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牵绳还挺有理?在广东,有个大爷因为怕狗,平常会带根伸缩铁棍防身。有一天出去溜达,大爷被宠物狗追,一棍子把狗给打死了。警察介入后,给大爷开了个不予处罚的决定书。狗主人不干,说宠物狗就跟自家人似的,大爷是成心打狗,还起诉要求把警方的处罚决定给撤了。法院会咋判呢?
(案例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庭) 潘晓贤是1964年4月29日出生的,住在清远市清城区。以前被狗追过,潘晓贤(用的是化名)一直特别怕狗这种动物。 随着清远城市化加快,潘晓贤搬到城里住。跟农村每家都养狗不一样,城里周围养狗的人少多了,狗也温顺些。 可潘晓贤怕狗的情况不但没好,反而更严重了,甚至对小区里的宠物狗有了种仇视的感觉。 后来有一天,潘晓贤看到网上有伸缩棍卖,就买了一根,之后溜达的时候老拿着,心里可踏实了。 2023年11月30号晚上,潘晓贤和老伴儿散步到小区6栋门口。一对夫妇养的宠物狗突然横穿马路,一下子冲到潘晓贤老伴儿旁边。 潘晓贤看到后,立马抽出随身带的伸缩棍,“砰”的一声,朝着宠物狗脑袋就打过去,一下就把狗打死了。 狗主人虞某瞧见,伤心极了,恨恨地看着潘晓贤,然后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到了现场,调出了监控,仔细核查,发现案发的时候,那宠物狗没牵绳,也没戴嘴套。 警察问潘晓贤,潘晓贤解释说,自己以前被狗追过,平常散步都带着伸缩棍,就为防狗扑上来。 狗主人虞某不认可,还拿出邻居的影像资料,证明潘晓贤有故意打狗的情况。 虞某说潘晓贤在骗人,潘晓贤是故意等狗进到铁棍能打到的范围,一棍子把狗打死的,是存了心要把狗打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说,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能同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说狗主人虞某把涉案的宠物狗当作家人一样,这狗都陪他们家人12年了,感情可深了。 但在法律眼里,宠物狗算财物,打死宠物狗就属于毁坏别人的财物。 这个时候,潘晓贤是有意打死狗,还是无意的,就很关键。 要是有意打死狗,潘晓贤就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警察就得根据第49条的规定,给潘晓贤治安处罚。 要是无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说,治安案件调查完了,公安机关得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这么处理: (二)依法不该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就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警察介入后,觉得事情太突然,潘晓贤不是有意把狗打死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狗主人虞某的想法: 虞某不认可,说他们的宠物狗从养起来到死,从来没伤害过人类。 当时他家的宠物狗虽然没戴牵引绳和嘴套,但是从小区11栋门的监控视频能看出来,当时狗只是在潘晓贤附近出现,没有主动攻击或者发狂之类的异常行为。 潘晓贤说自己是因为怕狗,所以才挥棍赶狗,这跟涉案的视频、音频资料还有日常生活里的情况都对不上,而且潘晓贤也没证据能证明自己怕狗。 反过来,他拿出来的邻居的影像资料,能证明潘晓贤有故意打狗的毛病,如果不是故意的,怎么可能一棍子就把自家的宠物狗打死,怎么会打得又准又狠? 法院的看法: 潘晓贤确实有用伸缩棍打宠物狗这个行为,但是综合案发时候的现场环境、狗有没有被约束、虞某夫妇和潘晓贤夫妇跟狗的距离、潘晓贤的反应时间和距离、现场的光线这些因素,现有的证据没办法认定潘晓贤是故意损坏财物的。 (注意:公安机关要是想对潘晓贤进行行政处罚,得拿出证据证明潘晓贤违法,是故意打狗,公安机关有举证的责任。 就是说,在现有的证据没办法证明潘晓贤是故意打狗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处罚潘晓贤,有疑问的时候利益要归嫌疑人。) 法院觉得,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跟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和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是相符的,这么处理没什么问题。 法院判决,驳回虞某的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到这儿,两次审判都是虞某输。
