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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大学生见义勇为与校外醉汉冲突后续,警方定性:涉嫌故意伤害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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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当防卫难正当: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否则就是互殴,如何避雷
    2024-04-17
  • 通奸不构成犯罪?捉奸反被判刑,通奸罪何在?
    2024-04-16
  • 济南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不妨把现场视频公开,让公众来评评理。近几年,正当防卫的案件之所以总能引起关注,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伤害了广大普通群众的常情常感。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认定正当防卫,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最高法的上述规定可谓一针见血,个别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之所以让人觉得莫名其妙,义愤填膺,主要原因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过于客观冷静,“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这里面有一个悖论,那就是,一方面法律人必须保持理性,但另一方面,面对正当防卫案件时,仅仅有理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到有热心、同情心和同理心。不能隔岸观火,要身临其境。把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之中,把自己想象成面临危险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境下来评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目前,媒体公开的案情是这样的: 3名醉酒男子假装外卖小哥,隔着学校栅栏戏弄一名拿外卖的女同学。一名路过的男生了解到女生与校外3名醉酒男子发生了矛盾,随即与3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 之后,3名校外醉酒男子往校门口走去,行至校园大门口,不顾校园安保人员阻劝,强行闯进校园,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掐住男生的脖子。男生感到窒息,挥拳反击,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倒地瞬间,头部撞倒在地。时候,倒地男子进行了开颅手术,从ICU转到了普通病房。 卡住喉咙、感到窒息,若真是如此,那男生挥拳反击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男生和醉酒是互殴都属于对见义勇为的侮辱。若不是,那男生是属于事前预防也好、事后泄愤也罢,依法严惩。 总之,对于认定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案件,有关部门不妨开门办案,听听公众的声音。毕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但什么是法,什么是不法,归根结底得以公众心中的那杆秤为标准。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山东滨州,男子和女子离婚不到一年再度同居,男子因之前有过家庭暴力深感愧疚,承诺打不还手。女子为了出气同居后常用擀面杖殴打男子,并在一次争吵中起了杀心,最终致男子轻伤一级。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女子提起公诉。
    男子孙某和女子赵某结婚20余年,并育有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2022年6月,二人终因感情不和离婚。但离婚不到一年,两人重新同居在一起,但未复婚。 同居后,孙某对之前的家庭暴力深感愧疚,对赵某承诺:以后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没想到孙某真的做到了。 之后,赵某可能因为之前被家暴,内心逐步开始扭曲,要求孙某对自己百依百顺。为了看孙某对自己是否顺从,赵某在客厅放了一个擀面杖,稍不如意,就拿起擀面杖殴打孙某。 今年5月一天凌晨,赵某与孙某再次发生争吵,赵某因孙某没有听自己的话对其进行殴打。打着打着,赵某起了杀心,用擀面杖殴打孙某头部数十次,并将数十个碗碟扔向孙某。过程中,孙某仍然坚持不还手。 后来,见孙某伤势过重,赵某才罢手,并拨打110报警,把孙某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孙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孙某一再表示对赵某予以谅解,要求从轻处理,想要和赵某继续一起生活。 有网友说,家暴不是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吗?为什么这男的能改? 也有网友说,这男的倒是说话算话。 还有网友问,赵某拿着擀面杖殴打,怎么成了故意杀人了呢? 刑法上,定罪时讲究主客观相统一,即内心意图和实施的外在行为要一致。就故意杀人而言,现在技术手段无法探测行为人是否有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想法,只能通过其实施的行为,来判断其意图。例如,如果一个人手持尖刀猛刺受害人的要害部位,则无论其如何辩解,法律上都将认定其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手持擀面杖连续殴打孙某头部数十次,如果只是泄愤,完全可以殴打手、腿、背等非要害部位。正是基于该行为,检察机关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是,由于赵某及时收手,并把孙某送往医院抢救,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还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赵某如果没报警,而是直接将孙某送至医院,还会被立案侦查吗? 只能说不一定。 医师法第33条规定,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如果当地医生认真负责,向公安机关报告,则赵某仍然难逃法律的制裁。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浙江嵊州,李老伯想要买一处房屋养老,但因腿脚不便便将购房款交给女儿,委托女儿帮忙办理。没想到的是,购房合同上的买房者居然是女儿的名字。后来李老伯拿到房产证,发现权利人也是只有女儿一人!无奈之下,李老伯将女儿告上法庭:我出钱买的房子被她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1年3月,李老伯看上了一处售价56万元的房屋,当日便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李老伯由于自己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有视力残疾,便让女儿李女士陪同前往办理购房事宜。 