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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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不一样的身边事!

  • 河南平顶山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强奸案,张女士深夜在家睡觉时,误将醉酒进入家中的李某当作丈夫发生关系,事后选择报警,李某被法院判刑。(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事发当晚,李某和朋友在外饮酒一直到凌晨深夜,回家的时候路过张女士家,想到和朋友喝酒时,听到张女士的丈夫也在外饮酒,就大胆地进入张女士家。 张女士听到有人进来,以为是丈夫,就没有开灯查看。而李某看到张女士熟睡,就大胆地脱掉衣服,钻到张女士的被窝,和张女士发生了关系。 期间,张女士察觉到异样,立即开灯查看,发现是李某,便果断选择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将李某带走调查,后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1、俗话说,“酒壮熊人胆”,李某喝点酒就不知天高地厚,竟然深更半夜跑到他人家里,最后涉嫌犯罪也是咎由自取。 不过,张女士一个人睡觉不关门不说,进来陌生人也不问,真是太大意了。 2、这里很多人好奇,李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怎么就涉嫌强奸罪呢?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嫌疑人趁被害人醉酒、熟睡、患病或者给被害人下药等。 但是需要注意,其他手段需要和暴力胁迫相当,都是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心理从而实施犯罪。 具体到本案,案发后,李某承认自己和张女士发生关系,但就是不承认使用暴力胁迫,不过李某趁张女士熟睡,从而与张女士发生关系,属于典型的其他手段,且案发后,张女士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因此,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3、李某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法? 本案中虽然张女士及时发现男子并非丈夫,但是已经和李某发生关系,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李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没有给张女士造成特别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且李某到案后虽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仍然构成自首。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外,如果李某积极给予张女士赔偿,争取获得张女士谅解,还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该案也再次提醒人们,随着夏季到来,人们晚上睡觉,一定要关好门窗,保护好自己,以防遇到不法分子。 另外,如果真的不幸被侵害,务必及时报警,方便警方固定证据,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 河南平顶山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强奸案,张女士深夜在家睡觉时,误将醉酒进入家中的李某当作丈夫发生关系,事后选择报警,李某被法院判刑。(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事发当晚,李某和朋友在外饮酒一直到凌晨深夜,回家的时候路过张女士家,想到和朋友喝酒时,听到张女士的丈夫也在外饮酒,就大胆地进入张女士家。 张女士听到有人进来,以为是丈夫,就没有开灯查看。而李某看到张女士熟睡,就大胆地脱掉衣服,钻到张女士的被窝,和张女士发生了关系。 期间,张女士察觉到异样,立即开灯查看,发现是李某,便果断选择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将李某带走调查,后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1、俗话说,“酒壮熊人胆”,李某喝点酒就不知天高地厚,竟然深更半夜跑到他人家里,最后涉嫌犯罪也是咎由自取。 不过,张女士一个人睡觉不关门不说,进来陌生人也不问,真是太大意了。 2、这里很多人好奇,李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怎么就涉嫌强奸罪呢?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嫌疑人趁被害人醉酒、熟睡、患病或者给被害人下药等。 但是需要注意,其他手段需要和暴力胁迫相当,都是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心理从而实施犯罪。 具体到本案,案发后,李某承认自己和张女士发生关系,但就是不承认使用暴力胁迫,不过李某趁张女士熟睡,从而与张女士发生关系,属于典型的其他手段,且案发后,张女士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因此,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3、李某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法? 本案中虽然张女士及时发现男子并非丈夫,但是已经和李某发生关系,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李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没有给张女士造成特别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且李某到案后虽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仍然构成自首。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外,如果李某积极给予张女士赔偿,争取获得张女士谅解,还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该案也再次提醒人们,随着夏季到来,人们晚上睡觉,一定要关好门窗,保护好自己,以防遇到不法分子。 另外,如果真的不幸被侵害,务必及时报警,方便警方固定证据,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 四川,成都。一名男生在食堂点了一碗拉面,吃到一半竟然发现碗底下有一大块瓷砖。男生:刚开始以为是骨头,后来以为是豆干,最后才发现居然是瓷砖!
    事发当天,男生来到学校的食堂准备吃饭,他平时比较喜欢吃面食,于是就点了一碗拉面。热气腾腾的拉面很快就做好了,男生拿起筷子就吃了起来。 不得不说,这碗拉面的味道还是不错的,男生吃得非常开心。吃了快一半的时候,男生用筷子翻了一下面条,发现筷子触到一块硬硬的东西。 男生琢磨着,这有可能是煮面条的高汤里面的大骨头,于是就打算用筷子将硬东西翻出来。结果用筷子挑出来的时候,却不像骨头,看颜色和花纹都挺像一块豆干的。 可是男生用筷子一夹,却发现这块东西非常坚硬。男生这时候也顾不上吃面条了,夹起这块东西就仔细端详,看了半天才确定,这块硬东西不是骨头,更不是豆干。 原来,这居然是一块瓷砖!男生顿时倒吸一口气,幸亏今天是细嚼慢咽地吃面条,万一自己要是赶时间狼吞虎咽,不小心咬到这么硬的一块瓷砖,那么很有可能会伤到牙齿。 更何况一碗好好的面条里面混入这么一块瓷砖,那面条的卫生状况也得不到保证呀!一想到自己吃了这么一碗带瓷砖的面条,男生顿时感觉自己心里非常不舒服。 于是,男生赶紧端着这碗瓷砖拉面找到了食堂师傅。师傅对此的解释是,这是他们食堂在装修的时候,不小心造成的,对此他们 也感到非常抱歉。 那么,学校食堂里的拉面吃出瓷砖,这件事从法律的层面上该如何解决呢? 一、学校的食堂师傅对这块瓷砖的解释是,装修时意外掉进去的。不过这个解释也挺令人费解的,毕竟学校的食堂开了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又不是新装修,怎么会有装修产生瓷砖呢? 也有人说,估计是灶边的瓷砖脱落掉进了锅里,而做饭的师傅也没有发现,于是就被端给了男生,由此可见食堂的厨房卫生情况也是不容乐观呀。 二、作为学校食堂的经营者,所生产的食品都应当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拉面里面有瓷砖,这明显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具体到本案,男生买到的拉面里面有一大块瓷砖,完全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向经营者进行索赔金额一千元。 二、不管拉面里的这块瓷砖从哪里来的,由于食堂的疏忽,造成瓷砖直接掉入碗里并且被端给了男生,最终导致男生吃了一半的面条才发现。 虽然最终男生由于大度,没有向食堂进行索赔,但是如果男生由于吃了这碗有瓷砖的拉面而导致身体不适,食堂同样要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拉面里的瓷砖从何而来并不太清楚,卫生状况更是不了解,如果男生食用了这碗卫生不合格的拉面,后续出现身体不舒服的情况,可以向食堂进行索赔,而食堂也必须承担费用。 尽管食堂师傅提出来给男生换一份面条,不过男生还是婉拒了。事后,学校的食堂也承诺,会对卫生和安全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检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用餐卫生。
    社会百态
  • 女子面包里吃出生锈刀片,向厂家维权,厂家:送你试吃面包新品!

