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伟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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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勋章

法律无情,人有情。
IP属地: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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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男子为了回家过年有面子,到4S店订购了一辆奔驰C350eL,他和销售主管讨价还价,最终以260300元达成交易,并签订了《新车报价单》,还给销售主管转了5000元定金。万万没想到,第二天销售主管告诉男子,这个价格太便宜了,车子卖不了。男子却执意要求按照约定价格交易,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眼看春节越来越近,秦师傅心里就一个念想:开辆奔驰车回老家,既能风风光光过年,也让亲友们看看自己这些年的打拼成果。 琢磨来琢磨去,他盯上了奔驰C350eL,选中了白色的款式,不仅看着大气,开出去也绝对有面子。 选好目标车型后,秦师傅拉着爱人直奔奔驰4S店,打算尽快订购这辆车。 围着车子转了好几圈,内饰、配置都瞅得明明白白,秦师傅越看越喜欢,当即就找来了销售主管谈价格。 秦师傅心里打着小算盘,一边跟销售主管掰扯着优惠,一边盘算着自己的预算。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终于谈拢了,签订了《新车报价单》,只等后期去店里提车。 报价单上特意手写注明:落地260300元,含15000元置换,实际275300元。 秦师傅解释说,自己打算把家里的旧车拿来置换,能享受15000元的国补,这么一算,自己实际要付的就是260300元。 价格实在谈不下来后,秦师傅又开始要赠品。销售主管答应给他送新车脚垫、后备箱垫、贴膜和新车除味,再加上2万公里的保养。 秦师傅觉得这买卖划算极了,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过年开着新车回老家的场景,嘴角都忍不住上扬。 为了更稳妥,秦师傅还打开微信,当即给销售主管转了5000元,还特地备注了“定金”两个字。 销售主管看到转账信息,回了句“收到”,之后也在报价单上签了字。 秦师傅心里的石头落了地,觉得这事就算板上钉钉了,开开心心地回了家,就等着提车回老家过年。 可万万没想到,第二天秦师傅就接到了销售主管的电话,电话里的消息让他瞬间懵了。 销售主管表示,昨天谈的价格太便宜了,公司这边批不下来,车子卖不了。 秦师傅一下子就火了,价格是咱们当面谈好的,字也签了,定金我也转了,怎么说变就变? 他在电话里跟销售主管争执起来,坚持要按照约定的价格交易,但对方态度坚决,说这个价格确实做不了。 秦师傅这才回想起来,当时转账的时候,他明明备注了“定金”,对方也回复了“收到”,可后来那笔5000元竟然自动退回来了。 他找销售主管问情况,对方说车的事还在向集团申请,公司也想卖,但集团还没回复,后来干脆直接说车子涨价了,之前的价格没法成交。 为了这事,秦师傅多次找4S店沟通,4S店的经理出面回应,说那张《新车报价单》不算正式合同,如果签的是合同,门店肯定会按约定执行。 至于那笔退回的5000元,莫经理表示,秦师傅说的“定金”和销售回复的“收到”,双方理解有差异,车辆到底多少钱成交,还得双方进一步沟通。 可后续的沟通并没有任何进展,4S店始终坚持260300元的价格卖不了。 秦师傅心里实在气不过,原本想靠新车撑面子过年,现在不仅愿望落了空,还惹了一肚子气。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秦师傅微信转账5000元并备注“定金”,销售回复“收到”,但该笔款项24小时后自动退回,未完成实际交付。 因此,定金合同并未成立,秦师傅不能依据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 4S店也无权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实际上已经完成退款。 同时,5000元未超260300元的20%,数额本身合法,但因未实际交付,不能产生定金担保效力。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涉《新车报价单》虽有双方签字、载明车型、价格、赠品等核心条款,但4S店主张其非正式购车合同,仅为报价文件。 报价单不能认定为合同,关键在于报价单未约定交车时间、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本约必备条款。 而且秦师傅未完成定金实际交付、未支付首付款、未提车,未履行购车合同主要义务,4S店也未接受履行。 因此,正式购车合同未成立,4S店有权拒绝按260300元成交,不构成违约。 秦师傅也无权强制要求履行,但可要求4S店就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天天杂谈
  • 河南新密,22岁小伙通过脱单群认识了大他8岁的女子,两人迅速恋爱还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发现自己怀孕,满心欢喜想和小伙组建个小家庭,谁知,小伙却说自己年龄太小,不适合结婚,更没钱养孩子,要求女子马上打胎。女子被逼无奈,含泪做了人流手术。事后,她越想越憋屈,把这个不负责任的小伙告上法庭,索赔4.5万。
    去年4月13日,22岁的小伙刘某通过一个脱单群,添加了一个比自己大8岁的女子杨某为好友。 这俩人聊得相当投机,从兴趣爱好到人生理想,啥话题都能说到一块儿去,没过几天,就正式建立了恋爱关系。 热恋期间那叫一个浓情蜜意,整天黏在一起,甜甜蜜蜜的,没多久,两人就发生了性关系。 当时,两人都沉浸在热恋的激情里,也没想着采取安全措施,刘某觉得都是年轻人,没必要那么小心翼翼,杨某也没太把这当回事儿。 可谁能想到,7月份杨某竟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很高兴,觉得这是上天给他们爱情的礼物,赶紧通过微信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刘某。 本来她期待着,刘某能和她一样高兴,然后一起商量着把孩子生下来,组建一个幸福的小家庭。 谁知,听到这个消息后,他却如遭雷劈。 刘某才22岁,自己都还是个孩子,哪适合结婚生子,而且他也没钱没能力的,拿什么娶媳妇养孩子。 想到这些,刘某态度坚决,明确地告诉杨某,自己不适合结婚生子,让她把孩子打掉。 杨某心一下子就凉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满心期待的爱情,竟然这么不堪一击。 多次协商无果后,杨某含着泪,独自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躺在冰冷的手术床上,杨某委屈又怨恨。 刘某太不负责任了,占了她的便宜,还伤了她的身体,这口气她咽不下,必须要刘某也付出代价。 于是,她一纸诉状把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杨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双方对未采取安全措施可能导致怀孕的后果均有预见能力,不存在一方故意侵害对方健康权的主观过错。 杨某选择人流是双方协商后的自主决定,刘某的行为不满足“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不支持杨某基于侵权责任的全额赔偿请求,仅认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 虽双方均无过错,但杨某因人流手术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与身体健康损害,且该损害与未避孕致孕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基于公平原则,法院认定双方对损害后果承担同等民事责任,判令刘某补偿杨某50%的合理损失。 经过仔细核算,法院确定杨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75万元。 最终,法院判定刘某赔偿杨某8700余元。 这事儿真给恋爱中的年轻人提了个醒,恋爱再上头,也得保持清醒,尤其是亲密关系里,安全措施可不能马虎,这不是小事,是对双方的负责。 谈恋爱不能光谈风花雪月,得想想现实责任,不可轻率行事,别等出了问题才追悔莫及,到时候哭都没地方哭。
    天天杂谈
  • 云南保山的女子被撞死,两司机分别撞击,谁负法律责任?
