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到洗浴会所休息过夜时,叫了一名女技师为自己服务,不料刚刚介绍完项目,民警就破门而入,认定男子构成嫖娼并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据悉,事发当天,男子段某某想要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便相约了好友贾某某、陈某某一同自驾出行。眼看到了休息的时间,三人便商议着订哪家酒店划算,不料正在预订的途中,贾某某突然提出可以去洗浴会所过夜,到时候一人要一个包房,既可以休息过夜,也能叫个按摩服务,缓解一下旅途的劳累,比住店划算多了。于是,在贾某某的建议下,三人来到了当地比较大的一家洗浴中心会所,在表明来意后,工作人员分别将三人带入三个独立的包房,而后安排了三个女技师服务。其中为段某某服务的是技师杨女士,杨女士向段某某介绍了几种服务,其中就有快餐和全套服务。段某某供述自己不知道就这两种服务的意思,便让杨女士等一会,自己考虑考虑,可不料就在考虑期间,民警突然破门而入,而后便不分青红皂白,认定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随后,民警将段某某三人、杨女士、足浴店老板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通过对几人询问,警方最终确定段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嫖娼,但考虑到段某某没有发生关系,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事后,段某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嫖娼,而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法庭上,段某某振振有词的指出:第一 ,法律对于嫖娼的定义,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双方必须要发生关系,才构成嫖娼,现在自己与女技师没有发生任何关系,明显不属于嫖娼行为;第二,自己确实不知道快餐和全套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当时还准备咨询朋友贾某某、陈某某,没想到还未咨询就被民警查获。而自己之所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称知道快餐和全套的意思,是因为办案民警一直问自己作为成年人怎么可能不知道,自己最终迫于压力才无奈承认。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必须要有被告提供证据。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的行政处罚正确,民警指出:根据段某某两位同行好友的笔录,三人在车上时就知道去会所过夜休息就是为了嫖娼,这一点技师杨女士、足浴店老板的证言均可以证实。按照《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评价为卖淫嫖娼行为。意思就是说,是否发生关系并不影响对嫖娼行为的定性,本案中,根据杨女士的笔录,其向段某某介绍服务时,就已经准备与段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段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也并未拒绝,只不过因为执勤民警检查,而最终没有得逞,所以段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考虑到段某某的行为较轻,所以给予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段某某的诉求。最终,一审、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均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遂驳回了段某某的诉求。但倔强的段某某仍不服气,而是向再审法院申请了再审,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本案认定段某某构成嫖娼没有争议,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却存在重大违法,那就是实际参与讯问的人员并非笔录上签字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本案中,公安机关实际讯问的人员没有民警的身份,所以属于程序违法。故再审法院以此为由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