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灏錫

林灏錫

关注
1682粉丝
0关注
4.9万被推荐
IP属地:福建

社区达人

13枚勋章

63次获得编辑精选

无论做什么,不管想什么;初心是什么,结果得到什么;你都要善良,一如既往。

  • 永远不要让这3种人上门做客,不管关系有多好,这样可以保护你
    2小时前
    18跟贴
  • 河南郑州,女子被面馆的牦牛掀翻受伤,对方只愿意赔偿5000元钱,剩余就不管了。女子说“牦牛是你们的,自己的伤情这5000元恐怕不够而面馆却说:“牦牛不是自己的,只是租的,所以剩余的赔偿不关我们的事。”李芳早上去上班的时候和往常一样,路过一家面馆,而今天面馆外面好像有一个庞然大物,应该是牦牛。
    女子心想城里面怎么可能有牦牛呢?应该是模具吧,所以并没有多想,和往常一样,直接从牦牛的前面绕过去。 可是正当她要走过去的时候,突然被什么东西顶起来,摔在了地上,痛得她尖叫了起来,心想自己没碰到什么呀,怎么就摔倒了呢? 于是赶紧回头,离自己一米处,站着一个庞然大物,正是刚刚看到的那头牦牛。 原本以为是模具,今天怎么活起来了呢?再定睛一看,真的是活的牦牛啊!这是谁家的呀?把自己伤得不轻,还不赶紧出来认领牦牛赔偿自己的损失。这时面馆里跑出了人来,赶紧把牦牛制止住了,并且上前询问李芳伤得怎么样。 李芳心想,既然牦牛有主人,下面的赔偿有着落了,于是把自己脸上的淤青、腿上的淤青全部展露出来,让他们看着办。 对方看到李芳确实伤得不轻,牦牛的角是直接把李芳掀起来再摔下去的,那可是水泥地呀,摔下去不是淤青了,有可能内脏都会有损伤。 但对方表示,自己有责任,可牦牛可不是他们的呀,他们只是租来摆在店门外招揽顾客的,所以他们只愿意出5000元钱赔偿李芳,让她自行去看病。李芳也知道自己的情况,这上下翻飞了一下,表面倒是淤青,可自己身体内部确实受到震动啊,这万一检查出来有大毛病,5000元可不够呀,于是不答应。店家也看出了李芳的心思,但是他们一家小小的面馆,哪承受得起这样的赔偿呢?拿出5000元钱已经是他们能做到的最高标准了,如果再要给钱,他们可能就关门大吉了,一天也赚不了几个钱,现在还要赔偿那么多,要维持生计就没办法了。 于是告诉李芳,牦牛是我们租的,我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那是一头牦牛啊,本来就具有攻击性,你不绕远一点走,偏偏要从它的面前过去,这责任可能你自身也得承担一些哦。 李芳看到对方好像要推卸责任,于是马上摆出了一副不高兴的架势,并且振振有词地说道:“我是正常行走,不管你这儿摆的是模型牦牛还是真的牦牛,作为行人来说,正常行走有什么错。 另外,你作为这头牦牛现在的管理人,该不该做好安全保护措施?要么用安全桩拦起来,明显地告知大家,这里有一头牦牛;其次,牦牛是你租来的,你占道经营,这本质上就是你的问题,而不是行人的问题,所以不管这头牦牛是你租的也好,你买的也好,反正今天自己受伤的责任就应该是你们,不是其他人,也不是自己。” 店家一听李芳的口才不得了,要是让她继续说下去,可能要把自己绕进去,5000元钱好像是摆不平了,但是他们的实力就摆在这儿,就是一个面馆,收益不高,拿出5000元已经是极限了,于是直接甩了一句:“如果你不认同,直接起诉就行了,我们不怕,走法律程序。”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 面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面馆租用牦牛放置在店外招揽顾客。作为牦牛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应该具有对牦牛的管理义务。面馆没有采取任何的有效防护措施,比如放置安全装,提示信息等,那么李芳受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二、李芳责任 一般情况下,行人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有合理注意周边环境安全的义务。 不过,牦牛所处的位置并没有安全警示。在行人上班很匆忙的时候,很难预计危险,所以李芳正常行驶,不能够认定她有重大过错。 但作为成年人,起码的认知是在发现异常情况后,肯定是不能靠对方太近,所以女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赔偿协商 面馆提出 5000 元赔偿,若后续李芳伤情诊断治疗费用远超该金额,鉴于面馆前期过错明显,李芳有权要求面馆补足合理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
  • 广东广州,老人感念侄孙在他行动不便的时候将他接到村里照顾其起居生活,让其安享晚年。留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全留给侄孙,不留给尚未成年的儿子。大爷过世后,侄孙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黄年轩和妻子的感情出现问题后,也曾试过挽回,但看到妻子主意已定,不愿意回头,他也没有继续坚持。或许是因为黄年轩(化名)年纪大的原因,他和何女士的婚姻很短暂两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小黄。
    协议离婚时,黄年轩遵循何女士的意见,孩子由何女士抚养,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012年,当时已经年满七十岁的黄年轩出现行动不便的问题,侄孙黄某看到黄年轩一个居住,身边又没有后人,觉得很可怜,便将黄年轩从村里的自建房接到他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让其安享晚年。2019年,黄年轩去世,黄某料理了黄年轩的后事,又帮忙打理黄年轩去世后的相关事情,让黄年轩可以走得安稳。   此时的黄某,并不知道黄年轩留下了遗嘱,直到2024年清明节,他在整理黄年轩遗物时,突然发现了一份黄年轩生前在律师见证下订立的遗嘱。   其内容载明,感念侄孙黄某一直悉心照顾,他决定在去世后,将他名下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赠与黄某。黄某看到 ,非常感动,回忆起和黄年轩在一起的日子,眼泪不禁湿润了眼眶。   1、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在先,这事怎么还闹到了法庭上呢?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黄年轩生前留下了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应该按照遗嘱办理,怎么还会闹到法庭上呢?   这是因为房屋一旦要进行继承,一般有两种过户方式,一是继承权公证,二是去法院起诉。   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会查明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层层检验和筛选继承人的身份,如有遗嘱也会对遗嘱的效力以及继承人对遗嘱的意见进行调查。已去世的相关亲属,也要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家属信息。意思是说,办理继承权公证也是很麻烦的事情,如果没有办理继承权公证,就只能到法院去起诉了。   2、黄年轩没有办理继承公证,黄某要过户黄年轩的房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正常来说,诉讼就诉讼,走个流程就是了,但这起事件的问题是,黄年轩的遗嘱上有一个问题,他没有给未成年孩子留下一部分遗产,这样的遗嘱有没有效?   民法典规定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思是说,遗嘱人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所以黄年轩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该遗嘱部分无效!   注意,是部分无效,黄年轩儿子可以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然而,这场诉讼中,何女士表现得非常大度,何女士表示她有负担能力,且自愿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并希望黄年轩的遗愿得到妥善落实和最大限度的尊重。最终,法院判决,黄年轩的房屋归黄某一个人继承。
