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灏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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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做什么,不管想什么;初心是什么,结果得到什么;你都要善良,一如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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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男子入职一家养老中心,任职厨师,工作4个多月后,老家的亲哥哥病危,他向经理请假15天。经理表示批不了那么多天,男子申请不带薪假期。男子哥哥离世,他给经理发了条信息赶紧启程。4天返回被告知:哥哥去世请假不在法定范围内,且他未领同意请假,擅自离岗4日,影响工作公司予以辞退。男子认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2023年4月,来自外地的乔某入职了北京一家养老中心,成为后厨的一名厨师。 这份工作对他而言,是扎根城市、踏实谋生的依靠,他勤恳守岗,只盼着日子能平稳向前。 从未想过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会让他陷入与公司的劳动纠纷之中。   平静的工作仅持续了四个多月,噩耗便从老家传来。 8月19日,乔某接到家人电话,得知亲哥哥突然病重,生命垂危。握着手机的他手心发凉,手足情深的牵挂瞬间攥紧了心,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命悬一线,一边是手头的工作责任。 他强压着慌乱与焦急,第一时间在微信上向后厨经理高某请假,希望能获批15天假期,赶回老家见哥哥最后一面、帮忙料理后事。 他满心以为,面对至亲病危的紧急情况,公司会给予理解,可高某的回复却浇了他一头冷水,表示无法批准这么长的假期。   乔某的心沉了下去,他不想因私事耽误工作,更不愿错失与哥哥相见的最后机会,他主动提出可以申请不带薪事假,只希望能获得离岗的许可。 彼时的他,满心都是老家病危的兄长,只盼着公司能网开一面。8月20日晚,乔某的哥哥不幸离世,彻骨的悲痛瞬间淹没了他,手足离世的打击让他方寸大乱,再也无心顾及工作。 他连夜收拾行李,匆匆给高某发去微信,告知家中突发变故,原本计划再上一天班的安排已然来不及,次日一早乘火车回老家处理丧事,再次恳请批准假期。   他只希望公司能体谅这份人之常情,即便没有正式批文,也能默许他离岗奔丧。 在老家处理哥哥后事的几天里,乔某沉浸在失去亲人的哀伤中,同时也惦记着工作,不敢久留。 8月25日下午,他便踏上返京的列车,第一时间告知高某自己即将回京,次日便可正常到岗上班。   可等待他的,不是公司的体谅,而是冰冷的逐客令。 高某的回复直白而强硬,让他下周一去办理辞职信,次日无需到公司。 乔某看到消息的那一刻,满心的悲痛又添上了委屈与不解,他只是因兄长离世奔丧,并非无故旷工,即便假期未被书面批准,也是事出有因的紧急情况,为何要被逼迫离职?   8月28日,养老中心正式向乔某出具辞退信,将他8月21日至25日的离岗行为,定性为未告知亲属关系、未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未获同意擅自离岗,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正式辞退。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兄弟姐妹不属于法定丧假直系亲属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三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公司方后续也始终坚持,法定丧假仅适用于直系亲属,兄长去世并不在范围内,乔某未经批准离岗,影响了正常工作运转,辞退行为合理合法。   面对公司的决绝,乔某难以接受。他深知自己离岗事出有因,手足离世乃人生至痛,请假奔丧是人之常情,绝非无故违纪,公司的做法不仅冰冷,更违背了基本的人情道义。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乔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坚持讨要一个公道。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必须综合考量单位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实际影响等因素,审慎判断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需满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纪与解除存在因果关系三要件。 ​ 乔某离岗系因亲哥病危、去世奔丧,属人之常情的紧急事由,并非无故旷工,其已提前微信告知、申请不带薪假,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养老中心未举证证明乔某离岗造成重大工作损失或严重影响运营, 直接以“擅自离岗”径行解雇,未采取警告、调岗等较轻惩戒措施,不符合“严重违纪”的比例原则。 ​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乔某亲哥哥不属于法定带薪丧假的直系亲属范畴,养老中心有权不批准带薪丧假,但乔某已主动申请不带薪事假,并非主张法定丧假权利。 用人单位在明知其家中遭遇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拒不批假,事后又以擅自离岗为由直接解雇,全然不顾公序良俗与人之常情,且无其他合法解除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判令养老中心向乔某支付7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广东广州,余某在店内连续工作超过八小时,实在太累,趴在收银台休息了三分钟,被区域经理发现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余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余某49572.24元,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7月13日报道,余某是一家门店的管理人员他们的门店开在商场内,其言行举止会受到商场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2024年8月,门店内只有余某一人上班,她想上厕所,却找不到人代替,于是想关门快去快回。结果商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后,认为他们严重违反了商场的管理制度,在营业时间关门。 由于商场人流量大,想入驻的商家也多,鉴于该公司人员不服管理,商场便通知区域经理,不想续租给该门店。 区域经理得知后十分生气,他承诺会马上整改,绝不影响商场。然而,9月的一天,余某当天独自值班,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半到晚上10点半,工作量相当大。到了8点,余某实在太累,见没有顾客,便趴在收银台想眯几分钟。 不料,商场工作人员巡逻至此,发现店内有一名顾客,却没看到店员,查看后才发现余某在休息,马上将此事上报给区域经理,并质问:“你们不是要整改吗?怎么还是如此?” 区域经理得知后,认为余某作为门店管理人员竟在上班期间睡觉,是她带坏了门规门风,为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决定与余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在2024年9月26日,区域经理找到余某,称其工号当天会被删除,因不再录用她,当天便与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余某感到很委屈,觉得自己没犯多大的事,只是因为有点累才休息了一下,但对方不予理睬,坚持解除合同,不让她来上班。 余某不服,在朋友的建议下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结算工资,且因突然被辞退,自己需搬出宿舍另找住处,这笔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另外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进行补偿。 最后,法院了解了实际情况:8月份时,余某因一人上班要去上厕所,又找不到人帮忙看店,才关门,这并非她的管理失误,人有三急,特殊情况下关门是情理之中的事。 至于商场不愿续租,也不完全是因这件事,不应把责任全部强加给店员和余某。 另外,9月26日时,余某调取监控,显示她确实只眯了几分钟。她一人连续上班十几个小时,肯定很累,这种情况虽不符合规定,但可以理解,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1、为什么员工在工作时间短暂休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案例中余某当天已连续工作超8小时,公司还未安排顶岗人员,余某疲惫时闭眼休息3分钟,这是正常生理现象,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管理的门店因特殊原因短暂关门,为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余某管理的门店关门是因店员上厕所这种特殊且合理的原因,并非无故关门,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未给公司造成达到法定或公司规定的重大损害,所以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 浙江杭州,男子做代驾时帮忙开奔驰车,不慎压到玻璃渣导致后轮爆胎。起初,维修需要1700元轮胎费,加上1430元工时费,男子觉得定损有问题。之后,对方又发来第二份定损单,轮胎费仍是1700元,但对工时费的呈现方式做了调整拆分成了多项,其中甚至包含“后门全喷只需5元”这样的项目,总和依旧是1430元,明显是为了凑够这个费用。后来调解员介入,定损员又发来了第三份定损单,修改为1700元轮胎费加上150元四轮定位费。不过,修理厂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之间因此产生了矛盾。车主是否知道这样的定损情况呢?因为车主曾让他们对损坏的地方多维修。后来询问车主,他表示自己也不懂,反正轮胎确实坏了一个,其他地方坏了就修。