于是,李老伯将筹集的39万元现金交给女儿,并女儿连同从李老伯账户中取出代李老伯保管的15万元一同存入女儿名下的存单,用于支付购房款。 然而,在签合同时,李老伯发现合同上的购房者是女儿,便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 李女士不同意,解释称这只是代签合同,等之后办理房产证时自然会有李老伯的名字。李老伯便没再坚持。 后来,李老伯见到房产证,发现竟然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便要求把房屋过户给自己,但李女士迟迟不配合。 见房屋已经成女儿的了,李老伯无奈之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6万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李女士对于购房经过及款项来源给出了另一种解释。 李女士主张: 1.李老伯看中房屋后,由于其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便和李女士口头约定由李老伯出31万元,李女士出25万元共同购买房屋。一开始,李老伯想把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李女士不同意,强调只要自己出钱,就必须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 2.后来父女达成一致,同意房屋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李女士一人承担,而李老伯及其保姆则可以在房屋内一直居住。目前,李女士已独自将房屋装修完毕。 3.自签订购房合同至支付购房款,李老伯全程都在场,详细查看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于由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亦明确知晓。 4.为了买这个房子,李女士出了25万元,其中,15万元是李女士从李老伯账户取现,是李老伯对李女士的赠与。剩余10万元则是李女士自己的钱。 对于李女士的主张,李老伯当庭表示反对。15万元是银行理财款,李老伯从没有答应赠与李女士。而是为了方便,在理财到期后,李老伯委托李女士把钱取出来并代为保管,而且双方有过承诺,只要李老伯需要,李女士须随时还钱。 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判呢?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出的主张。但是,要想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法官的采信,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房屋总价款56万元,关于李老伯出资的31万元,双方均无异议。 关于李女士出资的25万元,其中15万元是从李老伯的账户中取现。李女士虽然主张李老伯已将这15万元赠与自己,但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在李老伯对赠与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这15万元应视为李老伯的出资。剩下的10万元,根据银行流水,确系从李女士名下账户取现,故应视为李女士的出资。 因此,李老伯的房屋出资为46万元,李女士的出资为10万元。 目前,房屋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李女士对此的解释是妇女协商一致,由二人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同时,李女士让李老伯长期居住。但该约定有违常理,一方面李老伯坚决否认,另一方面李女士又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老伯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女士向李老伯返还46万元并支付利息。 对于本案,有网友提到,看到李老伯要带着保姆一块居住,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但是,李女士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把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结果导致矛盾激化,李老伯将女儿诉至法院。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上海,兄妹三人在母亲去世后主动公证放弃继承遗产,以便父亲将数套房产过户到自己的个人名下。不料,十年后,80多岁的父亲竟然宣布再婚!一旦办理结婚登记,继母将成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结果,兄妹三人认为被父亲骗了,与父亲对簿公堂。
    于老汉和老伴家境殷实,在上海有7套房屋,总价值一个多亿,名下还有股票、资金、古董和字画。十年前,老伴去世,留下于老汉和三个儿女。按照法律规定,于老汉和老伴的财产进行分割后,剩下的将作为老伴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三个儿女考虑到父亲岁数大了,为了让父亲能更好的享受晚年生活,便一致决定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并做了公证。兄妹三人由于常年居住在国外,便专门请人照顾父亲的起居。 没想到的是,几年后父亲突然宣布要再婚。这一下子让兄妹三人感到担忧,再婚意味着继母也将成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于是,兄妹三人决定把父亲诉至法院,重新分配母亲的遗产。 于老汉的女儿于女士认为,虽然没有书面字据,但当时兄妹三人决定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是以父亲不会再婚为前提条件的。这属于人之常情。如果父亲当时表示还会再婚,兄妹三人绝不会放弃继承。 而于老汉则十分气愤。老伴过世后,于老汉一个虽然衣食无忧,但儿女们都在国外,生活寂寞,于是才想找个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兄妹三人先后三次在不同层面表达了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意愿。 首先,公证处工作人员问三兄妹,是否愿意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 三兄妹:愿意对母亲的遗产放弃继承。 其次,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有凭证证明的遗产一一列出,询问三兄妹是否明确放弃对这些遗产的继承? 三兄妹:愿意放弃继承。 最后,公证处工作人员问:如果还有其他属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及包括基金在内的一切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动产、不动产,你们是否仍然愿意放弃继承? 三兄妹:都不继承。 如今,父亲即将再婚,三兄妹可以对当初放弃继承反悔吗? 在法律上,对继承的放弃,属于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只要真实的表达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继承的放弃就生效。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一旦放弃继承,原则上不允许反悔。 