    2023-02-20
    图片
  • 安徽合肥,一女子趁着夜色去垃圾桶里捡被丢掉的情人节礼物,意外收获一根新的黄金手链,一支兰蔻口红和520元人民币。事后,女子在网上晒出了战利品,表示很开心。可万万没想到,一陌生男子突然私信女子,称黄金手链是他买的,要求女子归还,如果装不知道,就会报警。
    事发当天是情人节,女子看着网友们都在晒去垃圾桶里捡到的情人节礼物,心里十分痒痒。之后,女子来到银泰城附近,强忍着尴尬在几个垃圾桶内翻找。旁边的环卫工见状,感到十分好笑。 女子连续翻了几个垃圾桶,最终找到了一根新买的黄金手链,一支崭新的兰蔻口红以及520元的人民币,这可把环卫工看得一愣。女子收获战利品后,立即将这份喜悦拍成视频,分享了出去。 2天后,女子突然收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私信,他称黄金手链是买给女友的,藏在了玫瑰花中,但被生气的女友给一并扔了。后来对峙的时候,陌生男子的女友表示当时是直接扔进了垃圾桶,没看到有黄金手链。 不仅如此,男子还准确的说出了黄金手链的克重是13.79克和标准号。最后,男子还不忘威胁了一句:“如果装看不到,我可能会报警,这手链挺贵的。” 之后,女子答应了当面将黄金手链还给陌生男子,但是网友们建议女子不要和陌生男子见面,直接把黄金手链交给民警,以免有危险。 1、女子晒出的这根黄金手链,差不多得有五六千元,确实不便宜。但很多网友表示,这礼物都已经丢进了垃圾桶了,那就是不要了,谁捡到就该归谁。女子又没偷没抢,男子凭什么要女子归还,而且还是这种态度。 不过,女子也很直爽,她虽然没想到男子会来讨要,但还是在确认信息后,答应把黄金手链归还给男子。这确实是拾金不昧的精神,值得赞扬。 2、那这根黄金手链到底属不属于男子的,女子有没有必要归还? 首先,男子把玫瑰花和黄金手链都送给了女友,这属于维系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男子的女友并不知道花中藏了黄金手链,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女友并未接受黄金手链的赠与,只接受了一束玫瑰花。 换句话说,男子的女友已经取得玫瑰花的所有权,想怎么处分都行,但她并未取得黄金手链的所有权。 其次,男子的女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玫瑰花连带黄金手链一起丢进垃圾桶,这属于抛弃行为。 既然如此,女子捡拾到了玫瑰花,就属于她的,但黄金手链应按照遗失物来处理。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当然,由于女子并不知道这个黄金手链的具体情况,她认为都是别人不要的,所以这个不能怪她。但当男子向女子提出返还时,女子应当予以返还。 不过,男子在领取黄金手链时,应当向女子支付因保管遗失物、送交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后,女子接受了网友们的建议,为保证自身的隐私和安全,准备将黄金手链交给民警,然后让男子自己去派出所领取。
    社会百态
  • 辽宁,铁岭。某中学的学生餐清汤寡水,打三个菜到手的却是三个汤。学生询问这到底是菜还是面条卤子,食堂:不好意思,勾芡勾得有点多!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食堂里摆着三个大铁桶,里面盛放着三个菜,看起来是番茄炒蛋和白菜炖豆腐等菜品。可是当学生用勺子舀起来的时候,发现菜稀稀拉拉的,根本不像菜。 番茄炒蛋原本应当是大部分是鸡蛋和番茄,可是桶里的番茄炒蛋用勺子一搅和就像汤一样稀薄,舀起一勺子,发现大部分都是汤水,根本没有多少鸡蛋和番茄。 其他的几个菜就更别提了,用勺子根本就舀不到固体的菜,全是汤水。然而这几个桶里装的,其实是学生们午餐和晚餐的三道主菜。 面对这样的菜,学生们议论纷纷,有学生表示,自己打的是菜吗?明明就是面条卤子,还有学生认为,连面条卤子都比这菜强,这分明就是三个汤! 据了解,这样一份三个菜的学生餐价格为十元,虽然价格还算比较合适,但是十元的价格只买到三个稀稀拉拉的菜汤,不得不说一点也不实惠。 也有人认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菜里面有勾芡过的痕迹,很多人做菜时习惯勾芡,这菜应该是勾芡勾得有点过头了,所以才变得稀薄了。 对此有人吐槽说,食堂本来是想要直接勾兑一些勾芡给学生喝的,现在还往勾芡里面放点菜,也算是对学生非常有爱心了! 勾芡是一种做菜方式,主要方式就是在菜快熟的时候,将调好的粉水倒入菜中,让菜变得更加可口,看起来也会更加好看。 而该食堂却利用勾芡的手段,直接让菜变成了汤,这也太过分了!中学的学生正是长身体的时候,每天吃这种稀薄的菜,肯定是吃不饱的。 那么,食堂的三菜经过勾芡变成三汤这一事,从法律的层面上可以如何解读呢? 一、一般来说,勾芡只会让菜变得粘稠而不会让菜变稀少,视频中的菜,很明显就是菜的原材料没有放足,完全就是用勾芡来充数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该学校的食堂经营者以勾芡参杂菜品,让三道主菜变成了三道菜汤,不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将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有家长反映,有学生在吃完食堂里的饭菜以后,有不舒服的现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规,如果有学生因为食用了食堂的饭菜而身体不舒服,可以要求食堂经营者进行赔偿。 三、作为学校的食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加工食品,为学生提供安全放心的学生餐。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该学校的食堂不仅菜量不足,以勾芡来充数,食品卫生更加堪忧,已经违反了以上法规。 十元钱一份的饭菜,最起码应当保证有两个比较干的菜,而不是三个稀少的汤。目前,该食堂的三汤事件已经引起注意,行政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学生是未来的花朵,食堂的伙食以勾芡来糊弄充数,不但导致食物的营养不够,而且菜量也不够。食堂的这种做法,实在不应该。 对于食堂的这种三汤行为,你怎么看?