  • 天津,老师在上课时,学生交头接耳,老师斥责两句,将学生撵出课堂外站立。老师到走廊上对学生进行教育,学生不服,回到教师将削尖铅笔扔向老师,老师推了学生一把,学生摔倒擦伤手掌,回家后跟家长告状说老师殴打他。家长报警老师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家长不罢休起诉,要学校赔偿11万,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校长把刚从拘留所回来的张志强叫到办公室:老张,范学文的家长又来学校举横幅了还是让你当众给他家孩子道歉。
      张志强气得浑身发抖:怎么还有这么不讲理的家长,我无缘无故的被拘留罚款了,咋还不依不饶的!还有4年就要退休的老师张志强,是怎么被拘留又被罚款的呢?   张志强在上课的时候,范学文在课堂上交头接耳。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张志强实在是忍无可忍,就严厉斥责了范学文两句。   可范学文没听,依旧我行我素。张志强一气之下,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道:   范学文,你给我出去站着去!一条臭鱼腥了一锅汤,真不知道家长是怎么教育的。   范学文不动,张志强就拎起范学文的衣领把他请了出去。在学生做题的时候,张志强来到走廊上教育范学文,让他以后上课规矩点。   可范学文却不听劝阻,还推了张志强一把,强行回到了教室。   张志强赶回教室说了范学文几句,范学文就拿起削尖的铅笔朝着张志强扔了过去。   张志强虽然躲了过去,但是很生气,走到范学文的面前随手推了范学文一把,范学文摔倒在地上,手掌擦破了皮。没想到范学文回家就跟家长告知,说张志强殴打了他。家长一气之下报了警,警方将张志强带回派出所。   然后就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但是范学文的家长还是不依不饶的,觉得处罚太轻,还要求张志强公开对孩子道歉,并赔偿孩子受伤的损失。   张志强拒绝道歉,学校也拒绝赔偿,于是范学文的家长将张志强和学校告上法庭。   1、 范学文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该做出赔偿。张志强身为老师,打骂学生对孩子造成心理影响,应该公开道歉,还孩子清白。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范学文在学校的时候被老师体罚并殴打,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学校应该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但是学校却容忍老师殴打学生,学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范学文已经做了鉴定,张志强的行为对孩子造成了轻微伤害,应该由学校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张志强在课堂上公然辱骂学生,对学生的心理产生了不良影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消除影响。   所以范学文父母认为,张志强应该进行公开道歉,还孩子清白,恢复孩子名誉。   2、 张志强认为,他是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采取正规的管理教育和约束,不存在殴打行为,不构成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影响,拒绝道歉。学校也认为家长提出索赔无据,拒绝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师在课堂是要维护课堂秩序,对于不听话的学生有管理和约束的指责。   范学文不服从管理,还朝老师扔铅笔,其行为激怒了张志强,所以张志强才被激怒推了范学文一把。是范学文没站住,才摔倒擦破了手掌。   张志强认为自己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管束,不存在侵权行为。   学校也认为,老师的做法得当,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赔偿。   3、 一审二审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根据监控视频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范学文受伤是张志强在管理学生过程中殴打所致,张志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范学文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力。不服管教,朝着老师扔铅笔导致伤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该承担责任。张志强在履行教师职责时导致了范学文受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未尽到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范学文8,832.5元,驳回范学文家长要求道歉的诉求。
  • 河南郑州,女子8年前支付5万元定金购买一辆宝马车。可事后却因没钱提车导致忘了这件事8年后,女子要求提车时,被以违约为由拒绝。目前4S店同意当年的5万元定金当购车款使用但要求女子必须在两个星期内使用,否则承诺无效
    2016年,做生意的彭女士与朋友到4S店看车时,看中了一款白色宝马车。 因4S店当时没有现车,彭女士先后给4S店转账1万、4万元定金后,双方约定3-5天后,彭女士再到4S店办理提车手续。 可计划赶不上变化,到了约定提车时间后,彭女士却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没钱支付尾款,因此,彭女士的提车计划泡汤了。 因是自己一方违约的,彭女士没敢和4S店提退定金的事,加上那段时间处理生意上的事情,彭女士也把这件事情给忘了。 近日,想买车的彭女士突然想起了此事,并拿着当年4S开具的定金收据,去4S店找工作人员说要用这5万元抵扣购车款。 因彭女士当年所预订的车子,厂家早已经因升级不再生产,而且,是彭女士违约在先的,工作人员不同意彭女士的诉求。为此,彭女士找到记者帮忙协调处理此事。 1、那么从法律上讲,4S店的辩解合理么?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从法律上讲,两者之间的区别巨大。定金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且定金起到约定担保作用。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但是,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标的的20%,就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这一点来判断,彭女士支付5万元定金,其当年要买的车不少于25万元的。 其次,既然定金起到担保作用,那么就要看双方当时合同对定金的具体约定了。 民法典第587条同时还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情况下,4S店违约是要返还彭女士双倍定金10万元的,而彭女士违约也是不能要求4S店返还之前所支付的5万元定金。 注意!彭女士当年与4S店签合同时明确约定,如果彭女士不能按约定时间提车,每推迟一日,4S店收取万分之5违约金。 现在是2024年,8年所产生的违约金,按照每天万分之5来计算,五万元早已扣完。 最后,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说,由于与4S店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彭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4S店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直到5万元定金定金全扣完为止。 即4S店拒绝彭女士的诉求,是合理的! 2、目前,经记者协调后,4S店考虑到彭女士的实际情况,同意用当年的5万元当作彭女士现在的购车款使用,但彭女士必须要在两个星期内使用,否则,就无效! 不得不说,4S店这次还是挺大方的。不过4S店这个决定,也可以为自己树立良好的口碑!与彭女士都是双赢的
  • 湖南衡阳,70岁老太在小区用健身器材锻炼身体时,不小心从云梯上跌落,她头先着地,当即昏了过去。事后,老太在医院治疗2个多月,家属看老太醒来的希望渺茫,不顾医生劝说,坚持给老太办了退院手续。出院10多天后,老太去世,家属竟把物业告上法院,索赔50万。法院判了!
