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不一定就是嫖娼!”某地,一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两个月之后,突然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拘留15日。男子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嫖娼,而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张某已经42岁,有着自己的家庭和事业,这天他正在上班的时候,突然收到了警察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说到张某涉嫌嫖娼,并且要求他去就近的派出所接受调查。起初,张某还以为是诈骗电话,不愿意前往,但对方连续拨打了几次电话,并且都是要求张某到就近的派出所,张某心里也犯嘀咕,最后决定去派出所了解一下情况。到达派出所以后,张某了解到了情况,原来,最近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嫖娼卖淫窝点,从这些人的手机转账记录上看到了,两个月以前,张某曾经给董姓女子转账了4000元,这也是为什么警察要让张某来派出所调查的原因。经过警察对女子的审讯,董女士最终承认,在两个月前,董女士和张某第一次见面,见面以后两个人就到酒店发生了关系,事后,张某给董女士转了4000块钱。也就是这4000块,让警察认定了董女士和张某的嫖娼关系,对张某进行行政拘留15天,并且通知了张某的家属。但张某从拘留所出来以后,非常气愤,并且始终不愿意认为自己存在嫖娼行为,于是,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张某表示,他不存在嫖娼的主观意识,并且嫖娼行为的目的不是金钱,自己和董某某只是异性朋友,只是追求刺激所以才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以后,存在金钱的交易,但是该金钱并不属于嫖资。警方以发生了交易往来判定张某存在嫖娼行为,证据不充分。其次,张某表示自己和董女士已经认识了半年多了,董某某却说两个人第一次见面,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董女士的笔录,也不能当真。之后,张某再次提供了证据,是张某和董女士在最近半年的聊天记录,其中也包含了一些转账记录,来证明两个人其实已经认识半年多了,并不是两个月前才刚刚认识。之后,董女士也再次翻供,说之所以那么说,是为了让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清楚能够回家。于是,张某要求警察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icon。但是警方却不这么认为,警方提供了张某和董某某的微信转账截图,以及两个人在警察局所做的笔录,以此来证明张某的确存在了嫖娼行为,证据充足,而经常也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并且警方表示,张某和董某某已经发生了关系,所以属于违法行为已成事实,因此才进行拘留。根据警察提供的证据来看,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并且发生了金钱交易,那么就属于嫖娼行为,至于张某所说的两个人半年之前就认识,也没有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只能表示两个人之间有沟通和交易往来,并不能判定两个人现实中就是朋友,而且以董某某的口供来看,两个人在两个月前是第一次见面。并且,即使两个人半年前就认识,但是发生了这样的行为,并且给了一定的金钱,这就可以判断为嫖娼行为。最后,经过法院的审理终判定公安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也有人说,这件事情已经发生了2个多月了为什么还会追究呢?其实这个地方,法律也有明文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如果6个月以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那么就会取消处罚,但是这个事情中,才仅仅过去了两个月,还在处罚的时间之内,所以这个时效也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你认为,警察对于张某的处罚是否是合理的,可以在评论区上进行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