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天地

百姓天地

关注
0粉丝
4关注
65被推荐

4枚勋章

挖掘身边好人好事,宣传报道。
IP属地:河北
更多信息

  • 信访窗口三缺位 门卫代班守岗位 法官有事全离岗 门卫坐班涉法窗

    15小时前
    图片
  • 质疑与诉求:监管乱象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一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消费欺诈案,为何会在监管部门的“操作”下,陷入“踢皮球”的僵局?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工作人员为何敢公然违反执法程序,隐身执法、短信代执法、故意错转案件?为何敢公然否认三无产品事实,包庇京东平台与违法商家?21号工作人员刻意错转案件、0032号公然否认事实、32号查不到不清楚,49号立案即翻脸,这一系列荒诞操作的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与保护伞?为何要如此阻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法利剑”正式提出以下诉求,恳请上级部门介入督查,还消费者一个公道,维护法律尊严与行政执法公信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能够顺利推进: 1、立即纠正管辖错误,将两起案件依法移送至商家实际经营地、发货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面、实质性调查,彻查商家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京东平台的资质审核失职问题,公开查处结果,为消费者权益主张提供保障。 2、要求北京经开区金融局21号、0032号、32号、49号等相关执法人员,亮明单位、姓名、执法证件号,依法持证执法,对其此前的违规执法行为作出书面说明,正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3、依法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不得以短信、电话替代法定执法文书,主动向举报人提供完整的调查材料和处理依据,明确救济途径,方便消费者后续依法主张权益。 4、对京东商城及“百姓生活日用小店”“通通购小店”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的行为从严查处,依法处以罚款、下架商品、关停店铺等处罚,督促京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全面整改,杜绝此类欺诈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无需再通过复杂途径主张权益。 5、对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在此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亮证、乱移送、口头立案、拒不出具文书、矛盾上缴、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21号、0032号、32号、49号等相关违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给予政务处分,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挽回行政执法公信力,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张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尾声:权益主张之路仍在继续,公信力不容践踏 截至发稿,“法利剑”仍未收到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出具的任何合法书面文书,涉事商家的违法行径未得到任何查处,京东平台也未作出任何实质性整改,这场历时四个月的权益主张之路,依旧举步维艰。那件象征性的塑料茶隔,依然静静地躺在那里,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某些基层执法部门令人心寒的傲慢与懈怠,也照出了消费者权益主张过程中的艰难与不易。 3.17元的订单,看似微小,却折射出电商平台的监管漏洞,更暴露了部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缺位、执法违法的严重问题。行政执法的本质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百姓权益,而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21号、0032号、32号、49号等工作人员,却将执法权当作“甩锅”的工具,将法定职责抛之脑后,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操作,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践踏法律尊严,充当违法商家与平台的“保护伞”。 我们呼吁上级纪委监委、司法部门、上级市场监管局立即介入督查,彻查此次执法乱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深挖可能存在的利益勾连,严肃查处违规执法人员与相关责任单位,督促京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让违法商家无处遁形,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消费者的权益主张之路不再艰难。同时,也希望所有监管部门引以为戒,坚守执法初心、履行监管职责,杜绝“闭门造车”“隐身执法”“矛盾上缴”等乱象,守护好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不让百姓的权益主张之路,再被“踢皮球”式履职所阻碍! 本案后续进展将持续发布。
  • 乱象五:矛盾上缴不作为,倒逼消费者复议起诉,漠视群众诉求
    面对“法利剑”的合理质疑和合法权益主张,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工作人员(49号、0032号、32号等)始终拒绝履行监管职责,不纠正管辖错误、不开展实质性调查、不出具书面文书,反而一味推诿扯皮,将矛盾上缴,把本应自己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部门和司法机关,完全漠视群众的合法诉求。 49号工作人员在沟通中表示,“如果你对处理结果不认可,就去复议、去起诉”,甚至暗示“法利剑”可以起诉开发区管委会、起诉北京市政府,用“复议、起诉”敷衍了事,本质上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典型的“矛盾上缴”式履职,将自身的法定职责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在权益主张的道路上举步维艰。0032号工作人员更是在拒绝核查实物、拒绝出具文书后,直接要求“法利剑”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益,将权益主张的成本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完全无视自身的法定监管职责。 “法利剑”无奈表示:“东西就在我手里,是他们没看,还是不想看?我只是想要一个公道,想要他们依法履职,想要顺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就这么难?” 目前,“法利剑”已整理好全部证据材料,向北京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0032号、32号、49号、21号等工作人员的履职问题,决心通过合法途径,坚定主张自身权益,讨回公道。 法律拷问:执法权岂能如此任性?违规履职涉嫌多项违法 针对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及21号、0032号、32号、49号工作人员的一系列离奇操作,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其行为涉嫌多重违规,触碰了依法行政的底线,严重阻碍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张的推进: 1、管辖错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由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管辖。在兴业县市监局已明确“经营地在南宁”后,仍执意移送户籍地,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刻意规避查处责任,阻碍消费者权益主张。 2、程序违法: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仅报工号拒绝出示证件,涉嫌违规;同时,不予立案等行政决定必须出具书面文书,短信不能替代法定书面文书,该局拒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书,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侵害了举报人知情权与权益主张的合法权利。 3、行政懈怠:面对确凿的三无产品和虚假宣传证据,以“无新证据”为由拒绝调查,实质上是放弃了监管职责。三无产品本身就是最硬的铁证,消费者不是侦查机关,无力也无须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此举严重漠视消费者的权益主张。 4、履职缺位:工作人员拒绝提供调查人员姓名、职务、承办机构等关键信息,以“看不到案件信息”为由敷衍群众,属于典型的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应依法予以处分,其行为也严重阻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质疑与诉求:监管乱象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一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消费欺诈案,为何会在监管部门的“操作”下,陷入“踢皮球”的僵局?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工作人员为何敢公然违反执法程序,隐身执法、短信代执法、故意错转案件?为何敢公然否认三无产品事实,包庇京东平台与违法商家?21号工作人员刻意错转案件、0032号公然否认事实、32号查不到不清楚,49号立案即翻脸,这一系列荒诞操作的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与保护伞?为何要如此阻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法利剑”正式提出以下诉求,恳请上级部门介入督查,还消费者一个公道,维护法律尊严与行政执法公信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能够顺利推进: 1、立即纠正管辖错误,将两起案件依法移送至商家实际经营地、发货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面、实质性调查,彻查商家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京东平台的资质审核失职问题,公开查处结果,为消费者权益主张提供保障。 2、要求北京经开区金融局21号、0032号、32号、49号等相关执法人员,亮明单位、姓名、执法证件号,依法持证执法,对其此前的违规执法行为作出书面说明,正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3、依法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不得以短信、电话替代法定执法文书,主动向举报人提供完整的调查材料和处理依据,明确救济途径,方便消费者后续依法主张权益。 4、对京东商城及“百姓生活日用小店”“通通购小店”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的行为从严查处,依法处以罚款、下架商品、关停店铺等处罚,督促京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全面整改,杜绝此类欺诈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无需再通过复杂途径主张权益。
