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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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杰,泗县律师,律所副主任,合伙人。专业涉及婚姻,医疗,交通及合同等。多次被评为十佳律师,先进个人。

  • 泗县律师:胎儿未出生父亲被侵权死亡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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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县律师:职工受伤后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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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县律师:无行为能力人离婚如何处理?

    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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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县律师:债权人在起诉时没有主张抵押权,抵押权是否还需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诉讼时效因债权人提起诉讼而中断。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但是当主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存在再次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问题。 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已经不能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借条或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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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县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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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县律师:家庭内部成员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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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县律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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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县律师:未交诉讼费,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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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县律师:担保与债务加入如何区别?

    1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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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县律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失,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上述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 所以,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情况下,就不需要对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不能通过代位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追偿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物业公司将起诉物业费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该行为是否违法?
    笔者认为,违法的,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如果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被告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被告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所以被告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仅完成部分工程量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笔者认为,可以的,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但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该计价方法或标准只适用于全部工程完工的情形,否则承包人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计取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或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仅完成部分工程量的情况下,无法就已完成部分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达成一致,诉讼中可由主张权利一方通过申请委托鉴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约定仲裁管辖,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笔者认为,可以的,理由如下: 实际施工人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违法转包人主张连带责任,系法律明确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约定对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实际施工人可以不仲裁直接起诉。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笔者认为,不适用,理由如下: 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挂靠者一般自负盈亏,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费或者挂靠费。与挂靠相比,内部承包一方主体通常为发包单位的人员,与发包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关系。在经营上,挂靠主要以挂靠者自己投入财产为主,而内部承包以使用发包企业财产为主,发包企业通常还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技术,进行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 另外,非法转包、分包与挂靠虽然都是将项目工程整体或者部分转交他人,但非法转包、分包往往是承包方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再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者一部分内容分包,而挂靠通常是实际施工人事先与承包人进行约定后再承包工程,一般而言,非法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可能有相应施工资质,但挂靠人基本都没有施工资质。 综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能否申请再审?
    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法院专属管辖。 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主张立案诉讼标的虚高提出管辖异议能否成立?
    笔者认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原告起诉的标的额即为诉讼标的额,是人民法院确认级别管辖和确定诉讼费用交纳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被告主张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以可以得到判决支持的金额确定管辖,该主张显悖法理,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的审查是有限度、有条件的,不能代替实体审理工作。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代理手续后,法院直接通知当事人开庭没有通知代理人程序是否违法?
    笔者认为: 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但法院将开庭传票直接送达当事人,未向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开庭时间即开庭,送达程序不当。 ​​​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协议离婚放弃抚养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抚养费?
    司法观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协议虽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如果双方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或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的融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但如果起诉至协议间隔时间比较短,孩子本人正常上学,并无特殊情况发生,所处教育阶段开支并未明显增加,此种情况不支持变更抚养费数额。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 泗县律师: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管辖法院,能否视为双方协议管辖条款?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债务人因合同纠纷,向债权人出具欠条,在欠条中载明“该纠纷由某法院管辖”,但该欠条系债务人单方出具的,系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无法证明双方已经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除非债务人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管辖问题达成过一致意见,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约定管辖。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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