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灏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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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做什么,不管想什么;初心是什么,结果得到什么;你都要善良,一如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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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醴陵,女子跟厂长请假陪母亲做透析,可经理却因公司有急活让女子回来上班。女子拒绝并跟经理吵起来,经理就辞退了她,次日就结清工资并支付500元赔偿。因没签过劳动合同没缴纳保险,女子领取不到失业保险金,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5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在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又找到了生产厂长,表示自己的母亲第二天早上要做透析,希望厂长能批准她的请假要求。   厂长看着朱某玲可怜的样子,也不好拒绝她的请假,勉为其难的答应了下来。   自从母亲得了尿毒症后,朱某玲隔三差五就得请假,厂长也很是头疼。但谁家的父母不生病,谁家还没有个不得已的时候,所以厂长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算了。朱某玲也很理解厂长的为难,但是身为子女,父母在这个时候需要自己,自己无论如何都得请假去陪伴母亲,只能用平时的辛勤工作来回报厂长的体恤之情。   4月11日的上午,公司经理殷某生接到一个订单,是个急活,马上就要求出货。于是殷某生就赶紧找负责出货的朱某玲,但是没看到人,就给朱某玲打去了电话。   朱某玲表示自己请假在陪母亲做透析,但是殷某生还是要求朱某玲立刻马上回来上班,因公司有个很紧急的订单需要完成。   朱某玲在电话里表示出自己很为难,的确是脱不开身,希望经理殷某生能够理解她的难处。   但是殷某生以公司的利益为考量,公司的收益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工资和提成,他还是要求朱某玲马上回来上班。   不仅如此,殷某生还表示朱某玲已经多次请假,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是公司念在朱某玲工作多年的份儿上,才没有跟朱某玲计较,希望朱某玲能够认清现实。   朱某玲当即跟殷某生在电话里争吵了起来,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殷某生在电话里就对朱某玲下达了辞退的消息,让她不要再来上班了。   朱某玲以为就是经理在气头上说的话,没想到第二天朱某玲再去上班的时候,就收到了工资结清的通知,还多给了500元作为补偿。   朱某玲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只是拒绝了一个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就要沦落到被辞退的地步,她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自从2018年4月以来,公司并未跟朱某玲签订过任何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朱某玲缴纳过保险,朱某玲都没有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于是朱某玲就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公司未给其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不仅如此,朱某玲节假日的加班费,还有其他保险的费用等,应共计95244.87元,都应该由公司赔偿给朱某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朱某玲请假是跟生产厂长打过招呼的,而且厂长也是同意的,朱某玲并未违反任何的单位规定。   只是因为单位有个着急的订单需要马上出货,殷某生打来电话要朱某玲回去上班被拒绝,殷某生作为公司领导就辞退了朱某玲。   朱某玲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朱某玲已经履行了请销假的制度,公司不应该因为口头要求其上班未果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而且公司并未与朱某玲签订劳动合同,朱某玲主张公司赔偿双倍的工资差额,在诉讼时效上是有效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朱某玲在入职一年后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就视为公司与朱某玲签订了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既然是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那么就不符合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朱某玲要求二倍工资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朱某玲自从开始在公司工作,公司就没有为其缴纳过任何的保险,以至于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理应进行赔偿。   至于朱某玲提出的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问题,因未能够提供加班的证据,所以对于加班工资的索赔不予支持。对于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问题,因仲裁时效为2年,公司应支付从2021年到2023年的年假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朱某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共计46431.65元。
  • 安徽蚌埠,女子找闺蜜玩,和一名男子一起喝酒,凌晨3点多,女子和闺蜜才入住酒店,结果男子跟前台说,女子喝醉酒,要照顾,前台就把房卡给男子了,男子刷卡进入女子房间,脱了衣服,只剩一条内裤,钻进女子的被窝里。女子男朋友一家以为女子被侵犯了,就退了婚,导致女子一无所有。陈女士看到男友一家退婚了,她一无所有了,她非常后悔,早知如此,她就不应该去找闺蜜玩,她就不应该和闺蜜喝酒,也不应该和别的男子一起喝酒。
      回想起这件事,陈女士真的非常后悔,可发生这件事也不能怪她呀。   就在前段时间,陈女士和男友订了婚之后,就想好好出去玩一玩,毕竟一旦结了婚,就得面临生子,到时候左手孩子,右手家务活,那就真的没什么时间出来玩了。她找到闺蜜,两人一起相约喝酒,其中有一名男子,他就是汪某,他也和陈女士,还有她闺蜜一起喝酒。   三人一起喝到深夜3点,陈女士和闺蜜都喝得头晕眼花了,他们三人这才散了场。   陈女士和闺蜜喝完酒出来,就直奔酒店,开了房进去休息。   但她不知道的是,汪某看她们进入酒店之后, 汪某直接就打陈女士的主意了。   他来到前台跟工作人员说,刚才进去的一个女孩喝醉酒了,她需要人照顾,他要房间房卡,进去照顾女孩,如果不让他进去,到时候女孩在这里失去生命,那么酒店就麻烦了。   工作人员看到汪某也认识陈女士,陈女士进来的时候,确实是一满身的酒气,于是工作人员就把陈女士的房卡给了汪某。   汪某轻而易举就进入了陈女士的房间,他进去之后,陈女士估计已经睡着了,毕竟喝了那么多酒,她当时只是隐隐约约感觉房间有动静。   直到汪某脱光了衣服,只剩一条内裤钻进她的被窝里,陈女士这才惊醒,在她的反抗下,汪某并没有得逞。事情发生之后,陈女士虽然没有被汪某侵犯,但这件事给她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   这件事被她男朋友一家知道了,男朋友一家人就以为陈女士已经被汪某侵犯了,并且陈女士喝酒喝到凌晨3点多,他们也心有芥蒂,于是男朋友一家就退婚了。   男朋友一家一退婚,陈女士便一无所有,这件事对她影响如此之大,她当然要追究汪某的责任,与此同时她也要酒店公开道歉。   那么陈女士遇到这样的事该怎么办呢?   1、女子进入酒店,入住房间,那么房间就暂时是她的住处,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汪某擅自进入陈女士的房间,她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陈女士入住酒店,本来房间就属于她个人的私人空间,她是可以拒绝他人进入的。   2、汪某只穿一条内裤进入陈女士的房间,他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一名准备结婚的女子来说,发生这样的事情,男朋友一家确实难以接受。   3、陈女士入住酒店,那么酒店就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没有调查清楚陈女士和汪某之间的关系,更没有保护陈女士,酒店是应当赔偿的。
  • 吉林长春,7旬大爷在妻子遗物中发现印有他自己名字的存折,余额有60万。可当大爷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系统显示存折上并无60万。大爷指出存折上写明25年前存入100万并取出40万,就应该有60万余额。银行表示存折有手写涂改痕迹,存折记载内容与系统账目记载不一致无法支取60万。大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让人意外。在2025年上半年,70多岁的崔大爷在收拾老伴的遗物时发现一个存折,打开一看竟然是他自己的名字,就回想起在25年前的事。
