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为了更好的生活,将5个月大的女儿交给婆婆照顾,自己离家出走,自此音信无全。多年后,女子回家跟丈夫离了婚。23年后,女子见女儿每月能挣6000工资,找上门去,要求女儿每月给自己2000元生活费,遭到拒绝后,女子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她傻眼了。(案例来源:北京昌平区法院)不管你认不认我,我都是你的母亲,你都得管我!张庆芬一脸淡定的说道,她的语气中充满了不容置疑的笃定。你凭什么认为我应该赡养你?李悦冷冷地反问。她的声音虽然平静但充满了坚定。你抛弃了我和爸爸这么多年,现在回来就想让我养你?你觉得这公平吗?20多年前,张庆芬来到城里打工,但是没有一技之长的她,很快就落入了窘境。工作没有着落,带出来的那些路费早已经所剩无几,如果再找不到安身的地方,她就要流浪街头了。在老乡的介绍下,她认识了老李,一个有着轻微智力缺陷的男子。为了在城里有个家,张庆芬选择嫁给了老李。那时老李跟着母亲一起生活,李母看着单身多年的儿子终于娶亲,喜极而泣,掏心掏肺的对张庆芬好。婚后不久,张庆芬就怀孕了,虽然李家母子无微不至的照顾着她,可她始终觉得老李不是自己的良配,自己只不过是一时的将就。张庆芬生下女儿李悦后,经常问婆婆要钱,李母不疑有他,都是尽可能的满足她。就在李悦5个多月时,张庆芬为了追求所谓的爱情和更好的生活,突然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她走得那么决绝,甚至都没有回头看一眼。自此之后,李悦跟着年迈的奶奶和父亲一起生活,祖孙三人相依为命。2015年,张庆芬回到老李家,跟老李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悦这才知道自己还有一个亲生母亲,可这个母亲没有给她留下任何东西和话语,再次消失。李悦本以为自己这辈子都不会再见到张庆芬,可她失算了。2019年,47岁的张庆芬突然找到女儿,原来她在异乡并没有过上她想象中的幸福生活,生活一度陷入困境。在绝望中,她想起了那个被她抛弃的女儿,她要求女儿照顾自己。面对母亲的突然出现,李悦的心里五味杂陈,她义正言辞的拒绝了母亲的无理要求。张庆芬见在女儿这里讨不到什么好,悻悻离去,她找了一家养老院住了进去。随后,她一纸诉状将李悦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每个月给她2000元赡养费。1、张庆芬主张:女儿李悦对自己有法定赡养义务,女儿需要赡养自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张庆芬说自己是李悦的母亲,李悦应当为自己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2、李悦却说母亲对自己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母亲如今才47岁,并未退休,可以自力更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李悦主张母亲当年离家出走时,自己才5个月大,这么多年,母亲对自己不闻不问,压根就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即使当年父母关系不和,母亲对自己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次,自己每月只有6000多的工资,需要赡养年迈多病的奶奶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奶奶和父亲经常需要看病吃药,一家人的经济本就紧张,没有多余的钱来给母亲。最后,李悦主张母亲如今不过47岁,有劳动能力,随便找份工作都能养活自己。3、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应当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法定义务,也是传统美德。但是在本案中,张庆芬并不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她如今才47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她缺失了劳动能力。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庆芬的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头条创作挑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