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灏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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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做什么,不管想什么;初心是什么,结果得到什么;你都要善良,一如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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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女子买了2个烧饼花了6元钱,吃了一会感觉被异物咯了下,她以为是饼里有沙子,并把那东西交给店方,卖饼师傅态度很好,给她了一个饼做补偿谁知回家后,她发现自己牙齿缺了一块,才觉察出那异物是自己的牙齿,第二天她又去找店方,认为是店里饼子太硬把她牙咯碴,店方应该赔偿。店方说让她拿出证据,可她就是不依不饶,店方同意支付修牙费用的一半赔偿,可女子不乐意,找记者继续讨要说法
      一日中午,夏女士路过一烧饼店,馋了,就花6块钱买了一甜一咸两个饼。 拿到手时,饼已经有点凉了,尤其是甜口的那个,硬得像块石头。她咬了几口,实在嚼不动,心想算了,就把咸饼吃完了算了。   谁知,咸饼吃了半个那样,突然觉得牙被异物硌了一下,感觉硬硬的。她吐出来一看,是个米粒大小的异物,当时也没多想,以为就是饼里混的沙子或石子,顺手就交给了店里的店员。 店员当时还笑着说:没关系的,这都是小事,赔你一张饼!然后就将那东西直接丢掉了。 见对方态度挺好,又赔了个饼,夏女士觉得确实不是啥了不起的事,就没往心里去直接回家了。   谁知道,回到家刚坐下,她突然觉得右边后牙不对劲,舌头一舔,心里咯噔一下,牙怎么缺了一块? 她对着镜子仔细看,那缺口整整齐齐,绝不是自然脱落。她这才反应过来,当时吐出来的那个“异物”,搞不好就是自己的牙碎片!   夏女士越想越后怕。她赶紧翻出剩下的半个甜烧饼,掰开仔细找了半天,也没看到什么异物。 可她的牙确实没了一块,这总不能是自己咬碎的吧?   第二天傍晚,夏女士带着剩下的半个烧饼回到店里,想讨个说法。 这次,店长的态度却变了。他盯着夏女士手里的饼,一脸无奈:当时那异物你也没留下,现在没证据了,我也说不清楚啊。   夏女士急了,当场提出让店方赔偿,要么就给她去补牙,店方承担全部补牙费用。 店长很无奈:你的牙是咋掉的那块都不好说,凭啥让我们赔修牙的钱呢?夏女士不依不饶,说就是吃了烧饼牙才少的,不赔不行。 店长也不想再纠缠,就人倒霉了,同意只出她修牙的一半费用。 夏女士当场就火了:补牙也就几百块,你还只出一半?钱不算多,但你们这态度太敷衍了! 夏女士气得不行,直接报警。警方几次调解,他们都未协议达成。 夏女士又找来记者,继续讨要说法。她说自己的牙好好的,啃大骨头都杠杠的,可就是吃了他家的硬烧饼就咯断了,他们只赔那点,实在让她无法接受。  店长也是犯了难:他当时没在场,没见到那个异物,没法确定给店员的那东西是不是牙齿碎片,也没法认定牙齿缺损是他家饼的原因。再说当时给她一个饼,她也欣然接受了,这事不就完了吗?   可夏女士坚持说饼子放凉了非常硬,也可能就是油渣子没处理好,才把牙硌坏了。 可店长却坚持,店里的饼都是现做的,不可能有这种问题。店里的饼子是猪油做的,有硬渣子也不可能的。 店长还是那句老话:没证据的事,自己没那个权限没法认。 要不跟他跟领导汇报一下,咱们再坐下来谈?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夏女士吃烧饼时感觉有异物,以为是小石头交给卖烧饼的,对方直接丢掉,然后赔了她一个烧饼。 其实夏女士也不知那个异物是牙齿碎片还是小石头,异物已丢掉,她也无法证明她的牙齿是烧饼硬或是烧饼里有小石头咯掉的。 只有拿出可靠的证据证明烧饼店有错,才可向对方索要赔偿。 吃东西要是吃到异物,可千万别像夏女士当初那样随手交出去,一定要留好证据。不然真出了事,没凭没据的,维权起来可就难了! 有人说,那以后甘蔗和糖果都不敢卖了!牙齿本来就差!出一半感觉烧饼店算良心了!还不知足! 有人说,随着年龄的增长,牙齿松动和掉落是正常的,不要动不动找别人的麻烦,只能怪自己牙齿老化了!还有人说,这年头做什么怎么都那么难啊,卖个饼还要赔钱! 本是一顿简单的午餐,却引发了一场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现在,夏女士只能盼着能和店家好好沟通,把这事儿妥善解决。 毕竟,谁也不想为了几百块钱,一直耗在这件闹心上。
  • 陕西渭南,男子被洽谈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安排共进晚餐,他提前告知自己有高血压不喝酒。共餐有9人就没带白酒,只有三四个人喝了点啤酒,全程没劝他喝酒。为表示感谢,男子在就餐快结束时,自行倒啤酒抿了一口。万没想到,次日被发现死在酒店。其家属悲痛欲绝,反手将该公司及3名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143万。被告方大喊冤枉:我们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判决亮了!网友:不能把啥事都作为牟利的手段
    2023年5月15日,吴某由工作单位委派前往某公司洽谈合作项目,当天11点左右,接待他的公司就提前在酒店为他订好了房间。 下午吴某在公司完成考察后,傍晚5点,公司负责人带着员工和其他客户一共9个人,一起到餐厅吃晚饭。   吃饭之前,吴某主动跟公司负责人说自己有高血压,不能喝酒。 公司负责人听了之后,特意没准备酒水。吃饭过程中,有位工程师点了3瓶啤酒,三四个人分着喝,最后也没喝完,剩下了一瓶多。 全程大家都记着吴某不能喝酒,没有人劝他喝,也没有敬酒、灌酒的情况。   饭局快结束时,吴某觉得自己不喝酒,影响了大家的兴致,想表达一下感谢,自己拿起小杯子倒了大概1/3的啤酒,就轻轻抿了一口,就此餐局结束。 晚上8点左右,公司的人把吴某安全送回酒店房间休息,确认他状态正常后才离开。   第二天下午1点多,酒店工作人员未接到吴某这间客房的信息,不确认他是否续住,然后就去查房询问。 谁知,打开房门竟发现吴某躺在地上,工作人员吓坏了,赶紧报警并拨打120。 急救人员赶到后抢救,但吴某已还是没能救过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写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 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法医要求做尸检,做进一步确认,被吴某家属拒绝,他们认为死者为大!不能再伤害他的身体,他们认可非刑事案件的结果。 巨大的悲痛笼罩着吴某家人,他们越想越伤心,好好的人,那么年轻怎么就突然就走了? 他们觉得,一起吃饭的人和接待公司没尽到安全照顾的责任,就把3名同饮者和这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一共143万多元。 公司及3名同饮者表示,他们比窦娥还冤!对来谈合作的吴某敬为上宾,知道他有高血压,根本没让他喝酒,最后一口也是他自己倒的喝的,真跟他们无关。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饮者与公司已知吴某高血压,全程无劝酒、敬酒、灌酒,已履行提醒与劝阻义务。 饭后安全送其回酒店,尽到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 吴某倒酒、抿酒系自主行为,与同饮者无关。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死亡证明为呼吸心跳骤停,家属拒绝尸检,无证据证明吴某的死亡和那一口啤酒有直接关系。 故同饮者与公司无过错、无侵权行为,和死亡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2026年3月18日,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高血压喝酒过量会第一脑出血导致死亡,他那是心脏骤停跟喝酒完全没关系! 有人说,像这种讹天讹地讹空气的的,应该出台法律惩治才得,不然这些人得不得钱,先胡乱告一通再说。 违法成本太低,浪费工作人员精力,还让被告不得安宁,助长歪风邪气! 这都成什么社会风气了,随意诬陷,诬告成风,碰瓷成瘾,碰瓷诬陷和诬告零成本,这类行为也要收到法律制裁。还有人说,有些人遇事能讹人就讹人!能耍赖就耍赖!为了钱什么道德公礼、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全不顾。有枣没枣先打三杆!
