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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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枚勋章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IP属地: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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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广元,出租车司机拒载三名男乘客,解释称车已经被定了,没想到遭到辱骂,质问了一句“你凭什么骂人”,就被早马路上围殴,身上多处被打骨折,涉事三人会面对怎样的处罚呢?
    一名出租车师傅在手机上有乘客已经提前下单订了车,当时他正在赶往这名乘客的上车地点,路上有三名男乘客站在路边,其中一名男子看出租车过来了,站的比较靠前,已经站到了路中间挥手拦车。 路本身就比较窄,路边还有临时停放的车辆,男子站到路中间拦车肯定是过不去了,后面还有其他车,为了不影响到后车行驶,出租车便靠边停下车子,还没来得及解释,刚三人就打开车门往车上上。 司机师傅赶忙开口让他们下车,并解释已经有人订过车了,而且对方有两三个人,再载他们三个肯定是载不下了,结果其中一名男子在副驾驶张口对其辱骂了几句,骂完后才下了车。 司机师傅气不过,下车讨要说法质问男子凭什么骂人,但是对方态度还是十分嚣张,不停对他推搡,另外两名男子也走了过来,司机师傅见情况不对,准备上车开车离开。 但是对方就是奔着打人来的,怎么可能会让他给跑掉,一把将他拽住后在车尾处三人把他围在中间一顿拳打脚踢,双拳难敌六手,司机师傅唯一能做的就是抱住头,附身护住自己的要害。 殴打当中司机师傅也曾挣扎着爬起来,几人紧跟其后拽着他一拳一拳的打在他的头上和身上,路边围观了许多人,一名身穿白色羽绒服的女子也跑过来对三人进行了劝阻,但是无济于事。 女子的丈夫担心妻子受到牵连也被打,赶忙跑过来将妻子拉回了人群当中,不过好在围观的路人当中还有人知道报警,民警赶到后制止了这场暴行,但是司机师傅已经被打的起不来了。 随后赶忙又打了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将他抬上救护车送去治疗,家属透露,司机师傅身上因殴打导致多处骨折。 【@看案明法】 几名打人者必然会受到处罚,但是至于受到怎样的处罚,还需要根据其最终伤势的鉴定结果! 司机车子已经提前接单订了车,乘客拦车司机拒载解释一下原因,不是什么大事儿,拦下一辆车就行了,或者拿手机也叫辆车,先是骂人肆意挑衅,后又随意殴打他人,这是借故生非。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男子骂人在先,动手在先,司机解释下拒载的原因并不存在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所以三名男子对自己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必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才构成寻衅滋事罪,标准是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 该起事件当中为多人殴打一人,有且只有一人受伤,所以司机师傅的伤情必须要构成轻伤三名男子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以司机师傅首先要做的就是治疗之余做伤情鉴定,毕竟伤情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案件的是否为刑事案件还尚不能确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司机师傅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则就不属于寻衅滋事罪,因为寻衅滋事罪伤者的伤势最严重只能是轻伤,重伤案件就由寻衅滋事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同时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并不会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处,同时构成两条罪名,哪条罪名定罪判的重就根据哪条定罪处罚。 但是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仅为轻微伤,那么则案件性质也就不能为刑事案件,三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也只能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受到的也将会是行政处罚。 在法律当中,二人及以上为结伙,结伙殴打他人的处罚自然是要比单人殴打要更重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司机师傅受伤,三人自然是要进行赔偿的,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三人想要从宽处理自然会主动去找司机师傅协商赔偿的事宜,赔偿金额也就是双方协商来定,看是否能够取得司机师傅的谅解。 三人不主动赔偿或协商不成,赔偿责任也是免不了的,构成刑事案件可以在公诉时附带民事诉讼,为治安案件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额。 因为是三人殴打一人,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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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31日河南郑州,33岁智力残疾男子被人骗到银行贷款买车,还成功审批了下来15万,车被人开走过了户,但是贷款要他来还,家属认为贷款审批有问题,银行称自己也是受害者,钱必须要还。
    邵先生是周口人,在郑州工作,虽说今年已经33岁,但是别人问他多大年纪时他的回答都是13岁,并且智力上也是如同10岁左右的孩子,这都因为小时候的一场高烧留下的后遗症,以至于现在33了还在尿裤子。 虽说智力有问题,但是邵先生很能干,在一家快递站点干一些体力活,知道他的情况同事对他也十分照顾,结果前不久邵先生突然消失,站点也不知道他去了哪儿,三天没有上班。 怕出了什么意外,站点也是赶忙联系了他的家里人,家里人赶到郑州时邵先生也已经找到了,但是他一见到家里人就开始哭,说自己被骗了,家里人也非常着急,问他怎么被骗了。 但是邵先生就是一直哭,问了半天才说了怎么回事儿,原来有人带着他去买了一辆车,但是现在车不见了,而且买车的时候还从银行贷了款,一共贷了15万块钱。 邵先生的弟弟小邵听完后人都傻了,用哥哥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查询,名下真的有一辆车,然后弟弟赶紧带着哥哥去拉了一份征信报告。 报告非常干净,仅有一笔贷款记录,就是这笔15万元的车贷,一起来到郑州的邵先生的弟弟、堂姐、父母全都傻了眼,贷款不是很难办吗,怎么一个智力二级残疾的人都能申请下来? 报告中的工作单位一栏也是让他们对贷款是如何审批下来的非常怀疑,因为在工作一栏写着邵先生在当地的某医院工作,一个智力二级残疾的人更不可能在医院工作。 邵先生说出骗他买车的人的时候,他们这一家子还都认识,邵先生小时候曾跟着一位姓赵的老板卖过饭,那天赵先生来找他,说要给他相亲,不过有车有房才好讨老婆,带他去买了车。 如今知道名下有车,还有贷款,但是车却不见踪影,邵先生说给赵先生开走了,紧接着事态的发展更是让他的家人没有想到,几天后邵先生名下的车消失了,也就是说被人给过了户。 贷款都还没还完的车竟然还能过户,他们同样没能想到,带着疑问来到了办理贷款的银行,银行称当时贷款的时候本人是并不需要到现场的,只需要通过视频并提交一些个人资料就可以。 而至于车贷还没还完车子怎么能够过户,银行称邵先生办理的是信用贷款,车子无需抵押到银行,所以只要拿着绿本通过正常的手续就能将车子给过户走。 对于为何邵先生一个智力二级残疾的人,工作单位都是假的的情况下为何贷款能审批下来,银行只是称均是通过正常流程办理的,邵先生也是必需要还,否则的话银行将会起诉他。 那么这笔贷款真的需要还吗?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这起事件涉及到两个部分,民事和刑事,邵先生的家人应当做的是立即起诉银行,而银行应当做的是立即报警。 首先,邵先生是一名智力二级残疾的残疾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邵先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具体到本案,不管邵先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贷款肯定是属于超出其智力所能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贷款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并未追认,同样无效。 邵先生尚未成婚,所以法定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起诉银行,并让院方认定邵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被认定无效自然贷款也就无需偿还,但是银行又确确实实将钱支付出去了,则受损失的为银行,邵先生则是浪费时间和经历,并不存在经济上的损失。 而这笔钱变成了车,车的实际控制和所有人为赵先生,因为贷款无效,这辆车也实际为赵先生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属于诈骗,且是用欺骗的手段通过邵先生诈骗的银行。 邵先生因为也是被欺骗,也并未从中获利且严格意义来说也是受害人之一,所以并不构成从犯,所以银行应当立即报警,而邵先生则涉嫌贷款诈骗罪! 十五万的金额在河南省贷款诈骗罪的量刑当中属于第二档,数额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至于邵先生的工作单位,想必车行必然是知道怎么回事儿,这业务他们很熟! 对于智力障碍男子被人欺骗到银行贷款15万买车一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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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29日上海杨浦,夫妻俩到超市买东西,自助扫码结账后被保安拦下,称有商品未付款,夫妻俩报了警,结果却被抓走了,因涉嫌盗窃罪被被刑事拘留!
