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灏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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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做什么,不管想什么;初心是什么,结果得到什么;你都要善良,一如既往。
IP属地: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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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泉州,女子家的土地,被邻居侵占了50平方米,她投诉多个部门,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就激怒了邻居,邻居扇她脸,打她头,还骑在她身上殴打她,还有难以启齿的动作,侮辱她。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看到了视频,要等了解清楚事情,才可以处罚这个邻居。遭遇这样事情的人就是黄女士,因为他们家的50平方米土地,被邻居侵占了,一家人都为这件事忧心忡忡。在农村,老实人最怕遇到的事情就是,遇到霸道的邻居,侵占土地,一旦时间长了,就成了顺其自然了,土地就属于别人的了。
      土地是村民的根,是村民的饭碗,就算黄女士一家再老实,他们也不可能把自己家的土地,拱手相让给邻居。自从邻居霸占了他们50平方米土地,黄女士就为了此事四处奔波,既然吵不过邻居,她就向多个部门投诉这件事情,她希望得到帮助,拿回属于自己家的土地。可她还没等来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她的投诉行为,就激怒了邻居。   邻居是个壮汉,看到黄女士不停地去投诉他,他情绪激动了。   只见视频里,一个壮汉冲向一名黄女士,这个壮汉怒气冲冲,来到黄女士跟前,扬起手就打黄女士的耳光,然后挥起拳头打她的头。   黄女士面对邻居的突如其来,她都被打懵了,都说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有矛盾也是正常的,解决矛盾就可以了。   可她不过是走正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而已,邻居却如此暴躁,打了她的头,扇了她的脸,还要骑在她的身上,殴打她。   黄女士手无寸铁,更是手无缚鸡之力,面对壮汉的殴打,她根本无力反击,她被打得嗷嗷叫。   更让她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都是邻居,都是天天都有可能见面的人,这个邻居居然还做出让人难以描述的动作,来侮辱她,她实在是感到愤怒又恶心。   黄女士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面对自己家的土地被邻居侵占,正常情况下就是和邻居理论,保护自己家的土地,在邻居霸道,强霸占的情况下,自然要投诉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现在由于黄女士的维权行为,惹怒了邻居,邻居就殴打她,如果她受了轻微伤,邻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黄女士受伤比较严重,伤情鉴定已经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邻居动手的那一刻开始,邻居注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土地纠纷,如果两家存在争议,那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黄女士认为土地是她家的,她投诉到有关部门,这行为并没有不妥。   相反邻居殴打黄女士,以此来征服他人,霸占土地,若土地真的是黄女士家的,那么邻居的行为就是强占行为,构成强拿硬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拿硬要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面对自己的土地被侵占,黄女士可以继续维权,并且可以追究邻居的殴打责任,要求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黄女士被殴打的过程中,肯定是收到人身损害的,根据需要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 河北保定,男子听信村里人议论,做亲子鉴定,结果儿子真不是他的。这时发现妻子表姐夫到处在要妻子的微信,就问妻子跟表姐夫的关系。妻子承认俩人曾经发生过关系,经公安部门委托鉴定后,证实表姐夫才是亲生父亲。男子忍无可忍砍了表姐夫一顿,判处4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却被表姐夫起诉索赔12.6万,男子说错的是表姐夫,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这样判决。
      据8月26日报道,男子得知养了20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气愤不已把儿子的亲生父亲砍了,不仅被判了刑,还被儿子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索赔12.6万元。事情的起因都是因为在2020年,李某听到不少村里的人在议论着他跟儿子小李,说小李跟李某长得不像。李某本以为就是街坊四邻扯闲篇的闲话,但是回到家后,越看儿子小李越觉得跟自己还真的不像,再想想儿子的脾气秉性,跟自己的确有很大差别。   心生疑虑的李某就找了家鉴定机构,对儿子小李和自己进行了亲子鉴定,毕竟养了20年的儿子要真的不是自己的,那这件事可就太难看了,以后李某还怎么在村里生活。   鉴定结果出来后,排除了李某与小李的亲子关系。李某去做亲子鉴定的消息不胫而走,还没等李某找妻子摊牌前,李某就发现妻子的表姐夫张某频频出现在他们村里,还到处打听妻子的微信。前面鉴定结果刚出来,张某就找上门,未免太过于巧合。但整件事只有李某的妻子能够说清楚,所以李某决定跟妻子摊牌。   李某拿出鉴定结果给妻子看,妻子看完后大方的承认了儿子的确不是李某的,因早2001年,妻子曾经跟张某发生过关系,然后妻子就怀孕了。   晴天霹雳的消息让李某无法招架,但他还是不甘心,他一定要知道儿子到底是不是张某的,于是到公安部门寻求帮助,希望能对张某和小李进行亲子鉴定。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张某和小李进行亲子鉴定,结果的确证实张某是小李的亲生父亲。   养育20年,付出20年心血的儿子,居然是在为他人养儿子,李某怒火中烧,就在2021年3月6日来到张某工作的厂子门口蹲守。   等了许久终于看到张某走出厂房,李某拿出准备好的砍刀朝着张某砍了过去。张某来不及躲闪,慌乱间倒在了地上,被李某用砍刀砍伤了多处部位。后来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被警方逮捕,并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因泄私愤把张某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李某的表述,情节较轻,所以法院最终在2021年9月26日对李某做出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李某为自己的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张某却没有就此放过李某的意思。因在李某服刑的4年时间里,张某辗转多个医院进行治疗,一直都没有痊愈。   于是张某在李某刑满释放后,马上就把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12.6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某为了治疗,4年期间花费了不少,就是因为李某还在服刑期间,所以只能等李某出狱后才能向其索赔。由于李某的行为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张某起诉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2.6万元。张某表示,在经过多年的治疗后,身体落下了终身残疾,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其根本原因都是被李某砍伤造成的,所以李某得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诉求合法合规,因此做出判决,由李某赔偿9.5万元给张某。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声称张某才是存在重大过错的那个人。   张某不仅在20年前就欺负了李某,更是在20年后还继续骚扰李某的妻子。张某是李某妻子表姐的丈夫,却跟李某的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   要不是因为张某的这些行为,也不会导致李某受到巨大的精神打击,以至于失控砍伤张某。   所以李某认为,张某才是整件事的罪魁祸首,应该对自身被损害的后果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表示,李某蓄意伤害张某,砍伤张某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李某未能够冷静处理纠纷,对张某造成的伤害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的行为的确对张某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对其进行赔偿是应该的。但是李某也可以起诉张某返还20年的抚养费用,这才是冷静处理事情的办法。