      在2000年6月7日,崔大爷的老伴韩大娘向崔大爷索要身份证,要用崔大爷的名字去银行开个户头。崔大爷也没有多想,就将身份证交给老伴韩大娘就拿着崔大爷的身份证去开了新户,然后就将存折放在自己身边,崔大爷根本就没有看到过   直到2022年3月8日韩大娘过世,崔大爷都没想起来过开户的事,直到半年前收拾韩大娘的遗物才发现存折,而且存折上显示还有60万的余额。   崔大爷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到银行取钱,想着把所有钱都取出来,就算不让取,最好也重新存一下,毕竟已经过去25年了,系统更新那么多次,万一有麻烦就不好了。可当崔大爷来到柜台前说出自己的要求并将存折和身份证递给窗口后,窗口查看了许久都没有任何回应。   崔大爷以为窗口不会业务,就吵吵着让明白的人来看。窗口的工作人员叫来大堂经理,大堂经理看看电脑再看看崔大爷,也是久久没有说出一句话。崔大爷感觉到了不对劲,于是就追问原因。大堂经理表示,崔大爷拿来取款的存折上并无60万余额,银行无法为崔大爷支取60万元。   因当年韩大娘开户存钱的时候崔大爷都不在场,他的确也不清楚这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但是崔大爷认识存折,认为存折上有存入100万又支出40万的记录,那么就应该有60万的余额。银行也没见过这种情况,仔仔细细又查看了一番,然后发现存折上存在存款日期改动的情况。依稀可以辨认出,100万存入的时间是在2000年6月6日,但是后改成了7日,但是系统内查明,崔大爷这张存折开户时间是2000年6月7日,并当天存入1元。一张有涂改痕迹的存折,和一个不清楚到底有没有这笔钱的崔大爷,银行只能抱歉的告知崔大爷,无法证明存折上的记载的内容与系统记载内容一致。   也就是说,崔大爷认为存折上显示的曾有过100万的存入记录,并支取出40万,要拿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要不然就无法为崔大爷支取余额60万。崔大爷很生气,25年过去了,存折还是崔大爷的意外发现,他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但是崔大爷坚信韩大娘肯定存入过100万元,认为银行就应该给他取出余额60万,于是就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存折上显示的内容给他支取60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崔大爷要求银行按照其提供的存折支取余额60万,属于储户取款自由的原则,银行应该为其取出60万元。   但是银行却不予支取,还表示存折余额里并无60万,但是存折上显示在2000年存入过100万又支出过40万,都是有记录显示的,所以银行就应该为其取款。   银行则表示无法支持崔大爷的要求,因银行的系统账目记载里并无存入100万以及支出40万的记录,就更不用提有余额60万的说法,所以银行无法为崔大爷支取60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因存折上存入日期有修改痕迹,且崔大爷又主张存折内有余额60万元,是存入100万再取出40万后的余额。   那么崔大爷就要提供除了存折以外的证据来证明,存折的确有过存入100万并取出40万的存款记录,以此来证明存折的真实性。   但是经过法院的询问,崔大爷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折有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崔大爷的诉求。   崔大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银行内有存折开户存入1元的记录,但无在当天存入100万元并事后支取出40万的记录。且崔大爷提供的存折存入100万元的日期从6日改成7日,崔大爷提供不出其他证据佐证存入金额的真实情况,也无法证明其存入100万的资金来源。
  • 浙江,一女子租房时,房东收了她16万,约定可居住15年。刚入住不久,女子家的老人生病,她便回了老家,并将房子转租给其他人,每月租金5000元。房东得知后,前来要求新房客离开还将水电气线路剪断。女子回来后,房东也让她搬走,并称要卖房,等房款拿到后再退还女子租金。女子拿出租房合同,房东直接傻眼。
      据9月21日报道,夏女士的女儿在这边读小学她就想在附近租套房子,方便接送孩子,自己也可以找份工作,一家人先在这边安营扎寨。   中介推荐了1套房,87平方米,可以长租。夏女士想一口气租15年,让对方把租金降低一些。   房东想要20几万,夏女士只肯给十几万,中介在其中撮合,最终谈到了16万。   租15年,租金16万,折合每月888.88元。这个价格低得像“白菜价”,让夏女士都有些担心,生怕里面有诈。   中介替她分析:“你一次性租15年,租金肯定会便宜一点。而且房子里面有些破旧,后续还得你自己装修,之后的物业费、家电维修费也都由你承担,这样算下来,其实并不便宜。”   夏女士觉得对方说得有道理:谁会一次性签这么长时间的租房合同呢?如果是短租,中间空几个月租不出去,房东反而不划算。   她认为,自己这样的租客,其实是房东最喜欢的类型。给自己吃了定心丸后,夏女士爽快付了钱,随后找工人对房子进行翻新,在2024年12月入住了新房。入住不久,夏女士家的老人生病,她便急忙赶回老家。考虑到一时半会儿回不来浙江,她让中介帮忙把房子转租出去,这样在老家的这几个月也能有笔收益。   中介很快帮她找到租客,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转租给新租客,对方签订了半年的租赁合同。   新租客入住后,前三个月都没出现问题。到了6月份,房东突然来找新租客,说自己和夏女士有经济纠纷,让新租客赶紧搬走。   新租客立刻通知夏女士,告知房东要撵他走。夏女士表示,自己一次性付了15年的房租,和房东之间没有纠纷,让新租客不用理会。   房东见新租客不肯走,就开始耍手段,把房子的水电气都停了,线路也给剪断了。   新租客不想在这样的环境里居住,便提出退租,收拾东西离开了。   夏女士怀疑,房东是看到自己把房子以每月5000元转租,心里不平衡,所以想让自己回来住,不再租给别人。   谁知房东连夏女士也要撵走,说要把房子卖掉。   夏女士不愿意:女儿还在这里读书,自己好不容易把房子翻新好,本来打算长期居住,怎么能说卖就卖?房东见夏女士不搬走,又把她接好的水电气线路剪断。反正夏女士这边接好,他们那边就剪断,为此夏女士报了很多次警。   最后,夏女士不想再和房东纠缠,拿出租房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已付租金,一共17万。可房东想空手套白狼,让夏女士先搬出去,等自己把房子卖掉后再付钱,而且只愿意支付15.5万。夏女士觉得他们欺人太甚:“把我的16万拿到手,现在不想出钱,就要赶我走,哪有这样的道理?”反正夏女士的态度很明确:要么让她继续住,要么就给她17万。   双方最终没有谈成,房东依旧不断刁难。夏女士无奈找来媒体,当着记者的面联系房东。第一个电话没打通,她又打了另一个号码。   这个电话接通了,接电话的是房东的丈夫。对方听到是夏女士的声音,说自己正在忙,人在医院。夏女士直接问道:“我的钱你什么时候退给我?”对方反问道:“退你什么钱?我现在很忙,你有事找房东。”   随后,记者也给这两个号码留了言,表明希望采访他们,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复。   夏女士表示,如果房东再停她的水电气,她会直接报警,并且起诉对方,要求赔偿损失费和违约金,绝对不会让对方的小心思得逞。   有人说,夏女士付了16万租金,这笔钱就算付个房子首付不香吗?非要用来租房。不过浙江的房子并不便宜,一套也要几百万,16万和这个数字比起来,差距很大,这可能也是夏女士愿意付租金而非首付的原因。   也有人猜测,房东之前是不是缺钱,才以低价把房子租给夏女士,现在资金周转开了,又想把房子收回去,再以高价出租?毕竟夏女士的月租才888.88元,而她转租给新租客的价格是每月5000元,这个差距确实很大。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转租。 本案中,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夏女士有权转租、收取租金,该约定合法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效力。 夏女士与房东约定的15年租期受法律保护,即便房屋过户给新房东,夏女士仍有权继续居住至租期结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东多次剪断水电气线路、强行要求搬离,已构成根本违约。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夏女士主张17万的要求合法。
  • 重庆,16岁的技校男生,买了一部二手苹果13要花4500元,他首付500元,剩下的每个月还330元,可他的母亲每个月只给他800元的生活费,还了几个月,他就还不起了,这件事才被他的母亲知道,他的母亲很生气,要求卖家退款。