    民警接到报警电话,一名男子理直气壮的说:“我在超市购物,有十几样东西,然后有几样东西没有扫,然后现在他们把我拦下来不让我走!” 随后民警便询问了具体地址,出警前往现场了解了具体的情况,到了超市的保安室,他见到了报警的张先生和她的妻子,两人正在跟超市的工作人员理论争吵。 见到民警到来,两人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赶紧来控诉超市的“恶行”,称自己只是结账时东西太多,漏扫了几样物品忘了结账,就被超市冤枉成小偷,现在只想证明自己的清白。 超市的店员则反驳了两人的话,非常笃定的说两人就是故意漏扫不付钱,而且自己还有着证据。听完店员的话,张先生愤怒的冲着他吼了一句:“300元的你说我漏刷,5元的我也要漏刷吗?” 之后一队民警将双方给带了回去进一步了解情况,留下一名民警调取现场的公共视频,了解究竟是发生了什么事儿,从视频画面中,他看到张先生夫妇二人在结账时,每一样物品结账时都扫了一下。 但是张先生结账后袋子里的东西和购物小票却对不上,比较贵重的商品例如羊排、西洋参等几样商品能够看到扫了码,张先生也装到了袋子里,但是购物小票上没有这几样物品的记录。 到底是漏扫还是盗窃?紧接着超市又拿出了新的证据,夫妻俩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自主结账后机器都会一个支付ID,跟支付的账户是绑定的,也是唯一的。 根据这个支付ID,超市已经进行了倒查,发现两人从去年开始已经多次故意漏扫商品,超市是连锁超市,夫妻俩还不单单只在他们超市这么干过,每次都会漏扫几百元的商品,已经确定的就有三次,总共2000多元的商品。 这确凿的证据摆在眼前了,张某和王某也不再理直气壮,开始懊悔自己为什么要这么做,也承认了自己的确是抱着占便宜的心理故意漏扫的,已经好多次了,具体几次记不清。 这次被发现之后想着来一个先声夺人,自己先报警抢占主动权,没想到自己之前的盗窃行为超市已经发现了,最终就导致他们来了一个贼喊捉贼的闹剧。 不过张某想要将责任全部揽到自己的身上,称这些行为都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妻子无关,但证据摆在眼前,这些多余操作也是无用。 【@看案明法】 最终男子张某和女子王某夫妻俩因为涉嫌盗窃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两人的不论是从金额上,还是次数上都已经确凿无疑的涉嫌盗窃罪,金额上构成数额较大,次数上构成多次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悉,两人有一个孩子,今年才刚刚三四岁,两人如果说是不想自己的孩子暂时见不到父母的话,这时候就应该拿出悔罪的态度出来,争取能够判一个缓刑。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等,这些情节都是悔罪的表现,这时候将责任往自己身上揽确实展现了一个丈夫的担当,但是这是包庇,属于没有如实供述。 有网友好奇他们自己报警然后被抓属不属于自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首先他们报警是想要洗脱自己盗窃的嫌疑,而不是投案,其次他们到案后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是面对证据无法抵赖的情况下才供述的,所不构成自首! 不过也对他们的孩子感到惋惜,父母的贪图小利即将面对处罚对于他的未来也会有着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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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29日上海,男子价值6万元摩托车放在门口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维修需要16000元,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结果老人去世了,监护人避而不见,男子坚持追责到底,那么还能要到这笔赔偿吗?
    事件还要追溯到22年的6月份,陈先生刚搬到某小区,将摩托车停在了小区单元门外专门规划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停车区内,然后上楼收拾刚刚搬过来的行李。 花费两三个小时收拾完毕后,他站在楼上的窗户往外看了一眼,意外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倒在了地上,赶忙下楼扶了起来,想查监控,但是当时已经是晚上六七点钟,物业已经下班。 晚上躺在床上他脑子就一直在想这件事,摩托车足足有一百多公斤,上楼时支架全都放好了,当时也只有自己一辆摩托车停在那儿,除非人为否则根本不可能会倒。 次日通过正对着单元门的摄像头拍摄的公共视频,陈先生的想法得到了印证,一位步履蹒跚头发花白的老太太在经过陈先生的摩托车时,非常用力的将摩托车给推倒了。 这让陈先生十分纳闷,自己第一天搬到这个小区,谁也不认识,自然也不可能跟别人结仇,为何这位老太太无缘无故的将他的摩托车给推倒呢?小区的其他居民为他解了疑惑。 原来这位老太太精神不太正常,而且还经常干这种事儿,不止一次把别人的电动车给推倒,甚至还用砖头砸过别人的车,已经报过很多次警,但都拿她无可奈何。 明白了情况后,陈先生立即选择了报警,期间有人劝他看在老人年纪大精神还不正常的份上算了,不过陈先生不想不了了之,而是打算追责到底。 令他没想到的是,追责到底只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却遭到了网暴,他也去找过老太太协商处理,但是老人拿着一把剪刀,他知道老人精神不正常不敢靠近,最终也是无果。 老太太就和他住在同一栋楼,有时候他下班还会遇到她,就站在楼梯口,他都要犹豫要不要回去,怕引起麻烦,半个月后他从小区搬了出去,搬到了一个距离这里很远的地方。 而后4S店给出的维修保价为16000元,老太太因寻衅滋事罪被立案,精神方面也做了鉴定,的确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有网友疑惑,老人推倒他人的摩托车为何会是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当中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就在于随意和故意上。 故意是指专门对某人的财物,或者某样财物进行损毁,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而任意损毁则就是指不特定针对某一人,看见了就某件财物进行毁损。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的摩托车停在那儿,不管是谁的老人都会推,换一辆其他摩托车老人也会推,不针对特定某一人某一物,所以是任意毁损财物。 毁损的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即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是审理后还未最终宣判呢,老太太去世了,人死也就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了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责任没人能够承担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陈先生摩托车损失的赔偿问题也就没人承担,老人唯一的儿子将要承担。 因为老人患有精神病,并且经过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就需要有人监护,并且是法律依照顺序强制要求必须有人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老太太没有配偶,年纪上父母也不可能健在,所以儿子就是他的顺位监护人,因为老太太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监护人需要为老太太的行为买单。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而老人已经过世,儿子作为监护人的同时也是老人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也应当是承担全部的赔偿,逃避责任显然并不是一个好的处理问题的办法,且展现了其毫无担当。 老人活了这么大年纪,临走背上了个犯罪嫌疑人的名头,因为案件并未宣判,在判决之前只能称之为嫌疑人,老人精神有问题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可以理解,但这并不是他人财物受损就不所有赔偿的理由。 作为儿子就这16000块钱,积极赔偿也就是一起民事纠纷,老人走也是清清白白的走,而现在该赔的总归还是一分少不了,不赔就只能当个老赖,最终被强制执行! 对于老太太无缘无故将他人摩托车推倒,去世后儿子避而不见一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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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们这种游客就别来西安旅游”陕西西安,1月29日夫妻俩旅游买份糖炒板栗,发现秤有着问题,实际重量比称重少了一半多,老板处理问题态度十分恶劣,不仅威胁他们不要再来旅游还对他们进行了辱骂!
    郭先生和妻子趁着过年的机会到西安去游玩了一番,1月28号他和妻子从景区出来时天都已经黑了,刚出大门就看到路边有着一个糖炒板栗的摊位,老板是一名男子。 炒熟的板栗闻起来非常香,隔着老远就闻到了一股香甜的味道,也是勾起了妻子的馋虫,喊着丈夫一起去买些板栗解解馋,问了下价格20块钱一斤,便让他称一些。 老板非常熟练的拿起袋子和铲子铲了一铲,郭先生的妻子本身也就只是想解解馋,便跟老板说这些就够了,老板一称7两多,应该收15块多老板让他们付了16。 几毛钱郭先生也不想斤斤计较,扫码付了款,但是这板栗郭先生的妻子拿在手里就感觉到了不对劲,也是直接跟老板提了出来,板栗太轻了,肯定没有那么重。 这时老板就显得有些不耐烦了,说郭先生的妻子在没事儿找事儿,妻子怀疑老板的秤有问题,灵机一动把手机放到了秤上,结果一秤手机足足有5两多。 手机买的时候都有着详情介绍,重量也就在2两左右,即便套个手机壳也不可能有5两多,在郭先生购买板栗时还有一些人起初也是想买板栗的,看到这一幕也都不买了,而郭先生买的板栗实际也只有3两2。 没有人的钱是大风刮来的,谁也不会明知道是个坑还要往里面跳,一些人知道情况后离开了,还有一些留下来围观。到手的鸭子跑了老板十分生气,开始辱骂郭先生和他的妻子。 直言郭先生和妻子有毛病,让他们这些游客不要来西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难听的话,在骂骂咧咧当中数了16块钱给了郭先生,郭先生也将板栗还了回去。 本身他和妻子是开开心心来旅游的,没想到碰着这么个糟心事,因为是外地人也不愿意惹事,拿着钱离开了。 【@看案明法】 在我看来,摊主为什么能这么爽快退钱,只是想赶快把郭先生和他的妻子打发走,免得在这儿影响到他坑下一个人,而摊主应当退的钱也不该只是16块钱,而是516块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九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两2的板栗称出7两多通过手机证明了确实是称有问题,所以不会是没称好,毫无疑问是欺诈消费者,实收了16块钱,三倍也只有48块钱,远不足五百元,所以就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除了退货退款之外,应当赔偿500元。 同时这种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上述赔偿是针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消费者做出的赔偿,就其使用问题秤这一行为还应当由市监局做出处罚,其行为违反了《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流动摊贩已经很少,而且这种炒板栗的摊位基本也都是有着固定的摆摊地点,所以当地市监局也应当行动起来对这种不良摊贩严惩,避免继续坑害他人,同时也该检查检查是否其他摊贩也存在类似情况! 并且郭先生还提到一个情节,摊贩对其进行了辱骂,并且是在公共场所有他人围观的情况下,这构成公然侮辱行为,属于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就欺诈在先,还以在当地生活的优势公然辱骂他人,就应当严厉处罚! 对于夫妻俩买板栗分量足足少了一半多,老板更是态度恶劣对其辱骂一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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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26日河北张家口,男子开着老头乐刮到路边停放的轿车,协商后赔偿200元,没想到几天后接到民警电话说他肇事逃逸,轿车车主称自己根本就没有见过他,也没有协商过,更没有收过他钱。