  • 郑州,司机把528件鸡蛋运到目的地,收货方觉得鸡蛋发霉了,不愿意卸货,也不愿意支付运费,司机联系发货方,对方也不接电话,司机只能求助民警,想让他们帮忙讨要运费。
      8月25日报道,薛先生接到一个电话,让他帮忙拉鸡蛋,从四川绵阳拉到郑州。   薛先生询问对方运费谁来付,对方说到时候把货送到目的地,由收货方来支付。   这样付费的方式也是常见的。薛先生问清之后就赶紧开车到了养鸡场,将528件鸡蛋装上了车。随后就在8月17日的早上出发,到18日晚上来到了郑州目的地。目的地的老板马先生看到鸡蛋来了后,也是第一时间揭开雨棚拆封,看里面的鸡蛋质量如何,结果发现里面有很多都发霉了,一看就是库存比较久的鸡蛋,他们拿来没有办法销售,于是就不卸货。   这时的薛先生有点着急了,他知道马先生肯定不愿意接受这样的鸡蛋,但他也只是运输,鸡蛋的质量他管不了,具体的事宜应该由养鸡场和马先生沟通,而不是将他卡在中间无法处理。   所以他就希望马先生先把鸡蛋卸下来,把运费支付给他,至于其他的情况,让他们双方解决,要是需要提供证据的,自己也可以站在马先生这边帮他提供以及图片。   但马先生不愿意,他觉得货拿来自己无法销售,还要支付运费,那不就亏了,因此让薛先生自己和对方沟通运费,他是不愿意出的。   薛先生赶紧再次联系养鸡场,对方无人接听,就连马先生联系对方也没人接听。此时,薛先生着急了,这一趟岂不是白跑了吗?还要亏运费和人工。自己在路上是不敢耽搁,中途就只吃了一盒方便面,就赶到这里来,谁知道会出现这样的事情,让他一夜之间都白了几根头发。   后来他赶紧报警,还是想寻求解决运费的问题,最后民警来了,又找来了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还有小莉帮忙,反正大家都一心想要帮助薛先生要回运费。   最后,马先生看到这种情况,承诺先把车上的鸡蛋卸下来,再把运费给予薛先生,不希望此事让薛先生白跑一趟。   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马先生的权益,他们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抽检,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如果不合格,还会出具处罚单。   这样的目的就可以让马先生拿着检查单向销售方讨要说法,这样就会有理有据。   薛先生也感谢了民警,还有小莉帮忙以及工作人员。虽然此事复杂了一点,但结果是好的,最后就是马先生和销售方的纠纷了。   不过马先生现在也只是支付了运费,而至于鸡蛋的钱,他也还没有支付给对方,因此损失也不大。接下来,他还会拿走工作人员给予的检查单,向对方讨要说法。   网友们看到后,也觉得薛先生非常幸运,能够遇到这么多的人帮忙,实在是一件大好事。接下来,也希望马先生能够讨回公道。 一、马先生购买的鸡蛋不合格,为什么还要支付运费呢?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在这个事件中,司机薛先生作为承运人,按照约定将528件鸡蛋从四川绵阳运输到郑州,履行了运输合同中的运输义务。货物不合格并非薛先生的过错,他只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所以马先生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运费。   二、马先生支付了运费,却收到了不合格的鸡蛋,他如何向销售方讨要说法呢?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马先生收到发霉的鸡蛋,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 马先生首先可以保留好市场监督局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关键证据,证明鸡蛋质量不合格。 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马先生可以先尝试与销售方协商,要求退款、赔偿损失等;若协商无果,就可以通过上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河南,田间小路上,在一间简易房旁边,73岁的大爷,拿起铁锹,向71岁的妻子狠狠地拍去,击中头部面部,妻子当场失去生命,大爷委屈地说,他是倒插门,心里一直有怨恨,妻子71岁了,在坟头碰面,还要和他发生关系,他又推不动妻子,他脑子一热,所以拿铁锹拍了妻子。
      据8月26日报道,说起自己失手打死妻子这件事,大爷眼眶泛红,哽咽地还原了当时的事情。   他说,他和妻子风风雨雨走过了多年,因为自己是倒插门,所以这么多年,他一直过得很委屈,心中多少有怨恨。   这也不奇怪,倒插门的大爷,估计心里多少是有些自卑的,所以如果得不到妻子的尊重,或者妻子家人对他有半点不满,估计大爷心里都会觉得妻子和她的家人不尊重他,时间长了,他心里多少是有怨恨的。   但这也不应该成为他剥夺妻子生命的理由,于是大爷又说了,他当时是脑子一热,就拿铁锹拍了妻子,还拿菜刀伤害妻子。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大爷做出这样的举动呢?   大爷就说了,他妻子当时跟他是在坟头碰头的,当时他妻子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竟然要和大爷在坟头这种地方,要和他发生关系。   大爷看到大娘向他走来,要大爷抱她,大爷觉得在这种地方不对劲,就推开大娘,可大爷毕竟73岁了,他没有那么大的力气,所以他当时脑子一热,拿起身边的铁锹就向妻子拍去,然后又拿起菜刀击打妻子。   大爷说出这些话的时候,又让大家觉得奇怪了,他推不动大娘,却能去拿铁锹,还能一铁锹拍晕大娘,然后剥夺了大娘的生命。   他没有推动大娘的力气,却有剥夺大娘生命的力气,这让大家想不通。   难道是因为大爷心中有怨气,所以激发了他要剥夺大娘的生命,可多少女子嫁进夫家,要为夫家生儿育女,要工作补贴夫家,时间长了,夫妻之间谁没有点怨恨。   单单因为心里的这些怨恨,大爷就要剥夺大娘的生命,这说不过去。   不管大爷是因为心中的怨恨剥夺了妻子的生命,还是因为妻子的不合理要求,导致他一时脑子空白,然后剥夺了妻子的生命,每一个理由大爷都不应该让妻子失去生命。   大爷都73岁了,大娘71岁了,两人的婚姻应该是风风雨雨走过了几十年,年轻的时候磕磕碰碰都走过来了,到了晚年,不管年轻的时候有何恩怨,都应该在晚年好好沟通,解开心结。   但不排除的是,大爷有可能说谎话了,大爷有可能一直都对妻子不好,或者大爷本身的脾气比较暴躁,在当时大妈和大爷有可能是发生了冲突,大爷有可能是习惯地家暴了妻子。   毕竟从一般的情况来看,如果大爷是身体健康的,他的力气应该比妻子的力气要大,他不可能推不动大娘的。如果他推不动大娘,他拿铁锹,菜刀这些工具要击打大娘,大娘是应该有力气反抗的,大爷不可能轻易拿到这些工具,就算拿到,大娘也有力气反抗。   但是大娘轻而易举被大爷拿铁锹,拍到头部,脸部,所以大爷的话,有可能是谎话。   现在大娘不在了,大爷说什么都是他的一面之词,没人知道大爷当时到底有何动机,剥夺了大娘的生命。不少人只是在惋惜,大娘跟着大爷这么多年,就算两人有恩怨,两人也应该有夫妻之间的恩情,大爷不顾夫妻之情,夺走了妻子的生命,实在令人感到恐惧。   那么该如何认定大爷的行为呢?   1、大爷因为脑子一片空白,他脑子一热就拿菜刀铁锹这些工具,剥夺了妻子的生命,显然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大爷的手段是非常恶劣的,但他又年满了70周岁,在一定程度上,要减免他的刑罚,所以大爷最后被判无期徒刑。   2、73岁的大爷,71岁的大娘,他们都一把年纪了,其实应该好好安度晚年,这就体现了一个家风建设的重要。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果平时他们的家庭,注重家风建设,夫妻恩爱,晚年也会相敬如宾,不会发生悲剧。   但现在悲剧已经发生了,这就提醒了大家,平时一定要注重家风建设。
  • 河南,男子全家在外打工,家中无人,可他家院里的柿子树却长势喜人,秋季硕果累累。年年无人采摘村民们便谁喜欢吃谁就来摘,成了大家的共享水果。谁知,一女子上树摘柿子时不慎坠落,摔成盆骨骨折住院治疗花了20000多元。她的丈夫竟找男子,要求索赔全部医疗费。男子惊愕不已:我常年不在家,也未邀请任何人去摘柿子,怎么能赖上我呢?女子家人不依不饶找来调解员。最后男子拿出10000元,这事才算平息!这事传出来后,引起众网友愤愤不平!
