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头人法语

木头人法语

关注
0粉丝
0关注
6被推荐

网易号优质内容创作者

1枚勋章

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
IP属地:河南
更多信息

  • 河南焦作,女子买了一辆40多万的车,又花8000元买了终身保养服务,可她将自己另一辆车的车牌,过户到了这辆车上。等她再去4s店保养时,对方却说因为她换了车牌,保养协议停止,只能再送她一次保养。女子接受不了:说好了终身保养,就因为换了一个车牌,保养就没了,可车还是同一个车,车主也还是我,咋就不行了?
    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40多万买的车子,还额外掏了8000元买了终身保养,结果就因为换了个车牌,这终身保养的福利就要没了,这让她实在难以接受。 当初买这辆车的时候,店里要求她必须买一个终身保养服务,为了买下自己喜欢的爱车,李女士答应了下来。 在办理牌照的时候,李女士对当时选的车牌号码不是很满意,跟销售说先暂时挂个临牌开着,可销售却催促她当天就得选好车牌,她只能把车牌挂上去了。 后来李女士又去买了一辆路虎,这一次她摇到了一个还不错的车牌,可这个路虎她开着不习惯,没开多久,就决定把车卖了。 卖车的时候,她把路虎车的车牌号换到了自己这辆车上,她本来想着,反正都是自己的车子,换个车牌应该没什么问题的。 2025年12月31日,她把车开到4s店去做保养,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因为她的车牌换了,他们不能在给她提供终身保养服务了,不过可以再送她一次保养。 李女士当时就懵了,她觉得这也太不合理了,车子还是自己原来的那辆车,车主也是她本人,只是换了个车牌,怎么就不给保养了呢? 之后她找到店里沟通,4s店的服务经理董先生表示2019年的时候,自己还没来,也不知道当时的具体情况,但是他们找到了跟李女士签订的终身保养合同,上面是有客户签字的。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车辆进行过户或者手续变更时,双方的保养协议自动终止,费用不予返还。 也就是说,李女士把车牌换了,属于变更手续,按照约定,保养协议停止,他们店里不能再给李女士提供保养服务了。 但是因李女士是老客户,他们店里自行承担这一次保养的费用。 李女士却称自己当时增加了一个轮毂,然后买了这个维修终身保养,但是对于董先生拿出的合同,她根本没有。 而且,这变更手续包含多种情况,现在这辆车还是她自己的车,可店里却不给保养了,说送她一次保养。 这6年里她在这里保养了9次,也不差这一次保养。她宁愿不要这一次保养,自己去外面保养,她掏得起这个钱。 双方僵持不下,记者帮忙联系了律师来解答李女士的疑惑。 其中一位律师表示从公平角度出发,认为李女士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发生变化,通常来讲并不属于变更。 从客观情况来看,4S店也不会因为车辆车牌号的变化而遭受什么损失,所以4S店应当继续履行终身保养协议的义务。 另一位律师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说根据双方的保养协议来看,李女士将自己名下的另一辆车牌的信息过户变更至本车辆信息下,也属于双方约定的第2款的内容:乙方车辆进行过户或者手续变更时,双方的保养协议自动终止,费用不予返还。 因此根据协议的约定,4s店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双方对于这件事情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李女士认为自己换个车牌,车还是那辆车,车主也是自己,双方的保养协议应该继续。 可4s店却认为他们也是按照合同办事,车主变更了车牌,那协议终止。 他们考虑到李女士是老客户,最终给出了一个新方案:再赠送李女士3次保养服务。 李女士并未领情,她要的是个理,她称自己不需要这三次保养,自己在外面保养得起,她拒绝了这一方案。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S店和李女士签订的终身保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协议中约定了车辆进行过户或者手续变更时,保养协议自动终止,费用不予返还。 现在双方的分歧就在于李女士将自己的路虎车车牌变更到这辆车上,属于“手续变更”吗? 如果属于,4s店可以拒绝为李女士提供保养服务。 如果不属于,4s店就应该为李女士提供终身保养服务。 大家觉得,4s店还应该继续为李女士提供保养服务吗?
    天天杂谈
  • “清官难断家务事!”四川德阳,男子瘫痪在床,2年多后,妻子要求离婚,男子不同意,妻子将他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可工作人员却发现女子已经和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怀有身孕。更让人意外的是,男子的法定代理人竟然是他的岳父。男子岳父:如果一两年内他能坐起来,能生活自理,我就永远不要他们离婚,正是因为出了这个事情,才支持女儿离婚的。