(案例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庭) 潘晓贤是1964年4月29日出生的,住在清远市清城区。以前被狗追过,潘晓贤(用的是化名)一直特别怕狗这种动物。 随着清远城市化加快,潘晓贤搬到城里住。跟农村每家都养狗不一样,城里周围养狗的人少多了,狗也温顺些。 可潘晓贤怕狗的情况不但没好,反而更严重了,甚至对小区里的宠物狗有了种仇视的感觉。 后来有一天,潘晓贤看到网上有伸缩棍卖,就买了一根,之后溜达的时候老拿着,心里可踏实了。 2023年11月30号晚上,潘晓贤和老伴儿散步到小区6栋门口。一对夫妇养的宠物狗突然横穿马路,一下子冲到潘晓贤老伴儿旁边。 潘晓贤看到后,立马抽出随身带的伸缩棍,“砰”的一声,朝着宠物狗脑袋就打过去,一下就把狗打死了。 狗主人虞某瞧见,伤心极了,恨恨地看着潘晓贤,然后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到了现场,调出了监控,仔细核查,发现案发的时候,那宠物狗没牵绳,也没戴嘴套。 警察问潘晓贤,潘晓贤解释说,自己以前被狗追过,平常散步都带着伸缩棍,就为防狗扑上来。 狗主人虞某不认可,还拿出邻居的影像资料,证明潘晓贤有故意打狗的情况。 虞某说潘晓贤在骗人,潘晓贤是故意等狗进到铁棍能打到的范围,一棍子把狗打死的,是存了心要把狗打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说,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能同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说狗主人虞某把涉案的宠物狗当作家人一样,这狗都陪他们家人12年了,感情可深了。 但在法律眼里,宠物狗算财物,打死宠物狗就属于毁坏别人的财物。 这个时候,潘晓贤是有意打死狗,还是无意的,就很关键。 要是有意打死狗,潘晓贤就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警察就得根据第49条的规定,给潘晓贤治安处罚。 要是无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说,治安案件调查完了,公安机关得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这么处理: (二)依法不该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就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警察介入后,觉得事情太突然,潘晓贤不是有意把狗打死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狗主人虞某的想法: 虞某不认可,说他们的宠物狗从养起来到死,从来没伤害过人类。 当时他家的宠物狗虽然没戴牵引绳和嘴套,但是从小区11栋门的监控视频能看出来,当时狗只是在潘晓贤附近出现,没有主动攻击或者发狂之类的异常行为。 潘晓贤说自己是因为怕狗,所以才挥棍赶狗,这跟涉案的视频、音频资料还有日常生活里的情况都对不上,而且潘晓贤也没证据能证明自己怕狗。 反过来,他拿出来的邻居的影像资料,能证明潘晓贤有故意打狗的毛病,如果不是故意的,怎么可能一棍子就把自家的宠物狗打死,怎么会打得又准又狠? 法院的看法: 潘晓贤确实有用伸缩棍打宠物狗这个行为,但是综合案发时候的现场环境、狗有没有被约束、虞某夫妇和潘晓贤夫妇跟狗的距离、潘晓贤的反应时间和距离、现场的光线这些因素,现有的证据没办法认定潘晓贤是故意损坏财物的。 (注意:公安机关要是想对潘晓贤进行行政处罚,得拿出证据证明潘晓贤违法,是故意打狗,公安机关有举证的责任。 就是说,在现有的证据没办法证明潘晓贤是故意打狗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处罚潘晓贤,有疑问的时候利益要归嫌疑人。) 法院觉得,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跟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和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是相符的,这么处理没什么问题。 法院判决,驳回虞某的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到这儿,两次审判都是虞某输。
社会话题讨论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