      据9月20日报道,张女士气愤地说:“还不满17岁的孩子签的合同有效吗?”她一想起孩子被别人给坑了,她就一肚子气。近段时间,张女士和儿子实在闹得不愉快,儿子老是说,800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花,他要母亲多给一些生活费。   张女士就想不通了,儿子刚去读技校的时候,她也是每个月给800元的生活费,他的儿子一直没有说生活费不够。但近段时间,儿子老是向她抱怨,800元的生活费不够。   张女士就想不通了,前几个月儿子的生活费都够用,怎么最近儿子的生活费不够用呢,事出反常必有妖。张女士了解自己的儿子,儿子肯定有事瞒着他,在她眼里,儿子学习虽然不好,16岁了,也没有考上高中,只是到一所职业技术学校读书,去学一门技术。对于她儿子来说,张女士觉得,儿子能够学一门技术,改变他以后的生活,这也是不错的出路,所以他每个月省吃俭用,也要拿800元生活费给儿子。   800元生活费,这也是张女士最大的能力的,张女士生了三个孩子,这个儿子是最小的,她也60岁了,只是给别人推拿挣点生活费,她没有多大的能力,给不了更多的生活费。   好在一开始的时候,儿子一直很体谅她,即使每个月只是拿800元的生活费,儿子也不曾埋怨她。张女士了解儿子,儿子肯定有事才会要她多给生活费的。   终于她的儿子说出了实情。   原来,在去年年底,张女士的儿子买了一部二手的苹果13手机,要花4500元,当时她的儿子并没有那么多钱,他是分期付款的。   首付付了500元,剩下的分12个月付,每个月付330元。刚开始的这6个月,他的儿子每个月都能准时还钱,但后来他的生活费不够用了,他还不起钱了,他的手机就被远程锁屏了,用不了了,所以他才让母亲多给生活费。   张女士了解到这个事情之后,非常气愤,她看了一下儿子的手机,不过是一台二手手机,正常1000来块就可以买到了,现在儿子竟然要花4500元买,她觉得儿子被别人坑了,这钱花得不值。而且她的儿子买手机的时候,还不到17岁,还是一个未成年,他签的还款合同协议,张女士觉得无效。   现在她看着孩子手里的那部手机,她觉得不值,于是她要退回这部手机,拿回儿子支付的钱。   但卖家告诉她,可以把手机退回来,不用还剩下的钱,但是不退钱。   张女士想到自己省吃俭用,一个月领着那点工资,还要养三个孩子,这个小儿子又不让人省心,她实在是难以承受,于是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卖家依然是之前的态度,可以退还手机,并且不用还剩下的钱,但是张女士的儿子不愿意退还手机。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报了警,经过协商,张女士的儿子愿意退还手机,卖家也退还了所有的钱。   那么张女士儿子签的还款合同是否有效?   1、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张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他可以做认知相匹配的事情,但是要监护人追认才能有效。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件事当中,张女士是不知道真实情况的,因此这件事是没有经过他追认的,所以还款合同无效。   2、张女士要给儿子生活费这件事是应该的。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为张女士的儿子还没有成年,张女士对儿子依然有抚养义务。   3、孩子瞒着父母,父母应该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建立优良的家风。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孩子应该体谅父母,父母应该给孩子提供帮助,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健康成长。
  • 杭州,一男子的车撞坏后,保险公司想将车报废,报价14万,男子不同意,称和车子有感情这辆车曾救了他们全家,想要维修。4S店的维修报价也是14万,保险公司不愿意赔付。这时,浙江的李先生找到该男子,说:“我来帮你维修,你啥都不用管,到时候保险公司赔多少,你给我多少就行。”男子同意了。可后来保险公司仅赔付3万,李先生表示仅一个大灯就需要1万多,这个费用无法修理。他让男子授权给他,由他和保险公司打官司,男子没有同意。之后男子想把车子拉回安徽去修,结果李先生却向他索要3万,其中包括给别人的15000元。
    据2025年9月23日报道,袁先生的儿子考上大学,他便开着自己的奥迪车,载着妻子、儿子还有妹妹回安徽办升学宴。 结果在返程途中,前方发生事故,他无法合理避让,不慎撞到右侧的大货车,大货车侧翻,而他的车子从副驾一侧的车头到车尾全部撞毁,万幸的是车上人员无一受伤。 他觉得这辆车真是“福星”,救了他们家人。也正因如此,保险公司查看车辆损坏程度后,建议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可袁先生不愿意,一是和车子有感情,二是车子与他们有缘,救了全家人,他们不能抛弃车子。 因此,他希望对车辆进行维修。4S店将车拖回后,经定损得出维修费用为14万,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该费用,双方未能谈拢。 正在袁先生焦头烂额的时候,浙江的李先生给他打来电话,说:“我可以给你搞定,用不了那么多钱,你可以啥都不管,到时候对方给你多少钱,你就给我们多少钱。袁先生觉得可行,对方也是做维修的,只要车子能修好,又不用自己花一分钱,何乐而不为?于是便让李先生去店里将车拉走,自己啥都不用管。 李先生把车子拉走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核定出来,仅为3万。 袁先生说:“怎么这么低呀?这一个大灯都要1万多,怎么够呢?”他赶紧给李先生打电话。 李先生也觉得确实如此,3万根本不够维修,赔付金额太少,于是提议:“要不你授权给我,我去跟他们打官司。” 袁先生不同意,车子和自己感情深厚,他不愿拿车子去和别人打官司。 因此,他想把车子拉回安徽自行维修,看看那边能赔付多少,毕竟他是在安徽买的保险。 浙江的保险业务员也告诉他们,安徽那边投保的保险保额较低,所以赔付金额相对会少一些,也建议袁先生将车拉回去看看。 不过李先生却表示,要拉走车子可以,但必须支付他3万。这让袁先生十分为难:车子放在这里,你们什么维修工作都没做,就要收我几万块,这能说得过去吗?李先生表示,当天他到4S店拖车时就支出了1500元,后来又给了别人15000元。但这个“别人”是谁、为什么给这么多钱,他既没说明也未透露。 袁先生也很通情达理,拖车费确实是对方支出的,他愿意支付,但另外15000元毫无依据,他坚决不同意支付。 可事情并未结束,李先生又提出:“你的车子放在我们这里七八天,我们为你检查、定损,这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加起来也有15000元。” 对于这3万元的费用,袁先生只愿意支付1500元的拖车费,双方未能谈妥。 后来,袁先生想尽快了结此事,便说:“我最多出5000元,你们也不亏,什么都没干,我给你们这么多,已经够义气了。” 最终,双方以6500元达成协议,袁先生将车子开回安徽维修。安徽的维修厂报价为6万至7万,当地的保险公司也愿意赔付该费用,并且承诺将袁先生付给李先生的6500元一并承担。 事情终于了结,不过袁先生还是告诫大家,不要相信外面主动联系你的维修店家,他们的猫腻挺多,遇事还是要走正规渠道。 1、《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袁先生与李先生的委托关系合法有效,袁先生需支付李先生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1500元拖车费),但对无任何依据的1.5万元“给别人的费用”、未提供明细的1.5万元定损检查费,袁先生有权拒绝支付。 2、《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确,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主张费用需提供合理依据。 李先生主张的多项费用均未提供有效凭证或合理说明,其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过度主张费用明显不合理。最终双方以6500元达成协议,属于自愿让步,不违反法律规定。 3、《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并赔付;必要的施救等费用可纳入赔付范围。安徽保险公司赔付6-7万元维修费及6500元额外支出,覆盖了袁先生的合理损失,符合“合理赔付”原则,且将必要费用纳入赔付范围,符合法律要求。
  • 浙江绍兴,男子网购了一台80寸的“小米电视”,安装宽带的师傅提醒他买的电视是假的男子研究一番才发现,自己买的不是小米电视,而是“小米8K”电视,原来商品链接写着2025新款小米8K超薄全面屏80寸,男子被傻傻误导了!
    吴先生的新房装修好后,想着买一台大电视放在客厅。他觉得网上便宜一点,就选择了网购。 吴先生在网上多番对比,一个“2025新款小米8K超薄全面屏80寸”的链接介绍,让他很满意。 这款电视上有小米的logo,让他以为这是小米电视。而8K在他的理解里是后缀,代表清晰度。 没有丝毫犹豫,吴先生以2699元的价格爽快下单。过了几天,电视顺利送到家。吴先生满心欢喜地拆开包装,左看右看也没发现什么异常,便找人把电视安装了起来。 可是宽带师傅上门安装宽带,帮忙调试的时候,一眼就瞧出了不对劲。 师傅问吴先生:“你这电视哪儿买的呀?” 吴先生回答:“网上买的。” 宽带师傅提醒说:“你这电视可能是假的哦,小米的遥控器可不是这样的,上面有个语音识别功能呢……你最好再仔细核对一下。” 吴先生一听,整个人都懵了。他赶紧仔细查看商品说明,这一看,才发现其中暗藏的惊天猫腻! 原来,“小米8K”竟然是一个品牌,自己这是被商家精心设计的陷阱给狠狠坑了一把! 吴先生怒火中烧,立刻找到商家理论,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商家见事情败露,也不再藏着掖着,承认自己发的确实不是小米的电视,但只愿意退款退货,还提出给吴先生500元作为补偿。 吴先生知道退一赔三很难,同意了商家的方案。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商家此后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息已读却不回复,一直拖着不给吴先生处理退款退货的事情。 无奈之下,他只好找调解员帮忙,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也想提醒大家,千万别像他一样被骗!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小米4k还在打官司,小米8k又来了!这种套路真的让人防不胜防! 也有网友说,2000多想买80寸的小米电视,怎么想的?自己贪便宜,活该被骗! 还有网友说,就像我手机充电器坏了,网上买个120W的充电头,收到后发现没快充,仔细一看无语了,它那品牌叫120W,太坑了! 在这个网购看似便捷的时代,消费者的信任却成了某些无良商家肆意践踏的对象。他们用精心包装的假货和虚假宣传,将消费者玩弄于股掌之间。我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消费者的悲哀,还是市场监管的失职? 莫让网购的“方便之门”变成“欺诈之窗”,否则,失去的将是整个网购市场的根基与未来!
  • 福建福州,男子暗恋一女子,为了确定女子是否单身,男子使用特殊手段掌握了女子家的密码锁密码。等女子不在家时,男子潜入女子家中,在卫生间、卧室等位置翻查是否有男性生活痕迹结果悲剧了,女子发现后报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侦查,并移交至检方。检方的做法,让男子羞愧不已!
