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灏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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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做什么,不管想什么;初心是什么,结果得到什么;你都要善良,一如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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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商丘,女子离婚两次,姐姐就出钱帮她装修了房子。这笔钱姐姐是要要的,但女子却认为自己年轻的时候给家里寄回十几万,妈妈说是姐姐用掉了,女子认为,装修费和姐姐用掉的可以一笔勾销,凭什么还要给她装修款?姐姐和母亲都说女子没有拿过那么多钱,就是零零碎碎给了一些,还说女子买房的首付,大姐和妈妈都有出钱。女子觉得父母还有兄弟姐妹都向着大姐,他们就是合起伙来想霸占自己的房子。
    据9月19日报道,女子拿着房本寻求调解,也诉苦,说自己辛辛苦苦买的房子,现在被大姐霸占了,家里人还不帮她。 弟弟之前还打电话来说,这房子已经是大姐的了,让女子不要回来,不要和他们一家人纠缠。 家里的六个兄弟姐妹全部向着大姐,都说是女子的不是。女子委屈巴巴地在那里诉苦,说房本上明明写着是自己独立拥有,凭什么他们要来霸占?调解员不清楚真伪,便一起陪同女子回到她的父母家,想核实一下情况。 母亲说,这房子是女子的,没说不是,但她付首付款的时候,自己出了1万,大姐也帮忙出了钱。 后来女子两次离婚,大姐生怕女子没有地方住,就赶紧花钱给她装修了,装修费也花了十几万。言外之意也是觉得女子没有良心,姐姐给你装修了房子,你不付装修费,还在这里挑事。 女子非常激动,说我年轻的时候打工给你们寄回了十五六万,那就不算钱了吗?你说的是大姐用了,那么这笔钱抵装修费还不行吗? 女子的父亲也发话了,说你给我们的钱哪里有那么多,零零碎碎的就那么一点。 女子更加激动了,自己为家里付出那么多,怎么就得不到他们的认可呢? 自己打工的时候省吃俭用,给家里寄回的钱,向母亲要的时候她说的是大姐用的,那么我肯定要向大姐讨要呀。 大姐花的装修费是钱,那我借给你们、让大姐用掉的就不是钱了吗?现在怎么兄弟姐妹都反倒说是自己不对呢? 调解员又联系到大姐,她也非常委屈,说当初就是想帮妹妹一把,谁知道她来这么一出。 随后又从二姐那里证实,说大姐人特别好,对兄弟姐妹都特别照顾,大家都非常相信她,当时女子也非常相信大姐,大姐才让装修队进场帮她装修的。女子说那些都不是真的,就是他们想合起伙来霸占我的房子。 后来大姐发来女子自己签下的、欠姐姐14万装修款的协议,也发来了自己转给装修公司的账目清单,确实花了十多万。 装修队的人也来了,因为装修费还没结算完,他们在女子的房子外面写了大字,说此房有纠纷。 最开始女子以为是大姐写的,不让她居住,后来知道是装修队的,他们是想逼迫大姐或者女子把款给他们结完。 女子这边想用以前转给父母的十五六万来抵债,父母说她没有给这么多,姐姐也没有用过。现在这笔装修款没人付给大姐,大姐也不高兴了,尾款也不结了。最后,调解员希望他们能够各退一步,把事情先解决。 大姐表示,既然女子不给装修费,那拿东西总可以吧,让装修队的把硬装全部拉走,再核算一下还需要多少装修费,她补。 装修队看到实在是拿不到尾款,这样拉一点东西回去,对方少结算一下,也算是一件好事。 女子也同意,只要大姐还有父母、兄弟姐妹不纠缠自己就可以了,她也想安安心心住在这里。 至于她以前是不是给父母寄过十五六万,是不是大姐给用了,现在也说不清。现在能够看到的就是,她买房子的首付款,母亲和姐姐都出了一点儿,装修也确实是姐姐帮忙装的。 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是女子对父母、对兄弟姐妹、对姐姐的不满还是依然存在,她觉得什么都不公平,凭什么他们要那样对我? 调解员也不知道怎么说才好,只说外人只看到女子的苦,不知道她的难,让她好好生活,如果哪一天想到了父母,想到了姐姐、兄弟姐妹,再和他们联系吧。毕竟血浓于水,不管是纠纷也好,还是误会也好,还是过去带给自己的伤害也好,就让它慢慢过去。 这件事存在诸多值得探讨之处。女子称转了十五六万给父母且被姐姐用掉,父母和姐姐却予以否认,装修的十几万女子也需支付,那这些争议在法律层面究竟该如何判定呢? 在民事纠纷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规定。 该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若女子坚称曾转十五六万给父母且被姐姐使用,她就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证明此事的证人证言等。 要是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仅靠口头陈述,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可。因为法律更注重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对于姐姐装修房子花费十几万这一情况,姐姐已提供向装修公司转账的账目,这属于有效的证据。女子享受了房屋装修的成果,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装修费用,除非她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这笔费用无需支付。
  • 郑州,男子336800元的牛肉货款被冻结,最后退赔10万才解封,他觉得自己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退赔才能解封呢?据9月19日报道,吴先生是做牛肉生意的。7月5日那天,一位同行李先生打来电话,问他有多少货,说全要了。
    他和李先生有生意来往,对对方也很信任,就把库房里的60吨牛肉全部打包装货,等着对方钱一到账就立即发过去。 对方也信守承诺,按时把33万6800元打了过来,随后他就把货给对方发过去了。 可是他睡了一觉,第二天准备把钱转给厂方的时候,钱却转不过去了。吴先生赶紧到银行询问情况,对方声称:“你这张卡涉嫌诈骗,现在已被冻结。”吴先生一头雾水,赶紧联系李先生。李先生也傻眼了,说这批货是另外一个朋友要的,钱也是那个朋友打过来的——因为他当时没有这么多货,才找的吴先生。 李先生说,他和打钱的人之前没有生意来往,是在供货群里加的好友。对方问他有没有货,而且问得很专业,像产地、重量、质量这些,都很懂行,他就认为对方是确确实实的买家。 也正因为这样,他才把这单生意转给了吴先生,谁知道中间会出这样的差错。而且他当时还和对方语音、视频聊过,以他的经验看,对方就是实实在在的买家。 后来吴先生才知道,是宁波那位60岁的老太太被骗后报了警,民警追查到这笔钱的落脚点,赶紧通知银行冻结了他的卡。 吴先生也赶紧向民警说明了情况,宁波的民警也来到郑州进行调查,但两个月过去了,进展不大。虽然已经排除了吴先生的诈骗嫌疑,但他下家涉及的人还没有完全排除。 所以,要解封他的银行卡,有两条路可以走: 1. 要完全排除吴先生以及吴先生下家所有人的嫌疑后才能解冻,这个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流程也多。毕竟要逐一排查,需要实证,不是一句话的事。2. 进行退赔。实际受害人是宁波的老太太,如果她同意解封,那就没问题;她不同意,这张卡就得等排除所有人的嫌疑后才能解封。 但吴先生急需要这笔钱,就想走第二个办法,也就是退赔。 最后,他和宁波的老太太谈妥:自己支付给对方10万元,对方同意解封这张卡。 不过事后他也有点不服气:自己明明是受害人,为什么还要支付给另外一个受害人10万呢?这不是让自己难上加难吗? 宁波那边也告诉他:“这两个方法,你可以选,也可以不选;你也可以等我们查明真相后再解封。”至于退赔这件事,对方说:“是因为你们本身就存在过错。老太太打过来的钱,付款人名字和你们发货的收货方名字不一样,你们既没走对公账户,也没认真核实这中间不一样的缘由,就这么接了这笔生意,自然要为你们的错误买单。”虽然这件事让大家意难平:老太太自然是首要受害者,吴先生又是被动成了受害者。可如果找不到诈骗者,他们就得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这也在情理之中。 不过也为吴先生感到不值:货发出去了,钱却被卡在银行里,这到底是谁的过错呢?说到底还是骗子的问题,但吴先生确实存在过错——如果流程正规一点,或许就能避免这件事的发生。 那么,男子明明也是受害者,却要退赔给老太太,这合理吗?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事件中,男子虽不是诈骗实施者,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疏忽,未核实资金来源与交易主体信息的一致性,也未走对公账户,不符合规范的交易流程。 实际来讲,老太太是诈骗案的直接受害者,其财产被非法转移;男子则是因诈骗引发的资金流转异常而受到牵连。 虽然男子主观上无过错,但客观行为与资金流转存在关联。如果男子不进行退赔,银行卡不解封,他的资金同样无法正常使用,生意运转也会持续受阻。其实,退赔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平衡各方权益的方式。 一方面保障了受害者老太太获得一定赔偿,弥补损失;另一方面,让男子能尽快解封银行卡,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 但这并非强制要求,若男子坚持等待警方查明真相,也是其合法权利,只是时间成本和经营风险需自行承担 。 这种情况下,退赔是一种妥协,也是一种无奈之举,虽难以完全令人满意,但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实际情况中,是一种相对可行的解决途径。
  • 广东深圳,91岁老太曾在3年陆续将900万交于儿子保管,谁知,儿子儿媳直接将她的钱用于还房贷、装修、用于日常开销,老太根本不知道。第4年,儿媳突因病离世,并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50%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由其姐继承。2年后老太用钱才得知900万已所剩无几且儿媳的遗产还给了外人!这下她不干了,愤怒地将儿子及儿媳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全额偿还借的900万,儿媳姐姐在继承儿媳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儿媳姐姐:那900万为赠与!不是借款!法院判决让她始料未及!
