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铭律师

和铭律师

关注
151粉丝
1关注
37被推荐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11枚勋章

代理重大疑难建筑房地产案件,坐标北京,全国执业
IP属地:北京
更多信息

  • 建筑法律咨询:发包人不验收不使用
    问: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不验收不使用,承包人如何应对? 答: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很多项目建成后处于闲置状态,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问题核心是发包人拖延验收,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是付款的条件,基于此,第一步是发函,催告发包人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 发包人不验收不使用又拒绝付款,根据《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的规定,发包人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的,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此时,承包人可以再次发函催告发包人办理结算,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文/和铭律师)
  • 人材机拆分模式的底层逻辑与诉讼策略
    “人材机拆分”模式的底层逻辑,是总包单位用劳务、材料、设备三份独立合同作掩护,掩盖其整体转包工程的实质目的,以此切断与你(实际施工人)的直接法律关系,为后续工程款诉讼制造障碍。 核心应对策略:不拆开告,不分开算,必须穿透认定整体。 具体策略三步走: 1. 诉讼上“一告到底”:直接起诉总包。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46条,主张三份合同是“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背后的“转包”事实才是真的。要求法院按整个工程判决总包折价补偿。 2. 证据上“证明整体”:所有证据(付款、指令、结算、施工记录)必须统一指向一个事实:你是整个工程唯一的实际组织者和履行者,而不是三个独立的供应商。 3. 主体上“拉上发包方”:尽可能将发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增加回款保障。 切记:不要被三份合同牵着鼻子走,必须坚持“一个工程、一笔总账、一个事实”的原则,从诉讼开始就牢牢锁定“整体转包”的性质。 例外:如果拆分起诉足以全部收回工程款,本文内容可以省略! 文/和铭律师
  • 西南五省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业务指引(要点版》

    2026-04-16
    图片
  • 最高院民一庭与各巡回法庭建设工程会议纪要(裁判观点)要点汇编

    2026-04-15
    图片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37批合集(目录版)

    2026-04-13
    图片
  • 最高院六巡疑难问题解答(建设工程部分)

    2026-04-12
    图片
  • 最高院五巡法官会议纪要八条(房地产建设工程部分)

    2026-04-12
    图片
  • 最高院四巡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民事精华版)

    2026-04-12
    图片
  • 最高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九条(建设工程/以物抵债/执行异议)

    2026-04-11
    图片
  • 最高院一巡法官会议纪要:合作开发连带责任+协助走账丧失优先权

    2026-04-11
    图片
  •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十条)

    2026-04-10
    图片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实务问答(二十八问)

    2026-04-09
    图片
  • 大道至简:一句话解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2026-04-05
    图片
  • 营改增后,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2026-04-04
    图片
  • 建筑律师咨询:审判阶段未确认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如何行使
    问: 我司是总包,2019年起诉一家房地产公司,起诉时主张了优先受偿权,经法院调解,调解书上没有写明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房地产公司无资产,执行终本。现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子办理了产权证,房子是我司承建的,我司申请恢复执行,问我司享受优先受偿权吗? 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不因调解书未注明而丧失。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是18个月,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起诉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果你公司在应付工程之日起18个月内起诉,这符合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要求,即已经有效行使了该权利。这是其一。 其二,现恢复执行的房产是你司承建的工程,这正是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标的物。请在恢复执行程序中,及时提出优先受偿主张,主张工程价款在房产处置款中优先受偿。(文/和铭律师)
  •  
    建筑律师咨询 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发包人通常不会认可挂靠人借用资质施工的事实,在此类争议中,挂靠人该如何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如何说服发包人认可? 答:国有资金项目,任何一个发包人都不会认可知道挂靠人借用资质施工的事实,但是问题总要解决,现实中有按照转包处理、代位权、债权转让、第三人介入等途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大量此类判决。 实际施工人身份,不是靠对方认可,而是靠举证,证明投入人财物、实际掌控工程,证明掌控工程款收支。 挂靠人起诉,本身就是“穿透式”诉讼,重点不是取得身份认可,而是让法官知道挂靠人实际完成施工,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应当通过判决解决当前社会矛盾。 不认可、有对抗、有争议才是正常的,反之,没有争议的诉讼是表演,违反常理,甚至是虚假诉讼。(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 总结上千案件的胜败得失经验,以下八条建筑行业老板应知应会:
    1、选对合作伙伴,选择合法正规项目,搞清楚合作模式。 2、认真审查合同,这是履行依据,也是打官司的最基本证据。 3、法院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不解决价格低的问题,价格低不是违约理由。 4、工程量最重要,有量才有价。 5、现场签证,顾名思义,有现场有签证,无现场无签证。 6、任何权利都应当及时行使,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7、老板应当心里有数。老板糊涂,所有人都跟着糊涂。 8、心存敬畏、诚信为本;越蛮横越强势,官司输得越惨! 大道至简,字越少,事越大!愿从业者提升认知、提高站位,行稳致远。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 最高院谢勇法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2026-03-31
  • 建筑律师咨询:实际施工人如何破解人材机拆分的困局
    提出问题: 转包(挂靠)纠纷中,总承包人常提出此类抗辩:“我司签订了人材机合同并支付了相关款项,不认可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原告与我司仅为劳务分包关系,我司已足额支付劳务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面对这一抗辩,如何破解困局? 和铭律师分析: 首先要明确一个底层逻辑:先有转包(挂靠)的真实关系,后有人材机拆分的外在形式,二者是先后关系、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拆分人材机只是表面管理手段,真实合同关系本质仍是转包(挂靠)。抓住这一底层逻辑,即可清晰把握诉讼方向。 实际施工人举证要点提示: 1. 提供前期洽商类证据,证明在人材机拆分操作之前,双方已实际建立转包(挂靠)关系。 2. 梳理材料合同,区分并说明哪一份为实际履行的合同、哪一份仅为走账倒钱的合同;实际履行合同证明自身实际支付、垫付材料费,走账倒钱合同证明该公司收款后转交给实际施工人。 3. 证明实际掌控结算与支付流程,总包向材料商付款均系根据实际施工人指示作出,总包仅为履行辅助人。 4. 证明实际掌控工程进度,能够提交全套完整施工资料。 5. 证明总包的利润来源为转包下浮点位(管理费),总包在转交每一笔进度款时均已预先扣除。(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 入库案例:租赁合同or施工合同?合同性质之争及其法律意义

    2026-03-28
    图片
正在载入...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