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黄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入库编号2025-02-1-067-001 / 刑事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7 / (2022)川06刑终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09 / 修改日期:2025.06.11 裁判要旨 行为人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并予以销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于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关键词 刑事 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甲醚 液化石油气 混合气 掺杂掺假 不合格产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绵竹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气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为销售液化石油气,未取得二甲醚经营许可。被告人黄某系某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徐某系该公司站长,受黄某委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日常安全培训、巡查、检查气瓶、协助液化气的销售等。2021年9月下旬,某燃气公司购得26.35吨二甲醚,黄某安排徐某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对外销售。同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期间,某燃气公司销售混合后的液化石油气共计13.02吨,销售金额人民币104160元(币种下同)。同年10月21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的该公司气罐内储存的液化石油气抽样检测。经鉴定,案涉两个气罐内储存的液化石油气中相关数值分别为: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实测值为15.20%、二甲醚含量(体积分数)实测值为84.06%;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实测值为34.46%、二甲醚含量(体积分数)实测值为63.96%,均属不合格产品。 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单位自首;黄某、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燃气公司 及被告人黄某、徐某犯销……
——绵竹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黄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入库编号2025-02-1-067-001 / 刑事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7 / (2022)川06刑终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09 / 修改日期:2025.06.11 裁判要旨 行为人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并予以销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于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关键词 刑事 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甲醚 液化石油气 混合气 掺杂掺假 不合格产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绵竹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气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为销售液化石油气,未取得二甲醚经营许可。被告人黄某系某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徐某系该公司站长,受黄某委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日常安全培训、巡查、检查气瓶、协助液化气的销售等。2021年9月下旬,某燃气公司购得26.35吨二甲醚,黄某安排徐某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对外销售。同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期间,某燃气公司销售混合后的液化石油气共计13.02吨,销售金额人民币104160元(币种下同)。同年10月21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的该公司气罐内储存的液化石油气抽样检测。经鉴定,案涉两个气罐内储存的液化石油气中相关数值分别为: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实测值为15.20%、二甲醚含量(体积分数)实测值为84.06%;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实测值为34.46%、二甲醚含量(体积分数)实测值为63.96%,均属不合格产品。 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单位自首;黄某、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燃气公司 及被告人黄某、徐某犯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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