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被面馆的牦牛掀翻受伤,对方只愿意赔偿5000元钱,剩余就不管了。女子说“牦牛是你们的,自己的伤情这5000元恐怕不够而面馆却说:“牦牛不是自己的,只是租的,所以剩余的赔偿不关我们的事。”李芳早上去上班的时候和往常一样,路过一家面馆,而今天面馆外面好像有一个庞然大物,应该是牦牛。
女子心想城里面怎么可能有牦牛呢?应该是模具吧,所以并没有多想,和往常一样,直接从牦牛的前面绕过去。 可是正当她要走过去的时候,突然被什么东西顶起来,摔在了地上,痛得她尖叫了起来,心想自己没碰到什么呀,怎么就摔倒了呢? 于是赶紧回头,离自己一米处,站着一个庞然大物,正是刚刚看到的那头牦牛。 原本以为是模具,今天怎么活起来了呢?再定睛一看,真的是活的牦牛啊!这是谁家的呀?把自己伤得不轻,还不赶紧出来认领牦牛赔偿自己的损失。这时面馆里跑出了人来,赶紧把牦牛制止住了,并且上前询问李芳伤得怎么样。 李芳心想,既然牦牛有主人,下面的赔偿有着落了,于是把自己脸上的淤青、腿上的淤青全部展露出来,让他们看着办。 对方看到李芳确实伤得不轻,牦牛的角是直接把李芳掀起来再摔下去的,那可是水泥地呀,摔下去不是淤青了,有可能内脏都会有损伤。 但对方表示,自己有责任,可牦牛可不是他们的呀,他们只是租来摆在店门外招揽顾客的,所以他们只愿意出5000元钱赔偿李芳,让她自行去看病。李芳也知道自己的情况,这上下翻飞了一下,表面倒是淤青,可自己身体内部确实受到震动啊,这万一检查出来有大毛病,5000元可不够呀,于是不答应。店家也看出了李芳的心思,但是他们一家小小的面馆,哪承受得起这样的赔偿呢?拿出5000元钱已经是他们能做到的最高标准了,如果再要给钱,他们可能就关门大吉了,一天也赚不了几个钱,现在还要赔偿那么多,要维持生计就没办法了。 于是告诉李芳,牦牛是我们租的,我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那是一头牦牛啊,本来就具有攻击性,你不绕远一点走,偏偏要从它的面前过去,这责任可能你自身也得承担一些哦。 李芳看到对方好像要推卸责任,于是马上摆出了一副不高兴的架势,并且振振有词地说道:“我是正常行走,不管你这儿摆的是模型牦牛还是真的牦牛,作为行人来说,正常行走有什么错。 另外,你作为这头牦牛现在的管理人,该不该做好安全保护措施?要么用安全桩拦起来,明显地告知大家,这里有一头牦牛;其次,牦牛是你租来的,你占道经营,这本质上就是你的问题,而不是行人的问题,所以不管这头牦牛是你租的也好,你买的也好,反正今天自己受伤的责任就应该是你们,不是其他人,也不是自己。” 店家一听李芳的口才不得了,要是让她继续说下去,可能要把自己绕进去,5000元钱好像是摆不平了,但是他们的实力就摆在这儿,就是一个面馆,收益不高,拿出5000元已经是极限了,于是直接甩了一句:“如果你不认同,直接起诉就行了,我们不怕,走法律程序。”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 面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面馆租用牦牛放置在店外招揽顾客。作为牦牛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应该具有对牦牛的管理义务。面馆没有采取任何的有效防护措施,比如放置安全装,提示信息等,那么李芳受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二、李芳责任 一般情况下,行人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有合理注意周边环境安全的义务。 不过,牦牛所处的位置并没有安全警示。在行人上班很匆忙的时候,很难预计危险,所以李芳正常行驶,不能够认定她有重大过错。 但作为成年人,起码的认知是在发现异常情况后,肯定是不能靠对方太近,所以女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赔偿协商 面馆提出 5000 元赔偿,若后续李芳伤情诊断治疗费用远超该金额,鉴于面馆前期过错明显,李芳有权要求面馆补足合理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