  • 上海,男子和朋友猜码划拳,喝了几瓶啤酒,女友见男友喝了不少,就拽着他离开了,结果两人来到河边男友还要喝酒,女友眼看男友不愿意回家吃饭,就一脚把男友踹到河中,自己怒气冲冲地离开了,随后男子在河中溺亡了。据8月16日报道,聚会上,沈某和朋友正喝得开心,他的女友奚某在一边却不耐烦了她一看男友和朋友们猜码划拳,推杯换盏,一杯接一杯地喝着,她不乐意了。平时她就看不惯男友这样,一喝就喝几瓶,看到男友喝酒的样子,就心生厌烦,她开始催男友离开,要他回家吃饭。
      沈某看着女友让他在朋友面前丢脸,很不乐意地跟着女友离开了。   女友让他在朋友面前如此没面子,他心情很低落,还想喝酒,两人吵吵闹闹来到了河边。   沈某不愿意回家,在河边又继续喝酒起来,他内心的苦闷无处可说。   女友就是这样,都不分场合,说让他走就要让他走,他难得和朋友相聚一回,也是珍惜这样的相聚时光,也想不醉不归。   女友如此不讲道理,不给他面子,沈某更加不愿意回到让人窒息的家中,只想着在河边好好再喝一下酒,散散心。   奚某一看男友还在喝酒,心里更加不乐意了,她就是看不惯男友喝酒才让男走离开的。现在男友还有在河边喝酒,她是越看越生气,男友根本没有把她的话当一回事。   她又好言相劝,让男友跟她回家吃饭,可男友就是不愿意回去,还在那里继续喝酒。   此时,奚某已经十分不耐烦了,她站到沈某后面,一脚就把他踹到河中,然后怒气冲冲地离开。她根本不顾身后的沈某在呼喊救命,在她看来,男友是会游泳的,他就是活该,就应该让他被水呛几口。她知道男友是会游泳的,并且男友的酒量还是不错的,几瓶啤酒,他依然很清醒,她不担心会游泳的男友,那里离岸边那么近,男友扑腾几下就可以游上来了。   她根本没有想过男友会遇到危险,就一个人回家了。可怜的沈某,突然间被踹到河中,喝了不少酒的他,根本分不清方向,一下子不知道往哪里游,他在河中扑腾着,最后还是溺水,失去了生命。事情发生之后,沈某的家属肯定追究奚某的责任。但奚某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她还坚称,她当时知道男友会游泳,又没有喝多少酒落水的地方离岸边又很近,所以她才会放心离开的   她说她没有想过男友会溺水,更没有想过要让男友溺水。可她的辩解无法抹去沈某家属的悲伤。   那么如何认定奚某的行为呢?   1、 奚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吗?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沈某确实会游泳,并且被踢下水的时候,精神状况也不算很差,那个地方离岸边确实也近,奚某并非想剥夺男友的生命,所以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 奚某是过于自信以为男友不会出什么事,结果男友失去了生命,所以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奚某确实是因为过于自信导致男友离世的,所以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 江西上饶,男子陪宫外孕妻子去流产,术后发现孩子是邻居的。妻子与邻居承认婚外情,邻居承诺给予男子 3.8万元补偿,但是在支付完2.8万元后就没下文了。有次男子酒后越想越气,持刀来到邻居家逼着兑现1万元承诺,朝邻居及其母亲狂砍7刀,造成轻伤,法院最终这样判决。
      8月11日报道,近期报道出一起案件引发大众关注。阿华常年在外务工,平日里很少回家,家里都是妻子在操持内外,很是辛苦。   突有一天妻子给阿华打电话说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有宫外孕,得手术,让阿华回来陪陪她,而且手术需要阿华的签字才可以进行。   阿华也没想太多,跟老板请了假就往回赶,陪妻子做了手术,还被医生斥责不小心不注意,阿华也感觉挺对不起妻子的。   妻子手术完后,阿华就又回到外地务工。但是闲暇时阿华却感觉这事不对劲,然后查看了一下自己回家的日子,再算了算妻子手术时医生的交代,发现了问题。   阿华越想越不对劲,得不到最终结果心里始终不甘心,于是又折返回家里,找妻子质问清楚。   既然阿华已经发现,妻子就坦然承认孩子的确不是阿华的,而是隔壁邻居阿豪的,俩人在2022年就好上了。   阿华妻子把阿豪叫到家里跟阿华对峙,阿华十分生气,但看在妻子才手术后不久,且阿豪声称会补偿3.8万元的前提下,阿华决定不张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行了。   阿豪拿出2.8万元出来给了阿华,但因手头不宽裕,所以剩下的1万元就先欠着。   这一欠就欠了好久,直到2024年2月14日这天,阿豪都没有兑现剩下这1万元的承诺。   特殊的日子加上阿华心中的烦闷,让他还是无法释怀,于是就去喝了闷酒。酒是越喝越多,但心情却越来越差,逐渐心生怨恨,阿华就壮着胆子拿了把刀去阿豪家索要那1万元。   阿华本来是想着拿刀吓唬一下阿豪,想着吓唬吓唬就能把钱给了。却不成想阿豪还是没有想要兑现1万元承诺的想法,于是阿华趁着酒劲拿着刀就朝阿豪砍了下去。阿豪是坐在椅子上的,阿华进门后一直站在阿豪的面前,所以阿豪的头和脖子分别被砍中了5刀。   阿豪的母亲闻声从屋内走出来,看到阿华举着刀赶紧上前阻止。阿华此时已经砍得红了眼,也被阿华给砍伤了,额头和左手中指各被砍了一刀。   阿豪和其母亲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赶紧报了警,阿华很快就被抓了起来。   经鉴定,阿豪被鉴定为轻伤一级,阿豪母亲被鉴定为轻微伤。阿豪跟其母亲的伤情程度,阿华的行为肯定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但是无缘无故阿华为什么要砍伤阿豪和其母亲呢?法官追问其原因,看看起因到底是什么。   阿华深知自己的确做得不对,但是他也是老实人被逼急了没办法。   阿豪跟阿华的妻子在阿华外出务工时在一起了,而且还让阿华的妻子宫外孕到需要手术的地步。   因阿华妻子是已婚的状态,所以才把阿华叫回家来签署手术同意书,医院才给做手术。也就是这样,阿豪跟阿华妻子的丑事被曝光,阿华也终于明白了所有。   在阿华还没有想到该怎么解决的时候,是阿豪主动提出要补偿阿华3.8万元,但却只给了2.8万元,1万元一直欠着。   不仅如此,阿豪也没有搬家,俩人家还是邻居。阿华跟阿豪是抬头不见低头见,日子久了心中难免会生出愤恨的情绪。   所以阿华才会在酒后持刀来到阿豪家索要剩余的1万元补偿,在索要未果的前提下,阿华才被理智冲昏了头脑,把阿豪和其母亲砍伤。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阿豪和其母亲轻伤一级和轻微伤,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判刑。   但考虑到阿豪在整个事件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阿华不在的时候与阿华的妻子发生婚外情,而且在承诺补偿后却没有妥善善后,才是导致阿华激动伤人的根本原因。因此法院认为,可以减轻阿华的罪责。虽然阿华犯故意伤害罪,但一审法院只是判处阿华有期徒刑7个月。   阿华能忍那么久已经是不容易了,换任何一个男人在面对妻子婚外情的情况下,都是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的。   阿豪既然答应了要补偿3.8万元,就不该欠着1万元不给。要是阿华追究起来,阿豪其实也应该做出一定程度的赔偿和补偿,毕竟阿华妻子的手术跟阿豪脱不开关系。   正所谓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别把老实人逼急了,后果也是很可怕的。
  • 没妈孩子似草!广东佛山,男子带妻儿老小共7口去旅游,车厢座位不足,他竟将9岁亲生子塞进后备箱往返1000公里。事后前妻得知此事起诉夺回抚养权又以儿子名义将男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生父继母对侵犯孩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进行公开道歉。一审判男子对儿子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抚慰金赔偿。谁知男子提起上诉,否认精神虐待,认为此行为符合社会现象,拒绝道歉和赔偿。
    如不是那次偶然的倾诉,汪女士永远不知自己9岁儿子辰辰,曾在亲生父亲的安排下,蜷缩在汽车后备箱里,完成了往返近1000公里的旅途。 这件事像一根刺,深深扎在孩子心里,也让生母至今心痛难平。   2023年夏,辰辰满心欢喜地跟着父亲刘先生、继母、爷爷奶奶加3个小孩,一家七口前往桂林旅游。 9岁孩子早就期盼这次出行,对旅途充满期待。 可一家7口乘坐的越野车座位不足,刘先生很快安排好了座位:父母和继子坐后排,妻子抱着年幼的孩子坐副驾驶,亲生9岁儿子辰辰,被直接安排进了后备箱。   “你先在后面待着,上了高速再说。”父亲的语气不容置疑,辰辰不敢反驳。 在这个重组家庭里,他早已习惯了退让,他怕不带他旅游,即便满心委屈,也乖乖钻进后备箱。 狭小的空间闷热压抑,旁边还堆着婴儿车,他只能蜷缩着身体,膝盖抵着胸口,动弹不得。   车子驶上高速,车厢里传来家人的欢声笑语,空调凉气充足,而蜷缩在后备箱里的辰辰非常难受。 眼泪在眼眶里打转,他忍住不敢哭出声,生怕惹父亲生气,连这趟旅行都被取消。 这一路,他在后备箱里待了近5个小时,抵达目的地时,双腿发软,头晕目眩,却还要强装没事。   返程途中,辰辰依旧被安排在后备箱,直到回到佛山,他才鼓起勇气,偷偷将这段经历告诉了生母汪女士。得知真相的汪女士心如刀绞,她立刻联系前夫质问,可刘先生却轻描淡写地承认,还辩称只是在高速上待了一两个小时,并征得了孩子的同意。 汪女士彻底心寒,一个9岁的孩子面对父亲的安排,根本没说“不”的勇气,这不是同意是被迫接受。 她当即下定决心,一定要夺回孩子的抚养权,期间辰辰仍遭受刘先生语言恐 吓,汪女士还与刘先生发生争吵,并遭到他殴 打辱 骂。   2024年11月,汪女士终于成功变更抚养权,辰辰回到了她的身边。 2025年4月,汪女士以辰辰的名义,将刘先生和继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来抚慰孩子心理及身体伤害。