    30多岁的谢某和妻子段某结婚多年,原本夫妻感情融洽,家庭幸福。 2023年1月,谢某在昆山工作生活时,因一氧化碳中毒陷入昏迷,并紧急送往医院后,医生曾告诉其家人:谢某可能永远不会醒来了。 幸运的是,谢某在昏迷20多天后,恢复了知觉,可命运却跟他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虽然捡回一命,但是他全身瘫痪了,只能躺在床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段某看着年富力强的丈夫突然变成这样,心里很是难受,跟家人商量之后,把谢某接回了德阳老家照顾。 之后,家里人陪着谢某康复治疗,可2年下来,谢某依旧瘫痪在床,需要人来照顾。 2025年5月,段某突然跟谢某提出,想要离婚,可谢某明确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 可段某心意已决,见谢某不同意,她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给出的离婚理由是:丈夫既不能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又缺乏家庭责任意识,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再继续过下去的可能了。 可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受理这个案件后却发现,起诉离婚时,段某已经有相好的对象,并且还怀孕了。 更让人意外的是,谢某的法定代理人居然是他的岳父老谢。 老谢称段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而是继女,他支持女儿离婚的决定。 如果一两年内女婿能坐起来,能够生活自理,他就永远不要他们离婚,但是毕竟是因为谢某出了这个事情,自己家庭才变成现在这样的,如果不出这个事情,自己家可以过的很好,可现在谢某都瘫痪3年了。 在他看来,女婿瘫痪,女儿还年轻,照顾过病人的都知道其中的艰辛。 因案情复杂,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很多人都觉得段某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有点不地道,谢某为了这个家辛苦打拼,却遭遇意外瘫痪在床,他现在是最脆弱、最需要家人关心和照顾的时候。 段某作为妻子,在这个关键时刻选择离开,还和别人有了孩子,这让人感觉她太冷酷无情了,毕竟夫妻一场,就算感情没了,也应该念在曾经一起走过的日子,对谢某多一些照顾和陪伴,而不是这么急着撇清关系。 但是也有人理解段某的难处,一个女人,要独自面对生活的压力,还要照顾瘫痪的丈夫,这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也许她也是实在撑不下去了,才做出了这样的选择,而且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她不能因为一段已经没有感情的婚姻,就一辈子困在里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谢某瘫痪2年多,段某跟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怀孕,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另外,夫妻之间还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谢某瘫痪,无工作能力,属于需要抚养的一方,段某应当照顾他。 但是在谢某瘫痪的情况下,段某可以起诉离婚吗? 瘫痪并非禁止离婚的法定理由,只要符合“感情破裂”条件,另一方有权起诉离婚。 但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综合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瘫痪方的生活安置等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段某是可以起诉离婚的,只是需要妥善处置谢某后续的照顾问题。 有人说,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我们不是当事人,尊重别人的选择即可。
    天天杂谈
  • 河南新密,22岁男子认识比自己大8岁的女子后,称自己有结婚意愿,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发生关系。3个月后,女子称自己怀孕,满心欢喜的想把孩子留下来,可男子却说自己的年龄不适合结婚生子。女子只能选择流产,并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各项损失45000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2025年7月,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满心欢喜的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给了男友刘某,可刘某的反应却让她的心情沉到了谷底。 刘某皱着眉头,一脸为难地说:自己年纪还小,现在根本不适合结婚生子,这孩子还是不要了。 杨女士听后,心里又气又急,3个多月前,明明是刘某先来招惹自己的。 那时为了尽早脱单,她加入了郑州当地的一个脱单微信群,刘某在群里主动加了她的微信,两人交流了彼此的个人信息,相谈甚欢。 在聊天中,杨女士得知刘某22岁,比自己小了8岁,她还犹豫过,可刘某却称自己虽然年纪小,但是是奔着结婚来交友恋爱的,如果合适,两人可以结婚。 杨女士看对方有结婚意愿,彼此又有好感,很快就跟对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没过多久,两人自然而然的发生了亲密关系。 发现自己怀孕的时候,杨女士高兴坏了,她认为这是两人爱情的结晶,是大喜事,接下来两人要做的就是谈婚论嫁,把孩子生下来。 可刘某却临阵脱逃了,根本不想负责任,杨女士满心失望,想了很久后,最终还是决定去做流产手术,并跟刘某分手。 