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37岁男子和女友相恋3个月,就着急结婚,女友也没有意见,但是在婚房装修时,男子的母亲非常强势,并提出彩礼给11,000元,女友觉得男方家诚意不够,加上男子什么都听母亲的,一点都不独立,她就和男子分手了,男子上门求复合,遭到了拒绝,回家之后,他就从楼上一跃而下,结束自己的生命,事后男子的家属要求赔偿30万。
据悉,这名男子和女子是在2025年2月份,才确定恋爱关系的,仅仅恋爱三个月,男子就着急要结婚。 男子37岁了,人到中年,期待走进婚姻生活,结婚生子,是人之常情,他不过是一名普通的男子,到了这个年纪,当然希望有人能够携手走一生。 当他认识了女友,女友的相貌,脾气,为人处事,都深得他意,他当然想娶这样的女子。 仅仅恋爱三个月,他迫不及待要结婚了,女友当然理解男子的着急,毕竟37岁了,也该成家立业了,女友没有反对,她也同意结婚。 要商讨结婚事宜,自然离不开婚房,离不开彩礼,偏偏这两样,都不得女友的心。他们的感情,走到尽头,都离不开男子母亲的从中作梗。 在婚房装修期间,男子的母亲非常强势,她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完全不听未来儿媳的意见,如此强势的未来婆婆,让女方避之不及,心中有所顾虑。 这一波还未平,又来一波,男子的母亲,居然提出彩礼只给11,000元。 彩礼不过是体现男方的诚意,只给11000元,估计有很多男子都看不过去了吧。 男子的女友,听到彩礼只给11,000元时,她的眼前浮现出未来婆婆的强势模样,她又看了看自己的男友,一副唯唯诺诺的样子,妈妈说啥就是啥,37岁了,都没有自己的主见,一点都不独立。 嫁入这样的家庭,恐怕难有安宁之日。 有福之女,不嫁无福之门。 她终于明白为什么自己的男友,为何37岁了还没有结婚,想必和他妈妈有很大的关系。她可不敢嫁入这样的家庭,她当机立断,她要及时止损,当时她就提出分手,她真的觉得这样的家庭,她无力承受,更何况11,000元的彩礼,这真的很没有诚意。 本以为两人分手,他们的事情就翻篇了。 但是男子可不想这么错过自己的女友,他没有意识到问题出现在哪里,他只知道,他和女友还没有到分手的地步,他上门求复合。 但是女方很坚定地要分手,恋爱三个月,商议婚事期间,她已经对自己的男友以及男友的家庭,已经有了充分的理解,这样的无福之门,她不嫁。 男子被女友拒绝了,他没有去反思,为何他们的婚事谈不成,回去之后,他就走了极端之路,从楼上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事情一发生,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女方,认为都是女方在为难男方,如果女方不提出分手,男方就不会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 特别是男子的父母,他们把男子养到37岁,还没抱孙子,自己的儿子就因为婚事,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难以接受此事。 丧子之痛,让他们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损害,他们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 事情一经传出,震惊了大家,大家都没有指责女方,反而觉得女方作出了明智之举,在没有结婚之前,就认清男子一家人的人品,更清楚地这样的家庭,难以有幸福感。 作为一名女子,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如果嫁入无福之门,她难以得安宁,更难以从婚姻生活中获得幸福。 反正她只是和男子恋爱三个月,感情也不是特别的深,在这个时候她及时止损,果断提出分手,了断自己的情感,这也是人之常情,女方没有错。 反而大家觉得,男方只出11,000元的彩礼,就已经很不讲礼数了,男方的母亲,在自己儿子的婚事上,还出现强势的态度,这已经成为了绊脚石。 男方还要求女方赔偿30万元,他们的法律依据是女方分手的行为,导致男子坠楼身亡。 要判断女方是否要赔偿,则要判定女方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确实是因为女友分手,而选择坠楼身亡的,这前后有关联,但是女方出于自己的内心感受,她提出分手并没有过错,男方没有理智处理自己的感情问题,选择坠楼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能认为女方有侵权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女方在提出分手的时候,已经退还了礼物,他们没有存在财产纠纷,也明确提出,分手是因为感受不到男方的诚意,无法接受男方的为人,才提出分手的。 在提出分手的过程中,女方并没有感受到男子的情绪激动,也没有察觉出任何异常,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女方的行为没有过错,更没有从精神层面来损害男子一家。 因此男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他们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男子已经37岁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正确处理自己的情感,敬畏生命,他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应当由他自己承担。
