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某的父母看到哥哥嫂嫂在上海过得不错,就把徐某户口登记在了哥哥嫂嫂名下,关系为“侄子”过了六年,哥哥嫂嫂又返回了家乡,徐某便回到了亲生母亲那里生活。又过了十几年,哥哥嫂嫂想要返回上海,成年的徐某便又和他们一起回到了上海,并且还将户口本上的关系改成了“儿子”。随后,徐某的单位分了一套房,他便搬出去,从此一个人居住。多年后自己的父母以及养父母都离世,他也得了精神疾病居委会听取了徐某的亲生哥哥、养父母的哥哥的意见,
将他的监护人定为自己亲哥哥。又过了几年,徐某离世,养父母的哥哥姐姐便对他名下的房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徐某的亲哥哥和妹妹却提起诉讼,称他们才是徐某的合法继承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归还房子所有权。据悉,徐某是幸运的,也是苦命的。在很小的时候,他上面有哥哥,下面有妹妹,父母无法养育三个孩子,就想把他送给在上海生活的哥哥嫂嫂。 可是哥哥嫂嫂也有儿子和女儿,看到他们生活确实窘迫,也动了恻隐之心,就让他们把徐某的户口拿到上海,登记在他们的户口簿上,关系是“侄子”。 哥哥嫂嫂想到,在上海以后也好为徐某谋一份体面的工作,这只是亲戚之间的关照,并没有把徐某收养为自己的孩子。 事情发生在1960年,到了1966年,哥哥嫂嫂看到家乡发展得不错,于是又带着徐某返回了浙江老家。 回来后,徐某非常想念自己的亲生父母,于是又回到了家。当时父亲已经离乡,他便同自己的母亲和妹妹一起生活。 这期间,他和伯父伯母并没有断联,时常也会联系。 所以到了1979年,当时已经成年的徐某得知伯父伯母又要回上海了,他便想一同回去,毕竟上海是大都市,谋求职位的机会确实要多得多。 伯父伯母也想着,多个孩子在身边也不错,于是就带着徐某回到了上海,并且在户口簿上把“侄子”改成了“儿子”。 后来在徐某的努力下,在伯父伯母的帮助下,徐某顺利获得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不过,在徐某的潜意识当中,伯父伯母就是亲戚,而非真正的父母。 所以在填简历、职工登记表的时候,父母那一栏始终写的是亲生父母,而亲戚一栏才填的是伯父伯母。 这些也不影响徐某在单位分房,毕竟他有这个指标。 有了房后,他就搬出去,不再和伯父伯母他们一起住了,开始了自己的独居生活。 到了2015年,徐某被查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他没有妻子,也没有孩子,当时的父母、伯父、伯母都离世了,他的监护人就成为了一大难题。 最后,居委会找到了他身边的亲人,他有亲生的哥哥、亲生的妹妹,也有养父母这边的哥哥和姐姐,到底由谁来充当他的监护人最好呢? 最后,居委会听从了大家的意见,选定了徐某的亲哥哥为监护人,由他办理后续的一切事务。 又过了六年,时间来到了2021年,徐某离世,他的名下拥有一套房产,就是当时单位所分给他的。 这套房子在上海,养父母家的哥哥姐姐就近水楼台,直接对这处房子进行了处置,并且还达成了调解协议,认定了房屋的归属问题。 可是在浙江的亲哥哥、亲妹妹得知后,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自己是徐某的亲哥哥亲妹妹,他们只是堂哥堂姐,继承权理应归他们所有。 可是堂哥堂姐认为,自己的父母收养了徐某,已经和他的亲哥哥亲妹妹没关系了,自己才是徐某的亲哥哥亲姐姐,房屋自然由他们来继承。 关键是徐某的亲哥哥和亲妹妹提出了一条非常有力的证据:徐某未成年的时候,户口簿上登记的是“侄子”,成年后跟着伯父伯母回上海,户口簿才登记的是“儿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被收养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无法成为被收养人,即便户口本变更亲属关系,也无法认定合法收养效力。 因此,自己的弟弟永远是伯父伯母家的“侄子”,而非“儿子”,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 最后,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成年后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 再加上徐某在任何场合,父母一栏都填写亲生父母,亲戚一栏填写伯父伯母,综合来看,双方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徐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离世,其亲生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权。 而伯父伯母家的堂哥堂姐,属于旁支亲属,无权继承。 最后,法院撤销了当初堂哥堂姐对房屋进行的调解协议,保障了徐某亲哥亲妹对房屋继承权的合法权益。 网友们都觉得,当初是伯父伯母把他带到上海,他才拥有了后续较好的工作,分得了房子,情理上说这套房子也应该归伯父伯母家的后人。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收养关系不成立,遗产就只能由他的亲兄妹继承。