      91岁的吕老太坐在轮椅上,枯瘦的手紧紧攥着法院判决书,这场折腾了大半年的官司,让她耗尽了心力。 可那900多万毕生积蓄,是她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家底,还有卖了北京老宅的钱,怎么也没想到,最后竟然要跟亲儿子对簿公堂。时间倒回2018年,当时吕老太已快85岁,腿脚越来越不利索,眼神也花了,银行转账、理财这些事根本弄不明白。 看着身边不少老伙计因不会管钱吃了亏,她心里也犯了嘀咕。思来想去,她决定让唯一的儿子吕某帮她保管自己的钱,觉得儿子绝不会坑亲妈的! 于是从2018年到2021年,3年里吕老太分好几次把900多万陆续转到了吕某的账户里。 每次转账时都反复叮嘱:这是我的养老钱,你帮我好好存着,等我用时可得给我。 吕某满口答应,让她放心! 可万没想到,这笔钱转到吕某账户后,他和媳妇小乔就如鱼得水,开始花这些钱。 夫妻俩拿着这笔钱,还了自家房子的贷款,装修了新房,日常开销也从里面支取,日子过得宽松又滋润,却从没跟吕老太提过钱的去向。吕老太把钱放在儿子那里,她压根就不过问过,踏实的很。   2022年7月,儿媳小乔突因病去世。谁都不会想到,她在去世前竟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50%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全由其姐大乔继承,其余的部分财产才是吕某的。 这些事吕老太还是不知道,直到2024年,她想用钱,找吕某要钱时,儿子总是支支吾吾,一会儿说钱在理财里取不出来,一会儿说最近手头紧。 吕老太有些纳闷,细问之下才知道她那900多万,早就被挪作他用,所剩无几了!   更让她寒心的是,她同时得知儿媳小乔立遗嘱,将她那份遗产留给她姐姐的事! 吕老太一下子懵了:自己的让儿子保管的养老钱被儿子交房贷、装房子,用来日常花,儿媳的遗产要是留给儿孙,那还是家里的,可她却给了她姐姐,给了外人?房产分走一半,300万也给了姐姐!那自己的钱都哪里去了?找谁要啊?   思来想去,吕老太越想越生气,在亲戚的帮助下,她愤怒地将儿子吕某和大乔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全额偿还900万,大乔在继承儿媳小乔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吕老太说:那900万是借给儿子的,他必须偿还。 可大乔不乐意了,她辩称那笔钱是吕老太赠与儿子的,跟自己没关系。妹妹立了遗产,她继承是理所应当,凭什么要替妹妹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吕老太和吕某之间没有借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当初是借贷关系,所以不能算借款。但母子俩全异口同声否认赠与。 《民法典》第888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吕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将900余万元转账给儿子吕某代为保管,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老人客观情况、母子关系及资金交付事实,双方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借款或赠与。 《民法典》第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吕某作为保管人,擅自将保管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贷、装修等,属于保管不善。无偿保管人因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吕某需全额返还900余万元。 ​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涉900余万元保管款被吕某、乔某乙夫妻用于偿还共同房贷、家庭开支、房屋装修等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乔需承担清偿责任。  大乔继承了小乔的300多万存款和房产份额,就得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吕某全额偿还吕老太900余万元,大乔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吕老太长长舒了一口气,她的养老钱终于要回来了!要是给了别人,她死不瞑目啊!
  • 湖南岳阳,一辆救护车从男子身边呼啸而过,男子看了一眼,发现救护车里装的是橘子,司机却拉着警灯,闯红灯,男子很惊讶,难道橘子也要抢救,对此医院回复,说他们是民营医院,闯红灯是司机的个人行为,现在已经通报处理,取消他年终优秀员工奖。
    男子正准备等红灯,突然听到身后有一阵鸣笛声,他从后视镜一看,是一辆救护车,开着警灯,一直往前开来。他不能挡救护车的道,他往边边开了一点点,这才停下车等红灯。 很快,那辆救护车从他身边呼啸而过,这很正常,他们经常运送病人,需要闯红灯,一开始的时候,男子也没有把这件事当回事。然而救护车经过他身边时,他看了一眼救护车,发现里面装的是橘子,他大吃一惊,救护车装的是橘子,还闯红灯了。 看到这一幕,男子震惊了,这橘子难道也要急救? 这一幕让男子感到很不可思议。 他不明白这救护车为何可以用来运送橘子,救护车是运送病人的车辆,却用来运送橘子,这有点让人匪夷所思,这救护车难道可以随便用的吗? 如果救护车可以运送橘子,那也没什么可说的,可为何只是运送个橘子,也要拉警灯,闯红灯呢? 看来这个救护车的司机,真是闯红灯闯习惯了,运送点橘子,也要闯红灯,根本不顾交通规则。 若是救护车运送的是病人,不管是男子,还是其他司机,这都无话可说,普通司机都要避让救护车,这个道理他们都懂。 可现在救护车不过是运送一些橘子,还闯个红灯,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发生这种事情,可能不是救护车运送橘子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这么简单,这个现象的背后,存在很多争议。 有人就说了,为何一个救护车,可以随便装东西,如果他们装了这些东西之后,没有处理车辆,又用来运送病人,这对病人非常不负责。 还有人说了,救护车在没有运送病人的时候,不是紧急的情况下,就应该和普通的司机一样,遵守交通规则,不能因为闯红灯习惯了,就把它当成特权了,想怎么闯红灯就怎么闯红灯。救护车如此闯红灯,它的背后可能是公信力的透支,这是会反噬的,一旦救护车随意闯红灯,到了后面可能就没有人谦让,到时候真有急事,可能就救不了病人了。 更有人觉得,这些救护车的司机,如果把闯红灯作为他们的特权,随意闯红灯,将会给交通带来一定的负担,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大家觉得如此特殊的车辆,不能随随便便运送别的东西,当做普通车辆来使用。   对于这件事,医院做出了回应,说他们是民营医院,他们搞年会,所以就用救护车运送了一些年会的物资, 至于闯红灯这个行为,是司机的个人行为,他们也对司机通报处理了,取消了司机年终优秀员工奖。 仅仅如此处理,更让人热议纷纷,这出了事情就是司机的个人行为,若是立了功,那就是单位的行为,一出事就把责任推到司机身上,这处理方式不妥。 救护车作为特殊车辆,车上可能还会配备病人所用的医疗器材,不应当随便放别的物资,对这些器材造成影响,不管是民营医院还是别的医院,都应该对病人负责。那么救护车运送橘子闯红灯的行为有何不同呢? 救护车并不代表可以随便闯红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适用条件‌:须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如紧急运送危急病患等。‌‌‌须确保安全‌:驾驶员需根据实际路况判断,不能因特权而不顾安全。‌‌ 救护车要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闯红灯,否则就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的通行特权,是用于保障生命救援的,神圣不可滥用。
  • 内蒙古鄂尔多斯,男子看到自己楼下的车位被一对夫妻给占了,他上去理论,这对夫妻有些不情愿地开车走,男子觉得这对夫妻在挑衅他,他一气之下开车将这对夫妻拦截,还说道:“让你明年也倒不出来!”结果这对夫妻报了警,男子反而被罚款了2300元。据9月21日报道,当时这名男子回到自己楼下,远远的就看到了自己楼下的车位,被一对夫妻开车占了。
      他可生气了,这可是他楼下的车位,这是私人车位,只要这对夫妻仔细点看,就知道这个车位是不能停车的,可是他们若无旁人地把他的车位给占了,男子难以释怀。   他走了过来,开口就跟这对夫妻说:“你们把我的车位给占了!”这对夫妻一听,没想到车位主人这么快就找上来了,他们本来将车停一会儿就把车开走的。现在看来,他们停不了了,只好一脸无奈地将把车开出来。结果男子看到那对夫妻的表情,很不情愿地去开车一样,他就觉得这对夫妻目中无人,在挑衅他。   这本来他们占了男子的车位,男子觉得不对的人是他们,他们应该道个歉,这才是做错事情的态度,可这对夫妻,不道歉,上车就想走,真的是太不会做人了。他们正好遇到男子,是喝了酒的,男子此时也酒精上头,他一气之下,就开着自己的车拦截了这对夫妻。   他大声地说道:“我让你明年也倒不出来!”   这对夫妻只好下车,他们要跟男子理论,因为他们要开车出来,就已经不打算占男子的车位了,男子不应该如此咄咄逼人。   他们在和男子的理论中,他们发现男子说话有很大的冲劲,他们也闻到了男子那一身的酒气,他们看到男子在开车,很快他们想到了什么,他们也看不惯嚣张的男子,于是就报了警。   结果这一报警,他们发现的男子一连串的违法行为。民警过来之后,他们对男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男子是醉酒驾车。   除此之外,他们还发现男子没有上强险,驾照也处于被吊销的状态中。   于是男子受到了处罚,酒驾被罚款200元,没有上强险被罚款1100元,驾照处于吊销的状态中,被罚款1000元,男子被罚款了2300元。   因为一个车位纠纷,男子却被罚款了2300元,估计男子酒醒之后,肠子都悔青了。   其实如果男子是清醒的,如果他也意识到这对夫妻并非有意要占他的车位,他们看到车位主人来了,也马上让出车位,男子如果没有追究这个事情,可能他也不需要被罚款2300元。   那么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关于醉驾,这肯定是不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很危险,是危险驾驶,不但不利于自己,还有可能会危害到别人。2、 没有买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很麻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如果没有上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男子可能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赔给他人,有可能会导致自己或对方的家庭困难。   3、 驾照处于被吊销状态是不可以开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处于驾照被吊销的状态就属于无证驾驶。   因此男子被三项合并处罚,这也是合法合规的。
