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灏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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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做什么,不管想什么;初心是什么,结果得到什么;你都要善良,一如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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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老太太留下300万房产无人继承。邻居认为自己曾为老太太煮过饭、剪过指甲,有权继承该房产;而老太太丈夫的侄儿则认为自己有图片有证人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双方对簿公堂,争夺老太太的这份遗产,老太太自从丈夫去世后,就成为了孤家寡人。她的邻居沈女士知道后,多了一份怜悯之心,
    于是隔三差五会去老太太家中坐坐,聊聊天,偶尔帮她煮煮饭、剪剪指甲。 这份情谊是非常纯粹的,就是邻居间的相互照顾扶持而已。 老太太感激沈女士这样照顾自己,就把她当成干女儿来对待,有什么好吃的、好用的都会给沈女士留着,见到她的时候就会送给她。 后来,老太太的年岁越来越大,行动也越来越不方便,觉得在家没人照顾,生活起居非常困难,于是选择了去养老院。 之前,虽然沈女士偶尔会去看望老太太,但真正在她家中停留的时间少之又少,几乎就是看一看、说说话而已。因此,去养老院养老对老太太来说是最合适不过的选择。 老太太丈夫的侄儿徐先生得知情况后,时常去看望老太太。他虽然和老太太没有血亲关系,但对老太太怀着敬仰之心,毕竟是自己的长辈。 在老太太无儿无女无老伴的时候,他作为侄儿,应当去孝敬。 最开始,养老院的人都以为他是老太太的儿子,后来才得知是她老公的侄儿,大家都觉得徐先生特别好,人特别善良。 他几乎是隔三差五有空就去看老太太,还询问工作人员老太太吃的怎么样、睡得怎么样,并且让工作人员有什么事情就联系他,告知他们老太太没有其他亲人,就只有自己了。 因此,老太太只要有个头疼脑热,或者是要缴费的时候,都会通知徐先生,而徐先生从来没有推辞过,都是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 所以,养老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认识徐先生,也认为徐先生已经做得特别好了,对一个和自己没有血亲关系的人能够做到这样,实在是该给他点赞。后来,老太太寿终正寝。不过,她留下了300多万的房产,生前没有立遗嘱,所以按规定没有继承人的话理应归国家所有。 不过,有人劝徐先生去争取一下,毕竟他在生前照顾了老太太,按照这样的情况,应该把房子留给他才对。 徐先生最开始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凭自己的善良和认知去照顾老太太,可现在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那就争取一下吧,看能不能归自己。 但是,沈女士得知情况后,觉得自己平时也尽到了孝敬老人的义务。 徐先生和老太太没有血亲都能争取继承房产,那自己岂不是也可以继承相应的份额了吗? 不过,沈女士拿不出任何的人证物证,证明她对老人进行过帮扶、赡养。 而徐先生有工作人员为他证明,还有养老院拍摄的图片,能够证明他一直尽心地照顾老人,并且随喊随到。最后,房子归徐先生所有,沈女士没有资格获得继承权。 网友们说:“现在邻居也要去掺和继承呢,这也太荒谬了。” 1、沈女士认为自己照顾过老太太就有权继承房产,从法律角度看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沈女士虽照顾过老太太,但她既非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其继承,且未能充分举证自己对老太太扶养较多。仅偶尔照顾难以满足法律规定中“扶养较多”的程度要求,所以她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房产,从法律角度不合理。 2、徐先生不是法定继承人,为何能继承老太太房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徐先生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他有证人及照片、付款凭证等证据,能证明其对老太太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中“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所以法院依据此法律条款判决他可以继承老太太的房产。
  • 四川,女子跟丈夫离婚不久便后悔了,为了挽回这段婚姻,女子继续跟丈夫保持来往,谁知竟发现丈夫已经谈了新女朋友,于是便怀疑丈夫是婚内出轨。气愤不已的女子趁丈夫不备,持刀将其杀害。一审法院认为女子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女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是丈夫有错在先,请求从轻判决,法院这么判!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在早些年前女子娄某经朋友的介绍认识了男子刘某两个人接触了一段时间之后,并根据当地的习俗举行了婚礼。 婚后小两口恩恩爱爱,甜甜蜜蜜,很快娄某便生下了一子。本以为往后的日子,夫妻二人会同甘共苦,可是两个人却经常因为生活当中的琐事而发生争吵。娄某认为刘某不理解她的辛苦,娄某也认为刘某不懂他的难,眼看生活无法继续,两个人选择协议离婚。 可是等拿到离婚证之后,娄某却有些后悔了。 他回想起这么多年两个人一起走过的风风雨雨,感觉刘某对他也挺好的,夫妻之间有点争吵也是正常,为什么自己会那么冲动呢? 痛定思痛的娄某决心挽回这段婚姻,于是便决定继续与刘某保持来往,希望刘某能够回心转意。 可是刘某对他的态度始终不冷不热,这让娄某有些难过。可娄某并不灰心,她坚信一定时间长了,刘某一定能够感觉到他的真心。 谁知,娄某并没有看到刘某的改变,反而却发现刘某竟然有了新女朋友。 刘某始终对他不冷不热,原来是外面有人了。 结合两个人还没有离婚的时候,刘某各种反常的举动,这让娄某怀疑刘某是婚内出轨。 气愤不已的娄某找到刘某质问,可刘某根本不承认,还让娄某不要没事找事。 为了报复刘某,娄某以沟通感情为由哄骗刘某来到酒店见面,结果两个人刚一见面,便发生了争吵,失去理智的罗某掏出提前购买的折叠刀,分别朝刘某的腹部臀部进行捅刺。 直到感觉刘某已经受伤严重了,娄某这才停下了手,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等医护人员赶到现场之后,刘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随后娄某被警方控制,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之后娄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刘某出轨在先,请求减轻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娄某在约见刘某之前,已经购买了折叠刀,安眠药等作案工具,证明其已经产生了伤害刘某的主观故意。法院另查明,两个人在酒店发生争吵之后,娄某使用折叠刀多次捅向了刘某的腹部,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了后果。 虽然刘某在离婚冷静期间存在出轨的可能,不过其过错也没有达到剥夺生命的地步。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 河南郑州,护工看不惯90岁的老人,拿起养生锤将老人一顿殴打,导致老人4根肋骨骨折胳膊和后背都受伤了,老人女儿来看望,看到老人状态不好,老人才说出自己的遭遇,女儿赶紧将老人送进医院住院,事后女儿报了警,护工承认她殴打了老人的后背和胳膊,但不承认骨折是她打的事后养老院将护工开除了。
    时隔三天,乔女士的母亲跟乔女士说,她要去看自己的母亲,乔女士看着母亲如此想念姥姥的,知道母亲和姥姥的感情非常好,把姥姥送进养老院,实属无奈,又迫不得已。    乔女士知道母亲心存愧疚,所以才隔三天,她又想去看姥姥了。 三天前,母亲就已经去看过一次姥姥,才三天过去,母亲又担心老人在养老院不习惯,她一闲暇下来,又去看老人。 乔女士的母亲来到老人跟前,一看到老人就嘘寒问暖,问了问老人哪里不舒服。 结果老人就指着自己的胳膊和后背,说胳膊疼,后背也疼,人也特别没有精神。   乔女士的母亲看着老人,说这疼,那疼,很是心疼,并且乔女士的母亲也看出来了,老人的状态很不对劲。 老人到底怎么了,三天前,乔女士的母亲来看老人,老人还精神抖擞的,说话也口齿伶俐, 一点都不像现在,整个人萎靡不振。 乔女士的母亲就撩起老人的衣服,看了看老人的胳膊和后背,这一看吓了乔女士母亲一跳。 只见老人的胳膊上和后背上,到处都是淤青,一看就是被人打了,这些淤青一点都不像是自己摔倒那样。乔女士的母亲很心疼老人,赶紧问老人,这是怎么了,老人这才一五一十地将自己的遭遇说了出来。乔女士的母亲这才知道,老人被护工拿养生锤打了,而且护工非常大力气,打得老人哪里都疼,特别是肋骨那里,感觉断了一样,让她呼吸都困难了。 一看老人是被打了,乔女士的母亲赶紧报了警,她要为老人讨个公道,为了老人的安危,她也是赶紧送老人去医院检查。 这一检查,才发现老人有四根肋骨骨折了,胳膊和后背都有淤青,都是护工用力捶打导致的,老人的伤已经是轻伤二级。 一看老人的伤如此严重,乔女士和母亲都很气愤,他们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就是希望得到护工的细心照料。他们花了那么多钱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就想着自己生活能省心一些,老人得到护工的照顾,也能舒心一些。 如今看来,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就是让老人受罪,被护工随意殴打。 看到老人遭遇这样的事情,乔女士和母亲很心疼,她们后悔把老人送进养老院了。 乔女士的姥姥已经90岁了,这把年纪,被护工殴打,肯定会对老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毕竟老人年纪这么大了。 他们想不通,护工为何会这么对待老人,如果没有爱心,可以不干护工这个行业,既然已经选择了护工这个行业,就应该善待老人。 毕竟老人一把年纪,没有待在家人身边,本来就已经很孤独了,他们来到养老院,家人肯定是希望老人能够得到护工的善待。 但事实却是,老人在养老院遭遇了非人的折磨,居然被护工殴打了。有这样的护工,乔女士和母亲都非常担忧老人的安危。如果他们继续把老人放在养老院,有这样的护工存在,她们实在是担忧不已,害怕老人继续受到伤害。 她们报了警,就是想追究这个护工的责任,她们也想警告这些护工,殴打老人是要付出代价的。 但这位护工非常聪明,他承认了自己殴打老人,但是他只承认自己殴打了老人的胳膊和后背,承认老人胳膊上和后背上的淤青是他造成的。 但是,老人身上的四根肋骨骨折,他坚决不承认,由于护工不承认自己殴打了老人,导致四根肋骨骨折,民警这边也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所以无法立案。 发生这样的事情,乔女士和母亲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后来养老院和他们协商,他们要开除这个护工,剩下的,乔女士和母亲可以和他们协商。   护工殴打老人,这样的行为确实是很恶劣的,老人年老不能待在儿女身边,本来就已经很可怜了,护工还要这么对待老人,这种护工应当得到惩罚。虽然护工不承认老人骨折是他造成的,但是他有殴打老人的事实,他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只要护工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那么他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除此之外,老人在养老院受到伤害,养老院应当承担责任,他们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住进养老院,养老院就应当对老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旦老人在养老院,受到任何身体上的损害,家属都可以追究养老院的责任。