    天刚微微亮,王翠凤就睁开了眼,她早睡早起惯了,生物钟相当固定,都用不上闹钟,到点儿就自然醒。王翠凤慢悠悠下了床,简单洗漱了一下,接着来到厨房热了点剩菜剩饭,就当早饭吃了。吃完饭,她消化了会,便换了身衣服下楼,来到了小区里的健身区,准备开始晨练。 王翠凤70岁的年纪,身体素质一直不错,这得益于她有天天锻炼的好习惯。 她是小区健身区的常客,不仅爱锻炼,还爱尝试不同的健身器材。 这次,王翠凤站在众多器械前,把视线锁定在了室外云梯上。她还没爬过这个,不如挑战一下? 说干就干,王翠凤双手紧握云梯的横杠,小心翼翼地一步一步往上爬。然而,就在她快要到达顶端时,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从云梯上跌落,头哐当一声撞在地上,当即昏迷不醒。 过了一阵,巡逻保安发现有老人躺在地上,怎么叫都叫不醒,保安吓个够呛,连忙拨打了120,并联系了王翠凤的家属。 王翠凤被送进医院后,医生说老人情况不是很好,建议手术。王翠凤家属一听要动刀,思来想去拒绝了,说老人一把年纪,动一次手术太伤元气,就保守治疗吧。然而,2个多月过去了,王翠凤依然没有苏醒的迹象。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但家属看到老人没什么康复的希望了,再加上经济压力也越来越大,最终还是不顾医生的劝说,执意给老人办理了出院。 回到家里,尽管王翠凤的家属依然尽心尽力地照顾着她,但老人的身体却一天不如一天。 在出院后的第10天,王翠凤在家里去世,离开了这个世界。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家属们把视线转移到了小区的健身区。既然老人是在这摔没的,那这就一定有问题。 他们发现,小区云梯下面是硬石板,没设有沙层或者橡塑地板这类的着陆缓冲。物业弄个石板,不是糊弄人吗?怎么保证人摔下来时能得到相对安全的缓冲和保护? 再者,虽然场地边有安全警示,但不够完善,不足以引起老人的注意。 于是,王翠凤的家属们把错都推在物业身上,要求他们赔偿50万。面对家属的索赔要求,物业表示,云梯旁边就有明显的警示标语,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 而且,物业每月都会排查器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已经做好了基本保障。保安发现老人后也第一时间进行了救助。 事发后,老人家属不仅拒绝手术,还不让老人继续住院治疗,并且,老人死后他们也拒绝尸检,这让物业如何确认死因? 因此,物业方认为他们不存在过错。 王翠凤的家属看物业不愿赔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1、小区健身区作为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其管理者,应确保场所内的设施安全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云梯下方未设置适当的缓冲设施,可能增加了使用者在意外坠落时受伤的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可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也需考虑王翠凤作为成年人,在使用健身器材时自身也应注意安全,并遵守警示标语。 2、如果法院认定王翠凤也存在过错,那可能会减轻物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翠凤在使用云梯时,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意外坠落受伤,并最终不幸去世。 如果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但同时认为王翠凤自身也存在过错,如未谨慎使用器材、忽视警示等,那么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尽到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对王翠凤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但王翠凤具体死亡原因不明,应减轻物业方的责任。 王翠凤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本身在使用器械时也应该小心谨慎,她因为自身原因摔倒在地,是导致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王翠凤承担95%的绝大部分责任,物业承担剩余5%的责任,由物业赔偿王翠凤家属4万余元。 双方对于一审结果都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湖北武汉,大四男生利用暑假期间兼职打工,某天,合租室友把电动车带回宿舍充电,结果电池突然起火,火势瞬间蔓延,室友看见火越来越大,害怕地转身就跑,还在屋外把门关上了,任由男生怎么在屋里求救,都不开门。事后,男生全身烧伤90%,植皮10多次,还面临截肢。结果,对方家长不仅一次都没来看过男生,还说只能赔偿1万,让男生父亲“高抬贵手”。
    放暑假了,当别的学生都回家享受假期的时候杜昀泽却选择利用这段时间兼职打工,好赚点钱。他是一名大四生,品学兼优,但家境一般,所以,他平常很少给家里伸手要生活费,基本都靠自己打工赚。现在放假了,他和同乡的同学李迪一起租了个小房子,就留在本地打工。 7月的一个早晨,李迪把电动车带回宿舍充电。 杜昀泽见状劝道:电动车放屋里充电很危险,万一着火就麻烦了,你下次就在楼下充,别带回来了。李迪听后却觉得杜昀泽小题大做,不屑地说,充个电能充出啥事啊? 然而,李迪万万没想到,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竟真的突然起了火,屋里不一会就火光冲天,浓烟滚滚。面对眼前的火势,李迪吓傻了,第一反应就是逃。他转身跑出了宿舍,慌乱之中还关上了门,把杜昀泽独自一人留在了火海中。 门内的杜昀泽,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得不知所措,他拼命拍打着门,大声质问李迪为什么要关门?为什么不让他出去?然而,门外的李迪却没有任何回应,他怕大火冲出走廊,便把门牢牢锁住,只剩屋内火势肆虐,浓烟蔓延。 杜昀泽绝望至极,他感到自己的呼吸越来越困难,他的皮肤在火焰的炙烤下传来阵阵剧痛。 事后,杜昀泽全身90%的皮肤被严重烧伤,整个人也奄奄一息。 经过紧急救治和后续十多次的植皮手术,杜昀泽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病情依然很不乐观。 父亲杜海诚得知消息后,立刻从老家赶来。他看到儿子躺在病床上,全身包裹着绷带,心都碎了。医生告诉杜海诚,由于烧伤过于严重,杜昀泽可能要面临截肢。这让杜海诚更是无法接受,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会遭遇这样的不幸?他的人生都因为这场火毁了! 更让杜海诚愤怒和失望的,是李迪和他家人的态度。自从李迪被逮捕后,他的家长就开始给杜海诚打电话,请求他“高抬贵手”,放过李迪。 可是,儿子伤势如此严重,李迪家长却说只能赔1万,甚至没有真心诚意地来看过孩子一眼。 这种冷漠自私的行为,让杜海诚火冒三丈。 他说,我儿子躺在床上天天受罪,你们却只想着怎么逃避责任,你让我怎么谅解?换成你们自己的孩子,你们是什么心情? 杜海诚打算通过法律手段,为儿子讨回公道,让对方受到应有的惩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李迪将电动车电池带回宿舍充电,因电池起火导致杜昀泽严重烧伤。若调查结果显示李迪对电池的安全性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其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他可能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量刑需根据火灾的严重程度、李迪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2、李迪作为宿舍的共同使用者,对宿舍内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李迪明知或应知电动车电池充电存在安全隐患,仍将其带回宿舍充电,并因此导致杜昀泽受伤,那么李迪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杜昀泽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李迪应赔偿杜昀泽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杜昀泽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均有权向李迪及其监护人主张赔偿。同时,若杜昀泽因火灾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还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误工损失及未来的生活费用。 综上所述,李迪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并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杜昀泽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目前,该案件已立案并将于明年3月开庭,期待法律能给予受害者公正的裁决。
  • 贵州,女子高速上遇到开迈巴赫的男子,拦车借钱加油,对方信誓旦旦地表示:“借我七八百我保证双倍奉还,不还是小狗!”女子信以为真给了男子 600 块钱,可是结果让她心寒不已!女子:“已经报警!”女子在高速上行驶,看到应急车道停着一辆迈巴赫,打着双闪灯,前面站在一个黑衣男子向她招手,让女子靠边停一下。
    女子觉得男子应该是遇到了困难,于是停车问男子怎么了?男子说:“小姐姐,奔驰迈巴赫是我的,我是浙江温州人,我去四川办事,不小心把钱包和手机丢了。现在车子快没油了,你能不能帮忙借我一点钱,我车加点油……” 女子看男子开豪车,身上穿着也很有气质,觉得他说的应该是真的。 而出门在外谁还没遇到点困难,就应该互相帮助,于是女子问男子需要多少钱? 男子说:“七八百块钱吧……” 女子听后觉得有点多了,万一男子不还…… 于是女子说:“400 够吗?我没有那么多钱!” 男子看女子愿意给钱,劝说:“你放心好了,小姐姐,我也看到了,钱你放心,我明天要不双倍的话我是小狗。你这样子,给我拿 600块钱。” “400 够了啊……”女子还是犹豫。 男子又哀求说:“我 400 块钱我这个车加不到一箱油,我明天到四川,绝对双倍还你!这份人情我绝对让你满意!你到我们浙江遇到困难,我也会帮你!”男子把话都说到这份上了,女子也不好意思不帮到底了,于是给了 600块钱,并把自己的联系方式留给男子。可是第二天男子并没有联系她,女子上网一搜,发现这种套路很多,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于是报案。 女子说:“我自己都不舍得加油,给了他 600 块钱,他却这样欺骗了我的好心……” 此事引发了热议,温州不背这个锅!这口音别说是温州人了,连折江人都不是!他只是租豪车包装自己,因为温州人老板多,让你相信他! 也有网友说,老掉牙的骗局,现在怎么还有上当的!笑死啊,真遇到这事为啥不是把车开到服务区想办法,高速拦车多危险啊! 还有网友说,这个骗局其实识破很简单。让他把家里人电话给你,你打个电话先转到你手机上,再给他现金。这种低劣的骗术之所以能成功,就是因为大部分是善良的。我们愿意帮助别人,总想着万一是真的呢? 可是这些坏人,利用大家的善良,搞得现在的社会越来越冷漠,让善良的人不敢再轻易相信别人,帮助别人了!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呢? 如果你选择给钱,事后报警也拿他没什么办法,车牌可能是套牌的。就算是真的,钱也是你借给他的而已,他又没说不还你…… 所以,正确的办法是直接报 警! 首先,高速不能随便停车,如果他真的有困难,让民警来帮他,自己不要去帮他。如果他是骗子,一听报 警,立马漏馅!