据悉,这名男子和女子是在2025年2月份,才确定恋爱关系的,仅仅恋爱三个月,男子就着急要结婚。 男子37岁了,人到中年,期待走进婚姻生活,结婚生子,是人之常情,他不过是一名普通的男子,到了这个年纪,当然希望有人能够携手走一生。 当他认识了女友,女友的相貌,脾气,为人处事,都深得他意,他当然想娶这样的女子。 仅仅恋爱三个月,他迫不及待要结婚了,女友当然理解男子的着急,毕竟37岁了,也该成家立业了,女友没有反对,她也同意结婚。 要商讨结婚事宜,自然离不开婚房,离不开彩礼,偏偏这两样,都不得女友的心。他们的感情,走到尽头,都离不开男子母亲的从中作梗。 在婚房装修期间,男子的母亲非常强势,她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完全不听未来儿媳的意见,如此强势的未来婆婆,让女方避之不及,心中有所顾虑。 这一波还未平,又来一波,男子的母亲,居然提出彩礼只给11,000元。 彩礼不过是体现男方的诚意,只给11000元,估计有很多男子都看不过去了吧。 男子的女友,听到彩礼只给11,000元时,她的眼前浮现出未来婆婆的强势模样,她又看了看自己的男友,一副唯唯诺诺的样子,妈妈说啥就是啥,37岁了,都没有自己的主见,一点都不独立。 嫁入这样的家庭,恐怕难有安宁之日。 有福之女,不嫁无福之门。 她终于明白为什么自己的男友,为何37岁了还没有结婚,想必和他妈妈有很大的关系。她可不敢嫁入这样的家庭,她当机立断,她要及时止损,当时她就提出分手,她真的觉得这样的家庭,她无力承受,更何况11,000元的彩礼,这真的很没有诚意。 本以为两人分手,他们的事情就翻篇了。 但是男子可不想这么错过自己的女友,他没有意识到问题出现在哪里,他只知道,他和女友还没有到分手的地步,他上门求复合。 但是女方很坚定地要分手,恋爱三个月,商议婚事期间,她已经对自己的男友以及男友的家庭,已经有了充分的理解,这样的无福之门,她不嫁。 男子被女友拒绝了,他没有去反思,为何他们的婚事谈不成,回去之后,他就走了极端之路,从楼上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事情一发生,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女方,认为都是女方在为难男方,如果女方不提出分手,男方就不会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 特别是男子的父母,他们把男子养到37岁,还没抱孙子,自己的儿子就因为婚事,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难以接受此事。 丧子之痛,让他们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损害,他们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 事情一经传出,震惊了大家,大家都没有指责女方,反而觉得女方作出了明智之举,在没有结婚之前,就认清男子一家人的人品,更清楚地这样的家庭,难以有幸福感。 作为一名女子,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如果嫁入无福之门,她难以得安宁,更难以从婚姻生活中获得幸福。 反正她只是和男子恋爱三个月,感情也不是特别的深,在这个时候她及时止损,果断提出分手,了断自己的情感,这也是人之常情,女方没有错。 反而大家觉得,男方只出11,000元的彩礼,就已经很不讲礼数了,男方的母亲,在自己儿子的婚事上,还出现强势的态度,这已经成为了绊脚石。 男方还要求女方赔偿30万元,他们的法律依据是女方分手的行为,导致男子坠楼身亡。 要判断女方是否要赔偿,则要判定女方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确实是因为女友分手,而选择坠楼身亡的,这前后有关联,但是女方出于自己的内心感受,她提出分手并没有过错,男方没有理智处理自己的感情问题,选择坠楼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能认为女方有侵权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女方在提出分手的时候,已经退还了礼物,他们没有存在财产纠纷,也明确提出,分手是因为感受不到男方的诚意,无法接受男方的为人,才提出分手的。 在提出分手的过程中,女方并没有感受到男子的情绪激动,也没有察觉出任何异常,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女方的行为没有过错,更没有从精神层面来损害男子一家。 因此男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他们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男子已经37岁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正确处理自己的情感,敬畏生命,他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应当由他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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