  • 河南济源,一名男子开车看到路上有羊群,下车抓了一只小羊羔塞进车里,羊的主人在羊群后面大声喊叫,男子一溜烟开车就走了。据5月26日报道,王先生家养了一群羊,正在路上赶羊走路的时候,一辆汽车上突然下来一名男子抓住一只小羊羔,随后就抱上车快速离开了。任凭王先生的家人如何追赶,都没有赶上男子的汽车。
    王先生家里是养羊的,平常家里的经济来源有很大一部分是依靠这群羊。因此平时也会好好照顾羊群,带他们出去吃草什么的。 经过仔细的照料以后,今年开春的时候,羊群里又添了好几只小羊。羊群更加壮大了,王先生一家人都非常高兴。等好好养上一年,小羊羔就会长大,那么羊群里的青壮年羊会变得越来越多,价值也会越来越高。因此,王先生一家人便更加精细地看护这群羊。 这一天,王先生的家人跟平常一样赶着羊群去吃草,路上需要经过一段公路,一般的过路司机都会比较小心,也不会碰到羊群。 突然,一辆白色的小汽车行驶过来。羊群在前头走着,王先生家人开始吆喝,想让羊群赶紧通过这段路。白色汽车的速度放慢下来,因为平时汽车也会让羊群,所以王先生的家人便没有放在心上,没有及时注意汽车上人的举动。 这时白色汽车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他冲到羊群里抱起一只小羊羔,就立刻往汽车上面塞。小羊羔惊慌失措地咩咩直叫,这叫声让羊群也有点混乱起来。这时,王先生的家人才意识到情况不对,于是他便冲着男子大声喊叫,想让他把小羊羔放下来。 可是那名男子不但没有停下自己的举动,还是继续把小羊羔塞进车里,随后他自己也坐上车,然后汽车一溜烟便开走了。 王先生的家人眼看汽车开走,跟在后面追了一段路,发现追不上以后只能原路返回,因为还有其他的羊需要他照顾。等把羊全部赶回家以后,王先生的家人把这件事告诉了王先生。一家人越想越郁闷,平白无故就丢失了一只羊羔,这对于他们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而且过分的是,男子肯定是注意到这群羊是有主人的,在光天化日之下怎么能随意就抱走别人家的小羊羔呢? 王先生越想越生气,觉得不能这样白白便宜了这名男子。王先生在气愤之余,决定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男子也真是没有预料到,警方的速度会这么快。通过对比,警方很快就锁定了他的踪迹,男子很快就被找到了。面对证据和事实,男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王先生得知以后,也感到很欣慰,自己家的损失能挽回了,毕竟一只小羊羔也价值不少钱。相信这名男子也是非常后悔,小羊羔虽然肥美,但是属于农户的财产,怎么能随意在路边就抱走呢? 1、该名男子并没有采用暴力或者是威胁的手段抢走小羊羔,而是趁王先生的家人不注意的时候将小羊羔偷偷抱走,因此他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是盗窃。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只小羊羔价值在千元左右,男子盗窃一只小羊羔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还将被处罚款。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男子没有将小羊羔卖掉或者吃掉,那么应当要将小羊羔归还给王先生,如果小羊羔已经被男子处理掉,那么男子应当以市场价格赔偿给王先生。男子行行为正应了那句话,千万不要伸手,一伸手就会被抓。别人的东西,哪怕再喜爱也不能非法占为己有。
  • 四川大邑,79岁老人因财产分配与儿子闹僵,老两口住进养老院,儿子一次都没来看他们。在养老院看电视想换台,被工作人员拒绝,3天后他给儿子打电话说自己感觉要死了,要死在家里面于是他独自回到家,可他怎么敲门儿子都拒绝开门,老人报警未果,竟跳楼身亡。万没想到,老人儿子及老伴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认为是养老院拒绝换频道,老人自尊心受伤导致跳楼。法院判决大快人心!袁大爷与儿子袁伟关系闹僵,根源是家产分割,袁大爷将名下的一房子留给了二弟的孩子,袁伟得知后怒不可遏,从此不与父亲断绝关系。2023年12月。袁大爷因身体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生活需要照料,妻子罗某也年老体弱,精力有限,最后两人一商量住养老院。
    入住当天,罗某按养老院要求,签署了一系列文件。面对养老院工作人员的询问,她说袁某除了高血压、糖尿病,没有任何抑郁症状,更没有自杀倾向。可罗某心里清楚,丈夫长期被抑郁情绪困扰,不止一次跟她念叨“活着没滋味”,但她担心说实话会被养老院拒收,只能选择隐瞒。   住进养老院,袁某始终郁郁寡欢。他性格本就内向,加上与儿子的矛盾无法化解,更是整日沉默寡言。自袁大爷入住后,袁伟一次未来看望,连个问候电话都没有,这份亲情的冷漠像一根刺扎在袁大爷心里。   2024年8月8日傍晚,养老院的餐厅里,老人们围坐在一起用餐,电视里正播放着热门节目。 当天恰逢奥运赛事直播,袁大爷跟工作人员提出,想把电视切换到奥运频道。 可工作人员却解释说餐厅里有30多位老人,电视节目得兼顾大家的喜好,不能单独为他一人换台,想看之后可通过回放补上。   一句正常的解释却像一根导火索,点燃了袁大爷积压已久的负面情绪。 在他看来,入住养老院都花了42688元了,连这么一个小小的要求都无法满足?长久以来的孤独、委屈和被抛弃感瞬间涌上心头,他感觉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于是当晚,袁大爷便情绪激动地提出要退住,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安抚下,他才稳定下来。 2024年8月11日早上,袁大爷没跟养老院任何人打招呼,独自离开了养老院。 9点多他给袁伟打去电话,说感觉自己要死了,就算死也要死在自己家里。袁伟敷衍了袁大爷两句就挂断了电话。 可当他风尘仆仆地赶到儿子家门口,一遍又一遍地敲门、呼喊时,屋里却始终毫无回应。 他知道儿子在家,可儿子的冷漠,像一盆冷水,浇灭了他最后的希望。 绝望之下,袁大爷拨通了110报警电话:我儿子不让我进门,我实在没办法了!还说他的大房子换给儿子,结果儿子把房子出租了,他一套房都没了,他想回自己家。民警赶到现场试图从中调解,可袁某的儿子态度坚决,直言早已与父亲断绝关系,坚决不肯开门。 民警调解未果无奈离开。谁也没想到,一个多小时后,民警再次接到报警电话,79岁袁大爷从高楼纵身跃下不幸身亡。老伴罗某悲痛欲绝,但她在民警询问时说袁大爷长期患有抑郁症,有说过轻生的念头,还说这事不怪养老院,因看电视换台问题与养老院的事不用记录。 谁知次日,罗某就提交了份详细袁大爷因看电视换台问题与养老院闹情绪的说明。 随后,罗某及袁伟向养老院索要赔偿,认为 袁大爷之所以自杀,皆因养老院工作人员言语不当,不仅拒绝换台,还嘲讽他“不关心国家大事”,深深伤害了他的自尊心。 索赔被拒,母子俩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839元,并书面公开道歉。法院细致入微调查的深入,被掩盖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袁大爷长期有抑郁倾向和轻生念头,且与儿子因家产分割问题矛盾尖锐,断绝关系后被赶出家门,入住养老院后儿子从未探望。养老院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餐厅电视需兼顾多数老人需求,工作人员拒绝换台并给出回放建议,监控显示,当天在养老院看电视也是背对屏幕,无任何侮辱、谩骂等侵权行为。而罗某某入住时隐瞒了袁某的心理健康问题,导致养老院无法采取针对性的特别护理措施。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工作人员拒绝换台的行为,是为了兼顾30余名老人的共同需求,属于合理履行服务职责,既无过错也无侵权行为。 而袁某的死亡是其自身抑郁倾向、轻生念头与家庭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与养老院的服务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养老院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跳楼会导致死亡后果,仍主动实施该行为,属于故意造成自身损害。 袁某的自杀行为是其自主选择,与养老院的服务无直接关联,因此养老院无需担责。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罗某及袁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袁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浙江宁波,3名男子来典当行抵押纯金项链,承诺日后赎回。店里的密度仪正在维修,老板就用火烧的方式和自身经验监测,觉得没问题就收下并支付了10万元,几天后,3人陆续来店里抵押黄金首饰,还带另外两人,在2周内交易5起黄金首饰活当。老板感觉出不对劲,赶紧拿出了多次抵押黄金首饰再次检查,这一查不要紧,老板傻眼了!立刻报警!老张开典当行多年,稀奇事儿不算少,但最近这半个月的遭遇,让他后背直冒冷汗,现在想起来还心有余悸。