  • 乱象三:49号工作人员立案4小时翻脸,以“重复立案”“无新证据”为由拒绝查处,包庇痕迹明显
    2026年3月11日,这场权益主张闹剧迎来了最荒诞的一幕,49号工作人员的操作,将“包庇违法、敷衍履职”展现得淋漓尽致。当天10点17分,北京经开区金融局通过短信告知“法利剑”,其举报的订单(含343379903940)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将于60日内进行调解,还提供了任务单号: 20269082444,让“法利剑”看到了权益主张得以推进的希望。 但仅仅过了4小时45分钟,当天14点52分,该局49号工作人员便彻底翻脸,通过电话告知“法利剑”,该订单此前已移交、不予立案,且以“重复举报”为由,拒绝再次调查。“法利剑”当场质疑:“三无产品就是铁证,还要什么新证据?你们刚说受理,4小时就反悔,这不是拿老百姓的权益主张当儿戏吗?” 而49号工作人员却坚称,“如果没有新证据,就以之前的处理结果为准”,完全无视“保温杯变茶隔”的消费欺诈事实,无视“三无产品”的法定认定标准,以“无新证据”为由公然拒绝履行监管职责,实质是公然包庇违法商家与京东平台,彻底阻断了“法利剑”的合法权益主张路径。 更可笑的是,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在此前的处理过程中,早已陷入程序混乱的泥潭: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4日期间,该局先后向“法利剑”发送10多条告知短信,三次移送案件、出具四份移交函,函号重复(J20252344118、J20252344116)、内容矛盾,任务单号频繁变更,“受理中”“调查中”“不予立案”等状态反复切换,让“法利剑”完全无法掌握案件真实办理进展,也无法正常推进自身权益主张。更离谱的是,该局此前还谎称“兴业县未回函”,直到“法利剑”拿出邮政EMS签收记录对峙,才不得不改口,随后便以“不再重复立案”为由敷衍了事。而这一切混乱的操作,背后都是工作人员敷衍履职、闭门造车的结果——该局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调查,既未核查京东平台的资质审核责任,也未对涉案茶隔是否为“三无产品”进行专业认定,甚至未见过涉案实物,仅以“管辖权不在辖区”为由,将监管责任推给广西属地部门,用“转派”的形式主义,取代了法定的履职义务,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乱象四:短信代替执法文书,拒不出具书面答复,公然违法违规 在整个举报处理过程中,“法利剑”多次要求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出具加盖公章的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法定书面文书,这是《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明确要求——执法必须出具书面文书、必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短信、电话均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结论的依据,也无法作为“法利剑”后续依法主张权益的有效凭证。法律界人士也明确指出,不予立案等行政决定应当制作正式文书并送达,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书是法定形式,无公章的短信仅能作为辅助通知,不能替代执法文书。 我帮你把这段**逻辑理顺、语气更严谨、表述更正式**,适合直接用在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里,不改原意,只优化规范度和说服力: 但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相关工作人员(工号含49号、0032号、32号),始终以“无公章短信”敷衍回应,坚称“短信即为文字答复、短信有效”,拒绝出具任何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文书。 “法利剑”明确要求该部门依法作出书面答复,以便后续依法主张合法权益。然而49号工作人员却要求“法利剑”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声称“书面答复需要你写申请才行”,完全颠倒了法定职责与当事人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后,应当主动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告知,无需当事人另行申请。为避免被以此为由刁难,“法利剑”已按要求向北京经开区金融局递交书面申请,却仍被49号工作人员以“查不到、不清楚”等理由搪塞推诿。 更离谱的是,该局作出的两次“不予立案”决定,均未建立在任何实质性调查基础之上,仅以短信形式告知,既无调查材料、无证据说明,也无公章确认,甚至未载明调查主体、事实依据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导致“法利剑”陷入“投诉无门、主张无据”的困境,合法权益主张的权利被严重侵害。“法利剑”无奈表示:“他们用短信代替执法,用敷衍代替调查,连公章都不敢盖,到底在怕什么?怕留下违法履职的证据,怕我们拿着书面文书继续依法主张权益吗?”
  • 乱象一:21号工作人员首接甩锅,闭门造车乱移送,故意切断监管线索
    作为此次举报的首受理监管部门,北京经开区金融局本应依法开展实质性调查,却从一开始就摆出“甩锅”姿态。负责首次移交工作的21号工作人员,未进行任何实地核查、未核实商家实际经营地与发货地,便闭门造车式作出移送决定,将监管责任当成“烫手山芋”,想方设法推出去,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经查,“百姓生活日用小店”经营者为陈某奋,其户籍地为广西玉林市兴业县沙塘镇新圩村大塘xx-x号;“通通购小店”经营者为潘某芹,户籍地为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但“法利剑”通过售后换货地址核查、实地走访,早已锁定两人的实际居住及经营发货地均为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陈某奋经京东平台标注经营地为南宁市江南区,实际发货地仍为良庆区)。更关键的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市监局后续出具《复函》,也明确证实“陈某奋实际就读、居住于南宁市,未在兴业县开展经营活动,涉事商品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发货,辖区内无其经营登记信息”,相当于直接否定了21号工作人员的移送依据。 但21号工作人员无视这一铁证,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故意将两起案件分别移送至两人的户籍地——陈某奋案件移送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潘某芹案件移送广西南宁市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已明确掌握的实际经营地、发货地南宁市良庆区监管部门。更荒唐的是,后续该局还曾错误将案件移送至举报人户籍地玉林市兴业县,导致监管线索多次中断,查处工作无法推进,形同“案发南宁、移送户籍地办案”,严重贻误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涉事店铺关闭,相关证据无法进一步核实,涉嫌故意放纵违法商家逍遥法外,严重阻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张的推进。 “法利剑”愤怒控诉:“打个比方刑事案件,陈某奋在南宁作案,你们却把案件移送到他的户籍地玉林,公安局去哪里抓人,敢玉林市在移交回来嫌疑人早就跑了,这跟故意放走人有什么区别,你们这不是在查处违法,是在故意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是在漠视我们的合法权益主张!” 乱象二:0032号、32号、49号“隐身执法”,只报工号拒亮身份,官老爷作风凸显 在后续的举报处理过程中,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0032号、32号、49号工作人员,更是上演了“隐身执法”的荒诞戏码,其傲慢的“官老爷”作风,让“法利剑”心寒不已。“法利剑”在与该局工作人员沟通,要求对方亮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工作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号,以便后续依法主张权益,但无论是0032号32号还是49号工作人员,均拒不配合,仅以“工号49”“工号0032”32号自称,对姓名、执法证件号绝口不提,拒绝出示任何执法凭证,甚至有工作人员隐晦提及“32号”,与0032号口径混乱,疑似存在人员履职不规范、随意顶岗的问题。 “法利剑”愤怒质问:“不亮单位、不报姓名、不出示执法证,这是执法还是做贼?你们这样的态度,怎么让我们相信你们会依法处理我们的权益主张?”——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这是法定职责,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张的基本前提。而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这三名工作人员,故意隐瞒身份信息,本质上是逃避责任、规避监督,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执法。更令人不满的是,0032号、32号工作人员在2026年1月22日、1月26日先后电话告知“法利剑”“不予立案”结果时,态度傲慢、言辞敷衍,当“法利剑”依法追问调查人员姓名、案件移送依据、商家实际经营地等核心信息,以便进一步主张权益时,两人均以“看不到案件信息”“只负责告知结果”为由推诿回避,完全背离公职人员服务群众、依法履职的基本职责。 更令人愤慨的是,0032号工作人员在与“法利剑”沟通时,竟公然否认事实,底气十足地声称“京东没有三无产品”,(音)与“法利剑”手中的三无塑料茶隔、订单截图、物流凭证等铁证完全相悖,其漠视事实、包庇京东平台的态度溢于言表。面对“法利剑”的质疑,该工作人员不仅不履行调查职责,反而一味敷衍塞责,拒绝正面回应“三无产品是否合法”的核心问题,甚至指责举报人“不该质疑”,尽显官僚主义作风,完全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 京东三无骗局牵出监管乱作为!“隐身履职”,立案4小时翻脸

    2026-03-13
    图片
  • 叩问正义:谁来撕开权力的遮羞布?