  • 新疆伊犁,男子自驾游,路过牧区,他开了辅助驾驶模式,结果一不小心撞上了马群,死了6匹马,牧民要男子赔偿4.5万,男子修车也要四五万,这下他压力大了,他说牧民也有责任,他要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据9月13日报道,马先生从牧民家走出来,心情非常沉重,一边牧民要他赔偿4.5万,另一边他要面临四五万的修车费,他的压力真的非常大,他直怪自己,开车的时候,怎么不小心一点,他又觉得此事不能全怪他。事情到底是怎样,还得从当时的情况说起
      马先生一行人有4个,他们开新能源车,到西北这边自驾游,一路上有人开车,有人欣赏沿途的风景,既然是自驾游,他们并不着急赶时间。   在开车的时候,他们开了辅助驾驶模式,可能就是因为开了这个模式,他们放松了警惕,在经过牧区的时候,他们只是在感慨,这里的马真多呀,牛群,羊群也不少。   广阔的牧区,青青的野草,一阵风吹过,真的有一种风吹草低现牛羊的境界,看得人心旷神怡。   就是这么一欣赏,车一不小心就撞上了国道上的马群,随着砰的一声,当场有6匹马就倒了下来,有3匹马,当时就死了,有3匹马没过多久也死了。当时车上4个人也受了很大的惊吓,他们抖着腿,心猛跳着下了车。   他们看着倒在地上的6匹马,又看着他们的车辆,只见引擎盖变形翘了起来,车头也变得面目全非,就连安全气囊也弹了出来。   马先生看着倒在地上的六匹马,和自己的车辆,直摇头,他很清楚,这下自己惹了大麻烦了。   果然牧民很快就走了过来,要跟他商量这六匹马的事情,牧民说,大的一匹马要1.2万,小的买也要几千元,这几匹马合在一起,损失大约在4.5万。还好牧民并没有和马先生他们吵起来,他们还是非常友好的,他们也是秉着有商有量的态度,一起协商这件事。   当时交警也没有划分责任,只是让他们私下协商解决。马先生觉得牧民态度也挺好的,就一起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协商此事。   牧民知道马先生他们是过来自驾游的,就非常热情。不但把马先生他们带到当地的市场,了解马的价钱,牧民还将他们回家吃水果,吃饭,过夜,把他们当客人一般招待。   即使他们相处得很愉快,但是对于马匹的赔偿金额,他们还是没有协商一致,毕竟马先生并不知道那些马的品种,到底要赔多少钱,他心里还是没有底。牧民提出的赔偿金额是4.5万,马先生自己的车,修起来也要四五万,如此一来,他这边就得承担9万元的经济压力。   因为他只交了交强险,这边无法帮他承担更多的经济压力。   发生这样的事情,马先生认为,并不能把全部的责任放在他身上,当时他们走的是国道,牧民并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管义务,导致马匹走上国道,所以马先生的车才会撞到马群,因此马先生说,他要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让马先生感到烦恼,这里还有一个争议焦点,那就是这些撞死的马到底归谁呢,是归牧民还是归马先生呢?   一般情况下发生这样的事情,牧民依然可以拥有这些马,因为马本身就是牧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是马受到了损失,马先生只是对马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已,马先生赔偿之后,马主人就可以运走这些马进行处理。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马先生该怎么办呢?   1、马先生开辅助自动驾驶模式,他们不小心撞上马群,肯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至于马先生要赔多少,可以走法律途径,法律判赔多少他就要赔多少。   2、马先生认为牧民也有责任,其实在牧民的这个角度来看,他确实不应该让马群上国道,所以他也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牧民有一定的过错,那么赔偿金额就应当减少,他应当承担自己的一部分过错责任。
  • 陕西,男子和女子通过“摇一摇”加为好友,两人先是在酒店发生关系,几天后又在车子后座发生关系。当时男子的身体就不舒服,女子也经过了40分钟的施救,结果男子还是停止了呼吸。女子怕两人的关系暴露,就拿着男子的手机一并离开了。九天后,民警找到了男子的遗体,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被家属知道了。最后,男子的家属要求女子赔偿,法院一审判决,
    女子仅承担15%的责任,男子有错在先,承担85%的责任。男子家属不同意,女子也觉得冤枉,二审维持原判,女子最终支付家属13.8万。 据9月12日报道,张女士和张先生闲来无事拿着手机“摇一摇”,没想到竟摇出缘分,两人就此加上了好友。此后,他们仿佛聊天上了瘾,睡觉前要互道晚安,早上醒来也要赶紧回复“起床了”。渐渐地,两人觉得生活中已离不开对方,一旦缺少了彼此的消息,就感觉生活少了一丝温情。 仅仅文字交流已无法满足他们,于是他们开始语音聊天,听到对方的声音,感觉比看着冰冷的文字好多了。听习惯了声音,他们愈发渴望见到对方的模样,想看看对方是否和自己想象中一样。 两人怀着激动的心情打开视频,起初还都有些不好意思,生怕自己的长相会让对方失望。虽然视频中的人没有想象中那般帅气和美丽,但回想起之前通过文字、语音积累起来的情谊,他们越看对方越顺眼,越觉得这样的人就是最好的、独一无二的。视频聊天虽然好,可总觉得隔着一层纱,就像水中月、镜中花,不太现实,仿佛活在虚幻当中。后来张先生约张女士线下见一面,张女士有些顾忌——自己是有老公孩子的人,这一出去,即便戴墨镜、戴口罩,也可能被认出来,到时候家庭毁了就不好了。 张先生也不着急,他虽想见张女士,但也觉得对方的顾虑不无道理,自己同样有家室,做事不能太自私,得考虑周全才行。 张女士虽婉拒了张先生,内心却汹涌澎湃,一想到线下见张先生,心中总有些期待。 经过几次邀约后,张女士终于同意线下见一面,还约好“就吃饭看一眼,啥都不做”。 张先生同意了,但觉得餐厅人多嘴杂,确实容易被发现,便提议“还是约在酒店吧,门一关就我们两个人,点点餐、说说话、聊聊天,总比在餐厅安全多了”。张女士一听去酒店,并没有反感,反倒觉得张先生考虑周到,想着“到时候两人把持一点就好,别越界”。 可两人享用完美食、喝了点小酒后,微醺着躺在沙发上,总觉得少了些什么。这时谁也顾不上其他,反正身处私密空间,也足够安全,便理所当然地发生了关系。 事后,张女士有点责怪张先生:“说好的就是见一面聊聊天,当兄妹,怎么就越界了呢?” 张先生也不好意思,笑着送上早就准备好的礼物,想博美人一笑。 第一次见面十分愉悦,各自回家后,两人都觉得意犹未尽。2023年3月3日,张先生再次邀约张女士,想再叙叙旧。 结果两人一见面,情难自禁,又在公园旁边的停车位,在车子后座发生了关系。 这次,张先生明显感觉身体不适,没过一会儿就躺在那里动弹不得。张女士吓坏了,赶紧施救——又是按摩,又是掐人中,又是喂水,能想的办法都试了,可张先生还是慢慢失去了呼吸。 张女士心里别提多慌了:“人在自己面前没了,怎么报警?一提供口供,自己和张先生的关系就会被家属知道,这可不行;怎么打120?家属也会追问缘由,自己的名声还是保不住。” 她想着“只要拿走张先生的手机,他们查不到两人的聊天记录,就不会知道我们的关系”,最后把张先生躺平后,拿着他的手机匆匆离开了现场。张先生的家属见他没回家,后来报了警。九天后,民警在车内找到了张先生的遗体。 很快,警方通过追踪找到了张女士,经询问,张女士也如实交代了事发过程。 最后家属要求张女士赔偿,一审判决张女士承担15%的责任,张先生承担85%的责任——因其自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还在密闭空间进行剧烈活动,自身存在过错。 双方都不服判决,但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最终维持原判。 那么,法院这样判的依据是什么呢? 张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却依然急切地与张女士在密闭空间发生关系,从法律角度和常理来看,他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心脏病的人本来就不能情绪激动,应多休息。张先生明知这一点,仍实施可能损害自身健康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女子只承担15%的责任,是因为她已尽到一部分救助义务,只是最后未报警、未拨打120,导致张先生获得救治的几率降低,仅在这一层面,她应承担一定责任。
  • 广东佛山,一37岁女子凌晨带着8万元现金出门,结果被3名男子盯上了,把她的现金抢走,骑着摩托车就跑了。女子决心硬刚到底,开车直接撞了上去,结果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一审法院认为,女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2名男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2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这么判!荣女士平时一个人操持着生意,在外人眼中,荣女士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女强人,光鲜亮丽。可别人不知道的是,荣女士在背后付出了多少。