    刘大爷开着自己的一辆红色老头乐在路上行驶,走的比较靠道路的右侧,一辆轿车斜着停放在车位当中,车尾突出来一大截,刘大爷没有注意,车子的右侧蹭到了轿车的车尾。 他坐在车里也意识到发生了剐蹭,停下车看了看车子的受损情况,好在并不严重,只是蹭掉了一层表漆,补一补就好了,当然这是指的轿车,自己这辆老头乐补的必要都没有。 就在这时,从路对面走来一名灰衣男子站到了轿车旁边,刘大爷便询问他是否是轿车车主,男子称是自己的车,两人便开始协商如何处理,最终商定刘大爷赔偿200块钱。 转完账之后刘大爷回到车上驾车离开了,结果刚过没两天,刘大爷就接到了民警的电话,称他涉嫌肇事逃逸传唤到所里接受调查。 刘大爷回想了一下,也就最近剐蹭到过一辆轿车,并且赔过钱了,怎么会是肇事逃逸呢?不过既然传唤了他,他也只得配合调查处理,到了地方之后,报警男子他并不认识。 不过看到这名男子车子的照片,刘大爷倒是有印象,承认正是他前几天确实蹭到了这辆车,不过当时已经跟车主协商处理过了,还赔偿了200块钱。 口说无凭,刘大爷掏出手机给民警和男子看了自己的转账记录,于是民警又调出事发时的录像,也是通过这段视频找到的刘大爷,在视频中刘大爷指认了灰衣男子。 车主也仔细对灰衣男子进行了查看,确定自己并不认识他,通过对收款帐号的实名信息进行调查,灰衣男子也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看案明法】 原来当天灰衣男子是在路对面看到这儿发生了剐蹭,走过来是看热闹的,刘大爷问他是不是车主的时候便动了歪脑筋,实际自己跟被蹭轿车并无任何关系。 肇事逃逸的定义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刘大爷并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是在灰衣男子的欺骗下误认为已经处理好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于是当即便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查看了刘大爷的驾照为D证,只能够驾驶摩托车,而老头乐属于四轮低速电动车,虽说是电动车但是需要C3驾照才能驾驶,D证驾驶老头乐构成与准驾车型不符。 其次四轮低速电动车行驶应当走机动车道,事发时刘大爷所行驶的车道为非机动车道,虽然轿车停放不规范,但是事故的责任还是判定刘大爷负全责,除此之外对其驾驶证记9分,罚款1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和真正车主协商后对方也没有索要赔偿,只是留了刘大爷的联系方式,车子补漆之后花费多少钱再联系他,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过最多也就还是这二三百块钱的事儿。 至于为何会斜着停车,车主也做出了解释,实际车子前一天晚上就停在这儿了,他就住在旁边小区,因为车子太多小区内和路边车位根本停不下,所以晚上许多车子都是歇着停放在路边车位,这样能够多停几辆。 两人的事故问题处理完了,之后对灰衣男子也进行了处理,因为其行为属于是诈骗! 诈骗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构成犯罪。 河北省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7000元,只有达到7000元才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灰衣男子只是骗了200块钱则并不构成犯罪。 不过诈骗行为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说并不构成刑事处罚,但是需要面临的是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诈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终民警对灰衣男子做出了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刘大爷转给他的200块钱属于违法所得,依照规定退还给了刘大爷。 对于男子假装被蹭车主索要200元赔偿一事儿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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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26日贵州遵义,大爷买牛奶多输了个0,525元转成5250元,回去退钱时收钱促销员和同事两人一唱一和称没收到,看到转账记录也依旧不认账,改口钱用现金退了,最终双方闹到了派出所。
    因为亲戚生病住院,邓大爷和老伴一早便起床去看望,但是看病人哪有空手的道理,便打算到附近的超市去卖件东西,刚走到超市楼下就看到牛奶正在打折促销,便准备买箱牛奶。 超市和收银台在二楼,这些促销的牛奶转账是直接转给一名女促销员,因为还打算给这名亲戚包个500块钱的红包,但是身上又没有现金,便询问了促销员能不能换500块钱现金。 本身促销员手里现金就不少,拿着也觉得不方便,大爷要换钱也是一举两得,牛奶25块钱,让大爷转给他525元,转完钱之后大爷拿上现金提上牛奶离开了超市。 坐上公交车快到地方时,大爷拿出手机准备联系亲戚,突然看到刚刚的转账消息有些不对,自己转的不是525,而是5250,转账的时候多输了一个0,于是赶忙下车又回了超市。 回去后收钱那名促销员还站在那儿,便赶紧过去说明了此事,促销员问他:“应该退你多少钱?退给你4500算了!”。邓大爷没答应,算了算账应该是4725怎么会只退4500呢? 邓大爷话还没说完,又有一名促销员走了过来,这名促销员过来之后收钱的促销员就不承认自己收了邓大爷5250元,只承认收了525,收钱那名促销员姓罗,后过来这位姓卢。 都是通过手机转账,见罗某不承认邓大爷掏出手机亮出了转账记录,罗某又改口称自己钱已经用现金给了邓大爷,卢某则是在一旁给罗某帮腔,无奈邓大爷报了警。 民警赶到了解完情况后将罗某带回调查,邓大爷则是继续留在超市和卢某理论,罗某被带走之后卢某也改变了态度,称这件事是邓大爷和罗某的事儿,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在邓大爷和卢某又发生争执后,又一位女子也过来了,自称是超市的负责人,对于这件事她说现在罗某称钱已经退给了邓大爷,邓大爷说没有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理不清了。 这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邓大爷转账记录都拿了出来,一个超市促销员促销牛奶拿着4725元的现金根本也就不符合常理,这叫揣着明白装糊涂! 法律层面,谁主张谁举证,大爷能够拿出转账记录证明自己多转了4725元,罗某称自己退还给了邓大爷,那么就应当拿出证据,而且就双方对事实的陈述,罗某一会儿撒一个谎,也不会被认可。 随后民警又回来将卢某也传唤调查,邓大爷也跟着一起去了,面对讯问两人也是十分的嘴硬,整整七个小时罗某和卢某才承认了这笔钱并没有退还给邓大爷。 实际在邓大爷刚转过来钱的时候她就已经发现了,当时心里就起了贪念,想要将钱据为己有,邓大爷找回时也想过要还,但是全还回去不甘心,所以提出退4500。 罗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是侵占行为,多收的4725元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对于多转的这部分钱法律上称之为不当得利! 《民法典》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管邓大爷转错钱之后罗某是否知道,当邓大爷找回来时,罗某必然是知道多转的这些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所以应当返还这笔钱。 侵占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侵占罪,并且还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自己收集证据去提起刑事诉讼,而数额较大的门槛是2万元。 侵占行为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转错账后他人拒不归还,2万元以下的只能是民事纠纷,以不当得利起诉,2万元以上可以选择侵占罪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或者以不当得利起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所以民警即便是将罗某和邓大爷带回去也只能是根据查明事实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没有办法进行处罚,因为没有处罚依据! 但是卢某就不一样了,她是在帮罗某做伪证,并且在面对民警讯问的时候还在做伪证,提供虚假证言可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查明事实后,在民警的调解下罗某退还了邓大爷多转的4725元,并对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而罗某虽然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但认为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也进行了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对于大爷转账多按一个0,想要退钱两名女子搭台唱了一出戏拒不退还一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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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女子在饭店设宴,6800元的虾给饭店处理却被掉包了,协商下老板在减免6800元餐费,但是却在事后将女子起诉,称女子设宴之后拖欠费用未结,最终是这么判的!