    一个普通的村落里,老李家的那棵柿子树,便是秋日里最惹眼的景致。 这棵树栽下已有二十余年,是老李年轻时亲手种下的,如今树干粗壮,枝桠舒展。 一到深秋,橙红透亮的柿子便挂满枝头,像一串串小灯笼,把整个农家小院衬得暖意融融。   可老李和妻子为了生计,早早便去了南方打工,常年不在家,一年到头也就春节回村待上几天。 院子久无人居,门锁早已锈迹斑斑,唯有这棵柿子树,无人浇水施肥,却凭着顽强的生命力,年年枝繁叶茂,果实压弯了枝头。熟透的柿子无人采摘,在秋风里轻轻摇晃,甜香飘出老远。 久而久之,老李家的柿子树一成熟,大家便心照不宣的前来采摘,成了他们的“共享果树”。 没人去特意告知老李,也没人觉得这是不妥之事,在淳朴的村民心里,远在他乡的邻居,不会计较这几个果子,毕竟这么好的果子烂在树上太可惜!   这日,同村的王某干完农活,路过老李家院子,看到黄灿灿的柿子,便想着摘几个回家给孙辈尝尝。 万没想到,王某脚下踩着的一根细枝突然打滑,她惊呼一声,身子一歪,便从两米多高的树上重重摔落在地。剧烈的疼痛瞬间席卷全身,王某躺在地上动弹不得,邻居们闻声赶来,急忙联系家人将她送往医院。 一番检查下来,结果她被摔成盆骨骨折,后续治疗、住院、康复,前前后后一共花了20000多元医药费。   王某的丈夫看着卧床不起的妻子,又心疼她又心疼钱,思来想去,他觉得这事的根源在老李家的柿子树,于是径直给在外地打工的老李打电话,劈头盖脸地一通数落,并要求他赔偿妻子全部医疗费。   老李一听懵了:我常年不在家,家里柿子树这些年的柿子都是大家去摘着吃,我也从来没要过一分钱,凭啥有事了找我要钱,再说了,我也没邀请过任何人来摘柿子,怎么能赖上我呢? 老李觉得王某丈夫就是蛮不讲理,是讹人!坚决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可王某一家不依不饶,说老李不给钱这事没完,然后竟找来调解员,坚持让老李赔偿20000医药费。   往日和睦的邻里关系,瞬间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在调解员耐心劝解调和下,老李心里的委屈渐渐平复。 他想起自己常年在外,老家的房屋、田地,都是邻里们帮着照看,这份邻里情分,远比金钱更珍贵。 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若是因为这点事闹得老死不相往来,实在得不偿失。 思前想后,老李主动松口,表示出于邻里情谊,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 王某一家见老李态度诚恳,并非推卸责任,也意识到自己私自爬树摘果的不妥,不再坚持全额索赔。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老李递上了10000元现金,王某的丈夫也连连致歉,为之前的冲动言语道歉。 两家人心头的疙瘩就此彻底解开,往日的隔阂烟消云散,握手言和。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是受害人主动爬树、自身失足摔伤,并非树木或果实直接致害,故不适用过错推定。 ​ 树主常年在外务工,未邀约、未组织、未获利,对村民私自摘果不知情、未默许,已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柿子树为正常生长的林木,无明显安全缺陷,树主无故意、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树主出于邻里情谊自愿承担10000元,属于道义补偿,并非法定赔偿义务,不代表法律认定其有过错。 这事一传出,轰动了众网友。大家议论纷纷,意难平。 有人说,因树主不在家,柿子树属无人看管状态,偷摘柿子需爬高,风险只能由摘柿人自担,摔伤或摔死都有可能,这种严重后果不知情的树主是承担不起的。所以,调解员让树主赔偿是错误的。 有人说,树主未从柿子树得到实际收益,不应赔偿。柿子树主人不在家,未经主人同意,存在偷盗行为。    还有人说,没是非观,社 会就会发生混乱,生活中没了底线,就会激发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只有黑白分明,界限清楚,才能给社会带来和谐安宁。
  • 天津,女子喝醉酒后,被老板抱进了房间内,行了不轨之事。女子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反倒说女子不知好歹。女子出现应激性障碍,随后,在丈夫的鼓励下报警,然而此时距离事发的第一时间已经过去几天了,无法直接取证。不过民警发现,事发当天监控显示,有隔壁房客拿着手机站在女子的房门外录音,推断是听到里面女子求救的声音,因此,再结合女子的证言证词,判定老板的不轨行为属实,随后对其进行了判刑。
      据8月8日报道,崔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时常会跟着老板一起去出差。在2024年4月出差去杭州的时候,遇到了贵客,老板让崔某陪同一起去应酬,于是崔某就喝了很多酒,最后醉得不省人事。老板将她直接抱去酒店,却并没有抱回崔某的房间,而是抱回了自己的房间。当时老板让保安帮忙开门,在监控里能够看到这一幕,随后崔某稍微有点清醒,发现老板想对自己图谋不轨,于是拼命喊救命。   老板实施了性侵。崔某醒来后,立即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却毫无忏悔之意,反而说崔某“不知好歹,每年发你那么多工资,你还污蔑我”。   崔某被这句话触动到了痛点,她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若因举报老板丢了工作,整个家庭可能就会失去往日丰厚的经济来源和幸福指数。因此,崔某颤颤巍巍回到自己的房间,垂头丧气坐在床上,不断权衡这件事该怎么办。她内心非常想报警,但怕事情一曝光,家庭和事业都毁掉,就这样,她憋屈地回到了家里,没了往日的笑脸。老公关切地问她怎么回事,她只说想休息一下,让老公出去帮忙煮煮粥 等会儿好喝。可当老公一离开,她就捂住被子痛哭起来,觉得愧对老公,又无能为力,那种无力感压得她喘不过气来。老公很细心,敏锐觉察到崔某不对劲,趁她痛哭时赶紧进房间询问来龙去脉,还安抚妻子:“不要怕,有什么事情就说出来,别压抑自己。”   崔某想隐藏,可身体痛得难以承受,于是把出差的遭遇原原本本地告诉了老公。老公吸了一支烟,沉思了几分钟后说道:“老婆,我不怪你,我知道你人品。你现在是不是纠结,怕我抛弃你?我肯定告诉你,我不会。是我没能力,才让你出差接待客户,造成这结果,我也有错。”   老公这番有担当的话,把崔某感动得不知如何是好,她扑进老公怀里,说着是自己错了,不该喝那么多酒。两人抱头痛哭一阵后,马上清醒过来,老公知道妻子正直,受不了这侮辱,也受不了老板污蔑,觉得挣钱拿工资天经地义,不在这上班,去其他地方也一样,怎能这样侮辱老婆,于是支持老婆报警抓老板。   老板这边也吓坏了,迈出那一步就后悔了,不知崔某如此刚烈,当时用话语压下对方,可心里仍隐隐不安。果然,回到家里不久,民警就上门带走了他,他一口否认,称只是将崔某抱进房内,啥都没做,因他明白,崔某体内的直接证据早已消失,不能仅靠崔某证言定自己罪。   可民警有敏锐判断,将当天酒店监控一帧一帧翻出来分析,看到保安把老板房门打开,将崔某抱进去后,有一位隔壁房客贴着耳朵、拿着手机在门口录音,由此判定里面肯定发生了事情。联系到该房客,其录音里确实听到崔某喊“救命”“不要”,最后结合崔某证言证词,以及老板没将崔某抱回其房间、而是抱回自己房间的情况,判定崔某受到侵害,毋容置疑。最后,老板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崔某终于如释重负。在判决生效后两周,公司以崔某无故请假、旷工为由,将她开除。随后,崔某提出工伤认定,并拿出12次门诊的就医档案,均认定为应激障碍。   公司愿意支付崔某半年工资加2N违法解除赔偿,但被崔某拒绝了。   人社局看到了就医内容,结合崔某的遭遇,认定这属于工伤,但公司不服,认为是崔某醉酒的原因。不过,在2025年7月16日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崔某被侵犯属于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崔某111万元,事情才终于落下帷幕。   此时,她可以坦然当着网友的面讲出自己的遭遇,首先感谢老公的全力支持,也感谢网友们无条件的宽容和理解,她想用自己的遭遇告诫那些受伤害的女子:不要怕,勇敢为自己维权,让不法分子受到处罚。   在此案例当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发生性侵,为什么仅凭酒店的监控就能判定老板违法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包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属于视听资料,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就能作为证据。   在此案里,监控真实记录老板将女子抱进自己房间,这一行为违背常理,是关键线索。同时,结合女子的陈述,以及隔壁房客录音这一视听资料证据,多份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所以法院能据此判定老板实施了性侵行为。
  • 北京,女孩突然得知,自己那价值千万的房子竟然被父亲给卖了,她这才知道,爸爸妈妈离婚之后,爸爸就打她房子的主意,现在终于卖了,爸爸还谎称,卖房得到的1160万元,是用于她留学用的,女孩妈妈说,女孩父亲的行为侵害了女儿的财产,女孩也起诉父亲,要求返还房屋损失的1160万。8月7日小王突然得到消息,说她价值千万的房子,已经被父亲给卖掉了,她大吃一惊父亲为什么会把她的房子给卖掉呢?