    凌晨出门,早就成了荣女士的常态,她也习惯了这样的生活。这天,荣女士像往常一样准备出去谈生意,还带着8万元的现金。 此时虽然已经是凌晨,可天色依旧很暗。要是换做其他的女性,可能都不敢出门。可荣女士就像没事人一样,径直来到了地下车库里。 可让她没想到的人,荣女士刚准备打火发动车辆,突然从角落冲出来3名陌生男子。 这3名男子手里还拿着钻头,其中两个人一左一右挡在车前,另一人直接上前,用钢制钻头击打车玻璃。 荣女士被吓懵了,大脑里一片空白。等她好不容易反应过来的时候,车窗已经被砸开。一名男子拽住她的头发,要求她把钱拿出来。 这时候荣女士终于意识到了,她这是早就被盯上了。 而男子也看到了放在副驾驶上的现金,接着便拿了过来。三个人相互看了一眼,接着便上了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 荣女士的心还在剧烈的跳动着,呼吸也变得急促起来,不过她现在意识很清醒。如果对方真的把钱给抢走了,对她来说,可是不小的影响! 绝对不能让不法分子如此嚣张!为了那8万元的血汗钱,荣女士决心硬刚到底,于是,她直接发动车子便追了上去,那三名男子见荣女士追上来了,内心也很紧张,不由的加大油门。可摩托车毕竟不如汽车跑的快,再加上摩托车上还有3个成年男子,两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 就在这时,三名男子准备冲上住宅区的台阶,如此一来,荣女士的车子开不上来,他们也能得以脱身。 谁曾想,荣女士早就急眼了,趁着对方愣神的功夫,接着就是一脚油门,车子朝着三人撞了过去。 其中一人被当场撞死,另外两人被撞成重伤。 事后,荣女士主动报警。在面对民警的调查时,荣女士称:我只想要回自己的8万元血汗钱,没想着撞他们。当时天黑,我的眼镜又被他们给摔坏了,根本看不清…… 一审法院认为,3名男子以暴力手段抢劫荣女士的个人财物,并对荣女士进行殴打,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荣女士为维护自身的财产,采取驾驶车辆追逐侵害人的方式,因此造成的损害,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为此,法院判决两名男子犯抢劫罪,分别获刑12年、11年,荣女士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两名男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查明事实后,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以后,引发众多网友拍手称快。荣女士作为一名女性,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还能冷静沉作应对,不愧是做生意的人。 那三名歹徒,可能就是看准荣女士孤身一人,肯定不敢抵抗,这才实施了抢劫行为,没想到反被荣女士给“反杀”了。不仅没能得逞,还被关了进去。 不过荣女士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最好的选择还是记住对方的相貌、车牌号等关键信息,及时选择报警处理。
  • 上海,一名女子驾驶新能源车充电时,因超时占用车位94分钟,被收取546元费用,其中438元为超时占用费。女子认为费用不合理,起诉车企要求退款遭拒,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判,车企无需退还相关费用。顾女士购置新能源车后,每次充电都会前往固定充电点。当天,她像往常一样将车开到充电处,插上充电枪后便离开了现场。后来她通过手机APP发现车子已充满电,但当时手头还有事情没办完,便没及时回去挪车。
      她心里打着小算盘:“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超时情况,当时找车企沟通后,对方就把超时费退给我了。这次就算真产生超时费,大不了再找他们退一次,没必要顶着这么热的天特意跑一趟挪车。”就这样,等她办完事情,慢悠悠回到充电点取车时,已经超时94分钟。屏幕上显示的超时费用438元让她愣了一下,但转念又想“反正能退”,便爽快支付了546元总费用,随后联系车企要求退还438元超时费。   可这次车企却明确拒绝了。工作人员表示,顾女士明知有超时费规定,还故意超时不挪车,影响其他车主充电——“上次已经网开一面退过一次,不可能次次都纵容,对于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我们不能容忍。”   顾女士听到这话瞬间惊呆了,她既委屈又愤怒:“之前能退,现在为什么不能退?难道上次费用低,你们愿意退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就等着这次收我一笔高费用?”越想越觉得不合理,她索性起诉车企,要求退还这笔超时费。   一审判决指出,顾女士明知有超时费规定,且此前已被宽宥过一次,仍故意为之,因此判决车企无需退还费用。   顾女士不服判决,她觉得委屈:“如果这次不能退,车企应该提前说明啊。既然第一次能退,第二次为什么不行?这分明是让我出冤枉钱!”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例合法,因此维持原判,车企无需退还费用。   网友们看到后,也觉得费用不该退还:“既然人家原谅过一次,就该感恩并改正错误,怎么能拿别人的善良当儿戏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车企之前退还过超时费,此次不退合理吗?   《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此前车企退还顾女士超时费,属于一种基于自身管理的宽限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形成必须退费的惯例或法律义务。   顾女士知晓超时占用费条款,且有多次超时占用行为,包括本次故意超时不挪车,已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车企制定的超时占用费规则属于合同约定内容,顾女士接受充电服务即应受其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车企拒绝退费是在维护自身权益和正常运营秩序,是合理行使权利的表现,法院也基于此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二、为什么超时后会有这笔费用呢?是否合理?   超时后产生这笔费用主要是因为超时占用充电车位影响了公共充电资源的高效利用,损害了其他等待充电车主的权益和车企的运营效率。从法律层面分析,这笔超时占用费具有违约金性质。   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车主超时占用车位,导致充电桩不能及时被其他有需求的车主使用,降低了充电桩的使用效率,损害了车企和其他车主的利益,所以车企收取超时占用费作为违约金具有一定合理性。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若车企已通过官网、APP、短信等多种方式充分告知超时占用费规则,那么其收费行为就是合法合规的,只要该费用标准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会认可其合理性,这也是法院判决支持车企不退还费用的重要依据。
  • 上海,女子买了2台空调,师傅上门安装时,意外从3楼坠楼,家属上门要求她赔偿!女子:“他自己没系安全带,凭什么让我赔!师傅家属“事故出在你家里,就应该你负责!”网友:这样谁还敢买空调?弄不好就倾家荡产了!天气太热孙女士在上海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两台知名品牌的空调。购买时,商家信誓旦旦地承诺包安装,这让孙女士十分放心,满心期待着能早日享受到空调带来的凉爽。8月22日这天,3名安装师傅如约上门。可没想到在安装过程中,负责装外机的师傅一个不慎,竟从楼上坠落。
    当时“砰”的一声巨响,把孙女士吓得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儿。她急忙跑到楼下查看,只见那位师傅受伤后痛苦地躺在地上,身上没有任何防护设备,安全带也未系上。 孙女士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目前,受伤的师傅仍在ICU病房中接受治疗。 对于这位师傅的遭遇,孙女士内心充满了同情。不过,在她看来,这起事故的责任并不在自己。毕竟,自己只是购买了空调,安装工作本就是商家承诺的服务内容。 可让孙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受伤师傅的家属竟找上门来,气势汹汹地要求她进行赔偿。 孙女士感到十分无语,安装师傅自己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才摔下去,这和自己能有什么关系呢? 况且,安装师傅又不是自己找的,完全是商家安排的,自己何错之有? 但家属却一口咬定,事情是在孙女士家里发生的,她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还质问孙女士为什么不监督安装师傅系好安全带。这种无理的要求,让孙女士既气愤又无奈。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这个很容易判断了,首先不系安全带,安装人员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其次,安装人员从谁手里拿安装费,负次要责任,最后,和客户一毛关系都没有。 也有网友说,业主肯定有责任,在企业上班的应该听说过属地管理原则,在你家里干活没有系安全带,你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还有网友说,去年我家修空调外机,没地方挂安全带,我把师傅安全带栓到我的身上!没有办法,就怕他掉下去找我赔偿!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孙女士需要赔偿吗? 孙女士与安装师傅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双方也并未建立起直接的用工关联。雇工是由商家招募并安排的,其工作安排也完全由商家主导,消费者与商家本质上仅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孙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毫无道理且违背法律原则的。 这反映出部分人在面对责任问题时,缺乏基本的法律认知,试图将责任无端转嫁,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这件事也给大家敲响了一记警钟,在自家进行装修或者安装空调等类似活动时,最好在合同、订单上明确备注责任归属。 只有这样,才能在遇到麻烦事时,有清晰的依据可循,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之中。