    现在,该男子准备起诉,他认为存在过度维修和定损不合理的问题。据7月15日报道,伍师傅是做代驾的。7月8日凌晨,他接到一笔订单,要帮一位喝酒的女士开奔驰车。 全程仅3公里,伍师傅驾车赶往该小区,刚进门就压到一堆玻璃渣,导致后轮胎直接爆胎。 当时众人赶紧报了警,之后保险公司也派了勘察员前来。随后,那位女士把车开到了距离事发地点几十米的小区内修理点,让对方帮忙维修。 最后,保险公司定损员发来定损单,总费用为3130元,其中一个轮胎价格1700元,另外的工时费1430元。伍师傅看到后十分惊讶,质问对方为何工时费要这么多。 之后,对方又发来第二张定损单,总价没变,但工时费被拆分成了六项喷漆费用,其中一处“后门全喷”只需5元,明显是为了凑够1430元。伍师傅觉得他们存在过度维修或骗保的嫌疑。 于是伍师傅找到调解员,先是带着对方来到物业,认为物业负有保障道路干净的责任。 当时路上掉落的玻璃碎渣没有被及时清理,才导致自己开车爆胎,因此这起事故的费用应由物业承担。但物业表示,最多只能承担20%的责任,主要责任应归属于掉落玻璃碎片的人;此外,伍师傅自身开车时没有预见到危险,导致爆胎也需负主要责任。不过,调取的监控显示,掉落玻璃碎片的是当天一位开车男子,他抱着一箱啤酒瓶,途中掉落了几瓶。但联系到该男子后,对方矢口否认,不愿理会此事。 伍师傅希望自己和物业平摊费用,可物业不认可。物业称,事发在凌晨,且摔碎啤酒瓶的人并未告知他们,特殊时段他们无法及时清理路面,责任虽有,但不大,不愿出钱。 如果物业不出钱,这3000多元就得全由伍师傅承担,他觉得很冤枉。而且如果走自己的保险,他还会被封号。 物业不愿出钱时,调解员帮忙联系上定损员,问他为何一个轮胎要花3000多元。 对方表示,这是修理厂报过来的价格,他们是按此定损的。调解员问他有没有到现场,对方回答只有勘察员去过,两人之间没有好好沟通,才造成了误会,所以他会给伍师傅发第三张定损单。 发来的第三张定损单显示,轮胎需1700元,另外的费用只有四轮定位,共150元,合计1850元。 后来众人又找到修理厂,把单子递给店家看,对方也一头雾水,疑惑价格怎么变了。 店家问定损员:“你这个价格车主知道吗?车主告诉我们的,可不只是修轮胎哟。” 之后众人联系到女车主,对方称,伍师傅把自己的车弄坏了,该修就修,既然店家说除了后轮胎,还有其他地方坏了,那就一起修,反正自己不是专业的,哪里坏了修哪里就行。现在伍师傅感到苦不堪言:物业不赔钱,掉落玻璃瓶的人也不赔钱,而这边又存在过度维修的问题。轮胎被压坏他认,但其他地方的损坏是否是当天造成的,并没有明确认定,却让他赔钱。最后大家还是建议他起诉,因为这个事情确实有点复杂。 1、代驾伍师傅是否要承担爆胎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伍师傅作为代驾提供劳务,若在驾驶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路面玻璃渣导致爆胎,责任通常不由其直接承担。 事故主要因第三方(掉落玻璃者)和道路管理者(物业)的过错引发,伍师傅正常驾驶难以预见路面隐患,不应负主要责任。 2、物业对路面玻璃渣未清理需担责吗? 依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有维护义务。事发时玻璃渣未及时清理,物业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其责任比例需结合实际(如事发凌晨、是否接到清理通知等)判定,不能完全免责,也未必需全额赔偿。3、保险公司定损多次变更是否合理?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定损应基于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定损单从“1700元轮胎+1430元工时”到拆分项目凑数,再到“1700元+150元定位”,明显存在随意性,伍师傅可主张定损不合理,要求按实际损失重新核定,协商不成可起诉申请司法鉴定。 4、修理厂是否存在过度维修? 若维修项目超出爆胎导致的实际损坏,可能构成过度维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伍师傅可要求修理厂举证维修项目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无依据的费用可拒绝承担。
  • 福建莆田,女子法拍了套房子,全部手续办完,准备装修,没想到,物业让她全额缴清前业主欠下17年的6万多元费用。女子拒绝承担前业主的物业费,只按买房时承诺的交前业主欠的公摊水电费。物业直接断了女子的水电,并不为其录门禁。女子房子无法装修她找物业理论,可只给开了水,电仍不给开通,还将电表箱锁了!女子无奈将此事媒体曝光:前业主17年欠费未缴,物业未及时收费却让新业主买单,这是何道理?可结果很无奈!
    2025年10月,张女士通过网络平台看到一法拍二手房,价格、位置、大小都合乎她的心意,几番权衡后果断拍下。在她看来,能在心仪的小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多年奋斗的圆满。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她马不停蹄地办理各项手续,终于在12月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拿到房产证的那一刻,她甚至已开始规划装修风格,想象着未来入住的温馨场景。   可这份喜悦没能持续太久。2026年1月,张女士带着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入户检查时,却被小区楼管拦下。楼管告诉她,这套房子的前业主欠了17年的费用,总共6万多,其中公摊水电费1.3万,物业费近4万,必须全额缴清才能给我录入门禁,允许装修和正常使用水电。张女士当时她整个人都懵了,我新买的房,怎么还要替前任买单?她当即向物业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出具详细的费用明细,可物业只给了一张手写的汇总单,拒绝提供具体的收费依据。 他们态度很坚决,说这是小区的规定,不全额缴费就不让进。 张女士跟物业反复解释,她拿到的法院的拍卖确认书,上面明明写着只需承担前业主所欠的公摊水电费1.3万,物业费应去找前业主,这个跟她没一点关系。 更更让张女士崩溃的是,物业不仅拒绝录入门禁,她只能等候其他业主同行才能进出小区,还在她明确拒绝缴费后,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极端措施。 一日,她特意请假过来准备收拾屋子,结果发现家里没水没电,黑漆漆一片,连基本的清洁都做不了。 因这事,她吃不香睡不着,辗转反侧地琢磨,既担心装修进度耽误,又为物业的不合理要求焦虑不已。 她多次找物业沟通,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态度强硬,在她软磨硬泡下,物业终于恢复了供水,但供电一直没开通,甚至楼层的电表箱都被物业加装了锁。 张女士继续找物业,可物业不承认,说是她用电跳闸了!张女士很无奈:我们没任何电器,怎么会跳闸? 张女士找来电工师傅排查,电工师傅说总电没开,里面也排查不了。 前业主17年的欠费,物业一直没及时收费或维权,现在却把责任转嫁给无辜的新业主,还采取断水断电这种侵权行为,这不是欺负人吗?张女士越想越气。 无奈之下,张女士求助媒体,希望能借助媒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面对记者的询问,物业方面始终三缄其口,拒绝回应任何问题。 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城管执法大队物业科,工作人员表示会高度重视此事,联合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费遵循“谁受益、谁付费”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前业主在产权持有期间享受物业服务,其拖欠的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间的债权债务,物业应向原业主催告、诉讼追偿,而非强制新业主承担。 本案中张女士已完成过户,仅需按拍卖确认书承担公摊水电费,近4万元物业费应向前业主追讨。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拒绝录入门禁、私自停水停电、锁闭电表箱,已侵害张女士的居住权、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 在媒体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下,物业与张女士达成一致,由张女士承担3万元费用,物业则为其录入门禁信息,并恢复了房屋的正常供电。 当拿到门禁卡、看到家里的电灯重新亮起时,张女士悬了许久的心终于落了下来,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不尽人意,但总算能顺利推进装修事宜了。   有人说,法院拍卖前肯定已经调查过已经欠物业费的,应该从拍卖款中扣出费用支付物业费,新业主拍卖前也应该到物业公司了解情况才参与拍卖。 有人说,房屋又不享受物业的服务。物业公司明知是法拍房,就应该向原房主提起物业费诉讼,而不是对购房者要求物业费补偿。
  • 内蒙古,保姆心情不好,和雇主吵了起来,两人越吵越情绪激动,保姆不知不觉来到了阳台,想到自己勤勤恳恳地为雇主干活,到最后雇主却和她吵架,保姆一气之下,就从6楼阳台,跨越护栏,一跃而下,事后她向雇主索赔10多万元,她说是雇主推她坠楼的,但经调查雇主无责,但他自愿补偿10万,这下糟糕了,有人说,这10万或许才是刚刚开始,保姆和家人或许会逮住这个把柄:既然没有推,为何要补偿10万。
