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太太留下300万房产无人继承。邻居认为自己曾为老太太煮过饭、剪过指甲,有权继承该房产;而老太太丈夫的侄儿则认为自己有图片有证人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双方对簿公堂,争夺老太太的这份遗产,老太太自从丈夫去世后,就成为了孤家寡人。她的邻居沈女士知道后,多了一份怜悯之心,
于是隔三差五会去老太太家中坐坐,聊聊天,偶尔帮她煮煮饭、剪剪指甲。 这份情谊是非常纯粹的,就是邻居间的相互照顾扶持而已。 老太太感激沈女士这样照顾自己,就把她当成干女儿来对待,有什么好吃的、好用的都会给沈女士留着,见到她的时候就会送给她。 后来,老太太的年岁越来越大,行动也越来越不方便,觉得在家没人照顾,生活起居非常困难,于是选择了去养老院。 之前,虽然沈女士偶尔会去看望老太太,但真正在她家中停留的时间少之又少,几乎就是看一看、说说话而已。因此,去养老院养老对老太太来说是最合适不过的选择。 老太太丈夫的侄儿徐先生得知情况后,时常去看望老太太。他虽然和老太太没有血亲关系,但对老太太怀着敬仰之心,毕竟是自己的长辈。 在老太太无儿无女无老伴的时候,他作为侄儿,应当去孝敬。 最开始,养老院的人都以为他是老太太的儿子,后来才得知是她老公的侄儿,大家都觉得徐先生特别好,人特别善良。 他几乎是隔三差五有空就去看老太太,还询问工作人员老太太吃的怎么样、睡得怎么样,并且让工作人员有什么事情就联系他,告知他们老太太没有其他亲人,就只有自己了。 因此,老太太只要有个头疼脑热,或者是要缴费的时候,都会通知徐先生,而徐先生从来没有推辞过,都是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 所以,养老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认识徐先生,也认为徐先生已经做得特别好了,对一个和自己没有血亲关系的人能够做到这样,实在是该给他点赞。后来,老太太寿终正寝。不过,她留下了300多万的房产,生前没有立遗嘱,所以按规定没有继承人的话理应归国家所有。 不过,有人劝徐先生去争取一下,毕竟他在生前照顾了老太太,按照这样的情况,应该把房子留给他才对。 徐先生最开始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凭自己的善良和认知去照顾老太太,可现在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那就争取一下吧,看能不能归自己。 但是,沈女士得知情况后,觉得自己平时也尽到了孝敬老人的义务。 徐先生和老太太没有血亲都能争取继承房产,那自己岂不是也可以继承相应的份额了吗? 不过,沈女士拿不出任何的人证物证,证明她对老人进行过帮扶、赡养。 而徐先生有工作人员为他证明,还有养老院拍摄的图片,能够证明他一直尽心地照顾老人,并且随喊随到。最后,房子归徐先生所有,沈女士没有资格获得继承权。 网友们说:“现在邻居也要去掺和继承呢,这也太荒谬了。” 1、沈女士认为自己照顾过老太太就有权继承房产,从法律角度看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沈女士虽照顾过老太太,但她既非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其继承,且未能充分举证自己对老太太扶养较多。仅偶尔照顾难以满足法律规定中“扶养较多”的程度要求,所以她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房产,从法律角度不合理。 2、徐先生不是法定继承人,为何能继承老太太房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徐先生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他有证人及照片、付款凭证等证据,能证明其对老太太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中“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所以法院依据此法律条款判决他可以继承老太太的房产。
于是隔三差五会去老太太家中坐坐,聊聊天,偶尔帮她煮煮饭、剪剪指甲。 这份情谊是非常纯粹的,就是邻居间的相互照顾扶持而已。 老太太感激沈女士这样照顾自己,就把她当成干女儿来对待,有什么好吃的、好用的都会给沈女士留着,见到她的时候就会送给她。 后来,老太太的年岁越来越大,行动也越来越不方便,觉得在家没人照顾,生活起居非常困难,于是选择了去养老院。 之前,虽然沈女士偶尔会去看望老太太,但真正在她家中停留的时间少之又少,几乎就是看一看、说说话而已。因此,去养老院养老对老太太来说是最合适不过的选择。 老太太丈夫的侄儿徐先生得知情况后,时常去看望老太太。他虽然和老太太没有血亲关系,但对老太太怀着敬仰之心,毕竟是自己的长辈。 在老太太无儿无女无老伴的时候,他作为侄儿,应当去孝敬。 最开始,养老院的人都以为他是老太太的儿子,后来才得知是她老公的侄儿,大家都觉得徐先生特别好,人特别善良。 他几乎是隔三差五有空就去看老太太,还询问工作人员老太太吃的怎么样、睡得怎么样,并且让工作人员有什么事情就联系他,告知他们老太太没有其他亲人,就只有自己了。 因此,老太太只要有个头疼脑热,或者是要缴费的时候,都会通知徐先生,而徐先生从来没有推辞过,都是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 所以,养老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认识徐先生,也认为徐先生已经做得特别好了,对一个和自己没有血亲关系的人能够做到这样,实在是该给他点赞。后来,老太太寿终正寝。不过,她留下了300多万的房产,生前没有立遗嘱,所以按规定没有继承人的话理应归国家所有。 不过,有人劝徐先生去争取一下,毕竟他在生前照顾了老太太,按照这样的情况,应该把房子留给他才对。 徐先生最开始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凭自己的善良和认知去照顾老太太,可现在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那就争取一下吧,看能不能归自己。 但是,沈女士得知情况后,觉得自己平时也尽到了孝敬老人的义务。 徐先生和老太太没有血亲都能争取继承房产,那自己岂不是也可以继承相应的份额了吗? 不过,沈女士拿不出任何的人证物证,证明她对老人进行过帮扶、赡养。 而徐先生有工作人员为他证明,还有养老院拍摄的图片,能够证明他一直尽心地照顾老人,并且随喊随到。最后,房子归徐先生所有,沈女士没有资格获得继承权。 网友们说:“现在邻居也要去掺和继承呢,这也太荒谬了。” 1、沈女士认为自己照顾过老太太就有权继承房产,从法律角度看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沈女士虽照顾过老太太,但她既非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其继承,且未能充分举证自己对老太太扶养较多。仅偶尔照顾难以满足法律规定中“扶养较多”的程度要求,所以她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房产,从法律角度不合理。 2、徐先生不是法定继承人,为何能继承老太太房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徐先生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他有证人及照片、付款凭证等证据,能证明其对老太太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中“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所以法院依据此法律条款判决他可以继承老太太的房产。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
JPG
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