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深圳来信:骗子开始拿经济纠纷来逃避责罚】
邓老师好!
有一个现象,希望引起你们和法律人士的关注,更希望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经济领域里的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更有直接表现为刑事诈骗的犯罪,都因为表面伪装成经济纠纷而有效逃避惩罚,直至成功上岸为“成功人士”。
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现象的危害性,法律精神被曲解,社会的价值判断乃至认知被颠覆,直至影响国家信用、危害国家安全。
我已结合自身案例及其它案例观察,将这一现象提请全国人大监督。现全文发给你,如下:
二十多年前,我就当时的经济诈骗犯罪,两次通过央视《新闻调查》曝光,二十多年后的今天依然是“风景这边独好”。
现就本人的案件和案例观察,提请立法部门依法监督。本人的小案件,不找关系报案,就是想看看一般案件是如何演化成僵尸案的。
2020年11月,本人购买富士中画幅相机,经营摄影器材的许某自称可以订购,订金七万,口头约定的半个月交货。打款时,许提供的账户名叫许正国,问许这是谁,许说就这个账户名。此后,便是各种理由推诿,不能交货。不久,平安银行的信贷业务员对许某的征信等情况做调查,发现许某有三十多张信用卡被刷爆,已涉嫌金融方面的其它犯罪,至此我明白:许某根本就不具备商品买卖条件,所称订购完全是虚构事实,无法履行口头约定。2021年6月17日,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新派出所报案。由于在这期间曾找许单独购买过一支蔡司镜头,派出所将这两笔不同性质的行为混为一个行为,“虽然他用了假名字,但你们有往来,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2025年10月22日,该案在龙华法院观澜法庭开庭,许某根本就不在乎这一庄严程序,未到庭应诉。整个庭审也就十分钟左右,我方列举了经调查发现的许某以同样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六个案件,几位当事人报案被拒而走民事,拿到了一张等同于无效的胜诉判决。我的诉求是希望法官看到这种表面民事纠纷背后的诈骗实质,将案件退回到公安办案单位,维护法律尊严。
另案:王某迪、王某、李某发、李某斌、史某文等,分别以自己的行为,讲述着一个同样的故事:诈骗。他们分别建立微信群,利用股市行情,向群内网友提供股票期权交易业务。2024年8月至10月,吴某先后根据他们指定的境外账户,投入大量资金。行情过后,吴某要求兑付应得本息,他们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后又以平台不具备赔付能力为由,拒绝偿付,直至人间蒸发。吴某向深圳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但涉案账户在境外,不好查,不能立案。法律人士认为,即使账户在境外不好查,但并不影响境内对这种明显诈骗嫌疑行为的查处。
在湖北,孙某某等六人拟向鄂州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某县退休人员张某某和社会人员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和欺诈(具体案情不表)。孙某介绍:张某某曾在2002年12月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涉嫌非法经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3年至今,张某某涉90余件民事诉讼案,没有败诉。这就是说,张某某透过民事诉讼,达到了合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大量行诈骗之实的“经济纠纷”通过民事诉讼侵占他人财产,在冲击法律的政治底线。这不是好现象,已严重背离了立法精神。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了更好地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防止地方办私案,公安部着眼大局,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很快“适应形势”,将主观犯罪动机刻意包装成经济纠纷,挑战国家法律。
通过经济发展来疏解社会矛盾,巩固社会稳定,这是大政治。由于这一内部纪律要求被放大为政策,又在发展中积累了很大体量的矛盾。虽个案无明显刑事危害,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社会稳定,经济和社会安全风险加大。得不到有效惩处的各种经济诈骗,在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东南亚电诈杀猪盘主要针对中国人,就是最好的证明。
很显然,导致社会认知模糊、是非不分的这个内部纪律要求,已不适应形势发展。以本人的小案件为例,接警警察认为这就是诈骗,法官都能一眼看出其行为实质。欠、骗和交易被统一为纠纷行为,用假名虚构事实的往来,但又不得不接盘以其虚构的事实为基础来审理。
国家的立法与中央的政治主张相统一,不能让“民事责任”成为诈骗行为的逃生通道。无效消耗司法资源的民事审理,在稀释司法公信,变相纵容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