  • 上海,徐某的父母看到哥哥嫂嫂在上海过得不错,就把徐某户口登记在了哥哥嫂嫂名下,关系为“侄子”过了六年,哥哥嫂嫂又返回了家乡,徐某便回到了亲生母亲那里生活。又过了十几年,哥哥嫂嫂想要返回上海,成年的徐某便又和他们一起回到了上海,并且还将户口本上的关系改成了“儿子”。随后,徐某的单位分了一套房,他便搬出去,从此一个人居住。多年后自己的父母以及养父母都离世,他也得了精神疾病居委会听取了徐某的亲生哥哥、养父母的哥哥的意见,
    将他的监护人定为自己亲哥哥。又过了几年,徐某离世,养父母的哥哥姐姐便对他名下的房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徐某的亲哥哥和妹妹却提起诉讼,称他们才是徐某的合法继承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归还房子所有权。据悉,徐某是幸运的,也是苦命的。在很小的时候,他上面有哥哥,下面有妹妹,父母无法养育三个孩子,就想把他送给在上海生活的哥哥嫂嫂。   可是哥哥嫂嫂也有儿子和女儿,看到他们生活确实窘迫,也动了恻隐之心,就让他们把徐某的户口拿到上海,登记在他们的户口簿上,关系是“侄子”。   哥哥嫂嫂想到,在上海以后也好为徐某谋一份体面的工作,这只是亲戚之间的关照,并没有把徐某收养为自己的孩子。   事情发生在1960年,到了1966年,哥哥嫂嫂看到家乡发展得不错,于是又带着徐某返回了浙江老家。   回来后,徐某非常想念自己的亲生父母,于是又回到了家。当时父亲已经离乡,他便同自己的母亲和妹妹一起生活。   这期间,他和伯父伯母并没有断联,时常也会联系。   所以到了1979年,当时已经成年的徐某得知伯父伯母又要回上海了,他便想一同回去,毕竟上海是大都市,谋求职位的机会确实要多得多。   伯父伯母也想着,多个孩子在身边也不错,于是就带着徐某回到了上海,并且在户口簿上把“侄子”改成了“儿子”。   后来在徐某的努力下,在伯父伯母的帮助下,徐某顺利获得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不过,在徐某的潜意识当中,伯父伯母就是亲戚,而非真正的父母。   所以在填简历、职工登记表的时候,父母那一栏始终写的是亲生父母,而亲戚一栏才填的是伯父伯母。   这些也不影响徐某在单位分房,毕竟他有这个指标。   有了房后,他就搬出去,不再和伯父伯母他们一起住了,开始了自己的独居生活。   到了2015年,徐某被查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他没有妻子,也没有孩子,当时的父母、伯父、伯母都离世了,他的监护人就成为了一大难题。   最后,居委会找到了他身边的亲人,他有亲生的哥哥、亲生的妹妹,也有养父母这边的哥哥和姐姐,到底由谁来充当他的监护人最好呢?   最后,居委会听从了大家的意见,选定了徐某的亲哥哥为监护人,由他办理后续的一切事务。   又过了六年,时间来到了2021年,徐某离世,他的名下拥有一套房产,就是当时单位所分给他的。   这套房子在上海,养父母家的哥哥姐姐就近水楼台,直接对这处房子进行了处置,并且还达成了调解协议,认定了房屋的归属问题。   可是在浙江的亲哥哥、亲妹妹得知后,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自己是徐某的亲哥哥亲妹妹,他们只是堂哥堂姐,继承权理应归他们所有。   可是堂哥堂姐认为,自己的父母收养了徐某,已经和他的亲哥哥亲妹妹没关系了,自己才是徐某的亲哥哥亲姐姐,房屋自然由他们来继承。   关键是徐某的亲哥哥和亲妹妹提出了一条非常有力的证据:徐某未成年的时候,户口簿上登记的是“侄子”,成年后跟着伯父伯母回上海,户口簿才登记的是“儿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被收养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无法成为被收养人,即便户口本变更亲属关系,也无法认定合法收养效力。   因此,自己的弟弟永远是伯父伯母家的“侄子”,而非“儿子”,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   最后,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成年后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   再加上徐某在任何场合,父母一栏都填写亲生父母,亲戚一栏填写伯父伯母,综合来看,双方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徐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离世,其亲生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权。   而伯父伯母家的堂哥堂姐,属于旁支亲属,无权继承。   最后,法院撤销了当初堂哥堂姐对房屋进行的调解协议,保障了徐某亲哥亲妹对房屋继承权的合法权益。   网友们都觉得,当初是伯父伯母把他带到上海,他才拥有了后续较好的工作,分得了房子,情理上说这套房子也应该归伯父伯母家的后人。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收养关系不成立,遗产就只能由他的亲兄妹继承。
  • 福建泉州,女子家的土地,被邻居侵占了50平方米,她投诉多个部门,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就激怒了邻居,邻居扇她脸,打她头,还骑在她身上殴打她,还有难以启齿的动作,侮辱她。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看到了视频,要等了解清楚事情,才可以处罚这个邻居。遭遇这样事情的人就是黄女士,因为他们家的50平方米土地,被邻居侵占了,一家人都为这件事忧心忡忡。在农村,老实人最怕遇到的事情就是,遇到霸道的邻居,侵占土地,一旦时间长了,就成了顺其自然了,土地就属于别人的了。
      土地是村民的根,是村民的饭碗,就算黄女士一家再老实,他们也不可能把自己家的土地,拱手相让给邻居。自从邻居霸占了他们50平方米土地,黄女士就为了此事四处奔波,既然吵不过邻居,她就向多个部门投诉这件事情,她希望得到帮助,拿回属于自己家的土地。可她还没等来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她的投诉行为,就激怒了邻居。   邻居是个壮汉,看到黄女士不停地去投诉他,他情绪激动了。   只见视频里,一个壮汉冲向一名黄女士,这个壮汉怒气冲冲,来到黄女士跟前,扬起手就打黄女士的耳光,然后挥起拳头打她的头。   黄女士面对邻居的突如其来,她都被打懵了,都说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有矛盾也是正常的,解决矛盾就可以了。   可她不过是走正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而已,邻居却如此暴躁,打了她的头,扇了她的脸,还要骑在她的身上,殴打她。   黄女士手无寸铁,更是手无缚鸡之力,面对壮汉的殴打,她根本无力反击,她被打得嗷嗷叫。   更让她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都是邻居,都是天天都有可能见面的人,这个邻居居然还做出让人难以描述的动作,来侮辱她,她实在是感到愤怒又恶心。   黄女士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面对自己家的土地被邻居侵占,正常情况下就是和邻居理论,保护自己家的土地,在邻居霸道,强霸占的情况下,自然要投诉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现在由于黄女士的维权行为,惹怒了邻居,邻居就殴打她,如果她受了轻微伤,邻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黄女士受伤比较严重,伤情鉴定已经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邻居动手的那一刻开始,邻居注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土地纠纷,如果两家存在争议,那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黄女士认为土地是她家的,她投诉到有关部门,这行为并没有不妥。   相反邻居殴打黄女士,以此来征服他人,霸占土地,若土地真的是黄女士家的,那么邻居的行为就是强占行为,构成强拿硬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拿硬要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面对自己的土地被侵占,黄女士可以继续维权,并且可以追究邻居的殴打责任,要求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黄女士被殴打的过程中,肯定是收到人身损害的,根据需要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 河南,男子全家在外打工,家中无人,可他家院里的柿子树却长势喜人,秋季硕果累累。年年无人采摘村民们便谁喜欢吃谁就来摘,成了大家的共享水果。谁知,一女子上树摘柿子时不慎坠落,摔成盆骨骨折住院治疗花了20000多元。她的丈夫竟找男子,要求索赔全部医疗费。男子惊愕不已:我常年不在家,也未邀请任何人去摘柿子,怎么能赖上我呢?女子家人不依不饶找来调解员。最后男子拿出10000元,这事才算平息!这事传出来后,引起众网友愤愤不平!