将他的监护人定为自己亲哥哥。又过了几年,徐某离世,养父母的哥哥姐姐便对他名下的房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徐某的亲哥哥和妹妹却提起诉讼,称他们才是徐某的合法继承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归还房子所有权。据悉,徐某是幸运的,也是苦命的。在很小的时候,他上面有哥哥,下面有妹妹,父母无法养育三个孩子,就想把他送给在上海生活的哥哥嫂嫂。 可是哥哥嫂嫂也有儿子和女儿,看到他们生活确实窘迫,也动了恻隐之心,就让他们把徐某的户口拿到上海,登记在他们的户口簿上,关系是“侄子”。 哥哥嫂嫂想到,在上海以后也好为徐某谋一份体面的工作,这只是亲戚之间的关照,并没有把徐某收养为自己的孩子。 事情发生在1960年,到了1966年,哥哥嫂嫂看到家乡发展得不错,于是又带着徐某返回了浙江老家。 回来后,徐某非常想念自己的亲生父母,于是又回到了家。当时父亲已经离乡,他便同自己的母亲和妹妹一起生活。 这期间,他和伯父伯母并没有断联,时常也会联系。 所以到了1979年,当时已经成年的徐某得知伯父伯母又要回上海了,他便想一同回去,毕竟上海是大都市,谋求职位的机会确实要多得多。 伯父伯母也想着,多个孩子在身边也不错,于是就带着徐某回到了上海,并且在户口簿上把“侄子”改成了“儿子”。 后来在徐某的努力下,在伯父伯母的帮助下,徐某顺利获得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不过,在徐某的潜意识当中,伯父伯母就是亲戚,而非真正的父母。 所以在填简历、职工登记表的时候,父母那一栏始终写的是亲生父母,而亲戚一栏才填的是伯父伯母。 这些也不影响徐某在单位分房,毕竟他有这个指标。 有了房后,他就搬出去,不再和伯父伯母他们一起住了,开始了自己的独居生活。 到了2015年,徐某被查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他没有妻子,也没有孩子,当时的父母、伯父、伯母都离世了,他的监护人就成为了一大难题。 最后,居委会找到了他身边的亲人,他有亲生的哥哥、亲生的妹妹,也有养父母这边的哥哥和姐姐,到底由谁来充当他的监护人最好呢? 最后,居委会听从了大家的意见,选定了徐某的亲哥哥为监护人,由他办理后续的一切事务。 又过了六年,时间来到了2021年,徐某离世,他的名下拥有一套房产,就是当时单位所分给他的。 这套房子在上海,养父母家的哥哥姐姐就近水楼台,直接对这处房子进行了处置,并且还达成了调解协议,认定了房屋的归属问题。 可是在浙江的亲哥哥、亲妹妹得知后,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自己是徐某的亲哥哥亲妹妹,他们只是堂哥堂姐,继承权理应归他们所有。 可是堂哥堂姐认为,自己的父母收养了徐某,已经和他的亲哥哥亲妹妹没关系了,自己才是徐某的亲哥哥亲姐姐,房屋自然由他们来继承。 关键是徐某的亲哥哥和亲妹妹提出了一条非常有力的证据:徐某未成年的时候,户口簿上登记的是“侄子”,成年后跟着伯父伯母回上海,户口簿才登记的是“儿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被收养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无法成为被收养人,即便户口本变更亲属关系,也无法认定合法收养效力。 因此,自己的弟弟永远是伯父伯母家的“侄子”,而非“儿子”,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 最后,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成年后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 再加上徐某在任何场合,父母一栏都填写亲生父母,亲戚一栏填写伯父伯母,综合来看,双方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徐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离世,其亲生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权。 而伯父伯母家的堂哥堂姐,属于旁支亲属,无权继承。 最后,法院撤销了当初堂哥堂姐对房屋进行的调解协议,保障了徐某亲哥亲妹对房屋继承权的合法权益。 网友们都觉得,当初是伯父伯母把他带到上海,他才拥有了后续较好的工作,分得了房子,情理上说这套房子也应该归伯父伯母家的后人。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收养关系不成立,遗产就只能由他的亲兄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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