  • 四川攀枝花,男子在山上放牛,发现路边有一个鸡窝,一窝子蛋,他挑了6只好的,回家让老母鸡孵出了4只小鸡,结果鸡刚孵出来,就有执法的人找上门来了,罚了他3000元。阿牛为人勤恳,过不惯外面灯红酒绿的生活,他选择回到乡下,养牛为生,他日出放牧,日落而息,生活简单而充实。他就喜欢跟在牛群后面,闻着野草的芬芳,拿着一根木棍,打着路边的野花,这样他可以经常遇到意外的惊喜。
      那天早上,他找了一处野草茂盛的地方,把牛赶在那里,牛休闲地吃着草,他便在路边打着野花。突然他意外地发现了有一窝鸡蛋,实在太好了,他其实已经寻找了好几天了,这一次他终于发现鸡蛋了。他家的老母亲已经不下蛋了,但家中的鸡蛋已经被他吃得差不多了,现在老母鸡要孵蛋了,这窝鸡蛋正好可以拿回家孵小鸡。   他蹲下起来,仔细挑了挑,他觉有6只鸡蛋可以孵出小鸡。他如同捡到宝贝一般,赶紧撩起前面的衣衫,把那几只鸡蛋放到怀里。   他就这样小心翼翼地捂了一整天,晚上赶牛回家,他就赶紧来到鸡窝,将那6只蛋小心翼翼地放到鸡窝里,然后将家中剩下的那几只鸡蛋也放到鸡窝里,这才捉来老母鸡,让它孵小鸡。   就这样,过了一些时日,阿牛听到小鸡叽叽喳喳的声音,他兴奋地来到鸡窝,结果又有了意外的发现。他家的老母鸡孵出了一窝的小鸡,其中有4只特别不一样,看起来比一般的小鸡漂亮多了。阿牛马上意识到,这应该是他捡回来的那6只鸡蛋孵出来的小鸡,应该是小野鸡。   这个发现让他很兴奋,他早就想圈养一些野生鸡了,等这4只小鸡长大之后,再蛋生鸡,鸡生蛋,他家就可以养一群野鸡了。野鸡不但好吃,而且营养丰富,阿牛一直有这个想法,多养一些野鸡,这样他家里就随时可以吃到野鸡肉。   为了好好将这4只小野鸡养大,他把小野鸡圈养起来,每天小心翼翼地呵护着。   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养小野鸡的消息在村里传了出去,很多村民都纷纷赶来看新奇。   阿牛还得意洋洋地向他们炫耀,却不料就因此被人举报了。很快就有人找上门来了,直接将阿牛带走,并罚款他3000元,阿牛惊呆了。   原来阿牛捡的这6只鸡蛋不是普通的野鸡蛋,而是白腹锦鸡,是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他们说阿牛在禁猎期捕捉野生动物,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猎捕珍稀贵生动物罪。   听到这样的说法,阿牛觉得自己很无辜。他以为这只是普通的鸡蛋,所以捡回来的,没人告诉他这是白腹锦鸡蛋。   当这些蛋孵出了小鸡,也没人告诉他,这白腹锦鸡是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他就这样被罚款,他实在难以接受。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1、由于阿牛捡的这6只蛋是白腹锦鸡蛋,确实是二级珍贵野生动物,并且他是在禁猎期孵化了四只小白腹锦鸡,还圈养起来,他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阿牛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此罪,但是他只是将那4只小白腹锦鸡圈养起来,他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严重的后果,应当从轻处罚。 2、阿牛并不知道自己捡的这6只蛋,就是白腹锦鸡蛋,有人说不知者无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阿牛是否构成了犯罪行为。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阿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不能视为无罪。因此法院判决,阿牛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3000元。
  • 湖南郴州,保安收了单位2千多元补偿后,同意自行解决过去一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一事保安办理退休发现利弊后,要求单位补缴并将滞纳金转给了单位。可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保安又反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返还滞纳金。那么保安的诉求会获得支持么?