      干典当这行最讲究眼力见和分寸感。尤其是收黄金首饰,真金不怕火炼,一般的猫腻根本逃不过老行家的眼。 但“活当”这事儿,本来就不常见,毕竟活当是要赎回的,利息也不算低,大多是急着周转、短时间内能凑齐钱的人才会选。可就在最近,店里突然来了一拨又一拨要活当黄金的客人,这反常劲儿,让老张心里渐渐打了鼓。   最先来的是3个年轻人,看着20多岁的样子,穿着挺精神,说话也客气。 为首的小伙子从包里掏出一条金灿灿的项链,说是家里长辈给的,现在手头紧,想活当一段时间,等资金周转开了就赎回。 店里的密度仪正在维修,老张看了下项链的成色、掂了掂分量,又拿火烧了下,凭自身经验觉得没啥问题。 按行情给了对方10万块当款,双方签了协议,约定好赎回日期,3人拿着钱就匆匆走了。 可3天后,这3个小伙子又找上门来了。这次带来的是个金手镯,款式挺新潮,看着比上次的项链还厚实。 还是说要活当,承诺过阵子就来赎。老张心里犯了嘀咕,这咋都活当黄金?他又用同样方法验收了黄金手镯,又支付了11万当款。 谁知四五天后,这3人带着另外2人又来了。他们一下子拿出了3件金首饰,有戒指、有吊坠还有一条手链,个个看着都金灿灿的,分量不轻。 5个人围着老张,你一言我一语地说着急用钱,还保证这次赎当会更及时。说话的语气、办事的风格都透着点说不上来的怪异。 老张还是按流程检查、称重、估价,给了12万块当款。送走这5人,老张心里那股不对劲的感觉更强烈了,哪有这么密集活当黄金?加起来都30多万了,这事儿太反常了! 老张立刻把这几次收的黄金首饰都翻了出来,想仔细琢核查下,果然发现了猫腻。 这些黄金首饰外观并无异样,他拿出锉刀锉开手镯表面的一层黄金,里面竟然包着银材质,只是镀金层厚了点。 这哪儿是什么黄金啊,分明金包银!老张当时就傻眼了!这2周内5起黄金首饰活当,前后给了33万,要是真被他们骗走,这损失可就太大了,自己这小典当行说不定都得关门了!   惊魂未定的老张没敢耽搁,立刻报了警。 有人说,典当就跟买卖古董一样,你自己看走眼了,怪不得别人,愿赌服输。 有人说,没有金刚钻别拦瓷器活,这两下子还当老板?还有人说,黄金涨乱象就来了,以假乱真这就是妥妥的诈骗! “活当假黄金”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最终导致行为人取得财物的犯罪行为。‌3名年轻人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赎回意愿,骗取典当款,属直接故意。 客观虚构“活当、到期赎回”事实,隐瞒“金饰内夹非金物质”真相,诱使老张以非破坏性检测密度仪、轻微火烧,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后加至5名年轻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一般主体要求 。侵犯老张的财产所有权,数额达刑事追诉标准 。本案无赎回打算,以非法占有为核心,属刑事诈骗。老张虽为典当行老板,但嫌疑人以“活当要赎回”的欺诈手段所导致其检测局限,影响了他的判断力。 老张的过错不阻却犯罪成立,仅可能影响民事追偿比例,不改变刑事定性。 民警觉得案情不简单,马上展开调查。他们调取了店里和周边的监控录像,一点点梳理嫌疑人的行踪。没几天就锁定了这5名嫌疑人的身份和落脚点。原来他们是老乡,专门团伙作案,买来银首饰后,在表面镀上一层薄薄的金粉,伪装成纯金首饰,然后趁着典当行老板不注意,一次次上门骗当款。 《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5名嫌疑人因手头拮据想了这么一个搞钱的办法,趁黄金涨价,利用“活当”惯例实施欺诈。 警方已将5名嫌疑人抓获归案,而这5名嫌疑人因诈骗金额已达数额巨大,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老张本以为几笔生意,能让他大赚一笔,没想到差点血本无归,生意讲究诚信,但也得时刻保持警惕,事出反常必有妖!凡事多留个心眼,别让骗子钻了空子。 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那些看似划算的交易背后,说不定就藏着看不见的陷阱。
  • 江苏苏州,男子以2.3万元的价格在网上拍下一款价值33万的腕表,可钱支付完后平台却先后以缺货和第三方检测为由拒绝发货。男子一气之下起诉要求平台履行合同邮寄手表,平台却反诉要求撤销合同,说本就没打算拍卖,是工作人员误上架,还少敲了一个0,合同不应生效。法院判决,结果一出,平台傻眼了!
    据5月17日报道,刘先生喜欢在网上的拍卖平台买东西,一来可以买到价格优惠的东西,二来拍卖平台售卖的东西肯定保真。 刘先生偶然间在逛拍卖平台的时候,看到有一款腕表在售卖,起拍价是2.3万元。 虽然刘先生对于腕表并不是很了解,但是可以用同款照片去网上查询腕表的价格。 这一查吓一跳,平台拍卖的腕表原价33万元,虽然平台拍卖的是二手的,但毕竟是奢侈品,价格肯定不能比一折还要便宜。不管是不是平台的问题,还是这款腕表就是按照低于一折的价格售卖,买到手就算再卖掉都是划算的。 于是刘先生赶紧拍下腕表,并支付2.3万元,就等着手表到货。按照流程,应该发货并在路上运输的腕表,刘先生却没有查询到物流信息,于是就赶紧联系平台询问,怕是丢件了。 平台说缺货,并非没有发货。刘先生一听没丢件,那就再等等,反正能拍卖的东西,总不至于有价无货吧!刘先生又等了许久,还是没有物流信息,于是又问平台。这次平台说送去第三方机构检测了,检测时间较长。 一而再再而三这个样子,刘先生的耐心都被磨没了,但是2.3万买下33万的手表真的是太合适了,刘先生决定再给最后一个机会。 终于等到了平台答应的检测时间,但是平台还是没有发货。这次刘先生不准备再忍了,质问平台为什么一直都不发货,是不是虚假交易。 平台还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但就是不承认虚假交易。刘先生一气之下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平台履行合同约定,邮寄腕表。 1、刘先生支付完拍卖款2.3万,平台作为卖方,应该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刘先生在网上的拍卖平台花2.3万买下一款腕表,在支付完货款后,就已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那么平台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守信的给付货物。但是平台总一再推脱不给付货物,刘先生要求平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物。 2、平台却反诉要求撤销合同,说本来就没有打算将33万的腕表挂在拍卖平台上,而且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还少敲一个0,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合同不应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平台声称手表虽然有货,但是并没有要放在网上拍卖,是工作人员误操作才将33万的腕表上架的。 而且上架时的价格还打错了,并不是售卖2.3万,而是23万元,少敲了一个0。 平台认为,虽然是平台的错误操作造成的,但是上基于重大误解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平台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平台既然已经将货物挂在平台上拍卖,而且刘先生也按照拍卖价格支付了货款,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就已然成立。但是平台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违约在先,属于过错方,应该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给刘先生。 鉴于腕表实际销售的市场价格,酌情腕表的交易价格为14万元,去除掉刘先生支付的2.3万元,平台还应该赔偿刘先生11.7万元的损失。
  • 江苏无锡,男子花8万元办一个婚宴,事后却得知,3.5万的婚宴和8万的婚宴是一样的规格,一样的菜品,一样的流程,而且他得知自己的8万元没有支付给酒店,而是被酒店经理给吞了4.5万,他非常气愤,就报了警,结果发现了这个酒店经理的阴谋。据5月6日的报道,贺先生就要结婚了,他要迎娶自己心爱的新娘,
    她要给自己的新娘,一个风风光光的婚礼,他要有一个浪漫的仪式。为了办好这场婚礼,他提前就找了酒店,这个酒店的菜品一直不错,口碑也不错,不过他当时只是来了解。   接待他的是一名酒店经理,看着贺先生犹豫不决,还想到别的地方去看看,他可不想错过,他马上说了店里的一个优惠活动,只要办卡充值5万元,就可以返现5000元。贺先生一听来了精神,反正自己要办将近10万元的婚宴,如果充值10万,可以返现1万,也挺划算的。   他便在这家店预定了婚宴,根据他所定的菜品,以及所定的场地和流程,他定的规格是8万元,这也能返现将近1万元了。   省了那么多钱,又可以办一个风光的婚礼,贺先生嘴角上扬地离开了酒店。   这一个婚礼,贺先生很满意,反正菜品和他预定的一样,所有的流程和预定的也一样,场地也同样浪漫漂亮,他和他的新娘在亲朋好友们的祝福下,浪漫而又美好地度过了大婚之日。   本来他完成了自己的婚礼之后,就已经不在意自己花了多少钱这个事情了。   但是后来有些事情,酒店需要和他核对这一笔费用,贺先生这才来到酒店,结果一查,他的8万元根本没有到酒店的账户,到账的只有3.5万元。   这让贺先生感到奇怪了,当时他给酒店经理付款的时候,酒店经理给的账户就是酒店的名字,并且还开了发票,这怎么会有错呢?   但是酒店就是没有收到这8万元,贺先生后来又细细地想了一下,他拍了一下脑袋,顿时想到,他有可能被骗了,他赶紧报了警。   调查之下,贺先生和酒店这才知道这都是酒店经理的阴谋。   原来这个酒店经理,他把个人的账户改为酒店酒店的名字,所以贺先生付的钱,有4.5万流入了酒店经理的账户里,至于那发票,都是酒店经理买的虚假发票。   贺先生看到这个真相,心里真的十分气愤,自己花的是8万元,结果办的却是3.5万元的场地婚礼,这实在是让他有些接受不了,3.5万的婚礼都已经够气派了,如果按8万元的规格办,那他的婚礼岂不是更盛大,更风光了。而酒店经理还有更大的秘密,贺先生并不是第1个人被骗,这个酒店经理竟然在8个月的时间里,就有7个人上当受骗,他一共骗了25万余元。   贺先生没想到还有这个操作,只是办个婚礼而已,还是在酒店的场地内,还是在他们的管理下,自己都被酒店的人给诈骗了,他实在是感到不可思议。   他觉得这个酒店经理也确实是能力太强了,居然能够忽悠这7个人,用两三万元办七八万元的婚礼,居然还没有人怀疑,如果不是他怀疑,不是他报警,酒店经理所做的事情还没有被揭穿。   那么该如何认定酒店经理的行为呢?   1、 酒店经理的行为肯定是构成了诈骗罪,因为他诈骗的金额达到了25万余元。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在这个酒店经理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2、 贺先生是在酒店的场地内被骗的,这是他们的管理疏忽所导致的,其实他们酒店有一定的过错,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酒店的管理比较严格,比较周到,那么贺先生是不会轻易被这个酒店经理诈骗的,所以酒店需要承担此事的责任。
  • 四川成都,女子深夜出酒吧后开车回家,在拐角处被出租车追尾,出租车司机下车就举起手掌示意索赔5万。女子让司机报警,司机饶有兴趣的反问一句是否确定要报警,女子坚持要报警,司机不报警,女子自己报警。警方赶到后,检测出女子酒驾,女子认罚,但女子怀疑司机故意碰瓷司机却大呼冤枉,直到民警一番调查后发现事情真相。据5月3日报道,醉酒女司机遭到追尾后豪横让对方报警,宁愿自己被罚也认了,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让女司机不惜牺牲自己呢?