    一个普通的村落里,老李家的那棵柿子树,便是秋日里最惹眼的景致。 这棵树栽下已有二十余年,是老李年轻时亲手种下的,如今树干粗壮,枝桠舒展。 一到深秋,橙红透亮的柿子便挂满枝头,像一串串小灯笼,把整个农家小院衬得暖意融融。   可老李和妻子为了生计,早早便去了南方打工,常年不在家,一年到头也就春节回村待上几天。 院子久无人居,门锁早已锈迹斑斑,唯有这棵柿子树,无人浇水施肥,却凭着顽强的生命力,年年枝繁叶茂,果实压弯了枝头。熟透的柿子无人采摘,在秋风里轻轻摇晃,甜香飘出老远。 久而久之,老李家的柿子树一成熟,大家便心照不宣的前来采摘,成了他们的“共享果树”。 没人去特意告知老李,也没人觉得这是不妥之事,在淳朴的村民心里,远在他乡的邻居,不会计较这几个果子,毕竟这么好的果子烂在树上太可惜!   这日,同村的王某干完农活,路过老李家院子,看到黄灿灿的柿子,便想着摘几个回家给孙辈尝尝。 万没想到,王某脚下踩着的一根细枝突然打滑,她惊呼一声,身子一歪,便从两米多高的树上重重摔落在地。剧烈的疼痛瞬间席卷全身,王某躺在地上动弹不得,邻居们闻声赶来,急忙联系家人将她送往医院。 一番检查下来,结果她被摔成盆骨骨折,后续治疗、住院、康复,前前后后一共花了20000多元医药费。   王某的丈夫看着卧床不起的妻子,又心疼她又心疼钱,思来想去,他觉得这事的根源在老李家的柿子树,于是径直给在外地打工的老李打电话,劈头盖脸地一通数落,并要求他赔偿妻子全部医疗费。   老李一听懵了:我常年不在家,家里柿子树这些年的柿子都是大家去摘着吃,我也从来没要过一分钱,凭啥有事了找我要钱,再说了,我也没邀请过任何人来摘柿子,怎么能赖上我呢? 老李觉得王某丈夫就是蛮不讲理,是讹人!坚决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可王某一家不依不饶,说老李不给钱这事没完,然后竟找来调解员,坚持让老李赔偿20000医药费。   往日和睦的邻里关系,瞬间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在调解员耐心劝解调和下,老李心里的委屈渐渐平复。 他想起自己常年在外,老家的房屋、田地,都是邻里们帮着照看,这份邻里情分,远比金钱更珍贵。 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若是因为这点事闹得老死不相往来,实在得不偿失。 思前想后,老李主动松口,表示出于邻里情谊,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 王某一家见老李态度诚恳,并非推卸责任,也意识到自己私自爬树摘果的不妥,不再坚持全额索赔。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老李递上了10000元现金,王某的丈夫也连连致歉,为之前的冲动言语道歉。 两家人心头的疙瘩就此彻底解开,往日的隔阂烟消云散,握手言和。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是受害人主动爬树、自身失足摔伤,并非树木或果实直接致害,故不适用过错推定。 ​ 树主常年在外务工,未邀约、未组织、未获利,对村民私自摘果不知情、未默许,已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柿子树为正常生长的林木,无明显安全缺陷,树主无故意、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树主出于邻里情谊自愿承担10000元,属于道义补偿,并非法定赔偿义务,不代表法律认定其有过错。 这事一传出,轰动了众网友。大家议论纷纷,意难平。 有人说,因树主不在家,柿子树属无人看管状态,偷摘柿子需爬高,风险只能由摘柿人自担,摔伤或摔死都有可能,这种严重后果不知情的树主是承担不起的。所以,调解员让树主赔偿是错误的。 有人说,树主未从柿子树得到实际收益,不应赔偿。柿子树主人不在家,未经主人同意,存在偷盗行为。    还有人说,没是非观,社 会就会发生混乱,生活中没了底线,就会激发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只有黑白分明,界限清楚,才能给社会带来和谐安宁。
  • 天津,女子喝醉酒后,被老板抱进了房间内,行了不轨之事。女子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反倒说女子不知好歹。女子出现应激性障碍,随后,在丈夫的鼓励下报警,然而此时距离事发的第一时间已经过去几天了,无法直接取证。不过民警发现,事发当天监控显示,有隔壁房客拿着手机站在女子的房门外录音,推断是听到里面女子求救的声音,因此,再结合女子的证言证词,判定老板的不轨行为属实,随后对其进行了判刑。
      据8月8日报道,崔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时常会跟着老板一起去出差。在2024年4月出差去杭州的时候,遇到了贵客,老板让崔某陪同一起去应酬,于是崔某就喝了很多酒,最后醉得不省人事。老板将她直接抱去酒店,却并没有抱回崔某的房间,而是抱回了自己的房间。当时老板让保安帮忙开门,在监控里能够看到这一幕,随后崔某稍微有点清醒,发现老板想对自己图谋不轨,于是拼命喊救命。   老板实施了性侵。崔某醒来后,立即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却毫无忏悔之意,反而说崔某“不知好歹,每年发你那么多工资,你还污蔑我”。   崔某被这句话触动到了痛点,她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若因举报老板丢了工作,整个家庭可能就会失去往日丰厚的经济来源和幸福指数。因此,崔某颤颤巍巍回到自己的房间,垂头丧气坐在床上,不断权衡这件事该怎么办。她内心非常想报警,但怕事情一曝光,家庭和事业都毁掉,就这样,她憋屈地回到了家里,没了往日的笑脸。老公关切地问她怎么回事,她只说想休息一下,让老公出去帮忙煮煮粥 等会儿好喝。可当老公一离开,她就捂住被子痛哭起来,觉得愧对老公,又无能为力,那种无力感压得她喘不过气来。老公很细心,敏锐觉察到崔某不对劲,趁她痛哭时赶紧进房间询问来龙去脉,还安抚妻子:“不要怕,有什么事情就说出来,别压抑自己。”   崔某想隐藏,可身体痛得难以承受,于是把出差的遭遇原原本本地告诉了老公。老公吸了一支烟,沉思了几分钟后说道:“老婆,我不怪你,我知道你人品。你现在是不是纠结,怕我抛弃你?我肯定告诉你,我不会。是我没能力,才让你出差接待客户,造成这结果,我也有错。”   老公这番有担当的话,把崔某感动得不知如何是好,她扑进老公怀里,说着是自己错了,不该喝那么多酒。两人抱头痛哭一阵后,马上清醒过来,老公知道妻子正直,受不了这侮辱,也受不了老板污蔑,觉得挣钱拿工资天经地义,不在这上班,去其他地方也一样,怎能这样侮辱老婆,于是支持老婆报警抓老板。   老板这边也吓坏了,迈出那一步就后悔了,不知崔某如此刚烈,当时用话语压下对方,可心里仍隐隐不安。果然,回到家里不久,民警就上门带走了他,他一口否认,称只是将崔某抱进房内,啥都没做,因他明白,崔某体内的直接证据早已消失,不能仅靠崔某证言定自己罪。   可民警有敏锐判断,将当天酒店监控一帧一帧翻出来分析,看到保安把老板房门打开,将崔某抱进去后,有一位隔壁房客贴着耳朵、拿着手机在门口录音,由此判定里面肯定发生了事情。联系到该房客,其录音里确实听到崔某喊“救命”“不要”,最后结合崔某证言证词,以及老板没将崔某抱回其房间、而是抱回自己房间的情况,判定崔某受到侵害,毋容置疑。最后,老板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崔某终于如释重负。在判决生效后两周,公司以崔某无故请假、旷工为由,将她开除。随后,崔某提出工伤认定,并拿出12次门诊的就医档案,均认定为应激障碍。   公司愿意支付崔某半年工资加2N违法解除赔偿,但被崔某拒绝了。   人社局看到了就医内容,结合崔某的遭遇,认定这属于工伤,但公司不服,认为是崔某醉酒的原因。不过,在2025年7月16日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崔某被侵犯属于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崔某111万元,事情才终于落下帷幕。   此时,她可以坦然当着网友的面讲出自己的遭遇,首先感谢老公的全力支持,也感谢网友们无条件的宽容和理解,她想用自己的遭遇告诫那些受伤害的女子:不要怕,勇敢为自己维权,让不法分子受到处罚。   在此案例当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发生性侵,为什么仅凭酒店的监控就能判定老板违法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包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属于视听资料,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就能作为证据。   在此案里,监控真实记录老板将女子抱进自己房间,这一行为违背常理,是关键线索。同时,结合女子的陈述,以及隔壁房客录音这一视听资料证据,多份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所以法院能据此判定老板实施了性侵行为。
  • 北京,女孩突然得知,自己那价值千万的房子竟然被父亲给卖了,她这才知道,爸爸妈妈离婚之后,爸爸就打她房子的主意,现在终于卖了,爸爸还谎称,卖房得到的1160万元,是用于她留学用的,女孩妈妈说,女孩父亲的行为侵害了女儿的财产,女孩也起诉父亲,要求返还房屋损失的1160万。8月7日小王突然得到消息,说她价值千万的房子,已经被父亲给卖掉了,她大吃一惊父亲为什么会把她的房子给卖掉呢?