    周女士的父亲离世,按照习俗理宴请亲朋,在一家饭店订了13桌酒菜,有些菜里需要用到虾、海参鲍鱼,周女士自己采购交于饭店,饭店负责加工,餐费和处理费一共16740元,优惠后16500元。 为了保证是新鲜的,在开席前一天的下午,她才到市场将这些食材全部采购好送到饭店,饭店老板和店员一起验了货之后搬到了饭店里,次日中午席间周女士就觉得有些不对,虾有些小。 不过事情要分个主次,他不可能在开宴期间去找老板问这个事儿,等结束后亲朋离席他便去找老板,老板一直坚称虾没问题,他们不可能会掉包,但是这虾的大小差的太多了。 周女士本就是在海边生活,对这些东西多少都是有了解的,店老板想糊弄过去显然是不太可能,见老板不承认周女士便打算报警处理,这时老板有些慌,拦下了周女士。 两人坐下来之后老板承认自己确实掉包了,用店里的小虾换了周女士的大虾,于是周女士便提出当餐16740元的费用减免6800元自己购虾的费用,老板也同意了,但是提出240元不再优惠。 周女士也不打算再斤斤计较这240块钱,让饭店写了张结账单,在周女士的要求下在金额一栏写着“16740-6800(虾),刷卡9940”,周女士也实际刷卡支付了9940元。 之后令周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竟然收到了一张传票,自己被起诉了,而起诉自己的就是这家饭店。 【@看案明法】 店老板毛先生的诉求是:周女士向饭店支付餐饮服务费6,56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理由:周女士父亲去世,在其饭店设宴招待亲朋好友,花费人民币16500元,但周女士以自己带至饭店委托加工的虾被掉包为由,拒绝支付餐费,因为念及父亲去世,协商后先让其支付9940元,余下餐费6560元至今未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首先应当由毛先生举证,他提交了两张不同的结账单,一张是周女士当时结账时开具的,而另一张则是在周女士结账前就已经开具。 原来当天在周女士结账前,宴席快要结束时饭店就已经将结账单写好了,上面金额一栏写的是“16740实收16500”。 对于毛先生的主张周女士提出反驳: 1、自己在市场买了以每盒400元买了17盒虾送到饭店,老板和服务员验货后搬进店里,宴席结束发现虾被掉包找毛先生商议,其同意餐费不算虾的钱,并在账单上写下了减6800元,所以结账单上写着16740-6800(虾)。 2、饭店时隔两个月才起诉不符合常理,账单上写着减去6800的字样,毛先生起诉要求支付这笔费用明显违背当时双方协商的约定,且自己拒付费用完全可以报警解决此事。 对于结账单上的“16740-6800(虾)”毛先生又陈述做出解释:单据中的-6800(虾)并非是减去虾的费用,而是在单据上写明虾的价值。 毛先生的两张结账单,“16740实收16500”这一张拟证明周女士应当支付的费用为16500元,“16740-6800(虾)”这一张拟证明周女士只支付了9940元。 院方审理认为:毛先生所提交的主要证据就是两张结账单,因为周女士并未按照“16740实收16500”这一结账单支付餐费,且毛先生也自认该账单在先,不能以形成时间在先的结账单代替形成时间在后的结账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而另一张结账单上明确写明“16740-6800(虾),刷卡9940”,周女士也实际刷卡支付9940元,毛先生陈述“-6800(虾)”的意思不是减免,而是周女士所提供虾的价值。 但是该解释不符合常理,周女士提供的食材价值没有必要在结账单中予以体现,而且还标注“-”符号,故毛先生的主张与其提供的结账单上的记载及接受周女士据此结账单实际付款的行为相矛盾。 最终判决驳回毛先生全部诉求。 结账单上的“16740-6800(虾)”可以理解为合同条款,此案当中毛先生和周女士对该条款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对于争议条款如何确定实际早已有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院方最终认定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就是根据目的和习惯、饭店结账单上根据常理不可能会写上与自己并无关系,也不会收取的费用,且“-”根据习惯也是作为减号使用! 同时,也是庆幸周女士当时让在结账单上写下了这行字,否则的话真的是有理也说不清了! 对于饭店掉包顾客的虾,协商减免费用后又将顾客起诉一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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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青岛,春节期间男子137万购买的宝马车停在公司楼下停车场,被人搬酒给划伤了后备箱盖,提出22000元的赔偿,对方只答应赔2000元而后涨到4000元,男子认为太少了。
    苗先生这天如往常一样,将车子停在了公司楼下的停车场,但是等到他下班开车时,在车子的后备箱上看到了许多条划痕,而且非常明显,正所谓车就是男子的第二个妻子,这让他十分生气。 停车场是监控全覆盖,他立马就去物业查了监控并报了警,查询发现车子是被当时停在后面的一辆白色车子上下来的人搬东西的时候给划伤的。 从画面中看到,白色车子上下来两名男子,进了写字楼,不一会搬着两箱酒出来了,其中一名男子将酒放到了地上,而另一名男子将酒放到了苗先生车子的后备箱上。 车子上的划痕就是那名男子在将酒从宝马车的后备箱上搬下来放到白车后备箱里时拖拽给划伤的,民警通过监控也找到了男子宋先生,不过因为是民事纠纷,交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就修车费用的问题上,对方给出的态度是几百块钱喷喷漆就行了,苗先生不能答应,虽说这辆车买来已经十个年头,但是购买的时候花了137万,他不可能只几百块钱喷喷漆。 因为对方的态度并不是很好,苗先生也生了气,当即提出了22000元的赔偿,其中2000元是修车的费用,还有20000元是车子补过漆之后一定程度上存在贬值的赔偿。 当天双方并没有谈妥,后来再联系之后得知宋先生就在自己公司对门公司上班,苗先生便又再次找他沟通协商了赔偿,这次宋先生的情绪则十分激动。 苗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赔偿要求,宋先生冲他吼到:“我就不管这些,你就开着车去修,修完之后拿着发票该赔多少赔多少,不就是2000块钱,修完就赔给你!”。 当天又没有谈妥,苗先生心理预期的赔偿就是22000元,宋先生能接受的只有2000元的赔偿,又进行多次协商之后,宋先生才愿意涨到4000元,但是还是远低于苗先生的心理预期。 因为费用上的问题双方没能谈妥,苗先生选择了起诉,交由法庭来判定究竟应该赔偿多少钱! 双方对于车辆的维修费用2000元是都能够接受的,只不过苗先生认为应当赔偿20000元的贬值费,而王先生则并不愿意赔偿这笔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过错方一定是王先生,苗先生在本次事件中并无任何过错,所以必然是王先生承担车辆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赔偿的损失一定是直接损失,车子被划伤修复是一定的,必然会产生费用,这部分就是直接损失。 而贬值费则属于是间接损失,是否会实际发生也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只有车辆会再次出售时贬值费才会产生,车辆不出售也就不存在贬值费。 所以主张车辆的贬值费赔偿并不会得到支持,不过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新车还没开出4S店就遭到了剐蹭,这种情况下才会酌情认定赔偿贬值费。 并且还存在一种情况,车子维修更换了新的零部件,此时不仅车子没有贬值,甚至因为更换了新的零部件会存在升值的情况,所以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解释支持贬值费。 不过大多情况下,车辆发生事故大多都会贬值,这是事实存在的,但因为目前这方面赔偿并不完善,所以受损车主只能够自己承受。 具体到本案,虽说王先生的态度并不好,起初也只愿意赔偿2000元,而后加到4000元,仅剐蹭问题的话也足够维修了,苗先生主张20000元的贬值费并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双方也并没有走到开庭那一步,苗先生和宋先生在庭前调解,苗先生答应了宋先生给出的4000元赔偿! 对于男子137万元的宝马车被刮伤要求赔偿22000元,对方只愿意赔偿4000元一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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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28日,广西北海,女子和家人到北海旅游,出租车司机热情推荐饭店还送他们去,结果到地方菜都没点,老板上了4道菜,结账花了1500元,回到民宿住处老板告诉他们这是被当冤大头给宰了!
    广西气候宜人风景优美,冬天许多人都喜欢去那里旅游,一名女子和家人自驾游到北海银沙滩游,游玩时一位的哥凑了过来跟着他们,还不停跟他们聊天。 先是闲聊几句,拉近了一下关系,得知女子和家人是来旅游的,又马上到了饭点,便询问他们是不是要去吃东西,他可以带他们去,俨然一副热心肠的模样,让女子一家感觉到了北海的哥的热情。 女子和家人都觉得不是太好意思,怕太麻烦了,婉言拒绝了的哥,说自己转转找一找就行,的哥又热心的劝他们,说这里是景点,人又多又挤,找到也不一定有位置,味道也不一定好,他们开车也不方便,自己又不认识路,让他们相信自己。 跟这位的哥聊了也有一会儿了,产生了一些熟悉感,便相信了他,跟着的哥来到了一家饭店,店里面生意非常的好,他们到的时候店里几乎都已经快坐满了。 进店之后他们站了一会儿,店老板给他们找了个位置坐下,他们根本就没有看到菜单,老板一边推荐着菜一边在单子上写着,整个过程非常快,然后老板拿了个单子写上让他们签个字。 当时女子有些怀疑,怎么吃饭还要签字,老板称就是随便签一下,女子也不好再说什么,在单子签了名,之后上来了四道菜,分别是油螺辣炒、龙顶清蒸、马蹄、贵妃辣炒。 吃饱之后他们便打算离开,当天还有许多的游玩计划,结账时一看账单金额吓了一跳,1573元,老板非常大方的抹了个零,只收了1500块钱,虽说很贵但毕竟赤都吃完了还是结了账。 游玩一天后他们回到落脚的民宿,这顿1500元的饭菜还是让女子耿耿于怀,在跟民宿老板聊天时提到了这个事情,民宿老板是本地人,听完就说他们是被宰客了,这个价格太离谱。 游玩的时候这些事儿都已经抛之脑后,现在回想起又得知自己被宰客心里十分难受,尤其是他们那么相信这名的哥,却带着他们去这种饭店,感觉自己的信任被姑父了! 有当地的网友称,的哥就是和饭店一伙的,的哥负责把他们拉去,餐馆负责宰客,然后给的哥回扣,这名的哥含泪赚了好几百。 也有当地的网友对菜品的价格给出了评价,称女子一家吃的这四道菜,成本甚至不到一百,算上加工收个几百块可以接受,1500确实太黑了! 首先,这家店在顾客甚至不知道价格和什么菜的情况下,就已经给顾客点菜完毕了,这侵害了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看案明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在顾客点菜前价格、菜品内容等信息都是应该向顾客介绍清楚的,然后再由顾客自己选择点哪道菜,显然这家饭店没有做到。 并且在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下,四道菜收费1500元的价格还侵犯了顾客的公平交易权。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并且在《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自行制定构成暴利的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标价,蒙骗消费者; 什么叫牟取暴利,则是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直接就将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和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等行为认定为非法牟利! 具有以上情节根据第十二条: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有上述行为除上述处罚外还可通报批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且这些处罚可以并处! 所以在面对这种宰客行为当即可以联系物价局举报,或者保留证据,事后向物价局举报,都是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并且在宰客当中必然是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可以起诉要求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您对于女子旅游遭的哥推荐饭店4道菜收取1500元一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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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湖州,春节期间女子价值83000元的钻戒吃火锅时放到了餐桌上,离开时忘了拿,回去找时火锅店称店员打扫卫生当做垃圾给丢掉了,女子不相信怀疑是店员捡走了,并将火锅店起诉要求赔偿83000元!