    易友生活杂谈
  • 2008年,日本一名男子发现家里冰箱中的食物总是莫名其妙地消失,为了找出原因,他在客厅里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竟然看到一个女人从衣柜里爬出来。
    他将摄像头安装在一个隐秘的角落里,可以一览客厅的全貌,他这一周和平平常一样,若无其事地吃饭、睡觉、出门工作,在休息日时,他才抽空取下摄像头中的存储卡,查看这几天的监控录像。 摄像头拍下的影像让他震惊不已! 早上7点,他准时出门赶地铁。一个小时过去,家里仍然没有任何动静,又半个小时过去,突然衣橱顶端的柜门突然被打开,接着,从柜子里伸出一只手,打开了下面大衣橱的柜门。 一个穿着睡衣的人顺着大衣柜的隔板慢慢爬下来,再观察发现,这个人竟然还是个顶着一头卷发的女人! 这个女人从衣橱里爬出后,会先到淋浴间,待了大概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后出来。 然后洗漱完毕后,又打开冰箱,小心翼翼地取出里面的食材,然后每次只取出一点点,然后再小心翼翼地放回去。 在关门之前,还会站在冰箱门口摆弄一番,似乎是在认真检查食材的摆放位置是否有变动,会不会轻易发现食物少了一部分,然后经过三番五次的检查后,她才离开冰箱,来到厨房的灶台前。 她先将食材切好,将垃圾用袋子装好,然后倒油、酱油、盐,倒过后再将它们小心翼翼地放回原来的位置,一顿美食出锅后,先悄悄出门将垃圾丢掉。 吃完饭后,会将自己所用的餐具洗干净放回原处,将灶台、水池处的水渍擦干。 男子边看边感叹:“啧啧啧!真是滴水不漏,我能发现就怪了!” 吃过早午饭后,这个女人便会在客厅看一会儿电视,中间吃些零食,一直看到下午三点钟,然后做饭,吃饭,洗漱,在大概五点半左右重新回到衣橱顶端的小橱柜里。 六点左右是男子的下班时间,但是对于男子的工作性质来说,正常下班是件稀奇的事情,一般在十一二点到家是他的常态,回家梳洗后,便就瘫倒在床上,每周的工作日都是如此循环。 根据家里每月的水电费来看,这个女子已经在他的家里呆了足足有一年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他竟然与一个素不相识的女人共处一室已经长达一年之久! 掌握到这些确切证据后,男子第一时间到警局报了警,后成功抓捕该女子。 她告诉警方,她的名字叫做崛川寿子,今年58岁,没有工作,没有退休金,更没有办法养活自己。然而,一年之前,她偶然转悠到这个小区时,突然发现男子家里没有上锁,于是她便开门进来了。 除此之外,她还翻看了男子房间的各个角落,寻找是否有适合藏身的地方,最终找到了衣橱顶端的那个小柜子是空着的,她便想办法爬了上去,上去后发现,那里刚好适合她用来藏身,于是便将她的床垫拉了进去。 她还解释道,除了吃了主人的一些食物、用了主人的一些生活用品之外,她并没有给主人的生活带来任何困扰,她会仔细地收拾好她制造出来的痕迹,她并不认为自己对别人造成了影响。 对此,警方只告诉她,虽然她没有对别人的生活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像她这样随意进出别人的房子,是违法的行为,而且那位男子了解到真实情况后十分反感,这也就意味着您已经对别人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女子被警方带走后,那名男子将家里里里外外都清扫了一遍,随后,又更换了一个新的门锁,这次,他还特意在门上贴了一行标语:千万要锁门!用来提醒自己。 但其实,像崛川寿子这样的“同居者”还有很多,大多数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他们没有工作,没有退休金,无法养活自己,只能四处寻找落脚点,他们往往会藏在很少有人去的大房子里。 因为他们难以被发现的特征,有人将他们称为“看不见的寄居者”,这也提醒我们:出门时,要锁好门窗,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除此之外,还告诉整个社会,需要关注此类人群的福利保障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寄居者”的问题。
  • 77岁老妇被女儿赶出家门,拒绝赡养,知道真相后,网友:做得对!