    据悉,男子李某无意间认识了女子小芳。见小芳长的浓眉大眼、五官端正、性格温和,李某不由得对小芳产生了好感。 就李某正准备对小芳展开追求时,突然意识到,这么优秀的女孩,万一有男朋友了,他要是突然横插一脚,容易产生误会。 为了确定小芳是否处于单身状态,李某多次对小芳进行窥视。后通过特殊手段,又掌握了小芳家的密码锁密码。 趁着小芳外出的间隙,李某偷偷潜入小芳家中,在卫生间、卧室等地方进行翻查,以确定是否有男性生活的痕迹。 未果后,李某离开小芳家中。 小芳回家后察觉到异常报警,民警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李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面对民警的调查,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过程以及动机,随后,警方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将李某移交至检方。 检方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调解可能,最终,李某赔偿小芳一万元之后,获得了小芳的谅解。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首先来说,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过在追求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方式方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本案中,李某对小芳心生好感,完全可以采取正确的方式,对小芳袒露心声。要想确定小芳是否单身,也可以当面进行询问,而不是采取潜入家中的方式。 其次,因李某的违法行为,对小芳心理造成巨大的恐慌,李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检方在进行调查后认为,李某违法情节虽然轻微,可是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小芳情绪紧张、愤怒,这种表现充分的证明,李某的行为已经对小芳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李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多亏检方与调解员的调解,否则的话,李某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为一旦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待李某的,必然是刑事处罚,一旦处罚执行,对于李某后续的工作、社会评价等,均会造成负面影响。
  • 江西丰城,男子与妻子因家庭矛盾关系恶化,一气之下外出打工,9年未与妻子联系。他觉得这样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决定离婚,可结婚证已找不到,男子决定回老家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与妻子离婚,谁知在窗口打印材料时被告知他已离婚多年。男子一头雾水,离婚日期是他在外地打工时,他怀疑妻子与他人冒名办理了离婚手续导致自己被离婚。他决定走法律程序,恢复其合法的婚姻状态,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再通过正式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徐林与妻子孙女士婚后的日子过得鸡飞狗跳,家里的矛盾就像堆着的柴火,一点就着。 他也搞不明白,为什么妻子天天能找出事端与他争吵,事也无大事,都是些柴米油盐、家长里短闹的琐事,为什么就不能安安静静地好好过日子呢?妻子不给他好脸色,家成了战场,徐林试过缓和,也劝过妻子,可矛盾就像解不开的死结,越缠越紧。他终于熬不住了,心一横,收拾了几件衣服就离开家,去外省打工了。 他也试过联系妻子,可人家不搭理他,根本不接他电话。此后9年间,他们彻底断了联系,那段婚姻也成了他不愿多想的过往。2025年5月,徐林眼看年纪不小了,在外漂泊得累了,想着那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总不能一直拖着。 可翻遍行李才想起,当年走得急,结婚证早不知丢哪儿去了。他打听了一下,要离婚得先补结婚证,于是,他回了老家打算按规矩把这事儿了了。然而,当他来到档案局窗口,想打印结婚登记的材料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他已与孙女士在2015年6月8日就办了离婚手续。 徐林当时就懵了,不可能啊?2015年我还在外地打工,没回过丰城,怎么可能办了离婚? 工作人员递给他的打印资料,他一看更傻眼,男方照片根本不是他! 他仔细瞅了瞅签名栏,也明明不是自己的字迹!看来事有蹊跷,可定是这个绝情的女人做的手脚,找人冒名顶替自己办理了离婚手续,自己浑然不知被离婚!   徐林越想越憋屈,当即就掏出手机打了12345热线投诉,把自己的遭遇一五一十说了一遍,就盼着能有人给个说法。   可等了几天,热线的答复让他心凉了半截。对方说,相关部门经审查:当年办离婚用的证件都是徐林本人的。经司法鉴定,确定离婚证上的人确实不是徐林。至于他说的冒名顶替,建议他去走法律途径。   他突然想起,2015年春天他的身份证确实丢过一回,当时工地上活儿忙,拖了好一阵才补办。 还有结婚证,一直都是孙女士收着,以前她还找借口把户口簿拿走了一阵子。这些事儿凑到一块儿,更印证了他的猜测。 证件或许是我的,但办理手续的人不是我,婚姻登记机关理应核实申请人身份,这样的登记显然存在程序瑕疵。 在徐林看来,这场“被离婚”不仅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权,更导致其合法财产权益受损。 目前,他已委托律师起草行政起诉状,准备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撤销2015年6月8日办理的离婚登记,诉求恢复自己合法的婚姻状态。  等婚姻状态恢复了,再与孙女士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厘清财产归属。待财产问题妥善处理后,他再堂堂正正地走正规程序离婚,彻底和那段糟心的过往说再见。 《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从程序合法性角度,婚姻登记需当事人本人到场并核实身份等关键信息。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必须以双方自愿离婚且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为前提,同时要严格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徐林称2015年6月8日办理离婚手续时自己在外地打工,且男方照片和签名都不是自己,很可能是孙女士找人冒名顶替。 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未核实办理离婚手续人员是否为徐林本人,就发放了离婚证,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所以该离婚登记应属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应撤销该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1062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若离婚登记被撤销,徐林与孙女士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此前9年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但在这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决定再次离婚并分割财产,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若协议不成,由于徐林是“被离婚”且财产权益可能受损的一方,可视为无过错方,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以保障徐林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孙女士找人冒名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侵犯了徐林的婚姻自主权,给徐林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财产权益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河南商丘,女子离婚两次,姐姐就出钱帮她装修了房子。这笔钱姐姐是要要的,但女子却认为自己年轻的时候给家里寄回十几万,妈妈说是姐姐用掉了,女子认为,装修费和姐姐用掉的可以一笔勾销,凭什么还要给她装修款?姐姐和母亲都说女子没有拿过那么多钱,就是零零碎碎给了一些,还说女子买房的首付,大姐和妈妈都有出钱。女子觉得父母还有兄弟姐妹都向着大姐,他们就是合起伙来想霸占自己的房子。