    杨女士去吃火锅时因为需要排队,店家有提供免费的手部护理、美甲等服务,排队等也是等她便去做了个手部护理,因为需要涂抹一层手膜,她手指上戴着一枚戒指不方便,便先取了下来。 为了方便杨女士保管,店员还给她拿了一个透明塑料袋用来装戒指,手部护理做完之后她并没有立即将戒指戴回手上,而是就用袋子先装着进店就餐了。 当天她没有背包,衣服上也没有口袋,就餐时便顺手将袋子放在了餐桌上,结果就餐结束后她给忘记了这个装着戒指的塑料袋,遗落在了餐桌,而且回去两天后才想起来。 这枚戒指杨女士称十分贵重,购买时花费了83000元,发票都还保留着,回到火锅店找戒指时已经过了两天,肯定已经不在桌子上了,便联系店长找来了当天打扫卫生的店员询问。 当天是一名女店员在杨女士就餐结束后擦的桌子,一名男店员扫的地,两人均称没有见到过这枚戒指,这可把她给急坏了,不过店长帮忙调取了当天的录像查看。 杨女士是十一点多结束的用餐离开,直至凌晨近5点钟一名女店员才拿着抹布过来擦桌子,将桌子上的垃圾全部给推到了地上,能够看到那个透明塑料袋也在垃圾当中。 在视频当中能够看到这名女服务员并没有拿那枚戒指,但是杨女士对她还是十分怀疑,因为擦桌子的时候,她手上的工作停了一下,盯着左手边看了好几秒才把垃圾推到地上。 就是这个动作让杨女士认为她已经看到了戒指,这是在看附近有没有人,肯定是想将戒指给据为己有,那么明显一枚戒指她不可能会看不到。 对此店长给出解释,这么店员是近视眼看不到也很正常,并找来了当事店员小朱,她也称自己近视300多度,不过当天带着隐形眼镜,但当天桌子上瓜子皮和果蔬皮以及还有几个包装袋,确实没看到有戒指。 两人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杨女士的认可,店长又将后续的视频给调取了出来,小朱擦完桌子离开过了有半个小时,男店员小吴过来了,将地上的垃圾清扫进了簸箕倒进了垃圾桶,将垃圾袋系好拿到了垃圾处理间。 从视频当中可以看到,杨女士装着戒指的塑料袋也在簸箕里倒进了垃圾桶,而垃圾处理间没有摄像头,单从当天的视频来看,小朱和小吴都没有捡起那枚戒指。 起初和杨女士协商时,店家并不知道戒指的价格,本着服务行业的态度,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得知价格之后,因为太过于贵重,不愿承担,杨女士便将火锅店起诉。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店家是否需要承担这枚戒指遗失的赔偿责任呢? 【@看案明法】 小朱和小吴作为火锅店的店员,打扫卫生是他们的工作职责,所以即便是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是火锅店承担,所以杨女士追责需要找火锅店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意味着如果最终认定火锅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火锅店可以选择向小朱和小吴追偿。 首先是明确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常理,火锅店在顾客就餐结束后打扫卫生是工作流程,小朱也只是按照流程将桌子上的垃圾清理干净,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而小吴拿着扫把和簸箕将地上的垃圾清扫干净,并将垃圾丢入垃圾清理房,也是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钻戒本身体积就非常小,虽说放在一个透明塑料袋当中,也非常不起眼,对于自身贵重物品杨女士没有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对于遗失应当存在过错。 而小朱和小吴只是履行了自己的工作,就此认定存在过错的话有失公平和公正!除非杨女士有证据能够证明二人当中有人发现了戒指故意丢掉,或者其中一人将戒指捡走侵占。 虽然小朱在擦桌子时有几秒钟的停顿,并朝左手看了一下,但不可能就此认定她看到了戒指,或者说准备将戒指捡走,真的发现了一枚钻戒也不可能交由他人来扫地了。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小朱和小吴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戒指遗失的过错方在杨女士,因为店员并不存在过错,所以火锅店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有些情况下火锅店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例如顾客还在就餐当中,将贵重物品放在桌子上,被店员临时打扫给丢弃了,或者交由店家保管遗失了,这种情况下店家需要担责! 最终虽说杨女士起诉了火锅店,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院方认为杨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店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女子在火锅店将83000元钻戒放在桌子上被店员打扫卫生丢掉一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律师来帮忙# #湖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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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邯郸,男子买了婚房,没想到卧室窗外的公共露台竟然被邻居搭了间玻璃房,正对着窗户,不仅影响采光,室内也毫无隐私可言,联系邻居想让拆掉,结果对方竟称你别管这个事儿,我不跟你说这么多!
    朱大哥的这套房子并非自己居住,而是买来给儿子备做婚房,但是儿子现在在外地打工,婚事八字也还没一撇,交房后也就暂时搁置在了那儿,等到儿子回来筹备婚事时再装修。 这交房后整整六年他们一家都没有往房子再去过,最近儿子的婚事有了眉目,打算对房子装修,结果进到房间里面后就感觉到了有些不太对。 这套房子是三室两厅的,其中客厅和两间卧室都朝阳,白天房间内光线十分充足,客厅和其中一间走到门口就感觉非常亮堂,但是其中一间看起来就十分昏暗。 照理说同样朝向一墙之隔的两间卧室不应该会出现这种情况,进到房间之后马上就发现了问题的所在,这间昏暗的卧室窗户上竟然已经装上了防盗窗,外面还有着一间玻璃房。 这间玻璃房里面放着四张木质的靠椅,中间放着一张茶桌,还安装了空调,墙壁上还贴了墙砖,看着十分的雅致,但是却成了朱大哥的心头钉肉中刺。 这间玻璃房正对着的是自家卧室窗户,房子装修好之后晚上睡觉也会担心隐私问题,他和自己的妻子因为这件事天天生气,也成了两口子时常吵架的导火索。 自己买这间房子的时候就是看中了朝向,阳光十分的充足,结果因为这间玻璃房卧室成了小黑屋,也让他不能接受,于是便联系了邻居协商看能不能拆掉这间房子。 电话打通是一名女子接的电话,朱大哥说明了来意,并询问玻璃房是否是她盖得,但是女子口气十分恶劣,称这不是他该管的事儿,有人管。 又询问她盖这间玻璃房是否有办了手续,有没有文件,女子更是直言,他不要跟自己讲这些东西,也不会跟他说那么多,然后直接就挂断了电话,在想联系就不接电话了。 【看案明法】 为了解决问题,朱大哥又来到了物业,询问这间玻璃房的详细情况,物业的工作人员则是称平台是公摊面积,肯定是不能盖玻璃房的,是私搭乱建,但是他没法管,因为他是刚搬来的物业。 原来在两年前朱大哥买的这处房子更换了物业,而这间阳光房盖了起码五六年了,并且上一任物业走的时候他也发现了这间房,并了解过情况,上任物业让他别管那么多,还称手续都有,在售楼部。 物业管不了,又联系了房子的开发商,开发商又是另一种说法,称自己才知道这间阳光房,这肯定是不允许的,会联系这户业主尽快拆除,如果不拆除的话他们会处理,他们也不知道房子怎么盖起来的。 虽然听着开发商这么说,但是朱大哥还是有些不放心,又来到了主管这方面的部门,在反映问题时工作人员直接明了的说,根据朱大哥所说的情况就是私搭乱建,会对责任人下达通知,如果不自愿拆除,会进行强制拆除。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可以看到已经规定的十分明确,首先阳光房肯定是属于违章建筑,其次妨碍了朱大哥家里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所以在面对违章建筑时,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而物业对于违章建筑也只有对业主下达整改通知的权利,以及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的权利。 所以在发现违章建筑后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建大队举报,这两个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之后依照程序同样会先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整改则可以强制拆除,并可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摊上这种丝毫不考虑搭建阳光房是否影响他人,且搭建的还是违章建筑有错在先态度又如此恶劣的邻居朱大哥也算是倒了霉,在此后的生活中想必也难免会遇到其他纠纷,但是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对于邻居在自家卧室窗外盖了间阳光房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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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17日山西晋中,男子饭店聚完餐不结账,还将老板眼眶打骨折,更是扬言自己的叔叔在当地有势力,自己就是左权小霸王,事情过去三四天了,饭钱也没结账。
    樊先生和妻子在山西晋中左权县开了一家饭店,1月14日店里来了5男1女吃饭,点了一桌子菜和酒,从晚上7点一直喝到了半夜将近12点才结束,他看结束了就走过去问谁结账。 当时有3男1女在饭店外等着,只剩下2名男的坐在那儿,其中1名看起来还喝醉了,樊先生问谁结账时妻子在收银台也算好了账单,一共消费了400多元,报给了他们。 结果这时醉酒男子张口便开始辱骂樊先生的妻子,骂的非常难听,樊先生让他不要骂人,没想到他直接扑了过来继续挑衅辱骂他,还说自己就是很牛逼,就最厉害,是徐某某的侄子,就是左权小霸王。 当时樊先生就跟对方说了要报警,醉酒男子起身就要走,用胳膊顶着他的脖子和胸口使劲推,樊先生也推了他一下,没醉酒的那名男子见状,就将樊先生推出店外,几人发生争执。 在店外樊先生遭到了对方多人围殴,醉酒男子还出了阴损招,给他来了个猴子偷桃,还用手机砸他,看到丈夫遭到围殴,妻子也赶紧劝阻,但是根本劝不住,腿上还被踢了一脚受了伤。 被打之后樊先生报了警,民警到来后让他们结账当时醉酒男子拿手机扫了一下店里的收款码,但事后樊先生才知道只是装模作样,根本没有付款,他在被殴打当中右眼眶骨折。 当天他们全都去了所里,双方录了口供问了一下经过后,双方就都走了,事后打人者徐某的父亲还去看过他,不过也只是看,跟樊先生说自己的儿子不听话,也没有表达歉意,医疗费也没有承担。 樊先生的舅舅透露,徐某的叔叔是在当地做生意的,确实有些人脉,并且这件事有人想往买单纠纷上引导,将事件的性质转变为打架斗殴,责任归于双方。 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徐某的两个朋友曾联系过他,就这件事想要和樊先生协商私聊,民警对此事的回应是案件还在调查当中,落实完了才能采取措施,也已经通知店老板做伤情鉴定。 【@看案明法】 案件的性质肯定是要先做伤情鉴定的,而且做鉴定的还应当是两人,樊先生和妻子,按照樊先生所说,这应当是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而并非是故意伤人,受伤者也是樊先生和妻子两人。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吃饭买单这就是社会秩序,吃了饭不想买单还打人,这就是破坏了社会秩序,不付钱还骂人,骂了人还打人,这不就是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所以应当为寻衅滋事。 