唯一的例外是,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但是,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 本案中,兄妹三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相关遗产已依法处理,全部由父亲继承。由于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兄妹三人不得对放弃继承反悔。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兄妹三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不能对放弃继承反悔,那兄妹三人可以干涉父亲对财产的处置吗? 也不行。 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也就是说,父亲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将财产赠与再婚的老伴。父亲一旦去世,其再婚的老伴可以配偶身份继承其应得的份额。 有网友认为,父亲的80多岁了,为什么不能将七套房产过户给三个子女,自己拿着现金养老也够了,这样子女也不会干涉其再婚。 也有网友表示不看好父亲再婚的感情。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案件来源:红星新闻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上海,俞老太得知一直疼爱的孙子竟非亲骨血,儿子也因此和儿媳离婚,于是起诉要求孙子退回赠与的财物。但没想到,俞老太的这个诉讼请求居然被法院驳回。
    俞老太的儿子在2013年3月结婚,在2014年11月有了一个男孩,俞老太对这个孙子十分疼爱。但好景不长,俞老太的儿子在2021年发现这个儿子其实是通奸所生,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遂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确认俞老太的儿子与男孩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前妻对俞老太儿子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分割了双方的共同财产。 俞老太认为,离婚诉讼只是解决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但是,自己对这个孙子十分疼爱,从出生开始就会在各种节日、纪念日赠送红包。由于“孙子”年幼,红包都是由前儿媳代收。 俞老太主张,自己之所以给“孙子”发红包,完全是建立在这是自己亲孙子的基础上。现在证实,这一切都是前儿媳的骗局,这个孙子和自己根本没有血缘关系,那以前发的红包自然应当返还。 于是,俞老太将孙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孙子返还赠与的款项共计4万元,返还赠与的三件金饰(鸡心挂件、戒指、金项链)。 由于孙子还未成年,本案由其母亲,即俞老太的前儿媳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 前儿媳辩称,自己以孩子的名义只收到了5500元,但这5500元已用于家庭生活中。其余款项,有3000元是俞老太儿子自己收的,有2000元是孩子外祖父生病俞老太给的礼金,还有1000元是因疫情家人不能聚餐俞老太给孩子外祖父母的感谢费。除此之外,再没收到过俞老太的现金。由于离婚诉讼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俞老太无权要求返还款项。 关于金饰,前儿媳当时是为了给孩子打一个金链子,所以让俞老太拿出三件金饰,加上自己添置的黄金,换购了一条新的金项链。由于金饰已被重新打造,无法返还给俞老太。 此外,俞老太早在2021年7月就获知这个孩子和其儿子并不存在亲子关系,但在2023年6月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俞老太关于赠与的撤销权应归于消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孩子虽然与俞老太的儿子没有亲子关系,但这并不能归责于孩子。因此,孩子不存在侵害俞老太或者俞老太儿子的情形,俞老太不能据此要求孩子返还收到的赠与财产。 再者,关于金钱的赠与,发生时俞老太的儿子和其前儿媳并未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考虑孩子受赠金额的因素,故俞老太虽然是以孩子的名义进行的赠与,但孩子并没有实际占有金钱,并不享有赠与的金钱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俞老太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俞老太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判决,有网友认为,真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人家是赠与亲孙子的,现在前提不存在了,当然要返还。 还有网友认为,赠予合同纠纷什么时候以对错划分了,这个不是附条件的赠予吗?条件不存在,赠予可以撤销,建议继续维权。 本案中,俞老太之所以会赠与孩子财物,是基于其认为的一个事实,即这个孩子是自己的亲孙子。这既是人之常情,也是自然之理。没有证据和理由证明,即使这个孩子不是俞老太的亲孙子,俞老太也愿意赠与其财物。不仅如此,俞老太认为孩子是自己的亲孙子,其对此并无过错。也就是,俞老太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误认为孩子是自己的亲孙子,并赠与其财物。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俞老太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其对孩子的赠与。 法律上,俞老太、俞老太的儿子、俞老太的前儿媳以及前儿媳的孩子,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除非俞老太予以认可,否则俞老太的儿子及前儿媳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得损害俞老太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关于俞老太的儿子和前儿媳在离婚诉讼中未考虑赠与孩子的金钱,进而否定俞老太的权利,并不具备法律依据。 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是对社会价值导向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审判长对于每一起案件都要慎之又慎。另一方面,作为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法院判决不服,则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继续维权。这不仅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样也是在捍卫社会的公序良俗。 案件来源:九派新闻#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四川成都,一女子在足疗店点了一名男技师为其提供服务。过程中,男技师解开女子内衣,用右手按压其胸部,随后往下移动,按压女子腹部。不一会,男技师又快速脱下女子内裤,用手在其私密处不停地摩擦。事后,女子赶忙报警,公安机关对男技师予以拘留7日。但是,足疗店地负责人坚信男技师不会猥亵客人,如果女子不同意男技师的按摩手法可以直接说!