      汪妮与友人相约酒吧聚会,酒足饭饱后就跟友人走出酒吧。但因喝得有点晕,友人就带着汪妮到酒吧对面买解酒的。友人很不放心汪妮,想着让汪妮把奔驰车就停放在酒吧门口,然后打车回家,反正离得就一个街区,转个弯就到了。   但是汪妮却认为,反正也就一个转弯就到了,一脚油门的事,而且半夜人烟稀少,不会出事的,就自顾自的开门上车扬长而去。   汪妮心里也很害怕,生怕遇到查酒驾的,可是直到转弯要停车了,都没有遇到,汪妮心里暗喜。   可就在汪妮准备把车停靠的时候,却被一辆出租车追尾,汪妮瞬间就清醒了,赶紧下车查看爱车。岂料出租车司机严飞下车后却先指责汪妮不打转向灯就转弯,还随意停车,才导致严飞撞了上来,严飞要求汪妮赔偿。   汪妮心想,自己喝了酒,能私了当然还是私了的好,就问严飞想要多少赔偿。严飞举起手掌让汪妮看,说了句5万。   追尾本就不是汪妮的过错,虽然汪妮喝了酒,但赔偿也到不了5万,汪妮认为严飞就是故意碰瓷漫天要价来了,拒绝了严飞的要求,要求报警处理。严飞饶有兴趣的看了眼汪妮,还再三跟汪妮确认是否要真的报警,好像已经看穿了汪妮害怕酒驾被发现的情况。   汪妮心一横,说了一句:你不报警,我就报警,等警方过来处理好了。   严飞被汪妮激怒,率先报了警,在等待警方赶到的这段时间,两个人相互拉扯,严飞就是想要赔偿,不断激怒汪妮,汪妮就是不想让严飞得逞,执意等警方赶到。   警方赶到后,汪妮接受了酒精测试,显示是醉酒驾驶。汪妮深知自己肯定要受到处罚,她甘愿接受处罚,但是对于严飞追尾的事情,汪妮坚信严飞是故意碰瓷。   汪妮希望警方能够严厉打击这样的碰瓷行为,不能让这样的歪风邪气肆意增长。   警方经过勘察现场后发现,汪妮驾驶的奔驰车左后侧保险杠断裂,大灯受损,严飞的出租车右前灯完全破碎,保险杠严重凹陷。   民警根据经验可以判断出,能够形成这样的撞击,肯定是经过加速后才撞击上去的。   在撞击前,汪妮的奔驰车停靠在右侧车道,严飞的出租车是压线追尾,而且旁边的两个车道均可通行,作为经验老道的出租车司机,严飞不应该有这样的低级错误。   而且严飞的出租车上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仪全部处于关闭状态,结合严飞追尾后没有及时报警,而是与汪妮纠缠许久,很不合常理,警方调取了路边的监控,才发现事情的始末。   在案发当天凌晨4点多,严飞驾驶的出租车停靠在酒吧对面,车上不止严飞一人,还有一个乘客名叫黎超。黎超多次下车与严飞攀谈,直到看到汪妮与友人从酒吧走出来。黎超赶紧走到路边目不转睛的观察汪妮跟友人的举动,在发现汪妮蹲在地上抱头的时候,黎超就赶紧一路小跑回到出租车内,将情况告诉给严飞。汪妮跟友人道别后,前脚刚把车开出去,严飞载着黎超的出租车后脚就追了上去,而且是加速追上去的,紧追不舍,甚至超车也要跟随在汪妮的车子后面。   在汪妮缓缓把车停靠在右侧车道的时候,后方的车辆都纷纷避让,只有严飞的车加速撞了上去。   一出预谋已久的碰瓷大戏水落石出,黎超不仅是为严飞通风报信,而且作为乘客,可以以受伤高额索要赔偿,两个人联合起来,专门找喝酒驾驶的车辆下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汪妮因醉酒驾驶,而且在驾驶过程中涉嫌危险驾驶,被吊销驾驶证5年,被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飞和黎超故意制造机会碰瓷,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贵州贵阳,女子在汗蒸馆洗澡,不小心把水溅到旁边一老阿姨身上。女子见状连忙上前准备道歉却无意发现老阿姨手机里竟然有自己的裸照。女子懵了,质问老阿姨怎么回事。见老阿姨不承认女子抢过手机并报警。事后,老阿姨被行政拘留7天。而汗蒸馆也补偿给女子3张门票。可女子认为,汗蒸馆在处理问题的态度上,让人难以接受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熊某带着一家四口来到当地某汗蒸馆消费。期间熊某在汗蒸房内蒸完之后,出了一身的汗,不过整个人感觉变得轻盈了不少。汗蒸馆的配套服务很全面,汗蒸完之后还可以在那里泡澡。 熊某于是便来到了澡堂,当时澡堂里的人不多,熊某在下水的时候,不小心激起了一些水花,刚好溅到身旁的一老阿姨身上。 见此情景,熊某几乎没有任何的犹豫,连忙过去准备向老阿姨道歉。 可那位老阿姨见熊某过来,脸上竟然露出紧张的神色,说话也变得支支吾吾起来。 熊某也感觉老阿姨的行为举止有些怪异,不过她当时并没有在意,结果老阿姨再拿出手机的那一刻,熊某竟发现老阿姨的手机里有她的照片。 这些照片还都是她的裸照! 熊某当场就急了,一定是老阿姨趁他不注意的时候对他进行了偷拍,于是熊某便质问老阿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可老阿姨不承认,还要企图离开。 熊某见状立即从老阿姨的手中抢夺手机,在抢夺期间两人发生了争执。 好在熊某身手比较敏捷,成功从老阿姨手中夺过手机,连忙选择报警。 民警来到现场之后,根据两个人的供述以及手机里存下的证据,确定老阿姨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考虑到老阿姨拍摄的照片并没有传播,对于熊某的负面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于是对老阿姨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处理完老阿姨之后,熊某对汗蒸馆处理问题的方式提出质疑。 她与老阿姨发生争执期间,汗蒸馆工作人员始终没有上前处理,也没有配合熊某报警,仅对熊某赔偿了三张门票。 熊某对此很不满意,想要汗蒸馆对他进行赔偿,可是汗蒸馆的态度非常强硬,直言如果熊某不满意的话,可以走司法途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汗蒸馆承担侵权责任,有两个必要的条件,首先来说是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另一个是造成他人损害。 在本案当中,当熊某发现被他人偷拍之后,汗蒸馆方面没有第一时间出面解决,在安全保护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对于承担责任的大小以及赔偿的数额,还需要根据熊某受到侵害的程度来具体确定。
  • 广西防城港,19岁女子在台球厅工作不顺心,辞职了,她和5个员工一起去找老板讨要工资,老板不但不给,还和他们争执起来,女子走在最前面,老板就拉拽她,并且推搡她,还将她甩抛在地上,导致她受伤了,大家赶紧报了警。杜女士一夜辗转难眠,那要不到的工资,久久缠绕在她的脑海里,让她气愤,不甘,越想越睡不着。