    后来一打听,小王才知道,爸爸妈妈离了婚之后,爸爸就已经在打那套房子的主意了。 因为那套房子是在2016年买的,不过房子是父母买的,只是那时她年龄还小,她是2002年出生的,买这套房子的时候,她才14岁。当时父母就是以她的名义买房子的,所以房子就属于小王的,小王是真的没有想到,在她23岁这年,父母会离婚,并且他们才离婚没多久,父亲就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然后自己和自己签了赠与合同。 他一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就把房子卖了,获得1160万元。 现在爸爸把她的房子给卖了,竟然还瞒着她的,而妈妈发现这件事情之后,是第一时间通知她,希望女儿能够把这套房子要回来。 真是爸爸有钱一个人花,只顾着自己享受,妈妈有钱,就是想着给儿女留下的。这一刻她深深的感受到,只有妈妈是一心一意为她好,爸爸只会顾着自己,只会让自己过得潇洒。 妈妈跟她说过这件事,给她买的这套房子,本来就是想着给她一份保障的,现在父亲把这个保障给夺去了,而且还卖掉了,获得1160万,而这笔钱也不知道父亲到底会花到哪里去了。 小王想起这件事,就感到很头疼,她怎么想也没有想明白,父亲为何要这么做。 其实在小王小的时候,她还是挺幸福的,她的父母是在2001年结婚,2002年就生下她,从此一家三口过起了幸福的日子。 父母努力工作,小王健康快乐地成长,就在2007年,父母就已经积攒了一大笔钱,他们考虑到买房可以给小王一份保障,所以就以小王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 如今这套房子已经是价值千万,所以小王的父亲卖了1160万。小王的父母携手并肩走过了20多年,她一直以为父母会白头偕老的,却在她23岁这年,得到父母离婚的消息。 她刚开始得知父母离婚的时候,她就很惊讶,不过她觉得父母为了她,结婚20多年才离婚,也是难为父母了。只是她没想到的是,父母离婚,因为这套房子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们无法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 小王的母亲倒是没有想过,要分割女儿的这套房子,这本来就是留给女儿的,本来就是想着给女儿做嫁妆的,她根本没有动过这套房子的念头。 小王的母亲也是没有想过,小王的父亲,在离婚之后没多久,身为父亲,竟然会卖掉自己女儿的房子,供自己潇洒。小王很苦恼,母亲也跟她说了父亲的行为就是侵害了女儿的财产,她支持小王要回房子的损失,小王这才起诉父亲,要求他返还房屋损失的1160万。 那么小王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买房,这就相当于赠与行为,,而且房子已经买了好久了,这是不可以撤销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在小王父母离婚的时候,这房子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小王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房子属于小王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父亲不可侵占。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现在小王的房子已经被父亲卖了,获得1160万,小王当然可以起诉父亲,要求返还房屋的损失,法院也判决小王父亲返还这笔钱。 小王父亲不服提起了上诉,其实小王父亲的行为,真的不利于家风建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作为父亲,留给子女的东西就不应该擅自要回。
  • 浙江杭州,男子做代驾时帮忙开奔驰车,不慎压到玻璃渣导致后轮爆胎。起初,维修需要1700元轮胎费,加上1430元工时费,男子觉得定损有问题。之后,对方又发来第二份定损单,轮胎费仍是1700元,但对工时费的呈现方式做了调整拆分成了多项,其中甚至包含“后门全喷只需5元”这样的项目,总和依旧是1430元,明显是为了凑够这个费用。后来调解员介入,定损员又发来了第三份定损单,修改为1700元轮胎费加上150元四轮定位费。不过,修理厂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之间因此产生了矛盾。车主是否知道这样的定损情况呢?因为车主曾让他们对损坏的地方多维修。后来询问车主,他表示自己也不懂,反正轮胎确实坏了一个,其他地方坏了就修。
    现在,该男子准备起诉,他认为存在过度维修和定损不合理的问题。据7月15日报道,伍师傅是做代驾的。7月8日凌晨,他接到一笔订单,要帮一位喝酒的女士开奔驰车。 全程仅3公里,伍师傅驾车赶往该小区,刚进门就压到一堆玻璃渣,导致后轮胎直接爆胎。 当时众人赶紧报了警,之后保险公司也派了勘察员前来。随后,那位女士把车开到了距离事发地点几十米的小区内修理点,让对方帮忙维修。 最后,保险公司定损员发来定损单,总费用为3130元,其中一个轮胎价格1700元,另外的工时费1430元。伍师傅看到后十分惊讶,质问对方为何工时费要这么多。 之后,对方又发来第二张定损单,总价没变,但工时费被拆分成了六项喷漆费用,其中一处“后门全喷”只需5元,明显是为了凑够1430元。伍师傅觉得他们存在过度维修或骗保的嫌疑。 于是伍师傅找到调解员,先是带着对方来到物业,认为物业负有保障道路干净的责任。 当时路上掉落的玻璃碎渣没有被及时清理,才导致自己开车爆胎,因此这起事故的费用应由物业承担。但物业表示,最多只能承担20%的责任,主要责任应归属于掉落玻璃碎片的人;此外,伍师傅自身开车时没有预见到危险,导致爆胎也需负主要责任。不过,调取的监控显示,掉落玻璃碎片的是当天一位开车男子,他抱着一箱啤酒瓶,途中掉落了几瓶。但联系到该男子后,对方矢口否认,不愿理会此事。 伍师傅希望自己和物业平摊费用,可物业不认可。物业称,事发在凌晨,且摔碎啤酒瓶的人并未告知他们,特殊时段他们无法及时清理路面,责任虽有,但不大,不愿出钱。 如果物业不出钱,这3000多元就得全由伍师傅承担,他觉得很冤枉。而且如果走自己的保险,他还会被封号。 物业不愿出钱时,调解员帮忙联系上定损员,问他为何一个轮胎要花3000多元。 对方表示,这是修理厂报过来的价格,他们是按此定损的。调解员问他有没有到现场,对方回答只有勘察员去过,两人之间没有好好沟通,才造成了误会,所以他会给伍师傅发第三张定损单。 发来的第三张定损单显示,轮胎需1700元,另外的费用只有四轮定位,共150元,合计1850元。 后来众人又找到修理厂,把单子递给店家看,对方也一头雾水,疑惑价格怎么变了。 店家问定损员:“你这个价格车主知道吗?车主告诉我们的,可不只是修轮胎哟。” 之后众人联系到女车主,对方称,伍师傅把自己的车弄坏了,该修就修,既然店家说除了后轮胎,还有其他地方坏了,那就一起修,反正自己不是专业的,哪里坏了修哪里就行。现在伍师傅感到苦不堪言:物业不赔钱,掉落玻璃瓶的人也不赔钱,而这边又存在过度维修的问题。轮胎被压坏他认,但其他地方的损坏是否是当天造成的,并没有明确认定,却让他赔钱。最后大家还是建议他起诉,因为这个事情确实有点复杂。 1、代驾伍师傅是否要承担爆胎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伍师傅作为代驾提供劳务,若在驾驶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路面玻璃渣导致爆胎,责任通常不由其直接承担。 事故主要因第三方(掉落玻璃者)和道路管理者(物业)的过错引发,伍师傅正常驾驶难以预见路面隐患,不应负主要责任。 2、物业对路面玻璃渣未清理需担责吗? 依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有维护义务。事发时玻璃渣未及时清理,物业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其责任比例需结合实际(如事发凌晨、是否接到清理通知等)判定,不能完全免责,也未必需全额赔偿。3、保险公司定损多次变更是否合理?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定损应基于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定损单从“1700元轮胎+1430元工时”到拆分项目凑数,再到“1700元+150元定位”,明显存在随意性,伍师傅可主张定损不合理,要求按实际损失重新核定,协商不成可起诉申请司法鉴定。 4、修理厂是否存在过度维修? 若维修项目超出爆胎导致的实际损坏,可能构成过度维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伍师傅可要求修理厂举证维修项目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无依据的费用可拒绝承担。
  • 福建莆田,女子法拍了套房子,全部手续办完,准备装修,没想到,物业让她全额缴清前业主欠下17年的6万多元费用。女子拒绝承担前业主的物业费,只按买房时承诺的交前业主欠的公摊水电费。物业直接断了女子的水电,并不为其录门禁。女子房子无法装修她找物业理论,可只给开了水,电仍不给开通,还将电表箱锁了!女子无奈将此事媒体曝光:前业主17年欠费未缴,物业未及时收费却让新业主买单,这是何道理?可结果很无奈!
    2025年10月,张女士通过网络平台看到一法拍二手房,价格、位置、大小都合乎她的心意,几番权衡后果断拍下。在她看来,能在心仪的小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多年奋斗的圆满。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她马不停蹄地办理各项手续,终于在12月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拿到房产证的那一刻,她甚至已开始规划装修风格,想象着未来入住的温馨场景。   可这份喜悦没能持续太久。2026年1月,张女士带着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入户检查时,却被小区楼管拦下。楼管告诉她,这套房子的前业主欠了17年的费用,总共6万多,其中公摊水电费1.3万,物业费近4万,必须全额缴清才能给我录入门禁,允许装修和正常使用水电。张女士当时她整个人都懵了,我新买的房,怎么还要替前任买单?她当即向物业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出具详细的费用明细,可物业只给了一张手写的汇总单,拒绝提供具体的收费依据。 他们态度很坚决,说这是小区的规定,不全额缴费就不让进。 张女士跟物业反复解释,她拿到的法院的拍卖确认书,上面明明写着只需承担前业主所欠的公摊水电费1.3万,物业费应去找前业主,这个跟她没一点关系。 更更让张女士崩溃的是,物业不仅拒绝录入门禁,她只能等候其他业主同行才能进出小区,还在她明确拒绝缴费后,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极端措施。 一日,她特意请假过来准备收拾屋子,结果发现家里没水没电,黑漆漆一片,连基本的清洁都做不了。 因这事,她吃不香睡不着,辗转反侧地琢磨,既担心装修进度耽误,又为物业的不合理要求焦虑不已。 她多次找物业沟通,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态度强硬,在她软磨硬泡下,物业终于恢复了供水,但供电一直没开通,甚至楼层的电表箱都被物业加装了锁。 张女士继续找物业,可物业不承认,说是她用电跳闸了!张女士很无奈:我们没任何电器,怎么会跳闸? 张女士找来电工师傅排查,电工师傅说总电没开,里面也排查不了。 前业主17年的欠费,物业一直没及时收费或维权,现在却把责任转嫁给无辜的新业主,还采取断水断电这种侵权行为,这不是欺负人吗?张女士越想越气。 无奈之下,张女士求助媒体,希望能借助媒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面对记者的询问,物业方面始终三缄其口,拒绝回应任何问题。 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城管执法大队物业科,工作人员表示会高度重视此事,联合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费遵循“谁受益、谁付费”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前业主在产权持有期间享受物业服务,其拖欠的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间的债权债务,物业应向原业主催告、诉讼追偿,而非强制新业主承担。 本案中张女士已完成过户,仅需按拍卖确认书承担公摊水电费,近4万元物业费应向前业主追讨。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拒绝录入门禁、私自停水停电、锁闭电表箱,已侵害张女士的居住权、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 在媒体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下,物业与张女士达成一致,由张女士承担3万元费用,物业则为其录入门禁信息,并恢复了房屋的正常供电。 当拿到门禁卡、看到家里的电灯重新亮起时,张女士悬了许久的心终于落了下来,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不尽人意,但总算能顺利推进装修事宜了。   有人说,法院拍卖前肯定已经调查过已经欠物业费的,应该从拍卖款中扣出费用支付物业费,新业主拍卖前也应该到物业公司了解情况才参与拍卖。 有人说,房屋又不享受物业的服务。物业公司明知是法拍房,就应该向原房主提起物业费诉讼,而不是对购房者要求物业费补偿。