法庭上,刘先生声称越野车前后通透、空气流通,并非全程让孩子待在后备箱,还反复强调自己每年花5万元送辰辰读私立学校,对孩子很好,绝不存在虐待行为。 在他看来,让孩子坐后备箱只是小事一桩。   汪女士清楚,这从来不是钱的问题,而是父亲赤 裸 裸的偏心。 座位紧张时,他优先保护继母的孩子,将亲生儿子置于危险又屈辱的境地,这是对孩子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严重漠视。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对辰辰造成不良影响,不予支持。 但放任他乘坐后备箱的行为构成健康权的侵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未支持公开道歉的诉求。 刘先生否认精神虐待,认为此行为符合社会现象,拒绝道歉并提起上诉。 眼看二审将于3月19日在佛山中院开庭,汪女士在采访中满是气愤与无奈。 她表示,刘先生上诉后依旧坚持自己无错,声称让孩子坐后备箱是“普遍现象”,不仅拒绝道歉,连3000元赔偿都不愿支付。   看着身边沉默懂事的辰辰,汪女士满心酸涩。孩子这份简单的心愿,却迟迟无法实现。   这件事早已不是简单的家庭纠纷,而是刺痛了无数人的底线。  《民法典》第103条、第1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第2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包括禁止载人。 刘先生作为监护人,将9岁儿童置于无安全带、无安全气囊、无结构保护的后备箱,直接危及生命安全、损害身体完整、危害身心健康。 辰辰仅9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后备箱长途乘车”的危险性无认知与判断能力,所谓“同意”系被迫顺从、非真实意思表达。 ​ 法律禁止后备箱载人,“普遍”不等于“合法”,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身为父亲,本该是孩子最坚实的保护伞,却将亲生子置于危险的后备箱,用偏心和冷漠给孩子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   3月19日将迎来二审开庭,所有人都在等待一个公正的结果,等待这位父亲能正视自己的错误,给9岁的辰辰,一个迟来太久的道歉与公道。
  • 陕西,一女子在教室突然晕倒,抢救了74小时依然离世,人社局以超过48小时离世为由,拒绝单位为女子申请工伤,家属起诉了两次,结果却不令人满意。
      该女子是一名学校的小学老师,之前身体也没出现毛病,可是当天在值班的时候,正好站在课桌旁边,突然就后仰倒在了地上。   大家看到后吓坏了,赶紧拨打120将她送至了医院。   抢救一度出现危机,虽然第一轮抢救有些效果,但是女子仅能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没有真正醒过来。后来家属要求医生继续抢救,因为他们不愿意放弃女子。可是经过74小时抢救后,女子还是不幸离世了,永远离开了他们。   学校领导也深知家属的不易,赶紧为他们申请女子的工伤补助,可是却遇到了麻烦。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一看材料发现不对,人是在学校晕倒后的74小时后才离世的,这不符合工伤的标准。   女子在校值班属于在岗,这期间发生了意外,如果在48小时内离世的是可以申请工伤,但是超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行。   可是家属觉得他们太教条了,女子的晕倒就和值班有关系,这还和抢救的时间有什么关联呢?   又不是隔了十天半个月,那就是两三天的事情,为什么就不可以呢?并且当事人又不是说醒过来了再去世的,而是一直在抢救呀。   可是工作人员只表示规定就是规定,不在这个范围内,他们也不敢这么办理。   家属认为你们不给办,没关系,那我们就起诉到公正的地方来帮我们判决。   可是法院也认为,相关规定就是在岗后的四十八小时内死亡,才能算是工伤,女子确实是超过了这个时间才离世的,不能算,所以,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既然一审不行,那就二审吧,继续上诉。   可是二审也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裁定并无过错。 大家看到后也非常惋惜,但觉得就一点都不能通融了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  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人社局与法院的认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女教师在值班岗位突发疾病,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前提,但抢救74小时后死亡,超出48小时法定时限,不满足视同工伤的硬性条件。 “48小时条款”是强制性规范,立法目的是平衡工伤保障与基金安全,防止认定泛化。 司法实践中,该时限无自由裁量空间,起算点严格按初次诊断时间计算,不以家属意愿、持续抢救时长或脑死亡状态为转移 。 家属主张“与值班相关、持续抢救”,属于情理考量,但不能突破法律明文规定。 一审、二审均驳回诉求,是依法裁判,体现法律刚性;但该条款与现代医疗技术、伦理存在冲突,也引发“机械适用”的争议 。
  • 云南,女子把一岁的幼子交给亲戚照看,随后就外出务工,说好在短时间内会回来接走儿子。还协商约定如果没有按时回来,就每月支付400元。可是女子不但没有回来,也不给奶粉钱,还直接消失了。亲戚因经济压力过大,经向村委会报备后,将孩子转交给聂某照看,双方还签订了委托监护协议。随后,聂某将孩子带到福建务工,孩子却在租住房子外的露天厕所溺亡。十年后,从未联系过孩子的父母,居然回来起诉亲戚和聂某,要求赔偿90余万元。
     据悉,在2001年左右,女子王某和丈夫袁某商量,干脆两人一起外出打工,毕竟在家挣钱太少,无法养家糊口。可两人的儿子才一岁,带在身边实在不方便。他们便想找人帮忙看管,等过去稳定了再把孩子接过去。后来,王某看亲戚为人和善,便找对方商量,想把孩子托付给他照顾一段时间。亲戚虽人好,但家境也不好,叮嘱道:“你去稳定后,一定要把孩子带走,要不然我也没法照顾。”   王某信誓旦旦地说:“放心,那是我的亲儿子,我能不管吗?你先帮我照看,若约定时间我没回来,每月先给你400元。”   亲戚不好推脱,便答应了。   可王某外出后迟迟不回来,亲戚一再督促她接回孩子,又没收到奶粉钱。王某无奈回来后,却没打算带儿子走,只协商奶粉钱,双方谈不拢,她竟狠心独自离开,又把儿子扔给了亲戚。   这期间,亲戚只收到过400元,其余再无音讯。之后他一直联系王某,都杳无音信。因经济困难,他找到村委会报备,想把孩子托付给其他人照看。   村委会了解到王某夫妇既不给钱、也不接孩子,亲戚无力照顾的情况,予以了备案。   随后,亲戚找到有收养意愿的聂某。2005年9月,亲戚与聂某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将孩子委托给聂某照看。   聂某也需要打工谋生,便将六岁的孩子带在身边,一起到福建务工。   谁知一年后,孩子在租住的房子外玩耍时,不慎坠入露天厕所,溺亡身亡。   此事当时惊动了民警,调查后认定为意外,未立案。   可十年后,即2016年,王某和丈夫回来,直接起诉亲戚和聂某,要求赔偿90余万元。   亲戚认为,自己已向村委会报备,又与聂某签订了委托监护协议,虽未获孩子父母追认,但父母是主动失联,自己并非不告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聂某则满心内疚,毕竟孩子在其照看期间出事,他无话可说,称自己并非有意疏于看管,只是需打工谋生,平时孩子在外玩耍也平安无事,谁料会发生意外。他还妥善安葬了孩子,以表歉意。   可王某夫妇认为,儿子不能白白离世,必须让这两人承担赔偿责任,以解心头之恨,告慰孩子。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夫妇长期失联,未履行抚养义务对孩子放任不管,存在严重过错,承担80%责任;判令亲戚和聂某各承担10%责任,共赔偿17.4万元。   亲戚不服,认为自己在父母失联、已报备村委会的情况下,安全将孩子托付给聂某,已尽到责任,不应赔偿。二审判决认为,亲戚将孩子转托聂某照看,虽未获父母追认,但因父母故意失联、无法联系,其向村委会报备的行为,已是当时条件下最妥当的处置,撤销一审对亲戚的赔偿认定。   最终判决:父母承担90%责任,聂某承担10%责任,赔偿8.7万余元。   本案二审改判父母担90%责任、亲戚无责、聂某担10%责任,核心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清晰划定监护责任边界。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第二十七条明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该责任不可放弃、不可转嫁。 王某夫妇将一岁幼子托付亲戚后,长期失联、拒不支付抚养费、拒不接回孩子,完全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法院据此认定二人承担90%主要责任,于法有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被监护人侵权或受损时,监护人仍担责;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亲戚因无力照料,经村委会报备后转托聂某,并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已尽到合理注意与告知义务,无过错,故二审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聂某作为直接照料人,带低龄儿童外出务工,未充分防范安全风险,对溺亡存在过失,法院判令其承担10%责任,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强调,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父母生而不养、失联十余年,十年后才起诉索赔,严重违背监护伦理。 二审判决,既守住父母法定监护的底线,也保护善意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 广东佛山,KTV的女员工意外离世,家属要求六名消费者赔偿35万,而他们觉得非常冤枉。他们并没有要求女子来饮酒,是对方主动加入的,并且他们并没有对女子进行灌酒,离开的时候女子也神志清醒,没有任何反常。事后女子发生意外,自然与自己毫不相干法院的一审判决也令大家非常意外。