      保姆非常委屈,她报了警,从6楼坠下来的她受了伤,她被伤痛折磨着,想到雇主,她更是委屈   她在雇主家,勤勤恳恳地干活,雇主还要和她吵架,还跟着他到阳台,让她情绪激动,让她害怕,从6楼坠了下来,差点连命都丢了。   回想起这惊魂动魄的事情,保姆很后悔,她也想不清楚,当时自己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勇气,从6楼坠下来。要是自己不走运的话,6楼这么高,或许她会没命的,还好她捡回来一条命,但伤痛的折磨让她很痛苦。既然是在雇主家坠楼的,又是雇主步步逼近的,如果不是雇主和她吵架,也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她觉得这一切都是雇主的错,于是她报警,说是雇主推她下6楼阳台的。   她说,她在雇主家长期都不受到不当的对待,非常委屈,雇主会挑剔她的护理,会把吃剩的饭菜让她吃,而且还是强制让她吃。   正是这些种种委屈,她才会在吵架的时候,情绪激化,并且当时雇主还紧跟着她走到阳台,这行为让她非常害怕,这才发生了坠楼,她说就是雇主推她下阳台的。   雇主万万没有想到,保姆自己跨越护栏跳下去,事后却污蔑说是他推保姆掉下去的。   雇主知道保姆不是省油的灯,但他没想到雇主还谎话连篇,居然还能污蔑别人。他赶紧解释,他家的阳台加护栏有1.3米高,怎么可能就轻易推保姆下楼呢,保姆就是自己跳楼受伤的,现在受伤了没钱治,才编造事实,索要赔偿的。他还表示平时对保姆不错,并非保姆所说那样,挑剔旁边,保姆跳楼,就是自己情绪太容易激动了。   后来保姆报了警之后,民警经过调查发现雇主并没有责任,是保姆自己跳下去的,并不是雇主推的。保姆不甘心,依然纠缠不休,雇主想息事宁人,于是自愿补偿了10万。   看到这个雇主这么好心,不少人纷纷开始担心雇主了,或许雇主只是想息事宁人,但他没有想过,或许这只是刚刚开始。在这件事中雇主没有责任,却自愿补偿10万,这说明什么,在保姆看来,这不是雇主好心,或许是雇主心虚。   如果雇主没有责任,为何要自愿补偿10万呢?   就是这个理由,保姆足以继续纠缠雇主,继续得寸进尺,要求雇主为她的伤痛赔偿。   当然,这只是大家所担心的事情,大家希望雇主好心有好报,既然自愿补偿10万给保姆,大家希望保姆能够知足,不要再找雇主的麻烦。   那么在这件事当中,雇主该怎么办呢?   1、 保姆坠楼是自己跳下去的,与雇主并没有关系,保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雇主并没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主和保姆是雇佣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争吵是很正常的,正常的争吵,保姆自己情绪激动,她自己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跳下楼,这与他人无关。   2、 保姆获得10万赔偿之后,如果继续要雇主赔偿,这将会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雇主遇到不讲理的保姆,或许她真的会以此为把柄,不断要求赔偿,雇主可以追究保姆的责任。
  • 湖南长沙,男子在一个小区没有买房,但是他花了7万元买了一个车位,买了车位之后,他有两年没有管车位,等他再次来停车时,却被租户告知,这个车位已经有人租给他了,男子这才知道有人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1年的租金是36,00元,他去找冒充者,他态度恶劣,还不愿意开门。据7月19日报道,文先生当时买车位的时候,也是一时兴致起来,就想在这个小区买一个车位,他喜欢这个小区,还想着未来可能在这里买一套房,所以他趁着手里有钱就买了一个车位,当时他花了7万元。
      买了车位之后,文先生因为没有住在这个小区也没有买房,所以他几乎就没有再理过这个车位。   他这个车位的位置相当好,是在楼梯出口处,所以进进出出的业主都知道,这个车位有人买了,但是没有人停车。于是有大胆的业主,就冒充车位的主人,今年3月份,把文先生的车位给出租了,一年的费用是36,00元。   那位业主以为,反正车位主人也没有露过面,这个车位一两年也没有人停过车,就算把车位出租了,也没有人发现。可他不知道的是,文先生虽然没有在这个车位停车,但是他还是会时不时过来,看看自己的车位。   直到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车位上有人停车了,他就觉得奇怪了,赶紧联系了那位车主,结果车主告诉他,这个车位他已经租下来了,租金都已经付了一年的了。   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突然间得知自己的车位,竟然有人租下来了,他却毫不知情,他马上知道有人私自冒充车位主人,出租他的车位了。   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文先生特别想找出冒充车位主人的这个业主,他来到了物管处,因为他的车位的信息,物管处是有备份的,车位是什么样的情况,他们自然清楚。   在物管的调查下,他们找到了这个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但是这个业主态度非常恶劣,根本连门都不开,不愿意出来见文先生。   事情就这样僵持起来,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不愿意出来,租户依然用着文先生的车位,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有人挣钱,有人用他的车位,他很是气愤,就报了警。   民警希望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还有租户以及文先生坐下来,三方好好协商,但是那名业主依然没有出来处理此事。   文先生只好又找到物管,他对物管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很不满,车位的实际情况,只有物管是最清楚的,到底谁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他认为物管应有责任保管好他的车位,而不是让人任意使用。   物管的人也作出表示,他们会找到这名业主,然后当面对质,给文先生一个答复。   发生这样的事情,文先生心情肯定是不好的,他甚至疑惑业主怎么会知道车位的实际情况,然后私自出租车位。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文先生该怎么办呢?   1、 文先生花钱买的车位,这属于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名业主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文先生的车位,就已经对文先生造成了侵权。   2、 文先生和物管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他的车位被人出租,物管有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在由于物管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他们也要履行违约责任。   3、 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他以非法手段获得收益,他的行为构成了诈骗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为这个车位不是他的,他欺骗了租户,他应当受到处罚。
  • 广西桂林,男子未经鱼塘主同意偷偷去鱼塘钓鱼,结果甩竿时碰到高压线,致全身80%烧伤还把鱼塘里的4000斤鱼给电死了!男子家属表示:下一步会进行维权!塘主:非经营性鱼塘他自己擅自来钓鱼的,跟我有啥关系?男子小唐听朋友说老莫的鱼塘里有很多鱼于是趁着老莫不在鱼塘的间隙,带着女友偷偷摸摸来钓鱼。
    当小唐看到池塘里那密密麻麻、游来游去的鱼儿时,一脸兴奋,仿佛已经看到了满篓的收获。 他迫不及待地挥起鱼竿,用力地甩了出去,可是鱼竿甩出的瞬间,鱼线不慎触碰到了头顶上的高压线。强大的电流瞬间通过鱼竿传导到小唐身上,他直接触电倒地,身体被电流严重烧伤,痛苦地抽搐着。女友见状,吓得脸色苍白,立刻四处求助。塘主老莫闻讯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小唐被120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可这场意外带来的后果远不止于此。小唐触电后,高压电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强大的电流导致附近10多个鱼塘的鱼陆续死亡。 初步统计,有4000多斤鱼死亡。这对于靠养鱼为生的老莫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损失! 而小唐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全身80%的面积被烧伤,治疗费用更是一个天文数字。 家属在悲痛之余,表示要等相关部门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将进行维权。 老莫心里憋屈至极。他压根就不认识小唐,后来才知道小唐是他朋友范某的朋友。 而且,他的鱼塘从来都不是对外开放经营的,小唐未经他的允许就擅自前来钓鱼。现在自己的鱼死了,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不说,还有可能因为小唐的受伤而面临小唐家属的索赔,这让他感到无比的委屈和无奈。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小偷去人家菜园里面偷菜,小偷在人家菜园里面摔断了腿,人家还要给小偷赔钱,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也有网友说,这是一个扯皮的麻烦官司,鱼塘虽不是属经营性钓场,但也脱不了责任吧?比如没有警示牌,没有围栏把鱼塘围起来! 还有网友说,如果真的不是经营性鱼塘,老板也不认识来钓鱼的,那这属于偷盗,后果责任自负,还应该赔偿鱼塘损失,如果是和稀泥式判决,那就鱼塘主倒霉了。 认为,小唐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他人鱼塘钓鱼,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且在钓鱼时,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观察,忽视了头顶的高压线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自己受伤,还连累了鱼塘的鱼死亡。 所以,不要出事就想着找别人赔偿,为什么一定要别人负责?自己负责不行吗?成年人永远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管理者则要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 云南昆明,男子买了车位,但没买车辆,车位一直闲置,于是他定制了一个集装箱,把车位改成仓库把家里的闲置物品都放在里面!可万万没想到,有人眼红举报了他!相关部门下令:必须恢复原样!我花钱买的车位,我还不能决定怎么用?我既不占用公共通道,也没影响旁边车位使用,为什么不允许当仓库用?”