      说起这份工作,杜女士可真是一把辛酸一把泪。   她是台球厅的一名女员工,她年轻,漂亮,有活力,她才19岁,本该对未来充满希望,可是才19岁的她,没有过硬的本领,也没有文凭,前途面前,她一筹莫展,实在是很难找到一份好工作,她这才来到了台球厅工作。   这一份工作并非是她心仪的工作,但她年轻漂亮,适合在这里工作,这一份工作可以让她认识五湖四海的人,更可以让她见识各种各样的人,无意中让她见多识广,丰富了阅历。   得到这样的工作,她自然是珍惜,她每天都早早就来上班,下班的时候也从不早退,她兢兢业业干好自己的工作,她就想着把这一份工作当成自己的跳板,奔向更美好的未来。   可惜工作不遂人愿,他们工资都发不出来了,杜女士和其他五名员工,再也不想在这里干下去了,没有工资,他们生活艰难。   本来他们年龄就小,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他们就想解决生活的困境,好好工作,结果发不出工资,他们举步维艰,只能辞职。   但是就算辞职了,他们的工资也不能顺顺利利发到他们手上,他们只好相约一起,去找老板讨个说法,拿到工资。   杜女士好不容易熬到了天亮,他顾不上好好吃早餐,就和其他五名员工来到了老板这里。   老板正好在台球厅里,被杜女士他们逮了个正着。杜女士和其他五名员工赶紧堵在老板前面,开口就要工资。   结果老板一看他们是来要工资的,就大发雷霆,可能是大早上的开门,就被员工讨要工资,这个老板会觉得不吉利,所以不开心,当场就和这几名员工吵了起来。   杜女士当时就在最前面,她的声音略显大声,惹得老板的不满,老板当时就拉拽她,推搡她,甚至将她甩抛在地上。   这一幕让在场的人都惊呆了,他们想过,老板可能不会那么爽快地结工资,但从来没有想过,老板竟然会如此嚣张跋扈,还伤害员工。   其他讨要工资的五名员工,看到这一幕,也不敢轻易和老板发生冲突,但他们非常气愤,就报了警。发生这样的事,杜女士当然不愿意轻易了结此事。当他们看到老板被行政拘留之后,他们依然感到气愤。   特别是杜女士,她才19岁,她从来没有想过,自己辛辛苦苦工作,是拿不到工资的,去讨要工资,还要被老板伤害,这实在是打破了她内心对美好未来的向往。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杜女士该怎么办呢?   1、老板不发工资,克扣员工的工资,这本来就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杜女士和其他五名员工因为老板拖欠工资,所以去讨要工资,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只是要回自己的劳动成果。   2、老板不但不结工资,还伤害杜女士,这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现在这名老板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行政拘留了。3、如果这件事给杜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她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这个老板连工资都不愿意发,杜女士要精神赔偿,估计就更难了。
  • 杭州,大妈在付账的时候让商贩帮忙输入金额结果750元的账,对方输入的却是7500元。几天后,大妈的家人才发现,赶紧联系对方。摊贩却说没有错,坚称“就是7500元,我们是明码标价”。据4月17日报道,杭州的赵大妈去买菜时看到有人在菜市场卖号称专治各类疼痛的药材。因为赵大妈前两天腿摔伤了,正想买点东西止疼于是询问对方价格。摊贩说六元一克,这时正好来了另外两个人开始讨价还价,摊贩没有降价。看到其他两人也在买,还说效果不错,赵大妈便买了一些,并让摊贩打成粉末。
    最后算下来,需要750元,赵大妈也认同这个价格。不过赵大妈不知道怎么支付,还打电话问了女儿支付密码。由于赵大妈不识字且眼睛不好,就让摊贩帮忙输入750元,自己再进行支付。 摊贩操作好后,让赵大妈付钱,赵大妈顺利买到了心仪的止疼药材,打算回家好好疗养。 几天后,大爷看到赵大妈的手机充满电,拿起来查看时,发现有一笔7500元的账单,赶紧询问赵大妈是怎么回事。赵大妈也十分震惊:明明是750元,怎么变成了7500元?赵大妈的儿子李先生得知后也赶紧回家,想要找摊贩拿回这笔钱。 可他们去到之前的地点,发现对方根本不在。询问旁边的摊贩,被告知这几天都没看到那人。大家着急起来,该怎么联系对方呢?李先生突然想到母亲是通过手机支付的,可以联系支付平台。然而客服人员表示,这笔钱已经到账,属于对方的合法收益,平台无权干涉;出于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也不能把相关信息透露给赵大妈等人。 最后大家来到派出所,民警称这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能立案,没办法受理。李先生尝试在支付平台上给对方留言,但一天过去了,对方没有回复。无奈之下,只能找来媒体帮忙。 媒体给平台打电话,希望能获取对方信息,平台表示给对方打电话,对方也没有接听。最后,在民警的帮助下,可以帮忙调取相关监控。 这时,对方终于回复,称自己是正规公司,明码标价,还表示赵大妈当天是知道价位的,就是7500元,不是750元。 李先生追问对方公司在哪里,对方称在上海,销售点在杭州及其他地方都有。李先生不满地说:“就这一丁点粉末,怎么能值7500元?不是说好六块钱一克吗?”对方却称这是铁皮石斛,让他们去查查价位,还说:“如果你们不要也没关系,我们不会强买强卖,但是已经打磨好的,你们按照地址退回来,我们需要扣除20%的损耗费,剩余的钱再退给你。” 大家很好奇,就这么一点粉末真的值7500元?一行人来到店里称重,发现是1.694公斤。如果按照六元一克计算粉末的价格,是一万多元;如果算未打磨时的价格,还不止这个数,怎么都和7500元对不上,这怎么能说是正规公司呢? 此时,对方工作人员又打来电话,说:“你们不寄回来也可以,我们自己来拿。” 大家一听,觉得正好可以当面沟通,问问到底怎么回事。不过对方来了之后也没多说,只是表示可以退钱,但不能全额退,毕竟有损耗。最后协商退了6000元给赵大妈,东西则被对方拿了回去。最后,李先生提醒母亲,以后不要在外面乱买东西了,有不舒服直接去看医生。外面买的东西,即使货真价实,也不一定对症;如果是假冒伪劣,既浪费钱又浪费时间,还治不好病。 网友纷纷表示,花7500元在地摊上买东西,实在难以理解,即便750元也觉得贵。更多网友则质疑,对方是不是存在欺诈行为,趁着赵大妈眼睛不好、不识字,有意多输一个0。 1. 摊贩将750元输成7500元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这个事件里,如果摊贩明知实际价格是750元却故意输入7500元,那么其多获得的6750元就属于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赵大妈有权要求摊贩返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若摊贩故意输错金额,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侵害了赵大妈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违法的。2、老年人在摊位上购买东西需谨慎,不建议随意购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在摊位上,尤其是一些流动摊位,可能存在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信息相对闭塞、辨别能力较弱等特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人购买高价低质甚至毫无功效的商品。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但摊位的经营环境往往较为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条件和安全保障,可能不符合相关标准,商品质量难以保证。
  • 河南洛阳,55岁女子被一个自称是公司董事长的男子骗到宾馆开房,完事后男子对女子说:“我喜欢你,我要让你当董事长太太。”女子以为自己遇上“董事长爱上快绝经的我”,毫无怀疑的给男子转了10 万周转,结果让女子后悔莫及!
