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答网:律师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律师服务费分配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问题编号:C2025121700121)
【最高院回复意见】山东高院宣传处: 你处在“法答网”上就律师与律所、律师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问题,报请我庭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律师与同一律所的律师、律师与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应根据起诉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如果属于劳动关系或其他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予仲裁等情形,则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时,注意发挥多元化解、实质解纷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律所协调、律师协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回复人:刘崇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回复时间:2026-06-16 09:04:19
【最高院回复意见】山东高院宣传处: 你处在“法答网”上就律师与律所、律师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问题,报请我庭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律师与同一律所的律师、律师与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应根据起诉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如果属于劳动关系或其他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予仲裁等情形,则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时,注意发挥多元化解、实质解纷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律所协调、律师协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回复人:刘崇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回复时间:2026-06-16 0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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