    后来一打听,小王才知道,爸爸妈妈离了婚之后,爸爸就已经在打那套房子的主意了。 因为那套房子是在2016年买的,不过房子是父母买的,只是那时她年龄还小,她是2002年出生的,买这套房子的时候,她才14岁。当时父母就是以她的名义买房子的,所以房子就属于小王的,小王是真的没有想到,在她23岁这年,父母会离婚,并且他们才离婚没多久,父亲就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然后自己和自己签了赠与合同。 他一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就把房子卖了,获得1160万元。 现在爸爸把她的房子给卖了,竟然还瞒着她的,而妈妈发现这件事情之后,是第一时间通知她,希望女儿能够把这套房子要回来。 真是爸爸有钱一个人花,只顾着自己享受,妈妈有钱,就是想着给儿女留下的。这一刻她深深的感受到,只有妈妈是一心一意为她好,爸爸只会顾着自己,只会让自己过得潇洒。 妈妈跟她说过这件事,给她买的这套房子,本来就是想着给她一份保障的,现在父亲把这个保障给夺去了,而且还卖掉了,获得1160万,而这笔钱也不知道父亲到底会花到哪里去了。 小王想起这件事,就感到很头疼,她怎么想也没有想明白,父亲为何要这么做。 其实在小王小的时候,她还是挺幸福的,她的父母是在2001年结婚,2002年就生下她,从此一家三口过起了幸福的日子。 父母努力工作,小王健康快乐地成长,就在2007年,父母就已经积攒了一大笔钱,他们考虑到买房可以给小王一份保障,所以就以小王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 如今这套房子已经是价值千万,所以小王的父亲卖了1160万。小王的父母携手并肩走过了20多年,她一直以为父母会白头偕老的,却在她23岁这年,得到父母离婚的消息。 她刚开始得知父母离婚的时候,她就很惊讶,不过她觉得父母为了她,结婚20多年才离婚,也是难为父母了。只是她没想到的是,父母离婚,因为这套房子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们无法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 小王的母亲倒是没有想过,要分割女儿的这套房子,这本来就是留给女儿的,本来就是想着给女儿做嫁妆的,她根本没有动过这套房子的念头。 小王的母亲也是没有想过,小王的父亲,在离婚之后没多久,身为父亲,竟然会卖掉自己女儿的房子,供自己潇洒。小王很苦恼,母亲也跟她说了父亲的行为就是侵害了女儿的财产,她支持小王要回房子的损失,小王这才起诉父亲,要求他返还房屋损失的1160万。 那么小王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买房,这就相当于赠与行为,,而且房子已经买了好久了,这是不可以撤销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在小王父母离婚的时候,这房子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小王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房子属于小王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父亲不可侵占。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现在小王的房子已经被父亲卖了,获得1160万,小王当然可以起诉父亲,要求返还房屋的损失,法院也判决小王父亲返还这笔钱。 小王父亲不服提起了上诉,其实小王父亲的行为,真的不利于家风建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作为父亲,留给子女的东西就不应该擅自要回。
  • 浙江杭州,男子做代驾时帮忙开奔驰车,不慎压到玻璃渣导致后轮爆胎。起初,维修需要1700元轮胎费,加上1430元工时费,男子觉得定损有问题。之后,对方又发来第二份定损单,轮胎费仍是1700元,但对工时费的呈现方式做了调整拆分成了多项,其中甚至包含“后门全喷只需5元”这样的项目,总和依旧是1430元,明显是为了凑够这个费用。后来调解员介入,定损员又发来了第三份定损单,修改为1700元轮胎费加上150元四轮定位费。不过,修理厂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之间因此产生了矛盾。车主是否知道这样的定损情况呢?因为车主曾让他们对损坏的地方多维修。后来询问车主,他表示自己也不懂,反正轮胎确实坏了一个,其他地方坏了就修。
    现在,该男子准备起诉,他认为存在过度维修和定损不合理的问题。据7月15日报道,伍师傅是做代驾的。7月8日凌晨,他接到一笔订单,要帮一位喝酒的女士开奔驰车。 全程仅3公里,伍师傅驾车赶往该小区,刚进门就压到一堆玻璃渣,导致后轮胎直接爆胎。 当时众人赶紧报了警,之后保险公司也派了勘察员前来。随后,那位女士把车开到了距离事发地点几十米的小区内修理点,让对方帮忙维修。 最后,保险公司定损员发来定损单,总费用为3130元,其中一个轮胎价格1700元,另外的工时费1430元。伍师傅看到后十分惊讶,质问对方为何工时费要这么多。 之后,对方又发来第二张定损单,总价没变,但工时费被拆分成了六项喷漆费用,其中一处“后门全喷”只需5元,明显是为了凑够1430元。伍师傅觉得他们存在过度维修或骗保的嫌疑。 于是伍师傅找到调解员,先是带着对方来到物业,认为物业负有保障道路干净的责任。 当时路上掉落的玻璃碎渣没有被及时清理,才导致自己开车爆胎,因此这起事故的费用应由物业承担。但物业表示,最多只能承担20%的责任,主要责任应归属于掉落玻璃碎片的人;此外,伍师傅自身开车时没有预见到危险,导致爆胎也需负主要责任。不过,调取的监控显示,掉落玻璃碎片的是当天一位开车男子,他抱着一箱啤酒瓶,途中掉落了几瓶。但联系到该男子后,对方矢口否认,不愿理会此事。 伍师傅希望自己和物业平摊费用,可物业不认可。物业称,事发在凌晨,且摔碎啤酒瓶的人并未告知他们,特殊时段他们无法及时清理路面,责任虽有,但不大,不愿出钱。 如果物业不出钱,这3000多元就得全由伍师傅承担,他觉得很冤枉。而且如果走自己的保险,他还会被封号。 物业不愿出钱时,调解员帮忙联系上定损员,问他为何一个轮胎要花3000多元。 对方表示,这是修理厂报过来的价格,他们是按此定损的。调解员问他有没有到现场,对方回答只有勘察员去过,两人之间没有好好沟通,才造成了误会,所以他会给伍师傅发第三张定损单。 发来的第三张定损单显示,轮胎需1700元,另外的费用只有四轮定位,共150元,合计1850元。 后来众人又找到修理厂,把单子递给店家看,对方也一头雾水,疑惑价格怎么变了。 店家问定损员:“你这个价格车主知道吗?车主告诉我们的,可不只是修轮胎哟。” 之后众人联系到女车主,对方称,伍师傅把自己的车弄坏了,该修就修,既然店家说除了后轮胎,还有其他地方坏了,那就一起修,反正自己不是专业的,哪里坏了修哪里就行。现在伍师傅感到苦不堪言:物业不赔钱,掉落玻璃瓶的人也不赔钱,而这边又存在过度维修的问题。轮胎被压坏他认,但其他地方的损坏是否是当天造成的,并没有明确认定,却让他赔钱。最后大家还是建议他起诉,因为这个事情确实有点复杂。 1、代驾伍师傅是否要承担爆胎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伍师傅作为代驾提供劳务,若在驾驶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路面玻璃渣导致爆胎,责任通常不由其直接承担。 事故主要因第三方(掉落玻璃者)和道路管理者(物业)的过错引发,伍师傅正常驾驶难以预见路面隐患,不应负主要责任。 2、物业对路面玻璃渣未清理需担责吗? 依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有维护义务。事发时玻璃渣未及时清理,物业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其责任比例需结合实际(如事发凌晨、是否接到清理通知等)判定,不能完全免责,也未必需全额赔偿。3、保险公司定损多次变更是否合理?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定损应基于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定损单从“1700元轮胎+1430元工时”到拆分项目凑数,再到“1700元+150元定位”,明显存在随意性,伍师傅可主张定损不合理,要求按实际损失重新核定,协商不成可起诉申请司法鉴定。 4、修理厂是否存在过度维修? 若维修项目超出爆胎导致的实际损坏,可能构成过度维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伍师傅可要求修理厂举证维修项目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无依据的费用可拒绝承担。
  • 福建莆田,女子法拍了套房子,全部手续办完,准备装修,没想到,物业让她全额缴清前业主欠下17年的6万多元费用。女子拒绝承担前业主的物业费,只按买房时承诺的交前业主欠的公摊水电费。物业直接断了女子的水电,并不为其录门禁。女子房子无法装修她找物业理论,可只给开了水,电仍不给开通,还将电表箱锁了!女子无奈将此事媒体曝光:前业主17年欠费未缴,物业未及时收费却让新业主买单,这是何道理?可结果很无奈!
    2025年10月,张女士通过网络平台看到一法拍二手房,价格、位置、大小都合乎她的心意,几番权衡后果断拍下。在她看来,能在心仪的小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多年奋斗的圆满。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她马不停蹄地办理各项手续,终于在12月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拿到房产证的那一刻,她甚至已开始规划装修风格,想象着未来入住的温馨场景。   可这份喜悦没能持续太久。2026年1月,张女士带着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入户检查时,却被小区楼管拦下。楼管告诉她,这套房子的前业主欠了17年的费用,总共6万多,其中公摊水电费1.3万,物业费近4万,必须全额缴清才能给我录入门禁,允许装修和正常使用水电。张女士当时她整个人都懵了,我新买的房,怎么还要替前任买单?她当即向物业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出具详细的费用明细,可物业只给了一张手写的汇总单,拒绝提供具体的收费依据。 他们态度很坚决,说这是小区的规定,不全额缴费就不让进。 张女士跟物业反复解释,她拿到的法院的拍卖确认书,上面明明写着只需承担前业主所欠的公摊水电费1.3万,物业费应去找前业主,这个跟她没一点关系。 更更让张女士崩溃的是,物业不仅拒绝录入门禁,她只能等候其他业主同行才能进出小区,还在她明确拒绝缴费后,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极端措施。 一日,她特意请假过来准备收拾屋子,结果发现家里没水没电,黑漆漆一片,连基本的清洁都做不了。 因这事,她吃不香睡不着,辗转反侧地琢磨,既担心装修进度耽误,又为物业的不合理要求焦虑不已。 她多次找物业沟通,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态度强硬,在她软磨硬泡下,物业终于恢复了供水,但供电一直没开通,甚至楼层的电表箱都被物业加装了锁。 张女士继续找物业,可物业不承认,说是她用电跳闸了!张女士很无奈:我们没任何电器,怎么会跳闸? 张女士找来电工师傅排查,电工师傅说总电没开,里面也排查不了。 前业主17年的欠费,物业一直没及时收费或维权,现在却把责任转嫁给无辜的新业主,还采取断水断电这种侵权行为,这不是欺负人吗?张女士越想越气。 无奈之下,张女士求助媒体,希望能借助媒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面对记者的询问,物业方面始终三缄其口,拒绝回应任何问题。 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城管执法大队物业科,工作人员表示会高度重视此事,联合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费遵循“谁受益、谁付费”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前业主在产权持有期间享受物业服务,其拖欠的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间的债权债务,物业应向原业主催告、诉讼追偿,而非强制新业主承担。 本案中张女士已完成过户,仅需按拍卖确认书承担公摊水电费,近4万元物业费应向前业主追讨。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拒绝录入门禁、私自停水停电、锁闭电表箱,已侵害张女士的居住权、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 在媒体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下,物业与张女士达成一致,由张女士承担3万元费用,物业则为其录入门禁信息,并恢复了房屋的正常供电。 当拿到门禁卡、看到家里的电灯重新亮起时,张女士悬了许久的心终于落了下来,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不尽人意,但总算能顺利推进装修事宜了。   有人说,法院拍卖前肯定已经调查过已经欠物业费的,应该从拍卖款中扣出费用支付物业费,新业主拍卖前也应该到物业公司了解情况才参与拍卖。 有人说,房屋又不享受物业的服务。物业公司明知是法拍房,就应该向原房主提起物业费诉讼,而不是对购房者要求物业费补偿。