    “一身傲骨驱宵小,维权何畏荆棘路;千里神驹踏不平,守正敢掀黑幕天!” 老兵的维权之路虽布满荆棘,但心中的正义之火从未熄灭。我们不禁要叩问:村民建房的相关手续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让迁安多部门如此讳莫如深?三级法院的诉讼程序为何没能守住法治底线,让程序正义沦为空转?迁安市纪委、市委办的“拒接电话”与“文书失踪”,难道就是对百姓诉求的官方回应?李某阳口中“别的单位管不了”的嚣张,究竟是权力的傲慢,还是背后另有利益勾连? 法治社会的根基,在于公权受约束、私权有保障。当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不能说的秘密”,当公共资金沦为权力的“私用工具”,当司法监督陷入“空转内耗”,当监督批示变成“自查自纠”的闹剧,受损的不仅是单个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是宪法法律的尊严、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河北迁安这场持续两年的维权困局,已不是个别部门的履职失能,而是治理体系的系统性梗阻。期待上级监管部门能及时介入,启动异地调查机制,彻查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公开、信访程序等领域的违法乱象,问责相关责任人,让被搁置的信息公开到位,让被滥用的公共资金回归正途,让法治阳光真正照亮迁安的每一个角落,让“骏马摧歪风、清风斩浊流”的期许,不再是老兵的一厢情愿。
  • 骏马难破权门障 清风怎敌遮羞钱?河北迁安两年维权困局直击
    “骏马扬蹄摧歪风,岂惧强权遮日月;清风亮剑斩浊流,誓凭法纪定乾坤! 这副铁骨铮铮的对联,是河北迁安退伍老兵对法治公正的热切期许。然而,一场始于2024年的政府信息公开维权之战,历时两年,跨越三级法院,历经多重梗阻,让这份期许沦为对权力任性的无声控诉。当纳税人的血汗钱变成部门掩盖问题的“遮羞费”,当司法监督沦为程序空转,迁安大地上这场维权困局,正叩问着法治的尊严与公权的边界 一、信息公开遇冷 知情权被粗暴搁置 2024年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退伍老兵,怀着对法治的基本信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彭店子镇人民政府提交了两份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直指该村村民在特定坐标处农田建房的占地批准文件、土地性质规划资料及相关建设许可手续,核心关乎基本农田保护这一重大公共利益,更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令人失望的是,这份合法诉求遭遇了赤裸裸的“冷处理”。两部门既未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也未说明具体审查流程,或以模糊理由直接驳回,彭店镇人民政府直接拒绝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诿至不动产科室,后者又以“非公开范畴”驳回,既无充分法律依据,也不说明审查流程,硬生生将老兵的知情权搁置一旁,肆意践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但在迁安,“不公开”却成了应对百姓诉求的默认选项,被粗暴搁置在权力的高墙之外。 二、三级诉讼空转 司法防线沦为形式 面对行政部门的敷衍,老兵选择踏上诉讼之路,寄望司法能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从迁安市基层法院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整整一年时间,他奔波往返,提交证据、参与庭审、反复陈述理由,耗尽了时间与精力。 然而,等待他的却是一场精心设计的程序空转。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无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的明确规定。即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指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可了老兵的诉讼权利,最终仍以“为节约资源无提审必要”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将核心诉求束之高阁。更令人费解的是,高院裁定虽认可迁安自规局的答复“并无不当”却对老兵主张的“房屋侵占基本农田”问题,以“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审查,让司法救济之路在程序终点被硬生生堵死 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涵盖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为的不服情形,但在迁安这场诉讼中,法律条文的刚性被层层消解,司法程序沦为权力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三、监督失灵越权 公权对抗民意无底线 司法途径走不通,老兵转向党内监督与信访渠道,却遭遇了更为荒诞的梗阻。他向迁安市纪委实名举报彭店子镇章及市自规局局长涉嫌失职渎职、不作为,举报材料竟两次被批转回被举报单位“自查自纠”,上演“副局长查局长”的荒唐戏码,严重违反举报处理及回避原则,纪委信访部门沦为“文件转运站”和违规操作的“保护伞”。 万般无奈下,他向迁安市委书记寄送实名反映材料,快递显示已签收,可多次致电市委办询问进展,却遭遇语焉不详、电话拒接的冷遇,一封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信件最终“下落不明”好不容易等来的上级监督批示,竟被层层转交,最终落到被举报单位手中,让“自查自纠”沦为掩盖问题的闹剧 当老兵反映纪委、市委办不作为问题时,相关批示再次被踢回无管辖权的市自规局。该局工作人员李某阳(电话0315-5966881)面对质疑,竟大言不惭宣称“别的单位管不了”,既越权接件,又拖延推诿,不调查、不答复,将严肃监督批示异化为搪塞百姓的工具。 更令人发指的是迁安市自规局工作人员李某阳的操作更荒唐。2026年1月他(电话0315-5966881)致电老兵,竟大言不惭宣称“别的单位管不了”,还强行越权接件,拖延推诿,宣称受理与其职权无关的“纪委监督空转”市委办不作为等诉求,公然违反《信访工作条例》中“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移送有权机关”的规定。后续2026年1月14日又强行送达老兵,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阳光交办[2026] 001号《依法分类受理告知书》更是无具体诉求、无调查依据、无责任主体的“三无文书”,仅以“60天内同一诉求不予受理”搪塞,用程序空转消耗群众耐心。 终极荒诞:纳税人的钱 成了对抗百姓的“遮羞费” 在这场持续两年的维权战中,最让老兵寒心的,是公共财政资金的滥用。迁安市自规局、彭店子镇人民政府竟动用纳税人的血汗钱,聘请专业律师出庭应诉,对抗依法维权的村民 《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应优先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却被用来构建对抗百姓的“法律防线”本应滋养法治公正的财政投入,沦为少数部门掩盖问题、拖延履职的“遮羞费”
  • 2026新春对联,一生傲骨驱宵小,维权何惧荆棘路,千里神驹踏不平,守正敢掀黑幕天。正气甘云,邪不压正
  • 骏马扬蹄摧歪风,岂惧强权遮日月;清风亮剑斩浊流,誓凭法纪定乾坤”
  • 纳税人的钱成“遮羞费”?河北迁安两年维权路遇三重堵:信息不公开 三级诉讼空转 公权对抗民意