    据9月19日报道,女子拿着房本寻求调解,也诉苦,说自己辛辛苦苦买的房子,现在被大姐霸占了,家里人还不帮她。 弟弟之前还打电话来说,这房子已经是大姐的了,让女子不要回来,不要和他们一家人纠缠。 家里的六个兄弟姐妹全部向着大姐,都说是女子的不是。女子委屈巴巴地在那里诉苦,说房本上明明写着是自己独立拥有,凭什么他们要来霸占?调解员不清楚真伪,便一起陪同女子回到她的父母家,想核实一下情况。 母亲说,这房子是女子的,没说不是,但她付首付款的时候,自己出了1万,大姐也帮忙出了钱。 后来女子两次离婚,大姐生怕女子没有地方住,就赶紧花钱给她装修了,装修费也花了十几万。言外之意也是觉得女子没有良心,姐姐给你装修了房子,你不付装修费,还在这里挑事。 女子非常激动,说我年轻的时候打工给你们寄回了十五六万,那就不算钱了吗?你说的是大姐用了,那么这笔钱抵装修费还不行吗? 女子的父亲也发话了,说你给我们的钱哪里有那么多,零零碎碎的就那么一点。 女子更加激动了,自己为家里付出那么多,怎么就得不到他们的认可呢? 自己打工的时候省吃俭用,给家里寄回的钱,向母亲要的时候她说的是大姐用的,那么我肯定要向大姐讨要呀。 大姐花的装修费是钱,那我借给你们、让大姐用掉的就不是钱了吗?现在怎么兄弟姐妹都反倒说是自己不对呢? 调解员又联系到大姐,她也非常委屈,说当初就是想帮妹妹一把,谁知道她来这么一出。 随后又从二姐那里证实,说大姐人特别好,对兄弟姐妹都特别照顾,大家都非常相信她,当时女子也非常相信大姐,大姐才让装修队进场帮她装修的。女子说那些都不是真的,就是他们想合起伙来霸占我的房子。 后来大姐发来女子自己签下的、欠姐姐14万装修款的协议,也发来了自己转给装修公司的账目清单,确实花了十多万。 装修队的人也来了,因为装修费还没结算完,他们在女子的房子外面写了大字,说此房有纠纷。 最开始女子以为是大姐写的,不让她居住,后来知道是装修队的,他们是想逼迫大姐或者女子把款给他们结完。 女子这边想用以前转给父母的十五六万来抵债,父母说她没有给这么多,姐姐也没有用过。现在这笔装修款没人付给大姐,大姐也不高兴了,尾款也不结了。最后,调解员希望他们能够各退一步,把事情先解决。 大姐表示,既然女子不给装修费,那拿东西总可以吧,让装修队的把硬装全部拉走,再核算一下还需要多少装修费,她补。 装修队看到实在是拿不到尾款,这样拉一点东西回去,对方少结算一下,也算是一件好事。 女子也同意,只要大姐还有父母、兄弟姐妹不纠缠自己就可以了,她也想安安心心住在这里。 至于她以前是不是给父母寄过十五六万,是不是大姐给用了,现在也说不清。现在能够看到的就是,她买房子的首付款,母亲和姐姐都出了一点儿,装修也确实是姐姐帮忙装的。 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是女子对父母、对兄弟姐妹、对姐姐的不满还是依然存在,她觉得什么都不公平,凭什么他们要那样对我? 调解员也不知道怎么说才好,只说外人只看到女子的苦,不知道她的难,让她好好生活,如果哪一天想到了父母,想到了姐姐、兄弟姐妹,再和他们联系吧。毕竟血浓于水,不管是纠纷也好,还是误会也好,还是过去带给自己的伤害也好,就让它慢慢过去。 这件事存在诸多值得探讨之处。女子称转了十五六万给父母且被姐姐用掉,父母和姐姐却予以否认,装修的十几万女子也需支付,那这些争议在法律层面究竟该如何判定呢? 在民事纠纷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规定。 该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若女子坚称曾转十五六万给父母且被姐姐使用,她就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证明此事的证人证言等。 要是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仅靠口头陈述,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可。因为法律更注重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对于姐姐装修房子花费十几万这一情况,姐姐已提供向装修公司转账的账目,这属于有效的证据。女子享受了房屋装修的成果,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装修费用,除非她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这笔费用无需支付。
  • 内蒙古鄂尔多斯,男子看到自己楼下的车位被一对夫妻给占了,他上去理论,这对夫妻有些不情愿地开车走,男子觉得这对夫妻在挑衅他,他一气之下开车将这对夫妻拦截,还说道:“让你明年也倒不出来!”结果这对夫妻报了警,男子反而被罚款了2300元。据9月21日报道,当时这名男子回到自己楼下,远远的就看到了自己楼下的车位,被一对夫妻开车占了。
      他可生气了,这可是他楼下的车位,这是私人车位,只要这对夫妻仔细点看,就知道这个车位是不能停车的,可是他们若无旁人地把他的车位给占了,男子难以释怀。   他走了过来,开口就跟这对夫妻说:“你们把我的车位给占了!”这对夫妻一听,没想到车位主人这么快就找上来了,他们本来将车停一会儿就把车开走的。现在看来,他们停不了了,只好一脸无奈地将把车开出来。结果男子看到那对夫妻的表情,很不情愿地去开车一样,他就觉得这对夫妻目中无人,在挑衅他。   这本来他们占了男子的车位,男子觉得不对的人是他们,他们应该道个歉,这才是做错事情的态度,可这对夫妻,不道歉,上车就想走,真的是太不会做人了。他们正好遇到男子,是喝了酒的,男子此时也酒精上头,他一气之下,就开着自己的车拦截了这对夫妻。   他大声地说道:“我让你明年也倒不出来!”   这对夫妻只好下车,他们要跟男子理论,因为他们要开车出来,就已经不打算占男子的车位了,男子不应该如此咄咄逼人。   他们在和男子的理论中,他们发现男子说话有很大的冲劲,他们也闻到了男子那一身的酒气,他们看到男子在开车,很快他们想到了什么,他们也看不惯嚣张的男子,于是就报了警。   结果这一报警,他们发现的男子一连串的违法行为。民警过来之后,他们对男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男子是醉酒驾车。   除此之外,他们还发现男子没有上强险,驾照也处于被吊销的状态中。   于是男子受到了处罚,酒驾被罚款200元,没有上强险被罚款1100元,驾照处于吊销的状态中,被罚款1000元,男子被罚款了2300元。   因为一个车位纠纷,男子却被罚款了2300元,估计男子酒醒之后,肠子都悔青了。   其实如果男子是清醒的,如果他也意识到这对夫妻并非有意要占他的车位,他们看到车位主人来了,也马上让出车位,男子如果没有追究这个事情,可能他也不需要被罚款2300元。   那么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关于醉驾,这肯定是不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很危险,是危险驾驶,不但不利于自己,还有可能会危害到别人。2、 没有买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很麻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如果没有上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男子可能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赔给他人,有可能会导致自己或对方的家庭困难。   3、 驾照处于被吊销状态是不可以开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处于驾照被吊销的状态就属于无证驾驶。   因此男子被三项合并处罚,这也是合法合规的。
  • 陕西,男子和女子通过“摇一摇”加为好友,两人先是在酒店发生关系,几天后又在车子后座发生关系。当时男子的身体就不舒服,女子也经过了40分钟的施救,结果男子还是停止了呼吸。女子怕两人的关系暴露,就拿着男子的手机一并离开了。九天后,民警找到了男子的遗体,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被家属知道了。最后,男子的家属要求女子赔偿,法院一审判决,
    女子仅承担15%的责任,男子有错在先,承担85%的责任。男子家属不同意,女子也觉得冤枉,二审维持原判,女子最终支付家属13.8万。 据9月12日报道,张女士和张先生闲来无事拿着手机“摇一摇”,没想到竟摇出缘分,两人就此加上了好友。此后,他们仿佛聊天上了瘾,睡觉前要互道晚安,早上醒来也要赶紧回复“起床了”。渐渐地,两人觉得生活中已离不开对方,一旦缺少了彼此的消息,就感觉生活少了一丝温情。 仅仅文字交流已无法满足他们,于是他们开始语音聊天,听到对方的声音,感觉比看着冰冷的文字好多了。听习惯了声音,他们愈发渴望见到对方的模样,想看看对方是否和自己想象中一样。 两人怀着激动的心情打开视频,起初还都有些不好意思,生怕自己的长相会让对方失望。虽然视频中的人没有想象中那般帅气和美丽,但回想起之前通过文字、语音积累起来的情谊,他们越看对方越顺眼,越觉得这样的人就是最好的、独一无二的。视频聊天虽然好,可总觉得隔着一层纱,就像水中月、镜中花,不太现实,仿佛活在虚幻当中。后来张先生约张女士线下见一面,张女士有些顾忌——自己是有老公孩子的人,这一出去,即便戴墨镜、戴口罩,也可能被认出来,到时候家庭毁了就不好了。 张先生也不着急,他虽想见张女士,但也觉得对方的顾虑不无道理,自己同样有家室,做事不能太自私,得考虑周全才行。 张女士虽婉拒了张先生,内心却汹涌澎湃,一想到线下见张先生,心中总有些期待。 经过几次邀约后,张女士终于同意线下见一面,还约好“就吃饭看一眼,啥都不做”。 张先生同意了,但觉得餐厅人多嘴杂,确实容易被发现,便提议“还是约在酒店吧,门一关就我们两个人,点点餐、说说话、聊聊天,总比在餐厅安全多了”。张女士一听去酒店,并没有反感,反倒觉得张先生考虑周到,想着“到时候两人把持一点就好,别越界”。 可两人享用完美食、喝了点小酒后,微醺着躺在沙发上,总觉得少了些什么。这时谁也顾不上其他,反正身处私密空间,也足够安全,便理所当然地发生了关系。 事后,张女士有点责怪张先生:“说好的就是见一面聊聊天,当兄妹,怎么就越界了呢?” 张先生也不好意思,笑着送上早就准备好的礼物,想博美人一笑。 第一次见面十分愉悦,各自回家后,两人都觉得意犹未尽。2023年3月3日,张先生再次邀约张女士,想再叙叙旧。 结果两人一见面,情难自禁,又在公园旁边的停车位,在车子后座发生了关系。 这次,张先生明显感觉身体不适,没过一会儿就躺在那里动弹不得。张女士吓坏了,赶紧施救——又是按摩,又是掐人中,又是喂水,能想的办法都试了,可张先生还是慢慢失去了呼吸。 张女士心里别提多慌了:“人在自己面前没了,怎么报警?一提供口供,自己和张先生的关系就会被家属知道,这可不行;怎么打120?家属也会追问缘由,自己的名声还是保不住。” 她想着“只要拿走张先生的手机,他们查不到两人的聊天记录,就不会知道我们的关系”,最后把张先生躺平后,拿着他的手机匆匆离开了现场。张先生的家属见他没回家,后来报了警。九天后,民警在车内找到了张先生的遗体。 很快,警方通过追踪找到了张女士,经询问,张女士也如实交代了事发过程。 最后家属要求张女士赔偿,一审判决张女士承担15%的责任,张先生承担85%的责任——因其自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还在密闭空间进行剧烈活动,自身存在过错。 双方都不服判决,但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最终维持原判。 那么,法院这样判的依据是什么呢? 张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却依然急切地与张女士在密闭空间发生关系,从法律角度和常理来看,他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心脏病的人本来就不能情绪激动,应多休息。张先生明知这一点,仍实施可能损害自身健康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女子只承担15%的责任,是因为她已尽到一部分救助义务,只是最后未报警、未拨打120,导致张先生获得救治的几率降低,仅在这一层面,她应承担一定责任。