    老李最近愁得睡不着觉,因为自己没考驾照、一直没买车,车位常年空置,被人占用! 眼看家里孩子出生后杂物越堆越多,玩具、婴儿车、旧家电塞满客厅,他灵机一动:不如把车位改成私人储物间! 说干就干。他专门定制了一个标准尺寸的金属集装箱,尺寸严格控制在车位黄线内,不越界一厘米,也不影响左右车辆进出。安装完成后,杂物搬到“仓库”,家里瞬间清爽了,老李还特意拍了视频发朋友圈:“这钱花得值!” 可没想到,这份“聪明”竟引来大麻烦! 有邻居眼红老李,凭什么你家多出一间房?反手举报投诉! 城管上门贴出《整改通知书》:“你在车位擅自设置储物箱,涉嫌改变规划用途,存在消防隐患,要么获得审批手续,要么恢复原状!” 老李跑去申请审批手续,结果被告知:车位的法定用途只能是“停放机动车”,任何改建、构筑行为都属违规。那个集装箱,在法律眼里不是“收纳神器”,而是“未经许可的临时建筑”,根本不可能获批。眼看整改期限逼近,老李望着满满一箱杂物,欲哭无泪:“东西往哪放?难道非得让车位天天空着,才算‘合法’?” 此事曝光后,网友激烈争论: 支持老李的认为: “产权车位就是私人财产!只要不扰民、不违建,怎么用是业主自由!” “建议他买辆报废面包车停那儿,后备箱敞开——看谁敢说不行?规则漏洞明明在制度,不在人!” “中国人最擅长‘我得不到,你也别想用’。人家没碍你事,纯属眼红!” 但也有理性声音指出隐患: “地下车库是封闭空间,金属箱体若起火,烟雾排不出去,整栋楼都危险!” “问题不在‘能不能用’,而在‘怎么规范用’。国家早该出台住宅储物配套标准,而不是逼老百姓打擦边球。”还有人呼吁制度改革: “日国外小区都有地下储藏室,按户分配。我们为什么不能学?非得让业主偷偷摸摸改车位?” 老李的遭遇,表面是“个人违规”,实则是城市居住设计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的缩影。 当一个家庭连存放婴儿车的空间都没有,当产权车位只能“空着等车”而不能“灵活使用”,当居民被迫用集装箱、报废车、纸箱堆来解决基本收纳——错的不是业主,而是僵化到脱离生活的规划逻辑。更讽刺的是,我们的城市一边鼓励“节约用地”“提高空间效率”,一边却用“用途管制把20万买的车位锁死成“只能停一辆车”的铁盒子,宁可让它空着发霉,也不许它服务真实生活 而那些举报者,打着“守规矩”的旗号,行“嫉妒打压”之实,更是暴露了某些人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病”:我可以不用,但你用了,就是冒犯。真正的城市管理,不该是“一刀切禁止”,而应是在安全前提下,提供合法、规范的替代方案——比如设立集中储物区、允许合规储物柜备案、推动新建小区配建仓储空间。否则,今天拆的是老李的集装箱,明天堵住的,就是千万普通家庭对“体面生活”的最后一丝想象。别让“合法空置”成为常态,而让“合理利用”变成罪过。
  • 北京,六旬阿姨偶遇20年前同事,两人互加联系方式后,得知彼此都已单身,便谈起了感情,盘算着领证一起安度晚年。阿姨想把大哥占用多年的房子要回,便以买卖的形式150万卖给大爷实则并未支付房款,他只付了土地出让金及房屋过户税费共计6万余元。后两人感情闹掰,阿姨多次要求将房子过户回来,大爷认为赠与完成,她无权要回,愤怒的阿姨将大爷告上法庭
      周阿姨和钱大爷,年轻时曾是同事,2002年钱大爷离职后,两人就断了联系,一晃近二十年没来往。2021年,已年过六旬的两人偶然重逢,热情相聊后得知彼此都没了老伴,慢慢两人便产生了感情,盘算着日后领证结婚,安度晚年。   周阿姨向钱大爷倾述烦心事,说自己名下有套房子,一直被大哥一家占用着,怎么说都不肯搬走。 虽两人感情越来越稳定,可钱大爷也不好给出啥主意。周阿姨说想把这套房子当婚房。为了让大哥一家尽快腾房,她跟钱大爷商量以买卖的名义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这样大哥一家总没理由再占着了,钱大爷当场同意。   2021年10月,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5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钱大爷。当月19日,周阿姨配合钱大爷办了过户手续,房子正式登记到了钱大爷名下,不过他压根没支付房款,只是承担了6万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和过户税费。   过户后,钱大爷搬进了这套房子里。钱大爷总说,虽房子在自己名下,但他打心底里觉得这房子还是周阿姨的,以后随时能再过户回去。 周阿姨曾表示,房子已给了钱大爷,不会再变更了。就这样,房子一直登记在钱大爷名下,两人继续相处着。   可相处久了,恋爱时的新鲜感褪去,生活里的琐事开始引发矛盾。 两人常为鸡毛蒜皮事争吵,周阿姨甚至对钱大爷的人品产生了怀疑,对他不再信任。 2023年3月,周阿姨不想再继续这段感情了,开始找钱大爷要回房子。钱大爷当时说,要是想把房子过户回去,得等满两年房屋税费能低不少,到时再以买卖的方式办手续。 可他心里又觉得憋气:当初周阿姨跟自己交往,就是想利用他帮忙拿回房子!目的达到了就想甩人?10月,周阿姨多次催促钱大爷办过户,可钱大爷要么敷衍,要么干脆不回复。 周阿姨一怒之下将钱大爷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让钱大爷把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   法庭上,两人各说各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可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钱大爷辩称房子是周阿姨自愿赠与自己的,就是为了解决她和大哥的房产纠纷,现在赠与都完成了,房子就是自己的,周阿姨没权利要回去。 虽假以买卖形式,自己未付房款,可周阿姨也明确表示房子就是他的了,不会变更了。 更何况自己当初花的6万多元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附义务,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若未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周阿姨说,当初签买卖合同根本不是真的想卖房,就是为了让大哥腾房、跟钱大爷结婚当婚房用,而且两人也约定了两年后过户回来,现在钱大爷反悔了。 就算算是赠与完成,那也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现在感情破裂,婚也结不成了,房子理应还给自己。她有权撤销赠与。 钱大爷不乐意,自己掏了6万元,要再重新更名,那必须对自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院审理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捋得明明白白。 法官认为,周阿姨和钱大爷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有真实的买卖意思,也没有发生150万元的真实交易。 这份合同就是两人故意串通好的“虚假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这种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从两人的聊天记录和庭审陈述来看,当初过户房子,一是为了让周阿姨大哥腾房,二是想把房子作为婚后共同财产,所以才登记在钱大爷名下。 虽然恋爱期间两人都口头说过房子归属,但那些大多是感情里的随口承诺,不能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依据。 该买卖合同因缺乏真实交易意图而无效,法院需探究背后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周阿姨和钱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初过户产生的6万多元税费由周阿姨承担,返还给钱大爷。 钱大爷配合周阿姨把房子过户回去,并且从房子里腾退,现在判决已生效,双方并未上诉,都自动履行完了义务。有人说,这钱大爷,眼睛里还真只有钱呀!你没实际付款过,这合同肯定的会无效呀!真是掉钱眼里了! 有人说,周阿姨太精了,既谈了恋爱,又要回了房子,自己啥都没损失,这布局做的好!
  • 重庆江北,80后女子发现原本放在车位上的一个纸箱不见了,由于纸箱里还有她的一双鞋子,于是通过小区监控进行查找,发现是老两口给拿走了。女子多次找到老人索要均遭到拒绝,女子无奈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返还纸箱一个,如果纸箱损坏,需赔偿0.2元,并承担20元的诉讼费用,法院这么判。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杜某是一名80后,有了自己的事业,也有了自己的家庭,可正如绝大多数人一样,忙碌的工作让他的生活变得一地鸡毛,根本就没有时间收拾家里的杂物。 储藏间早已堆满,实在没有办法了,东宝便在自家的车位放置了一个储藏箱,专门存放一些零零碎碎的东西。 储藏箱上面偶尔还会放置一些临时使用的物品。在2025年9月24日这天,杜某因为着急出去办事,随手就把一个纸箱放在了储藏箱上面。 可是等他办完事回来后,竟然发现纸箱没了。 纸箱里只有一双鞋,并不算是什么贵重物品,东西虽然小,却让杜某心里懊恼不已。 杜某随即联系小区物业,要求查看监控,小区物业在得知杜某仅丢失一个纸箱之后,刚开始还劝说东宝,没必要小题大做,不过见杜某态度坚决,还是予以配合。监控画面显示,在杜某离开后不久,一对老年夫妻经过杜某的私人车位,发现了放在储藏箱上的废旧纸箱。 两位老人左右观察无人后便走上前去,把纸箱给拿走了。经过一番查找,杜某找到这两位老人,要求归还他的纸箱。 结果这两位老人始终不肯归还,为了给这两位老人一个教训,同时也为了给自己出一口气,杜某把这两位老人告上了法庭。 而他的诉求也非常的简单,就是要求这两位老人归还他的纸箱,如果纸箱出现损坏之后,那就赔偿0.2元,另外诉讼费用由两位老人承担。 在庭审时,两位老人承认纸箱是他们拿走的,由于纸箱已经损坏,他们也愿意赔偿给杜某0.2元的损失,另外20元的诉讼费用他们也愿意承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认为,一个纸箱的价值虽然很小,不过依旧属于杜某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破坏。而老两口将东毛纸箱拿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杜某的合法权益。 杜某有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杜某0.2元的损失,并承担20元的诉讼费用。 此次曝光之后,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此案虽然很小,不过意义却非常的重大。 在小区里居住的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会随意拿走他人的物品,而且跟他们沟通也没有效果,最后只能自己吃个哑巴亏。 而杜某,干了一件自己一直不敢干的事情。
  • 河南驻马店,女生收下12.7万彩礼后,得知男方的新房在小姑子名下,非常生气,要求退婚!男方:“房子以后可以过户给你,有必要这样较真吗?”女生:“最开始就存在欺骗,就算过户给我,咱俩也不可能,你不坦诚!”