    骏马扬蹄摧歪风,岂惧强权遮日月;清风亮剑斩浊流,誓凭法纪定乾坤” 本是迁安百姓对法治公正的热切期许,却在一场长达两年的政府信息公开维权之战中,沦为对权力任性的无声控诉 申请遇冷“莫须有”驳回,知情权被粗暴践踏 2024年迁安村民怀着对法治的信仰,向迁安市自然资源局、彭店镇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这些申请关乎村民切身利益,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亦是政府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然这份合法诉求却遭遇“冷处理”彭店镇人民政府直接拒绝公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诿至不动产科室,后以“非公开范畴”驳回,既无充分法律依据,也不说明审查流程,硬生生将村民的知情权搁置一旁,肆意践踏 诉讼空转:三级法院走程序,司法救济被堵死终点 面对公权敷衍,村民毅然踏上、诉讼之路,寄望司法成为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从迁安市法院到唐山市中级法院,再到河北省高级法院,整整一年,村民奔波往返、耗尽心力,却遭遇一场逻辑自相矛盾的“程序空转 矛盾裁定+诉求剥离,维权陷入死循环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冀行申1397号行政裁定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高院明确指出二审法院否定村民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的做法“适用法律错误”却在认定下级法院违法的前提下,以“节约资源减少诉累”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任由错误裁定生效。 更令人费解的是,裁定书认可市自规局答复并无不当”却牵强将“基本农田性质、建房批准文件”等核心诉求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对基本农田信息是否应公开避而不谈;对村民建房侵占基本农田”的核心争议,仅以“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笔带过,强行剥离核心诉求。这纸矛盾裁定,非但未纠错,反而成了终结救济的“封印”将司法维权通道彻底堵死 监督失灵:批示变“自查”百姓心声被权力高墙隔绝 诉讼碰壁村民转向党内监督,举报市自规局局长、彭店镇镇长行政不作为,却再遭重击:迁安市纪委将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自查自纠”最终石沉大海;拨打纪委、市委办电话均被拒接,百姓诉求被彻底挡在权力高墙之外 好不容易等来上级批示,竟被层层转交,最终又落到彭店镇政府和市自规局手中让被举报单位自己调查自己,监督沦为一场自欺欺人的闹剧 越权妄为“别的单位管不了”公权成搪塞挡箭牌 当村民反映纪委、市委办不作为问题时,相关批示再次被踢回无管辖权的市自规局。该局工作人员李某阳0315-5966881)面对质疑,竟大言不惭宣称“别的单位管不了”既越权接件,又拖延推诿,不调查、不答复,将严肃监督批示异化为搪塞百姓的工具 越权接件+程序造假信访沦为“形访” 2026年1月14日李某阳主动致电告知受理村民关于纪检、市委办履职监督的诉求,而该诉求与自规局职权毫无关联,违反《条例》22条移送有权机关规定 更令人愤慨市自规局送达《依法分类受理告知书》编号阳光交办[2026]001号)堪称“违法文书”无具体诉求、无核查依据、无承办主体,以60天内同一诉求不予受理”搪塞,违背法定要求,借程序合规之名行“权力懒政之实让信访制度沦为摆设,法律沦为“稻草人” 公权滥用:纳税人的钱雇律师对抗村民“依法行政”成空话 2025年村民再次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市自规局、彭店镇政府竟动用公共财政资金,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基本农田相关诉讼 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确需委托代理人也应优先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这些纳税人的血汗钱,本应用于改善民生、服务群众,却被用来对抗依法维权的村民;本应滋养法治公正,却沦为少数部门掩盖问题、拖延履职的“遮羞费”。这种行为违背财政资金公共属性,践踏法治精神,让依法行政沦为空洞口号 叩问正义:谁来撕开权力遮羞布,还迁安百姓公道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而迁安相关部门却反其道而行之,以“不公开”为常态,以拖延塞责为手段,用司法程序当“挡箭牌”,用公共资金筑“防火墙”纪委、市委办的漠视推诿,更助长了官僚主义歪风。 一身傲骨驱宵小,维权何畏荆棘路;千里神驹踏不平,守正敢掀黑幕天!迁安村民正义之火从未熄灭。我们不禁叩问:尘封的信息藏着何种隐情?为何部门宁愿耗公帑对抗村民,也不依法公开信息?三级法院程序为何护不住公民权益?纪委、市委办的“拒接电话”就是对百姓的回应?“别的单位管不了”背后是权力傲慢还是另有隐情 法治根基在于公权受约束、私权有保障。当信息公开成“秘密”公帑成“私用工具”司法陷“空转”监督变“闹剧”受损不仅是村民权益,更是社会正义。期待上级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揪出权力任性,让信息公开落地、公帑回归正途,让迁安百姓维权路不再坎坷,让“法不容私”“邪不压正”誓言照进现实
  • 纳税人的钱成“遮羞费”?河北迁安两年维权路遇三重堵:信息不公开 三级诉讼空转 公权对抗民意
    “骏马扬蹄摧歪风,岂惧强权遮日月;清风亮剑斩浊流,誓凭法纪定乾坤!” 这副铁骨铮铮的对联,本是迁安百姓对法治公正的热切期许,却在一场长达两年的政府信息公开维权之战中,沦为对权力任性的无声控诉 一、申请遇冷:“莫须有”驳回,知情权被粗暴践踏 2024年7月21日,迁安村民怀着对法治的信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彭店镇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这些申请关乎村民切身利益,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亦是政府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然而,这份合法诉求却遭遇“冷处理”:彭店镇人民政府直接拒绝公开,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诿至不动产科室,后者又以“非公开范畴”驳回,既无充分法律依据,也不说明审查流程,硬生生将村民的知情权搁置一旁,肆意践踏。 二、诉讼空转:三级法院走程序,司法救济被堵死终点 面对公权敷衍,村民毅然踏上、诉讼之路,寄望司法成为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从迁安市基层法院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整整一年,村民奔波往返、耗尽心力,却遭遇一场逻辑自相矛盾的“程序空转”。 矛盾裁定+诉求剥离,维权陷入死循环 这场空转的荒诞,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冀行申1397号行政裁定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高院明确指出,二审法院否定村民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的做法“适用法律错误”,却在认定下级法院违法的前提下,以“节约资源、减少诉累”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任由错误裁定生效 更令人费解的是,裁定书认可市自规局答复“并无不当”,却牵强将“基本农田性质、建房批准文件”等核心诉求界定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对“基本农田信息是否应公开”避而不谈;对“村民建房侵占基本农田”的核心争议,仅以“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笔带过,强行剥离核心诉求。这纸矛盾裁定,非但未纠错,反而成了终结救济的“封印”,将司法维权通道彻底堵死。 三、监督失灵:批示变“自查”百姓心声被权力高墙隔绝 诉讼碰壁后,村民转向党内监督,举报市自规局局长、彭店镇镇长行政不作为,却再遭重击:迁安市纪委将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自查自纠”,最终石沉大海;拨打纪委、市委办电话均被拒接,百姓诉求被彻底挡在权力高墙之外 好不容易等来的上级调查批示,竟被层层转交,最终又落到彭店镇政府和市自规局手中—让被举报单位自己调查自己,监督沦为一场自欺欺人的闹剧 四、越权妄为:“别的单位管不了”公权成搪塞挡箭牌 当村民反映纪委、市委办不作为问题时,相关批示再次被踢回无管辖权的市自规局。该局工作人员李某阳(电话0315-5966881)面对质疑,竟大言不惭宣称“别的单位管不了”,既越权接件,又拖延推诿,不调查、不答复,将严肃监督批示异化为搪塞百姓的工具。 越权接件+程序造假,信访沦为“形访” 2026年1月14日,李某阳主动致电告知受理村民关于纪检、市委办履职监督的诉求,而该诉求与自规局职权毫无关联,其行为已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移送有权机关并书面告知”的规定,公然突破信访法定底线。 更令人愤慨的是,市自规局送达的《依法分类受理告知书》编号阳光交办[2026]001号)堪称“违法文书”无具体诉求、无核查依据、无承办主体,仅以“60天内同一诉求不予受理”搪塞,违背《条例》第三十一条法定要求,借“程序合规”之名行“权力懒政”之实,让信访制度沦为摆设,法律沦为“稻草人” 五、公权滥用:纳税人的钱雇律师对抗村民“依法行政”成空话 2025年,村民再次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却发现维权陷入更扭曲的境地:市自规局、彭店镇政府竟动用公共财政资金,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基本农田相关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确需委托代理人也应优先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这些纳税人的血汗钱,本应用于改善民生、服务群众,却被用来对抗依法维权的村民;本应滋养法治公正,却沦为少数部门掩盖问题、拖延履职的“遮羞费”。这种行为违背财政资金公共属性,践踏法治精神,让“依法行政”沦为空洞口号。 六、叩问正义:谁来撕开权力遮羞布,还迁安百姓公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而迁安相关部门却反其道而行之,以“不公开”为常态,以拖延塞责为手段,用司法程序当“挡箭牌”,用公共资金筑“防火墙”;纪委、市委办的漠视推诿,更助长了官僚主义歪风。 一身傲骨驱宵小,维权何畏荆棘路;千里神驹踏不平,守正敢掀黑幕天!” 迁安村民的正义之火从未熄灭。我们不禁叩问:尘封的信息藏着何种隐情?为何部门宁愿耗公帑对抗村民,也不依法公开信息?三级法院程序为何护不住公民权益?纪委、市委办的“拒接电话”就是对百姓的回应?“别的单位管不了”背后是权力傲慢还是另有隐情