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构成情节恶劣,所以应当做伤情鉴定的并非樊先生一人,应当夫妻二人都要做。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轻伤一级(f)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5.2.2重伤二级(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单纯眼眶骨折并不为轻伤或者重伤,还要看是否导致眼球内陷,如果樊先生伤势经鉴定构成重伤,虽说案件性质为寻衅滋事,但是构成寻衅滋事的同时还构成了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并不会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处,当构成重伤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案件的进展还要看樊先生和妻子的伤情鉴定结果,两人均构成轻微伤或者樊先生构成轻伤及以上就是刑事案件,不构成则就属于是治安案件。 事发时为多人围殴一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并且《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寻衅滋事的不得调解处理。 吃饭不给钱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同样是寻衅滋事,属于强拿硬要,但是对于这种让他付钱,他不付可以处罚,但是没有强制让他付钱的权利。 这种纠纷属于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未付钱的行为构成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维权的办法只能协商、调解、起诉。 并且夫妻俩被打伤打人者是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包括所有为了治疗康复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医疗费、交通费等,因为伤情导致店不能照常营业的损失也在赔偿的范畴当中。 所以樊先生当务之急还是应当和妻子两人抓紧做伤残鉴定,确定案件的性质才好往下继续进展。 您对于想要吃霸王餐还打人,并叫嚣自己的叔叔有势力一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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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17日河南三门峡,一女子在烧烤店吃饭,突然一名男子进来掏出一把刀架在女子的脖子上,店主夫妻不顾危险徒手抢下男子手里的刀化解了这场危险,女子脖子被划伤,男子被带走调查。
    一女子正在烧烤店内和自己的闺蜜吃饭,一名男子在两人就餐时从店外进来,然后附身在女子身边和女子说话,两人关系看起来应当是情侣。 不知两人究竟说了些什么,男子突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刀,一只胳膊锁住女子的脖子,另一只手将刀架在了她的脖子上,坐在对面的闺蜜吓得赶快向后跑了几步。 老板娘当时在男子身后不远的地方,发现了这里的不对劲,闺蜜的喊叫也引来了店里其他顾客的注视,看到男子手里拿着刀,奋不顾身的冲了过来。 当时老板娘也顾不得危险,奋力拉着男子持刀的手,想要将刀给抢过来,老板此时在后厨出餐,刚出来也意识到了这里的危险,放下盘子大步流星来帮忙夺刀。 夫妻俩奋力抢夺,持刀男子被按倒在地,即便如此还没有松开锁住女子脖子的胳膊,好在倒地后夫妻俩将刀抢了过来,并控制住了男子,化解了这场危险,民警赶到后将男子带走。 整个过程虽然只有短短几分钟,但是每分每秒无不透露着危险,店主称两人应该是情侣,发生了什么矛盾,不过从细节上能够看出还是感情上的事儿。 在男子身后的桌子上并没有做人,不过放着一束玫瑰花,想来是男子给女子准备的惊喜,而刀子也显然是早已准备好的,可谓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男子来找女子提前准备好了刀子,也就意味着这场危险并非是一时冲动,而是有预谋提前准备好的,虽说最终没有造成太严重的伤害,但是性质却是十分恶劣。 女子被划伤的部位为脖子,是要害,那么男子主观意识上就是抱着杀害女子的想法而来,那么将会面临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最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是因为有店主夫妻的英勇抢刀,否则事情后续会如何发展谁都无法预料,而年轻人的感情主观意识上想要伤人的很少,杀人居多。 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并非是男子主动放弃,而是遭到阻拦,构成未遂,相比于既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经过调查,最终认为男子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只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识,其行为就很难认定为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很难认定为未遂。 因为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要致人轻伤及以上,也就意味着未遂就是男子的行为遭到制止才未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如何去认定是否能够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可以是否能够造成他人死亡难得多。 也就意味着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那么就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毫不夸张的讲,店主夫妻俩不仅仅是女子的救命恩人,也救了男子,让他还有一个悔过的机会,而在大众眼中夫妻俩应当是平民英雄。 新的一年,也活该夫妻俩店里的生意红红火火,活该两人日进斗金,活该两人身体健康,父母长命百岁,子女学业事业有成! 你对烧烤店老板老板娘不顾危险夺下行凶男子手中的刀一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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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商丘,一小区房子建设时11栋楼剪力墙爆裂,调查发现竟然是水泥里面掺了钢渣,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销售水泥公司负责人和两名销售被捕。
    陈某某为某水泥公司的销售经理,代某某是一名销售,在陈某某手下工作,公司负责人洪某联系谈成了一笔生意,向某小区工地施工的的建筑公司供应水泥,交由陈某某负责。 施工过程并不是很顺利,房子在建当中出现了问题,剪力墙盖好后出现爆裂现象,每堵墙均有不同程度的裂缝,整整有11栋楼出现了这种问题,并且还呈点状爆灰现象。 房子出现问题这工程就进展不下去,建筑公司也不是头一天干这种活了,能够感觉出来是水泥出现了问题,要求洪某提供了水泥的各种报告,施工方委托进行了检测。 剪力墙的爆裂问题也交由建筑工程质检中心进行检测,5号楼剪力墙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均达到C30;剪力墙爆裂现象主要是由于混凝土中的物质膨胀所致,影响混凝土构件耐久性,存在安全隐患。 又交由其他几个建筑方面的专家对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混凝土中掺入铁氧化物锈蚀、体积膨胀所致,一家加固工程公司给出的处理方案经研究可行,加固后可继续施工。 混凝土的检测建筑工程质检中心也出具了报告,混凝土不合格,将钢渣掺入混凝土中作为骨料使用,不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中对骨料的技术要求。 混凝土中掺入一定量的钢渣骨料,造成部分构件表层混凝土爆裂,在现阶段对结构适用性造成影响,但未对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造成损害;长期环境作用下,钢渣骨料可能会对结构适用性和耐久性造成影响。 水泥有问题,市监局也介入了此事,并将案件移交到了公安机关一并介入调查,将水泥生产销售公司的负责人洪某、销售经理陈某某、销售员代某某全部传唤到案。 【@看案明法】 检方对三人提起公诉,指控洪某生产掺入钢渣的混凝土,三人将明知公司生产掺入钢渣的混凝土销售给施工方,导致小区11栋楼剪力墙出现爆裂现象,销售金额达650万元. 其中代某参与销售的混凝土金额为50万元,陈某某参与销售的混凝土金额为15万元,洪某生产销售金额为65万元,三人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洪某和陈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代某某则是大喊冤枉,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代某某称:自己并非销售经理,只是打工的,没有决策权,也没有伙同他人在混凝土中掺杂、掺假,每月只领取3000元工资。向施工方销售混凝土是洪某联系的,自己只负责对账,催账。 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除了和代某某一样的说辞之外还提出: 涉案数额过高,检方指控掺有钢渣的混凝土总额是通过简单的加总的计算方式得出,无其他证据佐证,如果将5号楼的鉴定报告认定问题混凝土的依据,涉案价值只能依据5号楼混凝土的用量,在其他楼缺乏鉴定报告的情况下,检方采用推定的方式计算涉案总价值有失公平。 虽然涉案混凝土掺有钢渣,但没有达到伪劣产品的程度,只是影响外形美观,并没有对产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检测报告,掺有钢渣的混凝土强度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大于设计强度要求。 认为不应追究代某某的责任,且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时依据销售金额,5万起至20万以下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0万元以上为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除此之外除了第一档刑罚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其余均为并处该数额罚金,最高一档还可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注意,这是一起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院方在审理和查明事实后认为,代某某是明知水泥内掺有钢砂且为不合格产品的,并从陈某某手中接收直接负责后续的水泥销售工作,并从中赚取提成,经认定该水泥为伪劣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代某某和辩护人相关抗辩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 因涉案其他楼房工程没有依法对相应的涉案混凝土进行鉴定和检测,且取乏相应的视频资料等关键证据,依据现有的证据对相应混凝土认定为伪劣产品证据不足,代某某辩护人该抗辩意见予以认可。 因为刑事诉讼轻口供重证据,即便被告人供述事实,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没有供述事实,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证据的指向最终只能得出一种合理的事实,但是仅5号楼的检测报告只能证明5号楼有问题,其他楼有同样的问题并无证据证明为水泥问题,则还存在其他可能性。 最终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200万,陈某某和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5000元。 不过这只是一审,检方能够举证其他楼水泥均有问题,则还会抗诉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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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三亚,因阻碍到无牌轿车高速走应急车道超车,男子被无牌轿车加塞别停,并遭到车上下来的一名女子暴力砸车,嘴里还骂骂咧咧的,同行男子拦都拦不住,车主记录下了这一幕。