    李女士是优足匠的一家足疗店的充值会员。10月29日,李女士如往常一样,到这家足疗店按摩放松,点了男技师杨某为自己服务。 一开始,杨某规规矩矩的给李女士按摩头部。过了一会,杨某称按摩可以缓解妇科问题,治疗宫寒,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解开其内衣,将右手放在其胸部。 后来,杨某又伺机将李女士内裤脱下,用手揉摸其私密处上方的小腹部位。 事后,回过神的李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女士解释称当时基于对杨某的信任,且自己吓懵了,对突如其来的状况没反应过来,所以并没有反抗。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调查,认定杨某存在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李女士之后一年多天失眠,经医院诊断,被确诊为应激反应,建议进行心理咨询。李女士要求足疗店道歉,但足疗店负责人拒不接受,坚信自己店里的技师不会威胁客人。 有网友认为:如果真有此事,当时就应该大喊大叫,因为这是人的第一反应,当时在想什么? 也有网友主张:当时只有他们两人,过程只有他俩知道了,到底谁的错,很难说清楚。 更有激进的网友提出:以后去按摩时不主动反对异性技师提供服务的,“后果自负”。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有危险自然应当远离。从这点来,网友的上述评论不无道理。但是,就事论事,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杨某构成猥亵他人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猥亵,通常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 本案中,杨某谎称治疗妇科问题,以治病为幌子,对李女士实施猥亵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拘留7日的治安处罚。 有人会说,怎么证明李女士当时没有同意呢? 现有技术手段根本无法证明行为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法律上,只能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来推测其心理。 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杨某确对李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且其并无证据证明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如为了治疗,或取得了李女士的同意。公安机关据此对杨某作出治安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足疗店应当对李女士道歉吗? 虽然猥亵行为是由杨某实施的,但是,李女士进入足疗购买按摩服务,其与足疗店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足疗店作为服务的提供方,除应当提供符合规范和质量要求的服务外,还应当确保李女士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另根据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因此,鉴于李女士是在足疗店内被人猥亵,且违法行为人还是足疗店的员工,足疗店应当对李女士所受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只是,这个法律责任并不仅仅是赔礼道歉,还包括赔偿李女士的损失,如医疗费等。 案件来源:百姓关注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广西恭城,一男子酒后和女友发生口角,竟然当街疯狂殴打女友。随后,男子还把女友拖拽到附近的一家药店里,继续进行殴打,甚至还把一位路过药店的男子打伤。
    11月2日晚,男子邓某某酒后因口角在街道对其女友罗某某进行殴打。随后,邓某某用胳膊夹着罗某某的脖颈进入一家药店,一把将女友推到药柜前,吓得一旁的工作人员赶忙躲到一边。 工作人员看到罗某某被打的已经恍惚,且有鼻血流出,想上前帮忙。没想到,这一举动令邓某某大为恼火,邓某某突然冲工作人员狂吼不止。与此同时,邓某某再次掐住罗某某的后脖颈,并用力挥拳殴打其头部。 工作人员趁机为罗某某擦拭清理脸上的血迹后,邓某某又在药店内多次举起椅子猛砸罗某某。工作人员实在看不下去了,试图阻拦。邓某某虽放下椅子,但又用脚猛踹罗某某。 罗某某在地上不停哭喊:“我错了,我错了!” 谁知,邓某某反倒越说越激动,又拿起一把椅子猛砸出去。过程中,路过药店的男子朱某某被打伤。 目前,受害人罗某某和朱某某伤情稳定,公安机关已对邓某某实施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监控画面显示,邓某某在行凶过程中极为狠毒,对自己的女友罗某某丝毫没有留下任何情面。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邓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7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也就是说,对于人身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的侦办过程中,必须对受害人的人身损伤成都进行鉴定。就本案而言,在受害人罗某某和朱某某具备伤情鉴定条件时,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组织鉴定。这是因为,伤情鉴定的结果,对邓某某行为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就现有证据材料来看,邓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损害后果,而寻衅滋事罪要求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因此,罗某某和朱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直接影响邓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另一方面,综合本案全部情节,邓某某的行为更接近寻衅滋事。 首先,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要比故意伤害罪重。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最低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根据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导致 情节恶劣,是指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本案中,邓某某因口角殴打女友罗某某,无论街道还是药店,均属于公共场所,严重影响药店的公共秩序,如果罗某某和朱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达到法定条件,则邓某某的行为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药店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桌椅遭到邓某某的损坏,这一切的赔偿也应当由邓某某负责。 案件来源:百姓关注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辽宁大连,一女子近两万的包在运输途中被焚毁,但快递公司只肯赔偿3000元。女子气的直接被送进医院急救,并在病床上哭喊道:“包可是我刷信用卡买的!”