    2023-02-17
  • 广西贵港,杨先生反映,其13岁的侄女小悦被4人强行掳走强迫卖淫,后逃出来被多人殴打入院,现如今身体多处骨折,还染上了性病!目前警方回复称,确有此事,打人一事已处理,强迫卖淫等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百姓观察报道,杨先生向其反映,其13岁的侄女小悦,去年11月,被4个人强行掳到车上,带到当地一家酒店拘禁起来。这些人强迫小悦进行卖淫2周,后小悦趁这些人不注意逃脱,结果又被这些人当街殴打入院。这时杨先生才知道这些人的所作所为。 据@港北公安信息,小悦因拒绝加害者强迫其从事违法活动,被打致头部受伤。医院诊断书显示,小悦患有性病并多处骨折。 杨先生同时表示,小悦因被强迫接客十几人,才染上了性病。其实名指控了10个人,派出所抓了4名未成年人,到目前为止案情一直没有进展。 记者随后向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回复称,小悦被殴打的案件已处理,其他的还在调查阶段。 1、当街掳走小女孩,还强迫小女孩卖淫,不服从就打?这群人还真是无法无天!不严惩都难以平民愤!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2、这伙人构成什么罪?面临怎样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愿进行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具有“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这伙人通过威胁、恐吓、殴打、拘禁等方式强迫小悦进行卖淫,这种行为显然已经构成本罪,同时因小悦仅有13岁的,这伙人属于本罪中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这伙人对小悦实施殴打还涉嫌故意伤害,对小悦实施拘禁涉嫌非法拘禁,但是因为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强迫小悦卖淫,因而与强迫行为属于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属于吸收犯,依法应当择一重处,按照强迫卖淫罪追责! 3、十几名嫖客有没有责任? 嫖客主观上是嫖娼故意,发生性行为时,如果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女子也未有明显反抗,一般仅按照嫖娼行为进行处理。 但是本案不同,受害女孩小悦仅仅只有13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明知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不管其是否出于自愿,只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就以强奸罪论处。 换句话说,如果嫖客明知道小悦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即便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与小悦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应当注意的是,是否明知司法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嫖客确实不“明知”小悦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但是如果嫖客明知小悦系被强迫卖淫,即便嫖客没有实施暴力等强迫手段,仍会构成强奸罪,面临严惩! 4、最后,13岁花季少女遭受到这样的折磨,还染上病痛,着实是让人心疼! 在此希望,当地相关部门,从快从严惩治凶手,还小女孩一个公道。 也希望,当地相关部门,借此机会肃清相关黑色利益链,还大家一个清朗世界!
    社会百态
  • 湖北武汉,一男子在某餐厅吃饭时,无意中听到有一名在逃嫌犯就在附近。男子为了求证此消息的真实性,于是独自前往一家广告店,然后以办事为名打听到了在逃嫌犯确实在店内。后警方根据男子提供的线索,将这名在逃嫌犯抓获归案,立下了大功。
    这名男子姓姜,姜先生平时喜欢研究法律知识。2月初的一天,姜先生独自来到一家餐馆吃饭,无意中听到邻桌的几名男子在讨论他们的一个新同事。 从他们的对话中,姜先生得知这名新同事姓程,程某在附近的一家广告店工作,才上岗没几天。而最关键的信息就是,程某好像在外省犯了点事,警方多次传唤,但程某都未投案自首。 姜先生听到这个消息后,也是半信半疑,这真的有那么巧让给自己碰到了?为了求证此消息的真实性,姜先生于第二天来到了那家广告店,然后以顾客的身份与店员交流了一下,得知店里确实有个姓程的员工,也确实是从外省而来。 这下姜先生心里有数了,他和店员打了个招呼后,离开了广告店,然后站在不远处报了警。当地民警立即联系了外省警方核实,得知程某确实是在逃嫌犯,曾从事过传销活动。 目前,程某已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移交到了外省办理。 1、这真是太戏剧性了,要不是看到权威新闻报道,还真以为是在编故事呢。不得不说,姜先生有当侦探的潜质。 2、很多网友关心道:姜先生会有奖金吗?这可是大功一件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7条,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通告应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具体数额。 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属于合同,是公安机关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 本事件中,如果公安机关发布了悬赏通告,那么姜先生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程某的线索,就能获得奖金。比如:5000元,10万元等。如果不支付,就构成了违约。 也就是说,姜先生能否拿到奖金,要看公安机关有没有发布对程某的悬赏通告。 3、有网友表示,如果没有悬赏奖金,那为何要兴师动众的去举报? 其实,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当然,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奖金,除了一些心存正义感的人,确实不能强制要求他人提供线索,更何况公安机关也不知道有谁知情不举报。 因此,现在只要有一些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一般都会发布悬赏通告。 最后,我们必须为姜先生的机智和勇敢,以及正义感点赞。希望姜先生能坚持心中的正义,但同时也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
  • 湖南益阳,一8岁小女孩在情人节那天,收到了同学送的一条项链,万万没想到,这条项链竟然价值20000多元,随后,女孩妈妈联系到了同学妈妈,主动退还了项链。
    女孩的妈妈称,2月14日放学后,她去接女儿回家,路上,女儿跟她聊天时,告诉她:“妈妈,同学送了我一条项链,很贵很贵的,我不要,他就非要给我!”随后,她拿起项链看了一下,貌似是钻石项链,于是,她告诉女儿,礼物太贵重了,不能收,一定要还回去。 当天,女孩的妈妈就联系了同学的妈妈,并告诉同学的妈妈:“你儿子送了我女儿一条项链,太贵重了,我们不能收。”但同学妈妈却说:“没关系的,送了就送了,我对我崽说,送出去的东西就不能收回了!” 但女孩的妈妈坚持认为这礼物不能收,并将项链的图片发给了同学妈妈,同学妈妈看后竟然发现,儿子偷偷拿走了自己的铂金项链,并转手送给女同学了,价值20000多块钱。 第二天一大早,女孩的妈妈便将项链还给了同学妈妈。 1、事发后,有网友对小男孩的行为不禁唏嘘,但也更感慨男孩母亲的做法,送出去的东西无论价格贵贱,既然送出去了,就不能收回!但女孩母亲的想法就很理智了,毕竟人人都知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道理。 其实,从两位母亲的身上,我们看出了不一样的教育理念,一个是不能要,一个是不收回。 在这起案件中,两位母亲的教育里都包含了“诚信”在里面,但是,其实对小男孩的母亲而言,笔者更希望她能教育小男孩在分辨好礼物的价格以及意义,并跟家人商量过后,再行赠送,否则,他将会制造更多与自己年龄不符的事情发生,今天他送的是项链,那明天他指不定又会拿什么贵重礼物送给别人了! 2、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分析此案呢? 首先,同学将项链赠送给小女孩,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财产和受赠人交接完成,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生效完成的,赠与合同对双方都有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当赠与财产完成转移后,赠与行为则形成,如果无特殊情况,则不能撤销。 