  • 广东佛山,一37岁女子凌晨带着8万元现金出门,结果被3名男子盯上了,把她的现金抢走,骑着摩托车就跑了。女子决心硬刚到底,开车直接撞了上去,结果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一审法院认为,女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2名男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2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这么判!荣女士平时一个人操持着生意,在外人眼中,荣女士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女强人,光鲜亮丽。可别人不知道的是,荣女士在背后付出了多少。
    凌晨出门,早就成了荣女士的常态,她也习惯了这样的生活。这天,荣女士像往常一样准备出去谈生意,还带着8万元的现金。 此时虽然已经是凌晨,可天色依旧很暗。要是换做其他的女性,可能都不敢出门。可荣女士就像没事人一样,径直来到了地下车库里。 可让她没想到的人,荣女士刚准备打火发动车辆,突然从角落冲出来3名陌生男子。 这3名男子手里还拿着钻头,其中两个人一左一右挡在车前,另一人直接上前,用钢制钻头击打车玻璃。 荣女士被吓懵了,大脑里一片空白。等她好不容易反应过来的时候,车窗已经被砸开。一名男子拽住她的头发,要求她把钱拿出来。 这时候荣女士终于意识到了,她这是早就被盯上了。 而男子也看到了放在副驾驶上的现金,接着便拿了过来。三个人相互看了一眼,接着便上了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 荣女士的心还在剧烈的跳动着,呼吸也变得急促起来,不过她现在意识很清醒。如果对方真的把钱给抢走了,对她来说,可是不小的影响! 绝对不能让不法分子如此嚣张!为了那8万元的血汗钱,荣女士决心硬刚到底,于是,她直接发动车子便追了上去,那三名男子见荣女士追上来了,内心也很紧张,不由的加大油门。可摩托车毕竟不如汽车跑的快,再加上摩托车上还有3个成年男子,两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 就在这时,三名男子准备冲上住宅区的台阶,如此一来,荣女士的车子开不上来,他们也能得以脱身。 谁曾想,荣女士早就急眼了,趁着对方愣神的功夫,接着就是一脚油门,车子朝着三人撞了过去。 其中一人被当场撞死,另外两人被撞成重伤。 事后,荣女士主动报警。在面对民警的调查时,荣女士称:我只想要回自己的8万元血汗钱,没想着撞他们。当时天黑,我的眼镜又被他们给摔坏了,根本看不清…… 一审法院认为,3名男子以暴力手段抢劫荣女士的个人财物,并对荣女士进行殴打,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荣女士为维护自身的财产,采取驾驶车辆追逐侵害人的方式,因此造成的损害,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为此,法院判决两名男子犯抢劫罪,分别获刑12年、11年,荣女士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两名男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查明事实后,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以后,引发众多网友拍手称快。荣女士作为一名女性,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还能冷静沉作应对,不愧是做生意的人。 那三名歹徒,可能就是看准荣女士孤身一人,肯定不敢抵抗,这才实施了抢劫行为,没想到反被荣女士给“反杀”了。不仅没能得逞,还被关了进去。 不过荣女士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最好的选择还是记住对方的相貌、车牌号等关键信息,及时选择报警处理。
  • 上海,一名女子驾驶新能源车充电时,因超时占用车位94分钟,被收取546元费用,其中438元为超时占用费。女子认为费用不合理,起诉车企要求退款遭拒,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判,车企无需退还相关费用。顾女士购置新能源车后,每次充电都会前往固定充电点。当天,她像往常一样将车开到充电处,插上充电枪后便离开了现场。后来她通过手机APP发现车子已充满电,但当时手头还有事情没办完,便没及时回去挪车。
      她心里打着小算盘:“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超时情况,当时找车企沟通后,对方就把超时费退给我了。这次就算真产生超时费,大不了再找他们退一次,没必要顶着这么热的天特意跑一趟挪车。”就这样,等她办完事情,慢悠悠回到充电点取车时,已经超时94分钟。屏幕上显示的超时费用438元让她愣了一下,但转念又想“反正能退”,便爽快支付了546元总费用,随后联系车企要求退还438元超时费。   可这次车企却明确拒绝了。工作人员表示,顾女士明知有超时费规定,还故意超时不挪车,影响其他车主充电——“上次已经网开一面退过一次,不可能次次都纵容,对于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我们不能容忍。”   顾女士听到这话瞬间惊呆了,她既委屈又愤怒:“之前能退,现在为什么不能退?难道上次费用低,你们愿意退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就等着这次收我一笔高费用?”越想越觉得不合理,她索性起诉车企,要求退还这笔超时费。   一审判决指出,顾女士明知有超时费规定,且此前已被宽宥过一次,仍故意为之,因此判决车企无需退还费用。   顾女士不服判决,她觉得委屈:“如果这次不能退,车企应该提前说明啊。既然第一次能退,第二次为什么不行?这分明是让我出冤枉钱!”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例合法,因此维持原判,车企无需退还费用。   网友们看到后,也觉得费用不该退还:“既然人家原谅过一次,就该感恩并改正错误,怎么能拿别人的善良当儿戏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车企之前退还过超时费,此次不退合理吗?   《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此前车企退还顾女士超时费,属于一种基于自身管理的宽限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形成必须退费的惯例或法律义务。   顾女士知晓超时占用费条款,且有多次超时占用行为,包括本次故意超时不挪车,已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车企制定的超时占用费规则属于合同约定内容,顾女士接受充电服务即应受其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车企拒绝退费是在维护自身权益和正常运营秩序,是合理行使权利的表现,法院也基于此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二、为什么超时后会有这笔费用呢?是否合理?   超时后产生这笔费用主要是因为超时占用充电车位影响了公共充电资源的高效利用,损害了其他等待充电车主的权益和车企的运营效率。从法律层面分析,这笔超时占用费具有违约金性质。   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车主超时占用车位,导致充电桩不能及时被其他有需求的车主使用,降低了充电桩的使用效率,损害了车企和其他车主的利益,所以车企收取超时占用费作为违约金具有一定合理性。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若车企已通过官网、APP、短信等多种方式充分告知超时占用费规则,那么其收费行为就是合法合规的,只要该费用标准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会认可其合理性,这也是法院判决支持车企不退还费用的重要依据。
  • 上海,女子买了2台空调,师傅上门安装时,意外从3楼坠楼,家属上门要求她赔偿!女子:“他自己没系安全带,凭什么让我赔!师傅家属“事故出在你家里,就应该你负责!”网友:这样谁还敢买空调?弄不好就倾家荡产了!天气太热孙女士在上海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两台知名品牌的空调。购买时,商家信誓旦旦地承诺包安装,这让孙女士十分放心,满心期待着能早日享受到空调带来的凉爽。8月22日这天,3名安装师傅如约上门。可没想到在安装过程中,负责装外机的师傅一个不慎,竟从楼上坠落。
    当时“砰”的一声巨响,把孙女士吓得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儿。她急忙跑到楼下查看,只见那位师傅受伤后痛苦地躺在地上,身上没有任何防护设备,安全带也未系上。 孙女士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目前,受伤的师傅仍在ICU病房中接受治疗。 对于这位师傅的遭遇,孙女士内心充满了同情。不过,在她看来,这起事故的责任并不在自己。毕竟,自己只是购买了空调,安装工作本就是商家承诺的服务内容。 可让孙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受伤师傅的家属竟找上门来,气势汹汹地要求她进行赔偿。 孙女士感到十分无语,安装师傅自己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才摔下去,这和自己能有什么关系呢? 况且,安装师傅又不是自己找的,完全是商家安排的,自己何错之有? 但家属却一口咬定,事情是在孙女士家里发生的,她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还质问孙女士为什么不监督安装师傅系好安全带。这种无理的要求,让孙女士既气愤又无奈。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这个很容易判断了,首先不系安全带,安装人员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其次,安装人员从谁手里拿安装费,负次要责任,最后,和客户一毛关系都没有。 也有网友说,业主肯定有责任,在企业上班的应该听说过属地管理原则,在你家里干活没有系安全带,你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还有网友说,去年我家修空调外机,没地方挂安全带,我把师傅安全带栓到我的身上!没有办法,就怕他掉下去找我赔偿!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孙女士需要赔偿吗? 孙女士与安装师傅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双方也并未建立起直接的用工关联。雇工是由商家招募并安排的,其工作安排也完全由商家主导,消费者与商家本质上仅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孙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毫无道理且违背法律原则的。 这反映出部分人在面对责任问题时,缺乏基本的法律认知,试图将责任无端转嫁,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这件事也给大家敲响了一记警钟,在自家进行装修或者安装空调等类似活动时,最好在合同、订单上明确备注责任归属。 只有这样,才能在遇到麻烦事时,有清晰的依据可循,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之中。