    曾女士是这家KTV的女员工,平时性格开朗,待人热情,在工作中十分用心,只要有顾客来到店里,她都会拿出十分的热情接待,为了和顾客保持良好的关系,方便后续维护客源,她常常会主动和顾客一起喝酒聊天,用这样的方式拉近彼此的距离。 事发当天,有六名顾客一同来到KTV消费,刚好进入了曾女士负责管辖的包间,她便十分热情地带着众人进入包房,细心地为他们送上点好的酒水和小吃,全程服务周到。 看着眼前的六位顾客,曾女士想着只要用心维护好这段关系,日后他们再来消费时,大概率还会选择她负责的包间,于是便主动提出和大家一起喝酒,想要借着喝酒的机会和顾客熟络起来。 六位顾客本就是来店里放松娱乐的,对于曾女士的主动加入也没有拒绝,大家便在包间里一边休闲娱乐,一边喝酒聊天,气氛十分轻松。 到了凌晨一点左右,六位顾客觉得玩得差不多了,便和曾女士礼貌道别,随后安静地离开了KTV。 据当时的情况来看,几人离开的时候,曾女士状态一切正常,精神饱满,并没有出现醉酒、头晕、站立不稳等异常情况,完全看不出身体有任何不适。 可谁也没有想到,在这六位顾客离开后不久,曾女士突然感到身体严重不适,还没来得及向身边的同事求助,就不幸发生了意外,最终离世。 曾女士的突然离去,让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她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上有年迈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整个家庭的重担都压在她身上,她的离世让这个家瞬间失去了依靠。 处理完曾女士的后事后,家属难以接受现实,一致认为曾女士的意外和当晚一起喝酒的六位顾客脱不了干系,觉得是对方不断劝酒、灌酒,才导致曾女士饮酒过量出事,于是便将六位共饮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元。 面对这样的索赔,六位顾客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表示自己只是正常到店消费的顾客,并没有主动邀请曾女士喝酒,更没有对她进行任何形式的劝酒和灌酒, 曾女士是出于工作原因主动陪酒,整个过程都是自愿的,而且自己一行人离开时,曾女士状态良好,后续发生的意外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六人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清晰还原了当晚的经过。法院在经过详细调查后,确认了六位顾客所说内容属实,当晚不存在劝酒、灌酒的行为,曾女士是主动陪酒,顾客离开时她身体并无异常,意外发生在顾客离开之后。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曾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六位前来消费的顾客,对于KTV的员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照顾义务,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喝酒出事要别人担责,关键看对方有没有过错。 这六位顾客只是正常消费,没有劝酒、灌酒,也没有强迫女员工喝酒,全程都是员工主动参与。 他们离开时,女员工状态正常,没有醉酒或不适,之后发生意外和这几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讲究谁有错谁担责,这几位顾客既没过错,也没做出伤害她的行为,自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驳回家属诉求,就是按这个道理判的,也符合日常喝酒出事的责任认定标准。
  • 天津,女子喝醉酒后,被老板抱进了房间内,行了不轨之事。女子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反倒说女子不知好歹。女子出现应激性障碍,随后,在丈夫的鼓励下报警,然而此时距离事发的第一时间已经过去几天了,无法直接取证。不过民警发现,事发当天监控显示,有隔壁房客拿着手机站在女子的房门外录音,推断是听到里面女子求救的声音,因此,再结合女子的证言证词,判定老板的不轨行为属实,随后对其进行了判刑。
      据8月8日报道,崔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时常会跟着老板一起去出差。在2024年4月出差去杭州的时候,遇到了贵客,老板让崔某陪同一起去应酬,于是崔某就喝了很多酒,最后醉得不省人事。老板将她直接抱去酒店,却并没有抱回崔某的房间,而是抱回了自己的房间。当时老板让保安帮忙开门,在监控里能够看到这一幕,随后崔某稍微有点清醒,发现老板想对自己图谋不轨,于是拼命喊救命。   老板实施了性侵。崔某醒来后,立即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却毫无忏悔之意,反而说崔某“不知好歹,每年发你那么多工资,你还污蔑我”。   崔某被这句话触动到了痛点,她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若因举报老板丢了工作,整个家庭可能就会失去往日丰厚的经济来源和幸福指数。因此,崔某颤颤巍巍回到自己的房间,垂头丧气坐在床上,不断权衡这件事该怎么办。她内心非常想报警,但怕事情一曝光,家庭和事业都毁掉,就这样,她憋屈地回到了家里,没了往日的笑脸。老公关切地问她怎么回事,她只说想休息一下,让老公出去帮忙煮煮粥 等会儿好喝。可当老公一离开,她就捂住被子痛哭起来,觉得愧对老公,又无能为力,那种无力感压得她喘不过气来。老公很细心,敏锐觉察到崔某不对劲,趁她痛哭时赶紧进房间询问来龙去脉,还安抚妻子:“不要怕,有什么事情就说出来,别压抑自己。”   崔某想隐藏,可身体痛得难以承受,于是把出差的遭遇原原本本地告诉了老公。老公吸了一支烟,沉思了几分钟后说道:“老婆,我不怪你,我知道你人品。你现在是不是纠结,怕我抛弃你?我肯定告诉你,我不会。是我没能力,才让你出差接待客户,造成这结果,我也有错。”   老公这番有担当的话,把崔某感动得不知如何是好,她扑进老公怀里,说着是自己错了,不该喝那么多酒。两人抱头痛哭一阵后,马上清醒过来,老公知道妻子正直,受不了这侮辱,也受不了老板污蔑,觉得挣钱拿工资天经地义,不在这上班,去其他地方也一样,怎能这样侮辱老婆,于是支持老婆报警抓老板。   老板这边也吓坏了,迈出那一步就后悔了,不知崔某如此刚烈,当时用话语压下对方,可心里仍隐隐不安。果然,回到家里不久,民警就上门带走了他,他一口否认,称只是将崔某抱进房内,啥都没做,因他明白,崔某体内的直接证据早已消失,不能仅靠崔某证言定自己罪。   可民警有敏锐判断,将当天酒店监控一帧一帧翻出来分析,看到保安把老板房门打开,将崔某抱进去后,有一位隔壁房客贴着耳朵、拿着手机在门口录音,由此判定里面肯定发生了事情。联系到该房客,其录音里确实听到崔某喊“救命”“不要”,最后结合崔某证言证词,以及老板没将崔某抱回其房间、而是抱回自己房间的情况,判定崔某受到侵害,毋容置疑。最后,老板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崔某终于如释重负。在判决生效后两周,公司以崔某无故请假、旷工为由,将她开除。随后,崔某提出工伤认定,并拿出12次门诊的就医档案,均认定为应激障碍。   公司愿意支付崔某半年工资加2N违法解除赔偿,但被崔某拒绝了。   人社局看到了就医内容,结合崔某的遭遇,认定这属于工伤,但公司不服,认为是崔某醉酒的原因。不过,在2025年7月16日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崔某被侵犯属于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崔某111万元,事情才终于落下帷幕。   此时,她可以坦然当着网友的面讲出自己的遭遇,首先感谢老公的全力支持,也感谢网友们无条件的宽容和理解,她想用自己的遭遇告诫那些受伤害的女子:不要怕,勇敢为自己维权,让不法分子受到处罚。   在此案例当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发生性侵,为什么仅凭酒店的监控就能判定老板违法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包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属于视听资料,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就能作为证据。   在此案里,监控真实记录老板将女子抱进自己房间,这一行为违背常理,是关键线索。同时,结合女子的陈述,以及隔壁房客录音这一视听资料证据,多份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所以法院能据此判定老板实施了性侵行为。
  • 北京,女孩突然得知,自己那价值千万的房子竟然被父亲给卖了,她这才知道,爸爸妈妈离婚之后,爸爸就打她房子的主意,现在终于卖了,爸爸还谎称,卖房得到的1160万元,是用于她留学用的,女孩妈妈说,女孩父亲的行为侵害了女儿的财产,女孩也起诉父亲,要求返还房屋损失的1160万。8月7日小王突然得到消息,说她价值千万的房子,已经被父亲给卖掉了,她大吃一惊父亲为什么会把她的房子给卖掉呢?