    男子谷某2010年12月通过面试入职到文物事业管理处当保安。2019年,文物事业管理处因体制改革,被划转为某文物馆。 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工作单位没有为谷某等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 2011年11月,工作单位就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聘用人员补缴社会保险召开了全体临时用工人员会议,谷某在该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会议结束后,工作单位向谷某发放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统筹金2千余元,谷某当时并不知道单位此举是意味着什么,想都没想就签名收钱。 2024年,谷某向社保局申请退休时,才发现单位2010年至2011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所带来的影响,并要求单位补缴。 可单位却说,2011年时已经给谷某发放了2千多元,就是想让谷某自己解决此事。 谷某得知实情后,自然就不同意了,并将 当年已经收到的2千多元全部退还单位。 2024年3月,工作单位同意并为谷某补缴了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谷某通过微信当场转给了单位财务,但对于所产生的滞纳金5千多元,谷某坚决表示不认可。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单位认为:谷某当年拿了钱没有及时处理此事,所产生的5千多元滞纳金,当然要由谷某自己来承担。 谷某认为: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产生案涉滞纳金,应由单位承担。 为了不影响自己办理退休手续,谷某只能先把5千多元滞纳金转给了单位。但办理完所有手续后,谷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又将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社保局有权收取滞纳金。即社保局取得这5千多元滞纳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滞纳金只是针对缴费单位征缴,并未赋权社保机构对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最后,即使谷某已单方承诺自愿承担养老保险滞纳金并收取了2千多元补贴,但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不能当然免除。 因此,在单位没有履行为谷某缴纳其应负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谷某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加收滞纳金,应由工作单位一方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支持谷某的诉求。 单位上诉时称: 谷某多次请求配合其办理补缴手续,并多次口头和书面承诺因补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滞纳金在内由其自行承担,单位帮助谷某完成断档补缴工作,其却出尔反尔,又要求单位承担滞纳金,系社会价值导向和法律精神价值导向不诚信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系基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通过约定或协商的方式就其项法定义务进行排除或者变更。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单位应承担补缴相应滞纳金的义务。谷某作出的由其自行承担因补缴所产生一切费用的承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承诺,对谷某与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福建福州,大妈早上到果园发现自己种植六七年的三百棵龙眼、荔枝树,一夜之间全被砍光后欲哭无泪。大妈怀疑是与其有矛盾纠纷的村民所为但对方不承认。目前,村书记回应称,是10多名村民所为,被砍了100多棵、双方存在土地纠纷。6年前,朱大妈与另外同村两名村民在山上种植了几百棵龙眼和荔枝树。前段时间,与朱大妈有土地纠纷的男村民阿城拆掉果园的大门后,与朱大妈发生了争执。二人发生争执时,阿城提到朱大妈种树的位置是他们片区的,并声称要将朱大妈已经种下去的树全部砍掉。当时朱大妈以为阿城说的是气话,所以并没有放在心上。
    可12月9日上午,朱大妈与另外两名村民回到果园后,发现自己辛辛苦苦种出来的数百棵树,真的被人一夜之间全砍光了。 事后朱大妈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阿城所为。 可打电话过去时,阿城却不承认并且还不承认自己说过要砍光朱大妈所种的果树。 案发后,朱大妈报警处理此事。 目前,村书记林先生回应此事称,10多名村民砍了那些树,这些村民与朱大妈等3人存在纠纷,双方都认为朱大妈所种土地是自己的,现在正在加紧确认土地归属。 林先生强调称,被砍的树确实是朱大妈等人种的,但其种植之前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的争议纠纷也是因此而引发的。 1、虽然朱大妈等人在没有确认土地产权并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在闲置的土地上种植果树,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是,对方之前几年却一直没有采取实质性的行为,等果园里的果树全部长大后,再来直接砍掉,也确实是做得太过分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看待此事? 首先,土地属于不动产。产权所有人才有权在案涉土地上种植果树或者出租土地。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要划分双方的责任之前,要先看这被砍果树的土地,到底是归谁所有。 其次,现在可以肯定的是,朱大妈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其没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35条同时还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朱大妈没有使用权,就直接在土地上种果树要么就是侵犯村委会的物权,要么就是侵犯已经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者一方的物权,这一点是很明确的! 换句话说,有权向朱大妈提出主张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支付占用费的只能是土地产权人。即现在最关键的是要搞清楚产权。 最后,如果砍树的人并非是产权人,其故意砍掉朱大妈所种植的果树,至少是民事侵权,应当要赔偿朱大妈的经济损失。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至于朱大妈与士地产权人的纠纷,是他们之间的事情了。如果砍树的人是产权人,那朱大妈想要全额想向其索赔就不现实了!毕竟朱大妈都没有土地使用权,对方提出异议无果后,确实是有权排除妨害的。 3、有网友认为,不论砍树的人是否真正的产权人,朱大妈都不可能全额索赔的。 毕竟朱大妈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直接种树已经有错在先了
  • 新疆昌吉,女子每月给亲戚4000元,委托其代为照料患有多种慢性基础疾病的丈夫。后丈夫不慎摔倒离世,女子一气之下以亲戚不具备经营托老机构资质为由,把他告上了法庭,索赔29万元。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高敏丈夫患有多种慢性基础疾病,需要有人长期照料,可随着年龄的增长,70岁的高敏已深感力不从心。
    高敏不怕花钱,她也曾想过把丈夫送去敬老院,可她时常听到一些有关敬老院的负面新闻,说实在的,她都有些后怕了。 高敏突然想起亲戚张家强,他曾经服侍过好几位老人,在这方面都有经验了,如果出点钱,能让他来照顾丈夫,那自己就可以省心了。 于是,高敏便联系到张家强,把自己的想法跟他说了一下,并承诺每月可以给他4000元。 没想到张家强想都没想就很爽快地答应了,不过,他说现在家里走不开,要不让高敏丈夫过去他家里住,这样就方便多了,问高敏是否同意。 高敏觉得这样也好,反正是自己亲戚,好说话,自己想什么时候过去看丈夫都可以。 就这样,高敏把丈夫送到了张家强家,并把丈夫的一些情况都跟他说了一遍。 刚开始,双方倒也相安无事,高敏每月会按时转给张家强4000元,而张家强也把高敏丈夫照顾得服服帖帖的,高敏很是满意。 可好景不长,4个月后的一天,高敏突然接到张家强打来的电话,说是她丈夫不小心摔了一跤,摔得还挺严重的,让她赶快过去。 后虽经全力抢救,但最终高敏丈夫还是走了。 高敏悲痛万分,她恨自己为什么要听张家强的话,把丈夫送到他家里去,要是让张家强到自己家里来,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事呢? 肯定是张家强只顾着自己做事了,对丈夫疏于照顾,他才会摔倒的,自己可是花了钱的,一个月4000元也不算少了。 高敏越想越气,就一纸诉状把张家强给告了,要求其赔偿自己损失29万元,理由是张家强不具备经营托老机构的资质。 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高敏认为,张家强并没有经营托老机构的资质,但他却收取自己每月4000元的托老费。 而他明知丈夫患有多种慢性基础疾病,却仍然对丈夫疏于照顾,最后导致丈夫摔倒而亡。 丈夫的离世,完全是张家强的过错导致,对此他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主张其赔偿自己损失共计29万元。而张家强却觉得自己非常冤枉,自己也不想他出事,这事就是一场意外,高敏丈夫患有这么多慢性基础疾病,就算是她自己看护,摔倒也是难免的。因此,高敏丈夫摔倒而亡,是他自身的疾病导致,自己并未疏于照顾,不存在过错,也无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家强是因为亲戚关系才答应帮忙照料高敏丈夫的,而且是在他自己家中照料的老人,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养老机构。 因此,高敏以张家强违法开设养老机构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但张家强明知高敏丈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却仍然答应提供家庭养老服务,并收取每月4000元的养老费。因此,张家强对高敏丈夫负有照顾、护理,以及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由于张家强的疏忽,未能在老人病发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摔倒,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后,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定张家强应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858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老话说 “有钱没钱,一看便知” 长期缺钱的人,身上会有3个习惯
    2024-12-21
    49跟贴
  • 江苏南京,女子婚后与婆婆一起生活,10多年后,她二胎孕期丈夫离世。她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坚守着这个家并未改嫁,直到伺候婆婆安详离世。没想到,和婆婆断绝来往的二大伯哥突然登门,拿着30年前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说房子是他的,让女子腾房。女子:我也有土地使用权证,老人是我伺候到死,房子凭啥是你的?二人最后闹到法院,结果让人拍手称赞!