  • 上海,徐某的父母看到哥哥嫂嫂在上海过得不错,就把徐某户口登记在了哥哥嫂嫂名下,关系为“侄子”过了六年,哥哥嫂嫂又返回了家乡,徐某便回到了亲生母亲那里生活。又过了十几年,哥哥嫂嫂想要返回上海,成年的徐某便又和他们一起回到了上海,并且还将户口本上的关系改成了“儿子”。随后,徐某的单位分了一套房,他便搬出去,从此一个人居住。多年后自己的父母以及养父母都离世,他也得了精神疾病居委会听取了徐某的亲生哥哥、养父母的哥哥的意见,
    将他的监护人定为自己亲哥哥。又过了几年,徐某离世,养父母的哥哥姐姐便对他名下的房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徐某的亲哥哥和妹妹却提起诉讼,称他们才是徐某的合法继承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归还房子所有权。据悉,徐某是幸运的,也是苦命的。在很小的时候,他上面有哥哥,下面有妹妹,父母无法养育三个孩子,就想把他送给在上海生活的哥哥嫂嫂。   可是哥哥嫂嫂也有儿子和女儿,看到他们生活确实窘迫,也动了恻隐之心,就让他们把徐某的户口拿到上海,登记在他们的户口簿上,关系是“侄子”。   哥哥嫂嫂想到,在上海以后也好为徐某谋一份体面的工作,这只是亲戚之间的关照,并没有把徐某收养为自己的孩子。   事情发生在1960年,到了1966年,哥哥嫂嫂看到家乡发展得不错,于是又带着徐某返回了浙江老家。   回来后,徐某非常想念自己的亲生父母,于是又回到了家。当时父亲已经离乡,他便同自己的母亲和妹妹一起生活。   这期间,他和伯父伯母并没有断联,时常也会联系。   所以到了1979年,当时已经成年的徐某得知伯父伯母又要回上海了,他便想一同回去,毕竟上海是大都市,谋求职位的机会确实要多得多。   伯父伯母也想着,多个孩子在身边也不错,于是就带着徐某回到了上海,并且在户口簿上把“侄子”改成了“儿子”。   后来在徐某的努力下,在伯父伯母的帮助下,徐某顺利获得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不过,在徐某的潜意识当中,伯父伯母就是亲戚,而非真正的父母。   所以在填简历、职工登记表的时候,父母那一栏始终写的是亲生父母,而亲戚一栏才填的是伯父伯母。   这些也不影响徐某在单位分房,毕竟他有这个指标。   有了房后,他就搬出去,不再和伯父伯母他们一起住了,开始了自己的独居生活。   到了2015年,徐某被查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他没有妻子,也没有孩子,当时的父母、伯父、伯母都离世了,他的监护人就成为了一大难题。   最后,居委会找到了他身边的亲人,他有亲生的哥哥、亲生的妹妹,也有养父母这边的哥哥和姐姐,到底由谁来充当他的监护人最好呢?   最后,居委会听从了大家的意见,选定了徐某的亲哥哥为监护人,由他办理后续的一切事务。   又过了六年,时间来到了2021年,徐某离世,他的名下拥有一套房产,就是当时单位所分给他的。   这套房子在上海,养父母家的哥哥姐姐就近水楼台,直接对这处房子进行了处置,并且还达成了调解协议,认定了房屋的归属问题。   可是在浙江的亲哥哥、亲妹妹得知后,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自己是徐某的亲哥哥亲妹妹,他们只是堂哥堂姐,继承权理应归他们所有。   可是堂哥堂姐认为,自己的父母收养了徐某,已经和他的亲哥哥亲妹妹没关系了,自己才是徐某的亲哥哥亲姐姐,房屋自然由他们来继承。   关键是徐某的亲哥哥和亲妹妹提出了一条非常有力的证据:徐某未成年的时候,户口簿上登记的是“侄子”,成年后跟着伯父伯母回上海,户口簿才登记的是“儿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被收养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无法成为被收养人,即便户口本变更亲属关系,也无法认定合法收养效力。   因此,自己的弟弟永远是伯父伯母家的“侄子”,而非“儿子”,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   最后,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成年后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   再加上徐某在任何场合,父母一栏都填写亲生父母,亲戚一栏填写伯父伯母,综合来看,双方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徐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离世,其亲生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权。   而伯父伯母家的堂哥堂姐,属于旁支亲属,无权继承。   最后,法院撤销了当初堂哥堂姐对房屋进行的调解协议,保障了徐某亲哥亲妹对房屋继承权的合法权益。   网友们都觉得,当初是伯父伯母把他带到上海,他才拥有了后续较好的工作,分得了房子,情理上说这套房子也应该归伯父伯母家的后人。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收养关系不成立,遗产就只能由他的亲兄妹继承。
  • 福建泉州,女子家的土地,被邻居侵占了50平方米,她投诉多个部门,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就激怒了邻居,邻居扇她脸,打她头,还骑在她身上殴打她,还有难以启齿的动作,侮辱她。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看到了视频,要等了解清楚事情,才可以处罚这个邻居。遭遇这样事情的人就是黄女士,因为他们家的50平方米土地,被邻居侵占了,一家人都为这件事忧心忡忡。在农村,老实人最怕遇到的事情就是,遇到霸道的邻居,侵占土地,一旦时间长了,就成了顺其自然了,土地就属于别人的了。
      土地是村民的根,是村民的饭碗,就算黄女士一家再老实,他们也不可能把自己家的土地,拱手相让给邻居。自从邻居霸占了他们50平方米土地,黄女士就为了此事四处奔波,既然吵不过邻居,她就向多个部门投诉这件事情,她希望得到帮助,拿回属于自己家的土地。可她还没等来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她的投诉行为,就激怒了邻居。   邻居是个壮汉,看到黄女士不停地去投诉他,他情绪激动了。   只见视频里,一个壮汉冲向一名黄女士,这个壮汉怒气冲冲,来到黄女士跟前,扬起手就打黄女士的耳光,然后挥起拳头打她的头。   黄女士面对邻居的突如其来,她都被打懵了,都说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有矛盾也是正常的,解决矛盾就可以了。   可她不过是走正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而已,邻居却如此暴躁,打了她的头,扇了她的脸,还要骑在她的身上,殴打她。   黄女士手无寸铁,更是手无缚鸡之力,面对壮汉的殴打,她根本无力反击,她被打得嗷嗷叫。   更让她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都是邻居,都是天天都有可能见面的人,这个邻居居然还做出让人难以描述的动作,来侮辱她,她实在是感到愤怒又恶心。   黄女士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面对自己家的土地被邻居侵占,正常情况下就是和邻居理论,保护自己家的土地,在邻居霸道,强霸占的情况下,自然要投诉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现在由于黄女士的维权行为,惹怒了邻居,邻居就殴打她,如果她受了轻微伤,邻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黄女士受伤比较严重,伤情鉴定已经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邻居动手的那一刻开始,邻居注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土地纠纷,如果两家存在争议,那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黄女士认为土地是她家的,她投诉到有关部门,这行为并没有不妥。   相反邻居殴打黄女士,以此来征服他人,霸占土地,若土地真的是黄女士家的,那么邻居的行为就是强占行为,构成强拿硬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拿硬要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面对自己的土地被侵占,黄女士可以继续维权,并且可以追究邻居的殴打责任,要求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黄女士被殴打的过程中,肯定是收到人身损害的,根据需要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 河南,男子全家在外打工,家中无人,可他家院里的柿子树却长势喜人,秋季硕果累累。年年无人采摘村民们便谁喜欢吃谁就来摘,成了大家的共享水果。谁知,一女子上树摘柿子时不慎坠落,摔成盆骨骨折住院治疗花了20000多元。她的丈夫竟找男子,要求索赔全部医疗费。男子惊愕不已:我常年不在家,也未邀请任何人去摘柿子,怎么能赖上我呢?女子家人不依不饶找来调解员。最后男子拿出10000元,这事才算平息!这事传出来后,引起众网友愤愤不平!