  • 消费者购买三无产品相关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真实宣传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管责任:电商平台须对"三无产品"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产品"在电商交易中已成为一个突出的消费陷阱。这些产品不仅缺乏基本质量保障,更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1、"三无产品"的明确界定与潜在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缺少这些基本信息的产品即可被认定为"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因缺乏监管和质量控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以本案中的茶隔为例,如使用劣质塑料制造,可能在高温下释放有害物质,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 2、销售"三无产品"将面临严厉法律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三无产品将面临以下处罚: ①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通过销售三无产品获得的全部非法收入 ③罚款: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3、电商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 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 ③、平台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 本案中京东平台的责任分析 在本案中,京东商家"通通购小店"销售的三无茶隔,明显属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京东平台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消费者投诉后未能有效处理,其客服甚至为商家辩解并挂断电话,可能被视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电子商务法》,京东平台可能因此需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维权困境:谁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法利剑”在与京东客服沟通时遇到的推诿,反映了当前消费者维权的普遍困境。 《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然而,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实践中,类似“法利剑”的遭遇并非个案。许多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都曾遇到过“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而维权过程往往充满艰辛。平台客服往往采取“拖字诀”,通过机械回复、推诿责任等方式消耗消费者的维权耐心。 对于消费者而言,遇到类似问题时,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但更重要的是,“电商平台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和审核。 “法利剑”的经历只是电商平台虚假广告乱象的一个缩影。当消费者在京东平台投诉时,客服工号352733和306797二人的回应却依然是:"你选的就是网格(茶隔),不承认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法律的白纸黑字与现实的维权困境形成鲜明对比。“《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电商平台面前,不应只是一纸空文。 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不该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当2.8元可以买走一个企业的诚信,我们失去的,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尊严,更是整个电商生态的信任基石。 目前,“法利剑”已通过北京市12315平台进行举报,期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相关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真实宣传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
  • 最终回合:粗暴挂断,逃避问题,京东客服三通电话,三种说法
    这些逻辑清晰、直指要害的质疑,不仅没有获得京东客服306797的正面回应,反而在对方"我们会记录您的问题"的格式化回复后,被“单方面挂断电话”。 "电话那头只剩下忙音,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法利剑”回忆道,"作为消费者,我提出的都是合情合理的疑问,京东客服不仅无法给出解释,甚至连“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 这种“简单粗暴”的沟通方式,让原本希望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法利剑"感到既愤怒又无奈。"挂断电话这个行为本身,就说明了京东方面“根本不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也没有诚意解决问题。 更让"法利剑"感到困惑的是,在整个沟通过程中,京东客服始终“机械重复”您购买的就是茶隔,这一说法,却对商品页面明确的"保温杯"宣传隻字不提。"他们仿佛在“背诵预设的话术”,完全“不愿意倾听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这场从承诺解决到矢口否认,最终以挂断电话收场的"变脸"大戏,不仅暴露了京东客服体系的混乱,更折射出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从承认发错货到坚称消费者就是购买茶隔,京东客服的前后矛盾与最终失联,无疑是对消费者信任的又一次沉重打击。 三、 法律分析:明确构成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该法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本案中,商家以"保温杯"为主打宣传,实际只发送了茶隔,明显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同样规定,经营者必须确保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即使是赠送、试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必须保证其质量与安全,“不得以"免费"或"低价"为由推卸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 监管责任:电商平台须对"三无产品"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产品"在电商交易中已成为一个突出的消费陷阱。