    张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网上邂逅的“浪漫爱情”,最终会演变成一场“失身又丢财”的噩梦。当她终于意识到自己被骗时,不仅多年积蓄化为乌有,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打击! 张女士单身,闲暇时喜欢手机交友,渴望着能遇到另一半,跟自己共度一生。 今年3月初,一个看似“天降奇缘”的机会出现了。她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了一个账号,视频里的男子衣着光鲜,开的是豪车,住的是高档酒店,一副成功人士的派头。 张女士心生好奇,便主动给对方留言,没想到对方很快热情回应。 一来二去,两人聊得火热。男子自称姓李,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身价不菲。 5 月份的时候,男子向张女士大吐苦水,说身边的女人都是冲着他的钱来的,让他感到十分孤独和厌倦。他话里话外都在暗示,张女士的真诚和朴实让他眼前一亮,觉得她与众不同。 这番话无疑击中了张女士内心最柔软的地方。她开始对这位“李董事长”产生了强烈的好感和信任。在对方的不断邀约下,张女士终于按捺不住,与他奔现见面。 见面那天,“李董事长”西装革履,手腕上戴着名表,言谈举止间尽显“成功人士”的气派。 张女士彻底沦陷了,对他“董事长”的身份深信不疑。两人相谈甚欢,气氛也逐渐暧昧起来。 “李董事长”顺势提出,想和张女士去宾馆交流一个“基地项目”,想带她一同去考察,暗示这是一个稳赚不赔的投资机会。 沉浸在“被成功人士青睐”的喜悦中的张女士,对“李董事长”的提议毫无戒心。两人进入宾馆房间后,所谓的“项目交流”很快演变成了床上的“深入交流”。 事后,“李董事长”更是深情款款地对张女士说:“我爱你,我要让你当董事长太太。” 他还特意提到,第二天(5月21日)是自己的生日,能遇到张女士,是老天爷给他最好的生日礼物。这番甜言蜜语让张女士又羞又喜。她不仅给“李董事长”发了一个520元的红包,还额外转了300元,让他去买件短袖当生日礼物。 要知道,平时生活节俭的张女士,自己很少买几百块的衣服,但为了这位“董事长”,她心甘情愿地“破费”。接下来的日子,“李董事长”对张女士更是体贴入微,嘘寒问暖,让张女士觉得自己仿佛真的找到了“真爱”。 不久后,“李董事长”又向张女士透露,自己手头有个“铁皮石斛”的项目,前景非常好,但目前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他极力劝说张女士也投资一些钱进去,承诺等项目成功后,一定让她“盆满钵满”。为了让张女士彻底相信,他还拿出了一份打印好的“购销合同”,上面盖着公司的公章,看起来煞有介事。 张女士看到这份“正规”的合同,对“李董事长”的身份和项目再无半点怀疑。在对方的再三催促下,她分两次将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10万元积蓄转给了“李董事长”。然而,让张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钱刚一到账,“李董事长”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信息不回。张女士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精心设计的骗局。她悔恨交加,但对“李董事长”的真实身份和背景却一无所知,只有一个网络好友的账号。 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向警方报案,并向媒体求助,希望能追回自己被骗的血汗钱。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是个人都知道是个骗子!你55 岁了,一个家产万贯的人跟你谈对象?图你老还是图你…… 也有网友说,成功人士还经常网上聊天?还要你几百块钱衣服?哈哈哈! 还有网友说,虽然骗子可恨,但可悲的是这女人五十多岁了还这么幼稚! 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一场“董事长爱上快绝经的我”的荒唐闹剧,实则是一场针对中年女性情感需求和认知盲区的精准诈骗。 骗子利用了张女士渴望爱情、信任权威的心理,通过精心包装的人设、天花乱坠的项目和甜言蜜语的攻势,一步步瓦解了她的心理防线。这不仅是对张女士个人财产的掠夺,更是对她情感世界的无情践踏。 这起事件也折射出当下社会中,部分中老年人在情感陪伴和信息甄别能力上的缺失。 网络世界的信息繁杂,让一些缺乏辨别能力的中老年人容易成为骗子的目标。 因此,除了加强法律打击力度外,社会和家庭更应关注中老年人的情感世界,加强防骗知识的普及,让他们在晚年生活中,既能享受科技的便利,也能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和尊严。张女士的“失身丢财”,暴露的不仅是骗子的贪婪,更是部分人对“浪漫爱情”的盲目追逐和对“高富帅”的虚幻想象。爱情不是“天上掉馅饼”,更不是“用钱买真心”,黄昏恋虽美好,但防骗意识不能少
  • 福建福州,大叔和大姐再婚相处10年,大叔一朝入院,一查账户竟然只有600多元,他让妻子来照料他,妻子却不愿意照顾他,也不给他交钱大爷的女儿就问她:“我爸的退休金还有房屋的租金都给你保管了,少说也有几十万,怎么可以只留600元,让我爸入院都没钱。”据4月13日的报道王大叔感到身体非常不舒服,赶紧去医院,一检查,情况很严重,需要住院。
      这个时候,王大爷肯定是先想到自己的妻子,他赶紧打电话给妻子,让她拿钱过来,并且拿一些生活用品过来照顾他。王大叔和赵大姐其实是再婚夫妻,但是两人也相处10年了,这些年王大爷可真的是一心一意地对待赵大姐,不但把退休金给她,还将两套房的租金也交给她保管。   他爱屋及乌,还将一套房过户给了赵大姐的女儿,对待赵大姐和继女,王大叔问心无愧。   可他没想到,他打电话给妻子,妻子却理都不理他,不但没来照顾他,也不来给他交费。   这下王大叔着急了,家里的钱都交给妻子保管了,她不来,要交钱怎么办,要人照顾怎么办。   这个时候王大叔想起的亲生女儿了,他赶紧打电话给女儿,让女儿来帮忙一下。   结果她女儿一查他的卡,竟然只剩600多元,赵大姐早就将里面的几十万给转走了。   王大叔得知自己只剩600多元的钱,更是想不通了,自己的退休金和房租,这些年存的钱,正如他女儿所说那样,确实有是几十万。   现在卡里没钱了,肯定就是妻子拿走了这些钱。   他再次联系妻子,可是妻子还是不出现,也不交钱。王大叔的女儿质问赵大姐:“那些钱都到哪里去了,退休金加房租,还有别的收入,加起来也有几十万了。”赵大姐同样理都不理这个继女,王大叔和女儿只好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赵大姐却倒起了苦水,她说,王大叔要和她马上离婚,她不拿钱对她以后的生活没有保障。   赵大姐还说,他们都已经分居了,一个住楼上,一个住楼下,所以她才不想管王大叔。王大叔则指责赵大姐,这里的钱都交给她管了,管得非常严,想找她要点零花钱都很难,太强势了。   那么像王大爷遇到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1、王大爷虽然让赵大姐管钱,但是赵大姐不能占为己有,这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大叔有权使用这笔钱。   2、王大叔不但可以要求赵大姐给支付医药费,还可以要求妻子照顾她。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感情培养,本来就体现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赵大姐对王大叔是有扶养义务的。   3、王大叔给继女过户了一套房子,现在他想反悔了,那么他能要回来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立遗嘱,那么可以改遗嘱,但是如果是过户,他就很难要回这套房子了。   不过,经过调解,赵大姐愿意给2万元的医疗费,他们同意沟通解决矛盾。
  • 湖北十堰,男子酒后找代驾,但是代驾不会启动车辆,男子与代驾争执起来,一气之下把代驾从车里拉下来,自己上车把车开出去2米。代驾当场报警举报男子酒驾,男子不仅赔偿代驾1.9万元,还因酒驾被吊销驾驶证,5年不能重考。男子不理解:我找了代驾,停车场挪动2米,也要被处罚?4月12日报道,男子明明找了代驾,但因代驾不会启动车辆,男子上车给示范,却被当做酒驾处罚,他觉得不公平!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柯先生的酒局说起,柯先生虽然知道饭局上会喝酒,但因饭店离家较远,还是开车去比较方便,大不了喝了酒找代驾就行。   在喝酒前柯先生就找好了代驾,所以在饭局上柯先生也没有控制酒量,喝得很尽兴。   饭局散去,柯先生给代驾打去电话,让代驾到停车场去等他,他马上就到。   柯先生一个个把饭局上的人都送走后,才晃晃悠悠的走到停车场,代驾早已经等得不耐烦了,跟柯先生要来钥匙赶紧开门上车。柯先生一头扎进后座里,就等着代驾把他送回家。可等了老半天车子都没动,柯先生费了好大力气从后座上坐起来看情况,问代驾为什么不开车。   代驾支支吾吾半天,终于说出了实话,他不会启动柯先生的车子,一直在研究怎么启动车子。   酒后的柯先生很不耐烦的跟代驾讲解了一下车子启动的办法,但是代驾还是不会。柯先生一气之下走下车,然后站在车子旁边对代驾大吼。   代驾本来等的时间就长了,心情也不好,两个人你一言我一语的就争吵了起来。两个人越吵越凶,甚至还动起手来。   柯先生不愿跟代驾继续争执,一把将代驾从车里拉下来,自己坐到驾驶员的位置上,启动车子,将车子开出去2米。   就在柯先生打开车门下车想告诉代驾可以开车的时候,却看到代驾举着手机打着电话:   我要举报,有人酒驾!   柯先生听到这瞬间就清醒了,代驾举报的人不就是自己吗?柯先生要跟代驾理论,代驾根本就不搭理柯先生了,就等派出所来人解决。   警方很快赶到停车场,将二人带回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柯先生的酒劲也消散了不少,承认自己的行为欠妥当,愿意补偿代驾。   经过派出所的调解,柯先生愿意赔偿代驾1.9万元。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因代驾举报柯先生酒驾,派出所又将交警大队的人找来。   交警大队赶到现场后,对柯先生进行了酒精检测,已经达到了醉酒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柯先生属于醉酒驾驶,交通大队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柯先生驾驶车辆的原因是为了启动车辆才将车子开出去2米,距离较短,移动车辆行为情节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虽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柯先生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柯先生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考的行政处罚。   柯先生不理解,他因为喝酒不能开车,所以请了代驾,是代驾不会开车,他才上车演示给代驾看的,而且车子是在停车场动了一下,为什么还要被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柯先生认为停车场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交管部门对停车场内的道路没有行政执法权。   但是交通大队给出的解释却是:“道理”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指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交警大队认为处罚得当。柯先生酒后对代驾言语和行为上的不恭敬,给自己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时又因酒后冲动,导致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能重考,喝酒真是很误事!
  • 福建厦门,男子为儿子还清购车款后,又连着2年每月给儿子转账6000元,帮他还高额房贷来缓解儿子的压力。然而一次失误,他将6000元错转到儿子买车的卖主那里,男子发现后,赶紧通过微信说明情况,并发送转账凭证,多次留言拨打语音要求退款,对方始终不回复,男子无奈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判了!