    白晓丽嫁给陈伟时,她就和婆婆住在一起,婆婆勤俭朴实,和蔼可亲,婆媳关系一直融洽。 陈家兄妹4人,大哥结婚后另立门户,姐姐也出嫁了,二哥婚后,二嫂和他们母子相处不来,总闹架,就搬到娘家村。她嫁进陈家后,大哥大姐都来看过婆婆,二哥就没来过,白晓丽心想,他咋这狠心,婆婆可是他亲妈呀! 10多年过去了,他们全家过得平淡而幸福,谁知白晓丽二胎孕期,陈伟突然去世,这如晴天霹雳,白晓丽的天塌了! 她忍着悲痛安葬了丈夫,可活着的人,老的老小的小,还有未出世的,日子怎么过呢? 白晓丽抹干眼泪对婆婆说:您放心,有我家散不了!我一定把孩子们养大,为您养老送终! 婆婆哭干双眼。可她看儿媳那么坚强,也感动地说:晓丽,有你在妈心踏实,妈陪着你! 白晓丽二胎生下女儿,虽儿女双全,但她没丈夫,婆婆年纪又大,家庭重担全压在她肩上。 她决定不改嫁,跪着也要把日子过下去,抚养一双儿女,赡养老人,她吃苦受累从不抱怨! 岁月如流,多年后,婆婆安详离世,白晓丽的心又空了一截,婆婆已是她的心理依赖! 她料理完婆婆后事没几天,那个连婆婆葬礼都未参加的二大伯哥陈宏找上门,他让白晓丽赶紧腾房,说这房子是他的。 白晓丽气的直哆嗦,老太太刚走,你就上门找事,欺负孤儿寡母吗? 陈宏拿出30年前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告诉白晓丽,这房在1986年是以他的名义申请建造的,就是他的房子,是借给你们住的,他有权收回。 扯什么扯?你有宅基地使用权,我也有!白晓丽拿出一份20多年前,丈夫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你不仅没赡养母亲一天,连一分钱丧葬费没出,哪来的脸要房子?这上面是陈伟的名字,不是你!陈宏说,他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在先,“一地两证”后办为无效。 白晓丽也不示弱,她说房子是婆婆盖的,伺候婆婆到死也是她,即便是继承这房也是她的。 两人剑拔弩张,陈宏无奈把弟媳告上法庭,要求申请登记部门注销白晓丽手里的土地使用证。 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他们的纠纷呢? 1、陈宏说30年前,弟弟未成年,申请宅基地的一切事宜都是他办的,房子是他建的。 陈宏说,宅基地使用权证办于1986年,当时一切事宜都是他操办,虽证上“人口3”有弟弟和母亲的名义字,但弟弟陈伟未成年,是以他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所以这房子是他建的,只是借给弟弟和母亲居住,他有权收回。 “一地两证”是相关部门为陈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他请求注销此证。 2、白晓丽也拿出土地使用证,表明20年前,这个房已在丈夫名下。并且,她赡养婆婆直到她去世,她有权拥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白晓丽认为,30年前,这个房子是婆婆出资建造,她婚后就住在这套房子里,那时,陈宏夫妇和婆婆翻脸不来往,已搬但岳父母那边住。后来丈夫又办了土地使用权证,证上只有他的名字。抛开这方面。她不离不弃精心照顾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直到她去世,她有权继承婆婆留下的房子。 3、最后法院判决。 《土地管理法》 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陈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先于陈伟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证上的陈伟和陈母已去世,房产所有权是陈宏。 白晓丽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时,大伯哥的儿女和大姑姐都电话作证,证明白晓丽是个贤惠孝顺的儿媳,赡养婆婆尽心尽责,房子应为她所有。他们指责陈宏妻子,曾叫来娘家人把老人打的鼻青脸肿,后来搬出此房,住到娘家村,再也没来看望过老人。 村民也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了这些均为事实。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审法院认为:陈宏夫妇打骂老人,大逆不道。数十年不尽关心和赡养义务,妄为人子。 而陈伟遗孀,一没赡养义务的儿媳,却担负起了主要赡养义务,她理应有继承权。 最后二审改判,房子归白晓丽,陈宏败诉。
  • 陕西榆林,女子给手机换了新密码后打不开,赶紧去找店家帮忙,对方将其打开后收了 100 元。不过女子走后一小时又返回店内,说店家骗了她,网上就有轻松解锁的方法,对方却要收 100 元,并且还导致自己手机里的信息全部丢失。店家很是无语,说:“你同意后我才给你弄的,现在弄好了你却说我骗你。”不过最后店家还是退还女子 20 元,事情才得以平息。
    张芳在家里没事做,突发奇想想将手机的密码改一下,结果改完后第二次想打开手机的时候又忘记了,怎么也想不起来新改的密码,于是她赶紧拿着手机朝店铺跑去,生怕有来电接不着。 来到店铺后,张芳急急忙忙说明了一下自己修改密码后打不开的过程,店家随后拿过手机查看了一番,说:“这个有点难办,不过还是可以处理的,但是收费有点高,需要 100 元。” 张芳一听有点难度,人家只收 100 元,那也还行,就让店家赶紧帮忙解开。 店家又说:“你这个必须刷机,刷机后你之前的信息可能就没有了,如果同意了,我再帮你弄,你不同意我就不帮你了。” 张芳这时哪顾得了之前的信息啊,只想赶紧把机子打开,于是就同意了。 随后,店家经过一系列操作,终于将张芳的手机打开了,她刚刚拿过自己的手机,欣喜若狂,总有一种失而复得的感觉。 随后,她试了一下手机,觉得除了信息没有了,其他都是正常的,所以就按照约定支付了 100 元钱给店家后走了。 可是一个多小时后,她又来到了店里,说店家骗了她,解锁很简单,为什么要收她 100 元? 店家一听有苦说不出呀,机子给你解开了,你嫌贵,机子没解开的时候,你是火急火燎地让我赶紧给你解开,这简直是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啊。可是张芳继续说道:“我已经搜索了网上解开机子的方法,真的太容易了,几分钟就搞定的事情,你为什么要收我 100 元呢?你这不是骗人是什么?”店家有点不高兴了,说:“我怎么就骗你了?手机给你打开了没?既然打开了,我收你的钱很正常呀,再说这 100 元是事先就协商好的,你为什么事后还不认账呢?” 张芳虽然觉得是自己要求别人打开的,但是你得按劳收钱呀,几分钟搞定的事情就没必要收那么贵呀,并且你在刷机的时候给我把信息都刷没了,这也给我造成了后续的很多麻烦,你还收那么贵,心里想想就气愤。 店家心里委屈呀,之前就给你说刷机要丢信息,你是认同了,我才给你刷的,而现在你却拿这个事来说,真是有苦说不出。 最后,店家看到有新顾客来,也不想和张芳多纠缠,于是退了 20 元给张芳,让她赶紧拿钱走人。 张芳其实也不缺那 100 元,只是觉得几分钟就能搞定的事情,收 100 元钱太贵了,就是想为自己讨要说法,既然对方给了自己 20 元,够自己喝一瓶奶茶,消消气也就得了,于是转身离开。 不过店家觉得遇到这样的顾客,实在是让人郁闷,还是把这一幕发出来,让大家来评评理,说到底自己是收贵了呢,还是张芳胡搅蛮缠?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店家提前就说明解锁成功会收取 100 元,女子也同意了,这就属于是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店家解锁成功后,女子发现网上有更简单的解锁方法,所以就想拒绝支付 100 元,这缺乏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契约精神。 二、关于手机信息丢失问题。 店家在操作之前就告诉女子刷机会导致信息丢失,女子同意后店家才开始刷机解锁,符合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即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三、店家最后退还女子 20 元的行为,其实值得肯定,因为在处理对原服务合同报酬金额不认同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以这样的形式来和解。 这种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就可以对原来的合同进行变更。
