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女子跟厂长请假陪母亲做透析,可经理却因公司有急活让女子回来上班。女子拒绝并跟经理吵起来,经理就辞退了她,次日就结清工资并支付500元赔偿。因没签过劳动合同没缴纳保险,女子领取不到失业保险金,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5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在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又找到了生产厂长,表示自己的母亲第二天早上要做透析,希望厂长能批准她的请假要求。 厂长看着朱某玲可怜的样子,也不好拒绝她的请假,勉为其难的答应了下来。 自从母亲得了尿毒症后,朱某玲隔三差五就得请假,厂长也很是头疼。但谁家的父母不生病,谁家还没有个不得已的时候,所以厂长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算了。朱某玲也很理解厂长的为难,但是身为子女,父母在这个时候需要自己,自己无论如何都得请假去陪伴母亲,只能用平时的辛勤工作来回报厂长的体恤之情。 4月11日的上午,公司经理殷某生接到一个订单,是个急活,马上就要求出货。于是殷某生就赶紧找负责出货的朱某玲,但是没看到人,就给朱某玲打去了电话。 朱某玲表示自己请假在陪母亲做透析,但是殷某生还是要求朱某玲立刻马上回来上班,因公司有个很紧急的订单需要完成。 朱某玲在电话里表示出自己很为难,的确是脱不开身,希望经理殷某生能够理解她的难处。 但是殷某生以公司的利益为考量,公司的收益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工资和提成,他还是要求朱某玲马上回来上班。 不仅如此,殷某生还表示朱某玲已经多次请假,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是公司念在朱某玲工作多年的份儿上,才没有跟朱某玲计较,希望朱某玲能够认清现实。 朱某玲当即跟殷某生在电话里争吵了起来,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殷某生在电话里就对朱某玲下达了辞退的消息,让她不要再来上班了。 朱某玲以为就是经理在气头上说的话,没想到第二天朱某玲再去上班的时候,就收到了工资结清的通知,还多给了500元作为补偿。 朱某玲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只是拒绝了一个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就要沦落到被辞退的地步,她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自从2018年4月以来,公司并未跟朱某玲签订过任何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朱某玲缴纳过保险,朱某玲都没有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于是朱某玲就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公司未给其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不仅如此,朱某玲节假日的加班费,还有其他保险的费用等,应共计95244.87元,都应该由公司赔偿给朱某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朱某玲请假是跟生产厂长打过招呼的,而且厂长也是同意的,朱某玲并未违反任何的单位规定。 只是因为单位有个着急的订单需要马上出货,殷某生打来电话要朱某玲回去上班被拒绝,殷某生作为公司领导就辞退了朱某玲。 朱某玲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朱某玲已经履行了请销假的制度,公司不应该因为口头要求其上班未果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而且公司并未与朱某玲签订劳动合同,朱某玲主张公司赔偿双倍的工资差额,在诉讼时效上是有效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朱某玲在入职一年后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就视为公司与朱某玲签订了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既然是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那么就不符合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朱某玲要求二倍工资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朱某玲自从开始在公司工作,公司就没有为其缴纳过任何的保险,以至于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理应进行赔偿。 至于朱某玲提出的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问题,因未能够提供加班的证据,所以对于加班工资的索赔不予支持。对于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问题,因仲裁时效为2年,公司应支付从2021年到2023年的年假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朱某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共计46431.65元。
在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又找到了生产厂长,表示自己的母亲第二天早上要做透析,希望厂长能批准她的请假要求。 厂长看着朱某玲可怜的样子,也不好拒绝她的请假,勉为其难的答应了下来。 自从母亲得了尿毒症后,朱某玲隔三差五就得请假,厂长也很是头疼。但谁家的父母不生病,谁家还没有个不得已的时候,所以厂长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算了。朱某玲也很理解厂长的为难,但是身为子女,父母在这个时候需要自己,自己无论如何都得请假去陪伴母亲,只能用平时的辛勤工作来回报厂长的体恤之情。 4月11日的上午,公司经理殷某生接到一个订单,是个急活,马上就要求出货。于是殷某生就赶紧找负责出货的朱某玲,但是没看到人,就给朱某玲打去了电话。 朱某玲表示自己请假在陪母亲做透析,但是殷某生还是要求朱某玲立刻马上回来上班,因公司有个很紧急的订单需要完成。 朱某玲在电话里表示出自己很为难,的确是脱不开身,希望经理殷某生能够理解她的难处。 但是殷某生以公司的利益为考量,公司的收益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工资和提成,他还是要求朱某玲马上回来上班。 不仅如此,殷某生还表示朱某玲已经多次请假,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是公司念在朱某玲工作多年的份儿上,才没有跟朱某玲计较,希望朱某玲能够认清现实。 朱某玲当即跟殷某生在电话里争吵了起来,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殷某生在电话里就对朱某玲下达了辞退的消息,让她不要再来上班了。 朱某玲以为就是经理在气头上说的话,没想到第二天朱某玲再去上班的时候,就收到了工资结清的通知,还多给了500元作为补偿。 朱某玲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只是拒绝了一个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就要沦落到被辞退的地步,她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自从2018年4月以来,公司并未跟朱某玲签订过任何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朱某玲缴纳过保险,朱某玲都没有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于是朱某玲就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公司未给其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不仅如此,朱某玲节假日的加班费,还有其他保险的费用等,应共计95244.87元,都应该由公司赔偿给朱某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朱某玲请假是跟生产厂长打过招呼的,而且厂长也是同意的,朱某玲并未违反任何的单位规定。 只是因为单位有个着急的订单需要马上出货,殷某生打来电话要朱某玲回去上班被拒绝,殷某生作为公司领导就辞退了朱某玲。 朱某玲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朱某玲已经履行了请销假的制度,公司不应该因为口头要求其上班未果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而且公司并未与朱某玲签订劳动合同,朱某玲主张公司赔偿双倍的工资差额,在诉讼时效上是有效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朱某玲在入职一年后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就视为公司与朱某玲签订了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既然是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那么就不符合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朱某玲要求二倍工资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朱某玲自从开始在公司工作,公司就没有为其缴纳过任何的保险,以至于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理应进行赔偿。 至于朱某玲提出的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问题,因未能够提供加班的证据,所以对于加班工资的索赔不予支持。对于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问题,因仲裁时效为2年,公司应支付从2021年到2023年的年假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朱某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共计4643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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