    后来一打听,小王才知道,爸爸妈妈离了婚之后,爸爸就已经在打那套房子的主意了。 因为那套房子是在2016年买的,不过房子是父母买的,只是那时她年龄还小,她是2002年出生的,买这套房子的时候,她才14岁。当时父母就是以她的名义买房子的,所以房子就属于小王的,小王是真的没有想到,在她23岁这年,父母会离婚,并且他们才离婚没多久,父亲就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然后自己和自己签了赠与合同。 他一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就把房子卖了,获得1160万元。 现在爸爸把她的房子给卖了,竟然还瞒着她的,而妈妈发现这件事情之后,是第一时间通知她,希望女儿能够把这套房子要回来。 真是爸爸有钱一个人花,只顾着自己享受,妈妈有钱,就是想着给儿女留下的。这一刻她深深的感受到,只有妈妈是一心一意为她好,爸爸只会顾着自己,只会让自己过得潇洒。 妈妈跟她说过这件事,给她买的这套房子,本来就是想着给她一份保障的,现在父亲把这个保障给夺去了,而且还卖掉了,获得1160万,而这笔钱也不知道父亲到底会花到哪里去了。 小王想起这件事,就感到很头疼,她怎么想也没有想明白,父亲为何要这么做。 其实在小王小的时候,她还是挺幸福的,她的父母是在2001年结婚,2002年就生下她,从此一家三口过起了幸福的日子。 父母努力工作,小王健康快乐地成长,就在2007年,父母就已经积攒了一大笔钱,他们考虑到买房可以给小王一份保障,所以就以小王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 如今这套房子已经是价值千万,所以小王的父亲卖了1160万。小王的父母携手并肩走过了20多年,她一直以为父母会白头偕老的,却在她23岁这年,得到父母离婚的消息。 她刚开始得知父母离婚的时候,她就很惊讶,不过她觉得父母为了她,结婚20多年才离婚,也是难为父母了。只是她没想到的是,父母离婚,因为这套房子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们无法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 小王的母亲倒是没有想过,要分割女儿的这套房子,这本来就是留给女儿的,本来就是想着给女儿做嫁妆的,她根本没有动过这套房子的念头。 小王的母亲也是没有想过,小王的父亲,在离婚之后没多久,身为父亲,竟然会卖掉自己女儿的房子,供自己潇洒。小王很苦恼,母亲也跟她说了父亲的行为就是侵害了女儿的财产,她支持小王要回房子的损失,小王这才起诉父亲,要求他返还房屋损失的1160万。 那么小王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买房,这就相当于赠与行为,,而且房子已经买了好久了,这是不可以撤销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在小王父母离婚的时候,这房子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小王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房子属于小王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父亲不可侵占。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现在小王的房子已经被父亲卖了,获得1160万,小王当然可以起诉父亲,要求返还房屋的损失,法院也判决小王父亲返还这笔钱。 小王父亲不服提起了上诉,其实小王父亲的行为,真的不利于家风建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作为父亲,留给子女的东西就不应该擅自要回。
  • 浙江杭州,男子做代驾时帮忙开奔驰车,不慎压到玻璃渣导致后轮爆胎。起初,维修需要1700元轮胎费,加上1430元工时费,男子觉得定损有问题。之后,对方又发来第二份定损单,轮胎费仍是1700元,但对工时费的呈现方式做了调整拆分成了多项,其中甚至包含“后门全喷只需5元”这样的项目,总和依旧是1430元,明显是为了凑够这个费用。后来调解员介入,定损员又发来了第三份定损单,修改为1700元轮胎费加上150元四轮定位费。不过,修理厂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之间因此产生了矛盾。车主是否知道这样的定损情况呢?因为车主曾让他们对损坏的地方多维修。后来询问车主,他表示自己也不懂,反正轮胎确实坏了一个,其他地方坏了就修。
    现在,该男子准备起诉,他认为存在过度维修和定损不合理的问题。据7月15日报道,伍师傅是做代驾的。7月8日凌晨,他接到一笔订单,要帮一位喝酒的女士开奔驰车。 全程仅3公里,伍师傅驾车赶往该小区,刚进门就压到一堆玻璃渣,导致后轮胎直接爆胎。 当时众人赶紧报了警,之后保险公司也派了勘察员前来。随后,那位女士把车开到了距离事发地点几十米的小区内修理点,让对方帮忙维修。 最后,保险公司定损员发来定损单,总费用为3130元,其中一个轮胎价格1700元,另外的工时费1430元。伍师傅看到后十分惊讶,质问对方为何工时费要这么多。 之后,对方又发来第二张定损单,总价没变,但工时费被拆分成了六项喷漆费用,其中一处“后门全喷”只需5元,明显是为了凑够1430元。伍师傅觉得他们存在过度维修或骗保的嫌疑。 于是伍师傅找到调解员,先是带着对方来到物业,认为物业负有保障道路干净的责任。 当时路上掉落的玻璃碎渣没有被及时清理,才导致自己开车爆胎,因此这起事故的费用应由物业承担。但物业表示,最多只能承担20%的责任,主要责任应归属于掉落玻璃碎片的人;此外,伍师傅自身开车时没有预见到危险,导致爆胎也需负主要责任。不过,调取的监控显示,掉落玻璃碎片的是当天一位开车男子,他抱着一箱啤酒瓶,途中掉落了几瓶。但联系到该男子后,对方矢口否认,不愿理会此事。 伍师傅希望自己和物业平摊费用,可物业不认可。物业称,事发在凌晨,且摔碎啤酒瓶的人并未告知他们,特殊时段他们无法及时清理路面,责任虽有,但不大,不愿出钱。 如果物业不出钱,这3000多元就得全由伍师傅承担,他觉得很冤枉。而且如果走自己的保险,他还会被封号。 物业不愿出钱时,调解员帮忙联系上定损员,问他为何一个轮胎要花3000多元。 对方表示,这是修理厂报过来的价格,他们是按此定损的。调解员问他有没有到现场,对方回答只有勘察员去过,两人之间没有好好沟通,才造成了误会,所以他会给伍师傅发第三张定损单。 发来的第三张定损单显示,轮胎需1700元,另外的费用只有四轮定位,共150元,合计1850元。 后来众人又找到修理厂,把单子递给店家看,对方也一头雾水,疑惑价格怎么变了。 店家问定损员:“你这个价格车主知道吗?车主告诉我们的,可不只是修轮胎哟。” 之后众人联系到女车主,对方称,伍师傅把自己的车弄坏了,该修就修,既然店家说除了后轮胎,还有其他地方坏了,那就一起修,反正自己不是专业的,哪里坏了修哪里就行。现在伍师傅感到苦不堪言:物业不赔钱,掉落玻璃瓶的人也不赔钱,而这边又存在过度维修的问题。轮胎被压坏他认,但其他地方的损坏是否是当天造成的,并没有明确认定,却让他赔钱。最后大家还是建议他起诉,因为这个事情确实有点复杂。 1、代驾伍师傅是否要承担爆胎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伍师傅作为代驾提供劳务,若在驾驶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路面玻璃渣导致爆胎,责任通常不由其直接承担。 事故主要因第三方(掉落玻璃者)和道路管理者(物业)的过错引发,伍师傅正常驾驶难以预见路面隐患,不应负主要责任。 2、物业对路面玻璃渣未清理需担责吗? 依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有维护义务。事发时玻璃渣未及时清理,物业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其责任比例需结合实际(如事发凌晨、是否接到清理通知等)判定,不能完全免责,也未必需全额赔偿。3、保险公司定损多次变更是否合理?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定损应基于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定损单从“1700元轮胎+1430元工时”到拆分项目凑数,再到“1700元+150元定位”,明显存在随意性,伍师傅可主张定损不合理,要求按实际损失重新核定,协商不成可起诉申请司法鉴定。 4、修理厂是否存在过度维修? 若维修项目超出爆胎导致的实际损坏,可能构成过度维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伍师傅可要求修理厂举证维修项目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无依据的费用可拒绝承担。
  • 福建莆田,女子法拍了套房子,全部手续办完,准备装修,没想到,物业让她全额缴清前业主欠下17年的6万多元费用。女子拒绝承担前业主的物业费,只按买房时承诺的交前业主欠的公摊水电费。物业直接断了女子的水电,并不为其录门禁。女子房子无法装修她找物业理论,可只给开了水,电仍不给开通,还将电表箱锁了!女子无奈将此事媒体曝光:前业主17年欠费未缴,物业未及时收费却让新业主买单,这是何道理?可结果很无奈!