女子心想城里面怎么可能有牦牛呢?应该是模具吧,所以并没有多想,和往常一样,直接从牦牛的前面绕过去。 可是正当她要走过去的时候,突然被什么东西顶起来,摔在了地上,痛得她尖叫了起来,心想自己没碰到什么呀,怎么就摔倒了呢? 于是赶紧回头,离自己一米处,站着一个庞然大物,正是刚刚看到的那头牦牛。 原本以为是模具,今天怎么活起来了呢?再定睛一看,真的是活的牦牛啊!这是谁家的呀?把自己伤得不轻,还不赶紧出来认领牦牛赔偿自己的损失。这时面馆里跑出了人来,赶紧把牦牛制止住了,并且上前询问李芳伤得怎么样。 李芳心想,既然牦牛有主人,下面的赔偿有着落了,于是把自己脸上的淤青、腿上的淤青全部展露出来,让他们看着办。 对方看到李芳确实伤得不轻,牦牛的角是直接把李芳掀起来再摔下去的,那可是水泥地呀,摔下去不是淤青了,有可能内脏都会有损伤。 但对方表示,自己有责任,可牦牛可不是他们的呀,他们只是租来摆在店门外招揽顾客的,所以他们只愿意出5000元钱赔偿李芳,让她自行去看病。李芳也知道自己的情况,这上下翻飞了一下,表面倒是淤青,可自己身体内部确实受到震动啊,这万一检查出来有大毛病,5000元可不够呀,于是不答应。店家也看出了李芳的心思,但是他们一家小小的面馆,哪承受得起这样的赔偿呢?拿出5000元钱已经是他们能做到的最高标准了,如果再要给钱,他们可能就关门大吉了,一天也赚不了几个钱,现在还要赔偿那么多,要维持生计就没办法了。 于是告诉李芳,牦牛是我们租的,我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那是一头牦牛啊,本来就具有攻击性,你不绕远一点走,偏偏要从它的面前过去,这责任可能你自身也得承担一些哦。 李芳看到对方好像要推卸责任,于是马上摆出了一副不高兴的架势,并且振振有词地说道:“我是正常行走,不管你这儿摆的是模型牦牛还是真的牦牛,作为行人来说,正常行走有什么错。 另外,你作为这头牦牛现在的管理人,该不该做好安全保护措施?要么用安全桩拦起来,明显地告知大家,这里有一头牦牛;其次,牦牛是你租来的,你占道经营,这本质上就是你的问题,而不是行人的问题,所以不管这头牦牛是你租的也好,你买的也好,反正今天自己受伤的责任就应该是你们,不是其他人,也不是自己。” 店家一听李芳的口才不得了,要是让她继续说下去,可能要把自己绕进去,5000元钱好像是摆不平了,但是他们的实力就摆在这儿,就是一个面馆,收益不高,拿出5000元已经是极限了,于是直接甩了一句:“如果你不认同,直接起诉就行了,我们不怕,走法律程序。”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 面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面馆租用牦牛放置在店外招揽顾客。作为牦牛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应该具有对牦牛的管理义务。面馆没有采取任何的有效防护措施,比如放置安全装,提示信息等,那么李芳受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二、李芳责任 一般情况下,行人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有合理注意周边环境安全的义务。 不过,牦牛所处的位置并没有安全警示。在行人上班很匆忙的时候,很难预计危险,所以李芳正常行驶,不能够认定她有重大过错。 但作为成年人,起码的认知是在发现异常情况后,肯定是不能靠对方太近,所以女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赔偿协商 面馆提出 5000 元赔偿,若后续李芳伤情诊断治疗费用远超该金额,鉴于面馆前期过错明显,李芳有权要求面馆补足合理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