    2020年,小杨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按揭买了套大房子,每个月光还贷款差不多 得1.5 万元,这对于小杨来说压力不小。 老杨心疼儿子,从 2023 年 1 月开始,每个月到还贷日期都雷打不动地给儿子转6000元,帮儿子还房贷。转钱的规律,一转就是2年,其中承载着老杨对儿子深深的父爱! 2024年12月,又到还房贷的日期,老杨像往常一样操作手机转账,手指在屏幕上快速点击着,心里还想着儿子收到钱后能松口气。 可谁能想到,意外就在这看似平常的一天降临了。他转完账就去做午饭了,下午时,他接到儿子小杨电话,儿子说接到银行催款,觉得父亲总是及时转账,这次怎么没转过来呢? 老杨说中午就转过去了,没收到吗?他赶紧打开手机银行,想截图给儿子看。 这仔细一看吓他一跳,这 6000 元怎么转到了大强的账户上?他拍着大腿叫道:完了、完了,转错人了! 前几年,小杨在大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车,他交了首付后,老杨便毫不犹豫地站了出来,替儿子分期付清了购车款。 卖车的大强收回全款后,出具了收据,这事儿就算圆满解决了。 老杨的转账记录里就有大强的账号,这次转账一时眼花疏忽,他竟然将转给小杨的6000元,转到了大强账户上。 老杨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额头上豆大的汗珠直往下滚,双手也不自觉地颤抖起来。 这 6000 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那是他辛辛苦苦攒下来,帮儿子还房贷的钱啊! 老杨慌忙找到大强的微信,给他发消息,详细说明了情况,还把转账凭证也一并发了过去。 虽与大强没啥交情,但当初卖车时,觉得他很爽快,收据也写得明明白白,应该是个讲道理的人,知道是误转应该会把钱退回来的呀!   可左等右等,半个小时过去了,微信那头一点动静都没有。 老杨心里开始犯嘀咕,接着发了几条信息,又发了一条消息,依然石沉大海。 老杨越来越着急,干脆直接给大强发了语音通话。电话响了很久,一直没人接,最后自动挂断了。他为什么不回我消息呢?难道这6000元,他不想还回来了?想心安理得地占为己有? 老杨实在没办法,决定将大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不当得利的6000元及赔偿占用费。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从转账规律来看,老杨每月 15 日左右都会固定向小杨转账 6000 元用于还房贷,而 2024 年 12 月 15 日转给大强的 6000 元,在转账时间和金额上与以往给小杨的转账高度吻合,老杨主张该款项系误转的可能性极高。 并且,双方此前购车款已结清,又有收据为证。同时也未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这表明大强取得这 6000 元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所以,大强获得的6000元转账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大强明知他与老杨之间车款已结清,而老杨通过微信说明6000元为误转,并截图了转账凭证。经老杨催讨,大强拒不归还不当得利,老杨有权要求返还利益,并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费,是于法有据的。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强拒不返还60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若长期占有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法院通过审查转账规律、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证据,认定大强取得 6000 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且经老杨催讨仍拒不返还,对老杨造成了损失。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大强向老杨返还 6000 元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提醒:在进行转账操作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方的姓名、账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再完成转账,这样才能避免因为操作失误而造成财产损失。要是不小心发生了钱款误转的情况,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然后及时和收款方沟通,要求对方返还钱款。 如收款方拒不返还,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那些收到误转钱款的人,也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占这种不义之财不仅不道德,还违法,到头来不仅要把钱还回去,可能还要承担额外的损失,实在得不偿失!
  • 浙江杭州,男子出了5万成为了理发店股东,但理发店一个月销售额26万,却没有给他分红。他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却说:“理发店在没有盈利之前是不会分红的。”男子很气愤:“我到底是员工还是股东?我就一点权限都没有了吗?就连我玩会儿手机,你要扣我50;我请个假,你也要扣我工资。据4月10日报道,男子和蒋某原本是好朋友,但很久没联系了。在去年的某一天,蒋某突然联系到男子,说自己开了一家理发店,以后前景非常好,让男子可以出钱入股。
      男子说自己没有钱,只想安安稳稳打工,没想过入股当老板。可是蒋某却说:“我们都是男人,要有做男人的担当,只打工不当老板,什么时候才能挣到大钱、娶上媳妇呀?”   最后,男子被说动了,说:“我有三万积蓄,就拿这个入股吧。”但对方却说:“你可想清楚了,三万到时候分的不多哟,不如你再凑2万,入五万吧。”男子一想也是,现在入的股越多,到时候分红就越多,于是又向亲朋好友借了两万,凑了五万,入股到蒋某的理发店。   之后,蒋某就让男子来店里上班,承诺开他8000元一个月。这个工资还算可以,男子就同意了。他想着自己不但年底能分红,每个月还能拿到8000工资,何乐而不为呢?   可是到店后,情况却没有男子想象的那么愉快。蒋某每个月不是按照8000元发给他,而是只发四五千,有时还不按时发,这让他非常焦虑。   不过他想着年底能分红,也就想忍一忍。然而到了年底,那个月销售额达到了26万,也没见蒋某给他分红。他实在忍无可忍,找蒋某讨要说法。   他说:“我投了五万是股东,你不给我分红也就算了,但是你答应过我每个月发8000,现在只发我四五千,而你给自己定的是12000,是什么底气让你给我定8000,给自己定12000?”   蒋某振振有词:“我的12000是市场价,合理合规。”男子不服气:“我到底是员工还是股东?既然是股东,你为什么不给我分红?”   蒋某回应道:“现在理发店前前后后投资了50万,到现在还没盈利,没盈利之前怎么分红?”   男子反驳:“过年那个月就26万,也没见你把这些账目公开呀,每次都是手写账目,你想写多少就写多少,根本没个准,我现在要查看你的流水。”对于这一点,蒋某没有否认,承认确实过年那个月生意好,但至于流水,他根本没想过要拿出来让大家看。   男子看到蒋某的态度,更是气愤:“我有事要请假,你居然还要扣钱;我在店里没生意的时候玩了一下手机,还扣我50。我就不知道我到底是员工待遇还是股东待遇。”蒋某却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你既然是股东,就应该做出表率,怎么还玩手机呢?不扣你扣谁?”   男子不想再和蒋某纠缠,说:“啥也不说了,你把五万退给我就行,其他工资的事也没关系了,我只想和你撇清关系。”   但对方却说:“现在理发店没有盈利,我也拿不出闲钱来退给你,你爱怎么闹就怎么闹,与我无关,我还要好好做生意呢。”   男子表示,如果蒋某不主动退还自己的五万,他将走法律程序。 1、理发店一个月销售额26万却不分红,老板做法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若理发店是公司性质,在没有亏损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股东分红。 如果老板以未盈利为由不分红,男子可要求查看财务账目,确认是否真的没有利润可供分配。若公司盈利却不分红,且没有全体股东关于不分红的特殊约定,老板的做法不合法。   2、男子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却无权限,被随意扣工资和限制玩手机,理发店做法合理吗? 《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 男子具有股东和员工的双重身份。从股东角度,理发店应保障其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不能随意限制其作为股东的权限。从员工角度,若男子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理发店随意扣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 而对于限制玩手机,如果理发店有合理且公示的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禁止玩手机,那么该做法具有一定合理性;若没有相关规定,仅以股东应做表率为由限制,缺乏法律依据。   3、男子要求退股,老板以未盈利不退股,男子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一般不能直接要求退股。但男子可尝试与其他股东协商股权转让,如果无人受让,在理发店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男子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若男子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通过清算程序分配财产从而实现退出 
  • 福建厦门,男子为儿子还清购车款后,又连着2年每月给儿子转账6000元,帮他还高额房贷来缓解儿子的压力。然而一次失误,他将6000元错转到儿子买车的卖主那里,男子发现后,赶紧通过微信说明情况,并发送转账凭证,多次留言拨打语音要求退款,对方始终不回复,男子无奈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判了!
    2020年,小杨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按揭买了套大房子,每个月光还贷款差不多 得1.5 万元这对于小杨来说压力不小。 老杨心疼儿子,从 2023 年 1 月开始,每个月到还贷日期都雷打不动地给儿子转6000元,帮儿子还房贷。转钱的规律,一转就是2年,其中承载着老杨对儿子深深的父爱! 2024年12月,又到还房贷的日期,老杨像往常一样操作手机转账,手指在屏幕上快速点击着,心里还想着儿子收到钱后能松口气。 可谁能想到,意外就在这看似平常的一天降临了。他转完账就去做午饭了,下午时,他接到儿子小杨电话,儿子说接到银行催款,觉得父亲总是及时转账,这次怎么没转过来呢? 老杨说中午就转过去了,没收到吗?他赶紧打开手机银行,想截图给儿子看。这仔细一看吓他一跳,这 6000 元怎么转到了大强的账户上?他拍着大腿叫道:完了、完了,转错人了! 前几年,小杨在大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车,他交了首付后,老杨便毫不犹豫地站了出来,替儿子分期付清了购车款。 卖车的大强收回全款后,出具了收据,这事儿就算圆满解决了。 老杨的转账记录里就有大强的账号,这次转账一时眼花疏忽,他竟然将转给小杨的6000元,转到了大强账户上。 老杨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额头上豆大的汗珠直往下滚,双手也不自觉地颤抖起来。 这 6000 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那是他辛辛苦苦攒下来,帮儿子还房贷的钱啊! 老杨慌忙找到大强的微信,给他发消息,详细说明了情况,还把转账凭证也一并发了过去。 虽与大强没啥交情,但当初卖车时,觉得他很爽快,收据也写得明明白白,应该是个讲道理的人,知道是误转应该会把钱退回来的呀!   可左等右等,半个小时过去了,微信那头一点动静都没有。 老杨心里开始犯嘀咕,接着发了几条信息,又发了一条消息,依然石沉大海。 老杨越来越着急,干脆直接给大强发了语音通话。电话响了很久,一直没人接,最后自动挂断了。他为什么不回我消息呢?难道这6000元,他不想还回来了?想心安理得地占为己有? 老杨实在没办法,决定将大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不当得利的6000元及赔偿占用费。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从转账规律来看,老杨每月 15 日左右都会固定向小杨转账 6000 元用于还房贷,而 2024 年 12 月 15 日转给大强的 6000 元,在转账时间和金额上与以往给小杨的转账高度吻合,老杨主张该款项系误转的可能性极高。 并且,双方此前购车款已结清,又有收据为证。同时也未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这表明大强取得这 6000 元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所以,大强获得的6000元转账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大强明知他与老杨之间车款已结清,而老杨通过微信说明6000元为误转,并截图了转账凭证。经老杨催讨,大强拒不归还不当得利,老杨有权要求返还利益,并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费,是于法有据的。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强拒不返还60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若长期占有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法院通过审查转账规律、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证据,认定大强取得 6000 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且经老杨催讨仍拒不返还,对老杨造成了损失。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大强向老杨返还 6000 元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提醒:在进行转账操作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方的姓名、账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再完成转账,这样才能避免因为操作失误而造成财产损失。要是不小心发生了钱款误转的情况,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然后及时和收款方沟通,要求对方返还钱款。 如收款方拒不返还,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那些收到误转钱款的人,也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占这种不义之财不仅不道德,还违法,到头来不仅要把钱还回去,可能还要承担额外的损失,实在得不偿失!