    2025年10月,张女士通过网络平台看到一法拍二手房,价格、位置、大小都合乎她的心意,几番权衡后果断拍下。在她看来,能在心仪的小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多年奋斗的圆满。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她马不停蹄地办理各项手续,终于在12月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拿到房产证的那一刻,她甚至已开始规划装修风格,想象着未来入住的温馨场景。   可这份喜悦没能持续太久。2026年1月,张女士带着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入户检查时,却被小区楼管拦下。楼管告诉她,这套房子的前业主欠了17年的费用,总共6万多,其中公摊水电费1.3万,物业费近4万,必须全额缴清才能给我录入门禁,允许装修和正常使用水电。张女士当时她整个人都懵了,我新买的房,怎么还要替前任买单?她当即向物业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出具详细的费用明细,可物业只给了一张手写的汇总单,拒绝提供具体的收费依据。 他们态度很坚决,说这是小区的规定,不全额缴费就不让进。 张女士跟物业反复解释,她拿到的法院的拍卖确认书,上面明明写着只需承担前业主所欠的公摊水电费1.3万,物业费应去找前业主,这个跟她没一点关系。 更更让张女士崩溃的是,物业不仅拒绝录入门禁,她只能等候其他业主同行才能进出小区,还在她明确拒绝缴费后,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极端措施。 一日,她特意请假过来准备收拾屋子,结果发现家里没水没电,黑漆漆一片,连基本的清洁都做不了。 因这事,她吃不香睡不着,辗转反侧地琢磨,既担心装修进度耽误,又为物业的不合理要求焦虑不已。 她多次找物业沟通,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态度强硬,在她软磨硬泡下,物业终于恢复了供水,但供电一直没开通,甚至楼层的电表箱都被物业加装了锁。 张女士继续找物业,可物业不承认,说是她用电跳闸了!张女士很无奈:我们没任何电器,怎么会跳闸? 张女士找来电工师傅排查,电工师傅说总电没开,里面也排查不了。 前业主17年的欠费,物业一直没及时收费或维权,现在却把责任转嫁给无辜的新业主,还采取断水断电这种侵权行为,这不是欺负人吗?张女士越想越气。 无奈之下,张女士求助媒体,希望能借助媒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面对记者的询问,物业方面始终三缄其口,拒绝回应任何问题。 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城管执法大队物业科,工作人员表示会高度重视此事,联合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费遵循“谁受益、谁付费”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前业主在产权持有期间享受物业服务,其拖欠的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间的债权债务,物业应向原业主催告、诉讼追偿,而非强制新业主承担。 本案中张女士已完成过户,仅需按拍卖确认书承担公摊水电费,近4万元物业费应向前业主追讨。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拒绝录入门禁、私自停水停电、锁闭电表箱,已侵害张女士的居住权、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 在媒体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下,物业与张女士达成一致,由张女士承担3万元费用,物业则为其录入门禁信息,并恢复了房屋的正常供电。 当拿到门禁卡、看到家里的电灯重新亮起时,张女士悬了许久的心终于落了下来,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不尽人意,但总算能顺利推进装修事宜了。   有人说,法院拍卖前肯定已经调查过已经欠物业费的,应该从拍卖款中扣出费用支付物业费,新业主拍卖前也应该到物业公司了解情况才参与拍卖。 有人说,房屋又不享受物业的服务。物业公司明知是法拍房,就应该向原房主提起物业费诉讼,而不是对购房者要求物业费补偿。
  • 内蒙古,保姆心情不好,和雇主吵了起来,两人越吵越情绪激动,保姆不知不觉来到了阳台,想到自己勤勤恳恳地为雇主干活,到最后雇主却和她吵架,保姆一气之下,就从6楼阳台,跨越护栏,一跃而下,事后她向雇主索赔10多万元,她说是雇主推她坠楼的,但经调查雇主无责,但他自愿补偿10万,这下糟糕了,有人说,这10万或许才是刚刚开始,保姆和家人或许会逮住这个把柄:既然没有推,为何要补偿10万。
      保姆非常委屈,她报了警,从6楼坠下来的她受了伤,她被伤痛折磨着,想到雇主,她更是委屈   她在雇主家,勤勤恳恳地干活,雇主还要和她吵架,还跟着他到阳台,让她情绪激动,让她害怕,从6楼坠了下来,差点连命都丢了。   回想起这惊魂动魄的事情,保姆很后悔,她也想不清楚,当时自己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勇气,从6楼坠下来。要是自己不走运的话,6楼这么高,或许她会没命的,还好她捡回来一条命,但伤痛的折磨让她很痛苦。既然是在雇主家坠楼的,又是雇主步步逼近的,如果不是雇主和她吵架,也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她觉得这一切都是雇主的错,于是她报警,说是雇主推她下6楼阳台的。   她说,她在雇主家长期都不受到不当的对待,非常委屈,雇主会挑剔她的护理,会把吃剩的饭菜让她吃,而且还是强制让她吃。   正是这些种种委屈,她才会在吵架的时候,情绪激化,并且当时雇主还紧跟着她走到阳台,这行为让她非常害怕,这才发生了坠楼,她说就是雇主推她下阳台的。   雇主万万没有想到,保姆自己跨越护栏跳下去,事后却污蔑说是他推保姆掉下去的。   雇主知道保姆不是省油的灯,但他没想到雇主还谎话连篇,居然还能污蔑别人。他赶紧解释,他家的阳台加护栏有1.3米高,怎么可能就轻易推保姆下楼呢,保姆就是自己跳楼受伤的,现在受伤了没钱治,才编造事实,索要赔偿的。他还表示平时对保姆不错,并非保姆所说那样,挑剔旁边,保姆跳楼,就是自己情绪太容易激动了。   后来保姆报了警之后,民警经过调查发现雇主并没有责任,是保姆自己跳下去的,并不是雇主推的。保姆不甘心,依然纠缠不休,雇主想息事宁人,于是自愿补偿了10万。   看到这个雇主这么好心,不少人纷纷开始担心雇主了,或许雇主只是想息事宁人,但他没有想过,或许这只是刚刚开始。在这件事中雇主没有责任,却自愿补偿10万,这说明什么,在保姆看来,这不是雇主好心,或许是雇主心虚。   如果雇主没有责任,为何要自愿补偿10万呢?   就是这个理由,保姆足以继续纠缠雇主,继续得寸进尺,要求雇主为她的伤痛赔偿。   当然,这只是大家所担心的事情,大家希望雇主好心有好报,既然自愿补偿10万给保姆,大家希望保姆能够知足,不要再找雇主的麻烦。   那么在这件事当中,雇主该怎么办呢?   1、 保姆坠楼是自己跳下去的,与雇主并没有关系,保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雇主并没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主和保姆是雇佣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争吵是很正常的,正常的争吵,保姆自己情绪激动,她自己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跳下楼,这与他人无关。   2、 保姆获得10万赔偿之后,如果继续要雇主赔偿,这将会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雇主遇到不讲理的保姆,或许她真的会以此为把柄,不断要求赔偿,雇主可以追究保姆的责任。
  • 湖南长沙,男子在一个小区没有买房,但是他花了7万元买了一个车位,买了车位之后,他有两年没有管车位,等他再次来停车时,却被租户告知,这个车位已经有人租给他了,男子这才知道有人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1年的租金是36,00元,他去找冒充者,他态度恶劣,还不愿意开门。据7月19日报道,文先生当时买车位的时候,也是一时兴致起来,就想在这个小区买一个车位,他喜欢这个小区,还想着未来可能在这里买一套房,所以他趁着手里有钱就买了一个车位,当时他花了7万元。
      买了车位之后,文先生因为没有住在这个小区也没有买房,所以他几乎就没有再理过这个车位。   他这个车位的位置相当好,是在楼梯出口处,所以进进出出的业主都知道,这个车位有人买了,但是没有人停车。于是有大胆的业主,就冒充车位的主人,今年3月份,把文先生的车位给出租了,一年的费用是36,00元。   那位业主以为,反正车位主人也没有露过面,这个车位一两年也没有人停过车,就算把车位出租了,也没有人发现。可他不知道的是,文先生虽然没有在这个车位停车,但是他还是会时不时过来,看看自己的车位。   直到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车位上有人停车了,他就觉得奇怪了,赶紧联系了那位车主,结果车主告诉他,这个车位他已经租下来了,租金都已经付了一年的了。   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突然间得知自己的车位,竟然有人租下来了,他却毫不知情,他马上知道有人私自冒充车位主人,出租他的车位了。   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文先生特别想找出冒充车位主人的这个业主,他来到了物管处,因为他的车位的信息,物管处是有备份的,车位是什么样的情况,他们自然清楚。   在物管的调查下,他们找到了这个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但是这个业主态度非常恶劣,根本连门都不开,不愿意出来见文先生。   事情就这样僵持起来,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不愿意出来,租户依然用着文先生的车位,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有人挣钱,有人用他的车位,他很是气愤,就报了警。   民警希望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还有租户以及文先生坐下来,三方好好协商,但是那名业主依然没有出来处理此事。   文先生只好又找到物管,他对物管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很不满,车位的实际情况,只有物管是最清楚的,到底谁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他认为物管应有责任保管好他的车位,而不是让人任意使用。   物管的人也作出表示,他们会找到这名业主,然后当面对质,给文先生一个答复。   发生这样的事情,文先生心情肯定是不好的,他甚至疑惑业主怎么会知道车位的实际情况,然后私自出租车位。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文先生该怎么办呢?   1、 文先生花钱买的车位,这属于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名业主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文先生的车位,就已经对文先生造成了侵权。   2、 文先生和物管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他的车位被人出租,物管有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在由于物管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他们也要履行违约责任。   3、 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他以非法手段获得收益,他的行为构成了诈骗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为这个车位不是他的,他欺骗了租户,他应当受到处罚。
  • 广西桂林,男子未经鱼塘主同意偷偷去鱼塘钓鱼,结果甩竿时碰到高压线,致全身80%烧伤还把鱼塘里的4000斤鱼给电死了!男子家属表示:下一步会进行维权!塘主:非经营性鱼塘他自己擅自来钓鱼的,跟我有啥关系?男子小唐听朋友说老莫的鱼塘里有很多鱼于是趁着老莫不在鱼塘的间隙,带着女友偷偷摸摸来钓鱼。
    当小唐看到池塘里那密密麻麻、游来游去的鱼儿时,一脸兴奋,仿佛已经看到了满篓的收获。 他迫不及待地挥起鱼竿,用力地甩了出去,可是鱼竿甩出的瞬间,鱼线不慎触碰到了头顶上的高压线。强大的电流瞬间通过鱼竿传导到小唐身上,他直接触电倒地,身体被电流严重烧伤,痛苦地抽搐着。女友见状,吓得脸色苍白,立刻四处求助。塘主老莫闻讯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小唐被120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可这场意外带来的后果远不止于此。小唐触电后,高压电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强大的电流导致附近10多个鱼塘的鱼陆续死亡。 初步统计,有4000多斤鱼死亡。这对于靠养鱼为生的老莫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损失! 而小唐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全身80%的面积被烧伤,治疗费用更是一个天文数字。 家属在悲痛之余,表示要等相关部门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将进行维权。 老莫心里憋屈至极。他压根就不认识小唐,后来才知道小唐是他朋友范某的朋友。 而且,他的鱼塘从来都不是对外开放经营的,小唐未经他的允许就擅自前来钓鱼。现在自己的鱼死了,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不说,还有可能因为小唐的受伤而面临小唐家属的索赔,这让他感到无比的委屈和无奈。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小偷去人家菜园里面偷菜,小偷在人家菜园里面摔断了腿,人家还要给小偷赔钱,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也有网友说,这是一个扯皮的麻烦官司,鱼塘虽不是属经营性钓场,但也脱不了责任吧?比如没有警示牌,没有围栏把鱼塘围起来! 还有网友说,如果真的不是经营性鱼塘,老板也不认识来钓鱼的,那这属于偷盗,后果责任自负,还应该赔偿鱼塘损失,如果是和稀泥式判决,那就鱼塘主倒霉了。 认为,小唐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他人鱼塘钓鱼,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且在钓鱼时,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观察,忽视了头顶的高压线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自己受伤,还连累了鱼塘的鱼死亡。 所以,不要出事就想着找别人赔偿,为什么一定要别人负责?自己负责不行吗?成年人永远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管理者则要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 云南昆明,男子买了车位,但没买车辆,车位一直闲置,于是他定制了一个集装箱,把车位改成仓库把家里的闲置物品都放在里面!可万万没想到,有人眼红举报了他!相关部门下令:必须恢复原样!我花钱买的车位,我还不能决定怎么用?我既不占用公共通道,也没影响旁边车位使用,为什么不允许当仓库用?”