    今年3月,经媒婆牵线搭桥,张先生结识了女生小丽(化名)。初见小丽,她那清纯靓丽的模样便深深印在了张先生的心底,令他瞬间一见钟情。在之后两个多月的相处中,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很快便将谈婚论嫁提上了日程。 小丽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希望张先生家能给127000元的彩礼,二是希望张先生有一套婚房,这样在结婚后,他们能拥有一个温馨的小窝。 对于小丽的要求,张先生毫不犹豫地满口答应,还向小丽表明父母早就为他准备好了一套婚房。 为了展现自己的诚意,张先生一家四处筹措,凑齐了127000元的彩礼,婚礼的各项筹备工作也紧锣密鼓地展开。 端午节时,张先生满心欢喜地把小丽带到家中吃饭。用餐期间,小丽突然心血来潮,提出想亲眼看看房产证,她觉得亲自确认一下会更安心。 然而,面对小丽的这个请求,张先生却支支吾吾,眼神闪躲,始终不愿意拿出房产证。 这一反常的举动,让小丽心中顿生疑惑,一种被欺骗的感觉涌上心头。 小丽向来最厌恶被人欺骗,在她心中,婚姻是无比神圣的,夫妻双方理应相互坦诚。 于是,她态度坚决地要求张先生拿出房产证,否则这婚就不结了。 在小丽的再三坚持下,张先生终于承认,房子实际上登记在妹妹名下。 小丽一听,当场怒火中烧,她觉得张先生从一开始就没有以诚相待,和这样的人结婚,未来毫无安全感可言。盛怒之下,小丽果断提出退婚。 张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是真心喜欢小丽,为了挽回这段感情,赶忙表示如果小丽在意房子的归属问题,他可以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但小丽心意已决,丝毫没有动摇,这场原本喜庆的家庭聚餐最终不欢而散。 事后,张先生一家找到了调解员,希望能借助他们的力量劝说小丽回心转意,继续这场婚礼。 张先生的姐姐解释道:“我们家有三个姐姐一个弟弟,买房的时候是我爸出的钱,当时因为只有小妹在家,为了图方便就把房子写在了小妹名下,但这房子原本就是给弟弟当婚房用的。现在新娘要求把房子过户给她。” 小丽则气愤地回应:“我确实是因为房子的事生气,但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张先生的不坦诚。明明不是他的房子,却骗我说就是他的,这就是在骗人!我从来没有要求把房子过户给我,是他们自己提出来的。就算把房子过户给我,我也不想再继续这段婚姻了!” 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小丽当场退还了彩礼。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标准的捞女!让你捞不到房子,就是骗人?我弟婚房也在我名下,这能说明什么,等时间到了可以过户,一家人有事可以商量的。也有网友说,你不知道这个是典型的骗婚吗?说白了,这个房子就是他妹妹买的,先结婚生娃,到时候再说房子不是他的!孩子有了,女方想走也走不了! 还有网友说,男的骗婚,女的还把彩礼都退了,够好的了,男的还想怎样?之前我在北京工作的时候,身边就有一个,男的骗女的说房子是他买的,孩子生完,女的在家坐月子,房东来收房租,给女的气的当晚就没奶了! 觉得女孩做法没问题。一开始就不坦诚,分了就对了!而且女孩不是图钱,直接退婚退彩礼,已经赢了很多女生!在婚姻这件事上,人们总说坦诚是基石,信任是梁柱,只有二者兼备,才能构建起幸福的婚姻大厦。 显然,张先生在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缺乏坦诚的态度为这段感情的破裂埋下了伏笔。 这事情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在婚姻中,真诚和信任才是维系感情的关键!
  • 新疆乌苏,男子把从山上挖到的44株雪莲晒干后包装了一下,挂到网上尝试售卖,还真有人买,最终以2000元成交。可买家收到货后却觉得质量不好跟男子讨要说法,男子不认可,双方争执不下买家就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男子。公安机关受理后马上转交给检察机关,男子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让人意外!据6月4日报道,男子山上挖雪莲,晒成干后用野生雪莲的包装袋包装后卖出,却被买家给举报了,因此还摊上了官司,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2022年的一天,马某又跑上山去捡蘑菇,捡着捡着发现了好似雪莲的植物。马某赶紧用手里的工具挖出来仔细研究了一番,发现真的是雪莲,还是野生的。   靠山吃山的马某当然知道野生雪莲的价值,知道这是个好东西,于是放弃了捡蘑菇的想法,把周围的雪莲统统挖了出来,并带下山。   回到家后,马某数了数,足足有44株。马某把雪莲晾晒在自家院子里,等晒成干后,又在网上买了印有野生雪莲的包装袋,把44株雪莲都打包包好,并拍了照片。   然后马某就把拍好的照片发布到了网上,定价每株150元,就等着看看有没有人买。   没过多久就有个家住海南的谢某某看上了马某卖的野生雪莲,在网上跟马某咨询了半天,最终二人以2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马某把野生雪莲邮了过去,谢某某支付了货款。   可等谢某某收到野生雪莲的时候,说跟他以前买过的不一样,质量不好,就又找到马某说道。   谢某某觉得这质量不值这些钱,话里话外的意思是想要退货,要不就返点钱。马某当然不干,从晾晒到包装,马某可是花费了不少心思的,不肯答应谢某某的要求。   双方协商未果,谢某某一气之下就把马某向公安机关给举报了。   本来是经济纠纷,但是这样一被举报,公安机关发现端倪。马某售卖的野生雪莲乃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不允许私自采摘的。   马某不仅私自采摘,还非法售卖,已经构成了刑事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马上把案件移交给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马某作为被告上了法庭。   1、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私自采摘国家保护植物,已经触犯了法律,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鉴定,马某采摘的野生雪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按照相关规定,非法采伐并出售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依法判刑并处以罚金。   2、 马某却觉得很冤枉,雪莲在山上并未被保护起来,而且他也不知道自己挖的雪莲是国家保护植物,不应该被判刑。马某天天上山捡蘑菇,山上的东西又不光他一个人采摘,凭什么他挖雪莲就触犯了刑法。他又不是故意挖的,而且也没有规定山上的东西不让挖。马某只知道野生的东西是好东西,因为很多人都喜欢野生原生态的东西,所以才特意买了野生雪莲的包装袋包装起来,然后打算卖掉贴补家用。马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主观故意,也对雪莲是否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不清楚,请求法院网开一面。   3、 法院审理后判决: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3章第16条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马某并没有相关机构批准授权的采集证,就私自采摘,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而且马某还在采摘后对44株野生雪莲有晒干并包装售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依法对马某做出判决:以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3个月,处罚金1000元。 马某声称不知情,却知道把野生雪莲晒干包装并挂上网售卖,很显然是互相矛盾的。 既然有人能以150元一株的价格购买,那么马某售卖的雪莲就肯定不是简单的普通雪莲。 马某私自采挖并售卖被判了刑,那么购买野生雪莲的谢某某从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谢某某虽举报了马某私自采挖并售卖的行为,但购买野生雪莲的事实是存在的。虽然法院判决只是针对马某违法行为的判决,但是谢某某的行为也同样会被处罚的。
  • 重庆,女子花了9000多元买了一个金手镯,晚上睡觉的时候,忘记脱下来了,结果一晚上就把她的手镯给压变形了,她很心疼,就拿去换款结果店员只丢给她一句话:黄金哪有不变形的,如果要换,就要给3000元的折旧费。
      才戴了仅仅一天,就损失3000元,周女士一想起这件事,她心里就很不舒服。   5月中旬的时候,她和女儿去逛街,进了一家金店,周女士家境不错,她想买一个好一点金手镯,已经想了很久了。   正好女儿陪她逛街,有女儿帮忙挑选,她相信两个人的眼光不会太差,她决定选一只合心意的手镯。她和女儿进店之后,店员也是非常热情,一会儿让她试试这个,一会儿让她试试那个。   最后她和女儿的眼光锁定在一只金手镯上,那只手镯真的太漂亮了,上面的纹路设计,都精美别致,精美当中又有那么一点大气,周女士把金手镯戴在手上,显得特别贵气。   她当时就指定要那只金手镯,即使这只手镯要9000多元,但她一点都不心疼,那时她只有买到合心意的东西的开心。   她爽快地付了钱和女儿离开了。   因为太喜欢这只手镯了,她当天晚上睡觉的时候,都没有想着把手镯摘下来,她也没有这个习惯,以前不管她戴什么手镯,晚上睡觉都是不脱下来的。然而这一次,她早上醒来的时候,看了一眼那只金手镯,突然心疼起来,那只金手镯竟然变形了,变得弯弯曲曲的,完全没有了刚戴上去的精致和别致,仿佛就像是戴上了地摊上买的东西。才买了一天的金手镯就变成这样子,她还是花了9000多元买的,这价钱并不便宜。   看到这个手镯变形得这么厉害,她和女儿就去找店员换款,因为她们付款的时候,票上明确约定,可以终身换款,只收16%的折旧费。   当时她们想着才戴一天的手镯变形,换款的时候,应该不需要折旧费。   结果店员告诉他们,换款可以,但是要3000元的折旧费。   这个回复让周女士和女儿都有些生气了,明明这个手镯戴了一天就变形,显然手镯就是有质量问题的,竟然还要这么多的折旧费,她们不服,双方因为这件事情,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周女士一看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就找来的调解员。店员调解员说,还有黄金是不变形的,他们要求3000元的折旧费是合情合理的。   周女士的女儿就很激动,表示约定就算换款,也只是收16%的折旧费,顶多就是1000多元,在怎么会要那么多的折旧费呢,她的声音越说越激动,越来越大声。店员看着周女士的女儿不罢休的样子,终于答应退款。   1、在这件事当中,双方是有约定的,双方是构成合同关系的,该店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店没有按照约定16%的折旧费收取折旧费,而是按30%收取,这明显就是违约行为。   2、周女士和女儿坚持追究下去,这是合情合理的,本来该店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该店坚持要收3000元的折旧费,周女士和女儿在拒绝的情况下,所以要求退款。周女士只是戴了一天,就出现变形的情况,这本来就是手镯本身质量有问题,要求退款也很正常。