  • 内蒙古,保姆心情不好,和雇主吵了起来,两人越吵越情绪激动,保姆不知不觉来到了阳台,想到自己勤勤恳恳地为雇主干活,到最后雇主却和她吵架,保姆一气之下,就从6楼阳台,跨越护栏,一跃而下,事后她向雇主索赔10多万元,她说是雇主推她坠楼的,但经调查雇主无责,但他自愿补偿10万,这下糟糕了,有人说,这10万或许才是刚刚开始,保姆和家人或许会逮住这个把柄:既然没有推,为何要补偿10万。
      保姆非常委屈,她报了警,从6楼坠下来的她受了伤,她被伤痛折磨着,想到雇主,她更是委屈   她在雇主家,勤勤恳恳地干活,雇主还要和她吵架,还跟着他到阳台,让她情绪激动,让她害怕,从6楼坠了下来,差点连命都丢了。   回想起这惊魂动魄的事情,保姆很后悔,她也想不清楚,当时自己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勇气,从6楼坠下来。要是自己不走运的话,6楼这么高,或许她会没命的,还好她捡回来一条命,但伤痛的折磨让她很痛苦。既然是在雇主家坠楼的,又是雇主步步逼近的,如果不是雇主和她吵架,也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她觉得这一切都是雇主的错,于是她报警,说是雇主推她下6楼阳台的。   她说,她在雇主家长期都不受到不当的对待,非常委屈,雇主会挑剔她的护理,会把吃剩的饭菜让她吃,而且还是强制让她吃。   正是这些种种委屈,她才会在吵架的时候,情绪激化,并且当时雇主还紧跟着她走到阳台,这行为让她非常害怕,这才发生了坠楼,她说就是雇主推她下阳台的。   雇主万万没有想到,保姆自己跨越护栏跳下去,事后却污蔑说是他推保姆掉下去的。   雇主知道保姆不是省油的灯,但他没想到雇主还谎话连篇,居然还能污蔑别人。他赶紧解释,他家的阳台加护栏有1.3米高,怎么可能就轻易推保姆下楼呢,保姆就是自己跳楼受伤的,现在受伤了没钱治,才编造事实,索要赔偿的。他还表示平时对保姆不错,并非保姆所说那样,挑剔旁边,保姆跳楼,就是自己情绪太容易激动了。   后来保姆报了警之后,民警经过调查发现雇主并没有责任,是保姆自己跳下去的,并不是雇主推的。保姆不甘心,依然纠缠不休,雇主想息事宁人,于是自愿补偿了10万。   看到这个雇主这么好心,不少人纷纷开始担心雇主了,或许雇主只是想息事宁人,但他没有想过,或许这只是刚刚开始。在这件事中雇主没有责任,却自愿补偿10万,这说明什么,在保姆看来,这不是雇主好心,或许是雇主心虚。   如果雇主没有责任,为何要自愿补偿10万呢?   就是这个理由,保姆足以继续纠缠雇主,继续得寸进尺,要求雇主为她的伤痛赔偿。   当然,这只是大家所担心的事情,大家希望雇主好心有好报,既然自愿补偿10万给保姆,大家希望保姆能够知足,不要再找雇主的麻烦。   那么在这件事当中,雇主该怎么办呢?   1、 保姆坠楼是自己跳下去的,与雇主并没有关系,保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雇主并没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主和保姆是雇佣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争吵是很正常的,正常的争吵,保姆自己情绪激动,她自己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跳下楼,这与他人无关。   2、 保姆获得10万赔偿之后,如果继续要雇主赔偿,这将会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雇主遇到不讲理的保姆,或许她真的会以此为把柄,不断要求赔偿,雇主可以追究保姆的责任。
  • 湖南长沙,男子在一个小区没有买房,但是他花了7万元买了一个车位,买了车位之后,他有两年没有管车位,等他再次来停车时,却被租户告知,这个车位已经有人租给他了,男子这才知道有人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1年的租金是36,00元,他去找冒充者,他态度恶劣,还不愿意开门。据7月19日报道,文先生当时买车位的时候,也是一时兴致起来,就想在这个小区买一个车位,他喜欢这个小区,还想着未来可能在这里买一套房,所以他趁着手里有钱就买了一个车位,当时他花了7万元。
      买了车位之后,文先生因为没有住在这个小区也没有买房,所以他几乎就没有再理过这个车位。   他这个车位的位置相当好,是在楼梯出口处,所以进进出出的业主都知道,这个车位有人买了,但是没有人停车。于是有大胆的业主,就冒充车位的主人,今年3月份,把文先生的车位给出租了,一年的费用是36,00元。   那位业主以为,反正车位主人也没有露过面,这个车位一两年也没有人停过车,就算把车位出租了,也没有人发现。可他不知道的是,文先生虽然没有在这个车位停车,但是他还是会时不时过来,看看自己的车位。   直到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车位上有人停车了,他就觉得奇怪了,赶紧联系了那位车主,结果车主告诉他,这个车位他已经租下来了,租金都已经付了一年的了。   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突然间得知自己的车位,竟然有人租下来了,他却毫不知情,他马上知道有人私自冒充车位主人,出租他的车位了。   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文先生特别想找出冒充车位主人的这个业主,他来到了物管处,因为他的车位的信息,物管处是有备份的,车位是什么样的情况,他们自然清楚。   在物管的调查下,他们找到了这个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但是这个业主态度非常恶劣,根本连门都不开,不愿意出来见文先生。   事情就这样僵持起来,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不愿意出来,租户依然用着文先生的车位,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有人挣钱,有人用他的车位,他很是气愤,就报了警。   民警希望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还有租户以及文先生坐下来,三方好好协商,但是那名业主依然没有出来处理此事。   文先生只好又找到物管,他对物管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很不满,车位的实际情况,只有物管是最清楚的,到底谁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他认为物管应有责任保管好他的车位,而不是让人任意使用。   物管的人也作出表示,他们会找到这名业主,然后当面对质,给文先生一个答复。   发生这样的事情,文先生心情肯定是不好的,他甚至疑惑业主怎么会知道车位的实际情况,然后私自出租车位。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文先生该怎么办呢?   1、 文先生花钱买的车位,这属于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名业主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文先生的车位,就已经对文先生造成了侵权。   2、 文先生和物管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他的车位被人出租,物管有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在由于物管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他们也要履行违约责任。   3、 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他以非法手段获得收益,他的行为构成了诈骗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为这个车位不是他的,他欺骗了租户,他应当受到处罚。
  • 广西桂林,男子未经鱼塘主同意偷偷去鱼塘钓鱼,结果甩竿时碰到高压线,致全身80%烧伤还把鱼塘里的4000斤鱼给电死了!男子家属表示:下一步会进行维权!塘主:非经营性鱼塘他自己擅自来钓鱼的,跟我有啥关系?男子小唐听朋友说老莫的鱼塘里有很多鱼于是趁着老莫不在鱼塘的间隙,带着女友偷偷摸摸来钓鱼。
    当小唐看到池塘里那密密麻麻、游来游去的鱼儿时,一脸兴奋,仿佛已经看到了满篓的收获。 他迫不及待地挥起鱼竿,用力地甩了出去,可是鱼竿甩出的瞬间,鱼线不慎触碰到了头顶上的高压线。强大的电流瞬间通过鱼竿传导到小唐身上,他直接触电倒地,身体被电流严重烧伤,痛苦地抽搐着。女友见状,吓得脸色苍白,立刻四处求助。塘主老莫闻讯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小唐被120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可这场意外带来的后果远不止于此。小唐触电后,高压电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强大的电流导致附近10多个鱼塘的鱼陆续死亡。 初步统计,有4000多斤鱼死亡。这对于靠养鱼为生的老莫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损失! 而小唐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全身80%的面积被烧伤,治疗费用更是一个天文数字。 家属在悲痛之余,表示要等相关部门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将进行维权。 老莫心里憋屈至极。他压根就不认识小唐,后来才知道小唐是他朋友范某的朋友。 而且,他的鱼塘从来都不是对外开放经营的,小唐未经他的允许就擅自前来钓鱼。现在自己的鱼死了,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不说,还有可能因为小唐的受伤而面临小唐家属的索赔,这让他感到无比的委屈和无奈。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小偷去人家菜园里面偷菜,小偷在人家菜园里面摔断了腿,人家还要给小偷赔钱,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也有网友说,这是一个扯皮的麻烦官司,鱼塘虽不是属经营性钓场,但也脱不了责任吧?比如没有警示牌,没有围栏把鱼塘围起来! 还有网友说,如果真的不是经营性鱼塘,老板也不认识来钓鱼的,那这属于偷盗,后果责任自负,还应该赔偿鱼塘损失,如果是和稀泥式判决,那就鱼塘主倒霉了。 认为,小唐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他人鱼塘钓鱼,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且在钓鱼时,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观察,忽视了头顶的高压线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自己受伤,还连累了鱼塘的鱼死亡。 所以,不要出事就想着找别人赔偿,为什么一定要别人负责?自己负责不行吗?成年人永远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管理者则要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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