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KTV的女员工意外离世,家属要求六名消费者赔偿35万,而他们觉得非常冤枉。他们并没有要求女子来饮酒,是对方主动加入的,并且他们并没有对女子进行灌酒,离开的时候女子也神志清醒,没有任何反常。事后女子发生意外,自然与自己毫不相干法院的一审判决也令大家非常意外。
曾女士是这家KTV的女员工,平时性格开朗,待人热情,在工作中十分用心,只要有顾客来到店里,她都会拿出十分的热情接待,为了和顾客保持良好的关系,方便后续维护客源,她常常会主动和顾客一起喝酒聊天,用这样的方式拉近彼此的距离。 事发当天,有六名顾客一同来到KTV消费,刚好进入了曾女士负责管辖的包间,她便十分热情地带着众人进入包房,细心地为他们送上点好的酒水和小吃,全程服务周到。 看着眼前的六位顾客,曾女士想着只要用心维护好这段关系,日后他们再来消费时,大概率还会选择她负责的包间,于是便主动提出和大家一起喝酒,想要借着喝酒的机会和顾客熟络起来。 六位顾客本就是来店里放松娱乐的,对于曾女士的主动加入也没有拒绝,大家便在包间里一边休闲娱乐,一边喝酒聊天,气氛十分轻松。 到了凌晨一点左右,六位顾客觉得玩得差不多了,便和曾女士礼貌道别,随后安静地离开了KTV。 据当时的情况来看,几人离开的时候,曾女士状态一切正常,精神饱满,并没有出现醉酒、头晕、站立不稳等异常情况,完全看不出身体有任何不适。 可谁也没有想到,在这六位顾客离开后不久,曾女士突然感到身体严重不适,还没来得及向身边的同事求助,就不幸发生了意外,最终离世。 曾女士的突然离去,让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她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上有年迈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整个家庭的重担都压在她身上,她的离世让这个家瞬间失去了依靠。 处理完曾女士的后事后,家属难以接受现实,一致认为曾女士的意外和当晚一起喝酒的六位顾客脱不了干系,觉得是对方不断劝酒、灌酒,才导致曾女士饮酒过量出事,于是便将六位共饮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元。 面对这样的索赔,六位顾客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表示自己只是正常到店消费的顾客,并没有主动邀请曾女士喝酒,更没有对她进行任何形式的劝酒和灌酒, 曾女士是出于工作原因主动陪酒,整个过程都是自愿的,而且自己一行人离开时,曾女士状态良好,后续发生的意外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六人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清晰还原了当晚的经过。法院在经过详细调查后,确认了六位顾客所说内容属实,当晚不存在劝酒、灌酒的行为,曾女士是主动陪酒,顾客离开时她身体并无异常,意外发生在顾客离开之后。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曾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六位前来消费的顾客,对于KTV的员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照顾义务,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喝酒出事要别人担责,关键看对方有没有过错。 这六位顾客只是正常消费,没有劝酒、灌酒,也没有强迫女员工喝酒,全程都是员工主动参与。 他们离开时,女员工状态正常,没有醉酒或不适,之后发生意外和这几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讲究谁有错谁担责,这几位顾客既没过错,也没做出伤害她的行为,自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驳回家属诉求,就是按这个道理判的,也符合日常喝酒出事的责任认定标准。
曾女士是这家KTV的女员工,平时性格开朗,待人热情,在工作中十分用心,只要有顾客来到店里,她都会拿出十分的热情接待,为了和顾客保持良好的关系,方便后续维护客源,她常常会主动和顾客一起喝酒聊天,用这样的方式拉近彼此的距离。 事发当天,有六名顾客一同来到KTV消费,刚好进入了曾女士负责管辖的包间,她便十分热情地带着众人进入包房,细心地为他们送上点好的酒水和小吃,全程服务周到。 看着眼前的六位顾客,曾女士想着只要用心维护好这段关系,日后他们再来消费时,大概率还会选择她负责的包间,于是便主动提出和大家一起喝酒,想要借着喝酒的机会和顾客熟络起来。 六位顾客本就是来店里放松娱乐的,对于曾女士的主动加入也没有拒绝,大家便在包间里一边休闲娱乐,一边喝酒聊天,气氛十分轻松。 到了凌晨一点左右,六位顾客觉得玩得差不多了,便和曾女士礼貌道别,随后安静地离开了KTV。 据当时的情况来看,几人离开的时候,曾女士状态一切正常,精神饱满,并没有出现醉酒、头晕、站立不稳等异常情况,完全看不出身体有任何不适。 可谁也没有想到,在这六位顾客离开后不久,曾女士突然感到身体严重不适,还没来得及向身边的同事求助,就不幸发生了意外,最终离世。 曾女士的突然离去,让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她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上有年迈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整个家庭的重担都压在她身上,她的离世让这个家瞬间失去了依靠。 处理完曾女士的后事后,家属难以接受现实,一致认为曾女士的意外和当晚一起喝酒的六位顾客脱不了干系,觉得是对方不断劝酒、灌酒,才导致曾女士饮酒过量出事,于是便将六位共饮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元。 面对这样的索赔,六位顾客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表示自己只是正常到店消费的顾客,并没有主动邀请曾女士喝酒,更没有对她进行任何形式的劝酒和灌酒, 曾女士是出于工作原因主动陪酒,整个过程都是自愿的,而且自己一行人离开时,曾女士状态良好,后续发生的意外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六人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清晰还原了当晚的经过。法院在经过详细调查后,确认了六位顾客所说内容属实,当晚不存在劝酒、灌酒的行为,曾女士是主动陪酒,顾客离开时她身体并无异常,意外发生在顾客离开之后。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曾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六位前来消费的顾客,对于KTV的员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照顾义务,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喝酒出事要别人担责,关键看对方有没有过错。 这六位顾客只是正常消费,没有劝酒、灌酒,也没有强迫女员工喝酒,全程都是员工主动参与。 他们离开时,女员工状态正常,没有醉酒或不适,之后发生意外和这几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讲究谁有错谁担责,这几位顾客既没过错,也没做出伤害她的行为,自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驳回家属诉求,就是按这个道理判的,也符合日常喝酒出事的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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