  • 内蒙古,保姆心情不好,和雇主吵了起来,两人越吵越情绪激动,保姆不知不觉来到了阳台,想到自己勤勤恳恳地为雇主干活,到最后雇主却和她吵架,保姆一气之下,就从6楼阳台,跨越护栏,一跃而下,事后她向雇主索赔10多万元,她说是雇主推她坠楼的,但经调查雇主无责,但他自愿补偿10万,这下糟糕了,有人说,这10万或许才是刚刚开始,保姆和家人或许会逮住这个把柄:既然没有推,为何要补偿10万。
      保姆非常委屈,她报了警,从6楼坠下来的她受了伤,她被伤痛折磨着,想到雇主,她更是委屈   她在雇主家,勤勤恳恳地干活,雇主还要和她吵架,还跟着他到阳台,让她情绪激动,让她害怕,从6楼坠了下来,差点连命都丢了。   回想起这惊魂动魄的事情,保姆很后悔,她也想不清楚,当时自己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勇气,从6楼坠下来。要是自己不走运的话,6楼这么高,或许她会没命的,还好她捡回来一条命,但伤痛的折磨让她很痛苦。既然是在雇主家坠楼的,又是雇主步步逼近的,如果不是雇主和她吵架,也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她觉得这一切都是雇主的错,于是她报警,说是雇主推她下6楼阳台的。   她说,她在雇主家长期都不受到不当的对待,非常委屈,雇主会挑剔她的护理,会把吃剩的饭菜让她吃,而且还是强制让她吃。   正是这些种种委屈,她才会在吵架的时候,情绪激化,并且当时雇主还紧跟着她走到阳台,这行为让她非常害怕,这才发生了坠楼,她说就是雇主推她下阳台的。   雇主万万没有想到,保姆自己跨越护栏跳下去,事后却污蔑说是他推保姆掉下去的。   雇主知道保姆不是省油的灯,但他没想到雇主还谎话连篇,居然还能污蔑别人。他赶紧解释,他家的阳台加护栏有1.3米高,怎么可能就轻易推保姆下楼呢,保姆就是自己跳楼受伤的,现在受伤了没钱治,才编造事实,索要赔偿的。他还表示平时对保姆不错,并非保姆所说那样,挑剔旁边,保姆跳楼,就是自己情绪太容易激动了。   后来保姆报了警之后,民警经过调查发现雇主并没有责任,是保姆自己跳下去的,并不是雇主推的。保姆不甘心,依然纠缠不休,雇主想息事宁人,于是自愿补偿了10万。   看到这个雇主这么好心,不少人纷纷开始担心雇主了,或许雇主只是想息事宁人,但他没有想过,或许这只是刚刚开始。在这件事中雇主没有责任,却自愿补偿10万,这说明什么,在保姆看来,这不是雇主好心,或许是雇主心虚。   如果雇主没有责任,为何要自愿补偿10万呢?   就是这个理由,保姆足以继续纠缠雇主,继续得寸进尺,要求雇主为她的伤痛赔偿。   当然,这只是大家所担心的事情,大家希望雇主好心有好报,既然自愿补偿10万给保姆,大家希望保姆能够知足,不要再找雇主的麻烦。   那么在这件事当中,雇主该怎么办呢?   1、 保姆坠楼是自己跳下去的,与雇主并没有关系,保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雇主并没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主和保姆是雇佣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争吵是很正常的,正常的争吵,保姆自己情绪激动,她自己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跳下楼,这与他人无关。   2、 保姆获得10万赔偿之后,如果继续要雇主赔偿,这将会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雇主遇到不讲理的保姆,或许她真的会以此为把柄,不断要求赔偿,雇主可以追究保姆的责任。
  • 湖南长沙,男子在一个小区没有买房,但是他花了7万元买了一个车位,买了车位之后,他有两年没有管车位,等他再次来停车时,却被租户告知,这个车位已经有人租给他了,男子这才知道有人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1年的租金是36,00元,他去找冒充者,他态度恶劣,还不愿意开门。据7月19日报道,文先生当时买车位的时候,也是一时兴致起来,就想在这个小区买一个车位,他喜欢这个小区,还想着未来可能在这里买一套房,所以他趁着手里有钱就买了一个车位,当时他花了7万元。
      买了车位之后,文先生因为没有住在这个小区也没有买房,所以他几乎就没有再理过这个车位。   他这个车位的位置相当好,是在楼梯出口处,所以进进出出的业主都知道,这个车位有人买了,但是没有人停车。于是有大胆的业主,就冒充车位的主人,今年3月份,把文先生的车位给出租了,一年的费用是36,00元。   那位业主以为,反正车位主人也没有露过面,这个车位一两年也没有人停过车,就算把车位出租了,也没有人发现。可他不知道的是,文先生虽然没有在这个车位停车,但是他还是会时不时过来,看看自己的车位。   直到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车位上有人停车了,他就觉得奇怪了,赶紧联系了那位车主,结果车主告诉他,这个车位他已经租下来了,租金都已经付了一年的了。   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突然间得知自己的车位,竟然有人租下来了,他却毫不知情,他马上知道有人私自冒充车位主人,出租他的车位了。   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文先生特别想找出冒充车位主人的这个业主,他来到了物管处,因为他的车位的信息,物管处是有备份的,车位是什么样的情况,他们自然清楚。   在物管的调查下,他们找到了这个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但是这个业主态度非常恶劣,根本连门都不开,不愿意出来见文先生。   事情就这样僵持起来,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不愿意出来,租户依然用着文先生的车位,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有人挣钱,有人用他的车位,他很是气愤,就报了警。   民警希望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还有租户以及文先生坐下来,三方好好协商,但是那名业主依然没有出来处理此事。   文先生只好又找到物管,他对物管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很不满,车位的实际情况,只有物管是最清楚的,到底谁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他认为物管应有责任保管好他的车位,而不是让人任意使用。   物管的人也作出表示,他们会找到这名业主,然后当面对质,给文先生一个答复。   发生这样的事情,文先生心情肯定是不好的,他甚至疑惑业主怎么会知道车位的实际情况,然后私自出租车位。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文先生该怎么办呢?   1、 文先生花钱买的车位,这属于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名业主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文先生的车位,就已经对文先生造成了侵权。   2、 文先生和物管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他的车位被人出租,物管有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在由于物管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他们也要履行违约责任。   3、 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他以非法手段获得收益,他的行为构成了诈骗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为这个车位不是他的,他欺骗了租户,他应当受到处罚。
  • 广西桂林,男子未经鱼塘主同意偷偷去鱼塘钓鱼,结果甩竿时碰到高压线,致全身80%烧伤还把鱼塘里的4000斤鱼给电死了!男子家属表示:下一步会进行维权!塘主:非经营性鱼塘他自己擅自来钓鱼的,跟我有啥关系?男子小唐听朋友说老莫的鱼塘里有很多鱼于是趁着老莫不在鱼塘的间隙,带着女友偷偷摸摸来钓鱼。
    当小唐看到池塘里那密密麻麻、游来游去的鱼儿时,一脸兴奋,仿佛已经看到了满篓的收获。 他迫不及待地挥起鱼竿,用力地甩了出去,可是鱼竿甩出的瞬间,鱼线不慎触碰到了头顶上的高压线。强大的电流瞬间通过鱼竿传导到小唐身上,他直接触电倒地,身体被电流严重烧伤,痛苦地抽搐着。女友见状,吓得脸色苍白,立刻四处求助。塘主老莫闻讯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小唐被120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可这场意外带来的后果远不止于此。小唐触电后,高压电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强大的电流导致附近10多个鱼塘的鱼陆续死亡。 初步统计,有4000多斤鱼死亡。这对于靠养鱼为生的老莫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损失! 而小唐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全身80%的面积被烧伤,治疗费用更是一个天文数字。 家属在悲痛之余,表示要等相关部门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将进行维权。 老莫心里憋屈至极。他压根就不认识小唐,后来才知道小唐是他朋友范某的朋友。 而且,他的鱼塘从来都不是对外开放经营的,小唐未经他的允许就擅自前来钓鱼。现在自己的鱼死了,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不说,还有可能因为小唐的受伤而面临小唐家属的索赔,这让他感到无比的委屈和无奈。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小偷去人家菜园里面偷菜,小偷在人家菜园里面摔断了腿,人家还要给小偷赔钱,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也有网友说,这是一个扯皮的麻烦官司,鱼塘虽不是属经营性钓场,但也脱不了责任吧?比如没有警示牌,没有围栏把鱼塘围起来! 还有网友说,如果真的不是经营性鱼塘,老板也不认识来钓鱼的,那这属于偷盗,后果责任自负,还应该赔偿鱼塘损失,如果是和稀泥式判决,那就鱼塘主倒霉了。 认为,小唐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他人鱼塘钓鱼,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且在钓鱼时,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观察,忽视了头顶的高压线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自己受伤,还连累了鱼塘的鱼死亡。 所以,不要出事就想着找别人赔偿,为什么一定要别人负责?自己负责不行吗?成年人永远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管理者则要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 云南昆明,男子买了车位,但没买车辆,车位一直闲置,于是他定制了一个集装箱,把车位改成仓库把家里的闲置物品都放在里面!可万万没想到,有人眼红举报了他!相关部门下令:必须恢复原样!我花钱买的车位,我还不能决定怎么用?我既不占用公共通道,也没影响旁边车位使用,为什么不允许当仓库用?”