  • 湖南湘潭,男子赶着一群羊准备回家,谁知一辆小轿车突然冲进羊群,撞死了54只山羊。虽然交警认定司机为全责,可男子的损失实在太大了于是要求司机以及保险公司赔偿9.9万余元。结果保险公司仅愿意赔偿一半,理由是被撞死的羊还能做成羊肉串、羊肉汤,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男子见跟对方讲不了道理,遂将司机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男子李某没有像同村村民那样出门打工,而是在老家喂养了一群羊。 李某对待这一群羊非常的上心,定期给羊群消毒杀菌,每天都会赶着羊群去山上吃草,经过李某的悉心照顾,羊群的规模也不断扩大。 要是论起来年收入,李某并不比外出打工的村民少。可俗话说,家财万贯,带毛的不算。李某像往常一样,准备把羊群带回家时,结果意外却发生了。从草场到家里需要经过一段公路,李某赶着羊群沿着公路边往前走,只要是有羊跑到公路上,李某会立刻制止。结果李某正走着呢,迎面突然驶来一辆小轿车,小轿车行驶的速度非常快,李某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上。 万一小轿车冲进了羊群损失将不可估量。 怕什么来什么,正在开车的刘某心里正想着着其他的事情,完全没有注意到在他的前面有一群羊。等他反应过来的时候,小轿车距离羊群已经非常近了。刘某一紧张,连忙猛打方向盘,结果不仅没有避开羊群,反而直接冲进了羊群里面,当场撞死了一些羊。 后来经过清点,被撞死的羊数量达到54只,李某的心情很沉重选择了报警。交警对现场进行查看后,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可不管到底是谁的责任,他只知道自己的羊被刘某给撞死了,必须要向刘某索要赔偿。 可是刘某却表示自己的车有购买的保险,赔偿的事情让李某跟保险公司谈。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最终的定损金额为9.9万元。 李某在心里算了一笔账,好像自己也并不亏,于是向保险公司要钱。 可是保险公司却说,定损金额是定损金额,赔偿金额是赔偿金额,这些羊完全可以制作成羊肉串羊肉汤进行售卖,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不过仅能赔偿一半。李某见对方一本正经的样子,也知道跟他们讲不通道理,于是把刘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羊群遭到了刘某车辆的撞击死亡,属于上述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物理挤压”死亡,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应该对死亡的羊进行无害化处理。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这些羊还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李某9.9万元。
  • 广东佛山,男子开车去保养,结果4s店换完机油和刹车油之后,就擅自开车出去试车,中途发现发动机活塞有问题,冒烟了,但他还不停车,还把车开回来,工作人员还告诉男子,要花几万元自费修发动机,该店表示,他们的操作没有问题这辆车送来之前就已经存在故障了。
      邓先生听到4s店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真的是又气愤又感到冤。   当初他开车来保养,明明来的时候,车子是好好的,只要求该店帮忙换机油和刹车油,顺便做一下保养就可以了。他怎么也没想到,工作人员换完机油和刹车油之后就开车出去试车,根本没有通知他,也没有让他去跟车。   现在该店还说他们的操作没有问题,说邓先生的车原来就有问题的,邓先生不服,于是查看了记录仪,结果看到了,让他难以接受的一幕。   只见工作人员将他的车开出去,在试驾的途中发动机已经发出轰隆隆的声音,已经发出故障提示了。但是这个时候试驾员并没有减速,这个时候,他应该靠边停下来,查看车辆的情况的,而这个时候,驾驶员选择驾车回车间,中途一刻也没有停。明知道车辆在中途已经出现状况,还选择开车回来,车开回来之后,他还猛踩油门,导致发动机一直在冒烟。   看到这一幕,邓先生非常的心疼自己的车,这辆车是他花了不少积蓄买的,他一直都很珍惜这辆车子,但是试驾员根本不把他的车当一回事,他真的是想起这件事就难受。   现在问题已经发生了,邓先生在意的是,该店开车出去试驾的时候没有通知他,也没有让他跟车。如果通知他或者让他跟车,发生这种情况,他也可以及时处理。现在他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他觉得自己的车开来的时候,是好好的,车的发动机活塞是在试驾途中出现故障的,那么这个责任应该就由该店来承担。现在该店一再表示,他们换完机油和刹车油之后,然后开车出去试驾,这个过程这些操作都没有问题。   他们还说,如果邓先生怀疑车辆是在试驾的过程中坏了,如果怀疑是试驾员导致的,那么邓先生可以进行鉴定,确定责任应该划给谁。   但现在,发动机如果要维修好就要自费,他们是不愿意帮忙修的。   听到这个处理结果,邓先生真的感到很心塞。   作为车主,他开车来的时候是好的,现在因为他们试驾出问题,还要自己掏几万元来自费维修,这件事确实让他难以接受。   那么邓先生又该怎么办呢?   1、邓先生送车来保养,双方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彼此履行合同义务就可以了。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对于该店来说,只需要保养换机油,刹车油,如果要试驾的话,那么要履行通知的义务。   2、现在该店是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那么他们是有过错的,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修发动机的费用,邓先生有权要求该店承担责任。3、如果这辆车鉴定出来的结果是,确实是由试驾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费用。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现在的关键是,邓先生要拿出证据证明,车辆是由试驾员操作受到损害的。
  • 杭州,女子花32万买特斯拉,四年平稳驾驶无事故。不料4S店突然来电称车需返厂维修,检测后竟告知电池阀门脱落,更换电池要15万。面对这笔“天价”维修费,4S店与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女子陷入维权困境。2021年,杭州的于女士和丈夫咬咬牙,花32万买下一辆特斯拉。这四年,车子就跟着她在市区接送孩子、买菜通勤。连减速带都慢悠悠地过,从来没出过任何故障。
    夫妻俩常说这车买得值,直到一通4S店的电话,彻底打破了这份平静。   “于女士,我们后台检测到您的车有问题,需要返厂维修。”接到电话时,于女士正在厨房做饭,围裙上还沾着面粉。她握着手机愣了半天:“开了四年都好好的,怎么突然就有问题了?该不会是想骗我去修车吧?”   晚上吃饭时,她和丈夫说起这事。丈夫把筷子一放:“肯定有鬼!咱车连剐蹭都没有,能有啥大毛病?别是4S店想坑钱,让咱们当冤大头!”   车子送修后,夫妻俩每天都提心吊胆。三天后,4S店的回复让他们差点跳起来——电池阀门脱落,需要更换整个电池组,报价15万!   于女士当场在电话里喊起来:“我平时就走平路,连个坑都没压过,怎么会突然要换电池?这分明是车本身质量有问题!”丈夫更是气得拍桌子:“四年就出这种大毛病,不是质量问题是什么?他们就是想甩锅,让咱们自己掏冤枉钱!”   4S店这边,压根不觉得自己该担责。在他们看来,车子开了四年,零件老化、使用损耗都是正常的。“我们只是负责检测,又不是生产厂家。都开这么久了,谁知道车主平时怎么用的?总不能什么问题都让我们背锅吧?”抱着这样的想法,4S店直接把皮球踢给了保险公司,想着能少一事是一事。保险公司更干脆,直接一句“没报警不赔”堵死了路。在他们眼里,于女士既没有事故现场,又没有报警记录,谁知道电池问题是不是使用不当造成的?“要是随便给她赔了,以后人人都来这么操作,公司不得亏死?我们得按流程办事,没证据就是不能赔!”保险公司态度强硬,任凭于女士怎么解释都没用。   于女士和丈夫这段时间跑断了腿,在4S店和保险公司之间来回奔波。“车又没撞,让我报警报什么?这不是故意刁难人吗!”于女士委屈得直掉眼泪。丈夫也气得不行:“明明是车的质量问题,凭什么让我们自己掏钱?”他们坚持要求4S店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费用,可两方都像踢足球一样,把责任踢来踢去。   眼看着日子一天天过去,问题却始终没有解决。于女士站在自家楼下,看着停在车位上的特斯拉,满心都是无奈:“好好的车,怎么就成了个烫手山芋?这15万,难道真要我们自己咽下这口气?”这场维权战,不知道还要僵持到什么时候。   一、过了质保期,车辆因质量问题需更换电池,车主能要求赔偿吗?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指出,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0,000公里,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0,000公里 。通常质保期过了,4S店和厂家不再承担免费维修更换责任。   但依据《产品质量法》,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算过了质保期,生产者仍要担责。   在于女士案例中,要是她能通过专业检测证明电池问题是产品缺陷,比如电池阀门脱落是因设计不合理、制造工艺有瑕疵,而非正常使用损耗,就可依据上述法律要求厂家或经销商担责。此前有汽车因发动机设计缺陷,质保期后故障,车主诉讼获赔,于女士也有维权依据。   二、4S店仅以过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合理吗?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4S店以过保为由拒绝担责,让于女士找保险公司,不合理。即便过保,若能证明是质量缺陷,4S店作为销售者有先行处理的义务。于女士车子正常使用无明显外力或不当操作,却出现电池阀门脱落,怀疑质量问题合理,4S店不能简单推诿,应协助解决,之后再向责任方追偿。   三、保险公司以未报警为由拒赔,符合规定吗?   依据《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以未报警拒赔,若保险条款未清晰注明非碰撞故障不报警拒赔,就缺乏充分法律支撑。于女士没报警是因车辆非碰撞故障,按常理无需报警。她可依据保险法,提供车辆正常使用、故障突发等相关证明,与保险公司协商或走法律途径解决。
  • 江苏苏州,女子深夜莫名奇妙收到20多个验证码短信,随后又接到电话说她中奖,女子立马怀疑对方是诈骗,把电话给挂掉了。可是万万没想到一觉醒来卡里的6万元还是被骗子转走了女子“百思不得其解,钱是怎么被转走的!”
