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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羡慕别人现在的成就,因为你不知道他苦了多久。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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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证系由国家机关出具,但内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仍不具公文性质

    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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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案例:政府政策性关闭煤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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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错列被告且经人民法院释明引导后拒绝变更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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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并予以销售行为的定性
    ——绵竹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黄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入库编号2025-02-1-067-001 / 刑事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7 / (2022)川06刑终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09 / 修改日期:2025.06.11 裁判要旨 行为人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并予以销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于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关键词 刑事 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甲醚 液化石油气 混合气 掺杂掺假 不合格产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绵竹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气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为销售液化石油气,未取得二甲醚经营许可。被告人黄某系某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徐某系该公司站长,受黄某委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日常安全培训、巡查、检查气瓶、协助液化气的销售等。2021年9月下旬,某燃气公司购得26.35吨二甲醚,黄某安排徐某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对外销售。同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期间,某燃气公司销售混合后的液化石油气共计13.02吨,销售金额人民币104160元(币种下同)。同年10月21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的该公司气罐内储存的液化石油气抽样检测。经鉴定,案涉两个气罐内储存的液化石油气中相关数值分别为: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实测值为15.20%、二甲醚含量(体积分数)实测值为84.06%;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实测值为34.46%、二甲醚含量(体积分数)实测值为63.96%,均属不合格产品。 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单位自首;黄某、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燃气公司 及被告人黄某、徐某犯销……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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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议申请人的利害关系需以合法的权利来源为基础且具有资格为前提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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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案例: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在职权范围内的,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即使书证系由国家机关出具,如所载内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仍不具有公文书证的性质 (2018)最高法民申4183号 裁判要旨: 虽然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系国家机关,但该局出具的该《情况说明》所证内容并不在其职权范围,该书证并不具有公文书证的性质。《情况说明》意欲证明的《和解建议》成立并生效问题,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由于邵祥发、涂旭芳对该《情况说明》的内容有异议,且姜卫国与邵祥发、涂旭芳对签署《和解建议》时间先后顺序陈述不一,不能仅凭《情况说明》即做出判断,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4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卫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祥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涂旭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姜卫国因与被申请人邵祥发、涂旭芳、邵阳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卫国不服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邵祥发、涂旭芳、祥发公司向姜卫国支付股权转让款26587333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邵祥发、涂旭芳、祥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出具的《关于邵祥发、涂旭芳与姜卫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系本案关键证据,由于该证据未经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质证,造成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邵祥发、涂旭芳、祥发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肯定了《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该《情况说明》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加盖公章出具,足以证明其合法性,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关于姜卫国状告邵祥发挪用资金一案的和解方案的建议》(以下简称《和解建议》)成立并生效。二审法院忽略该关键证据,认定合同不成立错误。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 四川法院案例:未先经社保部门工伤认定,直接起诉主张工伤待遇法院不支持
    (2025)川09民终1126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亦明确规定系“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认定确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不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而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作为法院审理工伤案件的前提。据此,史某某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在情况下,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9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 拒不参加庭审,判决生效后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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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论原告是否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都必须对此进行审查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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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法院案例: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不支持经济补偿
    (2025)粤民申1239号 裁判要点 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徐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故徐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民申1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 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36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某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徐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故徐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徐某主张某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年终奖亦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其他问题,二审判决已进行充分论述,不再赘述。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麦晓婷 审判员:周小劲 审判员:陈慧峰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铭斯
  • 最高法院案例: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小产权房被违法强拆,买房人能否获得行政赔偿
    (2020)最高法行赔申872号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建筑,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飚、高传久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故刘飚亦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刘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飚以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合作修建的案涉“久久公寓”属于合法建筑,其通过转让协议依法取得物权,三亚市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应向其赔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建筑,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飚、高传久并非案涉房屋……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购买人不享有排除普通债权强制执行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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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则不宜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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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的期间,是否应计入执行刑期
    ——黄某珺诈骗收监执行案 入库编号2025-16-1-222-002 / 刑事 / 诈骗罪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渝0103刑更8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5.12.05 裁判要旨   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依法收监执行的,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包括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至收监执行决定书作出之日的期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暂予监外执行 收监执行 剩余刑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珺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2726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交付执行前,因黄某珺患有甲亢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黔2726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黄某珺暂予监外执行,后移交黄某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执行。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依法对罪犯黄某珺进行社区矫正。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过治疗,黄某珺的身体状况逐渐好转。 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委托重庆某医院对黄某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行鉴定。2023年12月19日,重庆某医院作出医学鉴定意见,认为黄某珺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24年1月15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以罪犯黄某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建议对其收监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2024)渝0103刑更8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黄某珺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为一年二个月零十日。后罪犯黄某珺被收监执行。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本案中,罪犯黄某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鉴定,其病情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减去执行刑期)。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广东法院案例: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约定有效,不支持二倍工资
    (2025)粤民申12898号 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关于到期自动续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民申12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某,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再审申请人易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案涉劳动合同关于自动续签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具有约束力。 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未书面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易某继续向某公司提供劳动,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已自动续签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易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二审予以维持,处理并无不当。 易某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亦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易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易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麦晓婷 审判员:陈慧峰 审判员:董广绪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先颖
  •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诉讼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但具体到行政裁判的作出,仍应以诉判一致为基本形态
    作为地方一级人民政府,并不能代替其所属工作部门对该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直接作出行政决定或命令 ——金太阳公司诉孝南区政府行政协议案 (2018)最高法行申3619号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但具体到行政裁判的作出,仍应以诉判一致为基本形态,原告诉讼请求决定了当事人双方攻击防御的对象和法院的审理范围,行政裁判应以原告诉讼请求为基础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而不应有所偏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即法院确认无效判决的作出应以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为前提。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规定,对行政协议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该主动对超出诉请的问题进行裁判,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予以裁判应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和依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3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孝感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绵莲,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5号。 出庭负责人施维,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为民,孝南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琼剑,湖北律之……
  • 最高法院案例:乡镇政府依据拆违职权并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拆除行为,与上级委托执法无关
    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被告不适格的释明义务——冯其瑞诉儋州市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案 (2017)最高法行申5617号 裁判要旨 1、政府协调所属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并非强制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乡镇政府报上级政府批准,在上级政府协调和国土、住建、公安、城建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依据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强制拆除当事人的在建房屋,是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实施主体。上级政府仅仅是协调所属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并非强制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 2、乡镇政府依据拆违职权并以自己名义实施拆除行为的,该拆除行为与上级委托执法无关联。对于上级政府出具委托书,委托乡镇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的问题。乡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享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且乡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与前述委托执法无关联。乡镇政府请示、报送行动方案,目的在于获得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协助、配合,也不是将其依法享有的强制拆除职权交由上级政府实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或者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5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其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纪。 再审申请人冯其瑞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儋州市中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和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1998年8月12日,冯其瑞向儋州市中和镇中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和居委会)……
  • 征收补偿案件不宜需先行民事确权为由否定买受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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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案例: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予以公开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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