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入职一家养老中心,任职厨师,工作4个多月后,老家的亲哥哥病危,他向经理请假15天。经理表示批不了那么多天,男子申请不带薪假期。男子哥哥离世,他给经理发了条信息赶紧启程。4天返回被告知:哥哥去世请假不在法定范围内,且他未领同意请假,擅自离岗4日,影响工作公司予以辞退。男子认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2023年4月,来自外地的乔某入职了北京一家养老中心,成为后厨的一名厨师。 这份工作对他而言,是扎根城市、踏实谋生的依靠,他勤恳守岗,只盼着日子能平稳向前。 从未想过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会让他陷入与公司的劳动纠纷之中。 平静的工作仅持续了四个多月,噩耗便从老家传来。 8月19日,乔某接到家人电话,得知亲哥哥突然病重,生命垂危。握着手机的他手心发凉,手足情深的牵挂瞬间攥紧了心,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命悬一线,一边是手头的工作责任。 他强压着慌乱与焦急,第一时间在微信上向后厨经理高某请假,希望能获批15天假期,赶回老家见哥哥最后一面、帮忙料理后事。 他满心以为,面对至亲病危的紧急情况,公司会给予理解,可高某的回复却浇了他一头冷水,表示无法批准这么长的假期。 乔某的心沉了下去,他不想因私事耽误工作,更不愿错失与哥哥相见的最后机会,他主动提出可以申请不带薪事假,只希望能获得离岗的许可。 彼时的他,满心都是老家病危的兄长,只盼着公司能网开一面。8月20日晚,乔某的哥哥不幸离世,彻骨的悲痛瞬间淹没了他,手足离世的打击让他方寸大乱,再也无心顾及工作。 他连夜收拾行李,匆匆给高某发去微信,告知家中突发变故,原本计划再上一天班的安排已然来不及,次日一早乘火车回老家处理丧事,再次恳请批准假期。 他只希望公司能体谅这份人之常情,即便没有正式批文,也能默许他离岗奔丧。 在老家处理哥哥后事的几天里,乔某沉浸在失去亲人的哀伤中,同时也惦记着工作,不敢久留。 8月25日下午,他便踏上返京的列车,第一时间告知高某自己即将回京,次日便可正常到岗上班。 可等待他的,不是公司的体谅,而是冰冷的逐客令。 高某的回复直白而强硬,让他下周一去办理辞职信,次日无需到公司。 乔某看到消息的那一刻,满心的悲痛又添上了委屈与不解,他只是因兄长离世奔丧,并非无故旷工,即便假期未被书面批准,也是事出有因的紧急情况,为何要被逼迫离职? 8月28日,养老中心正式向乔某出具辞退信,将他8月21日至25日的离岗行为,定性为未告知亲属关系、未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未获同意擅自离岗,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正式辞退。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兄弟姐妹不属于法定丧假直系亲属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三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公司方后续也始终坚持,法定丧假仅适用于直系亲属,兄长去世并不在范围内,乔某未经批准离岗,影响了正常工作运转,辞退行为合理合法。 面对公司的决绝,乔某难以接受。他深知自己离岗事出有因,手足离世乃人生至痛,请假奔丧是人之常情,绝非无故违纪,公司的做法不仅冰冷,更违背了基本的人情道义。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乔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坚持讨要一个公道。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必须综合考量单位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实际影响等因素,审慎判断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需满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纪与解除存在因果关系三要件。 乔某离岗系因亲哥病危、去世奔丧,属人之常情的紧急事由,并非无故旷工,其已提前微信告知、申请不带薪假,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养老中心未举证证明乔某离岗造成重大工作损失或严重影响运营, 直接以“擅自离岗”径行解雇,未采取警告、调岗等较轻惩戒措施,不符合“严重违纪”的比例原则。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乔某亲哥哥不属于法定带薪丧假的直系亲属范畴,养老中心有权不批准带薪丧假,但乔某已主动申请不带薪事假,并非主张法定丧假权利。 