    原来,大连的一个女子通过顺丰邮寄了一个价值1.9万元的包和一个300多元的口红。由于物品太过贵重,女子时常会查询物流信息。但自从今年10月24日开始,物流信息停止了更新。女子当即联系客服,结果被告知运输车辆爆炸了,车上货物都已经烧没了。对于口红,顺丰可以全额赔付,但对于包,只能赔偿3000元。 一听只能赔3000元,女子表示不能同意,之后多次联系投诉无果,结果把自己气到送医院急救。 女子称,寄件时,快递小哥并没有问她要不要保价。 后来,由于记者介入,顺丰客服表示,经公司高层商议,统一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半赔偿,可以对该女子赔偿9500元。 目前,女子暂未对该赔偿数额予以表态。 现实中,该女子的遭遇肯定不是个案,那类似本案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呢? 1.没有保价责任在谁?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21条,快递小哥在收取快递前,应当告知寄件人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另一方面,寄件人在寄送贵重物品时,应当事先予以声明,快递小哥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本案中,根据女子目前公开的信息,快递小哥并没有告知保价事项,也没有要求女子对寄送的贵重物品进行保价。 因此,没有保价的责任并不在女子,而是在快递公司。 有人会说,会不会是因为女子在寄送物品时,没有告知里面的包价值1.9万元。 即使真的发生了上述情况,责任也在快递公司。 这是因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31条,快递企业在收到快件时,应当依法对内件进行验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因此,即使女子在寄送物品时未告知里面的包价值1.9万元,快递小哥在验视后,也应当发现其价值不菲。 2.女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快件损毁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女子因快递企业的过错未能选择 保价,因此,其损失应当按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女子之所以遭受损失,是因为快递企业在运输过错过程中车辆爆炸所致。因此,作为承运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女子的损失。 案件来源:观察者网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湖南新宁,刘某被法院判决偿还外债70万元,但为了逃避执行,刘某用自己儿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微信消费年度账单高达110万余元,收入年度账单89万余元。不仅如此,刘某还在明知未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擅自偿还其他十几万的欠款。最终,新宁县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刘某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
    刘某平时大手大脚,日常生活和做生意没少找人借钱。2014年至2019年间,刘某多次被债主诉至法院。经法院分别判决,刘某应当偿还肖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0万余元及利息。然而,刘某宁可做“老赖”,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批案件陆续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立案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刘某始终不予履行。 2021年11月,由于刘某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对刘某实施拘传,并对刘某的日常生活进行调查。原来,刘某在执行期间,居然用儿子的身份注册微信账号,用该微信收取款项和消费。同时,刘某还在明知自己名下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该车抵押给投资公司借得款项20万元,并将该款用作经营开支。此外,刘某在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情况下,还坚持偿还其他人的借款13万余元。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认为刘某已涉嫌拒执罪,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法院的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刘某在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情况下偿还其他债务合法吗? 可能有人会问,虽然刘某未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但刘某拖欠他人借款也是事实,既然如此,刘某为什么不能主动偿还其他债务呢? 这是因为,经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债务,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人认为,自己将财产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并不违反法律,没有随意挥霍财产,就不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殊不知,如果没有先行偿还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履行的,也会构成犯罪。 