  • 福建厦门,女子居住的村庄马上要征拆,她便报价20万想找人结婚,这样她就可以多分得5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当她和结婚对象签订协议后到了约定的离婚时间,房子都还没有征拆于是女子拒绝支付剩余的10万元款项。最后,结婚对象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女子支付剩余的10万元。法院判决结婚对象退还女子5万,因为他们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
    据4月11日报道:厦门一女子已到结婚年龄,但始终未寻觅到满意的男子,因此一直单身。 最近听到消息说自己的村庄马上就要拆迁了,村民们高兴得不得了,纷纷讨论开来。 按照其他村被征收的情况,只要单身女性结婚后就可以多分得50平方米的房子。 这让女子有点蠢蠢欲动:只要找人结婚就可以多分这么多房子,这也太好了吧?但也有比较困难的事——找谁结婚呢? 最后,她学电视剧里的情节,想找人假结婚。不过像这种情况,很多人是不愿意答应的,毕竟别人没有得到好处,为什么要配合你演戏呢? 因此,女子把50平方用来估价:在厦门,高的房价有四万,低的房价也有两万,那就取一个中间价每平方米三万,那么50平方也是150万。 所以鉴于这个价格,她愿意出20万找人和自己假结婚。消息一放出来,也有很多人愿意尝试,最后女子确定了卢某成为自己的结婚对象。 于是双方就在2022年5月中旬登记结婚了,随即女子也支付了卢某10万元,并且称剩余的10万到两人协议离婚期限届满时再支付。 卢某已经收到了10万,心里也不发慌了,觉得女子是一个讲诚信的人。不过一晃就到了两人协议离婚的时间,但是房子却还没有征拆,女子就不愿意支付后面的10万尾款。 但卢某觉得:"我是按照你的协议办的,你就应该支付我20万,所以这后续的10万,即使你的房子没有征拆,也该支付到位。" 但是他找女子多次协商,对方都不给,因为对方是冲着自己多得50平方的房子来的,而现在啥都没有看到,凭什么还要给你10万呢? 因此,卢某就将女子告上了法庭。首先要求解除他与女子的婚姻关系,其次就是冲着尾款10万来的,让女子必须履行合约。 最后,工作人员一听,这也太荒唐了吧,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根据法律规定,两人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用假结婚的形式想取得相应的征收好处,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 所以判定两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既然是无效的合同,那么女子就不应该支付男子20万,所以判决男子应该将之前支付的10万退还给女子。 女子一听特别高兴,这样还可以拿回自己之前支付的钱;而卢某一听损失大了,吃力不讨好,这要把所有收到的钱都要再次还回去,怎能甘心? 不过,法院也判决两人在这件事情当中均有过错责任,应该按照50%来划分。因此最后判决:女子支付给卢某的10万,只需要卢某返还5万足矣,因为剩余的5万该女子自行承担责任。 网友们也纷纷谈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说婚姻不是儿戏,不应该因为可以多获得50平方就盲目地去找人结婚;也有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卢某以这样的形式想获得20万,最后险些一分也没有得到,算是给了他一个深刻的教训。 1、女子和男子为获取拆迁利益假结婚,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从形式要件看,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不过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起事件中,双方以获取拆迁利益为目的假结婚,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从这个层面理解,他们的婚姻行为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 但目前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主要审查形式要件,对于是否是虚假结婚难以实质审查,所以婚姻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2、女子和男子签订的关于结婚获取拆迁利益及款项支付的协议有效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两人签订协议是为通过假结婚获取拆迁利益,这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他们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也正是基于此,对他们协议中的款项支付约定不予支持,并根据双方过错对已支付款项进行判定处理。 3、女子和男子假结婚骗拆迁利益的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构成诈骗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实践中,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是故意串通,通过假结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拆迁利益,且达到当地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但如果难以证明双方存在欺骗行为,或民政机关难以认定结婚登记存在欺诈而撤销结婚登记,那么定罪存在一定困难。
  • 湖北恩施,57岁男子在自家后山劳作时被野蜂折伤,不治身亡。男子母亲听闻在一周前曾有2个邻居为了得到蜂巢变卖,曾经用火烤的方式驱赶野蜂。男子母亲认为男子的死亡是因为2个邻居驱赶野蜂导致野蜂无家可回,才攻击外出劳作的男子,起诉要求2个邻居进行赔偿,法院是这样解决的。在2024年末,57岁的刘某到自家的后山上劳作,却意外遭到附近的野蜂追赶。刘某躲闪不及被野蜂蜇伤,病情一发不可收拾。
      家人赶紧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可惜还是没能抢救回来,刘某不治身亡。   刘某的90岁母亲朱老太还健在,在得知儿子过世的消息后,悲痛至极,无法接受儿子被野蜂蜇伤不治身亡的事实,久久不能平静。   刘某家附近的确有野蜂窝,但是从未有过蜇伤刘某的行为,所以朱老太认为野蜂能够袭击刘某肯定是因为有人动了野蜂窝,导致野蜂无家可归。   于是朱老太就到处打听儿子家后山野蜂窝的事情,还真的让朱老太得到了一些消息。   原来在刘某外出劳作前一周,邻居夏某和李某曾经出现在刘某家的后山,还持有火把在后山走动。朱老太去询问夏某和李某为什么会拿着火把出现在刘某家的后山时,二人知道瞒不住了,说出了实情。   因刘某家后山有一处野蜂窝,夏某和李某就合谋想着把野蜂驱赶走,然后把蜂巢拿去卖掉换钱。   于是就拿着火把将野蜂窝里的野蜂驱赶走,趁机将野蜂巢拿走去换了钱。   朱老太一口咬定是夏某和李某惹怒了野蜂导致的野蜂发狂,然后才蜇伤到后山劳作的刘某,所以刘某的不治身亡跟夏某和李某脱不开关系,所以就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朱老太结合野蜂的习性等综合因素考虑,认为刘某在户外劳作的时候,被野蜂蜇伤,肯定就是因为野蜂无家可归才会突然发狂。   而导致野蜂发狂的根本原因是夏某和李某为了变卖蜂巢,用焚烧的方式驱赶野蜂导致,所以刘某的死亡跟夏某和李某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朱老太认为,夏某和李某存在过错,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于朱老太的诉求,承办法官很是头疼。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考虑到一点,就是夏某和李某在焚烧蜂巢与刘某被野蜂蜇伤中间间隔一周的时间。这一周的时间,到底能不能成为认定焚烧野蜂和刘某被野蜂蜇伤存在因果关系,是调查的重中之重。   就在法官调查期间,朱老太因伤心过度,年事已高,未能够等到法院开庭审理,就溘然长逝,让人心痛。但是刘某家还有一个朱老太的大女儿也就是刘某的姐姐刘某芬,刘某芬转变为原告,要继续为弟弟维权,不能让弟弟死的不明不白。   基于案情并不复杂,法官还是主张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原则,组织夏某和李某,以及新的原告刘某芬进行庭下调解。   法官讲明事情的缘由,并再次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确认。刘某芬作为新的原告,还是坚持要为弟弟刘某的死亡追究赔偿责任。   刘某芬也坚持刘某的死亡与夏某和李某的焚烧野蜂巢的行为有关系,要求夏某和李某进行赔偿。   但是夏某和李某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刘某的死亡跟夏某和李某焚烧野蜂巢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该赔偿。   因刘某被野蜂蜇伤是在夏某和李某焚烧野蜂巢一周之后,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蜇伤刘某的野蜂就是夏某和李某焚烧驱赶的那一窝野蜂,所以刘某芬索赔没有依据。   而且夏某和李某在得知刘某的死讯后,已经做到了人道主义责任施以援助,主动垫付了刘某的医药费用,更不应再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一方是坚持索要赔偿,一方是坚持表明跟自己无关,拒绝赔偿,调解陷入僵局,只能再寻找新的证据打破僵局。   在刘某被野蜂蜇伤身亡后,朱老太曾报过警,在民警的调查下,朱老太才得知夏某和李某曾经到后山焚烧过野蜂巢,才会因此起诉夏某和李某对刘某的死亡索要赔偿。   法官在调解出现僵局后,又仔细翻看了一下相关的证据,法院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夏某和李某并不确定是否将野蜂完全清理干净。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再次将组织刘某芬以及夏某和李某进行调解,向刘某芬说明了一下刘某被野蜂蜇伤的时间以及发生蜇伤和野蜂窝的距离,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有难度,希望刘某芬能够客观看待赔偿金额。而对夏某和李某说明,野蜂群是因为无家可归而被激怒,变得有攻击性,也是因为夏某和李某并未完全清除掉野蜂,没有根除危险,也没有向刘某进到安全提示义务。所以夏某和李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的关联并不能完全排除,应该给予适当补偿。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夏某和李某再支付3万元补偿款,刘某芬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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