但问题在于,本案中的赠与人为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法律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此可以看出,8周岁是界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分水岭。 本案中,小女孩的年龄是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小男孩的年龄却并未透露。 如果小男孩年龄不足8周岁的话,则不能由其自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小男孩的赠与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但如果小男孩的年龄在8周岁以上,按照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具体到本案中,小男孩的母亲为小男孩的法定代理人,其若在追认项链的价值后,明确表示无须收回,则代表同意本次赠与行为。但如果小男孩的母亲并不同意赠送的话,则该民事行为亦无效。 其次,民法典亦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被赠与项链,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女孩又已满8周岁,如果赠与行为有效的话,则小女孩可以收取礼物馈赠。 但是,从道德层面来讲,如果小女孩收取同学的贵重物品,则会容易给其自身树立错误的价值导向,因为这样会让孩子在无意识中,接受不平等的交易,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3、所以,女孩妈妈教育方式应当值得被推崇,也希望各位妈妈们能够引以为戒,切记不要让孩子轻易接受他人的贵重物品。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社会百态
  • “太恶心了!”,河南信阳,一男子去公共卫生间上厕所,刚走进去,就发现了一个戴着头盔的男子在厕所里。他不是来尿尿的,而是拿着一个大白色的原桶,在小便池里接水。男子心想,需要水,可以去外面的洗手台接,为什么要接这冲便池的水呢?男子实在想不通。
    可走近了一看,接水的男子似乎很眼熟,貌似曾经在哪里见到过。男子瞬间回想了一下,对,正是厕所斜对面摆摊卖豆芽商贩。 想到这里,男子心里犯嘀咕了,他接这便池里的水,难道是冲厕所用吗?男子很好奇,因为自己曾经在他这个摊位上,买过很多次豆芽。他不会用这里的水,来泡豆芽吧?男子越想越觉得恶心。于是,他故意慢下了动作,看看拿白桶的男子究竟提着这桶水,去哪里。 男子当看到在便池里接水的人时,觉得特别不可思议,当时就把手机拿出来,打开了视频。当拿着白桶的男子,看到水桶马上接满了,用力提着白桶,便走出公共厕所。这时,男子又拿起手机继续拍摄,跟在拎白桶男子的后面。,看看他究竟要干什么。 没想到的是,拎白桶的男子径直朝着自己的摊位走去,停在了地上摆放的几盆豆芽前,把桶里接的水,直接倒向豆芽,来泡发豆芽。看到这一幕时,男子想吐的心都有了。 他忍不住的直发牢骚,感觉这里的豆芽,是用尿壶泡出来的,这不是用尿壶泡茶吗? 男子不想让更多的百姓,被这摊主欺骗,连忙把事情的经过,向街道办反映。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之后,非常重视,迅速来到了摊位现场。 经过查看视频之后,并询问用白桶接小便池水的摊贩,摊贩如实交代自己确实是用小便池的水来泡发豆芽的。 随后,相关部门将摊贩的豆芽全部没收了,同时,让这个摊贩亲手写了一份检讨书,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反省,并责令豆芽摊位停业一周。 1.实在是太恶心了,用冲厕所的水,来泡发豆芽,这个摊贩的男子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劣的事情呢?有朋友说,反正他也不吃这豆芽,还关心用什么水吗?没用口水就好了。有朋友说,这叫就近取材,离着厕所这么近,何况还是免费的水,不用白不用。 此时,赶紧回想下曾经吃过的豆芽,是在哪里买的?泡发豆芽用的水,一般用的是自来水,不太可能是纯净水,但是,绝对不能使用冲厕所的水。因为这里的水质,细菌和致病性微生物都有可能会存在超标的情况。 2.摊贩男子用小便池的水,来泡发豆芽,进而售卖给消费者,消费者与摊贩男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消费者向摊贩男子支付豆芽购货款,摊贩男子也应该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豆芽。现在摊贩男子用小便池水泡发豆芽,显然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说是侵权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经营者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具体到本案,一般冲小便池的水,是没有经过过滤消毒的,直接用来泡发食物,其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如果超标,或者细菌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都应该被严厉禁止。 3.有朋友问,对摊贩男子在小便池直接取水,冲泡豆芽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罚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中添加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全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有朋友说,仅仅没收了不行,必须罚到他心疼。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货值不足1万元的,罚款10-15万元;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罚款货值的15-30倍。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直接人员拘留5-15天。 具体到本案,相关部门已经对摊贩男子地上的豆芽进行了没收,接下来,他面临的将是非常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是行政拘留。 4.如果有消费者购买豆芽后,吃坏肚子,怎么办? 消费者吃坏肚子,可以依据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责任,来向豆芽摊主主张索赔。 除此之外,如果危害人体健康非常严重的,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需要结合摊贩的销售情况和消费者购买之后是否有危及到人身健康的情况,具体分析涉事摊贩男子,是否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对商贩借用小便池的水,冲泡豆芽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食品安全
  • 河南,郑州。张女士花了77000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可才买了一年,就被人给拖走了,由于当时卖车人承诺丢了包赔,于是她去找他们讨个说法却遭到了拒绝,他们却表示:卖车的人不是他们的员工。