    忙碌了一天的唐女士,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家中。她换上宽松的睡衣,整个人一下子瘫倒在床上,顺手拿起手机刷了起来。一天的劳累渐渐让她有了些许睡意,就在这时,手机突然“滴滴”响个不停,一连收到20多条短信。 “怎么回事呀?”唐女士心里满是疑惑,她揉了揉眼睛,打开短信仔细查看,发现都是一些乱七八糟的平台发来的验证码。 她皱了皱眉头,心想:估计是别人误填了我的手机号码,才导致我误收这些短信。这么想着,她便没把这事儿放在心上,继续刷起了手机。 没过多久,手机铃声突然响起,是一个陌生号码。唐女士犹豫了一下,担心可能是什么重要电话,便按下了接通键。 电话那头传来一个热情的声音:“喂,你好,你是唐女士吗?恭喜你中奖了!麻烦你提供一下刚才收到的验证码,我们核对后你就能得到我们平台提供的‘购物金’奖励了……”对方滔滔不绝地讲着,可唐女士的眉头却越皱越深。 “上来就报我的名字,他是怎么知道的呢?我根本就没有参加过什么平台活动,还让我提供验证码,这分明就是抓住一些人贪小便宜的心理,想用验证码盗刷我的钱,这肯定是诈骗电话!” 唐女士在心里迅速分析着。于是,她一句话也没说,直接挂断了电话。想到骗子忙活了一阵却没有成功,肯定会气急败坏的样子,唐女士忍不住嘴角上扬,心里觉得好笑。不过,唐女士还是忍不住自言自语地吐槽道:“手机实名之前,骗子不知道我是谁,我也不知道骗子是谁;手机实名之后,骗子知道我是谁,而我却不知道骗子是谁,这世道真是让人无奈啊……” 吐槽完后,唐女士把手机调成静音,又刷了一会儿手机,便关灯睡觉了。 第二天清晨,唐女士像往常一样醒来,习惯性地看了一下手机。这一看,她顿时大惊失色,银行短信提示她卡内的6万多余额都被转走了! 这可是她省吃俭用辛辛苦苦存下来的钱啊,唐女士拿着手机的手开始不由自主地颤抖起来。 她的心跳急剧加速,大脑一片空白,过了好一会儿才反应过来,连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经过一番追查,发现这笔钱流向了某网购平台,而此时骗子还没来得及提现。警方立即联系平台,请求配合冻结这笔资金。在警方的努力下,平台迅速采取行动,将资金冻结。最终,唐女士在警方的帮助下拿回了自己的钱。唐女士对警方充满了感激之情,但她心里始终想不通:自己并没有提供验证码,钱是怎么被转走的呢? 民警耐心地为她分析,很可能是她之前误点了短信里的不明链接,导致手机被偷偷下载安装了木马程序。骗子可以通过这个程序远程控制她的手机,看到手机里收到的验证码,从而将钱转移走。听到民警的分析,唐女士不禁吓出一身冷汗,庆幸自己这次只是虚惊一场。想到还有很多人可能会遭遇类似的骗局,她决定把自己的遭遇发布到网站上,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乱点陌生短信里的链接,更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中奖电话。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没提前预约取2万都费劲,居然一夜给干走6万???想不通啊!我自己要转个账,又是密码又是验证码,银行生怕我转出去了。别人转我们的,简直丝滑得不能再丝滑…也有网友说,强烈要求取消实名制,骗子可以用虚拟号拨打,我们都要实名,这实名制只是方便了骗子诈骗我们!!! 还有网友说,以前痛恨小偷小摸,现在电信诈骗胜过小偷小摸,且猛于虎,逮住的要严查严惩! 在当今社会,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唐女士的经历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防范诈骗的重要性。从唐女士的遭遇中,我们可以看出,骗子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和高科技化,不再仅仅依靠传统的话术来骗人,而是通过一些看似无害的链接或文件传播木马程序,从而窃取我们的个人信息和资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对于不明来源的短信、电话和链接,要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要轻易相信其中的内容。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个生活小知识:我们有必要办理两张银行卡。一张卡里面存放几千块钱,平时用于网络转账等日常消费;另外一张卡不要绑定任何信息,专门用来存钱。 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诈骗或者被远程操控手机时造成重大的资金损失!
  • 杭州,男子约了女技师上门服务,看到对方没有拿工具,认为是不正规的,于是拒绝了,说自己不需要,便转了40元当来回的路费钱。女子说自己要去更远的地方,需要500元,男子觉得对方无理取闹,拔腿就跑。结果在追赶过程中,女子的腰伤旧病复发。报警后,双方已经协商妥当但治疗腰病的四五百元钱男子没有报销,女子又再次报警,要求男子支付这笔费用。
    男子最近浑身刺挠,总觉得整个身体都绷得很紧睡不着觉。他拿起手机想找技师上门给自己放松一下,让身体缓和紧张状态,变得轻松愉悦一些 搜附近的人时,确实找到了一位技师,于是马上约对方。对方也毫不含糊,好不容易来了生意,立马就打车过来。 男子看到女子来了,赶紧下楼去接她,随后就把她带到18楼。女技师心想,这男的做事还挺利索,到时候拿钱肯定不会斤斤计较,心里暗自庆幸没遇到难缠的顾客。 可到了18楼,男子并没有开门进家门,而是直接从一道侧门走进了楼梯间。女子不敢进去了,虽然楼道口有灯,但还是显得黑黢黢的,她问男子:“你把我带到这里来干嘛?” 男子说:“我老婆在家里休息,我们到家里去按摩,不方便,怕打扰到我老婆,你就在这楼道帮我按摩吧,我不讲究环境的。” “可是你不讲究环境,我讲究呀!我从没在楼道口按摩过,我今天穿得这么少,楼道口风大,到时候把我吹感冒了。要是在这里按摩,我就要回去了。”女子说道。 男子赶紧说:“在这里怎么就不能按摩了?你该走的流程走就是了,我又不会少你一分钱。” 可女子还是觉得不妥,就是不愿意在这里按摩,并且让男子给自己40元,这是来回的路费钱,也是他们这一行的规矩。 男子有点不高兴了:“我可没有拒绝你按摩呀,是你自己不愿意按摩的,还要让我给你路费钱,这怎么也说不过去吧?” “我没享受到服务,还要给你40块钱,我真的是冤大头啊!”但女子拉住男子,坚持要他付钱,要不然自己一来二去就亏了40元,反正男子不亏,亏的就是她。 男子看到对方是一名女子,拔腿就跑,心想:“你还跑得过我?不给我按摩,我就是不给你付钱。” 女技师也毫不示弱,直接在后面追赶,可实在跑不过男子——自己还在18楼,对方已经到17楼;自己到17楼,对方已经到16楼了。 男子看到女子紧追不舍,心里有点不满,停下脚步说:“你再跟我追,我直接打你了!”说着挥起拳头就要朝女子打过来。 女子本能地躲闪了一下,可做他们这一行的,多少有点腰疼的老毛病,结果这一闪就闪到了腰。 但她顾不上这么多,心想再不报警,男子可能就跑没影了,于是直接拿起手机报了警。 民警来了后,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说好了的约定就要履行。民警认为,虽然没有按摩,但男子提供的条件确实不适宜,还是觉得男子应该支付来回的路费钱。 男子支付了40元后,第二天女子又要求他支付四五百元,说是自己看病的医药费。 原来,当时腰闪了之后,第二天实在受不了,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是陈旧性损伤,还有骨刺。虽然都是旧伤,但也是因为追赶男子才复发的。 男子可不答应:“我前前后后啥都没享受到,要出五六百块钱,谁愿意啊?” “你那旧伤到底是不是当时闪到的,还不一定呢!有可能你本来就不舒服,借此机会想让我报销,你当我傻呀?”最后,女子又再次报警,想让男子支付这笔费用。而调解员联系男子的时候,他的说法和女子完全不一样。 他说:“不是我让她在楼道口按摩,而是女子根本就没有带按摩工具,一看就是搞色情服务的,我可不上当。”“我洁身自好,现在外面的病那么多,我不可能沾染这些东西,所以才让她赶紧离开,不要碍我的眼。” “最后她赖着不走,我付了40元钱,她还想要500元,所以我才没给,后来是她报的警。” 反正现在民警已经行政立案了,后续将会对事情进一步处理,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一、如果女子本来就有伤在身,借此机会让男子支付医药费,法律肯定不支持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男子仅对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担责,女子需举证医药费与男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若纯属借机索赔,无实质证据支撑,法律不予支持,相关损失由女子自行承担。 二、如果女子确实是因为追赶男子的时候扭到腰导致旧伤复发,那么男子确实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男子拒付逃跑是女子追赶扭腰的直接诱因,与旧伤复发存在因果关系,需担责。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女子自身有旧伤、追赶时未注意安全也有过错需通过伤病参与度鉴定,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摊医药费,男子无需全额支付
  • 江苏苏州,男子以2.3万元的价格在网上拍下一款价值33万的腕表,可钱支付完后平台却先后以缺货和第三方检测为由拒绝发货。男子一气之下起诉要求平台履行合同邮寄手表,平台却反诉要求撤销合同,说本就没打算拍卖,是工作人员误上架,还少敲了一个0,合同不应生效。法院判决,结果一出,平台傻眼了!