    老李最近愁得睡不着觉,因为自己没考驾照、一直没买车,车位常年空置,被人占用! 眼看家里孩子出生后杂物越堆越多,玩具、婴儿车、旧家电塞满客厅,他灵机一动:不如把车位改成私人储物间! 说干就干。他专门定制了一个标准尺寸的金属集装箱,尺寸严格控制在车位黄线内,不越界一厘米,也不影响左右车辆进出。安装完成后,杂物搬到“仓库”,家里瞬间清爽了,老李还特意拍了视频发朋友圈:“这钱花得值!” 可没想到,这份“聪明”竟引来大麻烦! 有邻居眼红老李,凭什么你家多出一间房?反手举报投诉! 城管上门贴出《整改通知书》:“你在车位擅自设置储物箱,涉嫌改变规划用途,存在消防隐患,要么获得审批手续,要么恢复原状!” 老李跑去申请审批手续,结果被告知:车位的法定用途只能是“停放机动车”,任何改建、构筑行为都属违规。那个集装箱,在法律眼里不是“收纳神器”,而是“未经许可的临时建筑”,根本不可能获批。眼看整改期限逼近,老李望着满满一箱杂物,欲哭无泪:“东西往哪放?难道非得让车位天天空着,才算‘合法’?” 此事曝光后,网友激烈争论: 支持老李的认为: “产权车位就是私人财产!只要不扰民、不违建,怎么用是业主自由!” “建议他买辆报废面包车停那儿,后备箱敞开——看谁敢说不行?规则漏洞明明在制度,不在人!” “中国人最擅长‘我得不到,你也别想用’。人家没碍你事,纯属眼红!” 但也有理性声音指出隐患: “地下车库是封闭空间,金属箱体若起火,烟雾排不出去,整栋楼都危险!” “问题不在‘能不能用’,而在‘怎么规范用’。国家早该出台住宅储物配套标准,而不是逼老百姓打擦边球。”还有人呼吁制度改革: “日国外小区都有地下储藏室,按户分配。我们为什么不能学?非得让业主偷偷摸摸改车位?” 老李的遭遇,表面是“个人违规”,实则是城市居住设计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的缩影。 当一个家庭连存放婴儿车的空间都没有,当产权车位只能“空着等车”而不能“灵活使用”,当居民被迫用集装箱、报废车、纸箱堆来解决基本收纳——错的不是业主,而是僵化到脱离生活的规划逻辑。更讽刺的是,我们的城市一边鼓励“节约用地”“提高空间效率”,一边却用“用途管制把20万买的车位锁死成“只能停一辆车”的铁盒子,宁可让它空着发霉,也不许它服务真实生活 而那些举报者,打着“守规矩”的旗号,行“嫉妒打压”之实,更是暴露了某些人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病”:我可以不用,但你用了,就是冒犯。真正的城市管理,不该是“一刀切禁止”,而应是在安全前提下,提供合法、规范的替代方案——比如设立集中储物区、允许合规储物柜备案、推动新建小区配建仓储空间。否则,今天拆的是老李的集装箱,明天堵住的,就是千万普通家庭对“体面生活”的最后一丝想象。别让“合法空置”成为常态,而让“合理利用”变成罪过。
  • 北京,六旬阿姨偶遇20年前同事,两人互加联系方式后,得知彼此都已单身,便谈起了感情,盘算着领证一起安度晚年。阿姨想把大哥占用多年的房子要回,便以买卖的形式150万卖给大爷实则并未支付房款,他只付了土地出让金及房屋过户税费共计6万余元。后两人感情闹掰,阿姨多次要求将房子过户回来,大爷认为赠与完成,她无权要回,愤怒的阿姨将大爷告上法庭
      周阿姨和钱大爷,年轻时曾是同事,2002年钱大爷离职后,两人就断了联系,一晃近二十年没来往。2021年,已年过六旬的两人偶然重逢,热情相聊后得知彼此都没了老伴,慢慢两人便产生了感情,盘算着日后领证结婚,安度晚年。   周阿姨向钱大爷倾述烦心事,说自己名下有套房子,一直被大哥一家占用着,怎么说都不肯搬走。 虽两人感情越来越稳定,可钱大爷也不好给出啥主意。周阿姨说想把这套房子当婚房。为了让大哥一家尽快腾房,她跟钱大爷商量以买卖的名义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这样大哥一家总没理由再占着了,钱大爷当场同意。   2021年10月,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5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钱大爷。当月19日,周阿姨配合钱大爷办了过户手续,房子正式登记到了钱大爷名下,不过他压根没支付房款,只是承担了6万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和过户税费。   过户后,钱大爷搬进了这套房子里。钱大爷总说,虽房子在自己名下,但他打心底里觉得这房子还是周阿姨的,以后随时能再过户回去。 周阿姨曾表示,房子已给了钱大爷,不会再变更了。就这样,房子一直登记在钱大爷名下,两人继续相处着。   可相处久了,恋爱时的新鲜感褪去,生活里的琐事开始引发矛盾。 两人常为鸡毛蒜皮事争吵,周阿姨甚至对钱大爷的人品产生了怀疑,对他不再信任。 2023年3月,周阿姨不想再继续这段感情了,开始找钱大爷要回房子。钱大爷当时说,要是想把房子过户回去,得等满两年房屋税费能低不少,到时再以买卖的方式办手续。 可他心里又觉得憋气:当初周阿姨跟自己交往,就是想利用他帮忙拿回房子!目的达到了就想甩人?10月,周阿姨多次催促钱大爷办过户,可钱大爷要么敷衍,要么干脆不回复。 周阿姨一怒之下将钱大爷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让钱大爷把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   法庭上,两人各说各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可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钱大爷辩称房子是周阿姨自愿赠与自己的,就是为了解决她和大哥的房产纠纷,现在赠与都完成了,房子就是自己的,周阿姨没权利要回去。 虽假以买卖形式,自己未付房款,可周阿姨也明确表示房子就是他的了,不会变更了。 更何况自己当初花的6万多元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附义务,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若未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周阿姨说,当初签买卖合同根本不是真的想卖房,就是为了让大哥腾房、跟钱大爷结婚当婚房用,而且两人也约定了两年后过户回来,现在钱大爷反悔了。 就算算是赠与完成,那也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现在感情破裂,婚也结不成了,房子理应还给自己。她有权撤销赠与。 钱大爷不乐意,自己掏了6万元,要再重新更名,那必须对自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院审理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捋得明明白白。 法官认为,周阿姨和钱大爷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有真实的买卖意思,也没有发生150万元的真实交易。 这份合同就是两人故意串通好的“虚假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这种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从两人的聊天记录和庭审陈述来看,当初过户房子,一是为了让周阿姨大哥腾房,二是想把房子作为婚后共同财产,所以才登记在钱大爷名下。 虽然恋爱期间两人都口头说过房子归属,但那些大多是感情里的随口承诺,不能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依据。 该买卖合同因缺乏真实交易意图而无效,法院需探究背后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周阿姨和钱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初过户产生的6万多元税费由周阿姨承担,返还给钱大爷。 钱大爷配合周阿姨把房子过户回去,并且从房子里腾退,现在判决已生效,双方并未上诉,都自动履行完了义务。有人说,这钱大爷,眼睛里还真只有钱呀!你没实际付款过,这合同肯定的会无效呀!真是掉钱眼里了! 有人说,周阿姨太精了,既谈了恋爱,又要回了房子,自己啥都没损失,这布局做的好!