    张女士觉得没有车很不方便,但是她又不想买一辆新的车,因为她觉得那样买车太贵了,于是她决定买一辆实惠的二手车。 当她来到一个比较大的车行时,发现这里的二手车非常多,当时接待张女士的是樊某,樊某了解了一下张女士的需求。知道张女士想买一辆性能好,价钱实惠,看起来还比较新的车。 于是时他就介绍了一辆车给张女士,这辆车不但性能好,看起来也很新,主要就是这这么好的车才卖77000元。听完介绍之后,张女士也是很满意,于是决定买这辆车。 接下来他们就签订了车子买卖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时候,张女士觉得很奇怪,因为他们签订的是车辆抵押协议。 这下子张女士才知道这是一辆抵押车,并且签订协议的时候,樊某还告诉她,由于原车主被拘留,这辆车不能过户。 张女士听了,就觉得这辆车很不靠谱,害怕原车主要回车子,那就说不清,但是樊某说,保证这辆车子的来源合法,并且如果车子丢了,或者原车主把车要回去,可以包赔。 张女士听了,这才放下心来,于是就掏钱买了这辆车子。车子买了之后,张女士也开了将近一年,车子也没发生任何问题。 所以张女士也就把过户的事情给忽略了,她觉得这么长时间都不出问题,应该不会有什么事情发生。 正当她放松警惕之后,没过多久,车子在一个深夜被一群人拿东西把车给拖走了。事后张女士发现之后也是很慌张,正当她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她收到了一条信息,而这条信息是原车主的哥哥发的。 这个人说,他已经把张女士的车上所有的东西都收拾好了,到时候会把东西寄回来给张女士。张女士了解到事情的原因之后,由于当时樊某承诺过,如果原车主一方的人把车子开走,他们会包赔,所以张女士便去找樊某。 可她没想到樊某的态度很不好,他表示,张女士怎么能够证明把车拖走的人是原车主的哥哥,如果不是原车主的哥哥,那么他们就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张女士也是被他们说得一时哑口无言,但是她也知道,这是樊某在找借口,于是坚持要他处理这件事情。 可是樊某始终没有给张女士一个说法,无奈之下,张女士找来了调解员。 张女士表示,当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表明车辆不能过户,但是保证车辆来源合法,如果原车主要回这辆车,或者车丢了将会包赔。 可是樊某依然表示,张女士没有给出证据,证明车是被原车主的哥哥拉走的,所以他们不解决问题。 后来经过协商之后,樊某才表示,会在半年之内找到车,到时候如果张女士要车就不要一分费用,如果不要车就赔偿4万元,如果找不到车也是赔偿4万元,可是张女士不接受这样的方案。 后来再找樊某协商此事的时候,发现已经找不到樊某,于是张女士便找车行的人讨个说法,可是他们却始终没有任何表示,并且也不协商此事,也不处理此事,张女士只好把此事举报到了市监局。 经过他们的调解,该行才给出了一个说法,他们说,樊某根本不是他们的员工,因为他们这里允许小型车行,或者个人在他们的经营范围内卖车的,所以不是他们的员工,他们不会去处理这件事情。 但是张女士不认可这件事,但是在车子买卖协议上,确实写的是樊某个人的名义。不过后来该行表示,如果张女士要起诉樊某,他们可以配合,如果他们有责任,他们也会承担。 张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实为买卖车辆合同,因此樊某与张女士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于樊某与张女士之间不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可依附质押或抵押等从合同的主合同关系。 由于双方当时约定,如果车丢了,樊某包赔,那么在张女士已经丢车的情况下,樊某就应当履行起包赔的义务,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二、原车主的哥哥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张女士的车拖走,构成盗窃行为。由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是1000元以上,由于涉案金额为77000元,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 第264条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77000元属于该罪中的数额巨大,所以他将会被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这件事还是提醒了大家,买车的时候还是要签订正规的协议,也不要贪便宜糊涂地买抵押车。
  • 男子玩手机发现一则广告,查看后内心窃喜:老婆有隐情?
    2023-02-13
  • 浙江温州,凌晨2点多,女子报警称酒后在包厢内被人强奸,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结果却发现女子系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后因吵架置气报警,警方查明案情后,认为女子属于谎报案情,决定给予女子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此,网友们纷纷留言,“要是成功了,又是另一个故事!”“处罚太轻了,女性违法犯罪真是没有什么成本!”“男人出门在外也要好好保护自己!”“应该按照诬告陷害罪严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来说,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而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案发前的双方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熟识程度),案发时选取的地点、如何选点、被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手段、被害人的受伤、呼救,案发后被害人有无报警、如何报警、报警的时间快慢等等方面综合来判断,并不是女性,说什么就是什么! 其次,没有事实依据的谎言,本就很容易被戳破!像女子这样明明是自愿与人发生关系,而因为和他人吵架置气,报警谎称自己被强奸,不仅是谎报案情,还属于诬告陷害!   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后者,依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而应当注意的是,按照相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强奸罪属于重罪,别说是对女子进行拘留、罚款,就是依法追究女子的刑事责任,其实都不为过! 最后,女子害人不成反被拘,实属罪有应得!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法律不是想当然,为一己私利诬告他人,企图把法律当成自己为恶的工具,其实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 江西南昌,一男子因自家院子边的一棵香樟树挡住其家中的采光及视线,遂请来工人将香樟树砍掉。不曾想,主管部门获悉此事后却依法对男子处以16120元罚款、责令补种5倍树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先生家门口有一个院子,平时其家人喜欢在院子处乘凉。可院子旁边的一棵胸径22厘的大樟树却越长越茂盛,已经挡住其院子的采光,且还影响视线。 后来李先生请来工人将这棵枝叶茂盛的香樟树砍断。树被砍断后,李先生家院子的采光确实好了很多,视频也好了很多。 可没过几天时间,主管部门却找上门来,对现场进行调查。后经调查取证,主管部门认定被砍香樟树的胸径有22厘米、高度700厘米、冠幅550厘米,市值3224元。 1、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认定李先生的行为属于违法后。李先生对自己的行为多次进行申辩,但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随后主管部门对李先生的违法行为处以16120元罚款、责令补种5倍树木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李先生不仅要按被香樟树5倍的市场价缴纳罚款,同时还要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补种5棵同等胸径的香樟树,且还必须要包成活! 2、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此树挡住李先生家院子的采光及视线,李先生将其砍掉,并没有错!甚至还有网友认为,难道树挡我家门口了,我只能绕道走么?这也太不现实了吧? 其实这都是错误的认知!《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属于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小区绿地等绿化均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也就是说,不是说一定不给砍。但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要砍之前必须要到主管部门提前申请,且必须要得到批准后方能砍伐。 上述《规定》第20条同时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换而言之,即便批准砍伐,主管部门也会要求申请人在其他指定位置种植种回相同价值、规格的树。 3、没有手续,擅自砍代的,就要根据上述《规定》第26条规定进行处罚:即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治安处罚的;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违法情节轻微的,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并处责令重种5倍以下所砍伐树木。达到情节较重时根据治安处罚规定处罚。 最后,有网友表示,这个规定没有问题。关键很多人都不知道有这个规定,因此网友们建议要多宣传,不然群众自己违法了都不知道。 但也有网友却认为,不是自己家的东西,就不能私自损坏,这是常识!因此该网友认为,任何原因都不是违法的借口。对此,您怎么看?