    一个普通的村落里,老李家的那棵柿子树,便是秋日里最惹眼的景致。 这棵树栽下已有二十余年,是老李年轻时亲手种下的,如今树干粗壮,枝桠舒展。 一到深秋,橙红透亮的柿子便挂满枝头,像一串串小灯笼,把整个农家小院衬得暖意融融。   可老李和妻子为了生计,早早便去了南方打工,常年不在家,一年到头也就春节回村待上几天。 院子久无人居,门锁早已锈迹斑斑,唯有这棵柿子树,无人浇水施肥,却凭着顽强的生命力,年年枝繁叶茂,果实压弯了枝头。熟透的柿子无人采摘,在秋风里轻轻摇晃,甜香飘出老远。 久而久之,老李家的柿子树一成熟,大家便心照不宣的前来采摘,成了他们的“共享果树”。 没人去特意告知老李,也没人觉得这是不妥之事,在淳朴的村民心里,远在他乡的邻居,不会计较这几个果子,毕竟这么好的果子烂在树上太可惜!   这日,同村的王某干完农活,路过老李家院子,看到黄灿灿的柿子,便想着摘几个回家给孙辈尝尝。 万没想到,王某脚下踩着的一根细枝突然打滑,她惊呼一声,身子一歪,便从两米多高的树上重重摔落在地。剧烈的疼痛瞬间席卷全身,王某躺在地上动弹不得,邻居们闻声赶来,急忙联系家人将她送往医院。 一番检查下来,结果她被摔成盆骨骨折,后续治疗、住院、康复,前前后后一共花了20000多元医药费。   王某的丈夫看着卧床不起的妻子,又心疼她又心疼钱,思来想去,他觉得这事的根源在老李家的柿子树,于是径直给在外地打工的老李打电话,劈头盖脸地一通数落,并要求他赔偿妻子全部医疗费。   老李一听懵了:我常年不在家,家里柿子树这些年的柿子都是大家去摘着吃,我也从来没要过一分钱,凭啥有事了找我要钱,再说了,我也没邀请过任何人来摘柿子,怎么能赖上我呢? 老李觉得王某丈夫就是蛮不讲理,是讹人!坚决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可王某一家不依不饶,说老李不给钱这事没完,然后竟找来调解员,坚持让老李赔偿20000医药费。   往日和睦的邻里关系,瞬间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在调解员耐心劝解调和下,老李心里的委屈渐渐平复。 他想起自己常年在外,老家的房屋、田地,都是邻里们帮着照看,这份邻里情分,远比金钱更珍贵。 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若是因为这点事闹得老死不相往来,实在得不偿失。 思前想后,老李主动松口,表示出于邻里情谊,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 王某一家见老李态度诚恳,并非推卸责任,也意识到自己私自爬树摘果的不妥,不再坚持全额索赔。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老李递上了10000元现金,王某的丈夫也连连致歉,为之前的冲动言语道歉。 两家人心头的疙瘩就此彻底解开,往日的隔阂烟消云散,握手言和。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是受害人主动爬树、自身失足摔伤,并非树木或果实直接致害,故不适用过错推定。 ​ 树主常年在外务工,未邀约、未组织、未获利,对村民私自摘果不知情、未默许,已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柿子树为正常生长的林木,无明显安全缺陷,树主无故意、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树主出于邻里情谊自愿承担10000元,属于道义补偿,并非法定赔偿义务,不代表法律认定其有过错。 这事一传出,轰动了众网友。大家议论纷纷,意难平。 有人说,因树主不在家,柿子树属无人看管状态,偷摘柿子需爬高,风险只能由摘柿人自担,摔伤或摔死都有可能,这种严重后果不知情的树主是承担不起的。所以,调解员让树主赔偿是错误的。 有人说,树主未从柿子树得到实际收益,不应赔偿。柿子树主人不在家,未经主人同意,存在偷盗行为。    还有人说,没是非观,社 会就会发生混乱,生活中没了底线,就会激发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只有黑白分明,界限清楚,才能给社会带来和谐安宁。
  • 天津,女子喝醉酒后,被老板抱进了房间内,行了不轨之事。女子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反倒说女子不知好歹。女子出现应激性障碍,随后,在丈夫的鼓励下报警,然而此时距离事发的第一时间已经过去几天了,无法直接取证。不过民警发现,事发当天监控显示,有隔壁房客拿着手机站在女子的房门外录音,推断是听到里面女子求救的声音,因此,再结合女子的证言证词,判定老板的不轨行为属实,随后对其进行了判刑。
      据8月8日报道,崔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时常会跟着老板一起去出差。在2024年4月出差去杭州的时候,遇到了贵客,老板让崔某陪同一起去应酬,于是崔某就喝了很多酒,最后醉得不省人事。老板将她直接抱去酒店,却并没有抱回崔某的房间,而是抱回了自己的房间。当时老板让保安帮忙开门,在监控里能够看到这一幕,随后崔某稍微有点清醒,发现老板想对自己图谋不轨,于是拼命喊救命。   老板实施了性侵。崔某醒来后,立即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却毫无忏悔之意,反而说崔某“不知好歹,每年发你那么多工资,你还污蔑我”。   崔某被这句话触动到了痛点,她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若因举报老板丢了工作,整个家庭可能就会失去往日丰厚的经济来源和幸福指数。因此,崔某颤颤巍巍回到自己的房间,垂头丧气坐在床上,不断权衡这件事该怎么办。她内心非常想报警,但怕事情一曝光,家庭和事业都毁掉,就这样,她憋屈地回到了家里,没了往日的笑脸。老公关切地问她怎么回事,她只说想休息一下,让老公出去帮忙煮煮粥 等会儿好喝。可当老公一离开,她就捂住被子痛哭起来,觉得愧对老公,又无能为力,那种无力感压得她喘不过气来。老公很细心,敏锐觉察到崔某不对劲,趁她痛哭时赶紧进房间询问来龙去脉,还安抚妻子:“不要怕,有什么事情就说出来,别压抑自己。”   崔某想隐藏,可身体痛得难以承受,于是把出差的遭遇原原本本地告诉了老公。老公吸了一支烟,沉思了几分钟后说道:“老婆,我不怪你,我知道你人品。你现在是不是纠结,怕我抛弃你?我肯定告诉你,我不会。是我没能力,才让你出差接待客户,造成这结果,我也有错。”   老公这番有担当的话,把崔某感动得不知如何是好,她扑进老公怀里,说着是自己错了,不该喝那么多酒。两人抱头痛哭一阵后,马上清醒过来,老公知道妻子正直,受不了这侮辱,也受不了老板污蔑,觉得挣钱拿工资天经地义,不在这上班,去其他地方也一样,怎能这样侮辱老婆,于是支持老婆报警抓老板。   老板这边也吓坏了,迈出那一步就后悔了,不知崔某如此刚烈,当时用话语压下对方,可心里仍隐隐不安。果然,回到家里不久,民警就上门带走了他,他一口否认,称只是将崔某抱进房内,啥都没做,因他明白,崔某体内的直接证据早已消失,不能仅靠崔某证言定自己罪。   可民警有敏锐判断,将当天酒店监控一帧一帧翻出来分析,看到保安把老板房门打开,将崔某抱进去后,有一位隔壁房客贴着耳朵、拿着手机在门口录音,由此判定里面肯定发生了事情。联系到该房客,其录音里确实听到崔某喊“救命”“不要”,最后结合崔某证言证词,以及老板没将崔某抱回其房间、而是抱回自己房间的情况,判定崔某受到侵害,毋容置疑。最后,老板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崔某终于如释重负。在判决生效后两周,公司以崔某无故请假、旷工为由,将她开除。随后,崔某提出工伤认定,并拿出12次门诊的就医档案,均认定为应激障碍。   公司愿意支付崔某半年工资加2N违法解除赔偿,但被崔某拒绝了。   人社局看到了就医内容,结合崔某的遭遇,认定这属于工伤,但公司不服,认为是崔某醉酒的原因。不过,在2025年7月16日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崔某被侵犯属于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崔某111万元,事情才终于落下帷幕。   此时,她可以坦然当着网友的面讲出自己的遭遇,首先感谢老公的全力支持,也感谢网友们无条件的宽容和理解,她想用自己的遭遇告诫那些受伤害的女子:不要怕,勇敢为自己维权,让不法分子受到处罚。   在此案例当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发生性侵,为什么仅凭酒店的监控就能判定老板违法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包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属于视听资料,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就能作为证据。   在此案里,监控真实记录老板将女子抱进自己房间,这一行为违背常理,是关键线索。同时,结合女子的陈述,以及隔壁房客录音这一视听资料证据,多份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所以法院能据此判定老板实施了性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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