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陕07民终178号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7月入职公司工作。2013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为王某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工作期间,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在其户籍地以个体参保人员形式自行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以个体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形式自行缴费参加养老保险。 2025年1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及养老保险费用合计117203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该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应由公司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用合计117203元。 【争议焦点】 员工自行缴纳社保后主张社保费损失,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一审判决:社保损失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时起算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王某在其户籍地以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养老个体、个体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方式参加养老保险。王某自行承担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该部分系王某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但该部分损失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王某自2012年起开始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已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但至2025年1月才申请劳动仲裁,且未举证证明仲裁时效曾发生中断。 而公司在仲裁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该抗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故王某要求公司赔偿2011年至2023年的社保费用,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公司应赔偿王某2024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赔偿王某基本养老保险费用7733元、医疗保险费用3120元,合计10853元。 提起上诉:未缴社保属持续性违法行为,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王某上诉理由: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终止劳动关系时。我属于低学历外来务工人员,不知道公司该行为系违法行为,因此诉讼时效应从主张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公司上诉理由: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每年均会为长期务工人员另外发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王某自行承担了相应费用,说明双方已达成约定,公司不应再承担。 二审判决:社保费损失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劳动报酬,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从劳动者自行缴纳时起算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费用给其造成的损失,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且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王某于2010年入职公司,自2012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时起,便已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但其于2025年1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2011年至2023年的社保费用损失明显超过了一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一审判决对该期间的损失不予支持,而支持了2024年1月至同年12月的社保费用损失正确 王某以其系低学历外来务工人员,不知道公司该行为违法为由主张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缺乏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3月31日 案号:(2026)陕07民终178号 【实务要点】 1. 社保损失不适用特殊时效 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费损失的,该诉求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规定,应受一年一般仲裁时效的限制 2. 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者开始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时,即应视为已知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权利已受侵害,仲裁时效自此开始起算 3. “不懂法”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劳动者以“低学历、不懂法、不知道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违法”或“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为由,主张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的,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维权应及时,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2026)陕07民终178号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7月入职公司工作。2013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为王某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工作期间,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在其户籍地以个体参保人员形式自行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以个体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形式自行缴费参加养老保险。 2025年1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及养老保险费用合计117203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该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应由公司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用合计117203元。 【争议焦点】 员工自行缴纳社保后主张社保费损失,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一审判决:社保损失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时起算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王某在其户籍地以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养老个体、个体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方式参加养老保险。王某自行承担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该部分系王某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但该部分损失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王某自2012年起开始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已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但至2025年1月才申请劳动仲裁,且未举证证明仲裁时效曾发生中断。 而公司在仲裁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该抗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故王某要求公司赔偿2011年至2023年的社保费用,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公司应赔偿王某2024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赔偿王某基本养老保险费用7733元、医疗保险费用3120元,合计10853元。 提起上诉:未缴社保属持续性违法行为,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王某上诉理由: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终止劳动关系时。我属于低学历外来务工人员,不知道公司该行为系违法行为,因此诉讼时效应从主张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公司上诉理由: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每年均会为长期务工人员另外发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王某自行承担了相应费用,说明双方已达成约定,公司不应再承担。 二审判决:社保费损失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劳动报酬,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从劳动者自行缴纳时起算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费用给其造成的损失,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且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王某于2010年入职公司,自2012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时起,便已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但其于2025年1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2011年至2023年的社保费用损失明显超过了一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一审判决对该期间的损失不予支持,而支持了2024年1月至同年12月的社保费用损失正确 王某以其系低学历外来务工人员,不知道公司该行为违法为由主张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缺乏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3月31日 案号:(2026)陕07民终178号 【实务要点】 1. 社保损失不适用特殊时效 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费损失的,该诉求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规定,应受一年一般仲裁时效的限制 2. 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者开始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时,即应视为已知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权利已受侵害,仲裁时效自此开始起算 3. “不懂法”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劳动者以“低学历、不懂法、不知道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违法”或“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为由,主张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的,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维权应及时,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