    易友生活杂谈
  • 陕西西安,一男子去上厕所时,推开门,竟发现厕所里面有两名女子和一名小女孩,男子以为自己走错了门,正准备道歉,但两名女子却用难听的话辱骂男子,并扬言称,“虽然是男厕所,但进入厕所的时候,也要敲门!”
    男子称,自己很是冤枉,第一次遇到男厕所里面有女士的情况。原来,事发当天,小女孩尿急,而女厕所又要排很长的队,这时,一名女子发现对面的男厕所里正好没人,于是,两人一合计,就带着小女孩去了男厕所。 不料,男子在这个时候恰好要上厕所,推开门的一霎那,男子就看到了两名女士,男子吓了一跳,本能反应是走错了门,但男子看到厕所门上的“男”的标识后,正准备解释自己没有走错,不料,两名女子竟咄咄逼人,用极其难听的话辱骂男子。 于是,男子为了免受是非争议,打算录像留存证据,然而,两名女士依旧怒吼道:“干嘛!尿尿!拍嘛!拍下来更好!小孩憋得受不了!”随后,两名女子带着女孩扬长而去。 1、事件在网上发酵后,网友们们议论纷纷,认为分明是女子走错了厕所,但还要辱骂没有走错的男子,属实有点过分了!但也有少数网友认为,小孩子外出期间,憋不住尿是常有的事,所以,男子应该适当地包容一下女子,不能过分苛责。 但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毕竟是女子有错在先,但令人气愤得是,在犯错后,女子非但不知道反思,还咄咄逼人,这就有点过分了。 2、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如何评价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呢? 首先,从现在纰漏的证据来看,男子的行为并没有错。 所谓偷窥是指,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暗中偷看别人隐私的行为。 这起案件中,从主观上来讲,男子走进男厕所是正常行为,虽然厕所中有女子等人,但因厕所门紧闭,所以,男子无法预料到里面会有女子的出现,而且,按照常理推测,男厕所中出现女子的情况几乎为零。 从客观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下,厕所里有大门加小门,男子仅是走进了大门,就看见了已经上完厕所的女子等人,所以,其并没有偷窥的行为。 所以,男子的行为不属于偷窥。 其次,女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在这起案件中,女子等人进入厕所之后,有两个行为,一是女子等人作为女士,故意进入异性厕所的行为;二是女子等人辱骂男子的行为。 从女子的陈述来看,其进入男厕所内,仅是为了如厕,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厕”“女厕”,但并未规定异性进入厕所如厕会有何法律后果。所以,对此行为,仅是道德层面的谴责,并不违法。 但是,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就不对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辱骂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且,女子辱骂男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男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3、最后,有网友直言,幸亏是女子占用了男厕所,所以这事也就大概率会不了了之,但男子如果误入女厕所的话,那结局可能就不一样了。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 安徽宿州,一位农民工要乘坐火车,当他进入安检口的时候,检查行李的红外线安检机器发出警告声,行李被安检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安检人员问他,这里面是不是装有违禁物品,他心想,又没有携带管制刀具,哪来的违禁品?在安检人员的示意下,他打开行李。工作人员一眼看出,这里面的电钻是不能带上火车的,称这是禁止携带上车的危险物品。 一听这个,民工急了,大喊道,它是能张嘴,还是能爆炸?它就是卸螺丝用的。 安检人员不以为然,说道,如果这电钻装上电池,钻头就能转动,只要它转圈,对着人的太阳穴,你说有没有危险呢?而民工立马回复道,你这么说,我用手是不是也能劈到人呢?我的拳头也能伤到人,你要不要找人把手也砍掉? 有朋友说,民工有可能是靠着这把电钻挣钱呢,他这么大老远的带到火车上,肯定是有很大的用处,何必这么难为他呢?也有朋友说,同情归同情,但是还是要遵纪守法,在火车上禁止携带这些危险物品,那想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吧。 1.民工的心情可以理解,千里迢迢,带着电钻乘火车,电钻的钻头也不轻,他也知道带点轻松的物件,但是这个物件对他来说,也许真的是他外出挣钱的重要工具。 理解归理解,俗话说的好,无规矩,不成方圆。像易燃易爆、枪支弹药以及管制刀具等,是不能携带到火车上的,这属于违禁品。 2.对于钻头、锤子之类的物品,能否带上火车呢,可能有些朋友并不太清楚。 根据《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规定,像钻机、锤子、斧头、凿、锯以及农用工具等,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可以办理托运手续的。 具体到本案,民工可以选择将电钻以快递,或者托运等方式运输到目的地,确实根据以上规定,不能随身携带上火车。 3.有朋友说,能不能携带,有些物品,我们也不清楚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说,家用的小老虎钳、各种型号的小螺丝刀,这类的物品原则上,是可以随身携带上车的。 但是,对于大物件的螺丝刀、扳手或者锤子、斧子、钻头等,是被明令禁止随身携带上车的。 不能随身携带上车的物品,由于无人保管,往往就会被要求放置于火车站的禁止携带危险品的置物篮里。这实际上,对于民工来说,在思想上很难理解。 毕竟,这些东西对他们来说是有一定的价值的,放弃带走,对他们来讲就等于没收了一样。 相关部门还是需要花点心思,大力宣传禁止随身携带违禁品的物品范围清单,或者把更清晰、明了的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图画或者容易被人理解的方式,张贴在安检口,或者人流量比较大的商场、地铁,公交车站等,更容易被普通群众捕捉到这些信息。 另外,托运物品的方式也可以更加灵活一些,一旦被否定不能随身携带,就近能够立即办理托运手续,而不是跑个几公里,兜兜绕绕才能找到托运处,节省更多的候车时间。 对于民工携带电钻乘坐火车,被安检人员拦下了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 四川乐山,一名顾客到麻辣烫店点蛋炒饭吃时,突然发现饭中有一粒老鼠屎,老板却说这并不是老鼠屎,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老板一口就将这粒老鼠屎吃到肚子里了。事后男子只能买单走人!
