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15年的女孩,被养母家指责“不知恩图报”,人贩人或许都不会受到多大的处罚。
近日,一则消息受到网友们的关注。 女孩被拐15年后,终于被亲生父母找回,涉嫌拐骗她的养母被调查,而养母的儿子见到女孩后,非但没有任何歉意,还指责她不知道感恩图报,白养了15年。 在当初相认时,女孩曾经与养母签下了一份“谅解书”,据也解,这并非出于女孩的本意。 作为女孩的亲人,当然不能原谅这样的一个人贩子,15年的骨肉分离,日日夜夜痛苦的煎熬,又怎么可能轻易的释然呢。 如果把别人家的孩子据为己有,也能叫做恩,那这个世界真的是乱套了。 一直以来,在针对儿童的拐带犯罪上,不仅仅是对于人贩子的处罚力度过轻,对于那些收买孩子的买家,追究的力度更是欠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话其实放在这一类犯罪上再合适不过。 更让人想不通的是,既便是如此“宽松”的法律规定上,还给人贩人留下了一个更大的逃脱漏洞。 那就是这个所谓的“拐骗儿童罪”。 可以对比一下“拐骗”与“拐卖”在量刑上的不同,就能看出两者的差距有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则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所以,同样是把孩子拐走,卖掉和自己养,罪行的判定就是差距如此之大。 难道这两者造成的结果不都是一样的吗,同样是让孩子与亲生父母分离,同样是剥夺了他们与家人生活的权利。 就因为留给自己养,就能把罪行减轻,这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的事情,对于受害家庭来说,更是无法弥补他们这么些年以来所遭受的折磨。 从这起案件就能看出,拐走女孩的养母和她的家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有什么错,还天真的让女孩去“感恩”她们,这不是一个巨大的讽刺吗。 对于拐带妇女儿童的犯罪,就应该一律同罪,不要再区分什么拐骗和拐卖,尤其是那些买家也要同罪追究,这样才能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大家觉得,该不该追究买家的责任? #萌芽计划·新人创作挑战#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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