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民申1850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张某某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并从2014年10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不符合“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民申1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民终2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企业因故少报职工当年工资总额而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内申报补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除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外,另按日加收补缴额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申报期或已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因企业少报工资总额给职工退休(职)待遇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予以赔偿。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一、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处理,显然忽视了前述规定,也忽视了已经办理退休的劳动者不能再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实。张某某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也向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反映问题,该中心的反馈是应当由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后才会对本案的养老保险金差额进行核算。故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张某某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并从2014年10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不符合“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张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春鹏 审 判 员 唐渝梅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靖婕 书 记 员 陈 锶
(2025)渝民申1850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张某某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并从2014年10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不符合“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民申1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民终2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企业因故少报职工当年工资总额而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内申报补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除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外,另按日加收补缴额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申报期或已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因企业少报工资总额给职工退休(职)待遇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予以赔偿。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一、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处理,显然忽视了前述规定,也忽视了已经办理退休的劳动者不能再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实。张某某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也向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反映问题,该中心的反馈是应当由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后才会对本案的养老保险金差额进行核算。故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张某某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并从2014年10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不符合“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张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春鹏 审 判 员 唐渝梅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靖婕 书 记 员 陈 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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