  • 云南曲靖,男子的妻子去世第2天,岳父母就带着儿子、小女儿找上门来,要求与男子签订赡养协议。协议约定在岳父母70岁之后,男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男子同意协议,不过却提出岳父母也要立下遗嘱,明确男子有继承权,不然不支付赡养费。可岳父母只想要赡养费,并不想让男子继承遗产。没想到,岳父母随后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刘明义与妻子共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其中大女儿刘倩倩嫁给了王涛。 几年后,刘倩倩因为出了意外去世,王涛望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忍着悲痛处理妻子的后事。 刘倩倩去世第二天,刘明义两口子带着儿子、女儿来到王涛家中,准备与王涛签订一份赡养协议。原来,刘明义担心女儿去世之后,王涛以后再也不会管他们老两口,这想出了签协议的办法。王涛考虑到毕竟岳父母拉扯孩子长大不容易,再说了,妻子去世,王涛代替妻子尽孝并无不妥,于是在协议书上签字。 双方约定,在刘明义与老伴年龄达到70岁时,王涛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此后,王涛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独自把两个孩子拉扯大。期间,岳父母没有对王涛进行任何帮助,这让王涛心生不满。 多年后,刘明义年满70周岁,他向王涛索要赡养费,可是王涛却说,除非确定他拥有继承权,不然拒绝支付赡养费。 刘明义一边骂王涛不讲诚信,一边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王涛按照约定履行,并提出以下理由: 刘明义与王涛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等刘明义70岁之后,王涛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既然王涛已经签字确定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另外,作为子女,对老年人进行赡养本就理所应该。 王涛辩称: 之所以签订协议,是受到了岳父母以及他人的胁迫,并非自己真实想法。且在签订协议之后,岳父母并没有对他的生活提供任何帮助。 《民法典》第六条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岳父母只要求王涛支付赡养费,却不允许王涛继承自己的遗产,对于王涛来说有失公平。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涛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明义与王涛签订赡养协议时,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协议内容明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涛所主张的,签订协议时是受到了岳父母的胁迫,却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王涛自愿与刘明义签订赡养协议,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判决王涛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王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人能不能深交,一眼可识破”:想要看清一个人,三个细节就够了
    2024-12-19
    7跟贴
  • 广东东莞,男子花了170多万,买了28亩土地建了一栋厂房,赚得盆满钵满,15年过后,这些土地还被征用为工业园,可以获得一大笔补偿,不料男子不但没有得补偿,还被村委起诉了,要求返还土地,男子愤怒,反诉村委,要求赔偿3000万余元,村委只愿意赔偿340万。男子表示:大家都是这么买地办厂的,别人都能得到补偿,凭怎么我就不可以。老张看着工厂周围的土地,崭新的厂房林立而起,只有他那28亩的矮小破旧的老厂房还杵在那里,他看着自己十几年在这里撒下的心血,非常心痛。
    他非常不甘心,这一片土地都被征用为工业园,他当年花了170多万买下的这28亩土地,现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他实在是不甘心,凭什么当时他和别人一起在这里买地办厂,别人就能够获得补偿,偏偏他就不行。 他实在是不甘心,多次提起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然而每一次都失败而归,为了这些事,他身心疲惫,一想起这件事,他就整宿整宿睡不着。 他的思绪回到了2008年。 老张是一个企业家,在2008年,他找到了商机,可以做五金加工,并且他手里有一大笔资金,完全可以自己买地办厂,说干就干,正好有一个村子集体卖地。 老张二话不说就掏出170多万,还交了土地管理费用,他签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他顺利拿到了这28亩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拿到土地之后,他那就大张旗鼓,建起了一栋厂房,然后招兵买马,风风火火做起了五金加工生意。那时候,他的生意真的特别好,所以一办厂就办了15年,在这15年里,他也没有遇到任何不顺心的事情,土地上更没有人跟他有过任何纠纷。在他心里,他花钱买下这28亩土地,那么这些土地,他就能一直使用下去,他从来没有想过这些土地会给他带来什么麻烦。 然而一则通知让他又喜又悲,他所在的地方,将要建一个3000亩的大工业园,对于老张正在发展的厂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好消息,只要这里成为工业园,他就有更多的机会挣钱。 他当然希望这里的工业园赶紧建起,还有一个好消息就是,他的厂地也在征用的范围内,这将会得到一大笔补偿款,这真是天大的好消息。 而眼看和他一起办厂的那些人,都顺顺利利拿到补偿款了,可是他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后来他才了解到,因为他买的这28亩土地的合同是不合法的,所以他没有资格获得补偿款。 得到这个结果,老张不服气地提出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他表示,这些地他早就买了,这些土地就是他的,大家都是这么买的,凭什么别人能够得到补偿,他就不能得到补偿。 可他不管怎样努力,他依然败诉了,就在这个时候,由于老张不愿意归还土地,村委会竟然起诉他,要求返还土地,老张气愤了,反诉了村委会,要求赔偿3000万元。 那么老张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老张后来才了解到,跟他一起买地的人,别人能够得到补偿,而他没有得到补偿。 是因为其他人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申请了土地规划更改,他们都做了土地确权,老张这些手续都没有办,所以别人可以按规定拿到了补偿款,而他一分钱也没有得到,因为他没有办这些手续,证明这些土地还属于村委会的。 2、只要土地还属于村委会的,那么这些土地就不能转让或者出卖给老张。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因此,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土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3、由于老张没有办相关的手续做土地确权,所以他当时签的这份合同是不合法的,对当时的情况,村委会和老张都有过错,所以村委会需要赔偿老张。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为老张在土地上建厂房,并且投入了很多资金,这些都要经过评估之后,由村委会赔偿这些损失,而村委会赔偿的资金是430万,而老张的厂房经过评估价值是1000多万,老张自然是不同意,经过协商,老张获得900多万的赔偿。 即使这样,老张心里还是很不舒服,就是那么一个疏忽,损失了这么大一笔钱。