    事发当天,一名顾客到麻辣烫消费时,除点了麻辣烫,同时还点了一份蛋包饭。可在用餐过程中,顾客发现这份蛋炒饭中有一粒与饭粒大小的老鼠屎。随后顾客立即掏出手机拍照,并向老板讨要说法。 照片显示,饭中确实有一颗黑色物体形状,且比饭中的大米稍微大一些。顾客认为这是老鼠屎,可老板坚持认为是炒焦的饭粒而已,没必要大惊小怪的。 双方在争论过程中,老板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一口就将这颗疑似老鼠屎的颗粒吃进肚子里,事后还来了一句“店酥脆酥脆的怎么可能是老鼠屎,真是服了,年轻人真的不懂!”最终,顾客只能买单离开。 1、对于这颗粒是否属于老鼠屎,网友说“那么多米,为什么独独炒焦了那一粒”、“大小都不一样,怎么可能是炒焦的饭粒呢?”、“老板这是为了逃避证明,毁灭证据而已!”、“这老板太狠了!” 2、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都提高了,都知道在用餐时吃到异物,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主张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餐费,并按照餐费10倍的价值赔偿,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赔付。且造成的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这是一颗老鼠屎,老板不仅要退回消费款、至少要赔偿1000元以上,且顾客到医院检查等损失都由老板承担。 3、那么老板吃掉了,是不是就一定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首先,顾客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前提条件是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顾客能够拿出用餐支付记录、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到这家店消费时吃到一颗疑似老鼠屎的颗粒,证明其已经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其次,当对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另一方,即老板要拿出证据来反驳顾客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就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已经被老板吃掉,老板很难再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顾客有照片证据。 最后,民法实行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意思就是说,当事情无法充分证明时,法官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判断。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也就是说,当顾客能够提供照片、视频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老板又不能提供证据反驳时,法院就可以根据常理来判断这是否属于一颗老鼠屎。 换而言之,即便没有实物证据,但法院仍然可以根据一碗蛋炒饭中不可能只有一粒炒焦、饭粒与黑色颗粒大小都不一样等生活常识来认定这就一颗老鼠屎。并据此来判定老板是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 最后,有网友表示,老板为了不用承担责任,居然吃下去!太不讲武德了!对此,您怎么看?
    社会百态
  • 广东广州,男子本来以为找到了一份好工作,没想到入职第一天,就被HR告知招错了人,补偿了50块钱打车费后被辞退了。
    25岁小伙吴某在某招聘平台上看到有公司在招聘视频剪辑岗位,就发简历应聘。很快公司就通知吴某到公司进行面试。 面试结束后,HR就告诉吴某,他被录取了。随后HR在招聘平台上和吴某沟通,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 吴某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待遇,HR称转正后工资7500元,公司是双休,试用期是八折,也会买五险一金。 吴某一看这薪资待遇水平还比较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于是就说下周一可以到岗上班,HR表示没有问题。 到了约定的入职时间,吴某高高兴兴地来到公司报到。可是,吴某才在公司待了一个小时,HR就找到吴某。 HR说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而且吴某的名字和他们本来要招的人的名字也对不上,招错人了。 然后一直在跟吴某说抱歉,最后补偿了吴某50块钱的打车费,并让吴某退出了刚刚加进去不久的公司群。 吴某表示很无奈,找了两个多月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了工作,公司还招错了人。感觉自己就是空欢喜了一场。 1、对此,网友们表示不可思议。有网友说,不可能招错了,可能是又不需要了。还有网友说给了Offer了,可以劳动仲裁的!招错了的概率比复活恐龙的难度还低。 这样的事情听起来确实有点不可思议,但不管是否是公司招错了人,有错也是公司的错,吴某没有什么错。 所以,公司最终只补偿了吴某50块钱打车费,就把吴某给打发走了,怎么看都有点不合适。 2、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吴某能否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呢? 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吴某已经通过面试,公司也确定录取吴某并与吴某谈妥薪资待遇,通知吴某到岗上班。双方已经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因此,虽然吴某刚来公司报到待了一个小时,尚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已经实际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所以,吴某与公司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吴某属于试用期内。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吴某已经通过公司的面试,公司主张自己招错了人,显然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所以,公司以招错了人为由,解除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最后,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吴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吴某刚入职一小时,未满六个月,因此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则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一个月工资。 由于吴某的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因此,吴某依法有权要求公司支付6000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现在只支付吴某50块钱的打车费,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3、因此,吴某面对这样的情况,不应该选择默默接受这样的结果,而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像这种情况,吴某可以考虑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应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如果投诉举报解决不了问题的话,吴某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易友生活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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