    事发时高速上有些堵车,车辆行驶非常缓慢,部分车主就选择走了应急车道,一辆无牌蓝色轿车也不例外,从应急车道飞快的向前驶来,超过他的车想要变回行车道时江先生没有让道。 他的这一行为将激怒了蓝色轿车的驾驶员,强行变入行车道将他给别停了,随后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子体形非常高大,不过并没有做出什么出格的举动,反倒女子是十分嚣张。 只见她快速的跑到江先生的车子旁边,嘴里骂骂咧咧的,用手想拉开驾驶室的车门,但是车上只有江先生一人,车门都是锁着的,见状也没敢开锁,女子打不开车门便开始砸车。 只见她一把就将江先生车子的倒车镜给掰歪了,看样子是想要掰断,不过倒车镜非常结实,单用手掰还是很难掰断,女子尝试了几次就放弃了,狠狠的踹了几脚。 然后又走到另一侧继续对另一个倒车镜实施暴力行为,一样是手掰不断就用脚踹,两个倒车镜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倒车镜踹完不过瘾,对着车身又是狠狠的来了几脚,同行男子一直在试图阻拦女子砸车的行为,但是根本拦不住,刚拉回自己车边上女子挣脱就又跑了回来继续打砸,整个过程持续了3分钟左右。 气撒了以后,两人回到车上,开车从应急车道驶离了现场,目前海南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正在寻找两人。 这起事件似曾相识,去年年中北京京藏高速上就有一起这样的事件,同样是强行加塞,不过发生了刮擦,不过当时砸车的事故责任人陆某更是厉害,将未让行车辆砸的面目全非,车主还受了伤。 事发时的视频发到网上后,因为网友的恶搞,将这起打砸事件二次配音改编成了救援事件,戏称为纳米救援。 再看三亚高速上这起打砸事件,根据车主车辆受损情况,女子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看案明法】 这起事件的起因也很简单,蓝车要走应急车道超车,江先生没有让道,就是非常小的事,随后女子的打砸行为就显得十分过激,这种行为也就是典型的“怒路症”,而在法律上,对于这种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走应急车道超车本就有错在先,江先生不让道也并无过错,本就是偶发的矛盾,微不足道的小事,女子借故生非打砸江先生车子,构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至于是否会受到刑事案件,则需要看受损金额,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金额达到2000元才构成情节严重,这就要看江先生的车子为什么车,受损情况如何的,需要进行评估。 金额未达到2000元,则女子将面临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政处罚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三)上下乘客。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 因为乘坐机动车只能违反上下乘客的规定,所以只用受到一项处罚,而驾驶员则将会面临三项全罚。 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除此之外,也能够看到蓝车无牌,且后车窗也并未放置临时号牌,不过办法中对于这种情况并未做出处罚规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着明确规定的。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未悬挂号牌扣9分,高速违法停车扣9分,占用应急车道扣6分,除了罚款,还要面临24分的扣分处罚。 而打砸他人车辆的赔偿责任自然也是免不了,主动积极赔偿还能减轻处罚,砸车时有多嚣张,在被抓到时就有多狼狈,恰逢还要5天是春节,即便是最低的处罚也是5日行政拘留,女子很难能在家过这个年! 对于未给无牌轿车高速应急车道超车加塞让行,遭到女子下车砸车一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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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15日浙江舟山,男子12万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收货发现不是车行承诺的0瑕疵,发了条抖音吐槽,结果遭到车行辱骂,还让他写一千字的检讨,并讨他开心,否则他摩托车的配件就不发给他,男子不肯车行还称要起诉他。
    王先生是一名摩托车爱好者,看中了一辆二手杜卡迪,号称摩托车中的法拉利,售卖摩托车的车行在舟山,他本人在杭州,双方通过微信王先生了解了一下摩托车的大致情况。 对方向他承诺摩托车是0瑕疵、无倒无摔,给的报价是12万元,讨价还价之后商定的价格是10万8千元,先付8千元的定金,车行将车托运过去后王先生验完车没有问题再支付尾款。 摩托车到了之后王先生检查出了好几处都有问题,前轮胎磨损严重轮毂都已经变形了,车头还重新做过漆,摩托车下三星进行过维修,太磁阻尼器、后避震和发动机都漏油。 而车行的负责人贺先生却表示,承诺的0瑕疵并非全车无瑕疵,而是三大件无瑕疵,并称杜卡迪是意大利牌子,欧洲品牌,上了一定年份之后漏油的情况非常正常,也并不算瑕疵。 虽说摩托车有些瑕疵,但是王先生是非常钟爱这辆车,即便如此还是想买下,便和车行协商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车行承诺可以将问题件寄回去维修,也可以王先生自行维修,费用车行承担。 最终双方商定,前轮轮毂、后避震、太磁阻尼器这些好拆卸的部件寄到车行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发动机王先生自行维修,维修发动机花费的2000块钱王先生直接从尾款里扣掉。 问题协商完毕之后,因为对车行已经没有了信任,摩托车还有些配件没寄过来,以及担心车子在手续和保险上再有问题,便要求车行把这些证件和配件拍张照片发给他,他检查一下。 但是车行并不情愿,还有些不耐烦,指责王先生事儿多对他不信任,称王先生付了尾款之后都会发给他的,争执了一段时间后,最终他还是选择了妥协,支付了尾款。 尾款支付之后这次购物体验也并不顺利,原来王先生将两人的聊天截了图和车子收货后的问题照片发到了抖音上,并吐槽了这次购物的不愉快,结果车行也刷到了他的抖音。 看到王先生的吐槽之后,车行直接在言语上对王先生进行了辱骂,配件和手续也没有发给他,索要车行也不给,让王先生先道歉,并写一份一千字的检讨,他开心了兴许就寄给王先生。 贺先生认为这是王先生对车行的诽谤污蔑,而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言论均是事实,并没有任何的不当,并且已经移交给了法务,准备起诉王先生。 王先生认为自己不管怎么说,车行都不应该扣着自己的配件不给,两件事就是两码事,他可以起诉,但是自己付了全款就应当把所有配件寄过来,而如今车行更是直言,王先生寄去维修的配件态度不能令他满意也不会寄回去。 如今双方均打算起诉对方。【@看案明法】 首先这件事为两种不同的关系,王先生付全款,车行扣押配件,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车行认为王先生发布的抖音是污蔑诽谤,则属于是侵害名誉权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质量方面双方达成了一致,现在出现纠纷的是履行期限的问题,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是按时收货和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义务是发货符合约定的标的物。 双方如果约定了发货和办理过户等手续的时间,车行拒不履行那么则属于是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可以要求车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如产生损失,还可以要求车行赔偿。 如果是没有约定交付期限,那么则依照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现在协议补充是不可能了,合同也是口头合同没有条款,二手车市场的交易习惯,一手交钱一手发货,所以不管是依据哪一条车行都没有理由扣押配件拒不发货。 再看车行称王先生侵犯了车行名誉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车行作为企业也是民事主体之一,而双方之间关系为商家和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理应对商家的服务、产品有着评价的权利。 《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王先生发布的抖音内容并不失实,则并不构成侵害其名誉权,反之则需要道歉并消除影响,但这并不是商家拒不发货的理由! 你对这起消费者评价商家说其是不良商家,商家扣押货物拒不发货要求道歉一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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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14日湖南邵阳,女子公交到站开门后没及时下车,要求司机停车司机未停,直接拿着一瓶开水倒到了司机的手上,公交车撞上绿化带,车内多人摔伤,一名70岁老人浑身多处,女子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带着自己5岁的儿子坐17路公交车去市区,没注意公交车到了自己要下车的站点,发现时公交车已经驶出了站点,便冲着公交车司机大喊让他靠边停车自己要下车。 公交车也是有着规定,不到站不能停车,而且现在已经走在路上了,车上满满一车的乘客,在路上随便停车也是有着安全隐患的,他自然也不可能停,便让张某下一站再下。 但是张某不依不饶,站在车上跟司机吵了起来,争吵中下个站点到了,司机停车开门后张某并未选择下车,而且继续和司机争吵,见张某不下车,司机关门继续出发前往下一站。 见车子又起步,张某急了,但是现在想要下车只能等到下一站,张某不肯,又要求司机靠边停车,但是能停车的话上一站也就停了,不会吵这么久,司机依旧拒绝了她的要求。 两人争吵还是不断,张某还拿出了手机对着司机拍摄,俨然一副谁先拿出手机拍视频谁就有理的态度,多次要求停车司机没有搭理她之后,拿出里一个保温杯,直接将里面的开水倒到了司机的右手上。 手上传来的灼烧感司机没能忍住,疼痛之下方向盘偏离了方向,撞上了车子右方的绿化带,撞击造成的冲击力让车上当时许多站着的乘客都摔倒了。 年轻人摔一下还好,也就是皮外伤,但是一名70岁的老人当时也站着,他可就摔得严重了,身上多处骨折,事故发生之后报了警,民警赶到将张某带了回去并进行了调查。 张某伤势构成了轻微伤,其余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得摔伤,不过并无大碍,司机得手上也被开水严重烫伤。 