用人单位在明知其家中遭遇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拒不批假,事后又以擅自离岗为由直接解雇,全然不顾公序良俗与人之常情,且无其他合法解除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判令养老中心向乔某支付7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3年4月,来自外地的乔某入职了北京一家养老中心,成为后厨的一名厨师。 这份工作对他而言,是扎根城市、踏实谋生的依靠,他勤恳守岗,只盼着日子能平稳向前。 从未想过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会让他陷入与公司的劳动纠纷之中。 平静的工作仅持续了四个多月,噩耗便从老家传来。 8月19日,乔某接到家人电话,得知亲哥哥突然病重,生命垂危。握着手机的他手心发凉,手足情深的牵挂瞬间攥紧了心,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命悬一线,一边是手头的工作责任。 他强压着慌乱与焦急,第一时间在微信上向后厨经理高某请假,希望能获批15天假期,赶回老家见哥哥最后一面、帮忙料理后事。 他满心以为,面对至亲病危的紧急情况,公司会给予理解,可高某的回复却浇了他一头冷水,表示无法批准这么长的假期。 乔某的心沉了下去,他不想因私事耽误工作,更不愿错失与哥哥相见的最后机会,他主动提出可以申请不带薪事假,只希望能获得离岗的许可。 彼时的他,满心都是老家病危的兄长,只盼着公司能网开一面。8月20日晚,乔某的哥哥不幸离世,彻骨的悲痛瞬间淹没了他,手足离世的打击让他方寸大乱,再也无心顾及工作。 他连夜收拾行李,匆匆给高某发去微信,告知家中突发变故,原本计划再上一天班的安排已然来不及,次日一早乘火车回老家处理丧事,再次恳请批准假期。 他只希望公司能体谅这份人之常情,即便没有正式批文,也能默许他离岗奔丧。 在老家处理哥哥后事的几天里,乔某沉浸在失去亲人的哀伤中,同时也惦记着工作,不敢久留。 8月25日下午,他便踏上返京的列车,第一时间告知高某自己即将回京,次日便可正常到岗上班。 可等待他的,不是公司的体谅,而是冰冷的逐客令。 高某的回复直白而强硬,让他下周一去办理辞职信,次日无需到公司。 乔某看到消息的那一刻,满心的悲痛又添上了委屈与不解,他只是因兄长离世奔丧,并非无故旷工,即便假期未被书面批准,也是事出有因的紧急情况,为何要被逼迫离职? 8月28日,养老中心正式向乔某出具辞退信,将他8月21日至25日的离岗行为,定性为未告知亲属关系、未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未获同意擅自离岗,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正式辞退。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兄弟姐妹不属于法定丧假直系亲属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三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公司方后续也始终坚持,法定丧假仅适用于直系亲属,兄长去世并不在范围内,乔某未经批准离岗,影响了正常工作运转,辞退行为合理合法。 面对公司的决绝,乔某难以接受。他深知自己离岗事出有因,手足离世乃人生至痛,请假奔丧是人之常情,绝非无故违纪,公司的做法不仅冰冷,更违背了基本的人情道义。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乔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坚持讨要一个公道。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必须综合考量单位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实际影响等因素,审慎判断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需满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纪与解除存在因果关系三要件。 乔某离岗系因亲哥病危、去世奔丧,属人之常情的紧急事由,并非无故旷工,其已提前微信告知、申请不带薪假,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养老中心未举证证明乔某离岗造成重大工作损失或严重影响运营, 直接以“擅自离岗”径行解雇,未采取警告、调岗等较轻惩戒措施,不符合“严重违纪”的比例原则。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乔某亲哥哥不属于法定带薪丧假的直系亲属范畴,养老中心有权不批准带薪丧假,但乔某已主动申请不带薪事假,并非主张法定丧假权利。 用人单位在明知其家中遭遇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拒不批假,事后又以擅自离岗为由直接解雇,全然不顾公序良俗与人之常情,且无其他合法解除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判令养老中心向乔某支付7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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