    据5月17日报道,刘先生喜欢在网上的拍卖平台买东西,一来可以买到价格优惠的东西,二来拍卖平台售卖的东西肯定保真。 刘先生偶然间在逛拍卖平台的时候,看到有一款腕表在售卖,起拍价是2.3万元。 虽然刘先生对于腕表并不是很了解,但是可以用同款照片去网上查询腕表的价格。 这一查吓一跳,平台拍卖的腕表原价33万元,虽然平台拍卖的是二手的,但毕竟是奢侈品,价格肯定不能比一折还要便宜。不管是不是平台的问题,还是这款腕表就是按照低于一折的价格售卖,买到手就算再卖掉都是划算的。 于是刘先生赶紧拍下腕表,并支付2.3万元,就等着手表到货。按照流程,应该发货并在路上运输的腕表,刘先生却没有查询到物流信息,于是就赶紧联系平台询问,怕是丢件了。 平台说缺货,并非没有发货。刘先生一听没丢件,那就再等等,反正能拍卖的东西,总不至于有价无货吧!刘先生又等了许久,还是没有物流信息,于是又问平台。这次平台说送去第三方机构检测了,检测时间较长。 一而再再而三这个样子,刘先生的耐心都被磨没了,但是2.3万买下33万的手表真的是太合适了,刘先生决定再给最后一个机会。 终于等到了平台答应的检测时间,但是平台还是没有发货。这次刘先生不准备再忍了,质问平台为什么一直都不发货,是不是虚假交易。 平台还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但就是不承认虚假交易。刘先生一气之下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平台履行合同约定,邮寄腕表。 1、刘先生支付完拍卖款2.3万,平台作为卖方,应该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刘先生在网上的拍卖平台花2.3万买下一款腕表,在支付完货款后,就已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那么平台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守信的给付货物。但是平台总一再推脱不给付货物,刘先生要求平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物。 2、平台却反诉要求撤销合同,说本来就没有打算将33万的腕表挂在拍卖平台上,而且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还少敲一个0,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合同不应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平台声称手表虽然有货,但是并没有要放在网上拍卖,是工作人员误操作才将33万的腕表上架的。 而且上架时的价格还打错了,并不是售卖2.3万,而是23万元,少敲了一个0。 平台认为,虽然是平台的错误操作造成的,但是上基于重大误解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平台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平台既然已经将货物挂在平台上拍卖,而且刘先生也按照拍卖价格支付了货款,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就已然成立。但是平台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违约在先,属于过错方,应该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给刘先生。 鉴于腕表实际销售的市场价格,酌情腕表的交易价格为14万元,去除掉刘先生支付的2.3万元,平台还应该赔偿刘先生11.7万元的损失。
  • 江苏无锡,男子花8万元办一个婚宴,事后却得知,3.5万的婚宴和8万的婚宴是一样的规格,一样的菜品,一样的流程,而且他得知自己的8万元没有支付给酒店,而是被酒店经理给吞了4.5万,他非常气愤,就报了警,结果发现了这个酒店经理的阴谋。据5月6日的报道,贺先生就要结婚了,他要迎娶自己心爱的新娘,
    她要给自己的新娘,一个风风光光的婚礼,他要有一个浪漫的仪式。为了办好这场婚礼,他提前就找了酒店,这个酒店的菜品一直不错,口碑也不错,不过他当时只是来了解。   接待他的是一名酒店经理,看着贺先生犹豫不决,还想到别的地方去看看,他可不想错过,他马上说了店里的一个优惠活动,只要办卡充值5万元,就可以返现5000元。贺先生一听来了精神,反正自己要办将近10万元的婚宴,如果充值10万,可以返现1万,也挺划算的。   他便在这家店预定了婚宴,根据他所定的菜品,以及所定的场地和流程,他定的规格是8万元,这也能返现将近1万元了。   省了那么多钱,又可以办一个风光的婚礼,贺先生嘴角上扬地离开了酒店。   这一个婚礼,贺先生很满意,反正菜品和他预定的一样,所有的流程和预定的也一样,场地也同样浪漫漂亮,他和他的新娘在亲朋好友们的祝福下,浪漫而又美好地度过了大婚之日。   本来他完成了自己的婚礼之后,就已经不在意自己花了多少钱这个事情了。   但是后来有些事情,酒店需要和他核对这一笔费用,贺先生这才来到酒店,结果一查,他的8万元根本没有到酒店的账户,到账的只有3.5万元。   这让贺先生感到奇怪了,当时他给酒店经理付款的时候,酒店经理给的账户就是酒店的名字,并且还开了发票,这怎么会有错呢?   但是酒店就是没有收到这8万元,贺先生后来又细细地想了一下,他拍了一下脑袋,顿时想到,他有可能被骗了,他赶紧报了警。   调查之下,贺先生和酒店这才知道这都是酒店经理的阴谋。   原来这个酒店经理,他把个人的账户改为酒店酒店的名字,所以贺先生付的钱,有4.5万流入了酒店经理的账户里,至于那发票,都是酒店经理买的虚假发票。   贺先生看到这个真相,心里真的十分气愤,自己花的是8万元,结果办的却是3.5万元的场地婚礼,这实在是让他有些接受不了,3.5万的婚礼都已经够气派了,如果按8万元的规格办,那他的婚礼岂不是更盛大,更风光了。而酒店经理还有更大的秘密,贺先生并不是第1个人被骗,这个酒店经理竟然在8个月的时间里,就有7个人上当受骗,他一共骗了25万余元。   贺先生没想到还有这个操作,只是办个婚礼而已,还是在酒店的场地内,还是在他们的管理下,自己都被酒店的人给诈骗了,他实在是感到不可思议。   他觉得这个酒店经理也确实是能力太强了,居然能够忽悠这7个人,用两三万元办七八万元的婚礼,居然还没有人怀疑,如果不是他怀疑,不是他报警,酒店经理所做的事情还没有被揭穿。   那么该如何认定酒店经理的行为呢?   1、 酒店经理的行为肯定是构成了诈骗罪,因为他诈骗的金额达到了25万余元。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在这个酒店经理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2、 贺先生是在酒店的场地内被骗的,这是他们的管理疏忽所导致的,其实他们酒店有一定的过错,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酒店的管理比较严格,比较周到,那么贺先生是不会轻易被这个酒店经理诈骗的,所以酒店需要承担此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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