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120救护车逼迫当场交费,导致伤情加重!”上海市,一男子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可万万没想到,在送到医院后,120救护车竟然要求男子先结清费用,男子无奈支付费用后,一纸诉状将急诊中心告上法院,要求对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男子名叫李先生,事发当天,李先生途径某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被撞后倒地不起,周围群众见状,帮助李先生叫了救护车。由于事发突然,根本没来得及通知家属,李先生独自一人送往医院救治,但令李先生意外的是,车辆开到医院后,救护车人员竟然让李先生先交费。李先生回忆称,因为当时自己疼痛难忍,所以要求先对自己进行检查,救护车人员拗不过李先生,便由医生先行开具了CT等检查项目,然后由医院的护工带着李先生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在等待检查结果的过程中,救护车工作人员连同警方再度将李先生拦住,要求李先生立即支付费用。李先生告诉对方,因为自己行动不便,所以需要等父母或者同事过来以后支付,但没有获得同意,最终,李先生称,自己不得以忍着疼痛,用双手打开钱包支付了156元车费。事后,李先生认为,自己因为发生车祸导致骨折,医生明确告知不要乱动,可120急诊中心,强迫自己当场交费,致使自己的病情加重,所以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倔强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120急诊中心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急诊中心表示:其一,李先生的伤情系交通事故导致,与急诊中心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其二,120救护车本来就是有偿性质的服务,事发当时,120救护车已经完成了院前诊疗行为,李先生就应当支付费用,换句话说,救护车不能因为等候李先生支付费用,而耽误其他救援工作;其三,李先生事发当时只表示拒绝支付费用,而是要先做检查,根本没有称要等自己的家人或者同事前来支付,而且急救中心也是在李先生做完检查之后,才收取的费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及法院最终的判决谈几点看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1、《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也就是说,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一切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无条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助。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上述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就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双方没有争议的是,120救护车及时将李先生送到了医院,没有延误救治时间,有争议的是,在送到医院后,120救护车要求李先生支付费用,是否合规、合法。从合同的角度出发,120救护者将李先生送到医院后,已经完成了预先的诊疗服务,这时候要求李先生履行合同的义务,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李先生却认为,因为先交费,导致了自己的伤情加重,所以不合规、也不合法。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先生称自己的伤情因为支付钱的行为加重,就要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因果关系。这一点,李先生通过法院委托司法机关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因为技术问题无法鉴定,最终未予受理,李先生本人也未提交其他涉及因果关系的证据,所以这一方面属于李先生举证不利。至于李先生称自己明确告诉救护者等父母、同事来帮忙支付一事,救护车予以了否认,李先生未举证据能够证明,法院也没有采纳。3、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事发时,李先生只是右手受伤,但其左手未受伤,意识清醒、生命特征平稳,所以120急救中心要求李先生支付费用并无过错。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因果关系,所以对李先生主张赔偿一事不予支持。这里,有网友可能有疑问,既然证明不清,为何要采信医疗机构的说法,而不采信李先生的说法呢?其实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双方都列举了证据,120急救中心的事实更具有高度可能性,所以法院予以采纳。最后,一起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作者:以案普法#送医后患者称被120逼迫当场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