    2026-01-09
  • 北京女子拒绝公司超负荷安排工作,被开除后起诉公司,判决支持
    2026-01-07
  • 湖南长沙,男子在展会上花75块钱买了一斤牛肉干,由于他口淡,吃之前,他把牛肉干放水里煮了一下,想过滤掉咸味和油脂,谁料,牛肉干煮完竟现出原形,全变成了豆腐干!男子简直不敢相信,75元一斤的牛肉干都要造假,还有什么是真的?
    12月28号,某会展中心里办了个博览会,里面人挤人,都是来淘货的。 一男子也去凑热闹,最后花75块钱,买了一斤牛肉干。 这价格,在男子看来不便宜。所以他也没怀疑过这牛肉是否货真价实。 因为男子平常口味清淡,他怕牛肉干太咸,就琢磨出一个吃法。 他把牛肉干先拿开水煮一遍,想去去咸味和油腥再吃。 谁料,这一煮,竟让牛肉干现了原形。 只见牛肉干煮完竟散开来,还变得有些膨胀,男子捞出来一看,这哪是什么肉丝分明的牛肉干啊?这分明就是豆腐干啊! 男子没想到,这年头75块一斤的牛肉干都要造假,他当场就拍了视频发网上。 他也没直接点名品牌,只说是在展会上买的。 视频里,他指着那包装袋,说大家伙儿瞅瞅,这袋子上写的清清楚楚,品名是牛肉干,配料表就俩样:牛肉、食盐。合着这牛肉是豆子做的? 到了29号,网上有些杂音,有人说他是为了博眼球。 男子为了自证清白,干脆又拍了个视频,镜头从头录到尾,没剪辑,现场把那“牛肉干”扔锅里煮。 这一回,豆腐干现了原形,直接就是一记实锤。 男子也是相当无奈,说自己也没想到能碰上这种李鬼。 他心里其实也在打鼓,毕竟没确定是不是假冒伪劣大牌,不敢随便曝光名字,怕惹上官司,但又气不过这明显的欺诈,转头就一个电话打给了市场监管部门。 这事儿一发酵,评论区有懂行的老饕在那儿科普,说这有啥好奇怪的?现在鲜牛肉多少钱一斤?做一斤风干牛肉干,怎么也得三四斤鲜肉,光肉成本就破百了。75块钱想买真牛肉干?做梦呢!这就是利用大家贪便宜的心理。 其实,这参展的商家大概率是看准了展会人流量大、流动性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即便被发现了,等你找回去,展位早撤了。 他们赌的就是消费者不会真的去较真,或者即便发现了也懒得为了几十百把块钱去维权。 但他们千算万算,没算到碰上个男子这样的,还真就给你煮了! 30号中午,有媒体记者联系上了男子,他说反映的情况句句属实,绝对没夸大。 但他也谨慎,说在官方定性之前,品牌名暂时保密,只透露是个流动的参展商,专门在各种博览会上“游走”。 记者转头就把这情况反馈给了相关部门。 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在查了,正在对这个线索展开调查。 大家平常买吃的,也别光看包装上写得天花乱坠,更别图便宜。 真材实料的东西,成本在那儿摆着,低得离谱的价格背后,不一定是什么。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商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虽然写着“牛肉干”,配料表也只有“牛肉和食盐”,但实际成分却是豆制品。 商家以低价的豆制品冒充高价的肉制品,属于典型的掺假掺杂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配料表必须真实”的强制要求。 这种造假不仅欺诈了消费者的钱财,如果消费者对大豆蛋白过敏或因宗教信仰忌口,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 所以,这不仅仅是普通的缺斤少两或质量瑕疵,而是直接触犯了食品安全底线。 如果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欺诈处理,商家只需“退一赔三”。 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因为涉及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赔偿力度呈指数级上升。 针对这种恶意造假,消费者往往可以主张最低1000元的赔偿金。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一旦查实,商家不仅要面临对该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比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因为是流动商家,展会主办方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自作聪明用豆腐干冒充牛肉干,以为利用低价和展会流动性可以逃避监管,殊不知一旦被实锤,面临的将是“退一赔十”的高额惩罚性赔偿。 男子用水煮的方式虽然看似奇葩,实则是用最直观的手段揭露了食品成分造假的真相,也为相关部门的查处提供了关键线索。 这再次警示所有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配料表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造假的代价远超你能赚到的利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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