【@看案明法】 车上的乘客都放任女子不管实际也是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司机开着车,肯定是不能反抗的,车上乘客对于女子的行为是应当制止的,即便是使用武力,这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女子倒的是开水,同样属于是暴力的一种,倒开水的对象是正在驾驶公交车在路上的司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属于是轻罪,最严重的处罚也只是一年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当中,只适用于构成上述行为,但是主观恶性不大,且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讲究罪罚相当,此事件当中女子的行为直接导致公交车受损,多人受伤,且一人构成轻伤,显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过轻了。 在构成妨害驾驶罪的同时,也不影响构成其他犯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则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张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到整辆公交车的乘客,甚至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所以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重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为轻罪,妨害安全驾驶者有明确规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重处罚,所以不存在与其他罪数罪并罚的情况。 所以以哪种罪名追究责任的界限就是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理解为妨害驾驶行为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处罚罪罚相当时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过轻时就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在审理过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除此之外,张某的行为导致多人受伤,公交车损坏,这些自然都是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张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话能够换得从宽处理。 不积极赔偿不意味着只用服刑不用赔偿了,该赔的一分也少不了,在提起公诉时受害人们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最终还是会判决张某如数赔偿的。 只不过当判决张某赔偿时,就不再具有积极赔偿的情节,同时张某的行为也影响着自己5岁儿子的前途,自己母亲一旦被判刑,身份就变成了罪犯,儿子想要从政军警政审上都会有着一定影响! 司机停车开了门,自己坐过站也怪不得别人,下一站下车就是了,再坐回来也就顶多耽搁一二十分钟,切莫冲动之下影响一车人的安全,同时自己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你对女子坐公交车坐过站把开水浇到司机手上一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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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迈的白发老大爷身体不适就医时公然把手伸到女子裙下摸了起来,搀扶他走路的儿子发现后一记重拳就捶到了大爷的身上,所作所为作为儿子都看不下去了,网友纷纷直呼打的好,更是直言有这种父亲是一种耻辱。
    事情一看就发生在南方,一位穿着短裙的女子站在医院窗口处正在办理业务,跟里面的医护人员在说着什么,一位头发全白有些地中海的老大爷走了过来,看起来身体明显有些不适。 一名年轻小伙走在大爷的左边扶着他,看着年纪应当是他的儿子,女子在大爷的右手旁,经过女子身边大爷竟然直接把手伸到了女子的裙子下摸了起来。 儿子也是发现正走着呢自己的父亲突然不走了,看了一眼看到了自己的父亲正在干的那些龌龊勾当,赶紧制止了他,短裙女子意识到自己的猥亵了,也是赶紧跑的离大爷远远的。 结果这名大爷还意犹未尽,见女子跑了,甚至想挣脱儿子拉着自己的手,冲着女子冲过去,刚刚还需要人扶的大爷这会儿看起来真是有劲儿,但是毕竟年迈,没有挣脱。 儿子也是没惯着他,上去就给了他一记重拳,并指责起了自己的父亲,但是大爷见自己的儿子敢指责自己,并不服气,也还了嘴,被猥亵女子站在这一旁就看着这一幕。 不说猥亵这一举动,单就儿子打父亲这一行为就引起了热议,有网友认为,儿子打父亲这是大逆不道的行为,见父亲有不当之举,可以制止,但是不能动手打他。 则另一部分网友意见完全相反,觉得在这件事上儿子打的好,就是要让他长长记性,这一记重拳不仅仅是为自己打的,更是打他为老不尊,也是替女子和自己的母亲打的。 在道德层面是各执一词,都有自己的理由,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该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先说儿子打父亲,抛开关系不谈,这一巴掌是在制止大爷继续猥亵女子,能够看到儿子制止他之后他想要冲女子追过去,这一记重拳之后大爷才算是安分了。 在大爷对女子实施猥亵行为时,女子的人身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不光是儿子,任何人都有权利上去给他一记重拳,这是在制止大爷的不法行为,以及免除女子继续受到不法侵害。 不管这一巴掌是谁打的,都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关于猥亵的处罚分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受到怎样的处罚则要看实施的怎样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客观上必须要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例如女子处于醉酒或者昏迷状态等,女子必须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这起事件当中大爷是趁女子不注意实施的猥亵行为,大爷在行为上并不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女子也并未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所以构不成强制猥亵罪。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猥亵行为属于违反了治安管理,一旦女子追究大爷的责任,他将面临的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但是有一种情况却除外,就是大爷已经年满七十周岁,因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已满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也就意味着大爷年纪七十周岁以上,在对此事进行处理时,会给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但是却并不会实际执行,相当于只是留下了一个行政处罚记录,并没有实质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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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广州,一辆车在酒店停车场停放3年,酒店要重新装修,想尽各种办法联系上了车主,要求将车开走,并缴纳58893元停车费,车主不肯,称自己的车子是坏在了酒店,酒店有责任,不应缴纳停车费,还应当帮忙修车!
    陈先生在广州工作,被派遣到北京出差,到机场后将车子停在了机场附近一家酒店的停车场,一个多月后回到广州,去开车时发现车子启动不了了,仪表盘显示电瓶没电。 当天又刚好赶上除夕,酒店放假了,也联系不上人来给电瓶充电,于是他便打了个车离开了酒店去过年,年过完之后开始上班便把这茬给忘了,车一直停在了停车场里。 停了两年之后,酒店注意到了这辆车,因为长时间停放在此处看起来就像是一辆报废车,并且酒店也计划重新翻盖,停车场上的车辆都需要清空,便开始想办法联系车主。 车上并没有留任何电话,拨打挪车电话联系车主也均是无人接听的状态,也发了短信但是均无人回应,通过手机号添加微信也一直未通过,还在车上张贴了寻人启事。 又过了7个月,酒店施工工程已经开始开展了,酒店联系了报社刊登了一则寻找车主的寻人启事,各种视频平台也是发布这则寻人启事,终于陈先生的朋友看到告诉了他这件事。 经朋友提醒他才想起了这辆已经被遗忘将近3年的车子,与酒店取得了联系,酒店也是提出让陈先生支付停车费并将车子赶快开走,一问停车费要多少钱,他吓了一跳。 近三年的时间,酒店向他索要了58893元的停车费,陈先生觉得太贵了,不肯缴纳,被酒店告上了法庭! 【@看案明法】 酒店方提出的诉求是:陈先生立即将车子开离停车场,并缴纳停车费58893元,承担诉讼费。 并提交了证据:拨打陈先生电话无人接听记录、营业执照、停车场收费公示牌、陈先生车子入场记录、报警记录、登报记录。 陈先生则辩称:1、酒店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登报,影响了本人的声誉问题。 2、车子一共在酒店停放时间应当为39天,在从北京返回广州后,车子电瓶没电启动不了,酒店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本人有权益请酒店帮忙把车启动,当晚因没有工作人员上班,导致未能将车子驶离,酒店方存在过错。 3、愿意支付39天的费用,每天按照46元的价格支付,共1794元,酒店其他要求不接受。 陈先生将车子停放在酒店停车场,而后支付停车费将车开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性质,因支付停车费,属于有偿保管。 《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停车场,停多久支付多久的费用,陈先生将车子停放近三年,酒店依据时间和收费标准向其收取费用属于合理诉求。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方的酒店应当为自己的主张率先举证,酒店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自己曾多次通过各种方式通知陈先生挪车、停车场的收费是经过批准合法合规的、陈先生车子停放的时间。 酒店方对于自己的主张已经完成了举证,而陈先生主张酒店有义务帮他把车启动,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陈先生并未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合同中有这一项,或者酒店做出过承诺。 不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七项无需举证的主张,其中第2框和第四款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停车场和酒店并不会提供修车服务,陈先生所提出的主张也不在无需举证的范畴之内,所以其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审理之后,判决陈先生十日内支付酒店停车费并将车子开走。 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导致要支付数万元停车费这也怪不得谁,自己的错误只能由自己来承担,不过能将一辆车子遗忘三年之久想必陈先生也是不差钱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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