    老李最近愁得睡不着觉,因为自己没考驾照、一直没买车,车位常年空置,被人占用! 眼看家里孩子出生后杂物越堆越多,玩具、婴儿车、旧家电塞满客厅,他灵机一动:不如把车位改成私人储物间! 说干就干。他专门定制了一个标准尺寸的金属集装箱,尺寸严格控制在车位黄线内,不越界一厘米,也不影响左右车辆进出。安装完成后,杂物搬到“仓库”,家里瞬间清爽了,老李还特意拍了视频发朋友圈:“这钱花得值!” 可没想到,这份“聪明”竟引来大麻烦! 有邻居眼红老李,凭什么你家多出一间房?反手举报投诉! 城管上门贴出《整改通知书》:“你在车位擅自设置储物箱,涉嫌改变规划用途,存在消防隐患,要么获得审批手续,要么恢复原状!” 老李跑去申请审批手续,结果被告知:车位的法定用途只能是“停放机动车”,任何改建、构筑行为都属违规。那个集装箱,在法律眼里不是“收纳神器”,而是“未经许可的临时建筑”,根本不可能获批。眼看整改期限逼近,老李望着满满一箱杂物,欲哭无泪:“东西往哪放?难道非得让车位天天空着,才算‘合法’?” 此事曝光后,网友激烈争论: 支持老李的认为: “产权车位就是私人财产!只要不扰民、不违建,怎么用是业主自由!” “建议他买辆报废面包车停那儿,后备箱敞开——看谁敢说不行?规则漏洞明明在制度,不在人!” “中国人最擅长‘我得不到,你也别想用’。人家没碍你事,纯属眼红!” 但也有理性声音指出隐患: “地下车库是封闭空间,金属箱体若起火,烟雾排不出去,整栋楼都危险!” “问题不在‘能不能用’,而在‘怎么规范用’。国家早该出台住宅储物配套标准,而不是逼老百姓打擦边球。”还有人呼吁制度改革: “日国外小区都有地下储藏室,按户分配。我们为什么不能学?非得让业主偷偷摸摸改车位?” 老李的遭遇,表面是“个人违规”,实则是城市居住设计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的缩影。 当一个家庭连存放婴儿车的空间都没有,当产权车位只能“空着等车”而不能“灵活使用”,当居民被迫用集装箱、报废车、纸箱堆来解决基本收纳——错的不是业主,而是僵化到脱离生活的规划逻辑。更讽刺的是,我们的城市一边鼓励“节约用地”“提高空间效率”,一边却用“用途管制把20万买的车位锁死成“只能停一辆车”的铁盒子,宁可让它空着发霉,也不许它服务真实生活 而那些举报者,打着“守规矩”的旗号,行“嫉妒打压”之实,更是暴露了某些人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病”:我可以不用,但你用了,就是冒犯。真正的城市管理,不该是“一刀切禁止”,而应是在安全前提下,提供合法、规范的替代方案——比如设立集中储物区、允许合规储物柜备案、推动新建小区配建仓储空间。否则,今天拆的是老李的集装箱,明天堵住的,就是千万普通家庭对“体面生活”的最后一丝想象。别让“合法空置”成为常态,而让“合理利用”变成罪过。
  • 北京,六旬阿姨偶遇20年前同事,两人互加联系方式后,得知彼此都已单身,便谈起了感情,盘算着领证一起安度晚年。阿姨想把大哥占用多年的房子要回,便以买卖的形式150万卖给大爷实则并未支付房款,他只付了土地出让金及房屋过户税费共计6万余元。后两人感情闹掰,阿姨多次要求将房子过户回来,大爷认为赠与完成,她无权要回,愤怒的阿姨将大爷告上法庭
      周阿姨和钱大爷,年轻时曾是同事,2002年钱大爷离职后,两人就断了联系,一晃近二十年没来往。2021年,已年过六旬的两人偶然重逢,热情相聊后得知彼此都没了老伴,慢慢两人便产生了感情,盘算着日后领证结婚,安度晚年。   周阿姨向钱大爷倾述烦心事,说自己名下有套房子,一直被大哥一家占用着,怎么说都不肯搬走。 虽两人感情越来越稳定,可钱大爷也不好给出啥主意。周阿姨说想把这套房子当婚房。为了让大哥一家尽快腾房,她跟钱大爷商量以买卖的名义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这样大哥一家总没理由再占着了,钱大爷当场同意。   2021年10月,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5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钱大爷。当月19日,周阿姨配合钱大爷办了过户手续,房子正式登记到了钱大爷名下,不过他压根没支付房款,只是承担了6万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和过户税费。   过户后,钱大爷搬进了这套房子里。钱大爷总说,虽房子在自己名下,但他打心底里觉得这房子还是周阿姨的,以后随时能再过户回去。 周阿姨曾表示,房子已给了钱大爷,不会再变更了。就这样,房子一直登记在钱大爷名下,两人继续相处着。   可相处久了,恋爱时的新鲜感褪去,生活里的琐事开始引发矛盾。 两人常为鸡毛蒜皮事争吵,周阿姨甚至对钱大爷的人品产生了怀疑,对他不再信任。 2023年3月,周阿姨不想再继续这段感情了,开始找钱大爷要回房子。钱大爷当时说,要是想把房子过户回去,得等满两年房屋税费能低不少,到时再以买卖的方式办手续。 可他心里又觉得憋气:当初周阿姨跟自己交往,就是想利用他帮忙拿回房子!目的达到了就想甩人?10月,周阿姨多次催促钱大爷办过户,可钱大爷要么敷衍,要么干脆不回复。 周阿姨一怒之下将钱大爷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让钱大爷把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   法庭上,两人各说各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可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钱大爷辩称房子是周阿姨自愿赠与自己的,就是为了解决她和大哥的房产纠纷,现在赠与都完成了,房子就是自己的,周阿姨没权利要回去。 虽假以买卖形式,自己未付房款,可周阿姨也明确表示房子就是他的了,不会变更了。 更何况自己当初花的6万多元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附义务,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若未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周阿姨说,当初签买卖合同根本不是真的想卖房,就是为了让大哥腾房、跟钱大爷结婚当婚房用,而且两人也约定了两年后过户回来,现在钱大爷反悔了。 就算算是赠与完成,那也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现在感情破裂,婚也结不成了,房子理应还给自己。她有权撤销赠与。 钱大爷不乐意,自己掏了6万元,要再重新更名,那必须对自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院审理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捋得明明白白。 法官认为,周阿姨和钱大爷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有真实的买卖意思,也没有发生150万元的真实交易。 这份合同就是两人故意串通好的“虚假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这种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从两人的聊天记录和庭审陈述来看,当初过户房子,一是为了让周阿姨大哥腾房,二是想把房子作为婚后共同财产,所以才登记在钱大爷名下。 虽然恋爱期间两人都口头说过房子归属,但那些大多是感情里的随口承诺,不能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依据。 该买卖合同因缺乏真实交易意图而无效,法院需探究背后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周阿姨和钱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初过户产生的6万多元税费由周阿姨承担,返还给钱大爷。 钱大爷配合周阿姨把房子过户回去,并且从房子里腾退,现在判决已生效,双方并未上诉,都自动履行完了义务。有人说,这钱大爷,眼睛里还真只有钱呀!你没实际付款过,这合同肯定的会无效呀!真是掉钱眼里了! 有人说,周阿姨太精了,既谈了恋爱,又要回了房子,自己啥都没损失,这布局做的好!