做完手术后,杨女士越想越气愤,觉得刘某太不负责任了,跟自己在一起,也只是玩弄自己的感情,如果他不愿意结婚,就不应该欺骗自己,并和自己发生关系。 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她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她因为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5000元。 有人说刘某的行为太可耻了,既然觉得自己的年龄不适合结婚生子,早干嘛去了,等女方怀孕了,再来说不想结婚,这种行为太可耻了。 也有人说谈恋爱不要急,等了解清楚对方的为人后,再把自己交付给对方,不要随随便便跟他人发生关系,最终受伤害的还是自己。 那么,该如何看待刘某的行为呢? 刘某称自己有结婚自愿,骗取杨女士的信任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发生亲密行为,可等杨女士怀孕后,刘某却不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理应受到谴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和杨女士发生关系是自愿行为,双方都没有侵害对方健康的故意,所以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杨女士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刘某没有故意侵害杨女士的健康,但在双方发生关系时,刘某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杨女士怀孕,人流手术对杨女士的身体健康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刘某应该对杨女士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院认定杨女士的各项损失为17500元,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扣除刘某之前支付的部分费用后,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补偿杨女士各项损失8500余元。 男女恋爱,应该诚信交往,不要去欺骗他人,也不要去玩弄别人的感情,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天天杂谈
  • 广西灵山,前男友传播女子的出轨视频导致女子离婚,法院怎么判?
    2026-01-09
  • 上海男女朋友约定存款买房,57万被女友全部取出,称:你说过养我
    2026-01-07
  • 上海,女子看中了一双售价9250元的运动鞋,试穿后付款买下。谁知才穿了10多分钟,双脚就被磨破了皮,伤口半个多月都没愈合。这可把女子气坏了,要求退货并赔偿医药费。可店家听完不乐意了,称鞋码都是标准的,女子试穿的时候没穿袜子,磨破了皮是自身原因。女子当场质问,为什么买鞋的时候不提醒?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也没能达成一致。(来源:新民晚报)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徐某在逛商场的时候,看中了一双品牌运动鞋,售价为9250元。 徐某见这双运动鞋的款式非常喜欢,于是便进入店里进行试穿。 店里的售货员见有顾客过来,立刻热情的欢迎,并根据徐某脚的尺寸,挑选了一双鞋码合适的鞋。 徐某当场进行试穿,在店里走了两步之后感觉大小非常合适,鞋底也很柔软,于是便痛痛快快的付了款。 穿着新鞋子逛街,徐某的心情也变得好了起来,结果走了还没多长时间,徐某就感觉自己的脚有些不舒服。 起初徐某并没有太过在意,可是越走脚越疼,等徐某脱下鞋子脱下袜子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脚居然被磨得通红,甚至个别地方都已经破了皮。 更让徐某难以接受的是,他脚上的伤口半个多月都还没好利索。 徐某是一位生活非常精致的女性,对于自己的身体管理也非常在意,见自己的脚被磨得通红,破皮的地方还留下了伤疤,徐某连忙去医院进行询问。 医生告诉徐某,他脚上的疤大概率的会留下疤痕,而要想去除疤痕,必须要做整形手术。 徐某听完气愤不已,自己花了接近1万元买的运动鞋,竟然把自己的脚磨成了这样,于是徐某便来到店里要求退货,并要求店家赔偿自己的损失。 店家在理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徐某购买的鞋已经被他穿过了,不符合退货的要求,当即拒绝了他的退货请求。 对于徐某要求赔偿的说法,店家认为,鞋码都是标准的,徐某是经过试穿之后才选择购买的,而且试穿的时候没有穿袜子,之所以被磨脚,大概率是因为徐某穿了袜子被磨的。 言外之意就是鞋子没有问题,出问题了是徐某的脚。 这样的说法徐某难以接受,一气之下把自己的遭遇发布在了网络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符合退换要求的前提,是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可是徐某在购买鞋子之前已经提前进行了试穿,确认无误后才选择了购买。 之后由于徐某在穿鞋子的时候穿了袜子,导致自己的脚被磨伤,并非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而且鞋子被他穿了之后,已经影响二次销售,这也是商家为什么拒绝退货的原因。
    天天杂谈
  • 上海,一外卖小哥发现轮胎没气,到借打气筒引发一场12万元的纠纷

    2026-01-05
    图片
没有更多了