  • 重庆江北,80后女子发现原本放在车位上的一个纸箱不见了,由于纸箱里还有她的一双鞋子,于是通过小区监控进行查找,发现是老两口给拿走了。女子多次找到老人索要均遭到拒绝,女子无奈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返还纸箱一个,如果纸箱损坏,需赔偿0.2元,并承担20元的诉讼费用,法院这么判。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杜某是一名80后,有了自己的事业,也有了自己的家庭,可正如绝大多数人一样,忙碌的工作让他的生活变得一地鸡毛,根本就没有时间收拾家里的杂物。 储藏间早已堆满,实在没有办法了,东宝便在自家的车位放置了一个储藏箱,专门存放一些零零碎碎的东西。 储藏箱上面偶尔还会放置一些临时使用的物品。在2025年9月24日这天,杜某因为着急出去办事,随手就把一个纸箱放在了储藏箱上面。 可是等他办完事回来后,竟然发现纸箱没了。 纸箱里只有一双鞋,并不算是什么贵重物品,东西虽然小,却让杜某心里懊恼不已。 杜某随即联系小区物业,要求查看监控,小区物业在得知杜某仅丢失一个纸箱之后,刚开始还劝说东宝,没必要小题大做,不过见杜某态度坚决,还是予以配合。监控画面显示,在杜某离开后不久,一对老年夫妻经过杜某的私人车位,发现了放在储藏箱上的废旧纸箱。 两位老人左右观察无人后便走上前去,把纸箱给拿走了。经过一番查找,杜某找到这两位老人,要求归还他的纸箱。 结果这两位老人始终不肯归还,为了给这两位老人一个教训,同时也为了给自己出一口气,杜某把这两位老人告上了法庭。 而他的诉求也非常的简单,就是要求这两位老人归还他的纸箱,如果纸箱出现损坏之后,那就赔偿0.2元,另外诉讼费用由两位老人承担。 在庭审时,两位老人承认纸箱是他们拿走的,由于纸箱已经损坏,他们也愿意赔偿给杜某0.2元的损失,另外20元的诉讼费用他们也愿意承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认为,一个纸箱的价值虽然很小,不过依旧属于杜某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破坏。而老两口将东毛纸箱拿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杜某的合法权益。 杜某有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杜某0.2元的损失,并承担20元的诉讼费用。 此次曝光之后,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此案虽然很小,不过意义却非常的重大。 在小区里居住的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会随意拿走他人的物品,而且跟他们沟通也没有效果,最后只能自己吃个哑巴亏。 而杜某,干了一件自己一直不敢干的事情。
  • 河南驻马店,女生收下12.7万彩礼后,得知男方的新房在小姑子名下,非常生气,要求退婚!男方:“房子以后可以过户给你,有必要这样较真吗?”女生:“最开始就存在欺骗,就算过户给我,咱俩也不可能,你不坦诚!”
    今年3月,经媒婆牵线搭桥,张先生结识了女生小丽(化名)。初见小丽,她那清纯靓丽的模样便深深印在了张先生的心底,令他瞬间一见钟情。在之后两个多月的相处中,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很快便将谈婚论嫁提上了日程。 小丽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希望张先生家能给127000元的彩礼,二是希望张先生有一套婚房,这样在结婚后,他们能拥有一个温馨的小窝。 对于小丽的要求,张先生毫不犹豫地满口答应,还向小丽表明父母早就为他准备好了一套婚房。 为了展现自己的诚意,张先生一家四处筹措,凑齐了127000元的彩礼,婚礼的各项筹备工作也紧锣密鼓地展开。 端午节时,张先生满心欢喜地把小丽带到家中吃饭。用餐期间,小丽突然心血来潮,提出想亲眼看看房产证,她觉得亲自确认一下会更安心。 然而,面对小丽的这个请求,张先生却支支吾吾,眼神闪躲,始终不愿意拿出房产证。 这一反常的举动,让小丽心中顿生疑惑,一种被欺骗的感觉涌上心头。 小丽向来最厌恶被人欺骗,在她心中,婚姻是无比神圣的,夫妻双方理应相互坦诚。 于是,她态度坚决地要求张先生拿出房产证,否则这婚就不结了。 在小丽的再三坚持下,张先生终于承认,房子实际上登记在妹妹名下。 小丽一听,当场怒火中烧,她觉得张先生从一开始就没有以诚相待,和这样的人结婚,未来毫无安全感可言。盛怒之下,小丽果断提出退婚。 张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是真心喜欢小丽,为了挽回这段感情,赶忙表示如果小丽在意房子的归属问题,他可以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但小丽心意已决,丝毫没有动摇,这场原本喜庆的家庭聚餐最终不欢而散。 事后,张先生一家找到了调解员,希望能借助他们的力量劝说小丽回心转意,继续这场婚礼。 张先生的姐姐解释道:“我们家有三个姐姐一个弟弟,买房的时候是我爸出的钱,当时因为只有小妹在家,为了图方便就把房子写在了小妹名下,但这房子原本就是给弟弟当婚房用的。现在新娘要求把房子过户给她。” 小丽则气愤地回应:“我确实是因为房子的事生气,但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张先生的不坦诚。明明不是他的房子,却骗我说就是他的,这就是在骗人!我从来没有要求把房子过户给我,是他们自己提出来的。就算把房子过户给我,我也不想再继续这段婚姻了!” 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小丽当场退还了彩礼。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标准的捞女!让你捞不到房子,就是骗人?我弟婚房也在我名下,这能说明什么,等时间到了可以过户,一家人有事可以商量的。也有网友说,你不知道这个是典型的骗婚吗?说白了,这个房子就是他妹妹买的,先结婚生娃,到时候再说房子不是他的!孩子有了,女方想走也走不了! 还有网友说,男的骗婚,女的还把彩礼都退了,够好的了,男的还想怎样?之前我在北京工作的时候,身边就有一个,男的骗女的说房子是他买的,孩子生完,女的在家坐月子,房东来收房租,给女的气的当晚就没奶了! 觉得女孩做法没问题。一开始就不坦诚,分了就对了!而且女孩不是图钱,直接退婚退彩礼,已经赢了很多女生!在婚姻这件事上,人们总说坦诚是基石,信任是梁柱,只有二者兼备,才能构建起幸福的婚姻大厦。 显然,张先生在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缺乏坦诚的态度为这段感情的破裂埋下了伏笔。 这事情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在婚姻中,真诚和信任才是维系感情的关键!
  • 新疆乌苏,男子把从山上挖到的44株雪莲晒干后包装了一下,挂到网上尝试售卖,还真有人买,最终以2000元成交。可买家收到货后却觉得质量不好跟男子讨要说法,男子不认可,双方争执不下买家就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男子。公安机关受理后马上转交给检察机关,男子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让人意外!据6月4日报道,男子山上挖雪莲,晒成干后用野生雪莲的包装袋包装后卖出,却被买家给举报了,因此还摊上了官司,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2022年的一天,马某又跑上山去捡蘑菇,捡着捡着发现了好似雪莲的植物。马某赶紧用手里的工具挖出来仔细研究了一番,发现真的是雪莲,还是野生的。   靠山吃山的马某当然知道野生雪莲的价值,知道这是个好东西,于是放弃了捡蘑菇的想法,把周围的雪莲统统挖了出来,并带下山。   回到家后,马某数了数,足足有44株。马某把雪莲晾晒在自家院子里,等晒成干后,又在网上买了印有野生雪莲的包装袋,把44株雪莲都打包包好,并拍了照片。   然后马某就把拍好的照片发布到了网上,定价每株150元,就等着看看有没有人买。   没过多久就有个家住海南的谢某某看上了马某卖的野生雪莲,在网上跟马某咨询了半天,最终二人以2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马某把野生雪莲邮了过去,谢某某支付了货款。   可等谢某某收到野生雪莲的时候,说跟他以前买过的不一样,质量不好,就又找到马某说道。   谢某某觉得这质量不值这些钱,话里话外的意思是想要退货,要不就返点钱。马某当然不干,从晾晒到包装,马某可是花费了不少心思的,不肯答应谢某某的要求。   双方协商未果,谢某某一气之下就把马某向公安机关给举报了。   本来是经济纠纷,但是这样一被举报,公安机关发现端倪。马某售卖的野生雪莲乃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不允许私自采摘的。   马某不仅私自采摘,还非法售卖,已经构成了刑事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马上把案件移交给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马某作为被告上了法庭。   1、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私自采摘国家保护植物,已经触犯了法律,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鉴定,马某采摘的野生雪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按照相关规定,非法采伐并出售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依法判刑并处以罚金。   2、 马某却觉得很冤枉,雪莲在山上并未被保护起来,而且他也不知道自己挖的雪莲是国家保护植物,不应该被判刑。马某天天上山捡蘑菇,山上的东西又不光他一个人采摘,凭什么他挖雪莲就触犯了刑法。他又不是故意挖的,而且也没有规定山上的东西不让挖。马某只知道野生的东西是好东西,因为很多人都喜欢野生原生态的东西,所以才特意买了野生雪莲的包装袋包装起来,然后打算卖掉贴补家用。马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主观故意,也对雪莲是否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不清楚,请求法院网开一面。   3、 法院审理后判决: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3章第16条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马某并没有相关机构批准授权的采集证,就私自采摘,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而且马某还在采摘后对44株野生雪莲有晒干并包装售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依法对马某做出判决:以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3个月,处罚金1000元。 马某声称不知情,却知道把野生雪莲晒干包装并挂上网售卖,很显然是互相矛盾的。 既然有人能以150元一株的价格购买,那么马某售卖的雪莲就肯定不是简单的普通雪莲。 马某私自采挖并售卖被判了刑,那么购买野生雪莲的谢某某从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谢某某虽举报了马某私自采挖并售卖的行为,但购买野生雪莲的事实是存在的。虽然法院判决只是针对马某违法行为的判决,但是谢某某的行为也同样会被处罚的。