这些产品不仅缺乏基本质量保障,更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1、"三无产品"的明确界定与潜在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缺少这些基本信息的产品即可被认定为"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因缺乏监管和质量控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以本案中的茶隔为例,如使用劣质塑料制造,可能在高温下释放有害物质,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 2、销售"三无产品"将面临严厉法律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三无产品将面临以下处罚: ①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通过销售三无产品获得的全部非法收入 ③罚款: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3、电商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 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 ③、平台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 本案中京东平台的责任分析 在本案中,京东商家"通通购小店"销售的三无茶隔,明显属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京东平台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消费者投诉后未能有效处理,其客服甚至为商家辩解并挂断电话,可能被视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电子商务法》,京东平台可能因此需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维权困境:谁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法利剑”在与京东客服沟通时遇到的推诿,反映了当前消费者维权的普遍困境。 《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然而,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实践中,类似“法利剑”的遭遇并非个案。许多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都曾遇到过“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而维权过程往往
  • 京东商家“通通购小店”涉虚假宣传,2.8元保温杯茶隔实为三无产品
    2.8元保温杯卖茶隔猫腻,京东商家"通通购小店"涉虚假宣传 一层薄如蝉翼的塑料布,包裹着核桃大小的茶隔,京东商家用“保温杯”的诱饵,正在悄然瓦解电商平台的信任基石。 “清仓热卖,库存有限,抢!“京东商城”通通购小店”页面上,醒目标语烘托着紧张抢购氛围,一款宣称“冬季新款316不锈钢保温杯大容量男女家用水杯子便携商务保温壶"的商品仅售2.8元,还特别注明"茶隔一个”。 然而,当消费者拆开期待已久的包裹时,却发现所谓的保温杯竟“缩水成核桃大小的茶隔”,且“没有任何产品包装、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  【图一:通通购小店”冬季新款316不锈钢保温杯大容量男女家用水杯子便携商务保温壶"的商品仅售2.8元,还特别注明"茶隔一个”】 一、 骗局揭幕:2.8元买来的"核桃大"茶隔 2025年11月12日,消费者“法利剑”(化名)在京东商城"通通购小店"被这则极具诱惑力的广告吸引,下单购买了他理解中的正品保温杯。  【图二:通通购小店”冬季新款316不锈钢保温杯大容量男女家用水杯子便携商务保温壶"的商品仅售2.8元,还特别注明"茶隔一个”】 五天后,2025年11月17日,包裹如期送达。拆开包装的那一刻,“法利剑”愕然发现,里面“根本没有保温杯的踪影”,只有一个核桃大小、用作茶隔的塑料"小网格"。宣传图中时尚大气的保温杯与手中这个毫不起眼、功能单一的小配件,形成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视觉与心理落差”。 我支付2.8元购买的是保温杯,不是一个孤零零的茶隔!“法利剑”气愤地表示,这明显是“赤裸裸的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个所谓的茶隔仅用一层薄薄的塑料布包裹,“没有任何产品包装、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以及生产厂家信息”,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图三:通通购小店”冬季新款316不锈钢保温杯大容量男女家用水杯子便携商务保温壶"的商品仅售2.8元,还特别注明"茶隔一个”仅用一层薄薄的塑料布包裹,“没有任何产品包装、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以及生产厂家信息”,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商家的行为已明显违反这一规定。 二、京东客服上演“变脸”大戏:从承认“发错货”到咬定“你买的就是茶隔” 在发现问题后,消费者"法利剑"立即与京东客服展开了一场令人失望的维权拉锯战。 第一回合:承认错误,承诺换货 "法利剑"首次拨通京东客服电话,工号305044的客服人员仔细核实订单信息后,明确表示这是商家"发错货",并郑重承诺将安排换货流程。该客服还热心叮嘱"法利剑":"请您在家等待快递员上门取件。"此时的沟通显得专业而富有诚意。 第二回合:单方退款,意图终结 然而,事情的发展出人意料。"法利剑"没有等到上门取件的快递员,反而收到了商家的"单方面退款操作"。这种不沟通、不解释、急于终结交易的做法,让"法利剑"敏锐地察觉到对方"做贼心虚"的意图。 第三回合:矢口否认,前后矛盾 当"法利剑"再次致电京东客服时,工号352733的客服人员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一口咬定:"先生,您购买的就是这个小网格。"同一平台,两通电话,从承认"发错货"到坚决否认存在问题,京东客服的“前后矛盾”让"法利剑"深感震惊。 第四回合:坚持狡辩,拒绝认错 随后,京东客服工号306797的工作人员致电"法利剑",不但没有承认问题,反而坚持辩称:"你选的就是网格(茶隔)",断然拒绝承认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行为。 面对这一回应,"法利剑"提出了直指核心的质疑: "这个小网格和标题中的'316不锈钢保温杯1000毫升'有什么物理关联?" "如果毫无关联,商家用保温杯的图片和描述来销售小网格(茶隔),这是否构成法定的欺诈或虚假宣传?" "如果卖的就是小网格(茶隔),为什么不用小网格(茶隔)的图片?这难道不是刻意误导吗?" 最终回合:粗暴挂断,逃避问题,京东客服三通电话,三种说法 这些逻辑清晰、直指要害的质疑,不仅没有获得京东客服306797的正面回应,反而在对方"我们会记录您的问题"的格式化回复后,被“单方面挂断电话”。 "电话那头只剩下忙音,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法利剑”回忆道,"作为消费者,我提出的都是合情合理的疑问,京东客服不仅无法给出解释,甚至连“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 这种“简单粗暴”的沟通方式,让原本希望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法利剑"感到既愤怒又无奈。"挂断电话这个行为本身,就说明了京东方面“根本不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也没有诚意解决
  • “铁迁安”变“堵迁安”老兵耕保维权困局背后,三重“铁壁”与双重失灵的沉疴
