因为,文先生虽然可能确实不知道患病,但他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要注意自己的生活作风,如果其有高风险生活行为,就应当预见到患病的可能性。因此,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文先生在和杨女士发生关系时,就应当妥善采取措施,避免传染的情况发生。而其明知自己有感染风险,而未采取措施,是一种过失行为,也属于过错的一种。文先生的过错,导致了杨女士也患上了疾病,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对于杨女士患病产生的治疗费等,文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其能证明杨女士明知这一风险存在,可以减轻其责任。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