  • 重庆,女子花了9000多元买了一个金手镯,晚上睡觉的时候,忘记脱下来了,结果一晚上就把她的手镯给压变形了,她很心疼,就拿去换款结果店员只丢给她一句话:黄金哪有不变形的,如果要换,就要给3000元的折旧费。
      才戴了仅仅一天,就损失3000元,周女士一想起这件事,她心里就很不舒服。   5月中旬的时候,她和女儿去逛街,进了一家金店,周女士家境不错,她想买一个好一点金手镯,已经想了很久了。   正好女儿陪她逛街,有女儿帮忙挑选,她相信两个人的眼光不会太差,她决定选一只合心意的手镯。她和女儿进店之后,店员也是非常热情,一会儿让她试试这个,一会儿让她试试那个。   最后她和女儿的眼光锁定在一只金手镯上,那只手镯真的太漂亮了,上面的纹路设计,都精美别致,精美当中又有那么一点大气,周女士把金手镯戴在手上,显得特别贵气。   她当时就指定要那只金手镯,即使这只手镯要9000多元,但她一点都不心疼,那时她只有买到合心意的东西的开心。   她爽快地付了钱和女儿离开了。   因为太喜欢这只手镯了,她当天晚上睡觉的时候,都没有想着把手镯摘下来,她也没有这个习惯,以前不管她戴什么手镯,晚上睡觉都是不脱下来的。然而这一次,她早上醒来的时候,看了一眼那只金手镯,突然心疼起来,那只金手镯竟然变形了,变得弯弯曲曲的,完全没有了刚戴上去的精致和别致,仿佛就像是戴上了地摊上买的东西。才买了一天的金手镯就变成这样子,她还是花了9000多元买的,这价钱并不便宜。   看到这个手镯变形得这么厉害,她和女儿就去找店员换款,因为她们付款的时候,票上明确约定,可以终身换款,只收16%的折旧费。   当时她们想着才戴一天的手镯变形,换款的时候,应该不需要折旧费。   结果店员告诉他们,换款可以,但是要3000元的折旧费。   这个回复让周女士和女儿都有些生气了,明明这个手镯戴了一天就变形,显然手镯就是有质量问题的,竟然还要这么多的折旧费,她们不服,双方因为这件事情,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周女士一看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就找来的调解员。店员调解员说,还有黄金是不变形的,他们要求3000元的折旧费是合情合理的。   周女士的女儿就很激动,表示约定就算换款,也只是收16%的折旧费,顶多就是1000多元,在怎么会要那么多的折旧费呢,她的声音越说越激动,越来越大声。店员看着周女士的女儿不罢休的样子,终于答应退款。   1、在这件事当中,双方是有约定的,双方是构成合同关系的,该店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店没有按照约定16%的折旧费收取折旧费,而是按30%收取,这明显就是违约行为。   2、周女士和女儿坚持追究下去,这是合情合理的,本来该店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该店坚持要收3000元的折旧费,周女士和女儿在拒绝的情况下,所以要求退款。周女士只是戴了一天,就出现变形的情况,这本来就是手镯本身质量有问题,要求退款也很正常。
  • 湖南湘潭,男子赶着一群羊准备回家,谁知一辆小轿车突然冲进羊群,撞死了54只山羊。虽然交警认定司机为全责,可男子的损失实在太大了于是要求司机以及保险公司赔偿9.9万余元。结果保险公司仅愿意赔偿一半,理由是被撞死的羊还能做成羊肉串、羊肉汤,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男子见跟对方讲不了道理,遂将司机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男子李某没有像同村村民那样出门打工,而是在老家喂养了一群羊。 李某对待这一群羊非常的上心,定期给羊群消毒杀菌,每天都会赶着羊群去山上吃草,经过李某的悉心照顾,羊群的规模也不断扩大。 要是论起来年收入,李某并不比外出打工的村民少。可俗话说,家财万贯,带毛的不算。李某像往常一样,准备把羊群带回家时,结果意外却发生了。从草场到家里需要经过一段公路,李某赶着羊群沿着公路边往前走,只要是有羊跑到公路上,李某会立刻制止。结果李某正走着呢,迎面突然驶来一辆小轿车,小轿车行驶的速度非常快,李某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上。 万一小轿车冲进了羊群损失将不可估量。 怕什么来什么,正在开车的刘某心里正想着着其他的事情,完全没有注意到在他的前面有一群羊。等他反应过来的时候,小轿车距离羊群已经非常近了。刘某一紧张,连忙猛打方向盘,结果不仅没有避开羊群,反而直接冲进了羊群里面,当场撞死了一些羊。 后来经过清点,被撞死的羊数量达到54只,李某的心情很沉重选择了报警。交警对现场进行查看后,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可不管到底是谁的责任,他只知道自己的羊被刘某给撞死了,必须要向刘某索要赔偿。 可是刘某却表示自己的车有购买的保险,赔偿的事情让李某跟保险公司谈。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最终的定损金额为9.9万元。 李某在心里算了一笔账,好像自己也并不亏,于是向保险公司要钱。 可是保险公司却说,定损金额是定损金额,赔偿金额是赔偿金额,这些羊完全可以制作成羊肉串羊肉汤进行售卖,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不过仅能赔偿一半。李某见对方一本正经的样子,也知道跟他们讲不通道理,于是把刘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羊群遭到了刘某车辆的撞击死亡,属于上述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物理挤压”死亡,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应该对死亡的羊进行无害化处理。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这些羊还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李某9.9万元。
  • 广东佛山,男子开车去保养,结果4s店换完机油和刹车油之后,就擅自开车出去试车,中途发现发动机活塞有问题,冒烟了,但他还不停车,还把车开回来,工作人员还告诉男子,要花几万元自费修发动机,该店表示,他们的操作没有问题这辆车送来之前就已经存在故障了。
      邓先生听到4s店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真的是又气愤又感到冤。   当初他开车来保养,明明来的时候,车子是好好的,只要求该店帮忙换机油和刹车油,顺便做一下保养就可以了。他怎么也没想到,工作人员换完机油和刹车油之后就开车出去试车,根本没有通知他,也没有让他去跟车。   现在该店还说他们的操作没有问题,说邓先生的车原来就有问题的,邓先生不服,于是查看了记录仪,结果看到了,让他难以接受的一幕。   只见工作人员将他的车开出去,在试驾的途中发动机已经发出轰隆隆的声音,已经发出故障提示了。但是这个时候试驾员并没有减速,这个时候,他应该靠边停下来,查看车辆的情况的,而这个时候,驾驶员选择驾车回车间,中途一刻也没有停。明知道车辆在中途已经出现状况,还选择开车回来,车开回来之后,他还猛踩油门,导致发动机一直在冒烟。   看到这一幕,邓先生非常的心疼自己的车,这辆车是他花了不少积蓄买的,他一直都很珍惜这辆车子,但是试驾员根本不把他的车当一回事,他真的是想起这件事就难受。   现在问题已经发生了,邓先生在意的是,该店开车出去试驾的时候没有通知他,也没有让他跟车。如果通知他或者让他跟车,发生这种情况,他也可以及时处理。现在他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他觉得自己的车开来的时候,是好好的,车的发动机活塞是在试驾途中出现故障的,那么这个责任应该就由该店来承担。现在该店一再表示,他们换完机油和刹车油之后,然后开车出去试驾,这个过程这些操作都没有问题。   他们还说,如果邓先生怀疑车辆是在试驾的过程中坏了,如果怀疑是试驾员导致的,那么邓先生可以进行鉴定,确定责任应该划给谁。   但现在,发动机如果要维修好就要自费,他们是不愿意帮忙修的。   听到这个处理结果,邓先生真的感到很心塞。   作为车主,他开车来的时候是好的,现在因为他们试驾出问题,还要自己掏几万元来自费维修,这件事确实让他难以接受。   那么邓先生又该怎么办呢?   1、邓先生送车来保养,双方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彼此履行合同义务就可以了。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对于该店来说,只需要保养换机油,刹车油,如果要试驾的话,那么要履行通知的义务。   2、现在该店是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那么他们是有过错的,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修发动机的费用,邓先生有权要求该店承担责任。3、如果这辆车鉴定出来的结果是,确实是由试驾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费用。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现在的关键是,邓先生要拿出证据证明,车辆是由试驾员操作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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