    核心提要:全国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风暴正劲,江西314人被追责、北京查处千余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彰显中央整饬顽疾的决心。然而在素有“铁迁安”之称的河北迁安,一名退伍老兵为守护基本农田红线的维权之路,却在基层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机关、市委中枢四大环节接连碰壁。从信息公开的“沉默抗法”与“公文魔术”,到财政资金沦为“护短盾牌”;从纪委监督的“程序空转”与“自查闹剧”,到致市委书记实名信的“签收失踪”,这场持续近一年的博弈,撕开了当地行政效能与监督机制双重失灵的口子。“铁迁安”之“铁”,究竟是依法行政的刚性,还是百姓维权的“铁壁铜墙”?背后藏着的“水深”几许,让国家耕地红线沦为可随意涂抹的“铅笔痕”? 一、起点:耕保红线起疑云,信息公开遇“三重铁壁” 2024年7月,一则关于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北基本农田疑似违法建房的线索,触动了退伍老兵的神经。曾为国家奉献青春的老兵,始终坚守耕地保护的底线,深知基本农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生命线”。为查明真相,老兵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彭店子镇政府和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镇政府”“市自规局”)提交申请,明确要求公开该地块用地性质、占地批准文件、建设许可证等核心信息——这些是判断建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依据,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基础。 然而,期待中的依法答复并未到来,等待老兵的是三道密不透风的“信息铁壁”。第一道铁壁,是彭店子镇政府的“全程沉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需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但镇政府对此置若罔闻。即便后续迁安市政府作出迁政复决(2024)132号行政复议决定,明确认定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构成法定行政不作为”,并责令限期处理,镇政府依旧拒不履职。直至案件历经唐山、河北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三级审理,基本农田核心问题只字不提,仍悬而未决,程序空转现象触目惊心。 第二道铁壁,是市自规局荒诞的“公文魔术”。相较于镇政府的“硬沉默”,市自规局的回应更显敷衍与违法。该局通过顺丰快递寄送了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却在文件中赫然自称“非公文”。这一操作不仅违反《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强制性规定,更陷入逻辑悖论:若非公文,加盖行政机关公章违反《行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若是公文,则寄递渠道明显违法。更关键的是,这份《情况说明》对“基本农田建房是否合法”的核心问题避而不谈,仅模糊引导申请人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甚至引用已废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为依据,专业能力与法治意识的缺失显露无遗,被指是“用形式主义应付监督”的典型表演。 第三道铁壁,是财政资金沦为“抗法盾牌”。行政途径堵塞后,老兵不得不提起行政诉讼,而诉讼过程中的一幕,让公众对公共资源的使用产生强烈质疑:涉事的彭店子镇政府与市自规局,竟不约而同动用财政资金,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河北某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诉,其中镇政府聘请王某勇律师,市自规局聘请杨某女律师。《宪法》明确规定“厉行节约”,财政资金本应用于民生服务与公共事务,如今却疑似成为相关部门掩盖自身违法、对抗公民监督的工具。公众不禁追问:两部门的法律服务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决策过程是否遵循“三重一大”制度并公开透明?尤其市自规局本身具备专业法务人员,却额外花钱聘请外部律师,是否涉嫌资源重复配置与财政资金浪费?这些疑问,至今无人给出明确答复。 二、落空:纪委监督“空转失灵”,自查自纠变“自导自演” 行政救济走不通,老兵将希望寄托于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迁安市纪委。他实名举报市自规局局长未依法履职,期待通过纪检监督推动问题解决。然而,纪委信访部门的操作,让这份期待彻底落空,更让党内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大打折扣。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信访部门竟先后两次将举报材料批转给被举报单位——市自规局自行“自查自纠”,甚至安排副局长调查局长。这种“运动员兼任裁判员”的模式,完全违背监督独立性原则,让程序正义沦为笑谈。老兵不甘心,又向纪委书记去信反映情况,仅收到“正在研判,并向各级领导汇报”的公式化回复。此后,一名自称姓丁的“临时工”多次接听他的电话,却始终以“会向领导反映”搪塞,再无任何实质性进展。党内监督本应是守护公权力的“利剑”,却在这场“内部消化”式的处理中沦为“空转机器”,监督失灵的沉疴暴露无遗。 三、终局:市委中枢“反馈断链”,实名信签收后“人间蒸发” 层层碰壁后,2024年12月13日,老兵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迁安市委书记曹向东,通过邮政快递寄送了实名反映材料。物流信息清晰显示,信件于次日(12月14日)被市委收发室签收。但当老兵多次致
  • 全链条失灵触目惊心:监督空转+司法梗阻,法治信仰遭重创
    这场“无主调查”闹剧,并非个别部门的履职失能,而是迁安市治理体系系统性溃烂的缩影。自2024年7月起,老兵因举报彭店子镇基本农田疑似违法侵占问题,已亲历当地多部门公然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乱象: 政府信息公开“形同虚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信息,但迁安自规局、彭店子镇政府拒不公开涉案土地性质,以“公文魔术”式答复敷衍,剥夺群众法定知情权; 监察监督“内部循环”: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应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老兵举报迁安自规局局长的材料,被迁安市纪委两次批转回该局自查,让“副局长查局长”,监督独立性荡然无存,属于典型的监督失职; 司法救济“人为阻塞”:迁安自规局、彭店子镇政府疑似动用财政资金,聘请同一律所律师应对诉讼,将公帑化为“抗法盾牌”,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保障公民起诉权利”的规定,变相剥夺群众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 市委反馈“彻底断裂”:寄给迁安市委书记的实名举报信虽显示签收,却终如石沉大海,市委办从推诿扯皮到拒接电话,政务反馈机制在中枢环节完全失灵。 值得警惕的是,彭店子镇土地违法问题早在2009年就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十余年后类似问题遭二次侵占,治理效能反而加速滑坡,足见当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已深入骨髓,对中央整治要求公然背离。 民心流失谁之过?迁安何时告别“堵民路”? “我守护的是法律尊严与耕地红线,要的只是一个公道说法!”老兵的呐喊,道出了无数群众的心声。信访制度本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群众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迁安,这道防线已彻底失守: 当《信访工作条例》《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法律沦为“稻草人”,当信访部门变成“形式局”,当监督变成“内部循环”,损害的不仅是单个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是宪法法律的尊严、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导致民心流失、社会失序。 如今,全国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动持续深化,江西、北京等地已严肃查处大批典型案例。迁安自规局此番“无主调查”闹剧,无疑是对中央精神的公然背离、对群众权益的肆意践踏、对法治底线的粗暴挑战。 公众不禁要问:信访转办审核机制形同虚设,是能力不足还是有意放纵?自规局越权接件,是为掩盖其他部门失职,还是纯粹拼凑“受理率”应付考核?“副局长查局长”的监督乱象,背后是否存在利益勾连?基层治理的系统性梗阻,究竟还要持续多久? 我们强烈呼吁上级纪检监察、自然资源、信访督查等部门立即介入,启动异地调查机制,以“零容忍”姿态彻查此案:不仅要纠正程序违法、问责相关责任人,更要深挖背后的系统顽疾,打破“越权接件不办事”的恶性循环;我们更期待迁安能拿出刮骨疗毒的决心,重塑法治信仰、畅通民意渠道,让“堵迁安”变回“通迁安”,让法律条文真正落地生根,让群众重新感受到政府的温度与法治的力量!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民心的向背看行动。迁安,该醒醒了!
  • 震惊!迁安信访变“形式局”:法律条文成废纸 越权接件堵民路 谁在践踏法治寒民心?
