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案例:市中院庭长在办公室猥亵女当事人遭拒绝后,再审判决女方少分20万元财产(附判决书全文)
(2025)晋11民再11号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被曝光 “猥亵离婚案件女当事人”,对这起事件,“新华社” 曾两次报道,引发全国关注。 目前,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西属巴派出所已就报案人报称被猥亵一案进行行政立案。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已被停职。报道称,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在办理女方与其丈夫离婚案件过程,以有新证据让女方签字为由,要求女方前往其办公室。2025年9月5日,法官吕某某在询问案件情况过程中,“对我多次进行语言和行为骚扰,有现场录音证明,在我多次拒绝的情况下,多次搂我的腰,抚摸我的敏感部位(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并强行搂抱、拉扯我,强制亲吻我的脸颊……。我提出来要走,吕某某反锁门问我是不是嫌他老,看不上他,并多次表达对我的喜欢,让我接受他,我明确拒绝并以接孩子为由才逃脱魔爪”。 “无独有偶”,“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年12月9日发布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1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这份再审判决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 根据这份(2025)晋11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记载: 王某甲(男方):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渠 某(女方):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吕云锁(法官):再审程序中担任该案审判长。 值得注意的是,男方王某甲向女方渠某支付的共同财产折价款,从一审判决的280730.5元,降至二审判决的220000元,最后降至再审判决的88230.5元。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丰田牌轿车、比亚迪牌轿车、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等共计3辆车,均属于王某甲与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审判决上述3辆车归男方王某甲所有,由王某甲向女方渠某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220,000元。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丰田牌轿车、比亚迪牌轿车、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等共计3辆车中,东风牌半挂牵引车属于案外人李某甲所有,并不属于王某甲与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审判决丰田牌轿车、比亚迪牌轿车等共计2辆车归男方王某甲所有,王某甲向女方渠某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88,230.5元。 正 文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年12月9日发布 中国裁判文书网:《渠某;王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离婚纠纷 程 序:再审 案 号:(2025)晋11民再11号 改判日期:2025年10月14日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9日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晋11民再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某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xxx财产分割纠纷再审一案,不服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的(2024)晋11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晋11民申3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红,被申请人渠某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称:1.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1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4000元,并改判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丰田牌XXX汉某小轿车、比亚迪牌XXX小轿车折价款共计72,230.5元;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案涉东风牌XXX半挂牵引车为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李某甲系朋友关系,李某乙在吕梁某有限公司购买一辆牵引车,2021年6月16日再审申请人陪同李某甲前往该公司,经过实地挑选及商议,李某甲决定以340,000元的价格在该公司订购看好的一辆400马……
(2025)晋11民再11号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被曝光 “猥亵离婚案件女当事人”,对这起事件,“新华社” 曾两次报道,引发全国关注。 目前,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西属巴派出所已就报案人报称被猥亵一案进行行政立案。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已被停职。报道称,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在办理女方与其丈夫离婚案件过程,以有新证据让女方签字为由,要求女方前往其办公室。2025年9月5日,法官吕某某在询问案件情况过程中,“对我多次进行语言和行为骚扰,有现场录音证明,在我多次拒绝的情况下,多次搂我的腰,抚摸我的敏感部位(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并强行搂抱、拉扯我,强制亲吻我的脸颊……。我提出来要走,吕某某反锁门问我是不是嫌他老,看不上他,并多次表达对我的喜欢,让我接受他,我明确拒绝并以接孩子为由才逃脱魔爪”。 “无独有偶”,“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年12月9日发布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1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这份再审判决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 根据这份(2025)晋11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记载: 王某甲(男方):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渠 某(女方):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吕云锁(法官):再审程序中担任该案审判长。 值得注意的是,男方王某甲向女方渠某支付的共同财产折价款,从一审判决的280730.5元,降至二审判决的220000元,最后降至再审判决的88230.5元。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丰田牌轿车、比亚迪牌轿车、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等共计3辆车,均属于王某甲与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审判决上述3辆车归男方王某甲所有,由王某甲向女方渠某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220,000元。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丰田牌轿车、比亚迪牌轿车、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等共计3辆车中,东风牌半挂牵引车属于案外人李某甲所有,并不属于王某甲与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审判决丰田牌轿车、比亚迪牌轿车等共计2辆车归男方王某甲所有,王某甲向女方渠某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88,230.5元。 正 文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年12月9日发布 中国裁判文书网:《渠某;王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离婚纠纷 程 序:再审 案 号:(2025)晋11民再11号 改判日期:2025年10月14日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9日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晋11民再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某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xxx财产分割纠纷再审一案,不服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的(2024)晋11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晋11民申3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红,被申请人渠某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称:1.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1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4000元,并改判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丰田牌XXX汉某小轿车、比亚迪牌XXX小轿车折价款共计72,230.5元;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案涉东风牌XXX半挂牵引车为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李某甲系朋友关系,李某乙在吕梁某有限公司购买一辆牵引车,2021年6月16日再审申请人陪同李某甲前往该公司,经过实地挑选及商议,李某甲决定以340,000元的价格在该公司订购看好的一辆400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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