这时有人会问,那些未向法院起诉的债权人该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尽快起诉。对于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自然人,法律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但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是债权人取得了执行依据,即法院的生效文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这就要求人们,如果存在尚未实现的债权,一定要及时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刘某将自己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合法吗? 所谓的法院查封车辆,实际上是指法院在车辆登记信息上作查封登记。查封后,车辆将无法办理转移或抵押登记。也就是说,如果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则刘某无法再给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其所谓将车辆抵押给投资公司办理借款,大概率并未办理合法的抵押登记,而是把车辆交给投资公司保管而已。 3.刘某为什么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是指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执罪打击的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是指: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经法院判决应偿还的债务为70万余元,但其不但拒不执行,而且年度消费账单高达110万余元。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决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件来源:抽屉视频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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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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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锦州,赵女士在给养父办理丧事时,竟然发现养父在死前9个月与相差38岁的保姆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养父的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保姆儿子名下。对此,赵女士既难以理解,也无法接受,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父与保姆的婚姻无效。
    赵女士8岁时以养女的身份过继到了姨父一家,由于姨母不能生育,她便成为姨父家的独苗。 赵女士今年65岁,婚后育有一女。女儿成年后,远嫁沈阳,而女婿因工作关系长期在外,赵女士不得不常去女儿家里帮忙。 一边是把自己视如己出的养父母,一边是自己的独生女,年过六旬的赵女士实在无力两头奔波。经亲戚介绍,于女士认识了一个保姆。几次接触下来,赵女士发现保姆老实本分,做事勤快,便雇保姆负责养父母的起居。 2021年3月,赵女士养母去世,家里只剩养父和保姆二人。而赵女士这边,由于女儿也结婚生下子女,外孙女急需人照顾,赵女士选择帮女儿带外孙女,养父则继续交由保姆照顾。 后来,由于疫情关系,赵女士在2021年下半年看望养父后,就一直在沈阳和女儿共同居住。谁知这一别,家里发生了巨变。 2022年6月4日,赵女士养父去世。但直到6月6日,赵女士才从邻居得知此事,于是赶忙返回锦州料理后事。结果,到家后赵女士发现,养父早已被保姆火化,家中房门紧闭,怎么也联系不上保姆。 赵女士无奈报警,但警方告诉她了一个让她震惊的消息。原来赵女士养父早在9个月前,以88岁高龄和比自己小38岁的保姆再婚,还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保姆的儿子! 不仅如此,赵女士如今怎么也联系不上保姆,而且听说养父单位发的3.9元丧葬费也被保姆领走。 赵女士后来调查发现,养父在去世的两个月前,曾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事项为:养父与老伴在婚后未曾生育子女,同时亦未收养子女,老伴去世后,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 正是在这份公证书作出不久,养父才把房子过户给了保姆的儿子。 目前,赵女士已将当地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民政局为养父和保姆办理的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进而判定二人婚姻无效。 1.养父明明有赵女士这个养女,却申请公证证明自己无儿无女,进而可以继承老伴的遗产,这份公证有效吗? 本案中,养父和老伴确实没有亲生子女,但有一个养女赵女士。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并无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赵女士作为养女,是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母去世,赵女士和养父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养母的遗产。 养父申请公证,谎称自己无儿无女,没有养女,与客观事实不符。 根据公证法第39条,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本案中,在证明养父申请公证时提交的部分材料系伪造后,公证处立即撤销了公证书,并承认公证内容确与事实不相符。 2.养父和保姆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可见,结婚的关键条件是自愿。 但是,养父办理结婚登记时已经88岁,生活基本无法自理,健康状况极差,而保姆比养父小了足足38岁,难免让人这段婚姻产生疑虑。 虽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就可登记。 然而,如果居民年纪较大,思维意识和辨别能力不足,身体状况不佳,工作人员应当更为谨慎,多加询问,而不应仅凭书面材料就办理结婚登记。 目前,本案仍在法院的审理中。 案件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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