    “信访是最后一道防线,可在迁安,这道防线早已沦为糊弄群众的‘形式摆设’!”退伍老兵手持一份“三无告知书”,声音里满是愤慨。2026年1月14日,一场由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迁安自规局”)上演的“无主调查”荒诞剧,彻底撕开了当地治理乱象的遮羞布——信访转办错位、部门越权强接、法律执行失灵,曾经的“铁迁安”,如今已成“堵民路、寒民心”的“堵迁安”。 一通电话撕破遮羞布:越权接件竟称“管不了”,官僚主义敷衍至极 2026年1月14日17时09分,老兵接到了迁安自规局工作人员李某阳(电话:0315-5966881)的来电。电话那头,李某阳含糊其辞地通知“信访事项已受理”,要求他前往领取告知书。但老兵举报的核心问题,是“迁安市纪委监督空转、市委实名举报信签收后石沉大海”等行政监督失灵问题,与自规局的土地管理职权毫无交集。 “我举报的是纪委和市委的不作为,你们自规局能调查吗?”面对老兵的灵魂拷问,李某阳瞬间语塞,最终坦言“别的单位我们也调查不了”“管不了”。然而,即便承认无权管辖,李某阳仍坚持要求老兵领取告知书、签订“双向责任书”,理由竟是“没法拒绝转办件”。 通话(音)全程记录下这场荒诞对话:李某阳对举报内容一无所知,将举报附件污蔑为“网上案件附件”,拒绝主动提供工号,态度轻慢漠视;面对“为何越权接件”的追问,仅以“向领导汇报”搪塞,无任何实质性承诺。“这不是明摆着糊弄上级考核、搪塞群众诉求吗?”老兵愤怒表示,这种“接而不办、办而无据”的行为,是典型的官僚主义应付学。 一纸“三无告知书”触法:无诉求无依据无主体,法律条文成摆设 更令人发指的是,随后寄达的《依法分类受理告知书》(编号:阳光交办[2026]001号),堪称基层行政违法的“样本级”文书。全文百余字,除了“正在办理”“60天内同一诉求不予受理”等套话,竟无任何实质内容:无具体诉求列明、无调查法律依据、无明确责任主体、无转办理由说明,是一份彻头彻尾的“三无告知书”。 【图片2026年1月14日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阳光交办[2026] 001号依法分类受理告知书】 “60天到期后,他们大可以‘无权处理’为由一推了之,让我的诉求石沉大海。”老兵指出,这份告知书不仅是对群众的公然敷衍,更是对法律的粗暴践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办理信访事项应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 迁安自规局明知举报涉及纪检监察、政府督查范畴,仍强行受理、拒不移送,其出具的“三无告知书”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60天内不予受理”的条款,更是暗藏堵塞群众维权渠道的恶意,与《信访工作条例》“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全链条失灵触目惊心:监督空转+司法梗阻,法治信仰遭重创 这场“无主调查”闹剧,并非个别部门的履职失能,而是迁安市治理体系系统性溃烂的缩影。自2024年7月起,老兵因举报彭店子镇基本农田疑似违法侵占问题,已亲历当地多部门公然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乱象: 政府信息公开“形同虚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信息,但迁安自规局、彭店子镇政府拒不公开涉案土地性质,以“公文魔术”式答复敷衍,剥夺群众法定知情权; 监察监督“内部循环”: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应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老兵举报迁安自规局局长的材料,被迁安市纪委两次批转回该局自查,让“副局长查局长”,监督独立性荡然无存,属于典型的监督失职; 司法救济“人为阻塞”:迁安自规局、彭店子镇政府疑似动用财政资金,聘请同一律所律师应对诉讼,将公帑化为“抗法盾牌”,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保障公民起诉权利”的规定,变相剥夺群众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 市委反馈“彻底断裂”:寄给迁安市委书记的实名举报信虽显示签收,却终如石沉大海,市委办从推诿扯皮到拒接电话,政务反馈机制在中枢环节完全失灵。 值得警惕的是,彭店子镇土地违法问题早在2009年就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十余年后类似问题遭二次侵占,治理效能反而加速滑坡,足见当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已深入骨髓,对中央整治要求公然背离。 民心流失谁之过?迁安何时告别“堵民路”? “我守护的是法律尊严与耕地红线,要的只是一个公道说法!”老兵的呐喊,道出了无数群众的心声。信访制度本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群众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迁安,这道防线已彻底失守:
  • 迁安自规局上演“无主调查”荒诞剧:越权强接、糊弄上级、搪塞群众,谁在为“堵迁安”保驾?
    2026年1月14日17时09分,一通来自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迁安自规局”)的电话,彻底撕开了当地信访工作的遮羞布。工作人员李某阳(联系电话:0315-5966881)含糊通知退伍老兵(化名)“信访事项已受理”,要求其领取告知书。然而,老兵举报的并非土地管理问题,而是直指迁安行政、司法、监督全链条失灵的沉疴——“铁迁安”何以沦为“堵迁安”?自规局既无职权,又为何强行接件?一场“接而不办、办而无据”的敷衍戏码,就此赤裸上演。 一、通话铁证:自规局越权硬接,承认“管不了”却死撑场面 三、系统之弊:监督失灵举报遭“精准错配”,暴露治理链条全线梗阻 此次信访乱象并非孤例,而是迁安治理生态溃烂的缩影。老兵自2024年7月起,因举报彭店子镇基本农田疑遭违法侵占,接连遭遇“信息铁壁”:镇政府沉默抗法,自规局上演“公文魔术”,政府信息拒不公开土地性质,两部门甚至疑似动用财政资金聘请同一律所两律师应对诉讼,将公帑化为“抗法盾牌”。 行政途径碰壁后,党内监督同样失灵:迁安市纪委两次将举报该局局长的材料批转回该局自查,让“副局长查局长”,监督独立性荡然无存;寄给迁安市委书记的实名举报信虽显示签收,却终如石沉大海,市委办从推诿到拒接,政务反馈机制在中枢环节彻底断裂。 如今,这份直指监督失灵的举报再被“精准错配”至自规局,无疑是对群众维权的二次嘲弄。值得警惕的是,彭店子镇土地问题早在2009年就曾遭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十余年后类似问题不仅未解,治理效能反而加速滑坡,足见当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已深入骨髓。 四、诘问与呼吁:谁为“堵迁安”负责?何以打破恶性循环? “我守护的是法律尊严与耕地红线,要的是一个公道的说法!”老兵态度坚决,已要求迁安自规局依法退件、移交有权部门,并对程序违法作出书面说明,然而至今仅获“已汇报领导”的拖延回应。 公众不禁要问:信访转办审核机制形同虚设,是能力不足还是有意放纵?自规局越权接件,是为掩盖其他部门失职,还是纯粹拼凑“受理率”应付考核?60天后,这场“无主调查”将以何种荒诞结局收场?基层治理的系统性梗阻,究竟还要持续多久? 当前,全国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动持续深化,江西、北京等地已严肃查处大批典型案例。迁安自规局此番“无主调查”闹剧,无疑是对中央精神的公然背离、对群众权益的肆意践踏、对法治底线的粗暴挑战。 我们强烈吁请上级纪检监察、自然资源、信访督查等部门立即介入,以“零容忍”姿态彻查此案:不仅要纠正程序违法、问责相关责任人,更要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勾连与系统顽疾,彻底打破“越权接件不办事”的恶性循环。 “铁迁安”的真正成色,不在堵民之口,而在畅通民意;不在敷衍塞责,而在依法行政。唯有以刮骨疗毒的决心,重塑清晰、负责、高效的政务与监督闭环,才能让法治阳光照进迁安,让“堵迁安”变为通迁安市,之地重归通畅。 “铁迁安”的真正成色,从不是靠堵截民意、压制诉求堆砌而成,而在于敞开沟通之门、畅通民意渠道,让群众的呼声有人听、诉求有人应;从不是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蒙混过关,而在于坚守法治底线、恪守依法行政准则,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所谓“铁”的担当,理应是直面问题的勇气,而非回避矛盾的强硬;是为民解忧的初心,而非糊弄群众的手段。 当前迁安面临的政务乱象,绝非一日之寒,唯有拿出刮骨疗毒的决心、动真碰硬的魄力,打破部门壁垒与权责混沌,重塑清晰明确的权责划分、务实负责的履职态度、高效闭环的政务与监督体系——既要厘清各部门职权边界,杜绝越权受理、接而不办的荒诞闹剧,也要健全信访转办审核与督办问责机制,让“甩锅式应付”无处遁形;既要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意识,摒弃官僚主义作风,也要畅通监督反馈渠道,让群众能够全程监督诉求办理进程。 唯有如此,才能破除“堵迁安”的沉疴积弊,让法治阳光真正照进迁安的每一个治理环节,让权力回归为民服务的本源,让这座城市重归政通人和、民意通畅的良性轨道,让“铁迁安”的“铁”,成为守护群众权益、捍卫法治尊严的坚实底气。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