  • 河南信阳,老汉是一家中学的保安,某日一名辍学的半大小子要进入学校打篮球被老汉拦下,原因是当时正值学校上课举办运动会期间。但这名半大小子非要进入校园,双方很快发生冲突。最后半大小子用砖头弄伤老汉的脸部,老汉把半大小子打成少许轻微伤。警方对老汉处以拘留7日罚款400元的处罚。老汉不服,说自己是正常履职,而且是半大小子先动的手,自己是正当防卫而已!老汉肖建国已经60多岁了,
    为了发挥余光余热,就在家附近的中学找了个门卫的工作,平时也不忙,主要是上学,放学的时候开下门,关下门。又到了学校举行运动会的日子,校内各种比赛,各种呐喊的声音,好不热闹。肖建国也偶尔站在保安室门口看向操场,羡慕年轻人的朝气。可就在此时,来了一个十五六岁的男子李运,李运和其他两名男子一起,手上拿着篮球,对着肖建国呼喊,嘿,老头,开下门,我要进去打篮球!肖建国回应道:“现在是学校上课期间,而且内部在举行运动会,操场不对外开放,你们改日再来吧!” 说到这,一般正常人也就走了。但是李运不同,李运当场表示:“赶紧开门,别废话,我也是这个学校的一份子,只不过前段时间不上了!” 肖建国一听李运这么说,大致就猜到了李运为何离开学校,肯定是在学校触犯校规被劝退了,此时肖建国心想更不能放李运等人进入学校。 此时肖建国的态度变得更加坚决,当即表示:“现在是学校上课期间,外人不允许进入,请离开吧!”李运等人听肖建国这话,直接不再说话,准备闯进学校。肖建国哪里肯干,连推带阻,直接把李运等人弄的连连后退。 李运等人都是“天不怕,地不怕”的半大小子哪里服气,于是李运开始对着肖建国招呼,一番操作下来,也没占到便宜。紧接着李运又从地上找到一个砖头块,对着肖建国头部击打。肖建国则返回保安室,拿出橡皮棍,对着李运来了几下子。这事发生在校门口,而且是白天,很快吸引了大批的群众观看,并且警方也很快到了现场。最后,警方发现,李运等人造成肖建国脸部挫伤,而肖建国则造成李运少许轻微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于是,警方便认定肖建国属于故意殴打他人,处以罚款400元,拘留7日的处罚。并且警方还组织学校方面和李运方面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运方面获得学校5000元的赔偿。 可肖建国很不服气,心里觉得别憋屈,于是就便提起行政复议,可复议结果却是维持处罚决定,于是肖建国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处罚。在法院,肖建国说了两点: 1.其是学校的保安员,案发当天,因在学校打架而辍学的李运坚持要进入学校,被其拦下,其行为是正常的履行职责,并无任何不妥,有理有据;2.其将李运等人推出门外后,李运恼羞成怒,与其厮打,之后还用砖头击打自己,自己取出橡皮棍还手,是不得已而为之,属于正当防卫;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警方对其处罚。 法院经过事实调查后认为: 首先,在案发当时,李运已非学校的学生,而是因参与打架辍学在家的人员,在学校正常上课并举办运动会期间,意欲强行进入学校打球,是对校园正常管理秩序的挑衅,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规章的支持。 肖建国在保安岗位上组织李运等人进入学校,本是履行职责的正当行为,在此过程中造成李运受伤,行为可以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警方在处罚中认定肖建国殴打他人,事实依据不足,处罚过重,明显失当,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最终,法院撤销了警方对肖建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拘留7日的处罚,保留罚款400元的处罚。
  • 浙江,女子买了一部 26000 元的三折手机,不小心摔在地上黑屏了。她觉得是店家的质量问题因为手机外套太滑,才使她从衣兜里拿出来时滑落地面。店家表示愿意在维修费上给予优惠。女子称:“我可以出维修费,但我接受不了手机这样脆弱。它是消费品,不是艺术品,即便修好了我也不可能把它供起来吧。”所以要求退机。
    于女士过生日时,老公神秘地拿出一个礼盒递到她手里,并说:“亲爱的,祝你生日快乐。”于女士高兴地问:“这是什么呀?”老公回应:“你打开自己看,一定会喜欢的。”于女士赶紧拆开礼盒,映入眼帘的是一款刚上市的三折手机。她此前一直关注着此手机,因价格太贵未能下定决心购买,这次老公当作生日礼物送给她,于女士特别开心,深感老公的礼物送到自己心坎上了。 不过她仍觉得价格高,便娇羞地对老公说:“咱们夫妻多年,平平淡淡才是真,买这么贵礼物不划算,以后别这样浪费钱了。” 老公笑着说:“没关系,钱花了能再挣,老婆高兴才最重要。”之后两人愉快地度过了生日。 事后,于女士还向闺蜜们谈起这款手机的好处,这让闺蜜们羡慕不已。 然而没过几天,意外发生了。于女士揣着三折手机逛街,正兴奋地看着琳琅满目的商品时,手机铃声响起,她急忙伸手到衣兜取手机接听。 不料,因手机外套光滑,于女士没拿稳,手机掉落在地。她赶忙捡起手机查看,生怕摔坏。不过正如她所料,只见手机屏幕出现了裂痕,已无法操作,目测黑屏达到 80%。于女士心中极为难过,这可是老公送的价值 26000 元的生日礼物,怎么就摔坏了呢?她不禁怀疑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于是火急火燎赶往店铺查看情况。 维修店工作人员一看便认定是人为摔坏,告知于女士只能维修。于女士听后不满,说道:“虽然是我人为摔坏的,但你们就没责任吗? 这 26000 元的手机就如此脆弱吗?而且你们给的原装外套看似真皮,其实不是的,太滑了,就因为它太滑,我才没拿稳掉在地上的。” 工作人员见于女士手机刚买不久,便说:“美女,维修费用给你打个折,这样可以了吧。” 于女士仍不满意,坚持要求退机:“哪怕出一两千维修费我都可以,但这手机太不经摔了,它是消费品,又不是艺术品,就算修好了,难道我还要把它供起来不成?” 这要求让工作人员有点为难,因顾客自身原因导致屏幕摔坏,不在退机范围内。 于女士继续施压:“我怀疑你们这手机有质量问题,我站在塑料地面,距离地面最多一米,有手机壳保护还摔碎了,说明手机本身有问题。” 工作人员不敢擅自退机,协商维修又遭到于女士拒绝,只能表示先上报领导,后续给予回复。 有网友认为是自身原因摔坏,不应归咎店家;也有人质疑手机质量,称在一米高度且有外壳防护,即便地面条件不佳也不应损坏严重;还有人对于女士说法存疑,认为事发无旁人见证,若不是塑料地面而是水泥地面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一、于女士因手机外套滑而致使手机掉落摔坏,这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自身过错导致商品损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于女士自身未能妥善拿稳手机,是导致手机屏幕摔坏的直接原因。 二、于女士提出手机外套太滑以及质疑手机质量问题。如果手机外套是手机销售时的原配附件,且其滑的特性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那么商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正常使用或在可预见的轻微不当使用情况下出现损坏,商家应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责任。 不过,如果手机外套的滑度属于正常的外观或材质特性,手机本身在出厂时经过合格检验,符合相关质量标准,那么商家则可免责。 三、于女士要求退机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特定情形下消费者才享有退货权利。而此案例中,目前证据显示主要是于女士自身使用不当,所以她不能仅以手机不经摔、是消费品而非艺术品等理由要求退机。
正在载入...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