  • 重庆江北,80后女子发现原本放在车位上的一个纸箱不见了,由于纸箱里还有她的一双鞋子,于是通过小区监控进行查找,发现是老两口给拿走了。女子多次找到老人索要均遭到拒绝,女子无奈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返还纸箱一个,如果纸箱损坏,需赔偿0.2元,并承担20元的诉讼费用,法院这么判。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杜某是一名80后,有了自己的事业,也有了自己的家庭,可正如绝大多数人一样,忙碌的工作让他的生活变得一地鸡毛,根本就没有时间收拾家里的杂物。 储藏间早已堆满,实在没有办法了,东宝便在自家的车位放置了一个储藏箱,专门存放一些零零碎碎的东西。 储藏箱上面偶尔还会放置一些临时使用的物品。在2025年9月24日这天,杜某因为着急出去办事,随手就把一个纸箱放在了储藏箱上面。 可是等他办完事回来后,竟然发现纸箱没了。 纸箱里只有一双鞋,并不算是什么贵重物品,东西虽然小,却让杜某心里懊恼不已。 杜某随即联系小区物业,要求查看监控,小区物业在得知杜某仅丢失一个纸箱之后,刚开始还劝说东宝,没必要小题大做,不过见杜某态度坚决,还是予以配合。监控画面显示,在杜某离开后不久,一对老年夫妻经过杜某的私人车位,发现了放在储藏箱上的废旧纸箱。 两位老人左右观察无人后便走上前去,把纸箱给拿走了。经过一番查找,杜某找到这两位老人,要求归还他的纸箱。 结果这两位老人始终不肯归还,为了给这两位老人一个教训,同时也为了给自己出一口气,杜某把这两位老人告上了法庭。 而他的诉求也非常的简单,就是要求这两位老人归还他的纸箱,如果纸箱出现损坏之后,那就赔偿0.2元,另外诉讼费用由两位老人承担。 在庭审时,两位老人承认纸箱是他们拿走的,由于纸箱已经损坏,他们也愿意赔偿给杜某0.2元的损失,另外20元的诉讼费用他们也愿意承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认为,一个纸箱的价值虽然很小,不过依旧属于杜某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破坏。而老两口将东毛纸箱拿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杜某的合法权益。 杜某有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杜某0.2元的损失,并承担20元的诉讼费用。 此次曝光之后,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此案虽然很小,不过意义却非常的重大。 在小区里居住的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会随意拿走他人的物品,而且跟他们沟通也没有效果,最后只能自己吃个哑巴亏。 而杜某,干了一件自己一直不敢干的事情。
  • 河南驻马店,女生收下12.7万彩礼后,得知男方的新房在小姑子名下,非常生气,要求退婚!男方:“房子以后可以过户给你,有必要这样较真吗?”女生:“最开始就存在欺骗,就算过户给我,咱俩也不可能,你不坦诚!”
    今年3月,经媒婆牵线搭桥,张先生结识了女生小丽(化名)。初见小丽,她那清纯靓丽的模样便深深印在了张先生的心底,令他瞬间一见钟情。在之后两个多月的相处中,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很快便将谈婚论嫁提上了日程。 小丽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希望张先生家能给127000元的彩礼,二是希望张先生有一套婚房,这样在结婚后,他们能拥有一个温馨的小窝。 对于小丽的要求,张先生毫不犹豫地满口答应,还向小丽表明父母早就为他准备好了一套婚房。 为了展现自己的诚意,张先生一家四处筹措,凑齐了127000元的彩礼,婚礼的各项筹备工作也紧锣密鼓地展开。 端午节时,张先生满心欢喜地把小丽带到家中吃饭。用餐期间,小丽突然心血来潮,提出想亲眼看看房产证,她觉得亲自确认一下会更安心。 然而,面对小丽的这个请求,张先生却支支吾吾,眼神闪躲,始终不愿意拿出房产证。 这一反常的举动,让小丽心中顿生疑惑,一种被欺骗的感觉涌上心头。 小丽向来最厌恶被人欺骗,在她心中,婚姻是无比神圣的,夫妻双方理应相互坦诚。 于是,她态度坚决地要求张先生拿出房产证,否则这婚就不结了。 在小丽的再三坚持下,张先生终于承认,房子实际上登记在妹妹名下。 小丽一听,当场怒火中烧,她觉得张先生从一开始就没有以诚相待,和这样的人结婚,未来毫无安全感可言。盛怒之下,小丽果断提出退婚。 张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是真心喜欢小丽,为了挽回这段感情,赶忙表示如果小丽在意房子的归属问题,他可以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但小丽心意已决,丝毫没有动摇,这场原本喜庆的家庭聚餐最终不欢而散。 事后,张先生一家找到了调解员,希望能借助他们的力量劝说小丽回心转意,继续这场婚礼。 张先生的姐姐解释道:“我们家有三个姐姐一个弟弟,买房的时候是我爸出的钱,当时因为只有小妹在家,为了图方便就把房子写在了小妹名下,但这房子原本就是给弟弟当婚房用的。现在新娘要求把房子过户给她。” 小丽则气愤地回应:“我确实是因为房子的事生气,但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张先生的不坦诚。明明不是他的房子,却骗我说就是他的,这就是在骗人!我从来没有要求把房子过户给我,是他们自己提出来的。就算把房子过户给我,我也不想再继续这段婚姻了!” 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小丽当场退还了彩礼。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标准的捞女!让你捞不到房子,就是骗人?我弟婚房也在我名下,这能说明什么,等时间到了可以过户,一家人有事可以商量的。也有网友说,你不知道这个是典型的骗婚吗?说白了,这个房子就是他妹妹买的,先结婚生娃,到时候再说房子不是他的!孩子有了,女方想走也走不了! 还有网友说,男的骗婚,女的还把彩礼都退了,够好的了,男的还想怎样?之前我在北京工作的时候,身边就有一个,男的骗女的说房子是他买的,孩子生完,女的在家坐月子,房东来收房租,给女的气的当晚就没奶了! 觉得女孩做法没问题。一开始就不坦诚,分了就对了!而且女孩不是图钱,直接退婚退彩礼,已经赢了很多女生!在婚姻这件事上,人们总说坦诚是基石,信任是梁柱,只有二者兼备,才能构建起幸福的婚姻大厦。 显然,张先生在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缺乏坦诚的态度为这段感情的破裂埋下了伏笔。 这事情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在婚姻中,真诚和信任才是维系感情的关键!
  • 新疆乌苏,男子把从山上挖到的44株雪莲晒干后包装了一下,挂到网上尝试售卖,还真有人买,最终以2000元成交。可买家收到货后却觉得质量不好跟男子讨要说法,男子不认可,双方争执不下买家就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男子。公安机关受理后马上转交给检察机关,男子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让人意外!据6月4日报道,男子山上挖雪莲,晒成干后用野生雪莲的包装袋包装后卖出,却被买家给举报了,因此还摊上了官司,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2022年的一天,马某又跑上山去捡蘑菇,捡着捡着发现了好似雪莲的植物。马某赶紧用手里的工具挖出来仔细研究了一番,发现真的是雪莲,还是野生的。   靠山吃山的马某当然知道野生雪莲的价值,知道这是个好东西,于是放弃了捡蘑菇的想法,把周围的雪莲统统挖了出来,并带下山。   回到家后,马某数了数,足足有44株。马某把雪莲晾晒在自家院子里,等晒成干后,又在网上买了印有野生雪莲的包装袋,把44株雪莲都打包包好,并拍了照片。   然后马某就把拍好的照片发布到了网上,定价每株150元,就等着看看有没有人买。   没过多久就有个家住海南的谢某某看上了马某卖的野生雪莲,在网上跟马某咨询了半天,最终二人以2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马某把野生雪莲邮了过去,谢某某支付了货款。   可等谢某某收到野生雪莲的时候,说跟他以前买过的不一样,质量不好,就又找到马某说道。   谢某某觉得这质量不值这些钱,话里话外的意思是想要退货,要不就返点钱。马某当然不干,从晾晒到包装,马某可是花费了不少心思的,不肯答应谢某某的要求。   双方协商未果,谢某某一气之下就把马某向公安机关给举报了。   本来是经济纠纷,但是这样一被举报,公安机关发现端倪。马某售卖的野生雪莲乃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不允许私自采摘的。   马某不仅私自采摘,还非法售卖,已经构成了刑事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马上把案件移交给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马某作为被告上了法庭。   1、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私自采摘国家保护植物,已经触犯了法律,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鉴定,马某采摘的野生雪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按照相关规定,非法采伐并出售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依法判刑并处以罚金。   2、 马某却觉得很冤枉,雪莲在山上并未被保护起来,而且他也不知道自己挖的雪莲是国家保护植物,不应该被判刑。马某天天上山捡蘑菇,山上的东西又不光他一个人采摘,凭什么他挖雪莲就触犯了刑法。他又不是故意挖的,而且也没有规定山上的东西不让挖。马某只知道野生的东西是好东西,因为很多人都喜欢野生原生态的东西,所以才特意买了野生雪莲的包装袋包装起来,然后打算卖掉贴补家用。马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主观故意,也对雪莲是否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不清楚,请求法院网开一面。   3、 法院审理后判决: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3章第16条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马某并没有相关机构批准授权的采集证,就私自采摘,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而且马某还在采摘后对44株野生雪莲有晒干并包装售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依法对马某做出判决:以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3个月,处罚金1000元。 马某声称不知情,却知道把野生雪莲晒干包装并挂上网售卖,很显然是互相矛盾的。 既然有人能以150元一株的价格购买,那么马某售卖的雪莲就肯定不是简单的普通雪莲。 马某私自采挖并售卖被判了刑,那么购买野生雪莲的谢某某从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谢某某虽举报了马某私自采挖并售卖的行为,但购买野生雪莲的事实是存在的。虽然法院判决只是针对马某违法行为的判决,但是谢某某的行为也同样会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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